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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营改增范文第1篇

营改增惠及南京 企业10个月累计减税75亿元去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我省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最后4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税务系统助力供给侧改革服务两聚一高新闻会获悉,南京目前已有约23万多户营改增纳税人,去年5月1日至今年2月底的10个月里,营改增累计为企业减税75亿多元。

20xx年10月,江苏启动营改增试点。省国税局副局长刘伯羽介绍,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底,我省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纳税人达80.55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40.87亿元,税负下降13.51%。其中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生活服务业减税最多,达90.06亿元。

市国税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自20xx年10月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我市试点纳税人户数大幅增加,试点初期是3万多户,截至今年2月底已增加至23.2万户。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底的10个月里,我市全部营改增纳税人约为23.2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纳营业税相比,减税75.06亿元。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纳税人达15.6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34.36亿元。

国税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但消除了试点企业重复征税,更消除了试点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链税收负担。数据显示,去年5月1日至今年一季度,我省包括四大行业在内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下游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12.5亿元,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运行成本和税收负担。

去年6月落户浦口区的台积电(南京)有限公司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今年2月,公司购置不动产税额累计7649万元。营改增后,目前已累计抵扣4589万元,剩下的3060万元可以在第二年抵扣完毕,大大减轻了公司成立之初的资金负担。

刘伯羽还介绍,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进项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设备、不动产、外包的人力成本可以进项抵扣,刺激了部分企业改变原来单一销售设备模式,加大研发技术投入和设备更新。初步统计,去年5月1日扩大试点以来,全省四大行业已累计申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2.38亿元,换算成投资额达911.09亿元。

税务部门多策并举为企业减负

南报网讯(记者 张璐)除了营改增,省国地税部门近年来通过各类减税政策,帮助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我省两聚一高战略目标。

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方面,近年来省地税制定了一系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去年全省共1259户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31.3亿元。同时,去年全省地税系统共236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共80.4亿元,这些企业中有1293户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其两项政策叠加共计减免46.6亿元,户均达360万元。

在服务开放型经济方面,我省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出口退(免)税等政策。去年我省共为171户国际运输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等零税率跨境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6.9亿元,同比增长41.1%。

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省地税系统去年为8.5万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款8.4亿元。省国税部门办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三农建设和特殊人群就业等与民生相关的减免税金333.9亿元。

营改增前计提的营业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计提但是最终未发生纳税义务而未缴纳的营业税,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江苏税务助力供给侧改革 营改增减税140.87亿4月12日,人民网从江苏省税务系统助力供给侧改革服务两聚一高新闻会上获悉,近年来税务部门从解决纳税人办税的难点、痛点出发,通过营改增及各类减税政策,直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供给侧改革提供助力,为实现两聚一高战略目标起到积极作用。

江苏省国税局副局长刘伯羽介绍,江苏省是全国首批营改增试点省份之一,从20xx年5月底至今年2月底,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40.87亿元,税负下降13.51%。其中生活服务业减税90.06亿元,分享了最大的一块减税蛋糕。此外,营改增后进项抵扣范围扩大,促进了创新转型步伐加快,目前全省四大行业累计申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2.38亿元,换算成投资额达到911.09亿元。他说:20xx年在南京浦口落户的台积电项目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公司购置不动产税额累计7649万元,已累计抵扣4589万元,剩下的部分可以在第二年抵扣完毕。这大大减轻了企业成立之初的资金负担。

营改增范文第2篇

一、“营改增”政策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与建筑施工企业

1.“营改增”后的税种与税率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以前要交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然相应营业税的税率也就不存在了,转而按11%的增值税税率来交纳。我们知道,从事建筑施工企业的主体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只要是购买时的进项税额,都可以采用购进抵扣法予以抵扣,这样大大减轻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负担。又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一个是价内税、一个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将改变。也正是价外税和价内税的不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也将不同。

2.“营改增”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定价

我们知道,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我国自“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的计算上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即按税前工程造价乘以20%。这20%中的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这样,工程造价在计算上就有了标准和依据,从而推进了建筑业与国际化接轨。

