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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普法

儿童福利院普法

儿童福利院普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照管;非政府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86 ― 02

大法官Butler Sloss在《Cleveland需求报告》中陈述到,“儿童是人,不是物品”。同样,特殊儿童也是人,不仅仅是我们照管的对象,也是拥有自身权利和自身文化的社会行动者。满足特殊儿童的生理及情感需要,并为他们主动、积极地参与自身事务及社会活动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随着各国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接受,儿童权利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但特殊儿童有特殊的社会保障需要,该需要在正常社会系统中无法得到全部满足,因而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讲,除了要满足保障对象的普遍需求外,还必须针对特殊儿童生存和发展面临的各种困境提出特殊制度安排与保障方案。

一、特殊儿童的年龄界定与范围

(一)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目前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对儿童的年龄范围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医学界是以0-14岁儿童作为儿科研究对象,而心理学领域则普遍认为0-12岁为儿童,在《联合国儿童权益保护公约》中,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不仅如此,各国国内立法也与联合国公约缺乏一致,如美国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儿童”,西方国家一般是指12周岁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儿童”为“较幼小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因此沿袭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公众认知,建议以14周岁作为界定儿童的年龄上限。

(二)特殊儿童的范围,我国长期以来将特殊儿童狭义地理解为残疾儿童,目前广义的理解是“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差异可能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由此可能使特殊儿童的范围扩展到天才儿童等颠覆我们认知的领域。

二、我国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困境

(一)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关于特殊儿童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出台,相关社会保障主要由《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以及民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协调。与此对应,特殊儿童的行政管理权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及司法等诸多部门,全国统管特殊儿童福利机构缺失。

(二)家庭抚养殊儿童医疗及教育保障严重不足。目前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儿童只能依照户籍状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是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而这样的普救型保障对于需要经常就医以及进行康复训练的残障儿童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儿童及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救济,也有北京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将一些儿童常见的致残疾病列入大病范畴给予救济,但毕竟病种有限,救济人群有限。教育方面,目前我国的特教学校主要针对部分感官障碍以及语言障碍的儿童展开,而多数轻度残疾、学习困难及天才儿童则面临教育困境,进入特教学校意味着儿童及其家庭将与主流社会脱离,而在普通学校又难以得到特别辅助,儿童常常受到挤压与歧视。

(三)机构抚养殊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及运行缺陷。 我国政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政局管理的儿童福利院,包括独立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养老院中的儿童部,目前共约800余家,这些机构专门负责孤儿群体的国家养育。二是政府教育部门管理的特殊教育学校,约1000余所,主要为盲、聋哑、智力轻度残疾儿童提供基础教育以及技能培养。机构抚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水平不高。缺少专业的护理康复人员和教师;性别比例差距较大,忽略了男性在特殊儿童教育中的地位;同时,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特殊儿童比例偏低,目前我国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的儿童比例是1:5,而这一比例在社会保障充分的国家为1:1。

2.运行机制单一,传统的封闭式办院阻碍了其发展,孤残儿童主要以集体式院内照料为主,缺少流动交流,也忽略了儿童个性化的培养,造成情感世界的盲区,不能使这些孤残儿童融入社区而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对于一些有家庭的特殊儿童,比如自闭症儿童,尽管福利机构为特殊儿童提供各方面的康复治疗,但是受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家庭对于儿童的关注引导较少,未和福利机构形成良好的对接,导致特殊儿童的康复更为困难。

3.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大量存在,但地位尴尬。大部分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都由特殊儿童家长或社会爱心人士创建,但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国家没有像对待私立养老院那样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而是采取“不鼓励”“不取缔”“不监管”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以秦皇岛山海关光明爱心之家为例,该机构由爱心人士个人创办,儿童宿舍、图书馆、教室、操场等硬件设施相对齐全,但设备陈旧;目前有学生130人,年龄从5岁到20岁不等,包括纯孤儿、贫困子女、服刑子女、买卖婚姻中的子女、遗弃儿童等;2男2女共4名生活老师;为解决资金问题,创办者另外创办私立龙腾学校,“以校养院”,但即使这样,各方面条件也与国家财政支持的儿童福利院差距甚远。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这些民间机构资金来源非常单一,稳定性差,加之特殊儿童生活及医疗费用都较高,这些爱心小屋的生存可谓举步维艰。另一方面,这些机构也由此脱离了国家的管理监控视线,一旦这些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责又不得不为此埋单。

