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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论文

小额信贷论文

小额信贷论文范文第1篇

目前,世界各国的小额信贷模式千差万别,但只要能够维持下来的,都具有适合在自己国家生存的模式。在此笔者就亚洲各国的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组织模式和经营模式作一个简单的对比分析。

(一)发展模式

小额信贷可以分为两种发展模式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自下而上形成的,由小额信贷项目的开展,从小规模的项目逐步成为独立机构,进而发展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例如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和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第二种类型是自上而下形成的,为正规的国有银行引入小额信贷项目,逐步服务于大量中低收人客户,在正规金融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部门,并按市场机制运作,允许机构盈利。如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东欧的试点,改革后的蒙古农业银行等。

(二)组织模式

1.非政府组织模式。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模式是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格莱明建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进行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从事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分期还款,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款的农户,实行连续放款政策。

2.正规金融机构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是正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独立营业中心。独立营业中心是基本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可以自主决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机构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独立营业中心实行独立核算,储蓄利率根据存款额确定,存款越多,利率越高。

3.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模式。印度国有开发银行——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是将非正规农户互助组与正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模式开始于1991年,该行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包括基层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户合作组织、准政府机构等)对由15名~20名妇女组成的农户互助组进行社会动员和建组培训工作,农户互助组内部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俗称轮转基金),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农户互助组发放贷款。

4.村银行模式和社区合作银行模式。村银行是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开创的一种提供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它采用经济民主化的方式运作,提供市场利率的贷款是其主要业务。村银行由10人~50人组成互助小组,小组成员每周或每两周开一次会,小组为成员提供三种基本服务:(1)提供小额自我就业贷款来开办或扩大自己的生意;(2)提供一种储蓄激励和一种积累储蓄的方法;(3)建立一个提供互助帮助并鼓励自立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系统。

社区合作银行完全由社员管理,属于“自助”式的金融机构。它由特定的群体或机构组织管理,是一个民主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合作社,社区合作银行由所有社员拥有并管理。村银行与社区合作银行的相同之处是由每个成员投票选举负责人,以民主方式解决内部问题和自我发展。

5.小额信贷基金模式。孟加拉国批发式小额信贷机构独具特色,是一个成功的自主性批发小额信贷机构,受到了国际小额信贷产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推崇。为了集中管理国内外捐助机构和政府的扶贫资金,并推动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发展,孟加拉政府于1990年设立了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该基金会注册为非盈利性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由国内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组成,仅对符合其标准的合作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免于担保的小额信贷批发业务。通过现场调查,基金会贷款和提交会计报表对合作机构实行监督,并帮助其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二)经营方式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小额信贷经营方式方面所走的道路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联保模式、成员服务模式和直接信贷模式(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它们经营方式的不同表现为小个体经营逐渐向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

1.联保模式。联保模式就是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运用联保方式代替抵押担保,减轻了贷款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以小组为平台的自我管理和相互监督方式,既为贷款人创造了互相学习的机会,也有助于降低银行的管理运营成本。

2.成员服务模式。成员服务模式一般由贷款人选举产生合作社类型的组织,在拥有一定的初始资本后,以合作社为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核准注册,再通过吸纳存款、收取会费等方式招募成员,并选举产生贷款审核委员会、成员审核委员会及贷款跟踪服务委员会等机构,向成员提供资金信贷等系列服务。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由贷款人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能为贷款人提供更便捷、有效的服务,民主方式既可以限制成员的权力,使贷款的使用方式更加安全,也为生产经营的创新提供了激励。

3.直接信贷模式。直接信贷模式就是传统金融机构根据社会责任负担和综合发展理念对自己的经营方式进行的改进,当然政府的政策倾斜和财政资金的介入也成为该模式产生的重要原因。最典型的直接信贷模式是日本政府所属金融机构运作小额信贷的模式。财政注资形成基金,金融机构对满足条件的贷款人审核并发放贷款,风险由利率调节,并由财政最终承担。这种政府直接运作的模式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更快地实现政策目标。

二、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缓慢的根源剖析

对比国外小额信贷,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显得步履蹒跚。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上,是应掌握在实现政策效力的基础上兼顾风险防范,还是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挥政策效力?小额信贷的目标是基金的保值增值,还是履行政府职能、帮助目标群体?这些一直是很多从事此方面研究者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讨论固然有其学术价值,但如果不从源头上入手分析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无法通过市场方法使小额信贷企业产生自生能力,就算通过行政方法强行解决这些问题,新的“问题”也会出现。

1.对待农村和城市贫困群众的态度。这是所有问题的起源。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使人的观念不断改变,其中许多是必要的、合理的,但也有不少社会上流行的思潮并非市场发展的助力,而是侵蚀我们社会基础的“毒瘤”。部分人群的贫困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要在分配过程中牺牲他们的利益和机会来换取其他阶层的发展,更不应主张从思想上划分“阶层”。事实上,造成他们贫困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由于缺乏资本的结合,他们的劳动力因为缺乏生产资料,不得不处于低效率产出的困难境地,而这正是小额信贷需要解决的“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问题。

2.客观条件的限制:自然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对比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发展小额信贷的客观条件,经常谈到的是“人”的因素,即组织筹划者和贷款者,得出中国缺乏两方面的有素质的“人”,因此小额信贷无法成功的结论。可对自然、经济、文化的差异,或视而不见,或一语带过,所谓“只为成功想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殊不知,只有将理论和本国实践相结合,才有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功,脱离客观条件的失败,教训就在眼前。

