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营改增税制论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1篇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又增加了两档低税率即11%和6%,小规模纳税人为3%。下面按纳税人的分类对高校税负变化进行分析。(1)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由于将营业税税率3%或5%一律改成增值税率3%。税负减少了,这样可以将节余的资金用于增加科研投入、降低高校后勤服务价格、校办企业的现金流量。(2)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高校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税负高低变化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税负增加;如果有进项税额抵扣,税负降低)。因此,税制改革某种程度上鼓励高校进行设备更新。与此同时,“营改增”税制改革后高校可能遇到因为业务前期固定资产、存货、材料等可以抵扣的支出较多,后期投入较少,导致高校税负反而有所上升。可见,无论高校认定为何种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原属免征营业税的现在可以申请免税增值税,如果通过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就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这一举措对高校横向科研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1.对会计核算基础的影响。目前高校在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之前征收的营业税不存在进销项税额,相关收入能够据实入账,成本也能据实列支,税收根据收支差额乘以税率计算得出,高校计算的营业税与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相匹配。但是经过税改后,收入入账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均发生了改变。根据增值税纳税规定:收入要抵扣掉销项税额,而成本要抵扣掉进项税额列支的。可见,这种方式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这也需要高校会计核算基础要相应地改成权责发生制。2.对会计科目设置的影响。税改前,营业税核算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税改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比较简单,直接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比较复杂,需要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两个明细账户“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而且在“应交增值税”账户下,还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设置相应的专栏。(三)对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一般纳税人两种发票都可用,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这与营业税地税发票比起来,一方面管理机关从地税局变成国税局,另一方面发票的领用和使用都更加严格了。另外,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统一汇总到学校上级财务处统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满足三个条件即规定时限、规定范围、规定凭证,上述这些都与营业税地税发票管理不同。

二、高校推行“营改增”的对策及建议

(一)合理认定高校纳税人资格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高校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资格。所以,要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正确地选择纳税人资格,进而降低税负。那么,高校认定不同的资格各有利弊,具体如下:认定一般纳税人,优点是开具专用发票以方便对方抵扣,获得更多更好地发展机会。对于自身所获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则使高校的税负降低。缺点是会计核算复杂,工作量较大;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优点是操作简便,工作量较小。缺点是对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失去较多的合作伙伴(但是这个缺限可以通过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得以解决)。基于此,建议高校的零星业务(如培训、场租、横向科研收入等)最好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对于可抵扣进项税较多的业务(如校办产业、后勤服务业等)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这种相结合的模式会使高校的整体税负下降。

(二)提高会计核算

税制改革后,对高校的会计核算要求随之发生改变了。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比较多,需要提高核算要求。高校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调整会计核算管理体制以及适当的调整财务人员岗位,通过一系列调整以有效抵御税改所带来的风险。

(三)规范发票管理

相比之下,税务部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更高。高校要适时地制定出发票管理制度(包括对发票开具、使用、核销等),以确保日常业务活动的开展。税务部门对于进项税稽查非常严格,对抵扣联管理也非常规范。因此,高校一定要严格审查取得的专用发票,并认真核对发票信息,保证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四)及时关注最新政策

近些年,国家大力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断出台税收减免政策。“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行后,以前与高校营业税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再适用了。因此,在新旧制度更替阶段,高校一定要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准确及时地核对税务信息,完成备案或申请工作,争取第一时间享受优惠政策,有效地降低税负。

三、结语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改革必要性;税权划分

一、增值税改革及对中央、地方税收收益的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

从2009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增值税与营业税成为我国并行的两大核心税种。增值税主要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种。营业税则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这样的分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弊端也日益阻碍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调整,增值税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不足

首先,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两个独立的税种,但它们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叠。随着劳务和货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所以,对劳务提供与货物销售的征税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相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营业税的税负要重于增值税。根据现行的税制,对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较重的税负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优化配置。最后,营业税征收后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这样就变相加大了国内货物和劳务的成本,极大削弱了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增值税改革的优势

首先,有利于企业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现行制度按照销售额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以一刀切的方式按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没有考虑不同行业之间利润率的大小,也没有考虑相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极易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有利于保证相同行业、相同规模的纳税人负担同样的税收。其次,使增值税制更完善,增值税链条更完整。目前的增值税设计存在较多漏洞,增值税链条也极不完整,增值税改革就是要保持链条的完整性。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型。增值税改革将弥补目前税收的漏洞,营造出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也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符合我国现阶段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型的需要。

