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清算工作方案

清算工作方案

清算工作方案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 破产审判的基本做法

(一)争取领导,寻求支持,为破产审判创造良好环境。

企业破产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之中。审理好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由于目前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其人事制度、管理模式、职工心态、思想观念等,无不深深地打上了“计划”和“国家”的烙印,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之中,破产法律制度抽象和难以操作等原因,审理破产案件的难度很大。如果没有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破产审判工作是难以有所作为的。我院在破产案件审判上,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国有企业的破产,以政府决策作为前置程序,没有政府的同意,一般不受理该破产案件。企业破产先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政府酝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政府收集意见后,作出决策,然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破产实施方案。最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向法院申请破产。这样,整个操作程序既合乎法律规定,又不失于盲目,能够保持破产程序稳定有序地进行。即使出现突发事件,也能够得到党委和政府支持,从而有效控制局面。

二是在破产清算组的确定上,始终做到法院与政府协商一致,由法院指定。为保证清算组成员能全力投入清算工作,在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后,政府都向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打招呼,要求所在单位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安排该成员其他工作。

三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持法院与政府间的沟通联系渠道的畅通,遇有法院和清算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可直接与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在破产审判中,我们始终注意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在有关重大问题上,主动征求政府部门意见。我们认为,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审判独立并不矛盾,在联系与沟通中,既能够传递法律信息,争取工作的主动,又能寻求支持减少障碍。实践证明,在破产问题上,市政府领导同志非常支持,始终支持法院依法办案,及时研究解决破产清算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稳定和安置工作。企业破产后,政府一般要向破产企业派驻工作组,负责维护稳定和安置职工。维护稳定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全社会都有责任。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我们遇事不躲不推不拖,能够由清算组处理的不推给工作组处理,不能处理的,解释法律和政策,做好职工的工作。在涉及稳定的问题上,清算组与工作组之间保持信息畅通,搞好配合,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慎重受理,规范操作,保证破产案件审理质量。

我市法院自1991年受理第一宗破产案件以来,已历经十二年了。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市场经济法律,其自身存在着一些逻辑上难以自足的矛盾,在规定上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缺陷。这些增加了破产案件审理上的难度,但同时也给我们探索破产案件审判经验提供了空间。

1、实行立审合一,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关。由于破产案件立案与宣告企业破产关系密切,同时,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债权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及处理财产均受到限制),而对破产申请的审查需要比较细致的法律与政策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确定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对破产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庭予以立案登记比较合适。对宜昌中院受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受理前,还必须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破产清算工作。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制定得不细,可操作性不强,这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也导致了破产审判的混乱。为了使我市的破产审判秩序趋于规范和统一,为全市破产工作提供较全面的指导,我们根据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总结破产审判经验,制定了一百多条一万多字的破产操作规程,发全市法院。为处理好以破产清算组为被诉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意见》,发全市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供裁判案件时参考。与此同时,我们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文件虽然只是指导性的参考文件,没有强制效力,但对规范引导全市法院破产审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合理分工,协调配合,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在早期审理破产案件时,我们曾经尝试一个破产案件派一个合议庭常驻破产企业工作,破产清算的日常事务事无巨细均由法院决定把关,破产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等都由法院来管,法官成天忙于琐碎小事不能自拔,虽然很忙很累,但往往事倍功半,审判效率非常低下。法院代替清算组的工作,挫伤了清算组的工作积极性,清算组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紧张;法院超越自身职能去管理职工事务,却因职能所限往往管不了管不好,职工也有怨言。通过审判实践,我们认识到,法院不是万能的,包办代替既超出了法院的职能,做不好事情,又不利于发挥破产清算组的积极性,降低破产清算效率,还增加法院的成本。因此,通过与政府沟通协商,明确了政府、法院、清算组在企业破产上的分工合作关系。没有分工就没有配合。合理确定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并使各方能够理解,是搞好破产案件审理的前提。在审判中,我们注意明确三组关系,对其相互配合问题进行协调,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保持了社会稳定。

1、明确清算组与法院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因此,清算组不是法院的工作机构,不能以法院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但清算组又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其破产清算行为是人民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院的支持、指导、监督,不仅清算工作难以有效完成,破产程序也难以终结。因此,在工作中,我们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保持中立地位,与破产清算组保持合理距离。在清算事务中,清算组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如果不保持中立,法院就会成为保护一方利益的工具,损害公正。如果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成天与清算组一起工作,插手具体清算事务,势必导致法院与清算组的关系模糊,形式上也会给对方当事人一种不公正的感觉。因此,我们的做法是放手让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法院真正做到只对清算组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是积极监督指导清算组工作。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一方面要防止法院具体办理清算事务,同时又要克服消极监督的思想。不能片面地理解司法的被动性观点。清算组是个特殊的组织,从其性质上讲不具有积极工作的动因,但其行为及效率直接影响破产的进程,如果法院消极指导监督,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破产程序的过分拖延,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教训。因此,现在我们在破产程序的进行中对清算组实行的是积极的监督和指导,确切地说是督促清算组积极办理清算事务。

