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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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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范文第1篇

    3月9日下午3时,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一楼厅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就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工作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记者招待会现场散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这份文字材料指出:2003年,全国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59万个,全国共有1038万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有44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2003年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比上年底上升0.3个百分点。今年全国下岗失业人员总量仍有1400万人左右,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仍达1000万人的规模,城镇就业供给总量合计2400万人左右,就业再就业压力仍然很大。随着并轨工作的推进,下岗转失业人员增多,控制失业率的任务相当艰巨。今年全国就业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截止2003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260万人,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为195万人,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下午15:00,郑斯林、王东进、张小建等准时在主席台就座,记者招待会由姜云宝主持。

[姜云宝]: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今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我们非常高兴邀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先生,副部长王东进先生、张小建先生,就大家关心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现在先请郑部长讲几句。

[郑斯林]: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很高兴跟中外新闻界的朋友们见面,感谢大家多年来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给予公正、客观的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提高。去年就业和再就业的全面目标得到实现,两个确保得到了保障,各项改革继续深化,法制建设、监察执法等工作进一步加强。但是我们清醒地看到,要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工作,我们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我们听了温家宝总理的报告,一方面受到很大的鼓舞,因为报告中有很大篇幅讲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感到责任重大。下面我和王东进、张小建副部长愿意回答大家的问题。

[新华社记者]

我注意到昨天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写入其中,由于过去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够宽、社保基金还存在缺口等问题。请问郑部长,政府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何得力措施?

[郑斯林]:这个问题涉及的面很广,因为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办法全面进步。社会保障体系从险种来说,大体分为几个: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从结构来说,又可以分为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互为补助的局面。虽然我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间不是很长,充其量就是十年,应当说取得了很大进展。比如说像三个大的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都已经超过1亿人,其中养老保险已经达到了1.5亿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们建立的时间短,我们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过去没有积累,因此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以养老保险为例,现在离退休老人年轻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因此他没有积累。但是现在每个月必须要发给他养老金,不然他怎么生活呢。因此,造成资金很大的缺口。以去年为例,中央财政在养老保险这一项补了474个亿。因此,要建立起一个能够正常运转的机制,还需要若干年的时间。我们想下一步的措施主要有几个:第一,继续扩面和征缴。所谓扩面就是把它的覆盖面从原来的公有制经济扩大到各种所有制经济。征缴就是提高缴费率,现在有一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缴,要督促它来缴。第三,加强法制建设,我们正在准备建立社会保险法。第四,促进再就业。我们已经在辽宁开展了两年的社保试点,今年国务院已经决定把试点面推广到吉林和黑龙江。通过这些工作,逐步在我们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体系。

[法新社记者]

今天您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数据,但是我看到那些数据都只涉及到城镇人口,是不是社会保障体系在中国现在仅仅是为了城镇人口,而农村人口有什么样的保障体系?

[郑斯林]:我们这个部的名字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当然是覆盖全国的,不仅仅是城市。但是确实像你所说的,我们提供的数据仅仅是在城镇方面的。但是这不等于我们不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中国有8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这个数目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涉及到农村的问题要非常慎重、稳妥地处理。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说最主要的是农民应该拥有耕作的土地,这个土地是他们最坚强的社会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我们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国人说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就是早上到地里种地,晚上回来了,这样来保障他的生活。我们现在已经做的就是对农村的困难群体,比如说孤寡老人和受灾地区的农民给予救助。在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000万人。今年我们还要把这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向前推进,但是正像我上面所说的,由于农村人口特别众多,因此不是短期内可以完全解决的。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近几年中国的失业率持续上升,去年年底达到4.3%,今年宏观控制目标定在4.7%,请问是不是说明我国的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另外,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新增城镇就业岗位900万,我们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达到这一目标?