三、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完善

(一)完善社会保障立法,规范特殊儿童社会福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特殊儿童的权益,是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内容,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包括特殊儿童的机构照顾、家庭寄养、收养服务等,涉及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收养者、社区等多方主体,直接关系流浪、孤儿、遗弃、残疾、受虐等特殊儿童的照管与保护,建议建立统一完善的特殊儿童福利法,为特殊儿童提供基本的、合理的、完备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特殊儿童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在我国民政部门统计的特殊儿童中,残障儿童占绝大多数,孩子的身体残疾及智力缺陷不但使家人陷入绝望与痛苦,也使家庭背负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在美国,特殊儿童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医疗救助保险的保障,该保险专门针对贫困人群设置,贫穷老年人、智力缺陷者、盲人等残疾人、单亲抚养的儿童及其父或母都能从中受益。建议我国能在实现基本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针对包括特殊儿童在内的弱势人群设置附加医疗救助保障,让更多的残障儿童家庭可以不用牺牲自尊获得治疗与康复的机会。

(三)完善特殊儿童的教育保障。面向特殊儿童开展的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教育面向每一个儿童的观念指引下,残疾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甚至是天才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逐渐显现。据美国教育部的统计,全美有10%的儿童正在接受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实施的范围以及质量,已成为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建议在普通学校中推行设置专门师资,针对学习生活能够自理、智力范围基本正常的特殊儿童开展帮衬教育,努力使更多的孩子在普通的教育环境中成长,培养他们成年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特殊群体与正常群体的融合。

(四)特殊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内容十分丰富,进入照管的评估、安置与联系、机构照管和寄养照管、收养与长久安置、离开照管与照管之后等,无不体现儿童社会保障的人文关怀与完整性。更为重要的是,照管理论几乎可以适用于虐待和忽视、残疾、流浪、孤儿等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法律保障。把特殊儿童带进照管系统,使其获得良好的健康照管并获得适合的学习机会与教育,不仅是特殊儿童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期望通过全面细致地考查英国儿童照管理论与实务,为完善我国特殊儿童福利制度吸取营养。

(五)鼓励非政府组织以及义工参与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目前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多以“国家福利”的形式表现,国家福利院包揽了孤儿的养、治、教、衣、食、住等所有方面,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助。但仅仅依靠国家来解决特殊儿童问题是不现实的,社会本身也有介入参与的愿望和能力,因噎废食只能使社会保障的发展陷入固化和僵局。 未来我国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规范和鼓励义工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资源,并制定相关的奖励制度,如开具相关志愿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有义工实践经验的大学生会被优先录用;应该允许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允许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在政府主导下,联合儿童福利院、社会组织等多方面,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方面的有力资源,使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向多层次、多渠道、专业化方向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成海军.中国特殊儿童社会福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2〕〔英〕奈杰尔・托马斯.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照管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M〕.田国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董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儿童福利院普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福利院儿童;社会交往能力

儿童本就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那么作为自小失去双亲生活于福利院的儿童来讲,他们显然更为弱势。随着这一群体的不断增长,他们所处特殊环境,决定了在其成长过程当中社会适应性至关重要,社会各界需要对这一课题投入更多研究与关注。随着我国当前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的不断发展,也相继产生了一系列针对这些特殊儿童群体的服务与政策,并在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当中。本文将基于福利院儿童的基础之上探索如何重塑他们的社会交往能力,旨在不断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切实提高特殊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服务于当前福利事业发展[1]。

1 在儿童发展过程当中社会交往能力的重要性分析

在儿童发展过程当中,甚至一生的生活当中,社会交往能力至关重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部分。

1.1良好的社会交往能力有利于其积极建立优良的同伴关系 一般来讲,具有良好社交能力的儿童,更易与其它伙伴形成互动,能够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情进行思考,也能站在他人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其在同伴当中通常更受欢迎。而与此相反,具有较弱社会交往能力的儿童,则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他们缺乏同情心,因而很难融入集体,有受欢迎。也正因为如此,提高儿童自身的社交能力有助于建立起良好而积极的互动关系,为更多儿童所喜欢与接纳。

1.2拥有良好社会交往能力的儿童有利于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完善人格及情感方面的发育。就社会活动而言,一般保持高度助人、合作与友好的儿童其自我效能感、自信心等也相对较高,从性格上来讲,则表现为开朗及活泼的特性。

2 重塑福利院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的具体措施分析

为了不断优化福利院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笔者根据自身实践特提出以下措施,供以参考。

2.1不断完善与健全当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与体系,特别是针对特殊儿童所给出的福利体系,不断将更多福利制度往福利院儿童身上倾斜。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展儿童福利的重要性,在我国当代福利事业体系当中,针对于特殊儿童所制订的法规与法律还不健全。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可从福利儿童的融入、康复以及教育等各个层面对其进行制度的优化与设计,切实落实儿童的各类权益与利益,不断缩小他们同我国社会之间所存在的各类差距,分享改革开放的果实。而对于救助不足的孤残儿童来讲,则可充分发挥各类政策的辅作用,加大政府资金、服务投入力度,如有必要,还可建立专项孤残儿童基金[2]。

