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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论文

消防安全论文

消防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一)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模糊,难以形成整体合力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模糊,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标准,工作浮于表面,难以形成部门联动的整体合力。近年来各地虽然摸索建立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消防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这总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单方面提出,经政府协调督办下完成的。由于法律设定的缺位或笼统,建设、旅游、文化、教育、卫生、工商、房产部门在本行业、本部门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上作为不充分,主动性差,加之绝大多数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没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不掌握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不懂得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火灾危险性,不清楚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很难做到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导致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横向割裂”,造成消防工作的缺位。

(二)消防行政执法监督的模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工作模式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行政执法惟一主体地位,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行政执法的承载量与社会消防安全问题的增长明显不对称,使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类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事务中疲于应付,没有精力加强社会面消防安全的宏观控制。同时,公安消防部门有限的行政约束力对社会单位缺乏足够的警示力度,人员编制数量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二是运动式的执法思维难以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状况整体提升。消防部门人少事多,受单向型管理思维的影响,习惯于通过各种专项治理活动推动消防工作的开展和消防责任落实,结果往往是时紧时松,一段时间被治理的重点领域管理较好,其它领域则比较松散,也容易激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动社会单位的主动性,消防安全整体状况难以改观。

(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尚未完全归位通过公安部令第61号的贯彻落实和消防监督执法、舆论曝光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然与防控火灾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得到缓慢提升,但很多单位侥幸心理严重,对消防工作省一点、慢一点、笼统一点的思想观念比较顽固;二是工作质量虽有所改观,但消防管理要求未能统筹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没有形成“人员责任、管理要求、设施部位”三位一体的闭环式消防安全责任链;三是消防安全责任虽被动落实,但防火设施能力、防火技术能力、防火制度能力、防火行动能力仍显不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比安全工作更受重视国家经济状况、政府财政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比安全工作更加受到重视的现状。目前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经济状况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2013年,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6767美元,世界排名第84位;全国财政赤字1.2万亿,较2012年上涨4000亿。宏观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日益严峻,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加之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区的经济状况较全国仍处低位。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惟GDP论的政绩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渴望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尽量优化“投资环境”,尽量减少消防安全投入,就不足为奇了。

(二)缺乏部门协同的具体法律支撑,监管合力强度不足消防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建设、教育、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但由于行政隶属关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只有指导部署权,没有执法和处罚权等原因,出现了行业业务领域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缺位的现象。如,建设行政部门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处罚权,文化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消防隐患也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此外,长期以来公安消防部门包揽消防工作的工作模式以及消防工作责任重大的思想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上述行政监管部门不愿管、不敢管的思想倾向,甚至个别行业监管部门还存在消防工作与己无关、不能为的思想认识。

(三)社会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责任落实缺位火灾事故的偶发特点“培养”了社会单位的侥幸心理,缺乏持续的指导和过程监督导致责任落实的缺位。一是利益界定不明确,安全等于经济效益的概念模糊。一些社会单位往往将消防安全投入与经济效益对立起来看待,认为以确定的投入去预防不必然发生的火灾事故,不能立刻看到效益,消防建设投入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法律、法规的制裁力度和执行力度不足,造成社会单位违法成本过低,使其在主观上存在利用非正常的人际关系蒙混过关,以及大不了交些罚款的消极心理。实际执法过程中,责令“三停”和行政强制存在较大的执法难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导致部分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带病运行”,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制裁,现实危害难以有效消除。三是重事前审查和事后验收,缺乏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模式没有形成督促社会单位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监督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良性互动。

三、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议

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职责,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权重,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管理[1]。对此,就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更加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责任链一是根据指示精神,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行政一把手,各行业分管领导,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完善细化《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多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难以应付考核的硬指标,形成层层签责问效、追责系统规范的责任链。要研究推动形成党委政府研判、规划体系纳入、多方参与评估、考评激励问责、社会广泛监督等制度在内的大消防格局,成为人大监督落实的硬指标,成为舍得投入的政绩工程。二是强化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做实行业消防联席会议平台,长效运作消防安全前置把关、资源保障、会商联动等机制,同时,通过强化培训和推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贯彻落实等措施,实现管行业、管业务必管消防安全的工作机制。三是深化消防“户籍化”管理,出台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评估细则和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能力纳入社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等级达标内容,激发内在工作动力,提升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扭转消防部门“保姆式”管理被动局面。四是强化责任追究,矫正“重原因调查,轻责任追究”现象,加大内外部倒查问责力度,实现“小则警示教育,大则震慑曝光”的举一反三、以儆效尤效应,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二)织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网通过强化基层自治、关口前移,培养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推行公众责任保险,扩容公共消防治理空间。一是突出基层自治。在全区街镇、社区基本实现网格化覆盖基础上,明晰政府、部门、业主、物业、志愿消防等力量职能定位,厘清责任边界,鼓励以多种渠道筹措资源等方式加大人员、经费等配套保障,提升基层消防自治能力。二是突出中介服务责任。推动完善社会消防组织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参与消防管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行为准则,以《标准经济合同》的法定形式提振守法履责契约意识,并通过强化消防协会、产业委员会行业管理职能,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责能力持续提升。三是突出市场救济责任。将经济手段引入消防管理,促进保险机构成为消防管理的辅助力量和经济杠杆,尤其在火灾高危单位倡导火灾公众责任险,将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用市场化机制筑牢防灾防损联动防线。

