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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论文

供应商论文

供应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供应链一体化发展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许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的成功结合应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市场关系。然而从整体水平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与供应链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缺乏整体规划、没有统一的标准、资源不能共享、技术开发与应用相脱节、应用范围不广等问题。

电子商务(EC)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的商务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企业、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商业和贸易所需环节连接到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上,把市场的空间形态、时间形态和虚拟形态有机结合起来,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汇集成开放的、良性循环的环路,使经营管理者以市场为纽带,在市场上发挥最佳的作用,得到最大的效益,创造更多的机遇。

供应链(SupplyChainManagement,简称SCM)是指从产品开发到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各个环节的纵向一体化网络。在这个网络上,以一体化的观点看待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供应链管理是对整个供应链的各参与组织、部门之间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计划、协调和控制等,其目的是通过优化提高所有相关过程的速度和确定性,使所有相关过程的净增加值最大化,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

从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各自的特征来看,二者具有很强的粘合性。

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技术将企业、顾客、供应商以及其他商业和贸易所需环节连接到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上,将商务活动纳入网中,彻底改变了现有的业务作业方式和手段,从而实现充分利用有限资源、缩短商务环节和周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而供应链管理正是建立在各成员具有一个共同的战略目标,即满足顾客需求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强调综合效益的提高,而供应链管理的实践证明了这种预期的存在性。

电子商务强调人、技术、管理三者在商务活动中的有效集成,以及包括工作流程、商务活动组织等方面在内的创新,而供应链管理强调供应链各成员的集成,实现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时供应链成员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也为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可行性。

电子商务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

供应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要协调从订单的形成到完成订单,以及运送产品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和信息的交流。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可以有效地实现供应链各项功能的集成,电子商务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主要包括:

采购过程的协调。企业通过外部网浏览供应商的产品目录,根据需求签发订单,并通过EDI发送。供应商接到订单后,合同审核人员通过内部网查看库存情况、生产计划情况和销售商的信誉度来确定是否接受订单,并与供应商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换、协商合同条件、签订合同。

物料计划人员与储运公司业务协调。通过内部网,物料计划人员可以查看仓库的情况,即时安排物料的运输。库存管理人员根据原材料供应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即时更新数据库,以便于有关人员查询。

销售过程的协调。销售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宣传,与客户进行交流,并将信息反馈给生产计划部门,以帮助计划部门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

公司日常活动以及员工的交流。通过内部网,公司中的各个部门可以进行即时信息交换,在节省时间的同时,节约了大量开支。

提供客户服务。应用电子商务系统,可以方便地联络有关服务问题,通知并要求解决所发生的任何服务问题,接受客户投诉,并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以及可互发紧急通知等。缩短对客户服务的响应时间,改善与客户间的双向通讯流,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入到供应链中。

进行电子支付。通过电子商务系统,与网上银行紧密相连,并用电子支付方式替代原来支票支付方式,用信用卡方式替代原来的现金支付方式,这样既可以降低结算费用,又可以加速货款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利用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消除对网上交易的顾虑。

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优势

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是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的有机结合,以顾客为中心,集成整个供应链过程,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实现快速敏捷反应,极大地降低库存水平。

有利于保持现有客户关系和业务增长

电子商务使企业间的竞争逐渐演化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为吸引、保留现有客户,要求为其提供更快捷、成本更低的商务运作模式,保持与发展和客户达成的密切关系,使供应链提供新的业务增值,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与忠诚度。

而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直接沟通了供应链中企业与客户间的联系,并且在开放的公共网络上可以与最终消费者进行直接对话,从而有利于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保留现有客户。

通过实施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可以实现供应链系统内的各相关企业对产品和业务进行电子化、网络化的管理。

同时,供应链中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实现有组织、有计划的统一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供应链管理达到更高的水平,与国外先进企业供应链绩效看齐,促进各相关企业的业务发展。

有利于开拓新客户和新业务

实施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的业务重组,提高整个供应链效率,而且保留了现有客户。由于能够提供更多的功能、业务,必然会吸引新客户加入供应链,同时也带来新业务。本质上讲,通过实施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无论是企业还是客户都会从中获得利益,产生新的业务增值。

有利于提高营运绩效和分享信息

实施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不仅使供应链各个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缩短需求响应时间和市场变化时间,还能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使客户获得最好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实现最大增值;而且能为供应链中各个企业提供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实现全球市场和企业资源共享,及时供应和递送订货给顾客,不断降低运营和采购成本,提高运营绩效。

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交易涉及信息流、产品流和资金流,因而供应链中的企业借助电子商务手段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部分或全部的供应链交易,从而有利于各企业掌握跨越整个供应链的各种有用信息,及时了解顾客的需求以及供应商的供货情况,同时也便于让顾客网上订货并跟踪订货情况。

加强电子化供应链管理

电子商务与供应链一体化,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由信息采集到市场终端全程式的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相结合,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被誉为信息化社会引发经济领域革命的关键推动力。