三是在财务上监督清算行为。由于法院从日常清算事务中解脱出来,可能给日常监督带来不便。为弥补不足,我们规定破产会计和出纳由法院指派,其职责就是对清算组的财务开支进行监督。同时我们规定清算组要确保清算行为在财务上得到完整的反映。因为破产会计和出纳是法院指定的,因此他们也敢于监督。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对约束清算组的行为有很好的作用。

四是制定措施,保证法院能够实施监督。我们规定,清算组要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法院每两个月审查一次清算组的财务帐目。还规定,有五种行为清算组在实施前必须经法院同意。即:清算组订立涉及破产费用支付的合同;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或转让;放弃权益;借贷行为;其他根据性质和后果应报告人民法院的行为。

通过理清与清算组的关系,不仅保证了司法公正,激发了清算组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清算效率,还为法院节约了资源和成本。

2、明确清算组与政府派出的工作班子的关系。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到破产清算,还涉及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稳定的问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这就决定了破产清算组不具备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的职能。为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市在每个企业破产时都由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破产企业。工作组的任务是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负责职工安置,确保破产清算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工作组与清算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对稳定职工,提高清算效率都取到了很好的作用。

3、明确清算组内部的关系。清算组内部的合理分工对提高清算效率意义重大。在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大胆引进中介机构参与工作,以其专业能力为清算工作提供服务,既保证了清算质量,又提高了清算效率。在工作中,我们始终要求破产清算组尊重中介组织的专业意见,支持中介组织独立从事审计评估等专业活动,不定框框,不搞操纵,从而保证了清算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完整。

4、健全债权人监督机制,争取债权人对破产的理解与支持。企业破产涉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破产清算是否能客观、公正、完整自然为债权人所关注。近年来部分地方不规范的甚至是虚假的破产,已经使人们对破产的公正合理性产生了怀疑,有的使债权人产生了对立情绪。应当承认,没有债权人的支持,破产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我们在破产审判中,始终坚持从程序和实休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权利。债权人的监督权不仅仅应当表现在债权人会议开会期间,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债权人能够对清算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为此,我们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选任代表,通过授权,由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对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予以监督。同时,我们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进行阳光作业,尽可能地公开其清算成果,以便债权人随时查阅。通过几个案件的实践表明,这种日常监督机制的实行不仅消除了债权人与清算组之间的对立,也增加了债权人信任和破产清算的透明度,防止了暗箱操作。

二、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财产处理难。由于宜昌市场小、破产企业资产质量差、外部干预多等原因,使破产财产的处理非常困难,从而导致破产期间延长。

1、宜昌市是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对我市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破产案,适用国务院有关文件,即企业依法取得的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然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受到多方面限制。首先是市场的限制,即土地的有效需求不足,土地有价无市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我市破产企业大多并不位于黄金旺地,偏僻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土地处理的难度;三是我市的土地储备制度要求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际使清算组自由处置土地变得不可能。

1999年以来,我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全部是通过政府协调确定收购方和收购价格处理的,清算组无法通过公开市场方式进行处分。

2、在破产财产处理中,房产与地产的关系制约着案件的审理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后,政府对国家无偿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无偿收回,对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企业破产后,只要政府决定收回土地的,对于地上的建筑物就无法处理,而只能被动地等政府补偿。并且对补偿数额,清算组无法提出异议,因为补偿的适当与否,其自由裁量权在人民政府。案件常因补偿问题不能落实而久拖不结。

3、我市的破产企业还带有很明显的行业特点,大多是技术落后的冶金、纺织等行业企业。这些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在破产前基本上都被变卖后给职工发了工资或生活费。到法院受理案件后,企业只剩下无法处置或者很不好处置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厂房。这些资产本身的价值与资产评估机构依照规定评估的价值相去甚远,清算组在依法处置(公开拍卖、变卖等)时均存在价格高就无人问津、价格低又存在风险的问题。

4、破产财产处理应当是破产清算组的职权范围内的事,但对财产处理,特别是重要的或质量较好的财产处理,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考虑,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之下,法院对政府的要求不得不予以慎重考虑,从而限制了清算对财产的处理。

(二)职工安置难。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相关政策不配套、职工安置方式不统一等原因,导致职工职工安置问题突出。

第一,职工安置政策需要明确和统一。现在企业破产后才临时出台安置政策,实际上形成一企业一政策,但各破产企业职工肯定会相互攀比,没有得到优惠政策的职工自然意见很大。

第二,职工安置政策出台不及时,导致职工安置工作不能快速推进,许多企业的破产程序终结了,但职工尚未得到安置,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又增加了地方财政的压力。

