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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范文精选

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范文第1篇

论文内容摘要:小额信贷致力于为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为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存在的贫困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小额信贷模式,但发展比较缓慢。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政策建议,最后展望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小额信贷释义

小额信贷是指对低收入的人群和微型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小额的贷款、存款、汇款、小额保险及其他方面的金融服务,它包括在农村和城市进行的小额信贷服务。在世界各地实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有多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孟加拉的格莱明乡村银行、印尼的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等。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式的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

小额信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主要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求,贷款对象仅限于穷人,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小额信贷的发展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的小额贷款,目前,从国际范围来看,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正规金融体系之中。

小额信贷在国际上的迅速兴起反映了对金融扶贫的思考,由于较高的操作成本和贷款风险,以及贫困人口的信用度极低,传统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对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为了弥补这种对贫困人口金融服务的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国际发展机构建立了诸如国有的农业发展银行这类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通过其发放大量低息的农业、扶贫贷款。由于政策、项目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加上对吸收存款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类金融机构的扶贫效果往往不尽人意。而小额信贷的产生改变了原来由政府直接给贫困户补贴信贷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由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律运作。首先,从扶贫来看,小额信贷可以解决贫困人口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及应付诸如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同时生产性的小额贷款服务还可以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创造收入,从而最终摆脱贫困。其次,从微型企业的发展来看,小额信贷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一部分初始资金,并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较好的解决现阶段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最后,从发展金融市场来看,低收入阶层、微型企业为扩展金融服务提供了很大的潜在市场。如果能找到比较好的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金融风险的方法,小额信贷机构就可以把金融服务推广到低收入阶层中的一部分,并能维持其本身的正常经营及利润。

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早在1993年,社科院农发所就引入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至今为止,小额信贷在我国已经有十四年的历史,但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总体来说不尽如人意。据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已达到300家左右。比较大的机构和项目的覆盖面达到5000左右的农户,小的不到1000户,在这300家左右的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中,能正常运行的不到五分之一。目前真正达到完全独立运作、达到财务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微乎其微。目前,这些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缺乏有利于小额信贷有效运行的外部宏观环境

长期以来,小额信贷主要被当作一种扶贫手段而不是一种产业或行业,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注册成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依法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也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只有部分小额信贷项目和机构得到了人民银行的允许进行试点,例如社科院的扶贫社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小额信贷项目。非政府小额信贷的不合法地位极大地阻碍了机构的健康发展。

另外,出于控制金融风险的考虑,央行政策对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实行商业银行现行利率水平和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而不是根据市场规律来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这也对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从管理体制来说,对小额信贷的行政管理约束是小额信贷发展缓慢的重大障碍。目前我国大多数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在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例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机构。这一类小额信贷机构转化为完全独立机构的可能性很小,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在资金所有权、管理人员和理事会等方面控制住了小额信贷机构。

(三)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问题

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治理结构不完善被认为是阻碍小额信贷发展的瓶颈。产权不明晰直接与资金来源有关。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或项目的资金基本上完全依靠国内外捐赠,以国际捐赠为主;贷款本金、运作费用、技术支持费用基本依靠捐赠和部分地方政府投入,属于社会公益资金。而社会公益资金本身就没有明确的产权所有者,更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能对这些资金的运用效益负责。

在治理结构方面,尽管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建立了决策机构和监察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基本没有发挥正常作用。较普遍的现象是将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中,理事长由当地政府官员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难以对小额信贷相关人员建立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得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一两个人手中。一些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在治理结构上带有明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特征,容易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四)小额信贷运作模式比较单一

小额信贷特别是实行的贷款模式比较单一,没有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机构和贷款模式,目前的一些金融产品、组织制度安排并不适合我国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户。小额信贷无法通过市场方式自动瞄准最贫困农户,这种瞄准需要特殊的工具以及支付相应的成本。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小额信贷的瞄准目标已从贫困户向富裕户偏移。其原因一方面是低收入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是信贷员和中心主任在机构可持续性的压力下,倾向于贷给有非农经营项目的农户。

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前景

(一)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要明确

小额信贷是扶贫、发展和改善农村及城市低收入群体以及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发展低端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而可持续的小额信贷能够实现可持续的扶贫目标,使更多的贫困人口和微型企业获得急需的资金,实现投资机会,增加收入,从而改善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来说,针对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根本要解决的是小额信贷的性质及目标定位问题。