[郑斯林]:就业问题在今后若干年内一直是中国十分重要的问题,形势是严峻的。就城镇而言,最近几年,每年大约需要为2400万人安排工作。包括800万的失业人员,600万的下岗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是1400万;另外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包括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大家注意到,温总理报告里讲到去年实际安排了新增就业人口859万,去年目标是800万。但实际安排超过1000万。为什么呢?因为859万是新增,每年还有200万的离退休人员。因此还有1400万转到了今年。今年温总理报告提出新增就业岗位900万,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有一定困难,但另一方面,就是安排了900万,还有许多人没有安排工作。这个还不包括农村的情况。中国农村大概有8亿多人口,其中有5亿是劳动力。现在从农业转移出来从事二产、三产或者进城务工的接近1亿人。农业生产大约还有1.5亿的富余劳动力。因此,农村需要分流出来安排到二产、三产的人数是2.5亿。今年的措施集中起来可以概括为“两个落实”、“两个加强”。第一,落实目标责任。我们已经把900万新增目标一个一个省分解下去,省再分解到市,市再分解到下边,一直分解到最小的单位,能够保证这件事抓得着、抓得住。第二,落实各项政策。去年在“非典”期间,我们抓紧时间来做这件事情。当时因为公共场合都关闭了,我们集中做了制定一些政策的事情。国务院成立部级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我们部牵头。比如一个单位吸收了一个下岗职工可以免2000元的税,当然这个单位有一个特定概念含义。这2000元大体上相当于半年的工资。同时,在登记、贷款上等都有一系列优惠政策。今年要把这些政策一条一条落实到实处,发挥政策的力量推动这件事。两个加强:第一,加强对求职人员的服务,包括培训、介绍职业等,尽量给他们提供方便。第二,加强研究一些长期的机制,怎么样促进就业,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通过这些工作来完成今年的目标,我认为总体上看是乐观的。

[凤凰卫视记者]

您说对于农民来说,保障他们的耕地就确保了他们的生活保障,但由于农民为城镇化被征用土地以后,他们失去了这个生活保障,如果他们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网,他们的生活怎么办?除了帮助保障农民工资之外,会不会考虑把他们纳入到社保这样一个安全网里?

[郑斯林]:这个问题是我们非常关注,并且投入很大精力想解决的问题。想来想去,还是我刚才说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障制度,尽量少占地。确实需要占地的,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尽可能安置一些在这个土地上劳作的农民。我们也在探索一些新的机制,比如能不能把土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来入股,使他们得到长期保障。当然,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已经把这部分农民纳入了低保,探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但是要在面上推广涉及到财力问题。

[英国IFX记者]

今天从这儿拿到的材料上面有这样几句话,就是要采取措施,减少和控制失业率,而且要尽量的对那些关停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且要提供合理的指导,避免企业大规模裁员。这同另外一些部委的意见是相左的。因为他们认为应该加快结构改革、结构调整,加快破产关闭。您是否能够澄清一下,政府想要传达出什么样的信息?政府将如何作出决定加快一些工厂的关停产,而减慢另外一些工厂的关停产?

[郑斯林]:我去年到这个部门,在这之前我就是管关停产的。我要知道到这个部来安排再就业,我原来工作可能就不那么积极了。这个事是不矛盾的。中国由于过去实行计划经济,实行广就业、低工资,所以在企业里普遍存在人浮于事的现象。现在实行市场经济,要优胜劣汰,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效益,必须把多余的人减下来。否则中国企业没有竞争力,没有办法和世界上大的企业竞争。但是把多余的人员减下来,面临着下岗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人民日报记者]

当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我注意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请问当前政府是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将继续采取哪些措施?