第三,安置费用缺口太大,特别是宜昌市地处三峡库(坝)区,部分企业的职工还存在移民搬迁的问题,光靠破产财产变现来解决上述问题远远不够。

职工安置虽然不是法院和破产清算组的任务,但同属一个破产中的事,安置不好会影响破产的社会效果。

(三)公益性资产移交难。一般而言,破产企业的公益性资产如职工住房、医院、学校等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由政府收回或指定其他部门接收。由于历史原因,破产企业的这部分资产大多留有“尾巴”,如职工住房中有危房而长期未得到改造,住房公积金未收齐(缴足)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但解决这些问题既不是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也没有这个能力。而资产接受方往往以这些问题未解决为由拒绝接收,造成破产案件程序终结多年,公益性资产还在清算组手中的不正常现象(同时,也造成清算组不得不长期保留)。

(四)债权清收难。破产清算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破产企业债权进行清收,但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清收债权非常困难:

一是破产企业管理混乱,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往往不积极主张,同时,企业破产前往往停止或半停止经营多时,至企业破产时,很多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清收;

二是债务人经营状况很差,无力偿还所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有些债务人甚至也被宣告破产,形成大量的呆列帐无法收回。

三是清收力量薄弱。负责审理破产案件审判庭人员有限,不可能投入过多的力量专注于某一案件中的债权清收,否则无法保证其他案件的审判力量。

(五)破产债权清偿率低。由于企业在破产前经营困难,因此都存在变卖资产发放职工工资、清偿债务的现象,企业破产时,所剩资产不多,且大多是不良资产,导致破产债权的受清偿比例很低。从我院近几年审理的案件来看,很少有企业的破产财产变现后能够保证第一顺序(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全额清偿的,第二、第三顺序当然为零。由此,职工不满,债权人也有意见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破产审判的社会效果形成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通常,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管理人在各国的称谓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则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受托人。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称为清算组。

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而广义的管理人则在重整程序中也承担管理工作(通常称重整人)。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才选任清算组,使用的是狭义管理人概念。而新破产法草案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程序的受理阶段合并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横贯三个程序,使用是的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将破产管理人称为清算组是不妥的。清算组概念源于企业、公司法中对清算机构的称谓,但在破产法中沿用,仅强调其清算活动,不能充分体现出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功能,反可能使人对破产程序与企业解散清算程序产生混淆。此外,清算组的概念从文义上理解,其组成应在二人以上,不一定适合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各国立法通常由一人担任管理人之惯例。所以,新破产法中改称为管理人。

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学理上存在多种学说。如英美法系的信托说,大陆法系的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等,以及我国学术界中的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等。在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人的选任、职责、义务等作出规定。但从目前法律草案的实质内容看,与旧法中突出管理人的官方地位相比,较为强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选任、制约、监督等机制,使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较大变化,管理人将主要代表债权人的利益。

二、现行立法弊端

现行立法规定的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的清算组构成模式,行政色彩浓厚,其目的是为在破产案件一些问题(如职工安置)的处理上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协助。但因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法律责任重大、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期间长等特点,这种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

第一,主要是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的清算组,组织松散,其成员还在政府部门有本职工作,不仅在时间上可能发生冲突,而且由于清算非其本职工作,对工作业绩、职务升迁、待遇提高等影响不大,所以也难以做到全身心的投入,往往会影响破产清算工作的效率。

第二,一般而言,清算组成员不具备破产清算工作的专业知识,需要法院的指导乃至培训。而清算组在案件终结后即告解散,受理新案件后又可能由新人组成一个新清算组,由此导致法院工作增加,司法资源浪费,清算效率低下,还难免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清算工作则可能陷入循环往复的低质低效的怪圈之中。

第三,管理人应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才能确保公正履行职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既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又是产权所有人的代表,由其出任清算组,实际上是由债务人的股东担任清算工作。由于彼此间存在关系,难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无法保证公正。清算组的现行体制决定了其必然要向政府负责,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与干预下,破产清算往往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目标偏离,而为政府行政目标所取代,职工安置等一些本属于政府部门的责任被转嫁给清算组和法院,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实际上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

第四,对清算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清算组作为临时性组织,成员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大多不领取报酬。当因清算组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其所属政府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因其不是政府部门的职务行为造成的。而当损失是由来自不同政府部门的清算组成员共同造成时,更无法划分责任范围。如将其视为清算组成员的个人责任,又是其在无偿工作的情况下对过失行为负责,法律依据不充分。在清算组解散后,追究其责任尤其难以进行。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三、管理人的选任