2,2实行良好的互动,以便清除存在于儿童心灵当中的各类心理障碍。一般来讲,孤残儿童的家就是福利院,在这个家中,他们采取的是一种集体群居的模式,那么在这种群体的家庭模式当中,要想实行良好的互动,消除儿童心理障碍,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①尊重儿童。我们知道,对于生活于福利院的儿童来讲,他们在物质上并不存在匮乏,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他们更为缺乏的则是精神上的沟通。而就大部分人而言,总容易给他们怜悯与同情,而这对于儿童来讲,恰好是他们最为反感的,他们需要的是真正的平等与尊重。而对于福利院工作者来讲,必须懂得和儿童进行平等生活,耐心对其进行引导;②爱的教育。教育的起点在于"爱",而其终点也在于这个"爱"字,他是一种神奇的力量,哪怕只是目光的一瞥,在孩子的眼中也可能折射美丽的图像[3]。对于福利院工作者来讲,他们既是父亲也是老师,具有双重身上,因此,必须为孩子营造出温暖而又充满情趣的环境。用眼神对其鼓励、用微笑进行言语、用拥抱试着互动,让他们真正可以感受到如家一样的温暖,只有如此,才能健全儿童性格,切实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2.3不断拓宽福利院儿童自身的社交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我们知道,导致福利院儿童产生一系列社会适应性的原因很大程度来源于孤立而封闭的日常生活环境,许多福利院儿童长年在机构当中,无法随意外出。他们在学校当中也透明公开了自己的信息,周围同学以及老师对他们的情况了如指掌,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虽然学校从一定方面强制并不能对他们采取特殊手段及异化手段,但从实践来看,大多数福利院儿童仍受到过一定的排斥与歧视。在给儿童足够的物质与生活环境的同时,福利院还应将其侧重点置于社会交往能力及精神层面的照顾之上。一般来讲,福利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让社会家庭当中的妈妈带儿童外出活动与购物;举办公益的社会夏令营活动,将他们和普通家庭中的孩子一起娱乐与学习;展开对外合作,长期寻长志愿家庭充当一日家庭活动,让他们体验正常的日常家庭生活;这种打破常规的模式,可以让他们更好走出去,与社会相融,从而不断提高儿童自身的社会适应性[4]。

3 总结

笔者认为,未来社会必然是一个兼具开放与发展的新型社会,优良的社会交往能力无论对于普通儿童还是福利院儿童来讲都极其重要。新一代的儿童面对的是一种知识经济时代,这是一种更为广泛的全球性合作模式,在这个合作模式当中,人们交往的时间与空间也随之更为广泛。也正因为如此,优化儿童社交能力就更为重要,意义也更为深刻。在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让福利院儿童自小养成正确而规范的心理品质与交往方式,具备优良的交往愿望与意识,需要的是教师、福利院工作者以及广大社会人士共同为他们创设出更多的交流机会,并对其进行耐心指导,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从长远发展来看,这不仅仅只是儿童在成长过程当中的需要,同时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丁凤琴,颜婕.学前儿童自我控制社会交往能力及其对家长满意度的影响[J].中国学校卫生,2012,03:360-361.

[2]马玉卓.农村家庭寄养模式中孤残儿童的社会适应行为效果探析-以济南市Z村家庭寄养基地为例[J],社会工作(下半月),2010,08:49-52.

儿童福利院普法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B844.1,B8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10)012-0958-02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10.12.017

长期的集中抚养会给个体的心身发育造成深远的影响。与正常儿童相比,福利院儿童在智力水平[1]、情绪调节[2]和行为方面[3]相对较差,社会能力明显低于普通儿童[4]。福利院儿童较普通儿童有更为强烈的孤独感体验,在精神质和情绪性上均明显高于普通儿童[5]。机构抚养长大的个体可能出现焦虑、抑郁、人际关系困难和众多生理问题[6]。本文拟探讨福利院长大青年的心理健康及与自尊和人格的关系。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方便选取北京某儿童福利院,以当时在园内居住且具有沟通能力的18岁以上青年共40人为受试,回收有效问卷38份。男24人,女12人,2人未填写;年龄18~25岁,平均(21±2)岁;受教育程度:小学1人,初中7人,高中6人,职高/中技2人,中专11人,大专4人,7人未填写;职业:学生27人,待业3人,其他8人。

1.2 工具

1.2.1 中文健康问卷(Chinese Health Questionnaire-12,CHQ-12)[ 7]

