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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政工作计划

医院行政工作计划

医院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院 计划生育 管理

0 引言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观念认识也在不断的改变,再加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使得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现状,提出提高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以此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

1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现状

1.1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难以落实到实处,宣传工作开展不理想。医院的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时间非常繁忙,医院很难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与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此医院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得不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分层次的教育宣传工作,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不仅会增加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达不到集中学习、宣传的效果;同时现代人们的思想变化非常快,尤其是年轻医护人员,他们的个性思想更加突出,他们认为计划生育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愿意接受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者的管理,也不愿意参加医院举办的各种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1.2 难以掌握医院工作人员的婚姻信息,导致计划生育信息滞后。目前我国民政部门与相关计划生育单位管理部门并没有实现婚姻信息的共享,结果导致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员工的婚姻情况,进而不能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果导致一些员工利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其婚姻情况的不了解进行违规生育。

1.3 医院流动人员的不断增加,导致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医院环境的不断改善,医院的发展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对此医院的工作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但是由于受到行政编制的限制,医院的很大一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单位编制,这样就会增加医院流动人口的数量,由于这部分人编制不属于医院,他们的个人档案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也就很难掌握,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医院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计划生育管理。

1.4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观念意识落后。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的新形势,对于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政策缺乏足够的认识,管理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传统的强制观念,认为计划生育属于国家政策,对于违背计划生育的要给予制裁,结果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就会采取制裁手段,违背了法律的权威性。

2 提高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2.1 提高医院领导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要取得医院主要领导的支持,如果没有医院主要领导的支持,那么就不能对医院工作人员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要及时与医院领导就医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与沟通,以此取得医院领导的支持;提高医院领导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认识,让医院领导意识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医院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做好医院主要领导的计划生育工作,如果医院领导的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就不能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约束力,对以后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被动的影响。

2.2 加强医院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目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计生队伍是推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要加强计生队伍的建设力度,打造一批高素质、高技能、高管理水平的计生人员队伍,一是医院要为计生管理人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要鼓励计生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通过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提高计生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转变计生人员的思想意识,要将服务意识贯穿到计生管理工作中,让计生管理人员主动、积极地向管理对象提供各种计生服务,以此强化医院工作人员的计生管理意识;四是拓展计生人员的理论知识,计生人员在掌握基本的计生知识的同时,还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管理知识以及经济知识等,以便在实际工作中为医院员工提供更加便捷的计生服务。

2.3 转变医院计生管理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医院计生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医院员工的利益作为计生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实现员工利益与计生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首先改变传统的强制计生管理模式,将民主意识引入到计生管理工作中,形成医院计生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开展计生管理工作会议;其次将服务意识融入到计生管理工作中,医院计生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根据员工的信息建立计生管理数据库,以便及时跟踪员工的个人生育情况,同时医院也要定期为职工提供生殖健康检查、生育健康讲座以及发放计生用品等。

3 结束语

在当前的国家政策之下,虽然计划生育的政策出现了一些改动,但依旧是医院计生管理要务之一。医院计生管理人员应该意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结合工作开展的现状和不足,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为医院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小萍.浅谈如何加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4(3).

[2]张家为.谈如何做好企业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J].人口和计划生育,2011(5).

医院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在院办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计划管理,通过建立“计划—分解—执行—督查/督办—反馈—考核”循环机制,推动医院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同时提升中层管理人员的执行力,以及院办管理工作能力。

关键词

计划管理;院办;行政工作

计划管理是医院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医院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1]。医院办公室(院办)作为医院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内外联系工作,在院长与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各临床医技等科室之间起着承上启下和协调作用。其政务、管理、服务的质量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院部决策的贯彻、执行和实施。院办在行使职能中,通过建立“计划—分解—执行—督查/督办—反馈—考核”循环机制[2],有效准确地把院部的决策贯彻落实,提升职能部门执行力。

1计划管理架构

1.1分类考虑院办工作性质,计划管理的节点分为2类,一类是以职能部门为节点,以医院年度工作任务、月工作任务、院行政查房、院早交班会议、管理培训、院行政总值班等全院性的工作为核心内容,收集和反馈院部决策的执行和控制过程中的信息,以提升职能部门执行力。第二类是以院办自身为节点,以文件起草、公文收发流转、各种行政会议安排、会议记录、、接待参观安排等院办日常事务性工作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科室履行职能的能力。

1.2管理模式依计划管理节点的分类,管理模式亦分2类。以职能部门为节点的管理模式和以院办自身为节点的管理模式(见图1、2)。

2计划管理的运作

以项目性工作任务为核心,由院办牵头负责计划管理的运作,包括计划、组织、实施、督办、评价等,统一运作,统一管理。

2.1目标根据医院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年度项目性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可衡量的、可评估的、有时间期限的总工作目标,并根据管理层次如部门、人员,将总目标逐级分层,形成不同层次的目标。

