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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中学生事迹材料

文明中学生事迹材料

文明中学生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树立榜样,展现我校优秀的少先队员健康向上、活泼进取的时代风貌,同时进一步活跃少先队生活。

    二、评选范围

    在校的三、四、五、六年级少先队员

    三、评选条件

    1.养成讲文明习惯,培养少先队员的十条修养。做到珍惜时间、诚实守信;彬彬有礼、乐观向上;勇敢顽强、自主自动;勤劳俭朴、有责任心。

    2.做快乐队员,积极投入少先队的各项活动。尤其在“好习惯伴我快乐成长”、创建快乐中队、“我为班级、学校添绿叶”等活动中有突出的表现。

    四、评选流程

    1.各中队(班级),以民主推荐为原则,通过个人自荐和中队(班级)推荐,评出5名同学。

2.各班根据评选出来的同学,写一份本班最突出同学的事迹材料。

    材料要求:

    (1)事迹材料字数400字以上。

    (2)事迹材料内容不要空洞,要把典型突出的事迹写具体、形象。

    (3)事迹材料最后一部分写评选人有关的获奖情况。

3.各班将本班事迹材料、名单、照片(评出5人一张照片,本班突出同学一张特写,要有校别、班别、谁怎么样的文字说明)6月2日电子稿钉钉发给大队辅导员邓海明老师。

    4.学校大队部根据事迹材料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好少年。

    评审组成员:    

    5.评选结果张榜公告三个工作日。

文明中学生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笔迹;笔迹鉴定;样本;收集

笔迹鉴定是通过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之间的两相比较进行的,而提取满足一定要求的样本笔迹是对笔迹进行比较检验鉴定的基础。笔迹样本的真实性及对书写人书写习惯反映的可靠性,是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关键。提供可靠、充分的样本笔迹就能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相反,就难以做出鉴定意见,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在现实办案中,笔迹样本的数量与质量往往对鉴定意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收集分析笔迹样本,综合运用笔迹样本的各种信息,为确保鉴定质量为检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证据先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委托笔迹鉴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收集样本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取样本的主体缺乏专业知识

在不同的诉讼中,样本作为证据资料,由不同的主体依据证据规则收取和提交。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里的大多数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不是物证技术,而是侦查或者法律,也有的是从其他部门调入技术部门,物证技术专业水平较低,素质不高。这就决定了他们难以按科学鉴定的要求收取提交样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收取提交样本材料,但是由于律师、当事人等也较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收取的样本也较难满足科学鉴定的需要。同时由于法官也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对样本的审查也往往不严,使样本提交后不能满足鉴定的需要。

除当事人主动提供比对材料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是收集和选取样本材料的第一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文书过程是否顺利,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由于办案人员对文书鉴定知识认识有限,缺乏对样本收取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导致送检的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此外,在送检的过程中,送检人员对文书物证保管不力,经常会对检材进行勾画、重描或折叠,这些都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收取的样本特征反映不充分

样本特征是客体特性的真实反映,是鉴定的科学依据。就笔迹鉴定而言,影响笔迹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如生理、心理、文书格式、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纸张、字体、字形书写时间等。客体反映条件不同,特征反映会出现差别。如果样本仅反映了其中部分特征,会影响鉴定人的判断,如笔迹鉴定中,检材为某人快速书写的字迹,而收取的样本均为此人慢速书写的字迹,这时,在连笔特征、笔画简化、运笔方式、笔压等方面检材与样本都会存在差异。如将此样本作为比对样本,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肯定会受到他人质疑。因此,样本笔迹必须能够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真实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甚至是各个阶段的特征和特征的变化规律等。

(三)样本并非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

即指样本出现混同,样本不是或者不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在笔迹鉴定实践中,表现为样本字迹材料并非都是嫌疑人书写。由案件当事人提供样本时,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人的字迹当作自己的字迹提交给司法办案人员。收取样本时,办案人员不注意分辨或者没有问清当事人,将多人书写的笔迹误认为是嫌疑书写人的笔迹。样本并非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不仅会给鉴定人的鉴定带来困难,而且易发生鉴定结论的错误。如样本均为另一客体的反映体,鉴定人经过比较检验很容易就得出否定同一的结论,而样本出现混同,会使鉴定人在比较检验过程中迷失方向,有些特征点符合,有些特征点存在差异,导致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两种结果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样本缺乏真实可靠性,是科学鉴定的大忌。