(三)运用科技手段,完善跟踪问效的追责网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融汇海量的消防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信息,智能分析消防安全管理过程的各项数据,给以科学的分析评估和即时的跟踪问效,努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效率。一是建强大数据、大信息服务平台。在政府的主导下,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整合规划、建设、房地、质监、安监、设计、教育等部门各类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平台兼容,拓展联动责任和综合评价等功能业务,优化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形成联合执法实施平台和跟踪问效的快捷通道。二是建强远程监控系统。开发运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社会单位消防设施运行及日常巡查、维护等情况,并及时将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给责任主体单位和监管单位负责人,强化管理效能和监督管理效能。三是建强应急指挥系统,实施记录演练过程。升级一体化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整合各类社会救援资源,完善重点区域、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等级处警、调度模式,通过实施定期演练并回访演练过程,客观评价相关部门的协同能力和执行能力,纳入奖惩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整体救援能力的提升[2]。

消防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主题词: 燃气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 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杨鲁豫 2001.8.9  

[2] 《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 河南省建设厅 2001.8.9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 (第10号令) 1991.3.30 

[4] 《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中国城市煤气协会 张永革 

[5] 《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海南省建设厅 

消防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整理,并提出了改进对策。

人民网重庆视窗2008年l1月9臼电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消防总队获悉,重庆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目前已经结束,其中有5650栋高层建筑存在隐患,已超过全市高层建筑总数量的一半。据统计,目前,重庆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总共有8664栋.数量仅次干上海,位居全国第二。在这些建筑中,高度超过l00米的就有84栋。在今年下半年,重庆开始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夫检查。在历经近半年的检查中发现,有565O栋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22706条。

以上报道只是重庆市的现状,这种现状在全国其他城市也是会存在。今年国外和国内也发生了几起高层建筑火灾,所幸没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这是一种侥幸,只要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不彻底解决,火灾随时会发生。

1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常见问题

(1)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在建设时,应设有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便为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自救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高屡建筑或多或少存在着消防设施欠缺、质量性能低劣和功能全等违规行为。有些建筑由于缺少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工作导致了部分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故障或瘫痪状态,不能正常使用。

(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将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物擅自取消,有的取消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屋顶水箱以及联动控制装置的设置,仅靠市政室内消火拴管网,更有甚至靠生活用水管网供水,根本不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导致消防水源、工作压力无保障。有的管道材质、管径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热镀锌钢管。有的连接方式不规范,自动喷水系统未按规范要求采用丝接或构楷式机构连接,而是大量焊接,未对焊接处进行二次镀锌。更严重的是部分场所出现“假喷淋”现象,将喷头置于吊顶而不与供水管网连接;有的受管道材质和施工质量影响,产生漏水,业主干脆将其关闭。

(3)应设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改设集中报警系统或区域报警系统,有的根本不设火灾向动报警系统。有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非消防电源的切换等无法实现联动控制。

(4)消防电源无法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需要。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应设计满足电力负荷的高层建筑,不考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消防用电;个别高层建筑在无自备发电设备的情况下,都仅有一路供电;且消防用电线路的敷设未按要求,应穿管保护的消防用电线路,穿管不到位,造成大量的线路。

(5)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随意性大。按照规范要求,一些本应设置机构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问、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却不设加压送风系统;有些虽然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防火门未安装或损坏严重,达不到防烟楼梯间压力要求。

(6)消防电梯功能不具备。消防电梯的消防电源、消防电源线路敷设、末端自动切换、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防电梯载质量、消防电梯运行速度、井底排水和电梯门挡水设施以及前室内的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或正压送风系统等不满足规范。消防电梯缺少上述条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会危及消防队员生命安全。