通过对实行小额信贷国家成功经验的(如孟加拉、泰国、印度、菲律宾)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大都地处热带低纬度地区,地形以平原为主,气候湿热,人口密度高(孟加拉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农村人口集中于以城市为中心的农耕区域内;这些国家的经济无论处于何种制度、何种发展阶段,具备大比例的低收入人口和便利的对外出口条件,农业、传统手工业占GDP比重较高;这些国家一般中下层人民群众(尤其是女性)的教育状况、卫生条件、就业情况、民利比较落后。这样的条件使这些国家的下层群众仍处于首要目的是“生存”的极低生活水平上,而由于文化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他们中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处于“闲置”而非“低效率生产”状态,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潜力,一来高密度的人口、低生活水平和出口优势带来消费农业和手工业产品的广阔市场,二来地形、气候和传统文化使上述产品的生产有极大潜力需要挖掘,所以生产和消费双方的原因使这个市场存在很大缺口。这时资本以复合方式(有组织的、全面的、长期的)注入生产领域,一种“星火燎原”式的发展就开始了。

中国地域广阔、地形复杂,大部分领土处于中高纬度,很多地区的气候条件不完全适合粮食作物生长,东西部人口分布不均衡,中西部交通运输不够发达。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加之中国人民素来有勤劳朴实的传统,真正完全闲置的劳动力的比例很低,多是没有劳动能力和城市中的无业人员。尤其是政府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上的重视,使大多数地区的低收入人群并不是生活在“生死线”上(要强调的是,这一观点和承认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并不矛盾),这也使中国初级产品的人均消费潜力低于其他实行小额信贷的国家。以上现实带来的影响是,农产品、手工产品包括一部分低附加值的轻工产品的需求多为生产性,而非直接用于消费,这样物流、商业流通以及信用共同影响着资本和劳动力直接结合的效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话说就是,初级产品需求中交易成本比例高于生产成本的比例。文化方面,中国人民家庭观念强,高存款、低消费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带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但由此而来的对借贷的不适应,使他们不愿依靠亲密关系以外的商业贷款,或者将借贷作为捐助,还款意识不足。对商业贷款(包括小额信贷)有时会产生抵触情绪。

3.金融市场垄断使整个体系处于低效率。小额金融诸多问题的产生,和整个金融体系缺乏市场竞争机制有很大联系。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运行和变革,由于走的是一条“机构路径”,长期以来只注重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发挥,机构改革举措不少,但固有问题却总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方面,由于没有实现金融功能的相应途径,农业发展对某些金融功能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现阶段,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基本上在收缩,而农村合作基金会现在又已经清理撤并,农村合作信用社本是发放三农贷款的最主要的机构,但由于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要求,现在已经基本失去其合作金融的性质,农民现有的金融服务需求事实上不能通过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全部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金融过度集中于正规途径,商业金融对利润的追逐使某些金融功能又发挥过度,其结果必然是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双双受到损害。如农村的4万亿元存款只有1万亿元作为贷款返回农村,其他都流到了城市。而返回农村的贷款又被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关系户或富裕户截流,难以起到农业贷款的作用,降低了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热情。

4.农村基础组织存在诸多问题。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设置主要有乡镇政府机关和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机关综合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事务,并直接受所属县级政府机关的领导和指挥。村民委员会最基本的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于现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形式上的僵化,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存在对小额信贷有直接影响的几个问题:(1)乡镇政府出现财务危机。乡镇政府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有自我膨胀的本能冲动,从而造成了机构的过度膨胀,人浮于事,而其财政收入来源又过于单一,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农村税费收入。随着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的取消,乡镇政府一方面无法“节流”,另一方面又渐渐失去了向农民伸手要钱的依据,乡镇负债已经成为中国一个普遍和严重的问题。(2)基层组织工作效率低下。由于乡镇财政短缺,人浮于事,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热情,又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约束,当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精简机构时,以至于有的地方搞起轮流上岗制度,几个人平分一个职位的事务和工资,工作效率的低下也就显而易见了。村党支部、村委员会也存在类似情况。

三、亚洲各国小额信贷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应当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世界各国经济建设的现实经验早已证明,每个国家应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照搬别国经验或直接从西方经济理论中寻找,都不会达到预想的效果。中国的现实情况既和孟加拉国、印尼、印度这些国家有所不同,也和日本、美国这些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的现状是中国历史、文化、政治架构、经济发展阶段、人民教育程度和基层组织形式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的,这就要求中国的小额信贷的发展必须走自己的道路。

中国经济的规模和形式决定了中国的贫困者对小额信贷既不能像日本那样由财政承担一切,也无法像乡村银行那样仅仅依靠公司化的经营和管理就可以达到使孟加拉国贫困人群脱贫的目的。

(二)当前中国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必须是具有自生能力的非营利性组织

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小额信贷模式,可以看到各国小额信贷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中总结出小额信贷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经营主体具有自生能力;二是它们都带有非营利性组织的特点。在企业理论中,传统观点基于企业决策过程完全理性和市场有效的假设,认为企业的功能是经济性的,企业如果不把增值和扩张作为目标,是无法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生存的。小额信贷组织的特殊性,使其能够生存和发展需要更多的条件。中国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是由当前中国小额信贷的环境决定的。(1)中国小额信贷对象以贫困人群和微型企业为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额信贷要满足巨大数量的个人和微型企业信贷需求。(2)贷款人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小额信贷的不同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尽力降低贷款的门槛,不要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3)贷款人需要小额信贷提供其他帮助。比如,针对贷款者个人的创业培训;针对贷款者投资的咨询评估、减免扶持;针对贷款者家庭的免费教育、医疗帮助等。(4)中国经济的规模和形态决定了以营利性组织或金融企业为形式的经营方式,会比非营利组织面对更多地问题。