3.“营改增”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

在“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的毛利润中,要扣除营业税和城建及教育费附加,这两项就占了总额的3.36%,而“营改增”后,由于有抵扣,如建筑施工材料和新购建筑施工设备的抵扣,这样净利润在同等条件下就增加了许多。

(二)“营改增”与房地产业

1.“营改增”与利润水平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计算时,一个是按价内税一个是按价外税,即“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以不含税营业收入?榧扑耙谰荩?这样,在金额数据上势必造成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下降。而在其营业成本上,由于增值税在计量上可以在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等方面进行抵扣,这样就会造成营业成本的总体值得下降,而且其下降幅度会略大于营业收入的下降幅度,所以在利润水平上“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是上升的。

2.“营改增”与纳税人和税赋

“营改增”后按增值税征税对象的不同,地产企业也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抵扣,而大部分的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这样在税赋上,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的所交增值税同“营改增”前所交营业税的税款上会减少好多,从而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3.“营改增”与财务核算

“营改增”后,由于将先前的价内税改为按价外税,这样就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核算难度上升,同时使得会计核算变得复杂起来。财税的变化势必引起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进行相应的调整,给地产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营改增”与服务企业

1.“营改增”对服务企业的有利方面

“营改增”有利于减轻我国服务企业税负,降低其营业成本,从而增加其利润水平,在日益竞争的国际环境中优化了投资环境,增强了我国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大局战略上看,“营改增”促进了我国服务企业的社会专业化分工,势必在优化一二三级产业上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2.“营改增”对服务企业的不利方面

“营改增”后,服务企业的纳税人就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了。我们知道,一般纳税人财务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在抵扣进项税上受益明显,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就不是这样了,由于其无法提供发票,加之服务业缴费设施不完整,那么这些企业在税务申报上就很头痛,同时还会增加额外的人工成本。

有一些服务性行业不需要购置大型设备,故产生不了进项税,由于其成本可抵扣的比重过低,导致税基过高,从而变相增加了税负。

对一些金融和生活相关服务业来说,主要成本是劳动力、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由于这些无法抵扣,就造成这些企业无法从“营改增”优惠政策中获得实惠,就使得“营改增”的意义大打折扣。

二、“营改增”下企业自身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务风险管理

“营改增”后,由于计税依据和计算方式发生了完全的变化,不仅给企业的财务业务带来了复杂性因素,也给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税务风险,所以,企业要想进入安全区,就要进行必要的财务管理上的创新。一方面要全面强化风险意识,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不仅要对涉税业务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预测和监控,还要建立先进的涉税信息系统、涉税控制制度和严格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营改增”不仅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也给会计人员带来挑战。“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账簿的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给会计人员的工作增添了不小的难度。这就客观地促使我们的会计人员要在新的环境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来迎接“营改增”下的挑战。

(三)成本管理模式的构建

为适应“营改增”对涉税企业造成的成本方面的影响,企业应从加强成本的预算、执行及考核、完善原有成本核算及成本控制等方面着手,来构建新型的成本管理模式。

营改增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优势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二者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都不相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得越发不合理。两者比较一出,营改增的原因就不言而喻了。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营业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营业税存在种种不足,营改增会带来什么样的优势呢?

第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需征收营业税。在目前形势下,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不利于经济的健康运行,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现行的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例如传统商品的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界定逐渐模糊,那么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成为一个难题。营改增可以化解这一难题。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避免发生偷税。和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相适应,各国都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扣税链条。即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既是销货方计算销项税额的凭证,同时也是购货方据以扣税的凭证。正是通过发票才得以把货物承担的税款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往下传,最后传递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可见,增值税发票使买卖双方在纳税上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一方面可以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错计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以下结合实际例子讨论。首先来分析服务业的影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是一家提供会计专业化服务的企业,既向上游企业安永咨询购入咨询服务,又向下游企业提供审计服务。今年上半年,安永审计向安永咨询购入咨询服务3365.96万元。“营改增”后,增加了抵扣税额201.96万元,为企业带来了显著的减税效果。同时,上海电器集团作为安永审计最大的客户,上半年直接来自于安永审计的增值税进项抵扣61万元。总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是十分必要。

