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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验。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条件和操作规则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还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他们说,办农业保险是中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但我们地方花这么多的精力和金钱,有什么好处?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害怕遇到大灾还“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而且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而且还想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得到一些好处(从保险经办公司得到一些手续费收入)。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组织和推动为主。有的试点省,例如浙江省、江苏省淮安市都将农业保险承保面作为试点市、县政府的业绩考核重要手段。因此,在推进的过程中,除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外,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农经中心等都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宣传、展业、收费、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实际上是他们临时附加的一项工作,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和行政职责岗位,有关农业、财税、发改部门只能临时抽出一部分人员开展此项业务。鉴于我国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经营,各地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成本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给这些人员,这部分费用实际上还是由财政负担,但“师出无名”,有的试验地区根本没有这项费用,这些地方的区县乡镇基层干部也就没有积极性。这将可能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

三、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参差不齐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营者来说虽然可以帮助他们分散生产风险,稳定其生产收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主要不靠农业的农户来说收益更是相对有限),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兴趣,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但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较高险种(例如浙江温岭的露地西瓜保险),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比较高,甚至排队投保,100%投保。这种情况给农业保险经营如何平衡农民自愿投保和准确费率、适度财政补贴关系的研究带来了挑战。

四、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不少省、市、自治区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他们也担心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例如,江苏省金湖县现在只在该县的塔集镇开展农业保险试验,市县财政2005年的补贴额为13万多元,如果在全县推开水稻、三麦、养鱼保险,县财政每年将要为此补贴200多万元,而且这种补贴一旦实施,就不可能收回来,只可能增加,不能减少。因此,地方财政存在补贴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财政兜不了底,到那时政府将失信于民。

目前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的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拿到了4400万元的补贴,但是不仅数额不足,而且都是临时性的安排,没有长期保证。这对于一家只有数千万元家底的相互公司来说,经营风险相当大。

五、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

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财政支持,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财政支持一般包括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离开了中央财政的适当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恐难建立。而直到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这是大多数省、市、区不敢进行试验的重要原因,即使开始试验的财政状况较好的省份,也对试验的可持续性没有信心。这一点也正是前20年农业保险试验失败的重要教训之一。当时不少地区也曾给与农业保险以补贴,但是他们能补“一阵子”,难补“一辈子”。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缺乏巨灾补偿准备和分散直接保险经营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各地在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发现,如果不出现自然灾害或一般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费可以作为补偿基金积累起来;如果出现了较大灾害,农业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赔(基金积累不足赔付)的现象;如果出现了较大范围的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人以及艰难的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现在,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五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

七、某些筹资渠道的随意性对正规制度建设效力有限

在一些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地方,当地政府或保险经营机构力图拓展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渠道,寻求一些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展业,但这种非正规手段和制度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政策和规则约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只可以提倡,不可能要求。有多大推广价值,对正规制度建设能产生多大效力,还无法预见,因此也恐难纳入正规制度建设中来。

八、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

除了财政支持政策的缺失之外,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也还没有踪影,例如:

1.税收优惠政策。迄今为止,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尚无任何税收政策的支持。曾有“经营农业保险免除营业税”的不成文规定至今还没有明文认可。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原则上依然征收。实际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使农业保险的试验经营已经举步维艰,在风调雨顺的年份可能的经营结余并不能将其当作利润,而应当将其作为非常年份的赔偿准备基金。取消33%所得税征收规定是试验地区的普遍期盼。

2.“以险养险”政策。为了弥补农业保险准备基金的积累和增强偿付能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之一是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甚至对这部分险种也不征营业税和(或)所得税。目前的试验中也有不少地方在这样试验。但因为没有任何规范和依据,各地也只能各行其是。例如,江苏让承保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借助该渠道同时向农民推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浙江省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都指定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投保(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尚无明文),上海允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公司经营“农村建房保险”、“农业机械设备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但是各地的做法或者毫无依据,或者只是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当作一个保险市场上的一般竞争主体,或者对这部分非农险业务的税赋不免,因而对补充农业保险准备金或者“养险”的正面意义有限。

