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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自查自省报告

教师自查自省报告

教师自查自省报告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辅导员配备情况;

3、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4、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5、核定的许可事项变动及办理审批、备案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情况;

3、办学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

2、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情况;

3、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4、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自查自评,形成的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管办;

(二)省教育厅审查年检材料,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四)省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自查评分表一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纸质一式三份,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可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年检结论。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者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年检结论和《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教育网和*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教师自查自省报告范文第2篇

    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为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对象招收中等师范学生(简称中师民)。为此下发的《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二年;平时以自学为主,每年利用假期办班,教学计划应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其审核录取权为江苏省教育厅,具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不得录取。

    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进入录取最低控制线。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举报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致孙庆龙被推缓入学。为此,孙庆龙于2003年5月19日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庆龙诉称,原告事实上已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为录取对象,且根据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村民委员会及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兴化市计划生育局核查,均证明原告仅生育一胎女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两被告在无证据证实原告具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情况下,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使原告不能于2001年12月及时收到入学通知书,被推缓入学至今,实属违法行政。两被告的不作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同意原告就读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为原告办理教师进编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辩称,对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进行调查,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不属违法行政。原告未收到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入学通知书与被告调查处理原告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没有关系。原告起诉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及教师进编,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兴化市教育局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说。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辩称,泰州市教育局与兴化市教育局同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在于是两级行政机关,各自行使的职权(职责)不尽相同,相关文件并未赋予两被告共同行政的职权。依照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师(2000)21号《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招生录取的审核权是江苏省教育厅,并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告所诉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问题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两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理论分析

    一、中师民招生及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对具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述规定是一种不完全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这里所指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进修培训等行为。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键:一是看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没有这种特定关系的人作出的,则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二是看为行政行为所拘束的权益的性质。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如果所拘束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本案教师进编显属教育系统招录、任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无需赘述。就中师民招生而言,仅从表面上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它是在岗教师所特有的权利:首先,中师民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类似于党政机关中的以工代干人员及乡镇人民政府中经选举产生的而未进入国家干部编制的副乡长、副镇长,虽然与公办教师在人员性质和福利待遇上有一定区别,然而,他们都由地方财政拨款发放工资,都履行着教师职责,同属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与教育行政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次,中师民招生要求报考时,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被录取的学员毕业时颁发中师证书,显然不是学历教育,而是教育系统内部的进修培训。再次,中师民教学计划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毕业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完全有别于普通国民教育,实质上是为了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而有条件的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过渡措施。因此,中师民招生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二、两被告不具有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并不当然拥有所有行政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由部门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内容管辖权四个方面的职权构成,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超出授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

    本案被告兴化市教育局对他人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并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指令进行调查及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系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且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中师民录取工作最终审核权在江苏省教育厅,录取原告的学校是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两被告并无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所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教师自查自省报告范文第3篇

为突出高职教育优势,强化学生专业技能,根据文秘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完成课堂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后,集中安排第六学期进行专业实习。通过实习,一方面巩固所学知识,检验理论,强化技能,另一方面,让学生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补充所学之不足,为毕业后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成为具有较强的办事、办文、办会和公关策划能力的文秘人才打下基础。

二、实习安排

(一)实习时间XX年2月23日开始实习,XX年7月3日结束实习,返校办理毕业手续。

(二)实习地点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办公、接待、管理等部门。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和系里统一集中联系相结合。师生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自荐)优秀学生实习(就业)。系里推荐实习单位有:1.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2.山东省青年旅行社3.山东省公关协会4.团省委机关服务中心5.山东青少年活动中心6.山东省宣传干部培训中心7.各地市企事业单位等