(四)样本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

样本收取要求时间上的连续性,是为了能充分、全面了解受审查客体的变化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无论书写动作习惯还是印文印面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书写动作习惯的改变表现为字迹的改变,印章印面的改变表现为印文特征的变化。鉴定时通过对时间上连续样本的研究以发现客体自身的变化规律是要求样本时间具有连续性的根本目的。这在笔迹鉴定或其他习惯类客体鉴定中显得尤为重要。

(五)偏重实验样本,忽视自由样本

文书鉴定中实验样本较自由样本更容易收取,只需要求案件当事人书写字迹或交出印章即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办案人员都偏重收取实验样本而忽视自由样本。当然,在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不愿意提交自由样本,而对另一方提供的自由样本又加以否定,从而使自由样本的收取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实验样本就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

另外,也有办案人员很难找到自由样本,怕收取到错误的自由样本,或者只为了图省事,大量使用实验样本。从根本上说,这还是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自由样本和实验样本在鉴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实验样本虽为当事人所写,但是容易伪装或变化,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地控制调节书写动作或摹仿他人字迹,从而使笔迹特征发生改变。

二、笔迹样本的收取原则

针对笔迹样本收集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收取笔迹样本必须遵守如下的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样本的提取扣押必须由办案人员亲自执行。办案人员不得在法案地或某一范围内广泛收取群众的笔迹资料做样本使用,只能收集重点嫌疑人或相关人士的笔迹资料;秘密收取的必须转换成公开收取;公开收取的必须严格按照提取扣押笔迹检材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收集特定人士的笔迹资料作为样本,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报批;必须由受审查人辨认后加以确认;必须审查其来源是否真实。民事案件中收集笔迹样本必须征得受审查人同意,所收集的笔迹样本资料必须经过受审查人和对方当事人、相关第三人确认。

三、笔迹样本的收集方法

样本收集的方法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公开的、秘密的,等等,并且针对不同种类的样本,其具体收集方法也有所不同。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的途径和方法很多,有单位或组织提供的,有涉案双方当事人主动交出的自己或对方的笔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收集、提取时要一一标记清楚,但不能破坏其原始状态。

(一)秘密收取笔迹样本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案后样本、自由样本的收集。秘密提取,即在向嫌疑人保密的状态下,通过嫌疑人所在单位,组织,从他们保管的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中提取笔迹样本。如人事档案、文件档案、财务档案、考试试卷、计划总结、心得笔记、年度考核表等。

(二)公开收取笔迹样本

这是收集笔迹试验样本的常用方法。总体而言,收集笔迹试验样本可以采用一下几种方式进行:(1)默写。针对民事案件中的一些条据类或者字数少的检材,若受审查人已经知道检材的内容的,可以责成受审查人默写检材相关内容。(2)听写。事先编辑一段文字,把检材中的特征字编入其中,收集时由办案人员当面口述受审查人书写。(3)抄写。事先寻找并确定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印刷品,或者编辑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材料并打印成印刷品,收集时责成受审查人照抄全部内容。

公开收取笔迹样本应该注以下事项:搜集之前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必须由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或民事案件的庭审法官亲自监督收取;监督人应营造一个轻松平常的书写环境,使受审查人保持平和心态;案后样本应该以常速或快速书写;案后样本的内容不得与检材样本的内容完全重复;不得复制带有反动性、民族或种族歧视、侮辱或诽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作为试验样本;单一形式且相同内容的实验样本书写不得少于三遍,每种形式书写不得少于两遍。