(一)选任时间。破产程序从何时开始,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多以案件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选任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这时债务人尚未完全丧失对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是否适当,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损害债务人的权益,便存有争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可进行企业经营活动,虽然受到必要的限制。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妥的。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新破产法草案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合并规定。合并规定的目的是要尽量减少破产法的条款数目,但结果不仅使三种程序受理阶段的不同特点无法有针对性地被规定出来,造成操作层面的混乱,而且也使管理人在三种不同程序受理阶段,乃至后续程序中的职责产生一定程度的混淆。

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将三种不同程序分别作系统规定,独立成章。这样虽会增加破产法的条款数目,但可以保证其科学性、完整性与系统性,不会出现因规定不明或程序混淆而难以操作的问题。但在惯性之下对此再作根本性修改可能比较困难,补救性的方法只能是针对每一可能发生问题之处分别进行调整。不过仍难免造成体系混乱,挂一漏万。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经济学;课程设计;激励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247-02

《工程经济学》是一门介于技术学科与经济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它是研究工程技术领域内资源的最佳配置,将可能被采用的各种不同的技术方案的经济效果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和评价,从而选择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最优方案的科学[1~2]。

课程结束后的课程设计是学生们第一次自己独立完成某个具体项目的经济评价,虽然学生们已经学习了相关理论理识,具备了独立自主完成整个评价过程的理论基础,但一个完整的经济评价过程需要把课堂所学的关于投资及成本估算、利息计算、折旧摊销计算、不确定性分析等多个知识点融会贯通、联合运用才行。如果课程设计指导教师给学生选择的案例太难可能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丧失独立完成设计的信心,所选案例太容易,又达不到练兵的目的,学生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遇到具体项目的经济评价还是无从入手,因此,案例选择对于能否实现课程设计理论应用于实践的目的至关重要。

一、选择具有激励作用的案例

激励理论有多个流派,对《工程经济学》的案例选择有启示作用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于1964 年提出的期望理论和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戴维・麦克利兰提出的“三种需要理论”。

根据弗鲁姆的期望理论,人们总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努力达到预期的目标, 如果个人主观认为达到目标的概率很高, 就会有信心, 并激发出很强的工作力量, 反之如果他认为目标太高, 通过努力也不会有很好的绩效时, 就失去了内在的动力,导致工作消极[3~4]。

由于经济评价在各行各业中均有应用,在信息收集日益简单、方便的今天,指导教师可通过互联网、相关书籍、科研项目等多种渠道获得多个案例,这就为指导教师的选择带来一定的困难。运用弗鲁姆的期望理论,以学生顺利、出色地完成课程设计任务,为以后的实际工作奠定基础为目标,可以立即得出案例选择的原则:

(一)选择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经济评价案例

虽然《工程经济学》在各行各业中都有运用,基本的经济评价方法也相似,但行业背景不同,具体的评价方法也有其特别之处。例如,水库这样的水利工程,往往具有防洪、灌溉、供水、旅游等多种功能,其投资与效益要在多个部门进行分摊,其分摊在其他行业的经济评价中可能并不涉及,其分摊方法可能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才容易理解与掌握。

(二)以选择新建项目、计算期在20年以内的案例为宜

新建项目经济评价的数据计算与改、扩建项目的数据计算相比,更加直观明了,利于学生掌握经济评价的基本步骤。选择的计算期短一些,计算量相对较少,利于学生掌握经济评价基本的计算方法和表格的基本格式,学生制表、排版也相对简单。相反如果计算期太长哪怕计算并不复杂,但由于计算量较大、制表、排版相对麻烦一些,学生们拿到题目会主观上认为题目较难、可能很难完成,独立自主完成设计题目的信心大大降低,甚至会认为,反正太难自己不能独立完成,等别人做完抄一份算了的侥幸心理。实际上当学生们通过较简单的案例掌握了经济评价的基本方法及格式后,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再接触更加复杂的具体项目,只需再花费较少的功夫即可弄清楚。

(三)所选案例的经济评价能使学生较全面地运用所学知识点

麦克利兰的“三种需要”理论, 对于指导教师的案例选择也有启示作用。“三种需要”理论认为,个体在工作情境中有三种重要的动机或需要:

(1)成就需要: 争取成功希望做得最好的需要。(2)权力需要:影响或控制他人且不受他人控制的需要。(3)亲和需要:建立友好亲密的人际关系的需要[3~4]。

根据该理论指出的第一种需要,指导教师给出的案例应使学生感到如果能够完成整个经济评价过程是很有成就感的一件事,因此课程设计的案例选择还应遵循第三个原则:所选案例的经济评价能使学生较全面地运用所学知识点。以一个财务评价案例为例,学生们完成之后应基本掌握了投资估算、总成本估算、折旧摊销计算、利润与利润分配计算、还本付息计算、现金流量计算、相关评价指标计算、不确定分析等多个环节的计算、分析、制表、作图与说明。