(三)实习内容根据本专业已开设过的《秘书原理与实务》、《公文写作》、《秘书礼仪》、《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公司秘书实务》、《公关实务》等专业课程,做好办公室事务管理、接待值班、处理信访、收发文件、写作文稿、整理档案、组织会务等工作,在工作实践中逐步进入职业角色,培养职业精神,锻炼职业技能。主要技能包括:1.办公室日常事务能力;2.信息收集处理能力;3.文书拟写能力;4.调研能力;5.公关、协调能力;6.办公自动化设备应用能力;7.用人单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实习的方法、步骤本着统一安排、灵活行动、科学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组织专业实习。1.学生离校前,由系里统一进行毕业实习与谋职就业的相关教育,包括毕业实习动员、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写作方法、就业趋势报告、就业技巧讲座等,并提前安排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统一发放与毕业实习、求职就业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实习单位联系函、实习鉴定意见书、学生就业推荐书(含各科学习成绩)、学生就业协议书等。2.学生实习期间,由系里组成实习领导小组,宏观指导重点巡视。3.由专业教研室负责拟订有关的毕业论文参考题目,发放给学生(参见附件1),并安排相关的实习指导老师(参见附件2),进行专门的指导,提出具体的论文要求。4.学生自定实习计划,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实习工作,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实习结束后,完成毕业论文、调查报告或实习报告,并将实习单位鉴定书与论文上交,以供系实习指导小组进行综合鉴定。5.系里组织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作品及实习报告进行鉴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计入学生档案。在媒体公开发表的作品原则上以成绩优秀计入。

教师自查自省报告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教师自查自省报告范文第5篇

一、2005年上半年主要工作

按照年初工作计划,2005年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召开四届二次会议。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落实四代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部署新一年各项工作,2月2日,省注协召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新闻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全省69个执业理事单位共同发起了“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诚信倡议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二是向第四届理事会执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理事单位颁证牌;三是讨论了省注协2005年工作要点并听取对省注协秘书处内设机构的意见;四是举办了省注协2005年新年联谊会。

2、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一是制作省注协“四代会”宣传专辑和《市场经济鉴证人》宣传片,宣传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成就,将专辑和宣传光碟发到每个事务所及中注协、全国省级注协,并在**电视台播放宣传片;二是在人民日报、**日报、楚天都市报、长江日报、中国注册会计师等报刊登载行业诚信倡议书、省注协“四代会”有关领导讲话等宣传稿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三是通过协会工作简报和协会网站登载大量行业宣传信息,扩大**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3、加强业务监管,净化执业环境。一是召开谈话提醒会,通报武汉市工商局对有关中介机构违规违法经营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二是受理了8起投诉举报,逐一进行了查处。如针对省教育厅财务处指定两家事务所对省教育厅13个厅直属单位和29所省属高校2004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计问题,向省教育厅财务处发出了《关于收回贵处两份审计通知书意见的函》(鄂注协函[2005]7号),要求省教育厅财务处收回两份审计通知书,省教育厅财务处表示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针对武汉华新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蕲春非法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会同黄冈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对武汉华新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蕲春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证属实,向武汉华新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关于责令立即撤销武汉华新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蕲春非法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鄂注协发[2005]028号),要求武汉华新所立即关闭在蕲春设立的非法分支机构,封存出具的各类鉴证报告送省注协检查,责令收回在蕲春的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汪景明、吴茨林、钟文俊的印鉴交省注协处理;三是针对近期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仿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印鉴违法出具报告,严重侵害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及时下发了《关于严防不法分子仿冒审计报告、维护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依法、审慎执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伤害。

4、到湖南注协考察。为了更好地学习兄弟省市注协行业自律管理经验,加强行业协会的交流和合作,探索适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的管理模式,3月3日至6日,到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考察,与湖南同行就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情况进行交流、研讨,学习和借鉴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

5、按照全国考办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省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经初步统计,全省共26236名考生报考53388科次。同时,对全省各考区有关人员进行2005版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以提高考试组织工作水平。