分析这些性质,可以看到小额信贷的两个主要特征不仅仅是中国小额信贷组织生存和发展的路径,而且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中国的小额信贷组织不仅可以同时具有这两个性质,而且必须同时具有这两个性质,才能在当前的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小额信贷组织将永远被迫处于这种状态,现实是不断发展的,这一点需要明确。

(三)小额信贷成功的关键在于自身机构对制度环境的兼容性

对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很多学者的论著对其运行方式非常赞赏,希望中国也加以仿效,但在实践中尚未有成功的经历。其关键在于中国的小额信贷自身制度的兼容性尚不能达到生存所需的必要条件,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带来大量的交易成本——人和制度的协调成本。我们的实践者往往是抱着要改变中国经济环境(特别是农村生产低效率的环境)的愿望投入到小额贷款的工作中去,对此,笔者十分赞同,但是,如果不从中国现实的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出发,直接试图以理想化的方式改变环境,往往会造成损失,而且和物质或人力上的损失相比,对社会信用体系和贷款人个人信心建立的打击是更加致命的。如果用一句话总结,那就是:我们需要学习一种扎实工作的精神、摸索一种可信赖的制度,而不是借用一种既定的套路、发起一个热情的运动。

(四)小额信贷组织和现有农村组织的相互关系决定发展路径

中国贫困人口群体和亚洲其他国家的最大(如果不考虑人口总数量这一根本区别的话)区别在于建国几十年来的基层组织机构规模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带来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正面影响即中国没必要像其他国家的小额信贷组织那样,必须建立起一个集经济、金融、教育、卫生、宗教甚至政治系统于一身的混合体系。因为建立这样一个一方面维持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一方面确保贷款的更有效使用的混合体系,在难度上不可与单纯的商业经营行为同日而语(在中国可能性较小)。负面影响是已有的某些组织已经陷入运行低效率和组织上的自行其是,而小额信贷将可能被它们视作牟利的机会。中国的众多小额信贷机构急于“要政策”,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能够有一把能和政府基层组织谈判使用的“尚方宝剑”,能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合法的权利。

四、促进中小额信贷发展的几个具体建议

(一)金融市场建设:公平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文件中“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内容呈现了综合化改革的思路,其中的两大重点分别是清晰界定各类、各层次金融机构的职能和重视对民间力量的吸纳。这是对农村金融体系建构和改革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

要增强竞争机制,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1)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整个金融行业实行市场化,比如,大力发展农村中小型金融服务机构,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介入农村金融业务,加大民营经济在金融业中的比重,发展地方性金融,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行业规范。(2)形成农村金融商品的市场定价机制,自由竞争的核心标志之一就是价格自,2003年中央银行开始在全国的农村信用社进行浮动利率试点,利率的市场化是改革的目的之一。完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需要以规范的市场准入、完善的退出机制以及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为保障。

(二)民间融资界定:公正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非法集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很难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区别也只有吸收资金对象特定与不特定的区别,小额信贷组织“不许吸纳存款”这一致命弱点就由此而来。在实践中,由于小额信贷的规模较小,有时也能获得银行信用支持,但已经严重影响了其长远发展了。从中国目前融资实际来分析,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相对有限,地下民间借贷(包括类似小额信贷的某些形式)又广泛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非常活跃。如果不从资金用途上严格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极易将包括小额信贷在内的一些合法筹资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一旦筹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三个标准之一,则就有可能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这将会严重打击中国目前小额信贷融资行为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中国融资体制多元化的发展。这就迫切需要对《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法解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给小额信贷一个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

茅于轼教授是一位非常关心小额信贷的发展,并多年来身体力行进行试验的学者,据他的分析,现在已经事实上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农村金融,虽然具体办法还没有出来,但方向很明确。民间资本进农村,一定会注入利息率最高的市场。大量资本的涌入会把利息率压低,高利贷慢慢会变成正常借贷。这一过程的平稳实现,公平的环境是不可或缺的。

(三)基层组织制度:公开

前面已经提到,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组织目前无法有效地对小额信贷提供支持,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农村村级组织直选制度已经日渐成熟(自从1988年开始,许多省已经选举四届),由于村委会和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可以考虑小额信贷和民主选举的村委会组织合作进行实验。将小额信贷业务扩展到可以规模化运行(一般将这个标准设为贷款总额150万元/年),更高级别的基层组织的合作则是关键。此外,小额信贷与农村基层组织有机的结合,也是应该积极考虑的问题。现在有很多方法在不同的地区正在试行,但无论是小额信贷机构基层组织还是现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形成和运行的过程中,都必须以“公开”作为自己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和银行贷款的首要条件。

(四)和谐社会基础:公民

这或许不是一个“具体”的建议,但却是最基本的建议。要改变现有的城乡居民制度,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从舆论和文化上逐渐淡化“城里人”和“乡下人”的区别,不能因为财产、收入和教育程度上的暂时差别在意识里将他们对立起来。小额贷款的信念能够与“和谐”、“公民”这些我们正在实践的概念相结合,因为明确个人财产权利本身就带有国家对公民的保护和对和谐的期望,这正是小额贷款在所有的工作中渗透的信念。由此看来,这个建议既是宏观的,也是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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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机构;信贷风险;风险管理;风险的成因;风险的类别