共12个条目,每个条目按“一点也不”、“和平时差不多”、“比平时严重些”、“比平时严重得多”分别以0-0-1-1评分。总分≥4分者,患心理障碍可能性较大。

1.2.2 Rosenberg自尊问卷(Rosenberg Self-Esteem Scale,SES)[8]

共10个条目,每个条目根据“非常符合”到“很不符合”1~4级评分,总分越高,表明自尊水平越高。本研究参考相关文献[9-10],去掉了第8题。

1.2.3 艾森克人格问卷成人版(Eysenck Personality Questionnaires,EPQ)[11]

共88题,分为P(精神质)、E(内倾性)、N(情绪性)、L(掩饰性)4个分量表。每个题目按“是”“否”分别计1、0分,部分条目反向计分。

1.3 统计分析

所有数据资料采用SPSS 10.0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和Pearson相关分析。

2 结 果

2.1 受试中文健康问卷评分情况

CHQ-12得分与常模[7]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4 ± 2.3)vs.(2.0±2.3),t=1.17,P=0.249]。男女得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4±2.5)vs.(2.3±1.7), t=0.19,P=0.847]。

根据CHQ-12得分,以4分为界将受试分为患心理障碍风险较大组(n=12)和风险较小组(n=24)。风险较大组SES得分低于风险较小组[( 23.4±3.1)vs.(27.1±4.4),t=2.56,P=0.016],而两组在EPQ各维度上得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

2.2 心理健康与自尊水平和人格特征的相关性

CHQ-12得分与SES得分(25.7±4.3)呈负相关(r =-0.45,P=0.008),而与EPQ 各维度得分的相关均无统计学意义(r= -0.18~0.28,均P>0.05)。

3 讨 论

本研究发现在福利院长大的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与常模无明显差异,可能原因是:(1)这些青年接触社会过程中,社会阅历使他们进行了自我调整。(2)样本代表性不够。由于生理心理功能障碍而无法阅读或理解问卷的个体,调查期间不在福利院的被试,未曾参加调查,其心理健康状况难以评估。

在本研究中,自尊水平高的个体,心理问题水平较低,患心理障碍危险性相对较小。提示,提高福利院长大青年的自尊水平,或有助于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降低心理问题出现可能性。而受试人格特点与心理健康无统计学意义相关,可能与本研究采用心理健康评估工具有关。CHQ-12为一般性心理障碍筛查工具,对心理问题评估不够细致。

致谢:本研究得到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经费支持和所调查儿童福利院多位老师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李国强,郑力.120名在校孤儿影响学习的心理因素调查研究[J].心理科学,2004,27(2):402-403.

[2]Tottenham N,Hare TA,Quinn BT,et al.Prolonged institutional rearing is associated with atypically large amygdala volume and difficulties in emotion regulation[J].Dev Sci,2010,13(1):46-61.

[3]Barroso U,Jr Dultra A,Jr Bessa JD,et 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frequency of lower urinary tract dysfunction among institutionalised and non-institutionalised children[J].BJU Int,2006,97(4):813-815.

[4]王雁,蔡练.福利院与普通家庭儿童学校社会行为的对比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3,17(3):185-187.

[5]陈衍,陈庆良.福利院儿童与普通儿童孤独感和人格特征的比较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05-108.

[6]Perry JC,Sigal JJ,Boucher S,et al.Seven Institutionalized Children and Their Adaptation in Late Adulthood:Their Adaption in Late Adulthood:the Children of Dupessis[J]. Psychiatry,2006,69(4):283-324.

[7]杨廷忠,黄丽,吴贞一.中文健康问卷在中国大陆人群心理障碍筛选的适宜性研究[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3 24(9):769-773.

[8]季益富,于欣.自尊量表( The Self-Esteen Scale,SES)[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增刊):318-320.

[9]田录梅.Rosenberg(1965)自尊量表中文版的美中不足[J].心理学探新,2006,26(2):88-91.

[10]杨娟,张庆林.不同自尊者在情境下的风险规避行为[J].心理发展与教育,2009(1):61-65.