上述分析也说明了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根据国外的经验,大部分实行增值税改革的国家都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整个商品和服务领域,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二)增值税改革对中央、地方税收收益的影响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按75:25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1]由此看来,营业税收入可以说是地方财政的“半壁江山”,对于地方的财政和税收系统是至关重要的。这次增值税改革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对目前的财税体制带来极大的冲击。在目前分税制体系下,中央和地方设立了两类税务机构——国税局和地税局。如果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中,地税机构的机制和职能将受到较大影响,随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减少,地税机构的管理职能的设置可能将面临重大的调整。另外,改革可能使增值税形成“一税独大”的局面,将对财政收入的稳定产生极大的风险。所以,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对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重新合理界定和划分税权的原则与标准。

二、中央、地方税权划分的原则和标准

(一)税权划分理论的概述

有关税权划分的重要性,张守文教授曾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但对于是什么是税权,国内外的学者并没有达成共识,现存的著述中也未出现一个权威的界定。[2]本文对税权内涵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1)税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而非权利。这种权力应当是法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2)税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公民对国家行使税权进行监督。(3)税权只是一个大的权力集合,税权应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司法权及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权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国家权力,只有将这些具体的税权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和有效配置,才能发挥税收的应有功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税权划分主要包括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各税权在同级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有两种模式:独享式和共享式。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同一种税权在不同级次政府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也存在两种模式:集权式和分权式。[3]

(二)国外有关税权划分的理论

每一个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都经历过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税权划分理论也是如此。国外有关税权划分的理论主要有:公共物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财政联邦主义与税权纵向划分理论、分权制衡思想与税权横向划分。

1.公共产品理论

自萨米尔森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以来,公共产品理论成为阐述税收存在必要性的重要理论,即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公共产品本身的特点是国家税权形成的重要原因。此外,公共产品是有层次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区别就是层次性在地理范畴内的表现,其标准是受益范围的大小。中央政府要承担起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地方公共产品则需要根据“受益原则”,依照受益范围,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4篇

[法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B

现如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废除营业税这个税种,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受到许多国家的采纳。2012开始的“营改增”试点一直在持续并扩大到了多个行业,2016年3月23日,我国政府正式出文宣布将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试点营改增,其中包括业务复杂的建筑业。营改增将会对建筑业的税负、财务情况有何影响?试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情况?建筑业企业采取什么对策以更好迎接这次税改?本文将对此进行探究,希望对相关单位有所启发。

一、建筑业营改增必要性分析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容易引起重复征税

当前,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我国建筑业中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以及提供装饰和装修等。建筑业中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可以概括为销售或购买沙子、混泥土等原材料。因此,在建筑企业中很多项目工程既包含营业税又包含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是主要计征营业税的行业,营业税以销售的全额进行征收,而建筑企业在日常工程项目中的增值税发票属于非应税项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所以容易引起建筑业重复征税的现象,使企业的税负压力增加。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不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资源、技术等成本也不断提高,其中也包括建筑业的成本。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情况下,我国建筑业的税负压力也是日益增加,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战略性可持续发展。另外许多建筑企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不得不兼营建筑业产业的上下游业务,容易出现盲目兼营的现象,由于缺乏某些产业的经营经验,容易导致建筑企业在该方面的经营失误,会对企业的利润和工程进度及质量造成影响。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容易引起征收机关之间矛盾

营业税是以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征收工作由地税局负责,而增值税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工作由国税局负责。“营改增”后必然涉及国税地税合作的问题,两者之间也难免会产生摩擦。在现实生活中,两个税务机关往往会在这两种税的争夺上引起争执,从而引起两个机关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又存在某些税务会被两个税务机关遗漏,造成无人征税的情况。正是由于建筑业的情况复杂,容易造成国税局与地税局两者在征税上引起分歧,既会造成某些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增加,又会出现某些建筑企业漏税的情况。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税影响的理论分析

(一)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本文利用2014、2015年全国建筑行业相关经济数据,从理论上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理论上增加值的减法计算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所以可以简化将行业总产值视为含税营业收入。假设建筑施工产值为1,中间投入为x,若要使营改增后应纳税额减少,列方程式为:(1-x)×11%≤1×3%,解方程,得出x≥0.7272。搜查近几年建筑业的相关资料,发现建筑业的增加值大约为20%,中间投入平均为77%。