小额信贷机构的宗旨是通过运用创新的金融手段和制度,为低收入客户摆脱穷困而提供持续有效的小额信贷服务。这些低收入客户,既没有足够的自有资本作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的担保(抵押)品,也不能提供可信的资信报告(财务报表)和借贷记录。因此,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小额信贷机构经营面临的信贷风险比较显著和特殊,这些风险源自小额信贷机构所经营的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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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贷款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贷款收益的不确定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盈利的不确定性。由于贷款合约利率一般是固定的,如果市场利率等因素发生变化,这笔信贷资产的实际盈利就会受到影响,信贷资产的收益就会出现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既包括数量上的不确定性,表现在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是全部收回,还是部分收回,或者零收回;又包括时间上的不确定性,表现在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能否在约定的期限按时收回。信贷风险是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机构的核心业务,贷款资产是其资产的主要部分,贷款收益是其主要收入,而信贷风险又将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产生大量无法收回的贷款呆账,将严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因此,信贷风险密切关系着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过度的信贷风险将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倒闭。

一、小额信贷机构信贷风险的成因

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是指小额信贷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因不确定因素的单一或综合影响,使小额信贷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自然风险

对于以农业贷款为主的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其主要投向是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都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大量客户可能同时发生违约,这可能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比如,孟加拉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自然灾害,就曾经导致乡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大量违约,这一度使该国乡村小额信贷机构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自然风险也是我国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课题组的研究(1999年)表明,小额信贷农户所遭受的经济风险中有10%源于自然风险,而我国尚未普遍开设农业保险,自然风险发生后,农户除能获得极少量救灾款外,没有其他的补偿途径。因此,农户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拖欠贷款也就成为必然。

2、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从宏观经济环境而言,国家的宏观经济条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等都会形成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源泉。例如,宏观经济中的通货膨胀的高低以及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管理、利率水平及其各项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宏观经济政策会对各个行业具有巨大影响,小额信贷机构投放的产业也不例外,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在引起相关产业变动的同时,也给小额信贷机构带来了风险;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与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可能并不一致,相关监管政策也可能成为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一个来源。

从微观经济环境而言,市场风险及法律条文的变更等都是小额信贷机构另一类风险的源头。小额信贷机构目标客户产品往往具有显著的趋同性,这会导致激烈的行业竞争,降低客户的盈利能力及自身风险抵抗能力。由于同一地域自然条件的类似及农民多年形成的耕作习惯,农民在种养殖业的结构上高度趋同,并且绝大部分农户在品种的选择上缺乏主见,往往“跟风走”,这必然导致同种产品供给过多,价格下跌,出现“谷贱伤农”的情形。另外,与工业品的生产不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并且有极强的季节性,农业结构调整的难度较大,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农户不可能随时改变种植结构,收成的好坏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能由市场行情左右,这也是农业生产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条文的变更或政府违规背弃承诺也可能会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以及资金状况发生变化,使小额信贷的经营受到严重制约。

3、员工素质的影响

小额信贷机构员工的素质对小额信贷的效率、成本以及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都有重要影响。员工应该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和专业培训,最好是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同时,还要求员工有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小额信贷机构的员工应该具有良好的品德,其自身必须是值得信任的,诚实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为客户树立良好信用的榜样。同时,员工对工作和客户的责任感尤为重要,这不仅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小额信贷的效率,还影响着贷款的风险和成本乃至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小额信贷面对的是城市低收入者和较贫困的农户,其受教育程度有限,因此员工的沟通能力也十分重要,这样才能及时为客户解答疑问、克服困难并传授技能,一方面帮助客户脱贫致富,另一方面提高还款率,降低资金风险。对于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而言,以上这些员工素质要求难以完全实现。

4、制度性设计缺陷带来的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的一些制度性设计缺陷,也会给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行带来风险。例如,小额信贷机构普遍采用小组联保机制,虽然它能较好地防范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但小组某一成员违约之后,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隐患——既然别人已经违约了,我为什么还要还贷呢?而且,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在地域和部门分布上比较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其信贷资产组合面临“协变风险”,可能会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情况,这可能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又例如,现存的小额信贷机构大多凭借捐助资金建立,机构的经营者和控制者并非是最终的产权所有人,机构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产权关系的缺陷比较严重,这可能导致管理层面的低效率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当这些机构能够吸收公众存款时,存款人将面临严重的风险。

5、经营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不规范经营,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是小额信贷机构经营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它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风险隐患。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而对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一般是以农户信用等级的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就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由于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准确性和真实性往往无法保障。这样,尽管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是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发放的,但由于信用评级情况不准确、不真实,贷款质量和回收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为例,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普遍缺乏对农户的真正了解,而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户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甚至有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对有关亲友的信用评级进行干预,弄虚作假,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2)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

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的主流模式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团体贷款机制、以借款额度为主要标的的动态激励机制、整借零还的分期还款制度、不同形式的担保替代安排等。许多国家的小额信贷机构都仿效了这些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行中,不规范运行使得这些制度安排名存实亡,机制难以发挥预期作用。下面,以我国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是从国外直接移植过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效仿孟加拉国的GB模式,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以上的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行中,小额信贷的还款方式基本采取了到期一次性还清制度,小组联保的制度也大都没有得到执行。这主要是由于小额信贷的推广主要是政策驱动的,而小额信贷机构并未明文规定小额信贷须采取小组联保制,小额信贷机构其自身缺乏内在动力。由于管理水平低下,动态激励机制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般情况下借款额度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表现,而往往取决于借款人及其亲友在当地的影响力。担保替代安排的执行也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而担保替代的真实性也存在问题。由于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以上各种风险防范机制都不能发挥作用,这给小额信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小额信贷机构信贷风险的类别