九、缺乏农业风险区域规划,费率厘定和调整没有依据

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农业保险成功经营的基础之一,是做好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因为这是正确厘定和合理调整农业保险费率的最重要的依据。我国虽然试验了几十年的农业保险,但至今没有启动农业风险区划工作,这对试验非常不利。据浙江省的某些地方反映,该省某些地区农业自然风险比另一些地区大数十倍,但省里定的农作物保险费率全省各地相差很小(风险系数最大相差是1:1.6),显然违反了保险经营的风险一致性原则,致使其经营公平性受到广泛质疑。因为出一样多或略有差异的保险费而获得风险损失补偿的机会大不相同,风险小的地区的农户只有向风险大的地区的农户做贡献的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低风险地区的积极性。但是,因为没有风险区划作依据,同时又没有相关经营的长时间数据资料积累,其调整难度可想而知。

做农业风险区划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某一个政府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政府立项并由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实施和完成。

十、专业技术和人才缺乏

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试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例如种植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掌握育种、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气象、经营管理等)知识,不然无法正常试验经营。浙江省某地区2006年开办的“露地西瓜”保险,由于其条款、费率、承保方面的缺陷,农民排队买保险,而且100%投保,100%受灾,导致理赔遇到较大麻烦,最后不得不由省政府出面协调和拍板。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1.生猪养殖风险的强损性与商业保险经营原则根本冲突

生猪养殖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并发性,疫情周期和频率较高,其结果是成灾率高、损失严重。高赔付金、管理费用及损失准备金之和小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商业保险盈利目标相冲突,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率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生猪养殖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保险公司则不可能介入亏损经营。因此,抑制保险供给以至退出其经营策略是必然选择。

2.生猪养殖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养猪产业的高风险性的矛盾

常发性蓝耳病、“猪链球菌”疫情等,是生猪养殖平稳发展的最大威胁和风险。由于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等问题,导致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不进口我国猪肉等偶蹄动物产品,其市场风险难以应对。作为养猪产业发展唯一“保护伞”政策的低补偿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3.高保费标准与养猪户低收入不相容

养猪风险的随机偶发性和独立性,是利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为前提的。养猪产业风险的广延性、分散性、疫病的复杂性和成本价格的不稳定性,其性质已经不属于典型的可保风险。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最终导致生猪养殖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都严重缺乏。

二、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实现农业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向政策性保险的转变,政府需承担如下制度创新的预期成本:即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政府承担组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义务;政府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服务对象提供管理费用补贴、保费补贴、巨灾补偿和优惠政策;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基于国情和省情,本文提出“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政府主导性发展模式。其中①管理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负责对经营生猪养殖保险的商业公司提供再保险,提供部分保费,经营管理费补贴,制订财政、税收优惠政策。②商业性保险公司负责直接经营相关业务。③保监会负责监督政策性保险业务执行。

这种模式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国家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生猪养殖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订、宏观调控管理、基本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提供生猪养殖保险再保险支持。获准经营政策性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经营生猪养殖保险监管部门设计的基本险种,也可经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的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生猪养殖保险险种。

该模式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于:一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发展生猪养殖保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遵循了政策性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充分利用了现有政策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了政策性贷款和政策性保险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发挥政府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有效规避信贷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避免市场垄断,降低财政支出。三是为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尽快构建提供了现实可行性,避免了机构设置的巨大财政成本投入。四是符合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村金融体系支农作用的宗旨。三、对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政策建议

1.财政补贴政策

各级财政应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补贴,将生猪养殖保险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包括:第一,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对养猪户收取的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保费全部用于对养猪户受灾后的赔付。第二,提供管理费补贴。对经营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对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2.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制度

生猪养殖面临饲料涨价,疫病等风险,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损失基金,积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势在必行。

3.税收减免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制度有利于扶持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强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对生猪养殖来说,应将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保险公司经营一定区域范围内(县以下的范围)的其他险种相关税目免税,从而调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的积极性。第一,对生猪养殖保险进行单独的保费收入管理,建立单独的电子化信息系统。第二,对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拆借。第三,要对生猪养殖保险分险种核算,积累数据,为未来相关规定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费用的分项管理系统。建议相关部门对全国的生猪养殖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做好生猪养殖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疫病统计资料和各种饲料的成本数据,使定损理赔有所依据,从而促进生猪养殖保险快速发展。

4.全省统一承保条件和赔付标准

依法统一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赔付标准,坚持承保生产成本和赔偿生产成本原则,避免保险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如农户需要投保产量或产值保险,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商业化险种。