儿童福利院普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性教育; 孤残儿童; 小组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5)04000506

20世纪80年代,国外教育界人士来沪访问,与上海的同行们交流时就曾预言,随着国际大都市的发展,有三大青少年问题必定会挑战教育界,即自杀、吸毒和性教育。如今,预言不幸都被言中,而近些年媒体频频曝光的女童遭受害事件,让青少年性教育问题更为引人关注。应该说,随着我国儿童福利和保护政策逐步整体推进,政府和社会日益关注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安全、发展、参与等问题,有关儿童和青少年研究的成果在逐渐增多,诸多教育学家、社会学家针对如何开展学校青春期性教育以及青春期性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众多的文献都只是涉及正常且没有障碍性的适龄儿童,对于福利院孤残儿童的相关研究则没有进一步涉及。在社会和学校开始关注女生青春期性教育时,仍有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她们便是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女生。本文提出了用小组工作的方法、小组活动的方式,对孤残女生进行青春期性教育的主张。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正处于青春期的女生,年龄范围在14~18岁,她们的共同特征为无父无母且长期居住在福利院,大部分人有不同程度的残障。正值青春期,她们面临的生理、心理上的困难要远高于普通女生。青少年健康行为模式与正确观念的形成与否,其重要因素就在于家庭性教育的质量,家庭是性教育的第一课堂,也是永恒的课堂,而儿童福利院的女生则由于常年生活在机构这个特殊环境里,在成长的关键时刻缺少家庭教育与关爱,因此很容易忽略自身的发展。研究者于2011年至2013年在上海市E儿童福利院进行了将近3年的专业实习和调研,其中2012年3月采用小组工作的方式对某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女生进行了3个月的青春期性教育小组活动,并对效果进行了评估,同时反思小组工作方法在孤残儿童青春期性教育中的作用和意义。研究中针对青春期性教育开展的小组内容,既包含狭义的概念即生理器官的知识教育,还包括广义的性价值观、性别认知以及涉及交际、文化层面的知识教育。

一、研究方法和评估工具

(一)研究方法:行动研究法

约翰・埃里奥特行动研究是对社会情境的研究,是从改善社会情境中行动质量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一种研究取向。本文的行动研究就是对小组社会工作在孤残女生性教育中的效果进行研究。海伦・诺森(Helen Northern)将小组工作定义为社会工作实践,将小组既当作过程也当作手段,它通过小组成员的支持,改善他们的态度、人际关系和应付生存环境的能力。这种方法强调通过小组过程及小组动力去影响案主的态度和行为。

青春期性教育小组依据三个步骤开展活动。第一,制定计划。对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组员的需求进行评估、调查和访谈,而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小组计划。第二步,实施计划,在实施的过程中进行适当地调整和补充。整个小组的过程分为8个节次,每次结束后都有简单评估,根据小组进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调整计划。按计划操作的过程中, 要运用观察、问卷、开座谈会等方法, 深入调查, 掌握大量实际资料并进行分析综合, 然后从中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三,全面总结评估。小组结束后,进行数据评估、总结和反思。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或者详细的记录和观察,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总结。在总结评价时, 充分肯定已取得的成绩, 找出存在的问题, 实事求是地评价计划和实施这两个阶段的研究工作, 这有利于制定下一步的研究计划,为下一步的研究梳理思路。

(二)评估工具:初中女生青春期性教育现状问卷调查表和团体满意度评估量表

Tolman青春期女性性教育模型根据社会生态学发展理论,提出了四种情境,分别为:生理方面、价值观方面、社会关系方面、文化政治方面。根据该理论模型,研究者自制了女生青春期性教育前后测量表,分别从生理知识、性价值观、性别认知、自我保护、情绪感知与控制、异往、同往七个方面进行测量,以此考察在小组活动前后组员是否有显著差异。

为了获知组员在每次小组活动后是否达到预计目标,采用团体满意度调查量表进行检测,采取每节小组活动结束后组员打分的形式进行。分值维度从1~10逐次递增。量表围绕小组活动过程共分为九个指标,依次为:表达看法、喜欢活动、学会关怀、自我了解、信心增强、与人分享、活动有意义、坦诚信任、带领方式。

二、小组工作的过程

(一)选择研究对象

上海儿童E福利院是上海市民政局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也是上海市政府举办的一所儿童福利慈善机构,目前在院的18岁以下儿童有700余人,工作人员300余名。该院的社会工作部和家庭寄养部设有专职的社会工作岗位,每年接收上海市重点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习,也定期向社会招收专业社会工作者。根据对该院社会工作部工作人员的访谈资料获知,目前院中收住的儿童90%以上都患有先天疾病,有不同程度的残障,或肢障或智障,这也恰恰是被遗弃的主要原因。福利院中的儿童性别比例,目前仍然以女孩居多,但是男女的性别比例近些年有些变化,曾经因为国内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偏远的农村和小城镇B超筛选儿童性别的技术还不普及,女孩生下来后遭遗弃的非常多,因此福利院里的女孩比例一度达到80%以上。随着农村生育观念的变化,近10年来因为性别原因遭到遗弃的女孩比例在下降,病患成为遗弃的主要原因。