(7)防火门、防火卷帘材质各异。一些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填充材料违规采用可燃材料;一些防火门的木制品只经过了的阻燃浸泡处理,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要求;有的防火门装饰面层未经过阻燃处理,采用普通油漆,降低防火门耐火极限;闭门器回弹力度不够,导致无法正常关闭;复合防火卷帘达不到背火面温升要求采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时,未设置独立的喷水保护系统;用作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无消防电源和联动控制装置,发生火灾断电后只能靠人为手动关闭。

2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业主消防安全意识不够,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一无所知。二是经济制约了消防安全的发展。为了“节约”成本,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将应当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大量节俭,埋下大量火灾隐患。三是执法不严,不廉,给少数人可乘之机

3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整改对策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必须把重点放在管理措施的落实上。

(1)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0号令等法律法规,就消防安全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艾务,努力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抗御火灾整体能力。高层建筑涉及多家产权位,承包、出租或委托经营时,又涉及多家使用单位。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在房地产商签订购买租赁合同时,必须与房地产商签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自责仟,共同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房地产商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备方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各产权单位在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管理责任。同时,针对高层建筑的管理特点,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自主管理,严格日常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高层建筑安全。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针对高层建筑内部功能复杂、使用单位人员多、消防设施多、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的特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应重点要抓好规章制度的建设落实,消防安全人员值班、培训制度,消防设施的检杏保养制度和应急预案必须落实。同时,高层建筑产权单位还要组织人员加强对那些已投入使用消防设施维修和保养,提高消防设施整体安全系统使用性能。

消防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俄罗斯每年都会在夏季和冬季举办“安全校园”活动,在这方面,共和国可谓是经验丰富。在过去的15年里,他们将活动规模从本地区扩大到了全俄范围内。该地区的第一场比赛举办于1998年,地点是在“曙光”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基地,在此之后,两支优秀的队伍就被派去参加了全俄范围内的比赛,并取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从此开启了获胜的传统。2009年,在乌德穆尔和国举行了全俄少年救援人员比赛20周年大赛,来自16个联邦主体的20支参赛队伍参加了此次活动。但“安全校园”这一活动只是培养青少年生活安全意识的阶段之一,为完成这项工作,乌德穆尔和国制定了“幼儿园—中学—中专—大学”完整的培训体系。这个问题在三个涉及消防安全的针对性计划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基础阶段的安全行为教育主要由一些专业和学校的班组团体构成,其中包括依热夫斯克市第57中学、乌德穆尔和国沃特金斯克市海上救援队,以及少年消防队,少年消防员、少年救援者、少年水上救援人员小组等。通过这些专门设定的课程,孩子们不仅获得了应对紧急情况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还接受了道德教育,随时愿意去帮助遇险的人们。

每年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都协同俄罗斯乌德穆尔和国紧急情况总局一起举办消防主题的儿童创作比赛、夏令营防火工作组织竞赛、少年安全人才节。还组织地区和跨地区“少年救援员”野外训练营,定期举办少年消防队消防应用运动会。经过培训孩子们不仅获得了实用的安全生活技能,而且对消防救援工作更加尊重,男女青年都愿意加入志愿消防队。在以М.Т.卡拉什尼科夫命名的伊热夫斯克技术大学还建立了名为“乌德穆尔和国教育机构志愿消防队”的社会机构。很多人在志愿消防员、救援人员、志愿者俱乐部学习。

如今在共和国已经有138个志愿队了,共计1675人。这些活动的开展卓有成效地离不开正确和良好的方法。为了引进创新工作方法和形式,乌德穆尔和国紧急情况总局和联邦国有机构“联邦消防总局乌共和国消防局第1消防大队”防火宣传和公共关系中心共同举办了研讨会。参与其中的还有另外两个部———教育与科学部和青年事务部,以及共和国儿童继续教育中心。培训班中有两门讨论课很受欢迎,一门是《为孩子和父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方法与形式》,另一门是《第112中队》,这主要是为志愿消防队的领导者们开设的。