值得引起注意得是,笔迹样本的提取工作并非都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应根据检材笔迹物证形成的具体情况及案前、案后样本的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地隔时(上、下午)、隔天(一天或几天)、多次(三、五次即可)分别提取。对于精神紧张的应耐心做思想工作,让其相信笔迹检验的科学性,力求使其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再现真实的书写习惯特征。总之,收取笔迹样本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文检技术人员要认真核实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方法,对于来源不明或非法提取的样本,有权拒绝使用。提取笔迹样本,首先要吃透检材,做到主要特征字迹心中有数,有备而取。其次坚持全方位、多渠道,条件优先,宁多勿少,切忌粗枝大叶,张冠李戴。坚持以发案时期、案前及历史样本秘密提取为主,案后正常样本为辅,听写样本为必要补充,实验样本为最后验证的指导思想,深入、细致、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为笔迹鉴定做出准确结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文明中学生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东寺庄中心小学开展“新时代好少年”宣传活动总结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一”前夕,学校按照市文明办、教育局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集中开展向“新时代好少年”典型学习活动。

周一升旗仪式大队辅导员向全体队员发出向“新时代好少年”学习倡议,倡议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学习他们热爱学习、热爱生活、热爱劳动、关爱他人、文明守纪的主要事迹。学校新增“新时代好少年”宣传展板,张贴宣传好少年事迹材料;利用“校园广播站”、网站,展示和播放好少年材料,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各班班会组织观看王禄升好少年宣传片,写出深刻观后感受;发挥新媒体效应,将他们的事迹材料发至班级家长群,让孩子和父母共同观看,学习事迹,感受好少年的成长故事,取长补短,努力提高自我,人人争做新时代好少年。

“新时代好少年”推选活动以来,学校积极参与,公开、公正层层推选好少年人选,在学生中起到了“树榜样力量 学榜样事迹”的浓厚氛围,让学生学有榜样、行有示范、赶有目标,在学习和争做新时代好少年的过程中受到激励、陶冶和锻炼,引导学生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全面健康成长,从小树立听党的话、跟党走誓言,人人争做新时代的好少年。

文明中学生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无碳复写纸;形成原理;笔迹特征;笔迹检验

一、无碳复写笔迹的形成原理

无碳复写纸是一种隐色复写纸,具有直接复写、直接显色的功能。它与传统的复写纸不同,无碳复写纸的形成原理是化学反应,即在外力作用下,使微胶囊中的力敏色素和油溶液溢出与显色剂接触后发生染色反应,从而起到复写的作用。无碳复写纸由上、中、下三层纸构成,上纸和中纸的背面均涂有一层微胶囊(含有力敏色素),中纸和下纸的正面涂有活性树脂(显色剂)。当有压力作用到纸上时,微胶囊受压破裂,其中的力敏色素与下一纸张正面的显色剂接触并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将笔迹显出。

二、无碳复写笔迹的特征

(一)不受复写影响的笔迹特征

1、字的形体特征。无碳复写笔迹与原书写笔迹在字的熟练程度、大小、字体、字形等特征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字的大小特征来说,无碳复写笔迹中字的大小与原书写笔迹中字的大小是一致的。

2、文字布局特征。无碳复写笔迹的标题位置、提行空格、首行缩进、段间距、行间距、文字与格线之间的关系、页边距的大小、程式语的位置及其与正文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布局特征也具有相对稳定性,不易受复写影响,此类特征对无碳复写笔迹的检验具有相当高的价值。

3、字的基本写法特征。错别字特征属于字的基本写法特征,字的基本写法特征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受复写影响。错别字是书写人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形成的错误的书写习惯特征,它不能轻易改变,反应了书写人独特的书写习惯。因此,字的基本写法特征对于无碳复写笔迹的检验也同样具有较高价值。

4、标点符号及其他符号特征。标点符号的位置、形态、大小、起收笔的方向、使用规范程度、使用频率以及阿拉伯数字或英文、货币等其他符号的特征表现也具有稳定性,它们不受复写的影响,所以在无碳复写笔迹检验中也是一类不容忽视的特征。

(二)受复写影响的笔迹特征

1、笔画的交叉特征。笔画的交叉特征是人们在书写时,笔画之间交叉部位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比如笔画交叉点的形态、笔画交叉点的相互位置关系、交叉笔画的先后书写顺序等。无碳复写笔迹作为一种远距离书写方式,在加上其特殊的形成原理,常常会造成笔画交叉部位特征表现不明显或特征表现失真,如难以判断交叉笔画的先后书写顺序。因此笔画的交叉特征易受复写影响,不具有稳定性。