然而营改增在实际试运行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多少会存在一些问题。诸如部分企业承担的增值部分差额税金有所增加,增值税凭据难以搜集等问题也伴随着“营改增”浮出水面。就总体来看,“营改增”改革前景明朗,其意义不仅在于为企业有效减负,更旨在促进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本次税改减少了整个产业链的税负,产业整体竞争能力或将上升,这也是这次税改的实质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全社、郑健翔,地方财政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

[2]贾曼莹,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0年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

营改增范文第4篇

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正在稳步推进。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征税对象按增值额征税,下游纳税人可以通过抵扣合理承担税负;营业税征税对象按营业额征税,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尽管税率设置不同,但对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企业来说,很难通过不同税率的调节使之承担的税负趋于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这些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形成了掣肘,因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税负公平一直是深入推进税制改革的一个话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今“营改增”已经成为财税改革的大势所趋。

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标志着“营改增”已被列入“十二五”规划。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试点,由此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使“营改增”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近几个月来,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紧锣密鼓地部署安排试点省市开展“营改增”试点,各地试点工作如火如荼,部门交接手续、新旧税制转换正在实现之中。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它究竟会产生何种社会效应呢?这正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在笔者看来,“营改增”就像一颗神奇的石子一样,将触发多方面改革“阵痛”。正如有关专家所说,这项改革有“一石三鸟”的效应,由此产生的“冲击波”将对人们的税负观念、现行的财税分配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形成巨大的冲击力,由此促进多项改革“突围”。

减税效应促使税负观念突围

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属于间接税,既然是间接税就是可以转嫁的,但有些人一直认为税款是企业缴纳的,税负也就是由企业承担的。殊不知企业是可以将其税负层层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的,这从2011年的“馒头税”争论中就已被很多人所认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链条将趋于完整,企业税负转嫁过程将更加清晰而直观地让人们看到:增值税只有商品税负,没有企业税负。而税负的升降,表面上看关乎于企业,往深层次看则关乎于市场物价,也关乎于广大消费者。

“营改增”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面目呈现在公众面前,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一项举措在上海市率先开展试点。试点之初,曾有专家经过分析测算后表示,“营改增”虽然有可能会导致某些行业和企业在改革尚未全面推开时因难以索取增值税发票实现足额抵扣而税负上升,但从整体上看能够降低行业和企业税收负担,若试点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税负可能减少约470亿—700亿元。这也就意味着试点行业将要减少相应税负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转嫁,使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时得到相应的实惠。

从上海开展“营改增”试点近一年的情况来看,各项改革措施有机衔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取得了好于预期的阶段性成效,尤其是减税效应已经显现: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幅度地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普遍降低。这正好印证了有关专家“营改增”能够从整体上降低相关行业和企业税负的预测,也解除了“营改增”大规模扩围存在的思想障碍,促使高层决策者对“营改增”试点省市的进一步放量。

7月下旬,税务部门公布的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市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万户,一般纳税人4.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2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减少税收4.9亿元,降幅为40%,其中除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行业税负略有下降外,其他试点行业税负均大幅下降;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7.3亿元,剔除即征即退企业后,按增值税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比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减少4.2亿元,其中约3万余户企业税负下降,其余近1.5万户企业税负有所上升。也就是说,在上海市13.5万户试点企业中,有近九成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

10月下旬,陕西省西安盛世靓点商场总经理任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算了这么一笔账:以一个年营业额为100万元的供货商计算,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供货商的成本将下降4%左右,也就是供货商每年将节省4万元左右的费用;而在西安目前每年营业额超过千万的供货商很多,对他们来说,每年将节省40多万元的成本。他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将会在“营改增”中受益,由于供货商成本减少了,就有更多的资金参加商场举办的各种让利活动,优惠的力度也会更大,最终得实惠的还是消费者。

“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和企业税负的下降,必然为其创造更为宽松的生存发展空间,更为重要的是能为老百姓带来实质性的利好。随着相关企业税负的下降,其税负转嫁也会相应减少,让利空间将更大、让利活动也会更多,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将会因“含税量”减少而降低,还会因商家让利而得到更多的实惠,由此真切地感受到“营改增”产生的利好,从而减轻近年来被“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加班税”所放大的“税感焦虑”,它与近年来陆续出台并实施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限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形成“组合拳”,打出后所产生的减税效应,必将从观念上改变人们以前认为税负越来越重的看法。

