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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论文

林业产业论文

林业产业论文范文第1篇

“第三部门”作为西方制度背景下产生的产物,其概念首先是由列维特等人在1973年提出,按照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中心的“结构—运作”定义,“第三部门”应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它是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福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由林农自愿组织产生的“第三部门”,包括家庭林场和各种协会等,实质上是林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联合自助组织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机构,是人的联合,非资本组合体,在林业生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第三部门”产生的经济背景

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第三部门”的兴起,发端于过去的福建集体林业体制在林业生产中存在的弊端,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原因。一方面,自2003年福建开始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目前全省基本完成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结果使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体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主体多元化;林农可以相对自由地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资源,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有利地位,需要建立能够反映自己利益的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为“第三部门”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林地、林木经营的规模缩小,原来由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的工作,如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等,这些工作是单个农户无法完成的;同时,受林业生产特点的影响,非林农自愿组织起来的其他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突出,这种经济环境促使林农自愿组织的“第三部门”产生。

(二)“第三部门”产生的经济原因

人们对森林经营重要性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森林经营既给其经营者带来损益又使森林经营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获取损益,前者即是森林经营的内部效应,后者则是森林经营的外部效应。森林经营的内、外部效应均有正负之分,其中正效应是指有利而无害的效应,负效应是指无利而有害的效应。一般而言,森林经营的外部效应基本表现为正效应,如休闲效应、防护效应、涵水效应、调节气候交叉重叠构成森林经营外部效应。森林经营外部效应改善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但森林经营外部效应的受益主体并未通过货币或其他等价物的支付而受益。就商品林而言,经营者虽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但生态效益被社会无偿享用;而公益林相对其投入而言,经济收益很少,其生态效益也被社会无偿享用。这就使营林的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如果没有弥补这种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不可能使森林资源达到最佳供给量。因此,作为非市场交换商品,森林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任何个人或群体不能从公共物品的消费中排除出去,且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他人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消费者无法为消费公共物品而付费。可见,纯粹的自由市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或者提供过少的公共物品,由此导致外在性的存在。而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是必要的。

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看,森林资源外部性的存在,在外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有效的措施是外部效应“内在化”。实践证明,政府管制是必不可少的。管制一般被定义为:“政府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和组织的自由选择。”政府的管制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权,管制则是这种权力的体现,其目的在于限制经济行为人的决策。对森林资源和林业而言,政府的管制目前实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在采伐时间和数量上对经营者一定程度的限制;制定林权证制度,通过法律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关系;制定碳排放许可证制度,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退耕还林制度等。[2]

然而,政府干预并非万能,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超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3]

以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例,林权改革后,呈现出森林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各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投入林业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同时,对获得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要求也更加迫切,使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宏观管理目标是实现森林的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协调增长。根据年生长量大于采伐量的原则,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制定采伐限额政策的目的是提高我国森林的覆盖率,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我国的林业生产实践证明,采伐限额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森林资源市场化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限额采伐政策真正目的是为了达到减少森林资源的供给量,虽然近期内保存了森林资源的存量,但在当前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必须面对千家万户,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公平、合理,这已成为一个棘手的大难题,国家宏观管理目标与森林经营者现实利益的目标之间出现了矛盾。

森林经营过程中矛盾的关键是怎样处理好森林三大效益之间的关系,怎样科学划分好投资者、管理者和收益者的权利与利益,其本质是一个系统结构的完善和多目标选择与优化问题。政府干预过度,而林农为了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有可能出现乱砍滥伐或者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采伐限额等“寻租”情况,“寻租”行为因政府的干预而成为可能。

采伐限额制定的基础是森林经营方案,通过森林经营方案合理确定年采伐量来核定采伐限额,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福建省1989年首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1997年修订了经营方案,2003年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森林经营主体出现了多元化。为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变以县、国有林场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方法。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通过亲情、友情、资金、技术为纽带,自愿联合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家庭林场、股份林场在各地不断出现。有关资料表明:福建全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达2400多个,永安市已经成立的家庭林场、股份林场达114个,德化县以家庭林场为经营单位的面积达90%以上。①(注:①见黄建兴于2006年5月14日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上的发言稿《林改的核心是产权》。)因此,森林经营方案应充分考虑以这种自愿基础上成立的“第三部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编制单位,引导新经济组织内经营者自主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落实采伐自。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看,遵循着“市场失灵——政府弥补”、“政府失灵——第三部门弥补”链式,正是在“政府失灵”的语境下,“第三部门”兴起。[4]

二、“第三部门”的现状与问题

从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历程看,各种形式的“第三部门”如家庭林场、担保协会等,越来越成为解决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明晰后出现的许多社会问题必不可少的组织机制。但就其发挥的作用而言,林改后产生的“第三部门”的发展是不够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确定

“第三部门”在我国还只是一个学术概念,我国法律层次使用的是社会团体的概念,根据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且法律还从会员人数、财产、发起人、负责人资格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些就成了“第三部门”设立、发展的法律障碍。福建林改中出现的各种新经济合作组织显然不符合法律上有关社会团体的成立的条件,这就使得其法律地位的真空,这种主体地位的残缺性成为实现林农组织化的现实障碍。

