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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意见

医保工作意见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村干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参保条件

实施对象为全乡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按照乡规定职级数正式聘用、自愿参保的现职村脱产干部(不含因超龄而留用不聘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应同时按规定参加其他各类社会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1、医疗保险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缴纳,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

2、医疗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收缴,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保险费按缴费基数13%的比例缴纳,由乡、村、个人三级按比例共同承担,个人负担部分不低于2%。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医疗保险费,乡、村各承担5.5%,个人负担2%,其他村干部的医疗保险费,乡、村各承担5%,个人负担3%。参保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大病救助金由行政村承担,同时失业、生育、工伤的保险费集体负担部分按乡、村各50%承担。。

3、参保人员以乡为单位,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与用人单位职工一样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三、有关规定

1、行政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履行义务与享有待遇相统一,在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村干部个人原因造成中止缴费的,自中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止缴费后重新缴费的,自中止缴费至重新缴费这段时间,不视作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正常离任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由本人按相关规定参保(农口人员应通过已参加医保的用人单位或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乡、村两级不再予以补贴。

3、参保人员因工作或生活需要调离本区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新单位。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不影响本人的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可选择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2)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

5、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要求,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以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补缴费用乡、村不予补助。

6、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又不愿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7、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条件或本人不愿参加的,以及参保后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自行中断保险的,在任职期间,可将同等情况下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应给予的乡、村集体实际缴费部分,按参保人员同等比例发放给本人。

四、奖惩意见

1、参保人员被授予区级(指区委、区政府表彰的)以上荣誉称号的,其受表彰当年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由乡、村负担。

2、参保人员受党纪处分或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医疗保险集体缴纳部分不予补贴或减少补贴。具体是:

(1)受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分别停止补贴1年、2年集体按比例应缴的医疗保险费,集体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2)受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以及被判刑或劳教的,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集体缴费补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由个人全额续缴医疗保险费。被判刑或被劳教的,期间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待其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继续由个人全额缴纳。不愿续缴的,保留其个人账户,待其到达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其他

1、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问题,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印发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如遇政策变动,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统筹模式

按照“统分结合、基金暂时调剂”的统筹模式,实行与市级分级管理体制,实现同市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

二、统筹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安排,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依照市级政策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劳动年龄非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70元;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年满60岁周岁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二)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转外就医7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住院报销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异地就医(市范围外的转院、急诊、异地居住或工作)报销标准为60%。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报销标准:参照住院报销标准,起付线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000元。

(三)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学生儿童类居民每人每年20万元,成人类居民每人每年10万元;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全市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万元。

(四)门诊统筹标准。按照市级标准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学生儿童类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为每人每年40元,成人类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为每人每年50元,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费。个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可累计结转使用,累计年限最多为4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累计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归零,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重新累计计算使用:

1.4年累计期限到期的;

2.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的;

3.停保、断保、终止缴费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2.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3.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4.其他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而产生的医疗费。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出现医保关系转移、死亡、退保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出。

(五)意外伤害。统筹基金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不予支付成人类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

(一)基金征缴。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当年征缴期为每月1日至10日,下年度征缴期为每年10月至11月。

2.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区财政局按照规定每年将补贴资金足额做出预算,及时划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基金管理。

我区居民医疗保险历年结余资金由区政财专户管理,用于不符合调剂条件时弥补基金支出缺口。

四、保障措施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建立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相适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逐步实现我省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省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低水平起步,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二是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三是坚持自愿原则,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四是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在普惠制基础上,政府对特困群体的缴费给予重点补助;五是坚持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实行设区市统筹;六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配套改革。

(三)目标任务。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2007年福州、厦门、南平三市先行启动试点,到2008年末全省所有的市、县、区都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试点的主要政策

各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以本实施意见为依据,因地制宜,根据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合理确定保障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

(四)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下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中小学生随所在学校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筹资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在试点阶段,成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个别经济特别困难的县(市)也可按照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缴费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财政负担能力和城镇居民缴费能力的提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对本统筹区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鼓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和连续参保缴费,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标准挂钩的激励机制。

(六)资金来源。建立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参保居民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政府补助比例按照成年人不低于筹资标准的40%、未成年人不低于筹资标准的50%执行。在此基础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家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再按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给予资助;家庭缴费仍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政府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各设区市可以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和家庭缴费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设区市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各设区市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大病医疗;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筹资水平、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和经办机构管理能力,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或通过建立“家庭账户”方式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保障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成年人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各设区市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做相应调整。未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具体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原则上应适当拉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分担比例。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个人负担有困难的,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帮助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各设区市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在试点阶段,条件暂不具备的设区市也可先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但设区市的城区,应在全城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设区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健康保险办法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所需缴费资金,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四、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由各设区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必要调整。少年儿童用药范围和儿科诊疗项目可适当扩大,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各设区市参照执行。要本着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严格规定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

(十一)本着方便就医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定点机构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的定点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十二)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设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居民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加强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合与协作,培养适应社区卫生工作的人才,鼓励更多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改善医疗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便捷、规范的医疗服务。

(十三)各设区市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医疗特点,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要建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费用结算流程,简化结算程序,方便参保患者。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奖励机制。

五、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十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具体业务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经办。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编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六)要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延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居民的能力。充分发挥社区组织机构和学校的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和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信息变更、政策咨询、就医管理和宣传发动工作。