把握了案例选择的基本原则,指导教师可将收集到的案例数据进行简化、归并、整理以达到适合学生分析计算的目的,整理后的案例背景与数据写入课程设计任务书供学生使用。设计任务书第一要将项目背景交代清楚,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处的阶段,项目已完成了哪些工作等。第二要交代清楚经济评价要用到的基本数据,例如,产品价格、产量,所需原材料价格、数量,折旧年限、摊销年限等等。第三要写清学生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例如要完成哪些计算,编制哪些表格,得出哪些评价指标等等。第四要写出计划进度,详细安排好每一天应完成的工作量,例如,规定学生第一天应完成项目评估参数的选择。第五要列出参考书,方便同学们查找相交参数,熟悉计算方法。

除了具体的任务书,为使学生尽快掌握评价方法,找出评价过程的切入点,指导教师还应制作明了、详细的设计指导书与演示文稿。设计指导书应讲清经济评价的步骤,尤其要讲清经济评价中同学们不易理解的、容易出错的难点。以财务评价为例,有以下难点需在指导书中讲解清楚:

(1)投资估算中要讲清各项费用最终形成哪类资产,不同类型的资产以何种方式转移到成本中去,建设期利息何时、以何种方式偿还。(2)用详细估算法计算流动资金时,需以经营成本及其中的某些科目为基数,因此要提醒学生实际上流动资金估算应在经营成本估算之后进行[5]。(3)详细讲解总成本估算中利息、折旧、摊销费用如何逐年计算,可变成本、固定成本、经营成本分别包括哪些部分。(4)税金的计算要区分所采用的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是否含增值税,讲清增值税的特殊处理方式。(5)利润的计算要讲清净利润的分配方式,尤其要讲清亏损的处理方式。(6)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的填列要讲清短期借款的处理。(7)讲清不同还款方式下各类借款的还本付息应如何逐年进行计算。(8)各类评价指标应依据哪些表格中的哪些数据进行计算,例如,盈亏平衡点的计算要用到总成本费用估算表中的数据,总投资利润率与项目资本金利润率要用到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的数据,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与净现值的计算则要用到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中的数据等等。(9)讲清各个表格之间的联系及计算顺序,例如,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借款还本付息计算表实际上要同时计算。

演示文稿的制作应以设计指导书为依据,突出难点和重点,并用一个简单例子演示整个计算过程。

另外,根据“三种需要”理论中的“亲和需要”,指导教师给出案例的基本数据之后,可指出其中有些数据学生可根据相关资料进行调整,允许学生两人一个小组,在设计过程对有关参数的选择、相关数据的调整、计算方法进行商讨并得出评价结论。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们可以及时指出对方的错误,取长补短,加快进度,还能使学生认识到交流与合作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一个具体的课程设计案例

该案例为某新建年产200万套服装项目的财务评价。该项目已完成市场预测;项目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供应条件的评估;确定了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环境保护方案以及节水节能方案;完成了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培训;确定了项目实施规划以及资金的筹措方案等工作。基础数据如下:

(1)本项目的主要产品:服装200万套/年预估产品出厂价:235元/套(不含税价格)。(2)项目建设期一年,生产期十年,其中投产期两年,达产期八年。生产负荷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60%。(3)场区用地90亩,土地使用权按50年计算,一次性付款价格为20万元/亩。(4)项目建设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估算为8 008万元;项目所需流动资金按正常生产年份月销售额的估算。(5)项目资本金选定为投资总额的30%,项目所需其他资金借款。建设投资部分由中国建设银行提供贷款,年利率为6.2%;流动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贷款,年利率5.94%。项目资本金的投入按每年投入总资金的30%。(6)所需外购原料、辅助材料按年销售收入的60%估算,燃料动力按年销售收入的18%估算;设备维修费用按年销售收入的0.05%估算;管理费用按年销售收入的0.5%估算;销售费用按年销售收入的2%估算。(7)公司员工人数第二年为100人,第三年为615人,达产年为1 050人。职工平均月工资及福利费按1 300元/人计取。(8)固定资产残值率取5%,平均折旧年限按十年计取。(9)无形资产按照50年平均摊销。(10)增值税率按17%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增值税的7%,教育附加费为增值税的3%。(11)所得税率25%,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5%计算。行业基准折现率取10%(学生可根据相关资料调整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还款方案、产品价格、行业基准折现率)。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当前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机制现状

目前我国央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等系统组成。为确保上述系统高效稳健运行,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建立了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机制。现阶段,该体系呈如下运行态势:

(一)上级有要求

系统运行后总行、分行相继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系统不间断性、业务连续性、数据完整性、可操作性、衔接性”五性原则,分级分层提出了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保障、后期处理等应急管理措施,启动了包括灾难备份系统、系统运行维护机制、手工处置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预警预防机制建设。

(二)基层有响应

根据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都十分重视支付清算系统的应急管理问题,都成立了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细化了灾难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管理措施与要求。