(二)“第三部门”规模小、资金不足、提供服务的内容有限

福建林改中由林农自愿产生的“第三部门”,在人力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劳动力,在物力和财力输入上主要依靠林农志愿者,由于每户林地面积有限和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采取自助方式,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第三部门”组织内成员,提供服务的内容仅限于林业生产和服务性方面。在营林方面主要是以同村亲友因林地在地域上的邻近而自愿联合起来的家庭林场,主要目的是维护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效益,是为方便生产而进行的联合;服务方面主要是林农自发形成的以提供生产资料供应、营林和造林科技信息等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服务项目协会,如桉树协会、种苗协会、造林担保协会、“防火、防盗、防病”林业三防协会等。由于这些协会绝大部分是由相对弱势的林农组成,在福建全省的覆盖面小。以福建永安为例,林改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林场和家庭林场)共61个,总面积达到181058亩,其中家庭林场有20个,总面积约为65514亩。[5]242因此,林改后产生的“第三部门”总体上规模小、资金不足、提供服务的内容有限。

三、加强和完善“第三部门”的建议

针对福建“第三部分”在其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第三部门”的制度支持与约束

“第三部门”要健康发展,政府提供严格的法律规制和合理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确定其法律地位。目前在全国性的《合作社法》没有颁布之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林改中出现的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引导、规范和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其次,提供资金支持。福建林改中产生的“第三部门”组成成员主要是林农,提供给组织的资金有限,同时,也不能从组织以外的地方有效地汲取资金,资金不足是制约“第三部门”发展和功能发挥的瓶颈。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提供的直接和间接政策支持是“第三部门”构建和完善的关键,有的国家对“第三部门”的拨款占“第三部门”收入的40%以上,福建林改中产生的“第三部门”有其特殊性,有些还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如护林联防协会起着保护森林资源和提高林业经营水平作用,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其他优惠和技术补贴政策,加大对“第三部门”的资金支持。再次,加强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组织性是“第三部门”的一个主要特征,对这类组织来说,是否注册并非必要,但必须建立制度,一定程度上要有内部组织结构、目标结构和组织活动的相对持续性。现实中产生的“第三部门”不少是在政府推动下成立的,规模的大小、资源的整合不是自然形成的,领导机构的产生和决策机制多样化。有关资料显示,在对57个协会的调查中发现,领导结构通过会员提名、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的占39.7%,有关政府推荐产生的占22.4%,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的占20.7%,发起人自动担任的占6.9%,其他占10.3%。在林改的特定时期,这种行政意愿的方式对“第三部门”形成有一定的作用,但要加强对领导层的监督,规范组织结构,确保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5]300

(二)提高“第三部门”的自身参与能力

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企业提供私人物品的二分法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给林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多元化经济主体,同时也激发了多元化需求,政府在资金和精力上已无法满足需要,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普遍运转困难,提供公共物品能力下降;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通过林改转移到林农手中,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来源受到影响。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目前主要收入是林地使用费,而且数额有限,这是财产性收入,集体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几乎没有。因此,建立“政府—市场组织—第三部门”的三维立体体系,可依据不同的行为原则,政府提供纯公共物品,实现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组织提供私人物品,实现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部门”为其成员和农村社会提供有利于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准公共物品,如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实现利益共同体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第三部门”组织利益与成员个人的利益毕竟存在差异,“第三部门”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同时,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如果这种现象出现得多,“第三部门”就会遇到困境。因此,一方面,需增加“第三部门”的自治性和民间性,加强林农参与“第三部门”的活动意识,提高林农的参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制订组织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内部力量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以保证“第三部门”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允尧.不同理论视角下的中介组织[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77.

[2]沈文星,陈大胜.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4):3135.

[3]王晋.“第三部门”:市场与政府的非零和产物——兼论我国“第三部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政治学研究,2004(3):111.

[4]刘大洪,李华振.政府失灵语境下的“第三部门”研究[J].法学评论,2005,134(6):12.

林业产业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福建;“第三部门”;集体林业产权

自2003年4月,福建省开始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拉开了全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福建省经过三年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完成明晰产权的村有11602个,基本上实现了明晰林业产权、“均山均林”的阶段性改革目标。改革的第一阶段完成后,政府职能和集体体制都已发生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如何防止小农化倾向问题,如何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市场,如何使林农获得林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以及如何应对森林资源保护出现的新情况等,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担心的问题。在这种变革时期,有些社会和经济问题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市场和政府不能涵盖整个林业生产领域,随着广大林农自治能力的逐步提高,需要建立和发展“第三只手”,这“第三只手”就是“第三部门”。[1]

一、“第三部门”产生的经济分析

“第三部门”作为西方制度背景下产生的产物,其概念首先是由列维特等人在1973年提出,按照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中心的“结构—运作”定义,“第三部门”应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它是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福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由林农自愿组织产生的“第三部门”,包括家庭林场和各种协会等,实质上是林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联合自助组织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机构,是人的联合,非资本组合体,在林业生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第三部门”产生的经济背景

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第三部门”的兴起,发端于过去的福建集体林业体制在林业生产中存在的弊端,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原因。一方面,自2003年福建开始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目前全省基本完成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结果使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体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主体多元化;林农可以相对自由地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资源,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有利地位,需要建立能够反映自己利益的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为“第三部门”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林地、林木经营的规模缩小,原来由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的工作,如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等,这些工作是单个农户无法完成的;同时,受林业生产特点的影响,非林农自愿组织起来的其他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突出,这种经济环境促使林农自愿组织的“第三部门”产生。