税制转换促使税收分配突围

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为了平衡中央与地方财税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部门培植税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我国将营业税收入划归地方财政(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部门除外),增值税则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税,中央得大头(75%),地方得小头(25%)。

这种利益分配格局维持了18年“一贯制”,始终未曾被打破。而在这18年间,由于在税收分配上一直是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再加之取消了农业税,地方财政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财政曾一度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尽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然很难满足其越来越多的事权需要,在公共服务投入和民生改善上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因而呼吁“分税制调整”的声浪也曾一度高涨。

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二中全会曾经提出要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也曾提出要在当年拿出“财力与事权匹配”的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方案,当时曾有媒体披露,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经济所正在牵头制定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改革,旨在壮大地方财政,有可能提高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的方案。这曾引起了将要实行“分税制调整”的猜测。然而,也许是由于此后我国经济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中央财政需要集中财力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投资规模保持经济增长,再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不断扩张“土地财政”,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无米之炊”,被吵得沸沸扬扬的“分税制调整”方案也就被“搁浅”了,至今尚未见出台。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乃至全面推行,必然导致营业税范围相应缩小以至于最终被取消,若再不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必将导致地方财政大幅度减收。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税收收入归属”上明文规定“原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但在笔者看来,这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多年来一直未曾松动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不可能再维持不变。只有通过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在保持地方既有财力的前提下,再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等途径,对省际之间的差异性进行适当调整,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地方政府推动改革的积极性,使“营改增”得以顺利推进,这就意味着“分税制”改革必将在税制转换中实现突破。

有关专家指出:“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问题,堪称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推行“分税制”改革,必须对“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准确的测算,确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基本上能够保持地方既有财力不变的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并且加大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平衡因“营改增”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差别。从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情况来看,试点期间原归属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上海,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营改增”对地方财力的冲击,在理论上看不会使地方财政减收,但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称,这项改革实际上使该市每年减少几百亿的财政收入,而该中心同时表示为了促进当地相关行业的发展和产业融合与升级,“上海愿意承担改革成本”。上海有足够的财政实力承担改革成本,但其他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滞后,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比较发达,改革对其财力的负面影响较大的地方,恐怕就难以如此慷慨大方了。

由于政府间财政关系、行业特征、地方产业结构特征有所不同,因而“营改增”试点推广也会导致“几家欢乐几家愁”,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鉴于此,有关专家认为,“营改增”后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调整应该分步、分类实施。对于“营改增”后地方财力下降较多的省市应实行“两步式”改革。第一步是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由此步改革测定的能够保持地方既有财力的比例;第二步是实行彻底的“营改增”,将营业税所有税目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由第一步改革测定的能够保持地方既有财力的比例再提高到全国统一的比例。对于“营改增”后地方财力上升或下降幅度较小的省市则可以实行“一步式”改革,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营业税税目,同时将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测定的能够保持地方既有财力的全国统一的比例。

改革契机促使机构整合突围

在1994年推行新税制中,我国将省级以下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这虽然对增加和保障中央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增加了税收征纳税成本,呼吁整合两套税务机构的声音早已有之。有关专家曾经撰文指出:中国是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的税收征收成本仅占税收收入总额的0.58%,日本为1.13%,而中国近年来已接近8%。自国、地税分设以来,“抢税”的斗争一直在继续,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在增加。为此,早在2009年初就有专家呼吁合并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

近些年来,几乎在历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提案议案,发出合并国、地两个税务部门的声音。在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兴市邮政局江平路支局局长何健忠说:“国税和地税两个机构、两栋办公大楼、两套人马,是一种机构的重叠,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两套征收人员,两套稽查队伍,对企业的税收环境是人为的增加负担。”他建议改革税收征收机制,对国税、地税进行合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包括实现财权与事权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降低宏观税负、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税收体制改革以及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这是否意味着“分税制调整”将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呢?