2014年全国建筑企业81141个,从业人员4536.97万人,建筑业总产值176713.42亿,增加值44790亿元,2014年应缴纳营业税=176713.42亿元×3%=5301.4026亿元,如以增加值为基数课征增值税44790×11%=4926.9亿元,小于营业税的金额;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6713.42÷1.11=159201.279亿元;

销项税=159201.279×11%=17512.1407亿元;

进项税=159201.279×77%×11%=13484.3483亿元;

应交增值税=17512.1407-13484.3483=4027.7924亿元。

根据2015年全国建筑业相关的资料。建筑业总产值180757亿,增加值46456亿元,2015年应缴纳营业税=180757亿元×3%=5422.71亿元,如以增加值为基数课征增值税46456×11%=5110.16亿元,小于营业税的金额;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80757÷1.11=162844.1441亿元;

销项税=162844.1441×11%=1791285586亿元;

进项税=162844.1441×77%×11%=1379289901亿元;

应交增值税=17912.85586-13792.89901=4119.95685亿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建筑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均比营业税税额小,说明理论上税改对建筑业减税有积极作用。但理论的假设前提是产业投入达72%以上,11%的税率进项税额能够正常足额抵扣。如果保持税改前后应纳税额不变,计算出可抵扣税率临界值,2014、2015年临界值均为9.96%左右,即若想税改后税额减少,企业加权平均进项税额抵扣税率为9.96%以上。

(二)对建筑业财务数据的影响

1.资产、负债

根据表格可以得出结论,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企业外购资产支付的金额就是入账金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入账金额等于支付款减去增值税额,导致企业外购资产入账金额减少,从而引起企业资产总额的规模降低。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会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从理论上来看对企业竞标存在着负面影响。

2.收入、成本费用

根据表格可以得出结论,营改增之前企业收入为100,营改增后实际收入在原来的基础上减去销项税额,成本在原来80的基础上减去进项税额。企业的收入、成本、附加税均有减少,但税后毛利有所增加,与原先的营业税相比,税负降低,从财务报表上看企业效益上升。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现实问题分析

从“营改增”试点来看,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存在税率高且抵扣不充分的缺陷。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应交税费=生产总值×3%;营改增之后,应交税费=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由此看来,营改增后税负减轻与否,关键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额度,若进项税额抵扣的越多,那么对建筑业而言所交的税费相对会少很多。然而抵扣额主要由三个关键的因素影响,一是可抵扣的项目,二是抵扣的比例,三是能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建筑业劳务费用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从劳务费用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出现民工紧缺,劳务人员难找的现象,这就变相导致了劳务费用的上涨,而建筑企业对施工人员的调整幅度却是微乎其微,因此,造成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压力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所以随着该现象的不断增加,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费用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次,在现实情况中劳务费用不能进行计税抵扣,这样就导致了很大一部分的成本费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引起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对建筑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材料费用征收税率过低,抵扣幅度过小

在建筑产业所需的材料中,沙子和混凝土是最为关键的材料,沙子、混凝土等原材料由于供应商采取粗放式经营,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原来征税率为6%的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调整为3%。然而,因为混泥土等材料的税率为3%,相对11%而言,税率过低,因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就少了许多。在原来交营业税的基础上,由于是按照统一的3%的税率,所以不需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三)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困难

建筑产品存在固定性、分散性、多样性、庞大性等特征,资金投入量大,建筑企业流动性强,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又长,相互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经济关系,企业物资的采购一般都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是增值税抵扣的重要凭证,若企业取不到发票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容易引起企业税负压力增大。

四、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推行“机器换人”,提高企业可抵扣项目

首先,要改善的问题是不能抵扣税费的人工费用。

在建筑业行业中,人工费用是企业成本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占的比例不容小视。然后,由于人工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税收过程当中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就促使企业要减少人工费用的开支。推行“机器换人”,一些简单的流水线工作可以通过机器来替代人工进行运作,主要是指降低不可抵扣税费的人工费用,通过购置机器设备增加可抵扣金额。