(二)“第三部门”产生的经济原因

人们对森林经营重要性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森林经营既给其经营者带来损益又使森林经营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获取损益,前者即是森林经营的内部效应,后者则是森林经营的外部效应。森林经营的内、外部效应均有正负之分,其中正效应是指有利而无害的效应,负效应是指无利而有害的效应。一般而言,森林经营的外部效应基本表现为正效应,如休闲效应、防护效应、涵水效应、调节气候交叉重叠构成森林经营外部效应。森林经营外部效应改善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但森林经营外部效应的受益主体并未通过货币或其他等价物的支付而受益。就商品林而言,经营者虽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但生态效益被社会无偿享用;而公益林相对其投入而言,经济收益很少,其生态效益也被社会无偿享用。这就使营林的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如果没有弥补这种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不可能使森林资源达到最佳供给量。因此,作为非市场交换商品,森林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任何个人或群体不能从公共物品的消费中排除出去,且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他人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消费者无法为消费公共物品而付费。可见,纯粹的自由市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或者提供过少的公共物品,由此导致外在性的存在。而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是必要的。

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看,森林资源外部性的存在,在外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有效的措施是外部效应“内在化”。实践证明,政府管制是必不可少的。管制一般被定义为:“政府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和组织的自由选择。”政府的管制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权,管制则是这种权力的体现,其目的在于限制经济行为人的决策。对森林资源和林业而言,政府的管制目前实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在采伐时间和数量上对经营者一定程度的限制;制定林权证制度,通过法律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关系;制定碳排放许可证制度,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退耕还林制度等。[2]

然而,政府干预并非万能,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超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3]

以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例,林权改革后,呈现出森林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各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投入林业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同时,对获得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要求也更加迫切,使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宏观管理目标是实现森林的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协调增长。根据年生长量大于采伐量的原则,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制定采伐限额政策的目的是提高我国森林的覆盖率,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我国的林业生产实践证明,采伐限额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森林资源市场化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限额采伐政策真正目的是为了达到减少森林资源的供给量,虽然近期内保存了森林资源的存量,但在当前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必须面对千家万户,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公平、合理,这已成为一个棘手的大难题,国家宏观管理目标与森林经营者现实利益的目标之间出现了矛盾。

森林经营过程中矛盾的关键是怎样处理好森林三大效益之间的关系,怎样科学划分好投资者、管理者和收益者的权利与利益,其本质是一个系统结构的完善和多目标选择与优化问题。政府干预过度,而林农为了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有可能出现乱砍滥伐或者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采伐限额等“寻租”情况,“寻租”行为因政府的干预而成为可能。

采伐限额制定的基础是森林经营方案,通过森林经营方案合理确定年采伐量来核定采伐限额,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福建省1989年首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1997年修订了经营方案,2003年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森林经营主体出现了多元化。为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变以县、国有林场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方法。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通过亲情、友情、资金、技术为纽带,自愿联合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家庭林场、股份林场在各地不断出现。有关资料表明:福建全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达2400多个,永安市已经成立的家庭林场、股份林场达114个,德化县以家庭林场为经营单位的面积达90%以上。①(注:①见黄建兴于2006年5月14日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上的发言稿《林改的核心是产权》。)因此,森林经营方案应充分考虑以这种自愿基础上成立的“第三部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编制单位,引导新经济组织内经营者自主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落实采伐自。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看,遵循着“市场失灵——政府弥补”、“政府失灵——第三部门弥补”链式,正是在“政府失灵”的语境下,“第三部门”兴起。[4]

二、“第三部门”的现状与问题

从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历程看,各种形式的“第三部门”如家庭林场、担保协会等,越来越成为解决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明晰后出现的许多社会问题必不可少的组织机制。但就其发挥的作用而言,林改后产生的“第三部门”的发展是不够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确定

“第三部门”在我国还只是一个学术概念,我国法律层次使用的是社会团体的概念,根据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且法律还从会员人数、财产、发起人、负责人资格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些就成了“第三部门”设立、发展的法律障碍。福建林改中出现的各种新经济合作组织显然不符合法律上有关社会团体的成立的条件,这就使得其法律地位的真空,这种主体地位的残缺性成为实现林农组织化的现实障碍。

(二)“第三部门”规模小、资金不足、提供服务的内容有限

福建林改中由林农自愿产生的“第三部门”,在人力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劳动力,在物力和财力输入上主要依靠林农志愿者,由于每户林地面积有限和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采取自助方式,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第三部门”组织内成员,提供服务的内容仅限于林业生产和服务性方面。在营林方面主要是以同村亲友因林地在地域上的邻近而自愿联合起来的家庭林场,主要目的是维护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效益,是为方便生产而进行的联合;服务方面主要是林农自发形成的以提供生产资料供应、营林和造林科技信息等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服务项目协会,如桉树协会、种苗协会、造林担保协会、“防火、防盗、防病”林业三防协会等。由于这些协会绝大部分是由相对弱势的林农组成,在福建全省的覆盖面小。以福建永安为例,林改后,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林场和家庭林场)共61个,总面积达到181058亩,其中家庭林场有20个,总面积约为65514亩。[5]242因此,林改后产生的“第三部门”总体上规模小、资金不足、提供服务的内容有限。