然而,税务机构分设容易合并难。机构分设之后,省级以下各级税务部门两套税务机构的人员都有所增加,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职数更是增加了一倍。将税务机构“合二为一”固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但税务部门将要面临的是减员裁员,还有领导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问题也很棘手、难以“摆平”,如何解决国税、地税合并的这些难点问题,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

“营改增”无疑给整合两套税务机构带来了契机。“营改增”后若将增值税全部划归国税部门征管,则地税部门几乎要被“边缘化”;若将增值税改由地税部门征管,由于增值税控管系统“金税工程”并未覆盖地税系统,其条件并不具备。鉴于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如果将来全面实行“营改增”,取消了营业税,那么地税部门的大部分业务将要转移到国税部门。

为了避免地税部门被“边缘化”的问题,有关人士提出应该考虑将地税局改为收费局,全面实行“营改增”后,高层应明确将社保收费全国统一纳入地税局代收,或可推行社保“费改税”,明确社保税统一由地税局征收,以此扩大地税局的服务范围,避免其人力资源闲置浪费,但由于社保费具有有偿性,而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无疑对社会保险“费改税”产生了一定的理论障碍,使得这项改革还处于困惑之中。

也有人认为不必担心地税部门被“边缘化”的问题出现,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将逐步降低增值税、消费税等易于转嫁给消费者的间接税比重,增加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份额,若全面开征房产税、赠与税、遗产税等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直接税,地税局可能会忙都忙不过来,但目前财产类税种还只有房产税在重庆、上海两市试点,全面开征房产税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赠与税和遗产税更是尚处于研究阶段,开征更是有待时日。

营改增范文第5篇

营改增,被业界普遍视作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流转税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有助于消除现行税制中重复征收并导致税负过高的弊端,是结构性减税的实质性手段。

“扩围”提速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8月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合发文,确定了8省市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北京市为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上海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市2个月来减收25亿元。江苏自10月1日开始试点,目前已有13.3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2.54万户,占18.97%;小规模纳税人10.85万户,占81.03%。而随着近期天津、浙江、湖北和宁波启动试点,会再有约20万户企业进入,减税的数额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11月1日广东省开始试点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由于营改增主要涉及六大现代服务行业,而从去年的数据来看,广东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了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56.3%,企业的数量也更多,所以较上海等地压力会更大一些。不过,加入“营改增”试点,将为广东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的新发展带来机遇,也将带动泛珠三角地区的相关行业发展。而从开征一个月的情况来看,情况良好,截至12月2日,全省已有21883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320户,缴纳增值税3874.28万元。此外,从工作方式上也采取多样化灵活操作,便于企业申报办税,加快了改革效率。

几家欢喜几家愁

“营改增”对于不少企业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也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重大机遇。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士就向记者解释:“现行税制的征收范围有局限,而且时常出现抵扣链条断裂的现象,导致重复计征就很严重。为了缓解这一问题,不少企业将不少业务‘内部化’,有些大型制造业公司甚至还有自己的物流公司,这种‘逼出来’的模式实在不利于专业化发展和提高行业竞争力。此外,现在国际市场日益紧绷,不少行业还面临着贸易争端,竞争力受到巨大冲击,原税制使得出口含税加重了企业负担。而营改增的实施却有助于缓解上述几个‘老大难’问题。”

浙江省某财政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在交通业等其他行业开展改革是有其内生性原因的。不少此类行业,原本购置的固定资产较多,用于抵扣的部分就相对较少,不少行业甚至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甚至微利的状态。在营改增之后,对增值部分予以征收,减负的力度就相对大很多。再回到起初,我们浙江省一开始采取的策略就是先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具有此类特征的行业开始实行,采取‘分步扩围’的方法,目前看来效果还是显著的,特别是交通运输业今后减负的力度还要更大一些。这也许是对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利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将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物流作为一个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和作用会更大,所以营改增不光是结构性减税的作用,还是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大助力。”

然而,事无完美,改革其中也有事与愿违之时,营改增也不是对所有企业都是利好消息。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统计数据,今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这其中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71%,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以前营业税是全额纳税,不能抵扣,现在实行增值税,增加了许多可以抵扣的项目,其实挺好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中却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导致现在事与愿违。”德利得物流总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