2.2计划工作目标确定后,院办围绕总工作目标从策略、程序、规划、规则等内容编制总计划书,拟定相关工作制度、工作实施流程、考核细则、工作进度时间分配等。依工作重要程度,由院办主任审核审批,或决定是否递交院领导审核审批,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目标制定计划,交院办汇总。院办自身的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具体操作者分别定出个人实施计划。

2.3执行组织参与工作的人员就已定的计划、相关工作制度、工作实施流程、考核细则等内容进行培训,按照工作进度时间的安排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收集必要的信息,形成书面材料,并反馈给院办汇总、分析。

2.4督查/督办全院性的工作,由院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考核小组,对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考核。通过行政办公例会、专项工作会议、行政查房、书面材料汇报、文件承办单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院办自身的工作,由院办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根据月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进行跟踪督办核查,对未完成的工作和任务进行强调和督促。同时,督查/督办中注意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及时汇报院领导、及时反馈,作出指导或处理意见,保证工作的推进。

2.5总结与评价根据收集的资料,对工作的布置、实施、督查/督办,以及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回顾、检查计划期内各职能部门、项目工作成果以及院办自身工作情况,分析计划与实际实施执行情况的偏差,找出计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3案例

3.1“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管理年度工作任务是一项全院性的工作。年初,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过院职代会讨论通过,院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市卫计委下达的目标任务等起草全年工作任务分解计划,包括年度目标、目标完成时间、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细则、督查/督办方案等,经院办主任审核后送交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核通过后将目标任务分解到职能部门、临床和医技科室。各职能部门制订任务完成时间进度安排表,交院办统一汇总,便于督查/督办。各职能部门分别于每周、每月向院办报告1周重要工作、部门月工作计划、部门月工作完成情况,院办形成1周工作计划安排表、院部工作计划表、院部工作计划实际完成时间表,并向院领导报备。同时,院办以定期专项督办、院行政总查房、院行政例会、半年工作总结等形式就工作的进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中出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及时与职能部门反馈、沟通、解决,并向院领导汇报。年终,各职能部门上报工作总结,院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细则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考核得分交经改办实行奖惩。

3.2“院长接待日”计划管理“院长接待日”是我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第三环节“整改落实、建章立制”阶段所建立,是院领导与全院职工之间沟通的有效途径,院办负责具体操作。根据国家有关工作的法规,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实行计划管理,建立了院领导来访接待日制度、年度院领导来访接待日安排等,提前1个月进行院领导来访接待日公示,由院办工作人员接受预约登记,负责填写职工来访预约登记表。接待日当天,院办负责工作的人员将填写好人姓名、性别、科室、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的职工来访登记表交给接待领导,由接待领导记录情况,并作出批示。院办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填写医院职工来访交办单,院办主任作交办意见,交承办部门承办。承办期间,院办定期了解承办进展情况,实行跟踪督促。最后,院办根据承办情况作结案小结,并报院领导审核后存档。

4体会

近年来,由于我们在院办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了计划管理,在具体的工作和任务的贯彻执行过程融入“计划、分解、执行、督查/督办、反馈、考核”循环机制,推动了医院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及时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持续改进。院办和各职能科室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合力,让院办在各职能科室中处在“学科带头人”的角色,引领并带动着中层执行力的不断提升。院办自身工作人员的综合协调、沟通等管理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冬,朱乃苏,陈志兴.现代医院管理理论与方法[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3-263.

医院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当前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

(一)医护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政治工作难以开展。医院的管理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没有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加上医务人员平日工作压力也相对较大。没有业余时间进行思想工作的学习,因此抱着散漫的态度来对待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设。导致当前医院思想政治建设工作难以保质保量的完成。

(二)市场经济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部分医护人员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致其没有奉献意识,只一味的看重自己的利益。部分医务人员没有较强的责任心,服务态度不好直接影响到医患沟通,导致了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影响医院及医务工作人员的声誉,也给思想政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三)思想攻治建设工作没有较强针对性。当下多数医院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上使用老旧的方法,没有针对性。仅仅靠听报告,写心得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很多医护人员不能亲自到场听报告会,之后的心得体会也随意从网上抄袭,缺乏个人感悟。院方上级也不结合实际考虑本院的情况,只是根据上级文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结合医院实际和职工的真实想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四)大部分医院缺乏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才,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年纪较大的从业人员,没有创新性的思想,文化程度也不是很高,很多年都采用相同的教学方式,并未因医护人员的革新和社会的发展改变自己的的教学方式,这样使年轻的医护人员与年长的讲师之间出现代沟,妨碍了思想政治的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医院的部分年轻讲师缺乏经验,也不能很好地进行全体医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诸多的原因使得教育工作难以有效的完成。阻碍了思想政治的建设工作。