造成贫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根结底,是由于穷人缺乏控制资本的能力或者说现存的金融体系无法为穷人提供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具有生存技能的人也无法完成自营活动。因此,解决贫困问题需要金融体系能够触及到真正的低收入群体,为他们开展创造收入的简单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使他们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收入来分期偿还贷款。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贫困人口当中,还有一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存技能的群体,他们必须依靠政府的无偿的补助或一些国际扶贫基金的扶助,因为他们缺乏偿还贷款的创收能力,不能将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扶贫目标混同于小额信贷的扶贫目标。

(二)多样化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

目前,有必要对现存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综合治理,一种方式是通过吸引私人资本或商业资本来改善非政府小额信贷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增强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在资金使用、贷款发放及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透明性,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尽量减少政府干预,杜绝由于政府干预所形成的缺乏激励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将之逐渐培育成为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而针对小额信贷资金所有权不明确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支持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的批发资金,通过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小额信贷行业协会或直接通过央行下设的基金会,统一向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批发资金,同时可以制定较低的批发利率甚至在初期以贴息的方式运作资金,当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起来以后,再根据竞争的原则逐渐调整利率,同时也可以促进信贷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竞争环境;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重组、联合来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考虑到项目过于分散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在偏远地区可将资金集中使用,形成规模比较大的项目。

(三)调整关于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的政策

吸收存款是小额信贷机构扩大覆盖面和规模的关键,也是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在财务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关键。国际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的模式运行,既吸收存款同时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的,存款、贷款利率差也比较大。而在我国,不仅贷款利率受到了央行政策严格的限制,而且小额信贷机构不允许吸收存款,这无疑使得小额信贷机构缺乏一种长期的财务上的可持续机制。如果我们希望将小额信贷机构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来运行,那么吸收存款就是维持其存续的基本保障,目前受这种政策约束所生就的金融机构是难以长期存续下去的。当然,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初期,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制定这样的政策无可厚非,但这从另一个侧面显示出我们的小额信贷仍然是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因此,笔者认为,在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运行初期,其贷款资金来源可以依靠机构的资本金,以及批发资金或者央行的再贷款,在今后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适当开放其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存款服务,从而将目前的小额信贷机构真正转变成专门为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服务的独立的金融机构。

(四)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针对目前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应实行不同于普通金融机构的非审慎监管,对于非法集资的小额信贷公司坚决取缔,同时应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控制上,小额信贷即为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主要是发放贷款,并且,贷款的方法并不需要任何的抵押和担保。据调查,目前我国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出现了贷款额度偏大的现象,有些信贷公司倾向于支持小型企业甚至中型企业,而对微型企业和农户不太感兴趣;其次,贷款过程中使用的贷款工具仍然是传统的抵押和担保贷款,少有信用贷款,这就使得小额贷款难以到达微小企业和贫困户手中,这与国家发展小额信贷的初衷是完全背离的。因此,央行在对这一类特殊贷款发放的贷款对象控制上应该制定一套有效的监控机制。例如制定严格审核贷款对象的范围和资质;利用批发资金和其他资源激励小额信贷机构严格发放小额贷款;正面培训和引导小额信贷机构向微小型企业和农户发放贷款等。

参考文献:

小额信贷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为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和弥补信贷扶贫政策的缺陷,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广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由于小额信贷成功解决了长期以来扶贫资金使用中的“三低”(即资金到户率低、资金回收率低、项目成功率低)问题,提高了资金的扶贫效益和经济效益,这种扶贫方式受到了广泛的称赞和肯定。

一、小额信贷外部环境的问题及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问题

市场经济是小额信贷运作机制的载体,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才有可能摆脱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建立起缓解贫困的目标体系;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才可能打破部门垄断,农户的经营行为才有可能完全独立自主,才有可能获得除去资金以外,更多相应资源的能力;此外,也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小额信贷机构本身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发育更为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的缓贫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如贷款到达农户手中后,在其它生产要素当地欠缺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这些生产要素就是一个大问题。目前市场化改革的不配套,已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包括过去片面采取“西化”发展战略造成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既得利益部门的抵制等。