三、加强和完善“第三部门”的建议

针对福建“第三部分”在其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第三部门”的制度支持与约束

“第三部门”要健康发展,政府提供严格的法律规制和合理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确定其法律地位。目前在全国性的《合作社法》没有颁布之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林改中出现的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引导、规范和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其次,提供资金支持。福建林改中产生的“第三部门”组成成员主要是林农,提供给组织的资金有限,同时,也不能从组织以外的地方有效地汲取资金,资金不足是制约“第三部门”发展和功能发挥的瓶颈。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提供的直接和间接政策支持是“第三部门”构建和完善的关键,有的国家对“第三部门”的拨款占“第三部门”收入的40%以上,福建林改中产生的“第三部门”有其特殊性,有些还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如护林联防协会起着保护森林资源和提高林业经营水平作用,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其他优惠和技术补贴政策,加大对“第三部门”的资金支持。再次,加强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组织性是“第三部门”的一个主要特征,对这类组织来说,是否注册并非必要,但必须建立制度,一定程度上要有内部组织结构、目标结构和组织活动的相对持续性。现实中产生的“第三部门”不少是在政府推动下成立的,规模的大小、资源的整合不是自然形成的,领导机构的产生和决策机制多样化。有关资料显示,在对57个协会的调查中发现,领导结构通过会员提名、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的占39.7%,有关政府推荐产生的占22.4%,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的占20.7%,发起人自动担任的占6.9%,其他占10.3%。在林改的特定时期,这种行政意愿的方式对“第三部门”形成有一定的作用,但要加强对领导层的监督,规范组织结构,确保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5]300

(二)提高“第三部门”的自身参与能力

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企业提供私人物品的二分法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福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给林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多元化经济主体,同时也激发了多元化需求,政府在资金和精力上已无法满足需要,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普遍运转困难,提供公共物品能力下降;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通过林改转移到林农手中,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来源受到影响。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目前主要收入是林地使用费,而且数额有限,这是财产性收入,集体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几乎没有。因此,建立“政府—市场组织—第三部门”的三维立体体系,可依据不同的行为原则,政府提供纯公共物品,实现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组织提供私人物品,实现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部门”为其成员和农村社会提供有利于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准公共物品,如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实现利益共同体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第三部门”组织利益与成员个人的利益毕竟存在差异,“第三部门”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同时,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如果这种现象出现得多,“第三部门”就会遇到困境。因此,一方面,需增加“第三部门”的自治性和民间性,加强林农参与“第三部门”的活动意识,提高林农的参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制订组织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内部力量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以保证“第三部门”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允尧.不同理论视角下的中介组织[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77.

[2]沈文星,陈大胜.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4):3135.

[3]王晋.“第三部门”:市场与政府的非零和产物——兼论我国“第三部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政治学研究,2004(3):111.

林业产业论文范文第3篇

党的十第一次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并列为建成小康社会“五位一体”的战略目标,说明了对国情认识的深化、民生民心的洞察和大国责任的清醒。为今后十年甚至百年的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安全发展立起一座举世瞩目的绿色里程碑。

纵观人类文明史,生态文明乃是一切文明的安全底线和最高境界。没有生态文明,就没有可靠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标准应该是物我合一,“相看两不厌”;人类与自然共荣,人类与社会和谐;而不是对立。“罗马粮库”何存?楼兰古国安在?它的消失不是天神的发怒,而是沙漠的吞噬,水资源的枯竭。

其实,地球上的沙漠,除了几万年、十几万年前形成的被以色列人称为“上帝给的沙漠”以外,不少是人类自造的沙漠。以人类为优势物种并不断繁衍扩张以来,地球已经进入被某些地质学家称为“人类世”的新时期。草原和沙漠首先成为人类向自然索取的对象,成为“人类征服自然”这一错误观念的练兵场。自然界饱受人类社会不公正的待遇,从而使它们在生物圈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巨大扭曲。它们被迫自卫,对人类实施应有的报复。气候恶化、水土流失、耕地沙化、草场退化、生活贫困化接踵而来。人类在饱经大自然的惩罚以后,正在学会与自然相依为命。这是对地球认识的升华,也是对生态道德的反思。迷途知返也好,悬崖勒马也罢,都是为领悟生态文明真谛付出的学费。

中国科学家认为,新世纪必须“换一种思维看环境变迁、看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包括沙漠化的防治、草原的科学利用、资源的可再生、经济的可持续等。要点可概括为:尊重规律,善待自然,造福人类,用系统思想和科学技术变自然界的生物链、食物链为产业链、效益链,构建新的平衡系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原则是“生态生计兼顾,治沙致富双赢,绿起来、富起来结合”。

二、钱学森是前无古人的战略科学家

钱学森先生作为有全球眼光、人本思想、系统观念、未来设计的战略科学家,50年前就介入了应对全球人口、人才、能源、生态“四大问题”之一生态危机的思考,并做出了伟大的创新性理论贡献。20世纪60年代,他在领导国防科研工作期间,经常利用深入内蒙古、青海、新疆等沙漠戈壁试验基地的机会,了解生活在周边地区恶劣自然条件下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情况,思索如何用科学技术改变那里的生态环境、生产条件和贫困面貌,用战略眼光超前提出“再增加14亿人口,我国如何开拓新的生存空间”等问题。

1984年6月28日,钱学森应《内蒙古日报》之约,发表了对我国五大草原进行历史反思和科学利用的专论《草原、草业和新技术革命》(《人民日报》1985年3月5日全文转载)。同年7月,他首创迎接21世纪第六次产业革命挑战的创新理论体系框架《创建农业型的知识密集产业——农业、林业、草业、海业和沙业》,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道路绘出了蓝图(见内蒙古党委政策研究室《调研通讯》1984年第27期)。钱老说,因为农业、海业已有专门的国家机构农业部、海洋局负责管理,所以应从实际出发,以林业、沙业、草业为重点,强调林产业、草产业、沙产业“三业结合”在我国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1986年1月,他在给天津学者张鸿烈的信中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宗旨就包括了子孙后代的幸福,所以一方面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而创造一个最优美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资源永续不衰的问题。”。