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参与国际竞争。

供应链中的各成员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依靠自觉行动,遵循“与网络相容”的原则,形成与电子商务相融合的自我约束机制。

电子商务对于制造和分销的重要性无疑是先进的供应链管理。如果以高速、低成本与客户、供应商进行交流和协作是有效供应链管理的关键成功因素,那么完全电子化的供应链(e-chain)就是对未来的展望,而支持未来供应链管理的信息系统将是eERP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顾海兵.构建宏观金融预警系统初探.光明日报,1999-05-28

2.钱小安.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问题.管理世界,2001(6)

3.赵振华.国际金融危机预警系统初探.中国金融学院学报,2000(3)

供应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诉讼;质疑与投诉;仲裁

Abstract:actsofgovernmentprocurementintheformoflegaluseofmostformsofcontract.Astheprocurementofthe"strong"executivepower,governmentprocurementcontractsuppliervulnerableto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areinfringed.Thearticleisintendedtogovernmentprocurementcontractsasastartingpoint,throughgovernmentprocurementcontractstoexplorethewaysandchannelsforrelief,pointingouttha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awofthenumberofmissing,andtheyhopetobenefittheoryandpractice.

Keywords:governmentprocurementcontracts;civilaction;questionandcomplaints;arbitratio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除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外,“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也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的实现,是前述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和落脚点。反言之,不能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政府采购法,就如无源之水,必然不能实现其立法宗旨。基于此认识,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各地方也先后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实务领域内的诸多争议的存在,说明政府采购法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方面,尚存不足,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救济模式之一:民事诉讼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单位,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消费者身份使用公款而签订的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的合同[1].政府采购是围绕采购合同展开的,其救济也必然基于合同而展开,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受损方寻求救济的依据。那么,政府采购的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就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前提问题。

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历来存在着争议,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民事说”、“行政说”与“混合说”。“混合说”因不具有代表性,暂不讨论。持行政说者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特殊、采购目的具有公益性。并列举了英、法、美、日等国的立法实践和学者学说为证,强调政府采购合同不应该是民事合同[2].理由之二是,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拥有行政特权,双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对等,如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有连续权、控制权监督权,甚至有制裁权。其理论依据是行政优先性理论[3].理由之三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受到了限制,并不完全遵守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其例如采购人不能自由选择供应商,不能自主决定交易方式(采购方式)[4].其实,除了上述限制外,政府采购合同存在还包括合同形式的限制、合同主体的限制、合同必备条款的限制、合同备案的限制、纠纷解决机制的限制。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之争,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何者为先的问题。仔细探究起来,笔者认为,上述种种理由,并未影响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或者说,其民事合同的一般性大于其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这些区别,并没有导致政府采购合同丧失民事合同的基本属性。试分述之。

其一,政府采购合同主体的特殊、资金来源的特定、采购目的的公益性,并不妨碍政府采购合同本质是交易关系的合意这一根本特征。另外,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是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行政说”和“民事说”都能在立法成例找到佐证。如法国、澳门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的,如英美等国。另如德国于1991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公共采购更新法》。该法已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中,作为第四章,原《预算法》中有关公共采购的规定失效。这就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从行政合同转变成了民事合同[5].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与各国法律传统、法律运行机制和现实情况有关,在中国,行政权力本就膨胀,如果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再赋予采购人这样那样的权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更多问题,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难以保障。

其二,就现有立法例来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并无采购人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力,更无庸说采购人有所谓的“连续权、控制权、监督权、制裁权”。该说之误是将《政府采购法》中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责任当作了采购人的行政权力。

其三,关于自愿原则受限制说,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制度之目标就在将政府采购活动强制推进市场竞争且充分竞争,而不是为了保护行政特权和行政优势,其意思自由受到限制是政府采购法的预设前提,如果让采购人自己在市场上随意选择采购方式和供应商,就根本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设立目的。

基于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表示,“草案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6].

故此,澄清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其救济模式就能确定。那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最根本的救济模式不是行政合同的救济模式行政诉讼程序,而是民事合同的救济模式———民事诉讼程序,自不待言。

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已运作成熟,不必赘言。在这里唯一需要提及的问题是,有关学者一再强调的“公益目的”和“行政优先性”可否作为采购人的违约抗辩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此看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而所谓的“行政优先性”或“行政优益权”[7]不能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理由,更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经查阅《合同法》条文,其立法的意趣大致相同,并无例外的规定。

救济模式之二:质疑与投诉

由于政府采购人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基于此情况,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中都有相应的行政性救济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也做了这样的程序设计。笔者认为,就因为采购人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政府采购立法才设置了区别一般民事合同的行政性救济渠道———质疑和投诉。“异议与申诉制度,可以说是整部政府采购法的精髓所在,对于厂商而言,政府采购法甚多条文对厂商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依赖异议与申诉制度给予维护;在厂商受到不公平或不正当的待遇时,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将使整个采购制度的目的,沦为空谈”[8],同时,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和其他竞争性缔约程序阶段,常因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材料规格、投标保证金等事项发生争议。由于政府采购是政府的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供应商不能对投标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没有任何形成任何契约关系,缺乏追究对方违约的基础,在招投标等竞争性订立合同程序中,供应商也很难以缔约过失为理由,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为给供应商一个救济途径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应该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另外,质疑与投诉制度也是政府行政控制的有效方式,不仅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为民事合同特别设定行政救济模式,也许只有政府采购合同这一例,是值得赞许的。但是,该救济模式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有待完善。