其次,我国小额信贷溶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深,国外的小额信贷完全依靠市场来建立和发展,而我国的小额信贷则很少采用市场法则。这种状况一方面由于客观因素制约,如贫困地区市场化程度低,中央政府对金融行业一向严加管制。另一方面也与我们思想和操作上的不足有关。小额信贷本身就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一个向贫困人口提供市场帮助的机制,一个向市场化程度低的贫困地区灌输市场意识的通道。

(二)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政策

政府对于缓解贫困的政治承诺以及各种缓贫计划的干预与介入程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强或弱化小额信贷的缓贫效果。纵观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更像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

1.政府行为对小额信贷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债务豁免的直接干预。这些出于良好愿望来帮助农民的贷款减免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的信用,使贫困目标群体对信贷产成了豁免预期,严重影响小额信贷款项的到期回收率。长此以往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尤其是贫困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这将更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发展。

2.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导致强迫命令。

3.政府还有很多其它的职能,尤其是地方政府,它不可能一直对小额信贷保持同样的关注,所以在运行环境没有得到规范的条件下,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时冷时热,对小额信贷的长期发展也是很不利的。

4.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素质和企业家精神,尤其是在目前这些政府的小额信贷管理组织都具有一定临时性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要求他们对小额信贷有很大的积极性了。

5.因为我们很多扶贫贷款所采取的低息政策,某些政府官员还有可能利用小额信贷以权谋私。

(三)法律法规的问题

目前,尽管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有些甚至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试验的批件,但所有这些小额信贷机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也不具备一般经济实体所具有的融资资格。这种状况不仅使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地筹集相对低廉的资金,而且也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民间机构的定位也使得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受到严重束缚。

二、额信贷内部机制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1.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试验项目

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由于中国特殊的体制问题,许多小额信贷机构依赖于政府组织建立起来,缺乏职能上的独立性,管理人员不能专职化和专业化,表现出明显的机构缺位。

2.政府主导型项目

严格地说,这类项目不能称为规范或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项目,而将其称为扶贫项目可能更合适。从这类项目的体制多变和不适应发展的形式、缺乏专职队伍建设、强调补贴利率政策等方面看,也说明其不具备持续性发展的目标。政府部门与农业银行业务部门之间存在“两张皮”现象,两者的责、权、利关系模糊不清或不对称,且难以监控,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造成贷款的回收率大幅下降,造成国家资财的大量浪费和流失。

3.正规金融机构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活动

目前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主要是在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强力推动和支持下开展的,农信社本身并没有多大积极性。农信社不情愿的理由很简单,除去央行的补贴,小额贷款的成本很高,在利率不能同等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农信社肯定要亏本。而央行的大规模的补贴能持续多久也值得考虑。

(二)资金来源问题

对于非政府小额信贷项目来说,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资金在来源上就受到严格的限制。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目前唯一被默许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和部分扶贫贷款,然而,只靠国外的捐赠和贷款永远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

政府主导型的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扶贫信贷资金。这部分资金是农行管理的,而农行要先自筹资金,再由财政贴息。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如在本地无法通过吸储解决,下级农行要向上级农行拆借。因为贫困地区的贫困县吸储量很小,常规贷款尚嫌不足,所以扶贫贴息贷款需要拆借,而拆借款要付3.75‰的月息,可是发放给农户的利率则为年息3%,农行的借贷利率倒挂。再加上运作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农行发得越多,亏得越大。所以这种资金运行方式的可持续性也是可以打上个大问号的。

(三)低利率的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大多实行低于商业银行利率。如陕西、广西等省区由政府出钱资助的小额信贷,年利率为2.88%[3]。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是依据我国中央政府确定并执行的扶贫开发贴息贷款的利率。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不违反金融纪律;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扶贫的原则,减轻贫困贷款者的利息负担。但事与愿违,低利率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1.低利率不能补偿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

国家严格管制的利率政策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没有根据每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利率的权限,就如同在市场上购物,销售者没有根据市场产品供求情况进行定价的权利一样。如果把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个理性经纪人来看待,他不会长久地经营亏本的生意,在无利可图或预期亏损没有可能扭转的情况下,他自然而然的会选择退出这个市场。