钱学森的知识密集型的沙产业、草产业、林产业理论,是科学利用草原、沙区优势资源,“用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沙漠”的系统工程。通过高科技和大市场,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实现 “沙漠增绿,农牧民增收,企业增效的良性循环”。目标既明确为创新的阳光产业、节水农业,又具体为新型的扶贫工程、知识经济。其通俗表达是“利用阳光,通过生物,延伸链条,依靠科技,形成产业,对接市场,创造财富造福百姓”的“林业系统工程,草业系统工程或沙业系统工程”,简称林产业、沙产业或草产业。钱老所以要强调“一旦农业系统工程用到知识密集的农业产业、林业产业、草业产业、海业产业、沙业产业,就能大显身手”;“防沙治沙也是沙产业”但“沙产业比防沙治沙难得多”,是因为依靠科技新成果在沙上种草、用草、加工草,便延伸出草产业;在沙上长灌木、长树并加工利用,就延伸出林产业。其关键词是“四过转化”:其一,“过(阳)光转化”,把二氧化碳、水、叶绿素转化为植物蛋白;其二,“过家畜的腹转化”为动物蛋白;其三,“过机器(流水线)转化”为合格的产品;其四,“过市场转化”为商品和“增了值的货币”。通过“治用结合,以用促治,以治保用”即“绿化——转化——产业化”,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防沙治沙、用沙、管沙结合,向沙漠要效益,向市场要红利。判别沙产业的五条标准是:太阳能的转化效益、知识的密集程度、是否与市场接轨、是否保护环境和是否可持续发展。

三、林沙草产业系统工程是伟大的理论创新

实践已经证明,钱学森的沙草产业思想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强调以太阳为直接能源,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成体系地打造新的科技集群,最大限度地转化、加工、综合利用沙生动植物和微生物资源,为人们提供“离土不离乡”的新生计、新经济。著名的沙产业专家、中国科协原副主席刘恕先生说,钱老深刻分析了沙区农业气象资料、土地资源特征,指出沙区不仅具有发展农业生产的制约因素,也具有独特自然优势,关键在于如何利用独特的自然优势,克服其不利因素。沙产业愈发达,第一性产品的产量就愈多,人们为追求生活必需品所进行的盲目开垦和放牧就会得到有效控制,脆弱的自然系统就会得到休养生息。钱老首倡的“将治理蕴含于开发之中”的“沙产业指导思想”,已引起国家高层和有关部门的重视。1999年1月6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总体布局”就指出:“‘三北’风沙综合防治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沙产业”。

专家们认为,中国所以比西方对生态文明的理解和研究更全面、更辩证、更深刻,是因为我们是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世界上古史著录最完整,有文字记载的灾害史料很丰富,经验教训刻骨铭心。中科院副院长竺可桢院士推动的中国“沙漠学”的创建研究、成果整理和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在世界上起步很早,独树一帜。中国沙漠的多样性不但最具代表性,而且关于“畏天”、“敬天”到“天人合一”的自然观、环境观、沙漠观的研究也最讲实际、最成体系。钱老要求我们“继承+创新”,“保护+利用”,“双管齐下”建设生态文明:一是要顺应规律,珍惜资源,因害设防,保护多样性;二要科学经营,绿色发展,通过循环经济、整合高新科技成果,面向市场生产终极产品,形成核心竞争力。不但要搞生态道德教育,而且要用生态立法约束人类的不当行为。既不是搞传统的“工业化”,以牺牲生态环境作代价;也不是搞西方的“城市化”,置沙区、草原农牧民的贫困于不顾。坚持城乡一体化,工农携手奔小康。认清荒漠化的根本原因是贫困,既不能“只见沙漠不见人”,更不能“只保环境不保人”。

钱学森首创的林沙草产业理论是面向21世纪的前无古人和洋人的科学建树,站得高,看得远,懂天理,接地气。把战略的前瞻性、科学的整体性、人文的关联性、发展的可持续性,放在一个复杂巨系统中分析,确保地尽其利,人尽其才,货畅其流,光尽其用。变以色列“高投入、高产出”的“贵族农业”为“工农联手、城乡一体、资源节约、循环增值”的“平民农业”。其高人之处可概括为四个字:“省”、“链”、“转”、“和”,即围绕一个“省”字,走节约再生的循环经济之路;突出一个“链”字,走“草畜工贸四结合”、向市场要效益的龙型经济可持续发展之路;强调一个“转”字,走新型的城乡一体、要素共享,工农互融、脑体差别消失的集约、集群经营之路;追求一个“和”字,走技术创新、系统平衡、利用综合、文化衔接、效益迭加的知识经济和谐发展之路,为决策服务,为百姓谋利。

钱老提醒我们,生态文明建设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要坚定信心,创新理论,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崇洋,不,不唯书,“只唯实”,“千万不要”像西方精英“罗马俱乐部”那样“只唱悲歌”。

专家们已形成如下共识:“荒漠化既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发展问题。”经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采纳了专家的观点,明文规定“防沙治沙是全国生态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沙产业发展”。“利用沙区光、热、风、土地资源优势,在地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发展适合沙区生长且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林木,种植饲料、发展养殖、人工培育沙区中草药和食用植物资源,通过‘公司+基地’发展,使防沙治沙与农牧民增收致富、企业增效、政府增税有机结合”。到2010年和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更在关于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积极发展沙产业”、“鼓励发展沙产业”。