在质疑与投诉程序中,质疑与投诉本质上并不相同。就本质而言,质疑是两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过程,与普通民事交往中的协商、异议方式并无多大的差异。而投诉程序却是借助行政机关这样的第三者,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后盾,进行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就质疑程序而言,除了考虑效率问题外,范围、方式、时限等问题并不需要太精密的制度设计。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情况看,使用了四个条文,大致规定了质疑的范围、方式、答复时限、答复范围等内容,并无太大问题。

而对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却仅仅使用了四个条文。其中,直接关于如何审议、处理投诉问题的条文也仅有两条,未免显得粗疏、简单,存在着较多问题。

首先,裁判问题。“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朴素表达。《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可现实情况是,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主要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着投诉的最终效果。过去,采购机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隶属,形成了“老子接受投诉儿子、审理儿子”的尴尬情形,其公正性可想而知。现在,虽然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被要求脱离隶属关系,但“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法》第16条)。政府采购机构并没有进入市场,也没有真正的中介组织化,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二者之间关系仍然暧昧,其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就难以保证。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行政机关,并无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审议供应商的投诉,难以保证采购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因此,就裁判问题,笔者的建议是,一、让采购机构尽快市场化、中介组织化。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尽快专门化、独立化。在现有的情况下,此处所指的专门与独立并非要求另设行政机关,而是在原财政部门内组织专业人员、设立专门机构①。

其次,投诉和投诉人范围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存在着问题。其一,政府采购过程复杂,环节众多,不仅有法条列举的这几个环节,在其他环节以其他方式也有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可能,如《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的诸多违法情形。这些情形不仅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部门主动监督检查的范围,也应纳入供应商投诉的范围,使政府采购行为处于供应商严格的监视之下。通过供应商的“监督”与“执法”,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可以有效救济其合法权益。其二,政府采购行为不仅是采购人单位的事情,还是一项公共性的活动,必须对社会和国家负责。因此,投诉的主体不应仅限于供应商,还应包括社会公众。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执法”,在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救济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所以,从供应商合法权益救济的角度出发,应当扩大投诉的范围和投诉人的范围。

再其次,质疑、投诉程序的效率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只有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投诉,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尚欠妥当,也无必要。如前所述,质疑程序本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方式,本无严格的程序可言,其效果也不确定。“采购实体自身的审查,对于供应商的救济来说本身意义不大,因为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9].因此,以一不严格的程序甚至不是程序的程序作为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前置程序,逻辑上不通,情理上不合,更主要的是,也违背了效率原则。笔者认为,质疑作为一沟通与协调方式,尽可以加以鼓励,以利于纠纷的解决,从而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允许供应商有不采取这种方式救济自己权利的权利,迅速进入投诉这样一个行政司法程序。WTO《政府采购协议》第七条第5款关于“磋商”的规定是,“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政府采购一般数额巨大,有着极强的时效性,及时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也是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诉的前置程序规定,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救济效率。

救济模式之三:仲裁

与前两种模式并列的,是通过仲裁程序救济来救济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根据前述内容,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仍属民事合同,采取仲裁方式来救济权利是可能的,应无疑义。但是,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我国已经设立了160多家仲裁委员会,但目前受理的政府采购案件数量不多。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目前尚未受理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件[10].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值得深思的。笔者认为,通过仲裁方式来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可行的,还是必要的。