【摘要】四川是养猪大省,2007年以来由于仔猪价格、饲料价格和猪肉价格同时飞涨,且疫情严重,生猪养殖面临巨大的风险。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商业性保险的经营目标相背离,导致农业保险陷入了内在的两难困境。四川生猪养殖必须探索适合国情省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走出困境。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保险生猪养殖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王鹏.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探讨[J].中国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3.丁少群,小规模家庭农场如何应付风险,载《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17-38

4.EnnthHugginsRobertD.Land,(LOMA)《InsuranceCompanyOperations》,1999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论思考;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84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2-0080-05

农村住房保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开始局部试点,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赔付率高及相关制度不成熟,试点工作陷入停滞状态。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及国务院连续在每年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为重启农房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6年8月,福建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全省试点工作,现在已有浙江、广西、广东、江西、湖南、湖北、云南、四川、甘肃、贵州等10多个省份开展了范围大小不同的农房保险试点。就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关于农房保险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经验总结、政策推广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理论分析;国外也难以找到政策性农房保险的专题研究,但有关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比较、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政府补贴、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等问题的研究,还是为研究农房保险的理论基础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视角和分析思路。

一、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比较研究

灾害救济一直是灾害风险管理的最主要工具之一。尽管灾害救济对于遭灾地区的迅速恢复重建会起到积极作用,但灾害救济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弊端日渐暴露。首先,灾害救济会导致明显的负面激励。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美国审计总署,缩写为GAO,1989)指出,从理论上来说,直接的巨灾救济给付方案由于其高昂的成本,同时还使农户对于自然灾害疏于防范而受到广泛批评。Lewis和Nickerson(1989),Kaplow(1991),Coate(1995)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预期到政府灾后会进行救济,将会减少巨灾保险的需求;如果政府部分承担了居住在高风险地区人们的风险成本,将不利于提高居住在高风险地区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利于减少高风险地区的风险暴露。其次,政府的灾害救济能力有限,并可能会产生较高的机会成本。Cummins(2009)认为,随着巨灾损失规模的扩大,很多国家对于灾害救济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这对中低收入国家的挑战尤为突出[1]。Swiss Re(2008)发现,当灾难发生后,政府从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的成本也比平时要高,可能产生较高的机会成本[2]。第三,灾害救济效率低下。Hoffman(1994)等研究发现,在1987年~1993年间,美国有107,040农户在4年或4年以上的时间里接受过巨灾救济,这一数据仅占这段时间接受过巨灾救济农户数目的8%,但他们接受救济的金额却超过这段时间发放金额的29%。Garrett和Sobel(2001)考察了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署在1991年~1999年期间的救助支出,发现几乎一半的支出是出于政治原因而不是实际救援的需要[3]。Shughart(2006)回顾美国政府在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发生后的表现,发现政府官员反应迟缓,存在明显的官僚作风[4] 。

灾害救济的弊端促使各国政府探索更加有效的灾害管理方式,保险机制作为分散和转移灾害损失的工具逐渐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用。Miller和Trock(1979)指出,如果外部融资风险较低,那么与巨灾救济相比,农业保险能以更快的速度保证农民恢复再生产。Bamett(1999)指出保险机制相对于政府的灾害救济机制存在三个方面的明显优势[5]:一是保险机制能更有效地补偿灾害损失,二是保险机制更有确定性,三是保险赔偿更为公平。Barry和Keith(1999)研究发现,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有一些巨灾救济无法替代的优点。如公平问题,巨灾救济只有在大范围(系统性)损失之后才能提供。这导致那些遭受地域性、非系统性灾害(比如雹灾)的农户将得不到巨灾救济。而农业保险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护是与风险的地域性和系统性无关的[6]。但是,Catharine,James和Clair(1982)的研究发现,高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与巨灾救济的保护效果几乎相同,两者并没有明显区别。Jeffery,Gordon,Bamaby和Jayson(1993)的研究则发现,巨灾救济的效果要好于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及政府补贴问题研究