四、西部地区是中国发展的潜力所在

钱学森谆谆告诫我们:“西部地区是中国发展潜力所在。”我国的西部不但是大江大河大沙漠的源头,也是矿产资源和绿色资源的富集带。“西煤东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乳东供”、“西药东服”的物质保障靠它,建设北方生态屏障、保证民族聚居地区“绿起来、活起来、富起来”也靠它。学习新西兰,让“羊背之国坐着矿车起飞”是对的,但绝不能竭泽而渔。必须让绿色产业和黑色产业两个轮子一起转、两个翅膀一起飞。钱学森认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即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应明确为通过转化、吸收、贮藏二氧化碳的“深度加工”,发展“循环经济”,运用全部生物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实现“零排放”、“全吸收”。1983年11月4日,钱老在给中国社会科学院技术经济研究所曹美真教授的信中指出:要发展“包括农、林、牧、禽、渔、虫(蜂、蚕、蚯蚓……)、菌(食品菌……)、微生物(沼气、单细胞蛋白……)、工(加工业)九业,搞光合作用产物的深度加工,创造出第二个农业、第三个农业。”1994年2月27日,他在给上海交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系朱掌玉教授的信中明确支持“以菌吃污”:“工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生活中有大量的垃圾和粪便,这都可以通过菌物改造利用。我国湖泊总面积的55%为含盐1‰以上的盐水湖,盐水湖中菌物可以利用阳光进行生产,有人称之为“盐湖农业”。他希望21世纪的中国在“利用菌物进行生产”的生物科技方面有所作为,预言此类生产的年“产值总会达几千亿元”。

有的调查报告指出,我国的沙漠、四大沙地和五大草原都在西部。水土流失面积的80%在西部,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积的90%以上在西部,农村牧区60%以上的贫困人口在西部。55个少数民族中的50个集中分布在西部。据统计,目前西部地区人口虽占全国的近30%,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占东部地区的40%,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只有东部地区的一半,约2000万人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这些事实说明,日益扩大的东西部发展差距不但阻碍着国民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形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着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主席在视察内蒙古自治区时振聋发聩地指出:“内蒙古是我国北方的重要生态屏障,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好、建设好,事关全国的生态安全。”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赴内蒙古视察团的《关于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情况的视察报告》也大声疾呼,应“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重新认识草原、沙漠的价值”,“像重视森林一样重视草原,像重视‘三农’一样重视‘三牧’;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把保护好、利用好草原纳入‘十二五’建设的国家规划”。

有感于西部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面临的种种困难,早在2000年,钱学森就在给中央领导的信中说,跨世纪的西部大开发,“应该有新的思路”,“起点一定要高”,“要用科学技术解决西部人民的富裕问题”,让少数民族兄弟与汉族一样,享受“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文化平等”。2002年,内蒙古成立沙产业、草产业协会时,钱老大力支持,欣然担任名誉顾问。他在给协会名誉会长杨利民、会长夏日的信中强调:“内蒙古的优势产业是什么?我认为就是沙产业和草产业,这是内蒙古新的经济增长点,只要内蒙古的同志紧紧抓住了这两大产业,真正建设成知识密集型的沙产业和草产业,内蒙古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内蒙古的生态环境也会得到改善。”他在给协会专家赵永亮、郝诚之的信中说,“林、沙、草三业结合”,就可以“开创我国西部沙区21世纪的大农业”。

五、内蒙古是“试验、转化、推广之地”

内蒙古党委、政府、政协各届领导都高度重视钱学森院士的建议,把林沙草产业当作新型战略产业,一届一届抓,终于见成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国家民委原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原主席杨晶同志对国内理论界朋友的如下评价表示认可,即“十五”以来,内蒙古的生态文明建设已走在全国前列。表现出八个亮点:由专家试点到农牧民实践;由农牧民个体经营到龙头企业带动;由资源简单转化到产业链延伸;从小基地示范到大集团加盟;从产品营销到名牌打造;从名不见经传到企业家军团出现及民营企业家挑大梁;从实物运营到资本运营及国际财团直接融资;从分散活动到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以组织化保证产业化。

资深沙草产业专家、中国工程院知名院士任继周先生和农业部原副部长洪绂曾先生都赞扬,在宣传践行钱学森沙产业、草产业、林产业科学思想方面,内蒙古做到了八个全国率先:率先把“发展沙产业、林产业、草产业”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率先把“大力发展沙产业、林产业、草产业”写进了自治区“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率先在全国注册并开通《中国沙产业、草产业网》;率先出版一套三本的《沙产业、草产业、林产业理论实践丛书》和一套五本的《钱学森第六次产业革命思想探微丛书》;率先举办《钱学森与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图片展》;率先提出以沙产业理论为指导的“生态小康”概念;率先总结了“鄂尔多斯生态小康双赢模式”;率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沙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鄂尔多斯的“生态双赢模式”

2008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看望钱学森,高度肯定老科学家的两大理论贡献:一是系统工程理论;二是沙产业理论设想。总书记谈了他视察西部的所见所闻:“前不久,我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考察,看到那里沙产业发展得很好,沙生植物加工搞起来了,生态正在得到恢复,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钱老,您的设想正在变成现实。”国家林业局治沙办公室主任刘拓同志认为,主席强调的三点,其实就是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标准,即恢复生态、发展生产、提高农牧民生活要“三生统一”;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要“三效兼顾”。