关于男女生的管理,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虽然实行男女生分层居住,即男生住一个楼层,女生住在另外一个楼层,但是男生、女生经常在熄灯之后互串寝室,这让福利院的社工督导以及众多老师十分担忧。此外,儿童福利院目前并没有为初中学生开设青春期教育课程,这也使得众多初中女生对于青春期女生的生理、心理等变化一无所知。因此,福利院的社工部督导老师极力倡导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生为这些女生开展小组工作活动,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性教育。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儿童福利院社工部督导老师的支持和鼓励下,研究人员针对青春期孤残女生进行性教育的小组活动一共开展了两期,不同之处在于组员的构成分别为“明显智障”和“无明显智障”,考虑到性教育活动中“智障群体”和“非智障群体”对于性知识的接受程度和接受方式不同,这两个小组的活动内容在设计时也有非常清晰的区别。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无明显智障”的一组,另外一组 “明显智障”的讨论将另外论述。此次研究对象的选择主要由该儿童福利院社工督导老师推荐,通过需求评估问卷和一对一访谈选择出适合的8名组员。 表1是组员的基本信息。所有组员均处于青春期,15~19岁,8位组员中4位有不同程度的肢体残障,其他4位中的A虽没有肢体残障,但有白化病,另外3位外表看不出明显的残障。所有这8人在前期访谈中并无明显智障,而且愿意报名参加此类性教育小组活动,并口头承诺愿意配合遵守小组活动期间的纪律和秩序,因此青春期性教育小组的所有参与对象在理解、认知等方面均无重大问题。

(二)开展小组活动

针对孤残女生青春期性教育而展开的“女生我最大”小组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6月结束,持续三个月。活动的目标在于:第一,培养福利院青春期女生正确的性价值观、道德观和伦理观;第二,使福利院青春期女生通过小组活动丰富的形式,从生理、心理等多方面了解自身;第三,培养福利院青春期女生自我保护意识,懂得自尊、自怜和自爱。

小组活动共分8次,每两节一个主题。小组第一节为组员见面会,主要通过认识游戏、规章制定等让组员了解小组的整个规划和进程以及让组员明白参加小组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加强组员之间的熟悉度。小组第二、三节为第一板块即生理知识和性价值观,主要介绍女性生理基本特征、女生青春期特点、女生生理方面的自我保护。小组第四、五节为第二板块即青春期情绪倾向、敏感话题的探讨,主要介绍青春期情绪的多样性、如何控制多变的情绪、女生青春期情绪的独特性、如何有效的进行情绪控制等。第六、七节为人际交往沟通板块即主要向组员介绍如何处理同性、异性之间的关系,主要内容为在与异性相处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女生如何进行有技巧的拒绝等。小组第八节为小组毕业会,主要是带领组员回顾前7节小组的主要内容,并处理组员的离别情绪。

三、小组工作结果评估

(一)女生青春期性教育量表前后测结果分析及原因

为了考察小组教育活动的效果,研究者自制了女生青春期性教育前后测量表,分别从生理知识、性价值观、性别认知、自我保护、情绪感知与控制、异往、同往等七个方面进行测量,以此考察在小组活动前后组员是否有显著差异。研究发现,女生青春期性教育小组在生理知识、自我保护、情绪感知与控制、异往、同往五个方面前后有显著变化,但在性价值观以及性别认知两个模块上小组活动前后无显著差异。

该小组前后测数据经过SPSS170软件PAIRED SAMPLE T-TEST测试后,得到以下结果(见表2)。该表前后测均值为8位组员各模块分数总和的均值。

表2中,生理知识模块sig=0000

性价值观模块sig=0090>005,即前后测得分均值无显著差异。说明组员在8节女生青春期性教育小组活动后,在价值观方面对性的理解还有所欠缺。大部分组员在前测问卷中普遍认为性是神秘且令人感到羞耻的。在经过8节小组活动后有2位组员的后测分数表明,她们越发认为性让人感到不安和羞愧。为什么对性知识的了解越多,有时会适得其反呢?这是有待研究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性别认知模块sig=0235>005,即前后测得分均值无显著差异。说明组员在8节女生青春期性教育小组活动后,对于女性身份的认同感并没有增加。相反,在数据统计时,某女生在“我认同自己的性别角色”这一选项上选择不确定。

自我保护模块sig=0010

情绪感知与控制模块sig=0005

异往模块sig=0001

同往模块sig=0005

总体而言,通过女生青春期性教育小组活动,组员在这七个维度上的前后变化还是较为明显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实际操作与原设想有所出入的情况。