同民事诉讼和投诉相比,仲裁方式更具有优势。

首先,仲裁能充分体现平等、自由、独立等优势。从仲裁的历史发展、功能、价值观、制度体系、操作等来看,仲裁的本质属性是民间自治性,表现为当事人的平等、自由和仲裁员的独立,这些,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供应商是有利的。其一,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被公认为是仲裁的基石。依照《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由什么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员是谁,都由当事人双方平等自由地来决定。只要当事人的决定不违反强行法、公序良俗、诚信原则,仲裁庭、仲裁员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供应商的意思自由空间是极大的。其二,仲裁独立。仲裁独立包括仲裁委员会的独立、仲裁庭或仲裁员的独立以及仲裁协会主导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其核心是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除法院有权依法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外,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外,靠自身的运作维持生存,无法依赖政府财政,公正办案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争取案源的前提,是仲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违反制度的仲裁员将被取消办案资格,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某些法律不完善之处,仲裁员还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自己的良知及道德标准定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因此,在司法独立尚不能彻底贯彻的实际情况下,仲裁法民间自治法属性所蕴涵的意思自治和独立,对供应商回避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力这样的“强势”而言,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其次,仲裁能够体现公正、效益、双赢等优势。仲裁的公正、效益和当事人双赢,既是仲裁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仲裁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般认为,仲裁相对于诉讼,有如下优势:其一,利于保密,这源于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是仲裁的原则,也是国际习惯做法。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使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公开审理,但判决也是公开的。仲裁的这一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并为日后继续合作留下可能性。其二,机制相对灵活。仲裁的灵活性包括程序灵活和法律适用灵活,仲裁不像诉讼那样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可以避免许多繁琐的程序,这在临时仲裁中更是如此。另外,在所谓的友好仲裁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授权,仲裁庭可以参照国际商事惯例或仅公平诚信原则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决,而不必遵循和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以避免和矫正个案中的不公与偏差。其三,专业权威。政府采购合同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贸和技术等问题,需要复合型知识的裁决者。相比较而言,法官是一个仅擅长于法律,不熟悉经贸技术等问题的群体,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官员,不仅不熟悉法律,也不熟悉相关知识。因此,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指定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作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这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有明显的优势,能作出比较权威、公信力较高的裁决,也有利于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其四,经济快捷,成本低廉。仲裁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性会使这种救济模式费用低、速度快。

另外,一裁终局的特征也较诉讼中两审终审的程序规定,时间、精力等成本投入较小。另外,当事人双赢也是仲裁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由于仲裁的不公开性和灵活的机制,导致仲裁员的思维模式、作风和仲裁庭的气氛与法官、法庭应该有所不同。通过避免在法庭中对抗做法,双方可以在并不那么严肃呆板的环境中最终解决问题,符合了供应商“和气生财”和采购人“耻讼”的心理,降低了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救济合法权益的“感情成本”。

因为仲裁的上述优势,应该鼓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约定仲裁机构。鉴于目前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较少,实务经验缺乏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为依托建立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为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权益救济渠道。

[注释]

①关于处理质疑和申诉的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如新加坡、韩国等;有的国家如英国等由法院负责;有的国家或地区另设独立机构,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香港的申诉管理委员会;有的国家由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行政法庭来负责,如加拿大的国际贸易仲裁法庭;美国的会计总长办公室和服务管理总局合同上诉委员会,美国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新加坡根据其1997年《政府采购法案》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采购裁决法庭,负责违反法案规定的投标争议。仲裁法庭拥有相当于高等法庭的权力,可以传召专家或其他证人供证。对投标不满的供应商可向该仲裁法庭投诉。参见王全兴、管斌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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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惠荣,高亨超,宋婷。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行政性的法学思考[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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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全兴,管斌。政府采购制度研究[EB/OL]..2005—03—14.

[7]朱启鹤。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6)。

[8]罗昌发。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论析[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

供应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策略

作为网络经济的必然产物,电子商务掀起了经济领域的一场革命。面对电子商务大潮,众多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通过电子商务解决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问题。

供应链是指从产品开发到售后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个环节纵向一体化网络,是对整个供应链的各参与组织或部门之间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计划、协调和控制等,其目的是通过优化提高所有相关过程的速度和确定性,使所有相关过程的净增加值最大化,并提高组织效率和效益。供应链管理是基于供应链网络上的各组织或部门具有一个共同的战略目标基础上的管理,它将整个供应链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体现了系统管理的思想。

电子商务为供应链的协调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使供应链的协同管理面临挑战,关于在供应链内建立协调合作关系,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供应链各方以各种正式合同来保证合作,一旦合同拟定下来,各方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以信任的方式开展合作;观点二认为,由于供应链各方存在一系列相互作用的关系,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建立在时间的基础上,积极的相互作用加强了对方合作的信任。

在实际情况中,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偏颇,不可能设计出一种能够涵盖未来发生的所有偶然事件的合同。因此,彼此尚不信任的双方不得不靠建立信任关系,来解决合同内尚未涵盖的问题。在多数有效率的合作关系中,两种方案兼而有之。故应从两个方面来完善供应链的协同管理,一是从供应链的硬环境建设方面,一是从软约束方面,两方面相辅相成,共同实现供应链的协调运行。

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硬环境协同

供应链协同管理的硬环境建设包括两方面,一是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一是供应链成员必须遵守的硬性合同、制度。由于这两方面都具有一旦建立就保持稳定或具有强制性、灵活性较差等特点,所以把两方面共同努力达到的供应链协调称之为供应链,即硬协同管理。硬协同是供应链最主要的协调管理工具,在供应链管理的初级阶段也是最有效工具,要想实现供应链的最优化目标,是必不可少的。

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为供应链协调提供技术支持,保证供应链上信息流、物流和商流等畅通。供应链上各企业的基础设施必须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能为供应链各阶段之间的同步行动创造条件。