过去国家林业部门曾以森林覆盖率为依据,提出“南学榆林,北学赤峰”。后来徐有芳部长在《人民日报》1994年8月25日第二版发表文章《向沙漠要粮棉油肉》。钱学森院士读后说:“徐有芳部长这次讲治理沙漠戈壁有了新思路,令人高兴!但没有讲怎样才能做到向沙漠要粮棉油肉?怎样解决缺水问题!”现在以钱学森院士倡导、主席归纳的“沙生植物加工”、“沙区生态恢复”和“沙区人民致富”为综合指标衡量和确定治沙先进典型显然更科学、更有说服力。中国林学会理事长、林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董智勇先生在《像钱学森那样攀登科技高峰》一文中说:“钱老倡导的系统工程、系统科学等理论,正在与林业工作密切结合。钱老提出的有关发展沙产业的建议,已经得到了‘三北’地区的重视,将指导我国沙漠资源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据我们多年跟踪调研,建国以来鄂尔多斯市为探索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之路付出了巨大代价,摸清了基本规律,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当地流传的一首总结50年生态变化的“顺口溜”很能说明问题:“20世纪50年代,风吹草低见牛羊;60年代,滥砍滥牧乱开荒;70年代,沙进人退无躲藏;80年代,人沙对峙互不让;90年代,人进沙退变模样;新世纪,产业链上做文章,工农联手闯市场。”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白玉岭同志在“2007首届中国生态小康论坛”上讲演时深有感触地说过:“50年过去了,我们终于明白了人要吃饭,羊要吃草。西部大开发,生态是重点,沙漠化防治是难点,沙区各族群众脱贫致富是焦点。突破口是产业化,现实的选择是发展钱学森理论指导的沙产业、草产业、林产业。”2001年鄂尔多斯市的沙化面积曾占全市面积的70%;2011年,植被盖度高达75%,流入黄河的泥沙减少3亿吨,转移农村人口40万,沙产业草产业林产业的增加值达11.3亿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就林沙产业一项增加891元,开始出现沙漠增绿、资源增值、农牧民增收、企业增效的良好发展态势。2008年10月初,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宣传部部长的刘云山视察内蒙古自治区,明确要求总结“鄂尔多斯发展模式”。他说:“鄂尔多斯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的缩影,是改革开放的典范和生态文明的典范。来到鄂尔多斯,让人眼睛为之一亮,精神为之一振。理论工作者要对这个发展变化、沙产业草产业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高对规律性的认识。”

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同美国前总统卡特谈话时指出:“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这些地区发展起来。如内蒙古自治区,那里有广大的草原,人口又不多,今后发展起来很可能走进前列。”做为中国沙产业、草产业、林产业理论的“孕育构思之地、试验示范之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近30年的不懈奋斗,已经当之无愧地走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前列。钱学森院士为此十分欣慰,亲笔署名给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赠送过这样一段话:“内蒙古各民族人民过去为‘两弹一星’事业做出了贡献;现在又在沙产业、草产业上给全国带了个好头,做出了榜样。我希望他们在沙产业、草产业上继续做贡献,并把沙产业、草产业推向全中国!”巴特尔在《求是》杂志2013年第4期和《内蒙古日报》2月22日发表署名文章,郑重承诺:“按照生态生计兼顾、治沙致富双赢的要求”,把“科学治沙,科学用沙,大力发展沙产业”进行到底;通过“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谱写美丽内蒙古新篇章”。从三晋大地调任内蒙古党委书记的王君经过调查研究,很快认识了内蒙古构筑生态屏障,突出绿色发展的战略价值和示范作用,在3月19日传达学习全国两会精神,安排部署当前工作的干部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生物制药和林沙草产业,形成多元发展的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要求各级领导“完善发展思路,找准发展定位,明确发展路径”,“把内蒙古建设得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

七、沙产业伟大思想造福中国和世界人民

钱学森院士以林、沙、草产业理论为代表的生态文明观,2006年以来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回应。2006年,联合国《全球沙漠展望报告》指出,过去人们单纯认为“沙漠是贫瘠荒地”的观点是错误的,“沙漠以其特有的生物多样性、潜在的经济价值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在第35个世界环境日成为人们瞩目的中心”,“如果沙漠蕴藏的巨大太阳能,被合理有效地用于生产动力,那么未来的世界也许是一个无需化石燃料的世界”。该报告指出:“全球沙漠地区应该探寻环保与发展双赢的新思路。人们能够,而且也应该下决心不要改变沙漠,而是与其共存,并为人类未来保护沙漠。”2010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中国宁夏防沙治沙、开发沙产业的成功经验写进该署绿色经济报告。他们派员实地考察后认为“宁夏人变沙害为沙利,变沙地为家园,从治沙到用沙,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2012年9月,在中(国)阿(拉伯)防沙治沙合作论坛上,宁夏应邀介绍了“坚持防沙治用沙相结合、防沙治沙与群众脱贫致富及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积极发展沙产业,努力实现沙绿民富”的经验,受到广泛好评,认为中国的产业治沙、科学用沙,给世界作出了榜样。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沙产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恕先生高兴地说,联合国秘书长《以行动应对荒漠化》的呼吁“充分显示了沙产业理论的价值所在——以阳光为能源而不受危机限制,将在破解人类发展的粮食安全、能源危机,以及完成联合国千年目标等难题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林业产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健词:产业化体系构造

林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林业产业建设确定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林、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系,实现多业并举,立体开发,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实现林业产业化经营,构建林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巴彦县林业区域林业经济发展为研究对象,探讨林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则以及巴彦县林业产业化经营体系的构件和发展对策。

一、林业产业化经营特征及推进意义

1.1基本特征

1.1.1建设主题多元化。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林业产业化形成社区林业发展共有权属类型。

1.1.2体系构建市场化。不断开发产品和提高产品档次,不断培育和拓宽产品市场,形成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动态发展体系。