6、做好年检工作。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中注协关于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全省200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了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情况、在事务所专职工作情况、业务质量情况、被处罚情况、参加后续教育情况以及会费缴纳情况,同时,将党政机关人员兼职问题和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审计报告的规范性等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省注协成立了年检工作专班,并设立材料组、检查组和综合组,分别负责年检前、中、后期工作。同时要求全省各市州管理中心将年检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中心工作,严把年检初审关。通过近3个月的检查,对全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执业质量、人员结构及事务所执业环境等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达到了净化注册会计师队伍、规范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认定、提高注册会计师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以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目的,圆满完成年检工作任务。全省共320家会计师事务所,3383名注册会计师参加年检,年检通过3059人,不予通过324人(其中,兼职143人、申请转非执业会员94人、超龄22人、去世8人、自行停止执业52人、未参加后续教育培训5人)。为确保年检结果的公正性,我们将年检的初步结果于5月底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受理群众举报47例,我们逐一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增强了年检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7、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远程视频教室正式设立并投入使用,根据中注协培训计划,共组织3期远程视频后续教育教训,共培训注册会计师360人。

8、根据有关要求,开展2004年度注协秘书处事业单位年度检查和省注协社团年度检查。

9、召开全省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主任工作会议。4月15日,全省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主任工作会议在**财苑大厦召开,全省17个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主任参加会议。省财政厅纪检组长徐新生同志到会讲话,省注协秘书长张雪华同志总结了2004年市州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部署了2005年行业工作。会上,省注协考试部、财务部负责同志就做好2005考试、财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宜昌、十堰、荆门、黄冈管理中心的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发言。会议还表彰了2004年度市州行业管理工作评比获奖单位。

10、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一是按照中注协财务会议精神,布置、收集全省事务所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圆满完成全省310家事务所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汇总工作;二是完成协会财务年末决算和2005年财务预算;三是逐所核对会费,督促310家事务所交清了会费。

11、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充分利用协会网站信息、传递文件资料,不断丰富网站内容,拓展网站功能,进一步完善有关行业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水平。上半年共各类信息897条,网站点击突破50万次,提高了行业和协会的社会认知度,树立了行业形象。

12、进一步加强协会内部建设,适应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一是按照厅党组要求,开展了党员先进性教育、行风政风评议以及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的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全体员工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以及服务会员的意识不断增强,服务水平和执行能力显著提高,受到广大会员的普遍好评;二是着手进行建章建制,在监管、注册、培训、考试、财务等各项工作中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行业管理水平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1、加强行业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行业发展成就,宣传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好典型、好事例,塑造行业良好形象;继续办好《工作简报》和年报,编辑出版《**注册会计师二十年》书籍。在《**日报》分类刊登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事务所排名信息。

2、开展业务质量检查。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拟按20%比例检查对全省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并结合此次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被投诉举报事务所以及新设立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指出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达到“指导、帮助、督促、提高”的目的。即指导事务所诚信执业,帮助事务所规范执业、促进事务所自律执业,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同时,重点查处“炒鱿鱼,接下家”,“大压价,抢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解决武汉市“香港路”和“台北路”设点和挂牌揽业务,恶意压价竞争的问题,并与武汉市工商局沟通协调,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行业形象。对财政部、中注协、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移交案件及举报投诉案件严格查处。

3、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同时做好先进性教育有关收尾工作。

4、组织举办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杯”运动会,运动会拟设乒乓球、象棋、围棋等竞赛项目,以吸引尽可能多的行业人士参与,通过比赛,展示行业团结向上、生机勃勃的精神风貌。

5、组织举办“建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学术论坛,邀请专家学者和业内外专业人士参加,共同探讨建立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管理体制。

6、组织实施200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考试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全省考试工作万无一失。同时做好接待全国各地运送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卷人员和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阅卷工作组工作并协助全国考办做好2005年考试阅卷工作。

7、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在原有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会员对行业党建的意见和建议,拟召开常务理事会,专题研究行业党建工作。加强与有关党务部门联系,组建行业党委

8、修订、印发市州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督促各市州管理中心充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提高市州行业管理水平。版权所有

9、加强境内外、省内外行业交流。组织行业人员到台湾注册会计师公会及有关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察、调研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情况,提高省注协行业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

10、调查了解事务所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有针对性地解决好事务所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完成协会财务决算核算工作,布置事务所财务决算。

11、搞好培训工作,按照中注协远程教育视频培训工作计划,每月安排一期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