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业务既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与产业变化和调整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信贷活动的内部操作环节的影响。这是因为授信要经过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诸多环节,每一环节出现的纰漏都会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因此,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因素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同时,信贷风险可分为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则由内部因素(主要指内控机制存在问题)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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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信贷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应付到期的资金偿还需求和未能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或其他即付的现金需求,而使其自身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该风险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出现财务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虽然小额信贷机构并不吸收公众储蓄,但是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这里提到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分支机构现金流不足而带来的风险。我们所观察到的是,总部目前并非分支机构可靠的资金来源,原因一是总部自身的资金并不一定充足;二是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计划性不强,因而分支机构自身和总部都难以预料现金流;三是分支机构和总部问的现金传递往往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所以总部可能无法及时满足分支机构的资金需求。伴随着流动性风险而来的便是信誉风险。目前在一些分支机构已经出现没钱而关门的情况。

满足小额信贷机构的流动性需求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小额信贷机构对内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储备”流动性,即持有一定量的现金性资产;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对外短期“借人”流动性。

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获得能力对其流动性具有重要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自有资本;国际多边机构和双边合作机构的捐赠资金或转贷款;财政资金和中央小额信贷机构贷款支持;小额信贷机构或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批发机构提供的转贷资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发生违约或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无力按照与小额信贷机构所签的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造成贷款逾期、呆滞、呆账等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小额信贷的投放要求小额信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但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而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贷款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是小额信贷经营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风险,是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亏损甚至倒闭的主要原因。只要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实际或默许的契约协议,将其资金借出、承诺借出或以其他形式放出,均产生信用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组织,还具有与传统小额信贷机构不同的信贷风险特征。它既有因个体借款人拖欠甚至违约带来的信贷风险,又存在着特殊的信贷风险机制,即单个借款人的拖欠或违约可能导致大面积拖欠或违约的发生。这是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在地域和部门分布上比较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其信贷资产组合面临“协变风险”,可能会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情况。小额信贷机构的老客户损失也可能会导致损失,这在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中表现尤为突出。这是因为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开发新客户需要支付庞大的交易费用、信息费用以及技术培训费用等,而维持老客户的成本要低得多,因此,老客户的流失就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为其付出的所有费用随之消失。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信贷资产价格等)的不利波动而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包括信贷资产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持有资产的资本损失和对其收益产生影响的金融风险。该风险因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而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盈利或内在价值与预期值不一致。小额信贷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约时,一般是按照即时利息率签订固定利息率的合约,但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市场利率会随着资金需求状况不断地变化,一旦贷款利率上升超过信贷合约利率,无疑会提高信贷资产的机会成本,造成信贷资金的相对损失。另外,利率风险对小额信贷机构借入资金的偿还具有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的借入资金一般是长期的,而资金运用则大都是期限较短的小额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存在期限错配现象。小额信贷机构可以通过开发浮动利率贷款产品来规避这种风险。(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在汇率变动时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一种损失的可能性。许多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营资金来自于国外捐赠、国际机构优惠贷款等国际渠道,由于接受的资金不是本国货币,其部分硬通货贷款组合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因汇率波动而面临损失的风险。根据一个CGAP/小额信贷信息交换(MIX)的调查,216家小额信贷机构中至少有一半存在硬通货贷款(美元或欧元),而这些机构中又至少有一半没有采取措施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汇率风险会随着政治、社会或者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如果其中一种货币受到严格的外汇管制,或者汇率剧烈波动,后果将十分不利。小额信贷机构一般可以通过货币互换、远期合约等金融工程技术来规避汇率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信贷管理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诈骗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操作风险直接与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管理体制有关,一旦发生,引起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

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信贷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骗、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信贷资产受到损失。

小额信贷论文范文第3篇

商业化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可以独立、长期、持续地服务目标群体。小额信贷和纯粹的扶贫政策应该严格区分。小额信贷既有服务目标群体又有保持财务可持续的双重目标。这两个矛盾的目标如何统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功细分目标群体并对其提供服务,以及多方面地提升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满足这两个目标的小额信贷是商业化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对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建设新农村有着重大意义。

(一)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

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意义上的正规金融机构要取得农户、中小企业者的财务状况信息,往往是不可得的或者是取得信息的成本非常高昂。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会导致“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由于信贷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信状况比较差的企业更倾向于争取信贷并且取得贷款,这样信贷市场就产生了“逆向选择”;同时,获得贷款后的企业往往放松对自身资信的管理,容易造成正规金融贷款呆滞的结果,这便是信贷市场上的“道德风险”。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信贷风险,正规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会使得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等的信贷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却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小额信贷业务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经营者往往利用资金供求双方紧密的人缘、地缘关系,使得贷款方对借款者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更容易了解,这样就避免或者减少了“逆向选择”的产生。同样,由于小额信贷资金供求双方的关系紧密,贷款方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了解借款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以及进展,并且可以随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督促贷款的足额、按时归还。这样,“道德风险”问题也有效地缓解了。总之,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借贷双方可以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各种问题,使得不良贷款率大大降低。

(二)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有助于合约的有效执行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不完全的,现实社会中的不确定性使得要在签约时预期到契约期内所有发生的重要事件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能够预测,要准确地描述各种可能状况也是很困难的;即使描述了,由于存在事后不对称现象,当实际状况出现后,各方会对实际状况到底怎么样而争论不止;即使信息对称,第三方(比如说法院)也很难证实;即使法院可以证实,执行成本也可能太高。