2、笔痕特征。笔痕特征是由书写工具与书写物面相互作用,在书写物面上产生的一种痕迹特征。它产生于字迹笔画的起笔、行笔、收笔过程中,主要包括起收笔痕、笔画点痕、笔画划痕等特征。因为无碳复写笔迹不是由书写工具直接接触纸张而形成的,因而很难表现出笔痕特征。

3、运笔特征。运笔特征被誉为笔迹检验中的精华特征,分为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因为无碳复写笔迹不是由书写工具直接作用于纸张上而形成的,所以复写对运笔特征影响较大,导致一些微小的运笔特征表现不明显或者无法表现出来。比如说尖状的收笔特征,因为在收笔时用力稍轻而可能导致复写效果不明显,表现为特征失真、不明显,难以观察到。

4、抑压力特征。抑压力特征能反映书写人书写字迹时用力轻重的习惯,文字笔画的曲直、粗细、墨迹浓淡、纸张墨迹洇散程度、圆珠笔油的堆积状况、笔画分叉状况、笔画沟痕的深浅、纸张背面及衬垫物上的压痕表现等特征都可以很好地体现抑压力特征。但是,由于无碳复写笔迹是一种远距离书写方式,不是由书写工具直接接触纸张而形成的,因此难以表现出抑压力特征。

三、无碳复写笔迹检验的方法

(一)应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在对无碳复写笔迹进行检验鉴定时,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是重要前提条件。在检验鉴定所需之时,可以分别寻找当事人双方具体了解情况,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重点调查当事人双方的工作生活环境、结论与客观事实是否吻合、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具备客观条件,避免出现轻信一方和主观臆断,做到不为案情左右。

(二)广泛收集相关的样本材料。广泛地收集相关的样本材料是保证检验鉴定结果正确性的一个重要保证。由于无碳复写笔迹独特的形成方式,这就决定了必然至少存在一份以上的相关材料与其形式、内容等相同。在对无碳复写笔迹进行检验鉴定时,应尽最大努力收集寻找该份材料,因为该材料的形成时间、形成方式等都与检材一致,在与检材进行比对检验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也能提高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必要时,鉴定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当场制作实验样本,并且可以多次收集样本材料,以便于印证相关特征的稳定性。

(三)选用稳定性强、不受复写影响的笔迹特征。无碳复写笔迹的形成与一般笔迹的形成相比而言具有特殊性。由于无碳复写本身会对笔迹特征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检验鉴定时,应当重点判别特征的质量高低。容易受到复写影响的特征稳定性较差,研究价值质量不高,不能作为检验鉴定的主要依据。而不受复写影响的特征稳定性强,研究价值质量高,可以作为检验鉴定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系统检验的方法论,综合评断,不可妄下结论。与一般正常书写笔迹一样,在对无碳复写笔迹进行检验鉴定时也同样需要经过客观科学的综合评断,坚持系统检验的方法论。要全面系统地对检材与样本的各类特征进行分别检验,然后逐一进行比对,做到分别检验与比较检验相结合。在评断特征的价值质量时一定要慎重客观,不能为案情所左右,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总体评估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本质属性。

参考文献

[1]弘扬古田会议精神 培育公安忠诚英才――2015年华东地区公安院校学生工作研讨会召开[J]. 公安教育. 2016(01)

[2]郑会青,沈燕梅. 论公安本科院校非公安类专业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J]. 人力资源管理. 2016(08)

文明中学生事迹材料范文第5篇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笔迹检验鉴定结论必然要求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即真实性、客观性与合法性。在笔迹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被采信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关键词:笔迹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科学性

一、笔迹鉴定的概念

文件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书检验,是指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1]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采信

证据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采信规则,二是证据使用规则。证据采信规则是指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证据构成要件的原则,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作为科学证据的笔迹鉴定结论则还要满足科学性原则。

(一)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判断。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它首先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次,证据具备客观性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就笔迹鉴定结论而言,第一,它的存在形式必须是客观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人可以感知。第二,笔迹鉴定活动必须是客观的。是合理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识或认定某种客观事实的过程,具有经验上的“可重复性”与技术上的“可验证性”。第三,笔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可靠的,所证明的对象是不以双方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案件事实真相,所依据的手段是科学有效的,进而得出结论是客观科学的。第四,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还应当表现为它与案件中其他证据客观的必然联系上。