(二)小组工作结果评估:小组满意度调查表分析

小组满意度量表旨在评估组员对小组活动过程、自我发展过程、团队建设过程等指标的满意程度。从表3中的数据可以发现:第一,小组过程的满意度呈现波动状态,在第三次小组活动时,组员的满意度有所下降,之后又稳步提高;第二,组员普遍在第一、二节时,满意度较高,之后开始呈下降趋势,并且在第三和第四两节中,个别组员的满意度仅维持在3分左右;第三,从整体情况而言,组员对小组活动的满意度在中等水平左右,个别组员的满意度在中下水平。

表4团体活动过程的满意度调查结果(2),是8个样本中的每个人对小组五节活动过程的满意度平均值。从表4中的数据发现:第一,小组过程的满意度呈现波动状态,在第三次小组活动时,组员的满意度有所下降,之后又稳步提高;第二,组员普遍在第一、二节时,满意度较高,之后开始呈下降趋势,并且在第三和第四两节中,个别组员的满意度仅维持在3分左右;第三,从整体情况而言,组员对小组活动的满意度在中等水平左右,个别组员的满意度在中下水平。

四、建议

一般而言,青春期性教育是在学校以讲座或者上课的方式进行,而通过小组活动的方式达到青春期性教育目的的还较少见。通过这次小组活动,发现运用小组工作开展青春期性教育的优点在于:第一,通过需求评估充分考虑组员的要求,并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各方面、各模块的小组设计;第二,小组可以充分调动组员的积极性,并且根据每个组员在小组中的表现,控制小组进程;第三,青春期性教育所涉及的内容、话题都较为敏感,如果人数众多可能会让学生感到尴尬或者不舒适,因而以小组的形式开展性教育最为合适恰当。

同时,开展小组活动也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在小组过程中,需要对组员进行“情绪控制”,并将“情绪控制”的练习设计到小组活动内容中。由于儿童福利院的特殊的成长环境,福利院的女生较为敏感多疑,甚至一句话也会引起重大矛盾。第一次和第二次小组活动后,组员之间相互熟悉后,进一步的持续相处出现了问题,这直接导致小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如在第三次小组活动的间隙,组员因为意见的不合而产生矛盾,继而产生口角或者肢体的冲突,甚至动手打倒了小组活动的组织老师,以至于小组暂时中断,无法继续下去,这在小组活动的满意度中也有体现。尽管小组活动组织者也曾提前进行了一对一的访谈,对每个组员有接触和了解,但还是出现了一些难以控制的意外局面。组员的情绪对青春期性教育小组的顺利开展有直接影响,对于小组活动的完整性、连续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小组活动开展前,对活动参与群体的特殊性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尽可能设想不利的情况。

第二,在对女生进行性教育的同时,也需要对男生开展小组活动进行性教育。儿童福利院女生自我性别认同感较低。福利院的女生普遍对自己是女性感到自卑,认为自己由于是女孩所以在年幼时遭到父母的抛弃,并且正因为自己是女生,所以在福利院经常受到男生的欺负。因此,对女生青春期性教育的同时,也要推进孤残男生青春期性教育工作。在为女生进行青春期性教育小组活动时发现,福利院的男生也同样需要进行青春期性教育的普及,因为男生长期处于一个缺乏自由且相对封闭的环境,很容易导致心理的不健康,而福利院的女生由于缺乏一定的性知识,很容易被男生利用,从而发生严重的后果。因此福利院可以同时开展两项青春期性教育小组活动,并且予以常规化,可以让曾经参加过性教育小组的男生或女生担当社工策划,开展相应的小组活动。

[1]崔彬彬.青春期性教育存在问题及教育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7:19.

[2]冯元,彭华民.近十年流浪儿童救助困境及对策研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1):25―31.

[3]李桂芝.浅谈“行动研究法”[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报,2002(2):60―63.

[4]何洁云.社会工作实践――小组工作[M].香港:香港理工大学,2002:89.

儿童福利院普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模式,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

2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3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4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轻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模式及救助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多种孤儿养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服刑人员对其未成年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弃婴、弃儿(疑似)及有关材料,承担弃婴、弃儿(疑似)在医院期间的监护职责。

2依法开展收养孤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开展收养孤儿工作,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

3充分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争取在两年内,依托市福利院规划建设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集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等功能于一体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使之成为**阳地区儿童社会福利的资源中心,为在院孤残儿童和有需求的社会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完善的、专业化的服务。该项目建成后,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城乡孤儿,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后,逐步集中在市儿童(社会)福利院供养。

4继续鼓励家庭寄养。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作用,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采取集中寄养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依托社区(村),加强对孤儿的家庭养育服务作用。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利用残联等组织建立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社区(村)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村)医疗机构等资源,开展集中康复及监督培训。

5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开展国际交往和合作,争取技术援助、资金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交流。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市救助管理站院内建立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高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发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骨干作用。对站内确实无法查明身源的流浪未成年人,3个月后,经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审批,由儿童(社会)福利院接收。(二)建立完善救助保障制度