建筑企业在减少人工之后,采用机器来代替某些工作,于是要大量购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就建筑企业而言,通过购入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的用于企业生产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支出。这样,既能减少人工费用的支出又能有效的利用增值税的特点,减少建筑企业的税负支出。

(二)合理选择上游供应商,降低税负成本

建筑行业上游供应商数量多,规模参差不齐,一般来说,较多的建筑企业还是倾向于向当地小规模供应商购买材料。然而,存在一些供应商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导致企业购买材料的同时收不到增值税发票,从而使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当尽可能地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三)完善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

完善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营改增之后,因为增值税发票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所以增值税发票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重要。因此,大规模建筑企业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管理发票的部门,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同时,还要对该部门人员进行税制改革后的相关学习,增强其职业技能。一方面,发票管理人员要增强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熟悉和掌握税法制度,避免涉税风险;另一方面,发票管理人员也要向那些还未给企业开出发票的供应商索要发票,使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完全。

(四)政府加强税制管理的宣传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5篇

2012年,我国被纳入议程的税制改革内容多达6项,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环境保护税。这其中,“唯一一项在改革方向上几乎没有争论的”,就是“营改增”。因而它被学界普遍认为“在理论上没有阻力”。

“营改增”诞生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基于推动服务业发展、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战略意图而启动。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应对危机、加强宏观调控的烙印。

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论及结构性减税问题时,使用了“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表述。而在由18个税种组成的现行中国税制体系中,增值税收入占比最大,“营改增”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手段,无疑将成为当前中国完善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及6个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随后,11个省市一年内陆续加入试点。改革行进一年间,“营改增”在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加速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所掀起的波澜,不断引发舆论关注。

据了解,“营改增”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第二步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此阶段将在2013年年内实施;第三步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按计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

随着“营改增”的“扩围提速”,更多连带的改革课题浮出水面。比如构建地方税体系问题,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问题,等等,逐一被倒逼上改革议程。

去年10月18日,在一次会议上表示,营改增是“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举措。今年以来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又先后四次就“营改增”作出批示,对试点工作给予肯定,并对试点的“扩围提速”寄予厚望。

开弓没有回头箭。在有关专家看来,“营改增”的持续推进,“已经点燃了下一轮重大财税体制改革以及全面改革的导火索”。

减税吸引力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其征税的最大特点是能克服重复征税。因而,它既是一项税制改革措施,也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是“营改增”的一项基本原则。

2012年,12个试点地区中虽然仅有上海试满一年,其他地区仅试了1-4个月,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显示,全年已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

从12个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试点地区减负效果明显。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减税,小微企业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

早在试点初期,个别行业曾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但随着试点的推进,增税面不断下降。以上海为例,去年全年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税面逐月下降,并于7月份实现全行业减税。

“无利不起早”——减税的实惠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从“被动接受改革”向“主动参与改革”转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12个省市累积已有102.8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这其中,后来主动要求参与试点的新增企业占有相当比例。

北京市在“营改增”试点的起步初期,纳入试点纳税的企业仅为10.4万户,但4个月过后,企业户数增加至20.5万户,差不多翻了一番;天津市在2个月内就新增6300户主动要求参加试点的纳税企业。

在“营改增”试点地区,新办企业尤其是服务业企业增加的现象颇为普遍。据了解,试点地区有近一半的新增试点企业是新办企业,有的地区这一比例甚至高达八成。浙江省试点一个月,全省新办试点纳税人5293户,增加最多的是文化创意服务业,占新办户数的23.1%。

北京市新办现代服务业企业3.9万户,主要集中在文化创意、鉴证咨询服务等领域,占新办试点户数的九成以上。

在试点已满一年的上海市,服务业经济总量上升明显。2012年,上海市GDP增长7.5%。其中第三产业增长最快,达10.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首次达到65%,比上年提高两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拉动GDP增长6.2%,贡献率达82.7%。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营改增”试点地区之所以会出现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加现象,与其合理的征税机制密切相关。

上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与进出口商品检测业务相关的公司,业务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较大。“尽管如此,我们去年的业务量还是出现了7.8%的增长,主要是实施营改增带来的进项抵扣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得公司有能力拓展业务。”该公司财务总监姜焕秋对记者表示。

姜焕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12年,公司固定资产购进6439.44万元,同比增长17.36%。1-12月共抵扣的进项税额1982.02万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减少税收918.65万元,降低1.02%。因为购买设备可以做进项抵扣,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