2.低利率往往导致高违约率。

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和放贷者都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以不按期归还甚至根本不必归还,或者说可以赖帐,从而造成低还贷率。

3.低利率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里。

因为利率低,借贷者有利可图,一些手中握有权势的人便积极钻营,设法将贷款转移给他人,从中渔利。结果国家的优惠政策,被贫困地区强势的“先富裕起来的”人群所霸占,真正的贫困者反倒难以沾边。

4.低利率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

这是因为,较低的利率将给借款者一个错觉,即小额信贷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商业交易,既然压力不大,就容易产生松懈情绪,认为用好用坏无所谓,经营上马马虎虎,有收入就还钱,没收入就欠着,说不定拖一拖也像以前的扶贫贴息贷款一样可以不还了呢。借钱态度如此,更不会在选择经营项目上慎之又慎了。

(四)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问题

从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各类机构来看,都存在项目运行和财务两方面管理水平低的瓶颈制约。农信社是目前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比较,农信社无论是自身的硬件设施,还是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都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上。面对金融市场化进程,识别与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明显不足。从实践中来看,其管理成本也相对偏高。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在内部管理上,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信贷质量管理能力弱,信贷质量比较差,表现为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比较高。

(五)小额信贷监测与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中央银行没有制定任何专门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而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长远目标,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资金安全当然也就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具体表现如下:

1.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或者没有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机构;已设立的不少流于形式,不能正常发挥作用[4]。

2.小额信贷项目的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在中国的小额信贷扶贫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基层机构提出项目并组织实施。而这些政府机构并不承担贷款使用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就容易造成由地方政府提出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或者个人主观意志,甚至成为地方行政官员树立个人形象的工具。

3.小额贷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的额度虽小,但面向的是千家万户,发放和管理中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无论农行,还是还是非政府组织及其它小额信贷机构,在机构网点上都难以满足小额信贷管理的需要。甚至乡村机构最多的农信社,也感到管理力量不足。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贫困农户对利用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缺乏信心和途径,甚至错误地将小额信贷款视同无偿扶贫救济款,因此容易出现小额贷款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等情况。主客体两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在小额贷款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妨碍了小额信贷扶贫效用的发挥。

4.小额信贷的回收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中国的小额信贷大部分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贷款无需抵押,因此贷款能否按时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贷农户的现金流状况以及个人信用

5.小额信贷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小额贷款在运作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失是必然的。正常的商业贷款,主要是商业银行在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来弥补这部分损失。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国的小额信贷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而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又比一般商业贷款要高得多。况且,众所周知,在自然条件恶劣的那些地区,坏帐损失还要更高,小额信贷机构要以低利率对应高呆帐比例,难以建立有效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当然,我们可以说还有捐赠和政府补贴,但对这种方式的依赖性越高,小额信贷的自我发展就越受限制。何况,贫困地区的政府又拿得出多少钱来补贴呢?

参考文献

[1]艾路明.小额贷款与缓解贫困[M].第一版.北京:科学经济出版社,2000

[2]刘文璞.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A].刘文璞.中国小额信贷十年[C].北京: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05

[3]社科院小额信贷管理体制课题组.关于改进和完善政府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管理体制的研究报告[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8(5)

小额信贷范文第3篇

1.促进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完善正规信贷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我国要十分重视专业小额信贷机构,对于符合国家的规定的,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造和完善,给予合法地位,进行资金上和政策上的扶持,促进它们的快速发展。对于不符合我国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取缔和整治。同时还应不断完善正规信贷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例如在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小额信贷业务部门,制定一套区别于银行其他部门的运作方式和绩效考核方法,基于各自情况,以有针对性的政策来对其进行引导。国家也可以降低甚至免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税,以提高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2.改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外部发展环境

我国政府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常常会进行过多的干预,对一些政策的资金投入却不到位。这是十分不利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政府应充分发挥经济职能,减少政府干预,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建造一个稳定而平等的外部环境,提供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小额信贷发展加大扶持力度。这样才能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在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中持续发展。

3.允许农村信用社自主制定合理地小额信贷利率

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农村信用社就必须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单单强调小额信贷的政治意义,而要理解信贷扶贫的概念和真正意义,取消对小额信贷的利率上限,允许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成本,自主制定合理地小额信贷利率,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村信用社负担得起对农户长期的小额信贷服务。同时为了不损害农户的利益,农村信用社也不能制定太高的利率。