[王东进]:农民工问题是本次会议关注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我们部今年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大家知道,现在中国农民工粗略统计有9300万,主要从事城市的建筑业和生产服务业,已经是产业工人中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对于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应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们在对待农民工的问题上,方针就是四句话:公正对待、加强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所谓公正对待,就是我们清理了这些年来不利于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的政策规定,和城市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第二是保障权益。根据《劳动法》,所有的中国劳动者都享有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保障权利。但由于我们国家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人口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要想一步做到像城市职工那样,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我们现在正在探索怎么用更加灵活、更加适合于广大农民工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权益方面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怎么解决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这个问题,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多次作出批示,去年国务院还为此专门发了文件。我们和有关部门成立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了具体方案。从去年到今年2月份,我们采取专项检查,督促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到现在为止,已经为农民催回拖欠工资250多亿,占2003年拖欠的95%以上,一年解决将近70%。通过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为主要切入点,定了三年完成任务。现在主要是清理陈欠,控制新欠,不要再发生拖欠的情况,对此我们很有信心,把这个问题在三年内解决掉。但是这个问题要把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我们着眼于加强法制建设,在今年加快《劳动监察条例》的起草和出台,再就是《工资支付条例》,要用法律法规的办法来进行管理。

[国际文传电讯社记者]

第一,在去年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煤矿爆炸事件,请问政府在能源工业劳动安全方面有什么措施来防止这类事件进一步发生?第二,中国已经关闭了一些不合格的煤矿,造成大批工人失业,政府采取或者即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人再就业的问题?

[郑斯林]:你提的第一个问题,去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后,我们成立了一个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局,专司这项事务。因此我会把这个问题转达给他们。

[张小建]:对于企业的破产,包括煤矿关闭破产以及其他一些必须关闭破产的企业,我们首先是要求破产的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的讨论。通过以后,才能够实施。在破产方案里,有两个必备条件:第一,对于职工的安置必须有着落;第二,对职工拖欠的工资以及他们的社会保险的有关资金必须得到落实。在这两方面得到落实以后,破产程序才能够正式启动。同时,我们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运用我们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来支持这些煤矿工人转岗、转业。如果他们从事个体私营,可以享受到税费减免;如果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如果他们被其他服务性企业吸收,为了鼓励这些服务性企业能够多吸收他们,给这些服务性企业不仅有税的减或免,企业要为他们交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给予补贴。这样使企业愿意更多吸收这些人,使煤矿工人自主创业有更好的环境。

[半岛电视台记者]

有很多国家依靠外国劳动力,中国在这方面有没有计划扩大劳动力出口到别的国家,解决一下就业的问题。

[郑斯林]:中国这么多劳动力,不可能靠输出到国外解决就业问题,只能靠本国解决。我给你讲一个例子,我到悉尼去,悉尼官员对我讲这里中国人太多了,我说有多少?他说有10万。我说10万在中国来讲就是一个小足球队。所以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不可能容纳中国这么多劳动力。

[葡萄牙新闻社记者]

我想问关于户口的问题。户口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来城市工作,我想知道政府现在有没有取消户口的日程表?

[郑斯林]:第一,没有这个日程表。第二,现在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工并没有因为户口而影响他们的工作。

[道琼斯新闻社记 者]

在这次会一开始您说过国务院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现在的储备是1300多亿元。我记得前任部长张左己曾经说过可以将一些国有股份注入基金,使得基金的资产数量能够上升。请问这项工作是否已经执行或者没有执行但在计划当中?这个计划近期执行的可能性有多大?

[郑斯林]:在国际股票市场,这个基金已经进入。基金进入国内市场方面,政策上也是允许的。因为去年10月份,我们党召开了十六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决定里讲到,股份制要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投资主体要多元化。因此,基金作为投资,当然是允许的。但是允许不等于立即就进入。为什么?因为中国股市发育还不完善。我查了一下,最近几天沪市和深市股票一天交易额不超过250亿元人民币。因此,我们会充分关注股民的利益,在保障股市健康发展的前提下,非常稳妥地处理这件事。

[中国青年报记者]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农民工是新产业工人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和城市产业工人同样的保障权利。请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否有清理各大城市限制外地劳动者就业的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巩固两个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和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决定于4月11?2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