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判断,需要从鉴定文书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适格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任何一个方面存在瑕疵都会影响到鉴定的客观真实,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笔迹鉴定文书必须采用规范的表现形式,以其原始状态出现,必须由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方能有效。笔迹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必须科学、合理,经得起验证和推敲。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科学、准确、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鉴定人不能违反回避制度,才能避免在鉴定中有所偏袒,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判断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和性质所决定的。”[2]关联性是鉴定结论被采纳的首要条件。确定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首先,要确定该证据指向的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即提出的这个证据是针对哪个争议问题的。其次,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是否具有证明性,也就是说与没有该证据的情况相比,它会使该问题要点更为真实或更不真实。如果对这个证明性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相关性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换一句话说,关联性可以界定为一种证据可以适当证明案件事实的倾向性。

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表现在它与其他证据及整个案件事实有着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我们可以把整个案件事实分解为多个待证单元,每个单元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实,而每个证据都蕴含有一定的案件信息资料,从不同侧面反映着案件事实。笔迹鉴定结论是为了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个待证事实而存在的证据,应当与整个案件事实有着客观必然的联系。

笔迹鉴定结论大多数时候应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除了少数案件因为书写事实的确认可以直接构成犯罪行为,此时笔迹鉴定结论可作为直接证据外,绝大部分情况下,它仅仅只是证明某份材料是谁书写的而已,并未直接证明是书写人作的案。例如,在本单位侦查的一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崔某请无关的人代为填写审批表,经检验得出的鉴定结论认为不是崔某所写,经过进一步侦查找到了书写人并经鉴定确认。此案件涉及的两份笔迹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诉等其他证据相互衔接,各自反映了案件事实一部分信息,共同印证了犯罪嫌疑人过程的供诉,间接证据辅助确认直接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

(三)笔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判断

笔迹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是指它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特性,即鉴定的主体、程序及其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在法庭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笔迹鉴定主体合法,即笔迹鉴定的申请主体、聘请主体、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等均应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说明我国的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独自享有鉴定启动权与决定权,而诉讼当事人只有对依上述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请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力。

笔迹鉴定实施主体应同时具备技术资格和法律资格。技术资格是指鉴定主体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鉴定资质。我国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与限制,即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明确了鉴定实施主体的法律资格。

2.笔迹鉴定的实施程序合法要求鉴定对象、鉴定管辖、鉴定期限、鉴定监督、鉴定人回避及其出庭作证制度都要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文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第二十条)实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的义务。

3.鉴定的表现形式合法,主要指笔迹鉴定标准具有法律依据,笔迹鉴定结论的格式、签字等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7条规定“鉴定文书是记录鉴定由来、检验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法律文书。制作鉴定文书,应当使用标准格式。”

(四)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判断

笔迹鉴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存在怎样的科学,这是笔迹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需要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表现为:第一,笔迹鉴定理论依据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通过将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的特征,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是否同一人书写。所谓书写习惯就是书写人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形成书写动力定型。由于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个性气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而这种不同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中反映出来。即便是在非正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人固有的技能习惯仍会克服外界各种干扰和影响而顽强地表现出来, 这是任何意欲改变笔迹的人都无法克服的矛盾。因此,故意伪装、模仿和书写条件改变会给笔迹鉴定造成一定的困难,但由于笔迹具有反映书写习惯的属性,只要掌握各种伪装、变化笔迹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在鉴定中排除假象和干扰,把握书写人技能习惯的特性,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3]

第二,笔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的最根本目的是认定书写人,为典型的人身同一认定。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对包括笔迹鉴定在内的各种同一认定均具有普适性,故笔迹鉴定同样遵循此步骤,即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并推断出结论。[4]其所采纳的主要方法为比较检验法,经理论研究与实践证明是科学的。且现有的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为比较法有效、可靠地使用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如各种比对仪、文检仪及相关的计算机处理软件等。因此,遵循客观的科学规律,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就可以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一旦脱离客观规律,即使再先进的仪器也难以揭露真相。

注释:

[1]贾玉文、邹明理等:《文检技术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

[3]洪坚.文件物证检验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制,2006:29,15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