二、培训效果显著

电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手段,它的出现对传统技术进行了一次革新。白俄罗斯已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生命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体系中,紧急情况部的这个想法得到了共和国的大力支持。俄罗斯2011—2015年国家创新发展计划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模拟紧急情况的安全创新教育中心》项目。并规划逐步建立一系列这样的培训中心,中小学生在那里可以接受紧急情况下行动技能和急救方法的培训。培训方法的基础是将学员置于最大限度模拟紧急情况的虚拟环境中,并通过感知模拟环境深入研究材料。考虑到学员人数,所有的培训都是以有趣的游戏形式进行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戏剧性的效果、对形势和结果的不可预测性都激起了学员的兴趣,并促使他们寻找逃离困境的方法。当前专家们正在致力于开发一种综合的培训方法,该方法基于以下的场景得以开展:居民住宅火灾、自然灾害和森林里的行为,从充满浓烟的房间撤离,在火场中进行呼救,向灾害救援人员寻求帮助以及如何进行急救护理(使用模拟练习器械)。

三、总结

消防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通过对象山县37家“渔家乐”经营户的实地走访,发现目前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渔家乐”作为新渔村建设的一种新形式,为当地渔民开辟了一条致富的新途径。但是渔民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只重视旅游带来的收入,但是对消防设施的投入却是十分节俭,从调查的象山县37家“渔家乐”的情况来看,配置有灭火器的有5家,为调查总数的13.5%;对“渔家乐”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提问,正确率为41.9%。通过调查可以看出,经营业主重利益、轻安全的理念十分普遍。

1.2经营场所规划布局不合理目前,大多数“渔家乐”都是设置在渔民自己的住宅中,在没有经过当地政府审批下随意建造,在自家土地上对原有的房子随意进行改建;有些“渔家乐”为了渲染渔村气氛,节约成本,大多采用木质、竹制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在“渔家乐”旅游村中,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往往用“大干快上”的方法进行扩建,原本村内的消防车道被绿化带占用,建筑与建筑之间原有的防火间距被违章搭建占用等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村内原本的消防布局。这些不仅造成了消防安全的先天患,更是给后期消除隐患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1.3消防设施建设仍十分落后享有“亚洲第一钓场”美誉的渔山列岛,距石浦镇东南27海里,岛上有大大小小的“渔家乐”50余家,岛上由于地理位置所限消防车不能通行,很难依靠石浦镇消防队的灭火救援力量,同时岛上自身建设也十分落后。①未组织义务消防队,未配齐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基本灭火设备。②未设置固定消防取水口,一旦发生火灾,很有可能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救。③由于建设地域有限,建筑密集度很高,无法保证标准的防火间距,且建筑耐火等级低,一旦发生火灾,十分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使火灾范围得不到有效地控制。

1.4消防审批和监管情况困难重重根据此次调查,37家渔家乐无一办理消防审批。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渔家乐”经营业主故意避开审批,违法占地。在开办“渔家乐”旅游带来的利益驱使下,一些经营业主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承包和村民合作联营的方式取得土地后[3],擅自进行违章搭建扩大经营场所面积。但是却说“渔家乐”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宅基地。这些“渔家乐”大多因没有项目立项和规划,按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根本无法进行审批。②因国家没有正式出台针对“渔家乐”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消防部门单打独斗,其他部门袖手旁观的局面,无法取得联合执法所能取得的成效。③大部分“渔家乐”经营场所分布在海岛、岸边,平时检查不仅要长途驱车,甚至还要坐船,这也给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解决“渔家乐”消防安全隐患的途径及对策

针对象山县“渔家乐”的消防安全现状,笔者认为通过以下途径及对策进行解决:

2.1严把源头关,建立和完善“渔家乐”的证照行政审批机制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将“渔家乐”的消防安全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在开业前都应要求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方能开业。对未经审批擅自营业的“渔家乐”应要求经营业主立即补办相关手续,确保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同时,公安消防机构也应与公安治安部门、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渔家乐”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2.2加强“渔家乐”旅游村的消防设施建设从此次调查情况来看,“渔家乐”旅游村内消防设施的建设普遍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当地政府应根据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渔家乐”旅游村建设标准,并明确消防设施建设的具体指标。例如: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灭火设备,设置火灾报警电话等等。消防设施的建设,可以有效提升“渔家乐”的自防自救能力,一旦发生火灾,也可以将其控制在初起阶段,以免造成火烧连营的惨剧。

2.3加强消防安全宣传严密宣传网,提高“渔家乐”经营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结合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并根据“渔家乐”消防安全现状的特点,应定期依托“渔家乐”旅游村消防工作站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完善“渔家乐”旅游网点的台账资料,定期组织“渔家乐”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常识学习,建立“渔家乐”消防安全建设示范点,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渔家乐”经营业主进行参考,以实体化的标准强化“渔家乐”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