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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报告

纳税人申请报告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1、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2、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3、全部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4、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银行对帐单。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区县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申请期限:

1.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属于税法规定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税法没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应在申请减免税期的当年内提出口

3.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应在申请减免税期的当年年终后6个月内提出。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基本资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

2.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报送所属年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公司)章程;

5.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身份证;

6.①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须报送《定额核定通知书》;

②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属工资薪金所得的,须报送本年度月工资薪金总额。

(二)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减免税项目需分别报送的其他资料

1.企业所得税:

报批类减免税需报关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必须报送如下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一)一般性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预缴申报表)。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文秘站:

我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实际经营范围为XX,后经我公司申请,你局认定我公司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从X年X月X日起。

我公司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XX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X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X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我公司X年X月至X月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为X份。(注:此段填写前三个月的增值税申报及交纳情况,要求必需按照增值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填写)

目前贵局批准我公司每月领购X次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每次X份。由于我公司业务量逐渐增加,故申请增购X份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注:此段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内容自定,要求企业将增量原因写清楚,内容必须真实详细)

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四份);

2.书面申请(一式二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印章__流转税科负责);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5.销售合同(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贴印花税票,合同必须为与一般纳税人签定的有效合同,要求双方盖章清楚,合同项目填写齐全);

6.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复印件(一式二份);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要求每页复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

9.前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一式二份);

10.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书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

(以上要求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相关知识阅读:退税主要包括误收退税、政策性减免退税、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

办理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误收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退税申请书》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退税申请书》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批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文书;

(4)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

(5)税务相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当年度各月(季)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以下(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下同)的发票由区县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下同)的发票由省辖市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百万元以上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下同)的发票由省级国税局实施许可。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统一由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上年度及申请日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

6、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进行如下审查:

1、是否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5、申请人是否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6、其他方面。

第八条窗口受理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以下处理。

1、受理: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已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相应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加盖区县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行政许可加盖省辖市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行政许可加盖省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要求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相应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3、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及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区县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于受理的当日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省辖市级国税局。

第三章实地核查和委托实地核查

第十条、受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后,相关国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以本级国税机关或委托国税机关的名义,在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填写《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附件6),出具《核查意见报告书》,并将相关材料传递给审批国税机关。《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加盖本级国税机关或受托核查国税机关公章。

省辖市级国税局可委托区县级国税局核查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行政许可申请;省级国税局可委托省辖市级国税局核查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实地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实际业务需要,即:是否确为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情形;或是否为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的情形;

3、财务核算是否真实,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4、有无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有无偷税行为;

5、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是否异常;

6、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核查意见报告书》应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中有关情况及表中未列举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提出综合核查意见,表明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建议。

第四章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批准条件:

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

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

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纳税人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但大宗业务偶有发生或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偏低等情形,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纳税人自动获得低一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及《核查意见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决定,填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纳税人,同时自上而下逐级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

第五章变更、终止和延续实施许可的

第十六条纳税人要求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向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重新提出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条件,应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提请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终止许可。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终止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应出具《终止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同时逐级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

区县级国税局根据《终止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纳税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逐级传递给相应审批国税机关。

第十八条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撤消对被许可人做出的最高限额行政许可,出具《撤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其他长期有效。纳税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向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提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延续申请。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决定。

第二十条对临时准予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纳税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持《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销售业务证明材料至区县级国税局办理临时变更发行。开票后,区县级国税局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到发行窗口恢复原最高开票限额。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2014年1月31日,我公司会计给客户开出一张地税技术服务发票,开票金额59300元,共交贵局税费合计3380.1元(其中营业税2965元,城市建设税207.55元,教育费附加88.95元,营业税附征59.3元,其它专项59.3元),发票开出后,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坚决不同意接收按地税技术服务开出的发票,要求我公司按国税产品销售类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出。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14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地税申请退税程序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具申请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的申请,文书受理窗口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将填开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及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连同受理的其他资料移交审核人员。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2013年8月7日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

47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13号公告同时废止。

47号公告规范的纳税人及服务

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47号公告对13号公告进行了补充,将港澳台运输服务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加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47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不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不包括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不包括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

47号公告修改、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补充了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办法的概念和计算公式,具体规定见表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电子数据,以及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之一。

(二)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根据47号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增值税退(免)税申报及税务机关的审核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三)47号公告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要求。

1.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与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相关原始凭证。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相关原始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行增值税专业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五)47号公告取消了13号公告中关于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退税审核期6个月内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于第7个月起办理退库的规定。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补充了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备案手续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三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

(一)金融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资金来源结构、持有人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财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被投资企业股东中有多个金融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业牵头上报。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金融企业出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

(三)金融企业将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提交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由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的程序,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股转持范围界定工作,并批复国有股转持方案。该批复作为有关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将本通知转发各地方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金[2013]78号:2013年8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税[2013]57号:201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问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力、王里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的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