融资契约的达成与实施都离不开借贷双方的信任,这种信任又可以分为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不完全契约理论说明制度信任并不是完美的,融资双方也不一定都依赖制度信任。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贷款归还合同的执行更加依赖于人际信任。人们之间接触频繁,人与人之间建立起紧密的感情联系,传统的道德束缚较强等现实决定小额信贷由于天然地贴近农户,贴近中小企业,而使得双方之间的契约充满了人性化的交易特征,充分利用声誉机制。小额信贷常常采取无担保无抵押的措施发放贷款,并且还款率非常高,其可行性是由民间信用、社会督促所决定的。

(三)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是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的有效途径

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需求并没有形成均衡,主要表现为对农业金融支持的供给不足(邓晶等,2005)。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过低的利率使得资金需求超过了资金供给。金融机构不得不进行信贷配给,使资金以很低的利率被配给到政府希望优先发展的部门,使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农户等只能从非正规金融市场筹措资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高额贷款利率增加了农户生活压力。Tsai(2004)认为正规金融机构与补的小额信贷项目常常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官方信贷可能无法涉及目标人群,因为它们需要以某种形式予以分配。信贷官员与扶贫官员在下放贷款到农户的过程中常面临地方压力,并且具有将贷款分配偏离国家当局目标的动机。当涉及补金融项目时尤为如此,因为补小额贷款也被当作是政府权力。因此发展商业化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可以有效增加农村资金供给、服务目标客户。

二、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困境

长期以来,阻碍我国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群体的定位不明确

小额信贷的目标群体不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从本质上来说小额信贷是一种小额贷款形式,既然是贷款,就要求有贷有还,这区别于社会救质的补贴式扶贫项目。目标群体定位的不明确还可能造成贫困和低收入人群认为小额信贷是国家的扶贫救济款,缺乏有贷有还的意识,直接影响了小额信贷的还款率。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区弱势群体也具有很大差距。东部沿海地区的中低收入农户和中西部地区的中低收入农户肯定是有区别的。同样一个小额信贷项目由于项目所在区域不同、目标群体的实际经济状况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模式。四川省稻城县、巴塘县小额信贷的不同结果是典型证明。稻城县小额信贷项目一直坚持以绝对贫困人口为发放对象,结果产生大量呆坏账、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巴塘县小额信贷初期也是以绝对贫困人口为目标群体,但是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调整发放对象,将居住在经济环境较好的村庄中的中低收入人群和居住在县城的小商业主作为目标群体,结果保证了商业可持续。

(二)资金来源的持续性无法保证

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单一,一些小额信贷项目的资金是国外机构捐助的,一旦项目到期、国外赞助资金不再,小额信贷项目往往无法持续。项目所服务的农户一方面担心无法持续地通过小额信贷筹集资金,从一开始就降低了农户参与小额借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旦农户认为项目无法持续,可能出现不归还贷款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小额信贷无法持续经营的困境。非政府组织运行的小额信贷机构也存在资金来源无法保证的困难,小额信贷初始运营资本规模一般不大,加上中国的政策规定小额信贷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存款来提供贷款的所需资金。

(三)利率上限的存在

小额信贷利率上限的存在没有考虑小额信贷业务运行的特殊环境。小额信贷业务风险大、成本高,运行环境的特殊要求有比较高的利率做补偿。根据世界银行估计,小额信贷利率一般在年利率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小、频率大,相比商业银行需要更多的管理成本,以保证自身的可持续经营和独立性。小额信贷的客户通常是没有担保或者信用评级的,他们风险很高,因此需要更高的利率来弥补潜在的损失。国家对进行财政补贴的小额信贷通常控制其贷款利率,一旦这些项目或机构缺少国家财政资金补贴,商业可持续目标无法实现、自负盈亏难以保证、发展难以为继。最近几年的国际经验表明,大约4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利率上限,这限制了小额信贷市场化的利率,小额信贷不得不通过扩大贷款规模、拒绝高风险客户来保持低利率运行。结果是小额信贷原本计划的部分目标群体客户失去获得小额信贷的机会,无法服务目标群体的小额信贷同样是不成功的。

(四)国家法律政策的障碍

我国没有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化地位,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比较模糊。一些小额信贷机构具备了像正规金融机构运营的能力,但是现行的法律政策阻碍其转化成正规金融机构。主要问题在于小额信贷无法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等法规限定,性质定位不明确让小额信贷无法多渠道地筹集资金。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是造成其资金来源无法持续的关键原因。

三、推进小额信贷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定位目标群体

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应该区别于纯粹的扶贫项目,因此其目标群体也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小额信贷的目标之一是服务贫困人口,对贫困人口进行一定的划分是很必要的,因为这直接涉及能否实现小额信贷的第二个目标,即商业化可持续。对于绝对贫困的农村人口,以及可以预计难以归还贷款的扶贫对象,帮助其脱贫的更可行的办法是在初期向其提供补贴性质的资金,等到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具备一定还款付息能力的时候,再对他们开展小额信贷项目。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项目的目标群体不是绝对贫困的人口,而是相对还款能力较强的贫困农户和微小企业。因此小额信贷项目在开展前,必须甄别目标群体。针对不同层次的贫困人群实行不同的“扶贫”手段。对绝对贫困人口,直接对他们提供救济更能解决燃眉之急。对绝对贫困人群的资金支持,则主要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关注。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重点关注相对贫困人群,关注他们的还款能力。如此,增加了贫困人群资金可得性的同时也使得小额信贷机构从中获益,反过来能更好地开展下一轮的小额信贷业务,加大支持贫困农户和微小企业的力度,最终有利于多层次的“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