1.1.3资源利用立体化。在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的深度开发利用;另一方面是资源效益利用的立体化,在产业建设中,保护环亮,改善生态环境,也是林业产业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1.1.4产业布局区域化。在产业建设中,从本地资源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特点的项目,发展自身独具特色的优势产品,培植具有区域特色的主导产业。

1.1.5运行管理一体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司法人制度,发育市场、培植龙头、基地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同步发展,一体化经营管理。

1.1.6基地建设规模化。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采取联合与合作的方式,使分散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协作,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实力的产业群体。

1.2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意义

首先,可以促进林业经济建设的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有利于林业资源和山区地域的优化配置;其次,能够把国有林业和山区农户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分散经营组织起来,降低林产品交易成本和费用,又能避免盲目开发生产造成的资源浪费;再次,可以促进林业科技的创新和推广,在保障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四,能为广大林区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好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林区的社会安定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构建林业产业化经营体系的原则

实施林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建设模式,因此,构建林业产业化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2.1因地制宜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的原则

一方面具有优势资源条件的产业或产品就会有更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就能获更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从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出发,主导产业的选择必须与当地资源环境协调,才能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2.2经济效益分配社会公正的原则

消除不同行业和产业部门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在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正现象,调整好龙头企业与基地、生产企业与经销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3努力提高科技含量的原则

先进的管理方式参与现代企业的经营,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科技的先导作用,产品的出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撑。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将在林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实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4始终坚持永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和天然林资源放在第一位,把坚持永续利用作为总的出发点,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生产力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对生态、社会和人民有所益处,使人民和社会对我们的事业予以关注,间接获得公众和社会的支持。

3林业产业化经营体系的构建

在充分利用资源,发展主导产业,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实现多业并举,立体开发;以多种经济体制并存、多种经济方式并举,拓展林业产业化建设渠道,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政策为动力、构建林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就巴彦县林业产业化经营实际情况看,产业化体系的构建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3.3兼融林产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从目前林业森林资源培育目标林分上的分类,兼融林是主要目标培育林分。

从巴彦县的实际情况看,浅山区地形变化的差异性,导致环境的多样性,为本县兼融林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3.3.1东部、中部林区,在商品林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中,为兼融林产业发展提供了较大发展的空间。

3.3.1.1发展各种富有经济价值的木本食用油植物,如核桃、山杏、棒子等。

3.3.1.2利用林间环境条件发展森林药材,如五味子、刺五加、串地龙的培育、繁殖、保护、收获,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3.3.1.3在商品林生产中,利用林地植被保护树种和采伐剩余物,发展食用菌原料林的培育,如毛赤杨、树叉、锻树桩的合理利用。

3.3.1.4利用择伐迹地保留母树多,树冠营养面积大,开花结实多,发展养蜂业,提供蜂王浆、蜂蜜等蜂产品。

3.3.1.5利用林地中改造后的生态环境,建设林蛙养殖繁育、梅花鹿养殖训育场等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基地。

3.3.2中、西部丘陵及其波状岗地,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合理选择造林林种,多林种配套,为其他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如纸材林、药材林、果树林的培育,在产品形成规模生产时,发展加工产业,对有条件的项目,自己上马生产;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合作经营。

3.3.3南部、北部、西部沿江沿河流域,在实施退耕还草、退耕还湿的工程中,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特色养殖产业,开展精深加工,生产特色产品,创绿色品牌,出拳头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

3.3.4利用本地自然风光、森林景观、民俗风情、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发展森林旅游业。

四、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

4.1规范行使政府的职能作用

4.2形成全民办林业的社会产业体系

由于林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由各部门、各行业、各团体,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下,在财政、金融、税收、信贷等方面采取扶持措施,并为产业化经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沟通流通渠道,培养产品市场,实现贸、工、林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

4.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实行“三权分离”,放活经营权,允许拍卖、转让、租赁、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存在,形成新的经营机制和发展动力,促进林业产业化经营体系的构建。

林业产业论文范文第5篇

1.1退耕还林还草为农业结构调整带来新机遇退耕还林还草,是停止耕种那些已经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即将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耕地,通过人工种植或者自然封育的方法使林草植被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从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所以,退耕还林还草可以使得土地的利用结构发生变化,与此同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还会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故退耕还林还草非常重要但却极其复杂和艰巨。弄清楚退耕还林还草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土地利用结构之间的联系,将会促进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及促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能够顺利进行。退耕还林工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统一的,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努力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不仅可以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为我国生态建设提供物质上的基础。退耕还林是目前我国用粮食换取生态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的基本措施,更是目前为止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以及使农民收入增加最切可实际、最为有效的方法。

1.2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环境基础随着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的持续实施,农业的生产方式与产业结构有了根本性进展,农业生产已经由传统以粮食作物为主,强调经济效益的产业结构,逐步转变为以植树造林种草为主,更注重生态效益的产业结构。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将其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有机结合,既要不断进行植树种草的工作,改善保护地表植被资源,避免土地荒漠化,也要重视农田水利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培育出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产业,提高人民收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不仅能够改善当地甚至全国的生态环境,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同时还有助于合理调整土地结构,从而促进林业、畜牧业的发展,形成农、林、牧各产业相互促进的积极效应。

1.3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能够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目的是得到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够收获生态效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当是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的。我们应该拓展思维,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放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去考虑,为退耕农户的闲置劳动力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此外,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也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带来了新的机遇,其不但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还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促进了龙头产业的兴起,发展出区域的主导产业,大大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

2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