(五)监管不到位致使思想政治建设工作难以落实。从各个医院的思想教育建设计划中都能看到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构每年都会就上级政策进行学习制定年度计划,但很少有医院进行考核,可以说很多医院都没有相应的考核制度。所以虽然有年度计划但是并未落实到建设工作中。

(六)政府给予经费不足导致医院的工作中心更偏向于经济建设上[2]。另一方面,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经费不足,致使很多的思想政治活动难以展开。

二、针对难点的相应政策

(一)思想政治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工作的医护人员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个职位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医护人员正值在岗,上课进行签到制度,做到每个医护人员都要进入课堂认真听讲。

(二)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管引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教育引导,把学习科学发展观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内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作为医院思想政治工作是主旋律,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和奉献意识。使医院的风气摆正,职工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从患者角度出发,提供最真挚的服务。

(三)思想攻治建设工作要有针对性。医院可开展网络课程的方式进行政治教育,让医护人员能及时得到良好的教育,不用在场所之间奔波,节省了医护人员的个人休息时间。网络课程后可进行考核,使职工能自我提醒自我约束,推动思想政治道德建设。

(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不断创新。片区医院可以进行联合,对于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求提前进行学习,进行经验的交流[3]。医院应引进年轻高素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整体素质。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切实加强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研究,不断更新知识构架,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及时研究新情况,实施新方法,总结新经验,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将计划落实到实处,对此医院可以进行联合医院进行年末考核测评并进行比较,这样一来医院就会有一定的压力而重视起来。医院内部可以部门为单位进行比较,形成良性竞争,将考核落到实处。

(六)针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别针对于医院的管理层,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举办法制教育报告会,采取签定协议书等方式提醒自我也提醒组织,从自我约束到组织约束,促进思想政建设工作。

医院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1.充分计列扣除项目建设税基

在我国无论哪个税种其纳税额度都应该和收入额度保持正相关关系。医院为了降低纳税开支,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减少确定的收入额,它是医院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也是相对比较重要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在筹划过程中并不通过做假账、乱列成本、费用等,那样便不是筹划而是偷税。医院税收筹划从大的角度来说是充分列计扣除项目以减少税基。因此,医院在购进药物、仪器、设备时应该慎重考虑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抵扣的凭证。

2.适用低税率的筹划

医院在运行过程中和应纳税额直接相关的还有税率。税率的基本形式类型比较多,常见的有:比例税、定额税、超额税等。而适用低税率则是筹划的又一个基本的技术。目前,我国适用低税率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具体如下:(1)享受优惠政策。(2)和收入额关系密切。如: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职工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

3.延期筹划

对于医院而言,如果不能少纳税,晚纳税也是好的。这种做法从大的角度来说好比医院无偿占用一笔税款,或者说医院取得无息贷款。但是,延期筹划也应该建立在符合我国税收政策基础上呢,对于不具备条件而延期申报纳税,将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给予罚款等处罚。医院应该根据本院情况评定本院是否符合延期筹划要求,且最长期限为3个月。

二、如何运用会计政策筹划医院税收

1.选择存货计价方式

对于医院来说,存货计价可供选择的方案相对比较多,在实行比率税制的情况下,对存货计税方式进行选择时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因素对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一些药品和卫生器材而言在药品的原材料等进价出现上涨时,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使得期末存货成本得到下降而本期存货卖出成本得到提高,这样能够保证医院缴纳额相对比较低,既能够保证医院的顺利运行,同时还能够减轻医院的税负担,增加医院利润。

2.合理选择费用列支方式

对于一个医院而言,其运行中要使损耗的费用得到补偿,医院应该将国家允许列支的费用足额列支,包括按照相关规定提足折旧费、福利费等。同时,医院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于一些预计的损失和费用等应该提前计入,如:医院设备的维修费用等。对于医院固定资产它的折旧额时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每年折旧额的大小和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目前,医院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以及加速折旧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总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但是计入纳税期的折旧额却存在差异。因此,医院应该根据设备使用年限等选择合适的折旧方式,降低交税金额,达到医院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规定的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的时效性

医院是我国一项公共服务企业,医院享受着国家多种优惠政策。但是,许多税收优惠政策都规定了政策的执行时间。医院在税收筹划时如果未注意到文件规定的时间,盲目的进行筹划,其筹划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

2.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性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各行业、各地区以及不同的医院之间也有了很大的差别,国家对一些城镇医院给予了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医院可以利用这些机会来选择医院的新投资方向,及时抓住机遇,及时、充分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给医院带来较大的税收收益,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医院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医院在运行过程中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医院选择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尽相同。医院应该本院实际情况、规模等尽可能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组织形式。

2.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医院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