4、5、6月扩面和征缴工作,是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一场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要完成这一工作任务,不仅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同志艰苦努力的工作,更需要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密切配合。扩面和征缴工作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深入的宣传,得到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要按照张左己部长在今年2月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使两个条例“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要求,组织搞好这次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商请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连续宣传做好扩面和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政策规定,宣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先进典型,也可以将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新闻媒体曝光。

(二)举办一次政策咨询。4月11日,县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站,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执法和养老、失业、医疗等险种以及两个确保的有关政策法规咨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张贴宣传画。我部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宣传画,一套4张,将在近期免费发送各地,请各地于宣传活动前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广泛张贴,不得向任何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四)统一宣传口号。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我部拟定了统一的宣传口号(见附件),请各地制作成标语,宣传活动前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广泛张贴。

(五)组织一次知识竞赛。我部社保局主办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与工人日报社经济新闻部将在宣传活动期间联合举办知识竞赛,请各地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增加宣传活动内容。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通过宣传,使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使广大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了解两个条例的基本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企事业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了解违反条例的处罚办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使每个参保单位都知道如何登记、到哪里登记、怎样申报、如何缴费,为登记和申报缴费工作打下基础。

(三)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各地及时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继续做好宣传工作的设想和建议,于4月底前一并报部办公厅,我部将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社会保险宣传口号

1.参加社会保险是您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您的权利

2.社会保险、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3.社会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4.工作岗位任意变、社会保险接着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范文第3篇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范文第4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演讲稿:旗帜下的追寻

一直以来,有个问题困扰着我——人一生追寻的是什么?

作为就业再就业的工作者,我用我的双眼,用我的身体力行,感受到了每一名工作人员强烈的责任感。我们不断创新机制,深化服务内涵。因为我们肩负国家的重托,肩负人民的重托,肩负保障社会的重托。

自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实行代扣代缴后,劳动保障局的服务大厅几乎每天都挤满了人,甚至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人山人海!短短几个月,量近3万人次。我们提前上班,并主动放弃午休时间。往往,能喝上一口水都是一种幸福;把腿伸一伸都是一种享受。在每天服务的同时,我们还要将几万份参保人员的资料输入社保系统,并及时进行校对、建档,所有人都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因为我们深深地知道,对于我们来说万分之一的错误,对于这万分之一的参保人员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我们要对每一名参保者负责。

一场50年不遇的大雪覆盖了整个城市。天寒地冻,所有的车都停了,大雪没过了脚踝,我们一步一艰难,有的同志要步行6、7公里,但每个人都坚持按时到岗。多少个风雪的日子里,我们风雨无阻,加班加点;多少个寒冷的深夜,服务大厅的灯还亮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同志坚持着,生病的同志坚持着,晕倒在岗位上的也想继续坚持着,同志们那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始终没有被淹没。任风雪再大,也抵挡不住工作的激情!同志们的心铸成了一把无形的伞,一把为劳动者挡风遮雨的伞!风雪中,我们笑容依旧,热情依旧,服务依旧。

人流量大,业务繁忙。着急、烦躁、抱怨、漫长的等待困扰着每一名参保人员。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恨不得有三头六臂,在场的每个人都希望能早点把事情办完。有些参保人员等急了,加上脾气有些暴躁,往往会责难我们,还有些人会谩骂我们,甚至发生过殴打我们工作人员的情况。一次,窗口的一名同志正紧张地办事,突然有个人挤进来,要求马上给他办事。我们的同志和蔼地说了声:“请你等一等,马上就轮到你。”那人便破口大骂起来,还抓起电脑就往我们同志的身上砸。这位同志一直没有生气,弯下身,把电脑捧起来,继续耐心地服务。同志们受过骂、挨过打,但是我们努力克制自己,始终保持冷静的状态。我们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因为我们都明白,我们是有组织,有纪律的团体,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与人民争气斗强的。所有的委屈,所有的怨气,所有的泪水,都化成为劳动者服务的热忱和对职业的忠诚。

俯下身,我们是人民的牛;昂起头,我们是人民的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范文第5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统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二、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实行半年报制度。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本局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上报我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