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钟璟副总经理表示,公司视营改增为战略机遇,主动申请将电视广告服务业务实行营改增,并将关联业务也纳入营改增的范畴,如设计、制景业务;幻维数码制作业务;技术运营中心设备服务等,进一步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公司下游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可以达到降税目的,一些企业投放广告不降反增。

“经过业务整合,尽管2012年经济形势趋紧,我们公司竞争力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和同行业相比竞争力有所增长,公司2012年全年完成销售收入逾47亿元,取得利润约5.4亿元的骄人成绩。”钟璟对记者说。

深圳市美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文芬告诉记者,“营改增”以后,公司最直观的感受是国内货运业务明显受益。

“如果处在物流供应链下游的客户已经纳了税,就可以作为我们的抵扣,为公司减轻税负。”文芬表示,“营改增”已经开始改变公司的管理模式,尤其是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适应税制变化的新要求。

而对于参与“营改增”试点的制造业企业来说,通过采购设备、引进新式生产线,同样能够抵扣增值税,为企业技术更新、转型升级节约了税收成本。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受“营改增”驱动,从制造业中“主辅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不在少数。一方面,“营改增”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间接鼓励了企业的分工细化;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抵扣其购买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降低了成本,从而增加了对服务业的需求。这两方面共同作用,使试点地区生产业占比明显提高。

“如果不能从中得到益处,纳税企业户数应该是持续萎缩的。”在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看来,参与企业户数的稳步上升,充分说明“营改增”的“改革的魅力”。

财政减收悖论

分析人士此前曾预计,“营改增”推进的最大阻力可能是来自于地方政府。因为这毕竟是一项“财政减收”计划。

但现实情况却出人意料。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截至目前,又有10多个省市主动申请,要求今年纳入“营改增”试点扩围。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营业税属于地方主体税种,除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外,其余收入都归地方政府支配。而国内增值税则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种,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

“营改增”改革设计的巧妙之处,就在于绕过了这一敏感的利益分割线。为保证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根据试点办法,“营改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其支配权仍归地方。但这只是过渡性的政策。

未来,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政府缺少主体税种的问题将愈发突出。因为目前地方税制体系仍以营业税为主,其税收收入超过地方税收总水平的四分之一。“营改增”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的营业税将被共享税种增值税所取代,地方税体系建设势必将更加迫切。

因而,“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将成为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环境税收等未来或有可能纳入地方税体系建设的考量内容,成为地方政府眼中的期待。

此外,“营改增”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加速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客观现实,让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谋求“发展方式转变”的地方政府从中也尝到了甜头。

在一位税务部门官员看来,“营改增”事实上为政府贯彻以“结构性减税”为中心的“积极财政政策”提供了一个重要抓手,构成了地方政府落实“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改革涉及面广,带动性强,既关系到地方经济的投资、消费和出口,又影响到二三产业的结构优化调整。随着改革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其溢出效应不断显现,为地方经济“稳增长”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正因如此,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地方党委、政府普遍高度重视。“所有省市的领导都是亲自过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营改增”试点期间,时任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时任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时任广东省委书记和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都是亲自部署关注这项工作,并作出许多批示”。

平稳推进的改革

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将“营改增”试点一年来的成效概括为三句话:“运行平稳,好于预期,渐行渐好。”

在理论界和社会舆论层面,“营改增”的推进几乎是“赞声一片”,其“改革共识”前所未有。有专家指出,“这些年来,很少有改革能像‘营改增’这样在公开讨论的过程中,认识如此趋于一致。”

事实上,政府的态度和决心也是此次改革未遇到阻力的关键。“全世界都在喊减税,但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做得这么严谨、高效,这么到位。”艾利(昆山)有限公司亚太区研发总监栾力评价道。

出生于六十年代中国的栾力在美国打拼了二十多年,经过辛勤努力,成为跨国集团的高级主管。她表示,尽管他们企业直接减税的受益仅仅是40多万,但他们更看重的是中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

栾力所说的态度,正是改革所涉及的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制改革,让税收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高效、到位的服务,也就无法培育好的税源,这已经是财税部门的一个基本共识。