(三)管理有办法

目前,总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分行辖内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同城电子支付系统应急处理办法》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理操作流程》等应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立了上述各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中心支行直报人总行、同时上报大区分行的“两级两层报告制度”,同城清算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由中心支行报告分行、分行再报总行的“三级三层报告制度”等。

二、当前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应急法律框架有待完善

《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银行业预警和应变防范工作的实施,但效力层级和可操作性还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促进监管部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则需要尽快推出金融行业专门的应急法律和法规,并细化相关操作流程。2008年人总行支付结算司编制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理操作流程》及各分行、中心支行、地市支行由上而下相应制定的操作流程,仅仅涉及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故障处理,对支付清算各系统严重事件、灾难事件等的应急操作仅要求“营业部门全面启动手工处理方式重新建账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具体如何实施、如何操作却未做详细说明。

(二)应急演练预案有待加强

一是定期演练难以落实。应急职责第四条规定,应急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本辖区支付清算系统应急演练”,现实中却因种种原困难以落实。二是应急演练可操作性差,支付清算业务关联全国,应急演练应在全国人行系统统一展开,而应急演练制度没有把分级演练与统一演练有机结合起来,演练对象缺乏具体性。三是应急演练所需用的账簿、凭证(含重要空白凭证)等,主管部门没有统一印制下发,应急演练所需业务印章(含联行专用章)虽暂未上缴,但却由他部门保管,完整的应急演练缺乏必须的工具。四是应急管理机制的诞生滞后于业务系统,应急灾难备份系统也尚未完全建立,一旦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处理账务,只能被动等待修复。

(三)应急组织模式有待改进

一是支付清算应急体系一般自上而下,忽视了清算部门和业务人员的作用,应急预案也仅将清算部门列为应急领导小组服从及协调成员,容易形成清算部门观望等待的被动局面。二是人员配备不足。经过多次岗位整合,目前清算部门人员配置只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一旦遇有突发事件需要大范围手工处理账务,在AB角、不相容岗位平行兼岗等内控制度的约束下,人力资源将面临捉襟见肘的局面。三是手工处理模式难以真正发挥效用。系统故障应急处置的常用方法是启用手工核算方式,随着信息电子化建设加快,青年业务人员大多缺乏手工操作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对紧急手工处理支付业务操作不熟练,再加上编押机设备老化而无法使用等问题,影响手工联行应急措施的及时启动。

三、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应急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应急管理机制的制度构建

一是推进应急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法,应急法规制度主要以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印发的《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订相应的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效力层次不高,可操作性有待改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措施的顺利实施。因此,必须加大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问题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加快推出以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法》,通过法律明确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模式;结合辖区实情制定《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条例》,为处理突发事件总体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处置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主要问题及确保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机制的可操作性提供法律保障。尤其在稳步推进第二代支付系统和ACS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拟定两个系统的制度办法,修改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还要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置机制,夯实支付系统建设和风险防范的法律基础,同时出台关于支付清算系统严重事件、灾难事件的处理操作流程,确保有据可依。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流程。作为应急管理的基础条件,建立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体系,意味着日常系统管理中必须坚持风险管理观。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预案评估等运行机制,预防预警机制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对事件的监测、评判、预报以及提供预先处理流程的规则体系。应当建立和完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检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认真开展风险调查和隐患分析,排查危险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有效缓解或减轻突发事件对系统的破坏力。预案评估旨在识别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点,排查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根据评估的等级制定预防措施,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危机响应、处置和灾害重建中,从根本上控制风险、降低风险,提高支付清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减轻灾难危害。

(二)应急管理机制的体系构建

1、扩大应急组织体系范围。应急管理工作要将人民银行各级业务操作部门纳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熟悉系统运行和业务操作的优势,使应急工作在实际开展时更加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制定上应具有前瞻性,与业务系统上线运行保持同步。要不断探索,努力实现应急方式方法的创新,促进应对紧急状况处置水平的提高,还要建立快捷完善的问题反映和处理机制,减少中间环节,畅通反映渠道,明确问题方和处理方的相互责任与义务,为应急预案的及时实施争取时间。

2、完善各级支付清算系统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作为支付清算各项业务的直接账务处理者,应直接纳入灾难备份系统中来。各级灾难备份中心应逐级上移,建立以分行为重点的灾难备份中心,或者与省会城市处理中心的灾难备份中心连接在一起,确保当辖内某中支的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出现问题而且同城备份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时,灾难备份中心的备份系统可以及时取代并进行账务处理。在人力、物力大为节省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异地灾难备份系统的建设和共享,同时也从根本上解决备份数据的异地存放。

3、充分运用演练成果,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危机处置预案》。支付清算各运用系统推广时间不长,其系统本身和与之相匹配的《危机处置预案》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因此,人民银行要在系统应用实务中不断摸索,确保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层和操作层能够全面了解和认识存在的问题,以推动支付清算系统及其应急管理体系的尽快完善。