电子商务要求的基础设施首先就是网络设施,供应链上必须完善自己的网络基础设施,在企业内部建立起Intranet(企业内部网)和在企业之间建立外部网络(Extranet)。使内部供应链与外部供应链连成一个整体,只有这样,供应链上的信息才能同步传输,信息在出现的同时就能在供应链上得到共享。

供应链上的生产和物流设施必须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电子商务时代的运输更多的是趋向于第三方物流,那么传统供应链企业包揽一切运输任务的状况就得改变,许多不必要的物流设施完全可以省去。供应链上的各企业之间的设施不匹配会导致供应链不协调,必须进行优化。

另外,供应链上企业的管理系统必须能满足供应链协调运营的需要,管理系统要能有效的把企业各功能模块集成起来。目前,供应链管理的工具很多,应用范围各不相同,应用最广的主要是两种系统,一是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系统),一是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系统)。两种系统基本涵盖了供应链的整个管理范围,能够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管理的需要。

ERP系统掌握了整个企业的原材料、订货、生产安排、成品库存及其他信息,跨越了企业职能之间的界限,涵盖财务、物流、生产、订单完成、人力资源和供应商管理等功能模块,这些模块相互关联,因而每一职能的使用者均能知道公司其他领域发生的情况。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不仅仅纪录整个系统状况,同时还帮助企业实现自动化、提高效率、减少失误。此外,ERP系统的杰出之处在于实时提供广阔视野。

CRM系统是一种旨在改善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机制,具有收集、分析和利用各种关系获得客户信息的功能,从而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客户关系资源,扩展新的市场和业务渠道,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企业盈利能力。CRM与业务流程紧密结合,加强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实现了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它一般由销售、市场营销、服务、电子商务和电话中心五个功能应用组件构成。

合同制度的建立

对供应链的协调起着关键作用的合同机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信息共享机制供应链要通过联合预测与规划来实现协调,前提是必须要有共享信息,减少供应链上的波动,必须保证各阶段决策的基础数据如销售量、需求量和库存量等的一致性,制定一些合同与制度来要求各阶段都能把自己掌握的数据与其他阶段共享。许多企业认为,共享信息会泄漏自己的商业秘密,因而持消极态度,一旦信息共享的合同制度建立起来以后,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惩罚。

利益分配机制供应链的协调运营提高了整条供应链的盈利能力,但是各阶段从这种协调中得到的利益是不均衡的,这就限制了一部分企业采取协调措施的积极性,把协调运营所增加的盈利在各阶段之间进行再分配,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分配的比例只有通过强制的形式规定下来才能得到承认。由于很难区分各阶段在协调管理中所付成本的大小,因而比例的确定是一件困难的事,唯一的办法就是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妥协。

冲突解决机制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能够显著增强供应链的协调关系,任何供应链关系都难免会出现各种冲突,如果冲突解决得不能令人满意,就会使合作伙伴关系恶化。为了促进交流,管理者及合作成员之间应该经常定期举行例会,在矛盾转化为冲突之前付诸讨论,即便未能采取基本对策,也为矛盾的深入解决提供了一个基础。详尽的合同是有效解决争端的有效工具,通过签署合同,鼓励供应链成员协商解决计划外偶然事件的发生,以此增加彼此的信任。

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软约束协同

供应链的软协同就是要在供应链成员之间建立一种信任的合作伙伴关系,各成员能够自觉地维护供应链的整体利益,这是精神、文化、理念上的融合,又称为“文化协同”。电子商务环境的虚拟性增加了供应链上相互信任的重要性,因为虚拟的供应链成员更容易做出短期的投机行为,从而破坏供应链的和谐关系。

供应商论文范文第4篇

现阶段,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了极大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两会期间提出的互联网+思维以及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政策以后,从原来单纯的单向供应转变成了现在的双向沟通,农村电商在规模和增长率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高速增长的局面,2016年全年农村电商规模突破4600亿元,并且农产品将会成为网络购物的风向标。

河北省伴随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力发展,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物流在广大的农村区域也将呈现井喷的局势。然而由于农村处在农产品供应链的最前端,物流设施设备落后、物流专业人员匮乏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在农村区域的供应链风险也是最大的。

本文通过对河北省农村电子商务中可能产生的供应链风险进行识别、分析,构建出河北省农村电子商务中供应链风险的防范机制,以期对河北省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意义。

2.河北省农村电商中供应链风险的识别

鉴于农村电子商务中供应链风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河北省独特的区域性特点,就使得河北省在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1河北省农村电商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2.1.1河北省农村电商的发展现状

(1)河北省农村电商平台系统初步建成。经过几年的不断努力,目前河北省建成了以河北农业信息网、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网等6大农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基本实现了河北省农产品进城的需求信息、产品类型介绍等功能,这些网站的投入使用取得了十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河北省特色农产品电商网站发展迅猛。河北省因其区域特色,形成了以沧州小枣、迁西栗子、安国药材等比较有名的农产品。围绕着这些农产品,河北省搭建了一批以农副产品采销为主的特色网站,使得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客户可以了解到这些农产品,这些特色网站的搭建有力地促进了河北农村电商的发展。