1不断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农村孤儿全部纳入“五保”范围,城市散居孤儿全部纳入低保,在农村、城市低保最高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2建立孤儿的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城市散居孤儿的医疗救助享受“低保”待遇,依据《**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实施。农村散居孤儿的医疗救助享受“五保户”待遇,依据《关于印发**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4号)实施。城乡孤儿的救治费用在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孤儿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落实省民政厅“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儿童,由监护人报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确诊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散居孤儿购买商业性的医疗保险。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学前教育。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应就近就地送其入学或报送省孤儿学校就学,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享受“三免一补”待遇,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所在的福利机构(在省孤儿学校考入大学的仍由省孤儿学校)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4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福利院故去的“三无”人员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其租用廉租房,并提供12个月的租金。各县(市)区政府应帮助特别困难、无住房的孤儿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归属所辖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同时为其一次性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和用品。

5完善落实孤儿就业政策。孤儿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级政府要把适龄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应当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免费培训。

(2)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孤儿可按照要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3)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以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

(4)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按照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

6妥善安排成年孤儿生活。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由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一次性发给3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上年人均生活费标准),并协助其就业。农村孤儿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优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人不具备自备房产能力的,仍可享受孤儿时的住房待遇。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三、严格履行孤儿救助的各项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孤儿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育为骨干”的孤儿福利服务体系,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作用;依托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提高儿童福利机构软硬件水平;积极开展适应孤残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出具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做好登记造册和发放《儿童福利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要对考入没有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的省内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省外高等院校的城乡孤儿,统一纳入“福彩助学子”活动中一并解决。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和弃婴的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实施“家庭式”养护办法,积极开放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特教等资源,惠及社会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通过公开考试选拔优秀人才从事儿童福利事业,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年选派一部分特教老师、保育员、护士、医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院儿童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特教费、日用品费、辅助器具费、家庭寄养费、大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成年孤儿一次性生活用品配置及3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费用(办公费、取暖费、水电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教育医疗康复设施购置费、成年孤儿租房费)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包括工资、特岗津贴、特教津贴、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行。要对弃婴、弃儿、孤儿入院前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体检、治疗、护理费用按月结算。

(三)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公开竞聘的形式,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对参加竞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的,可优先录取。

(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对市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力度。

(五)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弃婴、弃儿、孤儿入儿童福利供养机构前的体检、救治定点医院(已确定为市第三人民医院),专门负责孤残儿童在进入儿童福利供养机构前的体检、救治和护理的有关事宜。要专项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可参照当地的惠民医疗政策给孤残儿童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标准不低于检查和住院费用的50%。要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卫生所(医疗科)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对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与社会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七)**部门负责弃婴、弃儿(疑似)身源的查找和为依法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送到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填写弃婴、弃儿(疑似)发现者讯问笔录(《捡拾人捡拾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同时向市儿童(社会)福利院移交弃婴、弃儿(疑似)的有关材料。要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给予孤儿办理集体户口。认真解决“事实收养”户口问题。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后,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凭居民(村)委员会证明,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籍地为被收养弃婴、孤儿办理户口登记。优先做好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

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对为首组织人员和团伙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仍按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号)执行,并在社区警务室设立孤儿(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点,发现救助对象及时给予救助监护,同时,向“110”报警,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社区开展孤儿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救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九)人民法院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十)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非法收回或者调整孤儿所在承包方的土地,发包方在充分尊重孤儿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收益归孤儿所有;未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在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孤儿有权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为回归社会的成年无业孤儿办理失业登记,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免费培训。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护孤儿身份的隐私权,不得因为孤儿身份予以辞退。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排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及孤儿学校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

(十三)房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无房孤儿(含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应给予优先安排。城市孤儿住房采暖费的补贴政策执行**阳市特困群体取暖费补贴政策。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十四)交通和铁路部门负责对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家需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火车交通工具时提供方便。对于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的,减免乘坐费用的50%。对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市内公交车的,全额免费。

(十五)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物价总体水平,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鼓励和支持交通、铁路、建设、医疗等部门减免孤儿交通费用和手术费用。

(十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程之中,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七)共青团和妇联负责把孤儿救助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农村孤儿一对一助养工程”的总体计划,广泛组织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八)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和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开展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康复、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助残”活动,依法保护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九)工会组织负责协助政府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及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的救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救助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元旦、春节慰问时,要走访慰问一定数量的孤儿,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

(二)列入规划,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孤儿福利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儿童福利设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以及孤儿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和生活定向补助。福利公益金要以儿童福利服务为重要投向,制定计划,逐年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