4、改进手工处置机制下手工核算的具体操作办法。尽管现实情况下使用手工核算的可能性极小,但作为应对支付清算系统危机的最后保障,手工核算处置机制必不可少。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适合现行集中核算方式的更为详尽具体的手工核算操作办法。

5、建立分级应急演练制度。在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应急演练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编制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危机事件所涉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分别由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同时开展全行上下整体联动的统一演练,加强部门合作与联系,强化信息互通与共享。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在工程的实施阶段即施工阶段,往往会因为设计文件错误、遗漏,或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不符,或因其他客观因素而改变原设计方案、结构、数量,或调整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等原因发生工程变更,业主、监理、承包方及设计方均可提出变更。工程变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虽然工程造价管理的控制重点在设计阶段,但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将直接影响到竣工结算造价是否会突破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因此在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成为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

    工程变更的控制,首先要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严格变更权限、变更程序、变更原则;其次要优化设计,减少设计错漏,变更方案的选择时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确保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还要加强变更工程实施过程进行三方联测签证,严格审查工程变更文件,确保工程变更计量真实、公平、合理,有效控制工程变更费用。本文从施工阶段工程变更事前控制(工程变更方案的合理选择)和事后控制(变更费用的审查确定)两个方面,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浅谈如何控制与确定工程变更费用,从而有效的控制工程投资。

    2 工程变更方案的比选

    2.1 工程变更方案比选的原则 在变更工程方案确定时,应采用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方法,要使那些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保可行的方案成为最后的入选方案,在方案比选时就要严格把关,采用符合实际、操作简便、一致性好的方法来进行综合评价,避免盲目、随意变更,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投资。

    2.2 路基改良土方案比选 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K16+320~K18+000路基工程,挖方取样试验后结果显示土样为细粒土,液限为45.4%,塑限为32.2%,塑性指数13.2%,天然含水量为27.2%,最大干密度1.83g/cm3,最佳含水量15.2%,CBR值3.5%,平均膨胀量6.8%。根据《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无法直接用作路基填料。由于工程所在地为全省降雨中心,雨季较长,土的天然含水量增大,虽经反复翻松、晾晒仍无法降低含水量至最佳含水量附近,路基压实相当困难,因此路基施工进展相当缓慢。为确保工程进度和填筑质量,初步拟定了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掺隧道石渣物理改良。通过掺入破碎、筛分的隧道石渣,改善土体的颗粒级配,提高土体的工程性能,便于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期,并且能够更好的利用隧道出渣,减少隧道弃方,减少了布置相对紧凑的隧道施工弃渣场用地,同时减少了该段路基借方。

    方案二:掺生石灰或水泥改良。掺生石灰或水泥改良是一种化学改良的施工方法,生石灰和水泥的吸水能力强,能快速、有效的降低土的天然含水量至一个适宜的含水量,同时改变了土的化学成分,能显着提高土体的工程性能(土的塑限和强度等),工序简单,可以采用路拌法施工,施工质量容易控制。

    技术分析:

    初步方案拟定后,为确保工程技术方案可行,对两种方案均做了试验段施工,目的在于确定适宜的掺配比例和相关的施工工艺参数。通过掺30%、50%、80%隧道石渣试验路施工对比,检测松铺厚度、压实机械型号及组合、压实速度及压实遍数、轮迹深度、沉降差等指标,确定在93区掺50%、80%隧道石渣均可以达到较好的施工效果。同时进行了掺4%、5%、6%水泥土改良,掺8%、10%、12%石灰土改良重型击实试验,检测每组改良土样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通过掺配比例与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的对比关系,确定了掺5%的水泥土、掺10%的石灰土方案,但石灰土早期强度比水泥土早期强度要慢,且均需要养生期,故对施工进度有一定的影响。

    经济分析:

    根据工程特点,采用总费用法将几组方案对比,选择费用低的方案作为实施方案。

    通过技术经济分析,掺50%隧道石渣改良不仅可以满足路基填筑的质量要求,加快施工进度,减少路基借方和隧道弃方,有利于环保和水土保持,同时还节省了大量的工程造价。因此,在实际施工中将该方案经各方现场考察、论证后作为变更实施方案。