(3)河北省农村电商网络覆盖范围不断加快。目前农村在PC机、手机等移动终端的使用不断加大,而且在移动终端的电商消费将会成为未来消费的主渠道,鉴于此,河北省不断加大信息网络的建设力度,为农村电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1.2河北省农村电商存在的问题

(1)河北省农村电商应用型人才不能满足需求。河北省约有80%的农民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接受过电子商务专业培训的更是不足10%。这一现状直接导致在河北省推广农产品电子商务缺乏足够的自信,而且大学培养的电子商务人才不愿意回到农村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工作,这一矛盾亟待解决。

(2)河北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采销成本较高。河北省比较有特色的农产品在进行采销的过程中,由于区域限制和产品特点造成的采销成本较高,这也是导致河北省农村电商发展较为缓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农村电商网站中的内容缺乏吸引性和有效性。虽然河北省在电商平台上搭建的网络已初具规模,但是很多县级电商网站还处在起步阶段,网站信息已静态信息为主,缺乏交互功能,不能很好地吸引消费者,宣传的有效性也较差。

2.2河北省农村电商中的供应链风险识别

基于对河北省农村电商的现状分析和问题梳理,除了对电商平台的搭建,最为主要的还是农村电商在采销环节中的供应链风险问题,根据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河北省农村电子上午中存在的供应链风险主要表現在需求风险、环境风险、信息风险和结构风险四个方面。

(1)需求风险。农产品在电子商务中进行交易、预测、运输、储存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都构成了需求方面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的未知性、预测的不准确性、运输安排不合理性、农产品储存不当等问题都较为突出。

(2)环境风险。农产品进行供应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诸如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而导农产品质量问题,同时由于供应商分散导致供应链运作难度加大等问题导致了环境风险。

(3)信息风险。消费者在对农产品进行采销过程中,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并且信息在农村电商的供应链网络中进行传递时会出现扭曲和放大的效应,因此对于双方来说信息风险是很大的而且无可避免。

(4)结构风险。河北省农村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供应链网络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节点设置、信任体系搭建、考核机制建立等都需要认真考虑吧,否则一旦出现结构风险,整个供应链网络可能就会崩溃。

3.河北省农村电商中供应链风险的评估

在河北省农村电商的供应链中为了有效地防范风险,就必须对上述识别出的所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此次研究采用Hallikas的风险评估方法,从风险事件的概率和结果角度定量评估风险。其中的概率是风险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小将风险分为五个等级,等级越高,说明这种风险发生的机率越大;结果则是风险事件发生后可能产生的的损失,根据风险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可以将风险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等级越高,说明风险事件的影响越大(表1)。

为进一步通过评估出找出农产品在进行供应链传递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风险,实地调研了河北省石家庄市周边地区的30户经营蔬菜大棚的供应商和30户经营核桃的供应商,使用Hallikas风险评估方法对其进行实际评估。评估结果如下表2。

通过结果分析发现,在河北省电子商务中供应链风险最为主要的是需求风险和信息风险,并且发生的纪律也是最大的,产生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其次是结构风险,其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但是产生的结果影响较大;而环境风险产生的纪律较小且造成的影响也是较小的,这得益于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的建设。这一结果说明,蔬菜、核桃等农产品因为需求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成型,导致供应商在进行产品生产、供应的过程中会有很大的经营风险,甚至产生破产,而这一结果同样适用于其他农产品在电商供应链的风险结果。

4.河北省农村电商中供应链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

4.1环境风险及结构风险建立预警机制

环境风险在所有供应链风险当中是最不可控的,不以供应链各成员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可以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通过对每次发生的环境风险因素进行数据收集,形成大数据分析的数据库资源,建立数学模型,评估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造成的损失,通过对环境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最小化环境风险的损失。

结构风险是可以通过供应链各成员间的努力得以控制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建立供应链的初期可以在利润获取和风险之间进行权衡,主要可以通过优质供应商选取、与供应商之间关系改进以及加强供应链监控等手段增强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这些也可以通过完善信息系统、增加大数据分析在其中的作用来实现对供应商的鉴别、供应链运转状态的监控等各项功能。

4.2需求风险和信息风险设定预防指标

需求风险、信息风险和环境风险、结构风险不同,預警的方式对这两类风险不太适用,因为需求风险和信息风险主要是消费者需求的不确定性以及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此只靠数据资源作为参考是不能奏效的,主要还是需要建立一些指标体系来进行风险的防范。

4.2.1需求风险的预防

需求风险主要来源就是消费者的需求不确定性、运输过程的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的,针对这些风险产生的因素,普遍的做法就是在电商平台上设计一些指标,如订单完成率、订单履行率、订单时效性、运输准点率、运输车辆的满载率等指标,通过指标体系的建立,约束在电商中供应链各节点成员的权利及义务,规范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提升供应链的反应速度、协同有效性和竞争力。