(二)稳步推进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

现有的小额信贷除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2.3倍内浮动,央行特批的6省区试点地区可以在基准利率4倍内浮动,其余的只能按照商业贷款基本利率计算。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小额信贷机构应该制定适当的利率,以保证其短期和长期的持续经营。国内外小额信贷实践的经验表明,获取贷款对于小额信贷的目标客户比费用本身更重要。小额信贷的目标群体是低收入的农户和微小企业主,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高度非弹性的。相对大幅度的利率上升将导致相对小幅度的贷款需求减少,因为小额信贷让目标群体可以借助相对正规的途径而不是非正规甚至非法金融市场筹集资金。而低利率对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以及目标群体偏离的影响在上文已提到。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在市场化利率条件下,小额信贷才能达到商业可持续。对于一直存在利率上限的中国,短时间内取消利率上限是困难的。在发展中国家,人们特别是低收入阶层习惯了低利率信贷,对市场化利率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接受过程。此外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借款者往往借款额度小,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群体并不如想象中区别分明,即使政府对小额信贷取消了利率限制,较低的资本要求和较高的利率可能会使小额信贷客户流失。因此逐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对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标准

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12月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新设诸如村镇银行等机构,明显放宽了县域范围内农村地区银行类机构行业准入标准。监管部门正努力把各类金融活动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现有小额信贷形式的合法地位模糊,而且资金来源单一。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后,原本服务农村地区成熟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考虑向村镇银行等信贷机构转化。原有限制小额信贷只贷不存的局面就可以改变,通过村镇银行这种渠道,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可以更加丰富,有利于推动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现在试点的商业化小额信贷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政府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只能运用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特定机构的批发性融资,现在已经出现后续资金缺乏的困境,解决以上问题还有赖于新政策的出台。

(四)促进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会议指出要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可以灵活地设计符合各地特色的模式,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区别设计动态激励、还款模式以及小额信贷产品价格。

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可以有各种途径:在现有的商业银行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改造成正规金融机构、让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和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专门成立一家专业小额信贷的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需要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从利率、税收、技术多方面促进组织创新的进行。

中国农村地区区域差别大,小额信贷为了实现有效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目标需要不断地进行组织创新。小额信贷试点为建立多种形式小额信贷组织提供实践经验。对于有典型代表的成功模式,在推广过程中应该结合各地实际,瞄准目标客户,更多地学习其组织建设等各项理念,而不是单纯模式的生搬硬套。譬如台州市商业银行和包头市商业银行在国开行的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项目中,前者更为积极配合地学习国际项目咨询公司(IPC)的技术和组织建设理念,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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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宪忠.小额信贷发展路径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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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lexandraO’Rourke: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

theKeytoSustainableMicrofinancing,LawandBusinessReviewoftheAmericans;Spring2006.

小额信贷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组织金融创新制度安排制度创新

1我国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1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已经有300多家,但大都是国际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和中国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合作,由中国民间组织负责运营的。而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则是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它是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养殖大户和城乡居民个人等设立并运营,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直接以满足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为目的的农村金融组织。与前者相比较,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设立的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1)它的建立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市场定位。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而其中的“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市场定位,要求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够提供更具特色的金融服务。

(2)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比,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由于身处最基层,具有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对农民和农村的金融需求有深切的把握与了解,使它能够根据农民和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和产品创新,从而提供更加贴近农户和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切实达到服务“三农”的目的。

(3)与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中国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其他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相比,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民间组织自身,对外援资金依赖性较小,因而更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4)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创新,目前仍主要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规范地上升到政府的政策法规与体制层面,它在何种条件下被允许从事何种金融活动,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必须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也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和要求。

1.2在我国农村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客观必然性

(1)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少、能力弱,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信贷的需求,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在此情况下,建立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有助于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最终形成一个充分竞争、活跃的农村金融市场,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2)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将加速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新调整,促进城市金融体系的变革。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模式成型后,其运营经验或将拷贝到新组建的城市民营银行中。近年来所热议的城市民营银行或将获得根本性解禁。届时,从农村到城市,新的金融大变局将会产生,这种变局显然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3)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设定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让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合理存在、合法经营,形成一个优胜劣汰、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时机也已成熟。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分行业监管的格局已经完成,各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统一监管,维护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就为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5)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改革包括金融改革提出了严峻挑战。中国要参与国际竞争,作为薄弱环节的“三农”问题日益突显出来,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鼓励包括农村民营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相互竞争,是大势所趋。

2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设立条件

尽管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建立和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尚处于探索试验层面。为此,有必要探讨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一些条件。

(1)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组建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法》,即首先要做到产权明晰,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和要求,坚决防止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成为第二个农村信用社、基金会。由此确保政府只负责制定游戏规则,保证小额信贷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不引入财政担保。

(2)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自然人、企业,并持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试点期间,可先发给其工商营业执照,待其发展完善并到一定规模后,再由银监会发给其正式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以确保其合法存在、合法经营。

(3)以发起人自有资金为主,一般不吸收公众存款,有稳定合法的资金来源。注册资本金额以自然人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得少于5万元;由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少于50万元,以确保其经营规模效益。

(4)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应根据小额信贷贷款金额小、贷款期限短、无需抵押物品等特点,充分发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在贷款金额、期限、偿还方式、成本控制、利率水平等方面,设计出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使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真正受益,这是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件。