4.加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

农村信用社传统的经营理念已经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户丰富的信贷需求,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变得缓慢起来。为了促使农村信用社持续快速的发展下去,应努力转变经营理念,不断引进先进理论,与时俱进,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农户的需求层次,设计并完善一套合理科学的创新经营模式和小额信贷服务,不断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同时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对信贷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安排信贷员进行对相关理论的学习,从而全方位提高信贷员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和业务水平。不断充实对信贷员队伍,公开选拔高素质人才。

二、总结

小额信贷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益性小额信贷;政府角色;产权;治理结构

一、公益性小额信贷界定

小额信贷常被分为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而制度主义又可分为偏向扶贫等公益目标和偏向盈利目标两类,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制度主义中偏向扶贫的那一类小额信贷,既不包括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也没有包括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成立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和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扶贫为目标的小额信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最大的差别在于是否以扶贫为宗旨以及贷款额度的大小,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可以称为“公益性小额信贷”。

公益性小额信贷是一种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信贷方式,它既区别于通常的正规和非正规信贷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扶贫方式。迄今为止的公益性小额信贷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有明确的社会目标,区别于纯商业目标,不以赢利为目的,同时它承担着扶贫任务或者更多的社会职能;第二,重视客户的参与并且保持密切的联系。公益性小额信贷不把小额信贷看成单纯的经济关系,而且会定期的访问农户,了解客户的需求;第三,重视对穷人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并将之视为实现其目标的内在要求。

二、从产权和治理结构分析公益性小额信贷需要政府扶持的原因

1.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所有权缺失。所有权在产权中居于首位,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产权主体把财产当做自己的专有物,排斥他人随意加以侵夺的权利。”在中国,由于大部分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属于非政府组织,而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经营的小额信贷的性质。非政府组织的特点是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并且,非政府组织没有明确的盈利目标。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和盈利目标成为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小额信贷机构所有权缺失会带来一系列后果。首先,由于所有权的不明晰,导致机构缺乏承诺;其次,所有权的不明晰导致权责利不明晰,出现问题之后权利、责任和利益之间发生互相掣肘情况,严重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声誉和效率;最后,所有权不明晰导致小额信贷的规模扩大困难,最终阻碍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运作进程。

2.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产权不明晰。资金作为一个机构运转的血脉,在小额信贷机构中同样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中国主要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中,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捐赠资金、软贷款和委托资金。从以上三种资金的来源看,这些资金属于社会公益资金,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属于公益信托的范畴。从严格意义上说,公益信托资金没有明确的产权所有者,它不属于某个人或者团体,这种资金为社会公益而存在。

公益性小额信贷资金产权的不明晰同样有一系列严重的后果。首先,资金利用率极低,缺乏资金利用的动力,造成资金的闲置;其次,没有人对资金安全承担责任,出现问题,只能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追究过任何职位责任和领导责任;最后,资金产权的不明晰,成为小额信贷机构转型和商业化的最大障碍,影响到小额信贷机构规模的扩大和健康发展。

3.公益性小额信贷治理结构落后。公益性小额信贷治理结构的落后的突出表现就是“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内部人控制又影响到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和扶贫的目标。中国现有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是在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缺失情况下产生的,是在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和资金产权的情况下,为了运作小额信贷专门建立的。虽说形式上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但从功能上说,有效的管理体系是缺失的,因此内部人控制就成了小额信贷管理的实质。治理结构作为机构运作的重要一环,是机构软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治理结构落后时,整个小额信贷有可能陷入瘫痪的状态。小额信贷的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同时,治理结构落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后果。首先,内部人控制导致机构管理水平落后,机构业绩水平低下。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之下,机构利益大于社会利益,从而导致社会公益资金的使用效果非常差。其次,影响小额信贷业务的扩展。自2000年以来,公益性小额信贷基本上处于萎缩状态,这与非政府组织机构能力低下和不良业绩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我们可以从上文的分析中看出,公益性小额信贷在产权和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是需要有一个外界的力量——政府来扶持其发展的。三、政府在公益性小额信贷运作过程中的监管角色和服务角色定位