4.2.2信息风险的预防

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削减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危害。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是解决牛鞭效应最有利的工具,供应链上的各成员通过共享需求信息、供应信息,共同预测市场上对农产品的需求,就可以有效缓解信息部队称造成的产品积压等问题,同时可以有效解决供应链各成员之间的信任问题,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

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实现供应链各成员之间协调主动。信息共享并不能完全确保供应链各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由于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各成员会在共享信息的进程中缺乏主动性,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使供应链上各成员共享信息,达成供应链协调的目的。

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通过设定管理指标来评价供应链信息的真实性、供应链成员的考核、替换、发展等因素,实现对农村电子商务中供应链的动态管理,加强各成员的自觉地、积极地、有效地进行沟通、信息共享和权利义务履行。

5.河北省发展农村电商的对策建议

5.1建立农村电商中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

通过对上述农村电商中存在的风险的识别、评估及风险防范的指标体系的建立来规避河北省农村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进而提升整个省份的农村电商体系的水平。

5.2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的应用性人才

首先,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推广电子商务的应用性指导,提高农民参与电商的热情;其次,通过政策渠道吸引大学生回农村开展创业,到农村进行技术扶贫,提升农村电商的素质能力;最后,需要确定培训重点,合理组织农村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和指导工作。

供应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闭环供应链 努力水平 协调模型 努力成本分摊

一、引言

闭环供应链的协调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文献[1-5]集中在通过制定收入共享、数量折扣、两阶段关税等策略来实现闭环供应链的协调,但这类文献大多没有考虑努力水平因素对闭环供应链利润的影响。也有少量文献从需求受努力因素影响或者回收受努力因素影响两个方面分别展开。如文献[6]研究了需求在努力水平影响下,销售回扣契约和退货契约下的供应链合作问题;文献[7-8]研究了当需求同时受制造商所决定的产品质量和零售商促销努力影响时正向供应链的利润分配问题;文献[9]考察了当零售商之间存在竞争时,闭环供应链的利润当制造商直接回收时取决于回收努力的影响;文献[10]研究了当产品回收量与回收价格和回收努力同时相关的情况下,通过二部定价契约和回馈与惩罚契约来实现逆向供应链的协调。

基于努力水平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大多只建立在正向或者逆向供应链模型下。鉴于此,本文针对一个二级闭环供应链模型,首先将零售商的努力水平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能够提高顾客满意度、促进购买行为的销售努力水平;二是能够影响顾客的回收行为、增加旧产品回收量的回收努力水平。然后将销售及回收阶段的努力水平纳入契约模型,研究其如何影响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决策及利润,以及如何在基于零售商努力水平的闭环供应链环境下实现供应链的协调。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协作能够实现双方的双赢。

二、模型描述及符号说明

考虑由一个制造商、一个零售商及一种产品组成的闭环供应链系统,如图所示。假设制造商在进行生产时,首先用回收品进行再制造,再制造品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必须使用原材料生产一定数量的新产品,且再制造品与新产品质量、价格无差别,消费者对两者的接受度完全相同。

图 回收再制造闭环供应链结构

本文中的符号说明如下:

:制造商以原材料生产单位产品的成本,为常量;

:制造商以回收品进行再制造的单位成本,为常量,假设 ,表明利用旧产品再制造所带来的单位成本节约;

:单位产品的零售价格,为外生变量,由销售市场决定;

:零售商回收旧产品的单位回收价格,为外生变量,由回收市场决定;

:制造商给予零售商的单位批发价格,是制造商的决策变量;

:制造商向零售商购买旧产品的单位回收转移价格,是制造商的决策变量,假设 ,即回收再制造是有利的;

:零售商的销售努力水平(如前期的广告投入、销售人员培训、优化卖场环境等),为零售商的决策变量,假设当零售商销售努力水平为 时的成本为 ,为常数;

:零售商的回收努力水平(如加大回收品再制造有利于环境的广告宣传,回收渠道的建立等),为零售商的决策变量,假设当零售商回收努力水平为 时的成本为 , 为常数;

D: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为零售商销售努力水平的线性增函数,即 ,其中 为大于0的常数, 表示消费者对零售商销售努力水平的敏感系数;

:回收的旧产品量,为零售商回收努力水平的线性减函数,即 ,其中b,r为大于0的常数,r表示消费者对零售商回收努力水平的敏感系数;

:表示闭环供应链节点企业i的利润函数,其中

,M表示制造商,R表示零售商,闭环供应链的总利润为 , ,假设供应链各方均为风险中性,即以最大化自身利润为目标。

根据以上问题描述和假设可得:

三、基于零售商努力水平的闭环供应链决策模型

1.集中决策模型

在集中决策情形下,制造商和零售商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决策的,他们联合决定最优的销售努力水平及最优的回收努力水平,以整个闭环供应链的利润最大化为共同目标。

集中决策下闭环供应链系统问题的决策模型为 ,将

由于 ,可得结论1:

结论1:集中决策模型中,闭环供应链系统的利润、零售商的回收努力水平与利用旧产品再制造所节省的成本 正相关。

结论1表明,在集中决策下,利用旧产品再制造的成本越低,即节省的成本越多时,闭环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就越高,供应链系统回收努力水平越高,即系统有动力去提高再制造水平、回收更多数量的旧产品。

2.分散决策模型

在分散决策情形下,制造商作为Stackelberg博弈的领导者,零售商为追随者,双方均为理性的经济人,且信息完全对称。决策过程是:首先由制造商决定批发价 、回收转移价 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然后零售商按自身收益最大化选择最优的销售努力水平 和最优回收努力水平 。

根据逆向归纳法,首先对式(2)求关于 的一阶偏导数,并令之等于零,可得:

结论2:在分散决策模型中制造商、零售商、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及零售商的回收努力水平与利用旧产品再制造所节省的成本

正相关。

结论2表明,分散决策下,制造商、零售商及系统的利润均随再制造所节省成本的增加而增加,表明供应链系统有动力去提高再制造水平、回收更多数量的旧产品。

通过比较可以得到:

结论3: 。

结论3表明,相比集中决策,分散决策下零售商选择的最优销售努力水平、最优回收努力水平均降低,闭环供应链系统利润降低。这是因为分散决策下,制造商和零售商单独决策所产生的“双重边际效应”,导致供应链系统效率损失。

四、努力成本分摊的闭环供应链协调模型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分散决策下,制造商和零售商按自身收益最大化选择各自的策略,最优销售努力水平和最优回收努力水平均低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水平,闭环供应链系统的利润同样低于集中决策下系统的最优利润。因此制造商和零售商可以合作的形式对闭环供应链系统进行集中决策,以谋求最大的整体收益,然后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合作契约进行收益分配。

下面将考虑设计一个努力成本分摊契约来使闭环供应链系统收益最大的同时实现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双赢。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对于零售商的销售努力成本 ,制造商和零售商分别以 和 的比例分摊,同时对于零售商的回收努力成本

,制造商和零售商分别以 和 的比例分 且 时,闭环供应链系统可实现整体协调。

命题3说明该努力成本分摊契约可以使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分散决策达到协调,同时闭环供应链系统获得最大利润,只要制造商所定的批发价和回收转移价满足命题3,零售商就愿意去接受该契约。

结论4:在该协调机制下,制造商和零售商所分享的收益与其承担的努力成本正相关。

结论4表明,与集中决策相比,努力成本分摊契约下可以做到:供应链成员之间成本分摊,分散经营风险;成员间利润分配确定,更有动力。

结论5:在努力成本分摊契约下,有 。

结论5表明,在努力成本分摊契约下,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优利润水平都比未采用契约时的利润高,同时闭环供应链系统的收益与集中决策时相同,即闭环供应链达到整体最优。

五、数值算例

下面对本文模型中的相关结论进行数值仿真分析验证。假设市场需求函数为 ,旧产品回收函数为

, , , ,

根据模型的特点,首先讨论参数 变化时,闭环供应链中回收努力水平、回收转移价格、制造商和零售商及系统利润的变化;然后讨论,在努力成本分摊契约下,选取不同的比例参数 ,分析参数对各方利润的影响。分别取 为250、300、350,即参数 分别为300、250、200。结果见表1和表2。

表1 参数 变化对不同决策结构下闭环供应链系统的影响

表2 的变化对协调机制下闭环供应链的影响①

①取参数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

分散决策下闭环供应链系统的最优利润小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利润,供应链系统效率损失;通过制定努力成本分摊契约,制造商和零售商均获得比分散决策时更多的利润,且此时闭环供应链系统利润等于集中决策时的总利润。

无论是分散还是集中决策下,再制造节省的成本 越多,制造商、零售商及闭环供应链系统的利润都越高;同时零售商的回收努力水平也越高。表明,制造商有动力去提高再制造水平,同时再制造水平提高后,零售商也更努力去提高旧产品的回收量。

当销售努力成本分摊比例 增加时,批发价增加,当回收努力成本分摊比例 增加时,回收转移价降低,说明当制造商的成本分摊比例提高时,制造商将一部分成本通过提高批发价及降低回收转移价又转嫁给零售商,因此随着 和 的增大,制造商的利润增加,零售商的利润在减少,但仍都大于分散决策下的利润水平。在满足的条件下 , , 到底取何值则要取决于制造商与零售商双方在该闭环供应链上的重要性及各自的谈判能力。

六、结论

本文建立了一个基于零售商努力水平影响下的二级闭环供应链协调模型,将零售商的努力水平分为销售努力和回收努力两个部分,设计了一个努力成本分摊契约来协调该闭环供应链,通过理论和实例证明了该契约能使制造商与零售商达到双赢。通过双方的协作,闭环供应链将有动力提高再制造水平,提高对旧产品的回收力度,同时双方都能获得比分散决策下更多的利润,从而支持整个闭环供应链系统良好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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