(5)自觉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是因为小额信贷组织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一样,具有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如果监管不到位,就会影响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所以需要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监管规则,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3引导和发展我国农村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策略选择

3.1政策界定

鉴于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满足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以及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建议从理论和政策上给予其合理定位。

(1)要从理论上论证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明确肯定它是我国农村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政策上,国家应该出台明确具体的政策法规,引导、支持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创造条件将其融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之中。

(3)要注重培育一个好的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制定一个好的市场化规则。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否真正建立并有效运转,取决于农村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和市场化规则的出台,取决于政府能否制定一个好的市场化规则。好的标准就在于: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准入农村金融市场之后所从事的公开化、合法化的经营活动,主要是依靠市场来调节。

3.2法律定位

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承认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所从事的小额信贷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让其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以便于监控和宏观调控。

(2)明确规定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借贷行为要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3)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所从事的小额借贷业务应缴纳相应的税收。

(4)明确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

(5)要针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建立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加以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管理办法》,将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纳入法制化轨道和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3.3制度安排和创新

建议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规范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加强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探索试点工作。在试点之初,原则上试点县最好只成立一个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试点地区选择方面,应包括四个要素:一是该地区为欠发达地区,农业和私营经济有一定基础,有相对较多的农村经济主体,有较大的民间资金供给和信贷需求;二是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农村金融服务薄弱,依赖外部资金来源,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运作;三是资金持续外流;四是地方政府持开明态度。

(2)重点扶持市场型农户和龙头企业,并在向农户和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建立农户或企业间的联保机制,形成“1+N”的金融服务模式。

小额信贷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增加农户收八及缓解贫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推行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介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概念,并重点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农户小额信货概述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向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其含义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属性。国际社会一般将其视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制度创新,主要目的是增加收入、缓解贫困。

农户小额信贷是指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是农村信用社依法吸收的存款及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贷款发放及收回的整个过程均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具体如下:首先由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再由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进行评定,在信用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对农户发放不同信用额度的贷款证,持有贷款证的农民,在需要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的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内贷款,无需层层办理手续。

2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

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全国及各省市地区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如果将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可持续信贷服务作为农户小额信贷的终极目标,那么中国目前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项目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2.1运作机构问题分析

农村信用社产生于中国农村,并伴随着中国整个金融体系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健全,其职能、性质都在不断的发生转变,几十年曲折的发展历程都打下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烙印,也留下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支农的实力和小额信贷的发放。

首先,由于政策性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盲目地将大量的资金贷给乡镇企业,而大多数企业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原因形成了不少坏帐。其次,农村信用社产权含混不清。由于产权不够明晰,法人治理中权力义务责任的严重失衡,引发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如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滥用职务、粗放经营、滥用职工、加重农民负担、挪用资金、奢华消费等等。最后,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相对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的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水平差、且观念保守、知识老化,加之农村信用社不重视对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其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在众多金融机构中不具有竞争优势。

2.2运作流程中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运作流程,从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始,中间经历了贷款申请、信用评定、发放贷款证、取款、贷后监督,直到收回贷款并做出记录,又再次进行信用评定结束,这八个环从环环相扣,并形成了一个有跟踪反馈并能不断完善、更新的循环系统。

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受到内部、外部一些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或是某些环节缺位;或是某些环节虽然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或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够规范,贷出资金的投放资质量及可回收性均难以保证。

为客户建立信用档案环节。很多农村信用社对于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这一基础性环节十分不重视,有些直接从当地的派出所抄来农户资料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内容也十分简单,对于一些诸如个人品质、经济收入、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等重要的资信内容基本没有记录,不能全面反映农户真实的情况。虽然有些农村信用社也对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但是很多流于形式,调查的质量不能保证。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定环节。由于某些信贷员对农户不甚了解,使得评定小组对农户代表和村组干部有着强烈的依赖性,仅凭他们的一面之词便予以授信。加上在农村一些工作极易受人情、关系和其他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农户小额信贷信用评定失真。除了上述主观原因以外,由于基层农村信用社外勤工作人员编制普遍较少,但对于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工作量很大,很多信贷员虽想尽职尽责,却力不从心,无意中造成了信用评定的不客观、不准确。

关于贷后监督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村信用社按农户贷款证对他们发放了小额信贷,可是贷后检查、跟踪管理工作却没有及时跟上。尤其是一些信贷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款项贷出后,就完成了信贷工作,也不愿意在事后深入农村的田间地头,了解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对于一些农户将自身贷款转借的行为,更是无法察觉。贷后监督环节缺位严重,间接降低了信贷资金的可回收性,增加了农户小额信贷风险。

关于信用等级的再评定环节。这一环节是农户小额信贷运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下一轮信用评定的开始,严格的讲,应该准确地记录贷款的还款数额、未还数额及到期日,同时将这些信息反馈到农户信用档案中,以便下一次进行信用评定,确定新的信用等级。但是一些农村信用社没有严格执行这种制度,没有根据持证农户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和信用程度适时进行调整,对授信额度该增加的没有及时增加,该调低的没有及时调低,该取消持证资格的也没有取消,大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质量。

除此之外,对于农村信用社有限的资源来说,农户小额信贷业务量非常大,而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都用手工操作完成,即使一些信息化管理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也只是运用电脑进行简单的记录与操作,工作效率低,信贷质量也不能保证。至今市场上还没有一套包罗整个小额信贷运作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帮助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资金监控的深度、广度、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全面的获得信贷资金的运作情况。

2.3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目前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和权益,使得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常常处于困境之中。也正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服务宗旨、服务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过程中不能轻松上阵,既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受到多方面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