(十七)要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建设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的原则,进一步开发、拓展、提升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服务功能,联通社区管理服务网络,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源信息整合与共享,实现数据信息的实时、准确交换,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六、深化相关改革

(十八)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覆盖面,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推进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在管理上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

(十九)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七、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部门要按照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二十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区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影响力,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促进参保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精心研究、精心测算、多方论证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本着从实际承受能力和能解决群众问题出发,制定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一、《意见》的下发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5年的运行,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定。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但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下发对改变就业观念,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的就业也面临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缺乏社会保障,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面对这类工作时人们总少不了种种顾虑。《意见》的下发意味着以后即便是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也可以同样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而且在操作上还可以得到很多便利,在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方面都有很多人性化的关怀。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势必会极大地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有利于人们更广泛地选择就业方式,加速人才的流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人数会大大增多,从而达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减少失业的目的。

三、《意见》的下发使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1998年年底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此次《意见》的下发,是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而使城镇中以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都基本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下一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四、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他们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当他们面对重大疾病的挑战时,往往显得是那么无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买不起商业保险。他们中的少数还可以通过社会捐助得到治疗,但多数并没有好的办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在少数。《意见》的下发,使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了最起码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

五、《意见》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人文关怀。

《意见》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很多有别于其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体现在:

1、《意见》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这个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无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考虑到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较差,解决他们住院以及大病医疗保障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意见》规定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同样考虑到了他们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规定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体现出医疗保障体系的多层次。

3、《意见》规定要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如因收入不稳定暂时中断缴费,并不当然地立即发生参保中断的后果。

4、《意见》规定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甚至细到对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都进行了规定。

以上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出《意见》对广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关心,而这也正是我国近期法制建设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

六、目前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由于《意见》仅仅是就如何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配套办法提出了要求,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按照2002年 3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这个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保。存档人员可以到存档机构办理医保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大龄下岗职工和弹性就业人员还可在此基础上少交30%。而且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档人员缴费逾期不超过90天的,不视为缴费间断。

存档人员不建个人帐户,即一般门诊医疗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其它住院、住院前7日抢救留观、部分门诊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都在报销范围。当存档人员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只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可以说,北京市的这个文件正体现了《意见》的精神,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当然对于没有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以及在医保代办机构开设个人窗口方便个人投保等规定,还有待于另行制定细则,以进一步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权利。

联系方式: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100027,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改革;医保整合

中图分类号:F842.684;R19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两项保险提出了相关意见。

佛山市政府本来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医保整合,并提出实施方案,那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完成的任务,没什么可以分析的。但是这份《改革方案》偏偏与《意见》中要求整合的内容不一样,但是最终目的却是一样的。《意见》中提及的是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但是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中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次性进行整合,以后不再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这样的医保整合,无论是广东省还是全国各省市,都是处于改革的先列。

一、事件分析

《改革方案》中要求直接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进行整合。那到底为什么佛山市可以如此迅速执行并实施改革方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政策方面

最大的契机其实就是2016年初国务院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中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意见》中同时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因此,佛山市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就是完成了《意见》中“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目标。

同时,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实行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种制度并行的“三元制”不同,广东省早在2012年起已经开始着手全面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归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两项制度并行的“二元制”。而佛山市政府这一次的整合,不过是沿着之前改革的步骤,提前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一罢了。

2.经济方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的医保缴费标准千差万别,这就是为啥难以推行全国范围的异地医保结算。《意见》中也提及到这次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可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由此可见缴费标准的制定,是极其困难的。而《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分别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月均工资和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档职工身份的费率为4.5%、居民身份的费率为4%;二档的费率为5.5%。居民身份只参加一档。二档总费率为5.5%。其中职工个人为1.5%,用人单位为4%” [1] 。为何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确定筹资机制呢?这跟佛山市本地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联系。佛山本地经济发展势头迅速,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处于全国前列。正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实力,才能在缴费标准上一锤定音,不会受到过多经济水平方面的掣肘。

3.群众方面

据不正式统计,截止2016年底,佛山市常住人口已达800万,较多人会选择参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而由于耕地减少,农民人数比例也在逐渐下降,参与新农合医保的人数比例不算太高,因此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才是佛山市医保整合的难题。《意见》的,也正好给予了佛山市政府解决医保整合难题的决心。

二、医保整合的未解决问题

1.基金监管

《改革方案》中详细罗列了整合的方案,缴费标准等等一系列详细的事项,但是唯独基金监管问题却是寥寥几句带过。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肯定会牵涉到大量的基金整合问题。如何保障在整合过程中和整合后的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改革方案》并没有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而这方面的问题,才是缴费人群最关心的问题。不是出了问题之后的官方道歉,而是对待可能出现问题的未雨绸缪的态度。在基金监管方面,政府部门不应该既做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应该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管,专业人士和社会人士的监管,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2.全面参保问题

m然佛山常住人口已超800万,但是流动人口数目多,实际上参保人数比例并不高。根据《2015年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提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77.74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07.00万人”[2]。参保人数比例不足七成,这跟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改革方案》中只是简单提到“引导居民积极参保”,没有提到如何提高居民参保比例的具体措施。虽然参加医疗保险是个人自愿行为,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关乎国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全民参保的重要性,甚至在某些时候可以加入“强制性”措施。

三、结语

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能够快速落实并执行,得益于当地的有利条件。而这份《改革方案》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整合的背后,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更多时间考察和研究。因此《改革方案》的意义,只是医疗改革的一个转折点,还远远不是医疗改革的终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