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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申请书

纳税证明申请书

纳税证明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最新一、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1.一般纳税人可以可开专用发票 (即可抵扣发票), 增值税发票 (17%);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能与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容易做大;

4.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

五、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申请程序流程)?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领取、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或粘贴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书面申请提交受理国家税务机关。

3.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向纳税人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左上角加盖暂定一般纳税人章。

3)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时必须指派至少两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据实写出调查报告,税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后应派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纳税证明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

纳税证明申请书范文第3篇

服务小组企业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优化服务,推进“创税企零距离”的进一步深入,建立和完善起新型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积极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国税新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为企业送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

国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服务方式

1、定期到企业开展一系列税收服务;

2、根据企业需要,随时下企业搞好服务;

3、根据上级布置,联合有关单位人员下企业做好各种服务;

4、向纳税人公布服务热线。

三、服务内容

1、赠送各种税收宣传资料;

2、举办税法知识讲座及各类培训班;

3、开展税收政策咨询;

4、搞好纳税辅导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加强税收财务管理;

5、建立税企对话制度,为企业出谋划策;

6、及时反馈纳税人对国税部门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要求

1、每半年组织一次纳税人参加税收知识培训;

2、对每一户新办企业开展一次纳税申报、税款计算辅导;

3、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网上申报进行实地操作指导;

4、对重点骨干企业及时赠送各种与其相关新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5、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

6、应企业的要求帮助企业建帐建证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

服务大厅岗位设置

岗位:发票发售窗口、专用发票开具及门征申报窗口、文书受理窗口、税务登记窗口、防伪税控认证窗口、值班长违章处理窗口

岗位职责:

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停业登记以及税种登记等工种,该岗位主要职责是:

1、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开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登记并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商贸企业税务登记应按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

2、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变更登记,属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涉及跨注册地址、跨行政区或变更、行业变更、注册经济类型变更应按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

3、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属个体工商户的,当场经税款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属企业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办理。

4、负责外来经营报验证,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行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经税款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审核后,办理行业手续。

6、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办理《办税员证》、《临时办税员证》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制发《办税员证》或《临时办税员证》。

7、根据纳税人申请,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

8、根据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做好税种登记工作。

9、负责税务登记验换证工作。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各类需审核上报或审批的涉税文书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纳税证明申请书范文第4篇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第124号署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85条,对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退补、减免、担保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海关的相关权力与职责、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了解《办法》的内容,对于纳税义务人进行成本核算、顺利通关、提高贸易效率都会有所帮助。《办法》的内容很丰富,现仅就《办法》新增、细化的几个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税率的适用日期

税率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进出口货物的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税率的适用日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对此作出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如果在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对于已经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办法》规定的情形、需要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相关手续之日的税率;对于经海关批准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以及补税、退税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汇率的适用日期

《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货物适用税率之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如果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处理

税款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如果纳税义务人不慎遗失了税款缴款书怎么办?《办法》规定:在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海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补发,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应当与原缴款书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税款缴款书是在缴纳税款后遗失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确认,海关经审查核实后,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办法》据此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纳税义务人要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书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的同时,还需要随附相关材料和缴税计划;如果纳税义务人要求先放行货物,则需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直属海关接到申请后要在10日内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立即将有关材料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特殊情况下延长10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的,则要加收自届满之日到缴清税款之日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特殊进出口货物征税规定

《办法》对一些以特殊形式进出口的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租赁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退运货物)的征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无代价抵偿货物:即通常所说的索赔货物,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办法》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期限、需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材料、如何适用税率、汇率、审定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等都作出了规定。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因支付租金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应当在申报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支付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内办理纳税手续。对租赁期满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货物复运出境。《办法》还对需留购、续租的租赁进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货物的,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此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则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办法》对于应征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计征税款的期限、计算公式、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等都作出了规定。

――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办法》对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进口申报和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出境修理货物及出境加工货物出口申报和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的单证材料及相关手续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出境修理货物及出境加工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进境的情况如何征税等问题。

――退运货物:由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由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除上述具体问题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申请退税的时限要求、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材料;海关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办理减免税的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及起算时间;纳税义务人在监管年限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情形、方式、期限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执行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

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以第123号署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简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为了配合对来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实行零关税的特惠待遇,正确确定相关货物原产地而制定的,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要求、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和证书格式、原产地证书的提交、审核和核查等内容。

享受特别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与中国完成特别优惠换文手续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贝宁、布隆迪、佛得角、中非、科摩罗、刚果(金)、吉布提、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尔、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具体受惠进口产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相关服装的货品名称、税则号列和关税税率,以及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在公告附件中都有详细列明。(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4号。)

2005年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公布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总数为7550个。在进口关税方面,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品的税率;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普通关税税率维持不变。在出口关税方面,2005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均维持不变;对鳗鱼苗等174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

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供货厂商,按照公告所列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公告所列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

纳税证明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行政复议推定撤销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第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需要。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要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首先审查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行政机关如果执法的依据都有瑕疵了,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或侵害。

第二、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而且还包含法律上的职责,是权力和职责的有机统一。作为法定职权,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自由处分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转移。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权履行过程。放弃职权也即意味着放弃职责,属于违法失职。正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所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不提供,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也正说明行政机关在复议答辩阶段放弃或抛弃答辩权,必然会带来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第三、行政复议的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效率原则指复议从受理到最终作出决定的全过程都必须讲究及时性,如果任凭行政机关办事拖拖拉拉,比如不按期提交答辩状或不提交答辩状,势必影响复议决定的及时作出,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一定要讲究效率原则。

第四、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地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为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由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的关系,推定撤销制度的应用,某种程度上更便于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推定撤销制度有利于公平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赖于证据,通常情况下,有关复议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申请人来说较难以获得,申请人可以利用的只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证据。允许复议过程中以推定撤销方式从间接证据出发证明案件事实,可以避免申请人碍于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复议败诉结果。

二、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推定撤销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推定撤销的首要条件是基础事实的存在。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以及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样的事实存在时,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推定撤销与基础事实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税务机关作出或不予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对等,所以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强调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适用推定撤销应具有必要的正当性。关于推定的创立,本身就体现着一定的正当性,但推定毕竟是一种盖然性上的推断,存在可能被滥用的危险。这就要求在适用推定时必须有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推定撤销。

三、推定撤销制度的运用对税收工作引发的思考

推定撤销制度设立的根据通常渗透了立法者对权利救济、社会政策、价值取向等因素的考虑,不仅具有不确定性,有时甚至不完全符合证据裁判主义。但为了达成立法上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可以把它作为特定情况下对客观真实原则的补充。从税收执法者的角度看,推定撤销制度的应用应更加引起我们对依法行政的重视

1、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其基础就是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要依法经营,自主遵循社会规范,同时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以往行政干预的经济调控手段不再是主要的机制和措施,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参与市场的具体调节和宏观控制,税收正是其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 制度的执行都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摆正位置、放下架子,认识到税收法律法规是一柄双刃剑,悬在征纳双方的头上,同时规范和制约征纳双方的行为,税务干部更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制约,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

2、规范税收执法流程,提升执法质量。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和提高税收管理工作已较为普遍,如引入iso国际质量标准以及流程再造、风险管理等理论。应当说借鉴先进国际管理标准,为应对形势发展需要,推动税收管理工作思路是正确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些举措在促进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的提升方面是有成效的。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升税收执法质量。同时要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和考核力度,严格奖惩,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