与巨灾救济比较,农业保险尽管存在明显优势,但却因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题而遭诟病。Ahsan,Ali and Kurian(1982) 和Chambers(1989) 认为,被保险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容易失灵。Goodwin(1993)对于美国爱荷华州农业生产者的研究显示,高风险区域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低于低风险区域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如果同时提高对于所有农业生产者的保险费率将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Goodwin(1994) ,Knight和Coble(1997)[7]认为,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其他险种更为严重。Saleem & Atwood(2000)的研究表明,农业巨灾保险的参与率提高,投保人会购买较少的投入品,说明存在道德风险[8]。Halcrow(1949)和Bamaby(1989)建议通过实施地区农业保险来降低传统农业保险中固有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即以地区平均产量作为厘定费率和赔偿的依据,地区产量损失的衡量包括了所有参保和未参保的农户,因此降低了逆向选择的风险;虽然同一地区各参保农户的成本和损失是不同的,但是领取赔款的概率却一样,一个农户不能通过改变产量而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所以还能有效防止道德风险。Goodwin(1994),Knighta和Coble(1997) 则建议通过强制投保和精心设定费率等途径来解决。但Glauber 和 Collins(2002)的研究认为,强制投保由于会导致农业生产者的福利损失而在政治上不受欢迎[9]。

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强制投保又在政治上不受欢迎,为了培育和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各国政府往往通过直接经营或大量补贴的方式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Wright & Hewitt(1990)指出,历史上由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各国的农业保险实践一致证明,离开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发展不起来。Garder 和Kramer(1986)在分析美国农业保险以后指出,要达到50%的参保率,补贴幅度至少要达到50%。Just,Calvin 和Quiggin(1999)研究发现,规避风险只是农业生产者参与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一个次要原因,也就是说,农户参与农业保险计划与否主要是由保费补贴高低或预期收益大小决定的[10]。

Roumasset(1978)等学者还从福利经济学角度论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Hazell(1986)通过福利经济学分析认为,“农业保险带来的产出增加不仅有利于生产者(农户),也有利于消费。如果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的,农场主的平均收入可能会降低,而农业保险带来的收益将被消费者全部占有”,所以农业保险具有收益外溢的正外部性,主张“政府的直接经营或大量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Siamwalla和Valdes(1986)用图形表达了农业保险影响社会福利的过程,并通过消费者剩余方法的计算,认为农业保险补贴所得到的社会福利增加小于补贴本身,主张农业保险不应该被补贴。Hazell和Haggblade(1991)持相反观点,认为农作物减产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造成损失,而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作物增加会使得消费者同样得到收益。印度学者Mishra基于对印度农业保险的研究,得出了与Hazell和Haggblade基本相同的结论,认为即使农业保险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也同样存在收益外溢的现象,所以主张对农场主进行补贴[11]。

三、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必要性研究

农业保险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通常是导致各国政府推行政策性保险的重要致因。政策性保险也被称为政府保险,是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其他政策工具干预保险市场的产物。但是,政府到底应不应该为了某种政策目标干预农业保险或灾害保险市场,这在国外学界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George L.Priest(1996)[12]主张保险市场是补偿巨灾损失的有效手段,而政府干预不仅不利于减少社会风险,甚至有可能会增加社会风险。Priest进一步分析了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不利影响,如有些政府强迫保险公司向市场提供巨灾保险产品,这会对保险公司的正常参保行为产生干扰,一些政府向受灾地区提供的灾后援助,也使得人们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心理,进而减少了人们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因此,Priest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经营的保险项目本质上更像是一种财富分配,而不是减少风险的制度安排。

Priest的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巨灾保险市场基础之上。但是,Gollier(2004)等对国际巨灾市场考察的结果显示,这个假设并不成立,因为国际巨灾市场不仅供给有限、价格高昂、消费者购买意愿不高,而且市场价格和承保能力存在明显的波动性,即完全竞争的国际巨灾市场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从而有力证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13]。Priest过于强调“减少社会风险”的效率目标而忽视了公平目标,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Linnerrooth-Bayer和Amendola(2000)[14]、Picard(2008)[15]指出,如果穷人区的人们无力购买巨灾保险或者采取其他减灾措施,而富人区的人们购买了巨灾保险或采取了减灾措施,那么一旦他们同时遭灾,对穷人区的负面冲击肯定要比对富人区更大,这意味着穷人区人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更加艰难,社会的不公平程度将会加剧。Freeman和Scott(2005)认为,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别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干预方式,如果以效率为目标,政府应尽量不干预保险市场,任何干预都会带来效率损失;如果以公平为目标,强调农业(巨灾)保险的公共品属性,则政府干预就具有了必要性[16]。Trebilcock和Daniels(2006)进一步分析说,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政府最好不提供任何灾后救助以激励人们购买巨灾保险,但这在现实政治中完全不可能[17]。