对此,苏州市财政局副局长陆文华体会更深刻。他说,上海市开始试点“营改增”后,苏州上下领导都可以用“心急如焚”来形容。苏州市领导经常往省里跑,连续三次给省政府打报告,申请尽快实行“营改增”。

“这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他说。为了安抚苏州的企业,他们甚至一个一个上门进行说服。很显然,“营改增”让地方政府看到了发展的契机,这也是他们积极谋求改革的动力所在。

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看来,“营改增”之所以会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也恰是因为这项改革“在理论上没有阻力”。

朱青表示,当前中国理论界议论很多项税制改革,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等。这其中,“惟一一项在方向上几乎没有争论的改革,就是‘营改增’”。原因在于,“营改增”契合了当前两项需求最为迫切的改革课题:其一是结构性减税,其二是完善税制。

回顾过去20年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增值税改革的每一步,无不牵动着经济的转型和加速。

据了解,增值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税种,被认为是一种相对科学和完善的流转税制度。我国早在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前,在制造业领域的很大部分一直征收产品税。但由于产品千差万别,征税过程十分复杂,极不合理。1993年以后,才改为在制造业领域普遍征收生产型增值税。这是我国增值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增值税是对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事实证明,生产型增值税的推出,有利于我国制造业向产业链下游的延伸。“以往是走一步就征一道税,越向下走,征税就越多。导致企业没有积极性向产业链下游发展”。生产型消费税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

到2004年以后,增值税改革再进一步。作为对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帮扶政策,中央开始在东北三省试行消费型增值税。

如果说生产型增值税是促使企业往产业链下游发展,消费型增值税则是促进企业“往上走”。由于企业购买设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抵扣增值税,从而促使企业加速技术更新和设备换代,非但提升产业竞争力,还间接拉动了消费。这对当时东北经济的复苏起到巨大作用。

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先是在东北三省装备制造业等8大行业试点。之后,试点范围扩大中部六省及内蒙古东部地区。

2008年,为应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央审时度势、乘势决策,2009年在全国范围铺开消费型增值税,当年就使全国企业增加进项税抵扣多达2100亿元。可以说,在应对这次金融危机过程中,增值税改革发挥了不小作用。

此次“营改增”应当被视作对增值税的第三次大的改革。以往增值税仅针对实体经济领域,但这次“营改增”将征税对象扩大至服务业领域,把目前对货物和劳务、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统一改为对所有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相当于两个税种的“合并”。

王军认为,中央选择当下时机推进“营改增”意义非凡。“营改增符合我国税制完善的方向,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并且实实在在地给企业带来了好处,这正是此项改革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营改增”是当前中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营改增”本身即是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而提出并设计的。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吃掉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与此同时,作为规模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结构性减税举措,相对于财政支出层面的操作,主要通过民间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非政府直接投资的增加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可在增加并引导民间投资的同时,将更多的投资决策权交给市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助于避免政府直接投资的“粗放型”陷阱,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对于推动结构调整的作用。

牵一发动全身

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在中国的行政版图上,自北及南逐渐显现出一个人字形的改革“雁阵”。

以上海为“头雁”,北京当年9月份跟进试点。江苏和安徽10月份加入,11月份再添4个省市,及至12月底,“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已囊括6个省、3个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共计12个试点地区。

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正如此前在一次会议上所指出的,“营改增”已开始在诸多领域凸显“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张力。

首先是“营改增”打破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的既有平衡。虽然目前的试点并未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但在全面实施“营改增”时,调整和优化现行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势必将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在高培勇看来,“分税制财政体制正面临强有力的挑战。”

他预计,最迟至“十二五”结束,作为现实地方政府几乎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就要被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由此肯定会催生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制体系的要求”。

其次,“营改增”改变了现行国税和地税的业务分工。

以往营业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营改增”后,其一部分业务转交给了国家税务局。在近来关于大部制改革的舆论热议中,国税与地税机构重置的话题再度升温。这或多或少与“营改增”试点的“扩围提速”引发的下一步改革方向讨论有关。

而在高培勇看来,“营改增”已经点燃了下一轮重大财税体制改革以及全面改革的导火索。伴随“营改增”的持续推进,整个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以及整个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行政关系的重新界定和调整,肯定也要随之纳入议事日程。

据《财经国家周刊》观察,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在一系列会议上均对“营改增”做了部署。

据悉,财政部近期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上报今年“营改增”试点的“扩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