(一)政府在公益性小额信贷运作过程中的监管角色分析与定位

第一,对公益性小额信贷有一个监管的框架,不吸收存款时采用非审慎监管的办法,或注册登记的办法,可以依法进行小额信贷业务。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同于一般金融的特点,对小额信贷的监管可以是现有监管机构中新成立的独立的部门,或独立于现有监管机构以外。第二,政府还对经营良好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支持,如提供批发资金。第三,实行税收优惠,改进呆坏账核销机制。公益性小额信贷主要服务于低收入人群,增强弱势群体的“造血功能”,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对小额信贷给予了税收优惠,降低借款人成本。中国税务当局也应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理解发展小额信贷的重大意义,免除小额信贷机构或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税,降低所得税,推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政府在公益性小额信贷运作过程中的服务角色分析与定位

1.政府在公益性小额信贷运作过程中的服务角色分析。在服务型政府的界定中,政府服务的功能凸现,而传统的掌舵功能下降;政府的主要职能开始由公共行政转向公共服务。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作为经济领域内一个不容忽视的小额信贷项目运作应该怎样运行,应该怎样在服务型政府的视野之下规范自己的活动,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具体说来,在服务型政府的视野下,政府应该提供以下服务才能担当起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才能在这个意义上实施自己的责任职能:第一,政策引导。要在这个环境内健康有序地运行,作为服务型政府的一个职能就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出,这些政策主要侧重于对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运作的健康发展,在对小额信贷服务的意义上更加有效、有序地进行。第二,组织协调。向公共服务政府转变,在面对小额信贷项目运作中,政府还负有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义务。

具体来说,就是从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的引进、小额信贷项目运作中出现问题后的咨询工作。政府有关的技术部门可以提供组织一系列问题的规模咨询活动以及解决问题的规划指导,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出现,合理调节,重点解决。

2.中国政府在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运作中服务角色定位。第一,提供众多公共政策支持。小额信贷进入中国之后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不完善的状况下,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小额信贷不可能走出自身的困境完成自身的目标。所以,急需出台一部把公益性小额信贷的发展规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在法律的平台之上,小额信贷才有可能走出所有权缺失的困境,因为产权的规范是来自于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的平台之上,小额信贷才有可能走出资金产权的不明晰困境,按照法律完善资金的有效使用制度;也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之下,小额信贷才能走出治理结构落后的状况,实现自身规范发展。政府给予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后,并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允许其扩大金融业务,直至可以吸收存款。近年来,有的学者指出公益性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有可能是慢慢走向商业性质的小额信贷。中国政府和政策制定机构,应该做好这方面公益性小额信贷“转型”的各方面准备,如果可能可以提供众多的政策支持。第二,发展方向引导。首先,引导小额信贷模式的组织制度创新。通过重组、联合的方式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将小额信贷的业务从现在依托的非政府组织中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这样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的最大特点就是宗旨和目标明确,避免了原有部门的渗透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能够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其次,规范和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由于中国小额信贷有着自己的特点,那就是自从引进之后就形成了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局面。而在中国,由于传统和历史的原因,非政府组织一直发展滞后,并且与政府部门和商业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综上所述,政府角色在支持在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些中国小额信贷项目的经验证明,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是开展小额信贷项目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正因如此,处理好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运作中的政府角色能够有效地推动其在中国的展开与良性循环,推动其在中国的可持续的发展。而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的展开又跟国家的扶贫等社会福利政策密切相关,怎么让更多的贫困人口脱贫也一直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公益性小额信贷在中国今后的发展必须要做好政府的角色定位。

参考文献:

[1]孙若梅.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3]吴宝国.扶贫模式研究——中国小额信贷扶贫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4]陈华.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J].经济前沿,2007,(5).

[5]陈杰.小额信贷在中国扶贫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6).

[6]武翔宇.中国小额信贷监管研究[J].经济纵横,2007,(6).

小额信贷范文第5篇

在这春暖花开、充满希望的阳春三月,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小额信贷考察座谈会。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女士,先生,先生,先生,女士,先生,先生,先生。

首先,我们向以女士为首的国际金融公司考察团一行表示热烈的欢迎!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

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同志介绍县情。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

请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长先生介绍情况。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

请人行县支行行长先生介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