    2.3 桥梁改路基方案比选 湖南省溆怀高速公路第十九合同段K174+482新垦高架桥原设计为4*20m预应力砼空心板,全长84.84m,最大高度14m,桥梁所跨区域处于沟谷,有自然冲积而成的水沟。原设计采用桥梁方案有利于节约公路建设用地,防止洪水冲刷。但该桥附近有5万方的弃方,且附近地形陡峭,无理想弃土场所。为解决弃土问题,需要临时占用良田约10.3亩,平均弃土堆高约7米,受地形限制,弃土后无法再复垦为农田,而溆怀高速公路所经地区均为山区,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另外,弃土场还需要做好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增设支挡排水工程,同时也将增加工程造价。将此桥改为路基方案,主要有以下考虑:①原设计弃土也需占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不如取消高架桥就近消化弃方;②此处汇水面积大约2km2且上游周家湾水库可蓄洪分流;根据水文计算结果,采用2-4*5盖板涵能满足过水及泄洪要求,同时为解决原有桥位溆浦岸0#桥台下方机耕道的通行要求,增设一座4*5的通道,而且采用路基方案能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工期。因此,在征求了地方政府、水利和国土部门的意见之后,提出了该设计变更方案。

    经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桥梁改路基方案新增占用旱地3.52亩,水田0.72亩,不仅比原设计桥梁方案实际少占大量农田,保护了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改为路基还可以满足土石方平衡的要求,通过设置通涵构造物也能满足排水、泄洪、机耕通行的要求,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环保,且原设计采用桥梁方案的造价为556.97万元,改为路基后的总造价为402.48万元,节省工程造价154.49万元。

    3 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确定

    工程变更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变更申请资料。工程变更申请资料应详述工程变更发生的理由、变更依据、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和过程以及相关的附件资料。工程变更审查是对变更工程费用的最后确定和控制,因此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的审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3.1 变更的合法性、完整性、真

    实性审查 主要审查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签认手续是否完备,会议纪要、隐蔽工程验收等各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如某项目在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进行横断面复核,发现部分实际横断面与设计横断面存在差异,据此提出了土石方数量变更,而根据合同规定:路基土石方按设计总量包干计量,故此变更工程不能计量。又如某路基工程,路基经过水塘,原设计软基处理采取了清淤换填碎石土,工程实施过程中,经业主、监理、设计等方现场确定采取清淤后回填1米片石然后回填土的方案。审查工程变更申请时,首先审查变更内容,检查清淤处理方案、回填材料是否合理,变更技术方案、会议纪要签认是否齐全;数量及金额计算资料、清淤前后、回填前后的测量资料、清淤前后试验资料是否完整;清淤前、中、后,回填前、中、后是否有照片等影像资料,原始记录是否经各方签认,检查变更工程的真实性。

    3.2 工程量的审查 变更工程量必须以施工合同、公路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变更设计后的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为依据计算,重点审查工程量是否计算准确,计量是否符合相关计量规则的规定,必要时采取现场实地量测、开窗等方法进行检查。如清淤工程变更,审查变更实际清淤及回填方量时要注意核对设计图纸上与计算宽度,确保清淤宽度不超过设计横断面宽度;合同规定清理现场已包括清理表土及回填,要注意扣除清表(平均30cm深)工程量;合同规定通涵基础开挖及处理包含在通道长度计量中,要注意扣除通涵基础开挖及处理的工程量。如桥梁桩基溶洞处理变更,一般有回填片石和粘土、混凝土多次成孔、下钢护筒、超灌混凝土等变更方案,在变更数量确定时,应审查钻孔、复钻施工记录和每次投入回填材料的数量现场签证、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钢护筒应分是否重复利用分别计量,超灌量应扣除桩基本身的混凝土数量以及按规范开挖必要的扩孔量。

    3.3 单价的审查 变更单价的确定必须以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的规定为依据,重点审查变更工程套用合同单价是否正确,新增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单价审查的步骤:①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直接套用合同清单已有的单价;②合同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套用类似工程的单价;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其他标段同一工程项目单价的平均值,也可以根据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以及有关补充定额为依据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审查申报新增单价时应对取费费率、工程数量、材料价格、定额套用、抽换与调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对其中竞争性要素如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施工辅助费、工地转移费、人工、机械定额消耗量采取适当的下调幅度,确保定价合理。如路基工程某合同段挖土方投标单价5.68元/m3,边坡开挖后发生了坍方,施工单位对边坡塌方进行了清理,变更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以工程量清单中滑坡处理项目中没有清理坍方的单价为由提出按预算定额重新报价,预算单价为13.84元/m3。而根据合同规定参考类似工程单价的规定,清理坍方和挖土方在工程内容上基本相同,应套用合同清单内挖土方的单价。又如某合同段路面工程底基层设计采用20cm3%的水泥稳定碎石,工程量清单报价23.85元/m2,设计变更为20cm4%的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此项目的单价,施工单位对此进行了重新报价,预算单价为39.87元/m2。考虑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由于两个项目仅在水泥掺量上有所不同,故仅对材料增加的部分费用进行补偿。经计算20cm3%的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32.5级水泥定额用量是13.404t/1000m2,20cm4%的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32.5级水泥定额用量是17.872t/1000m2,因此确定20cm4%的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单价为23.85+(17.872-13.404)×405/1000=25.66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