四、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政策选择及影响因素研究

政府干预应该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为目标,这是近年来国外学界一个基本共识。Lewis 和Murlock(1999)最早正式提出了“市场增进论”,并将该理论定位于传统的自由放任理论和市场干预理论之间,主张政府干预应该致力于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更好地强化保险市场的基础作用和发展效率,而不应该挤出或替代保险市场,即政府和市场之间应该实现有效的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18]。Swiss Re(2008)[2]、Cummins(2009)[1]进一步丰富了“市场增进论”的内容,主张政府应该从巨灾保险供给和需求的基础层面着手进行努力。从供给方面来看,政府应该发展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从需求方面来说,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增进人们特别是高风险地区人们对于巨灾风险的认识,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投保参与率。鉴于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相对落后,Freeman和Scott(2005)[16]、Mahul和Gurenko(2006)[19]、Linnerooth-Bayer和Mechler(2007) [20]等学者指出,发展中国家为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政府应更加注重培育和发展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为灾害保险创造更好的条件。

Freeman和Scott(2005)[16]、Schwarze和Wagner(2009)[21]指出,政府对于保险市场的干预受到市场发育程度、风险状况及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保险市场发育比较充分,足以作为应对灾害风险的重要工具,政府就应该不干预或少干预;反之,由于保险市场难当重任,政府强力干预就具有必要性。面临灾害风险较低的国家,多倾向于提供覆盖多风险的综合性灾害保险项目,并将风险在更大地域范围进行分散,如法国的巨灾保险项目;反之,国家将倾向于针对某些特别严重的巨灾风险在特定地域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土耳其和日本的地震保险项目。传统文化注重社会团结和社会福利的国家倾向于建立政策性灾害保险项目,使得灾害损失能够在更多纳税人之间分散,如法国、奥地利;如传统文化注重市场竞争和效率的国家则倾向于依靠保险市场来应对灾害保险,政府则相对干预较少,如英国和美国。

五、借鉴与启示

政策性农房保险是一项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政策项目,国外由于住房保险多为商业保险且不分城乡,难以找到针对政策性农房保险的专题研究,但通过梳理国外关于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比较、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政府补贴、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等方面的研究文献,对于分析我国政策性农房保险的理论基础仍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

首先,救济机制与保险机制是人类社会管理灾害风险的两种常用工具,从历史]进过程来看,救济机制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出现早于保险机制,但从效率方面来说保险机制通常比救济机制具有比较优势,这是农业(巨灾)保险在世界各国广受重视的一个主因。尽管国外学界对于农业保险与巨灾救济的政策效果还存在分歧,但保险机制的比较优势还是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比如,保险机制可通过对风险明确定价向人们传递风险状况的信息,帮助人们做出理性选择,灾害救济会扭曲风险信号,因为救济使得遭灾人们只承担部分灾害成本,另外部分则由纳税人承担,进而会刺激人们的“冒险行为”;保险机制以保单中的赔偿条件和赔偿金额等合同条款为基础,损失的补偿可以确切预知,灾害救济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救济金额也不确定;保险机制是在保险购买者之间进行分担的,这种分担是保险购买者预料之中的结果,灾害救济则是在纳税人之间分配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低风险纳税人的利益[22]。因此,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省份及地方政府力推农房保险试点,既是借助保险机制应对灾害风险的理性选择,也是风险管理工具上的重要创新。

其次,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合理和必要的理由,直接经营或财政补贴通常是政府发展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选择,这是政策保险模式在世界各国农业(巨灾)保险领域大行其道的主因,也可以解释国内农房保险为何普遍选择了政策保险模式。但是, Priest(1996)[12]认为政府经营的保险项目由于政治和社会的原因,通常不能严格遵循保险经营的市场准则,如严格的差别费率及理赔标准,虽然有助于克服逆向选择的问题,但容易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无益于实现减灾激励的目标。Swiss Re(2008)[2]、Cummins(2009)[1] 主张,政府干预的目标应避免直接经营和提供巨灾保险,以防止对保险市场造成“挤出效应”,而应加强防灾减损基础设施、出台相关建筑规范,在灾害数据收集、风险建模、产品发展、税收政策等方面为保险市场提供支持。国外学者以上关于政府干预弊端及干预目标选择的研究分析,无疑对我国推行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具有重要的启示。

再次,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具有福利外溢性的正外部性特征,这是国外学者从福利经济学视角研究农业保险得出的一个共识性结论,也可以为我国发展政策性农房保险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但是,Just,Calvin 和Quiggin(1999)关于“农户参与农业保险计划与否主要是由保费补贴高低或预期收益大小决定”的研究结论[10],对于地方政府选择农房险的补贴方式、方法及方向时具有明显的借鉴价值。Serra和Goodwin等(2003)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美国居民的初始财富在达到一定程度后,随着财富的继续增加,风险规避反而减弱,也就是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购买动机反而降低[23],即被保险人的财富在达到一定水平后,由于自保能力越来越强,更倾向于自保,因而风险规避反而逐渐减弱。这一结论对于研究我国发达地区如何实施政策性农房保险提供了一个新颖的参考视角。

最后,国外研究表明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受保险市场发育状况、灾害风险状况及文化传统等多因素影响,应该说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够充分、灾害风险程度高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都是实施农房保险政策的动因。更为重要的是,党和政府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主张,为农房保险的推广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正是上述多种因素共同促成了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的广泛开展。从广义上说,政策性农房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这也是国内学者多把农房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范畴的主因。尽管农作物保险与农房保险同属政策性保险,但两者还是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具体而言,农作物保险是一种经济政策性保险,农房保险则是一种社会政策性保险。从政策目标而言,前者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后者则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从国外文献来看,尽管福利经济学也是分析农业(巨灾)保险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对于经济效率的关注明显多于对社会公平的强调。受此影响,国内对包括农房保险在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讨论也缺乏社会政策的分析视角,对社会公平的目标关注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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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Thinking of Policy Rural Housing Insurance:

Relevant Foreign Literature Reviews & Implication

Yue Zongfu

(Institute of Social Security,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Yantai 264005, China)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经济;经营风险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2)04—0032—05

一、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

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是多元和复杂的,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也是有差别的。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概括。

(一)主观性因素

主观性因素主要是指投保人(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主观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投保人(主要是经营负责人或农户户主)年龄、文化程度、务农年限等。这些因素一方面影响投保人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影响投保人的投保决策能力。

王敏俊认为,从经验认识的角度看,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被调查者对农业风险的认知水平;受教育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被调查者对风险特征、农业保险的作用和特点的理解水平,一般来说,被调查者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就越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的作用和特点。在理论上,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获得保险知识的可能性也越大,也越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一些微观实证也证实了这种观点,如张跃华等对河南农村的田野调查。侯玲玲等在北京市密云县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构建Logit模型,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从模型估计结果得知,农户家庭户主的文化程度对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宁满秀等以新疆玛纳斯河流域棉花保险为例,利用多界二分选择问卷方式的条件评价法(CVM)获取农户微观数据,探讨农户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证明户主的社会经济特征例如年龄、文化程度等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产生不同程度的作用;同时证明农户户主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反映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技能和经验掌握程度,务农时间越长的农户进行田间管理的技能和经验越丰富,从而防范自然灾害及灾后补救的能力越高,进而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小。陈妍等对武汉市的农户调查和实证分析指出,受教育和接触外界知识越多的农户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李祥云等利用山东农户的调查数据说明,年龄越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愿越强,年龄越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排斥意愿越强;教育程度虽然与农户参保意愿呈负相关,但不显著。曹承承等对浙江农户的实证研究结论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愿趋弱。潘勇辉以海南省1167户蕉农的经验数据证明,蕉农受教育程度对香蕉保险的参保意愿具有正向影响。王尔大等以辽宁盘锦水稻保险为例进一步识别了影响我国北方农户加入水稻保险决策的主要因素,结果显示,随着户主年龄的增加,支付意愿增加不显著;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支付意愿的影响为负;而务农年限越长,保费支付意愿越低,务农年限每增加1年,支付意愿相对减少4.15%。杜鹏以湖北五县市342户农户为样本,对影响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各种因素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年龄与教育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陈泽育等以湖北省兴山县烟叶保险为例的分析指出,农户务农时间越长,越愿意支付较高的保费,但作用不明显。王阿星等在鄂尔多斯市抽样调查数据基础上指出,在实证分析中年龄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显著。刘冬姣等基于国家开展财政补贴前后全国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9个年度的农业保险数据实证分析证明,文化变量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无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

综合上述研究,主观性因素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投保人年龄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年龄越大参保意愿越弱、部分研究认为年龄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显著。第二,投保人文化程度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受教育程度对农业保险需求具有正向影响、部分研究认为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支付愿意的影响为负或影响不显著。第三,投保人务农年限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务农时间越长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小、部分研究认为务农年限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明显。

(二)经营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