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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交流材料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范文第1篇

纳税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开展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举措和发展趋势,必须更新观念,立足民生需要,立足地方经济发展,立足纳税人需求,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研究措施,创新机制,推进纳税服务职能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中要把握好三个原则和做到五个落实: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在纳税服务上就是关注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没有纳税人,政府也就失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而“服务”之于税收工作而言,就是平等税收征纳关系,在合法的前提下,满足纳税人的正当合法需求,真正把服务理念深植于心、体现于行,对内加强队伍建设,对外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加快由“执法+管理”向“平等+服务”的角色转换进程,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服务。这应是纳税服务工作最根本的支撑点或基石。二是实现全方位的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义务,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体现到税收法制建设、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机关职能转换、税收信息化建设、部门形象建设、和谐税收建设、干部的素质与作风建设等各个方面。顺应时代要求,自觉地把纳税服务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整个过程、每个细节,使纳税人得到良好的服务,才有可能理解、支持税收工作,才能不断提高税收的遵从度。同时,提高税收服务的满意度与服务提供形式的多样化是分不开的,纳税人特性的不同使纳税人对服务消费的偏好在时间和空间上各不相同,按照“便利原则”的要求,以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洞察为主导,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的、交互式、有效的、及时的纳税服务,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共性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纳税人在消费之前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对服务进行选择,并获得满足需要的服务,是使不同纳税人获得一致满意程度的重要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纳税人感到满意。三是统筹兼顾,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好税收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观念的核心就是要从纳税人的角色考虑问题,满足合理需求。对税务机关而言,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征管法》要求在落实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税收服务观,把纳税人既作为管理对象又要作为服务对象,要把握好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点,把工作的主导方向在由以满足自身的征税管理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转变工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既作好管理工作又要作好服务工作。在税收制度的制定、管理流程的设置和纳税方式的提供方面,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在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权利和尊严,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以优质的税收服务引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的意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学习实践以科学发展观落实在纳税服务工作中要在的五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服务观念。在当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这更需要我们站在发展的角度,从认识上去突破,着力改善“形式、层次不深、供需不对称”的状况,大力转变“被动式”的服务状态,不把服务当成是一种负担,实现与社会进步与时俱进。二是服务方式。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将过去的经验与当前的形势紧密结合起来,将上级的要求与当地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将科学务实的方法与创新创造的勇气紧密结合起来,抓住主要矛盾、找到工作重点并在关键环节予以突破,不断赋予纳税服务以新的时代精神和科学内涵,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效益,形成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机制。三是服务体制。要深化纳税服务体制的建设,从体制上解决服务结构趋同、服务效能粗放、服务水平低位扩张的问题;消除管理服务分割的体制,有序推进管理向服务转移,引导各服务要素在管理环节的合理配置,逐步解决管理、服务二元结构问题;拓展服务领域,切实解决税收工作中“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完善相应保障体制,为纳税服务得更好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四是服务职能。强化纳税人需求分析职能,及时掌握纳税人需求变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措施,实现征纳良性互动。完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充分挖掘利用纳税人满意度信息,进一步明确考评标准及办法,使纳税服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纳税服务机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五是服务作风。我们取得的每项成绩,都是狠抓落实的成果;我们存在的诸多问题,多是抓而不实的后果。必须把抓落实作为一种政治品质、一种职业道德和一种纪律要求来看待,真正把纳税服务工作一项一项地落实到位。保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狠抓制度落实,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科学发展地分析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国税系统的纳税服务工作在服务种类、深度和广度都还有着较大的差距,难以满足当前税收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在。

(一)纳税服务认识存在偏差,没有实现纳税服务思想意识的根本转变。具体表现为对纳税服务在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不能妥善处理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之间的关系,重管理、轻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纳税服务,漠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税务人员始终以一种“上位”的姿态去进行税源管理,将税收管理工作单纯当作对纳税人的监督、控制的职能活动,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所有努力也基本上是以强制、监督、查处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措施,纳税人只能被动的去接受管理,无法主动享受平等的服务。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认为宽松收税、政策放松就是服务,把“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对立起来,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二)纳税服务的层次较低,纳税服务手段仍显滞后单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纳税人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已经不能满足于简单的规范文明用语、建设环境设施齐全的纳税服务场所、多元化申报纳税以及门户网站等提供的浅层次的服务,纳税人需要的是更加畅通的办税流程,更加便捷的办税方式,更加先进的办税手段,更加拓展的办税空间。但是,由于我们的纳税服务理念没有能够迅速的跟上纳税人的需求而转变,使得我们提供的纳税服务相对缺位,主要表现在没有建立起统一、规范、系统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目前,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机关没有设立纳税服务岗,相关岗位也没有明确的纳税服务职责,与纳税服务相应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等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就如何为纳税人服务、达到什么标准,缺乏统一的硬性规定,基本上仍然是凭各单位、各部门自身的需要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和个人的好恶来决定,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相当一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对于纳税服务工作重形式、轻实质,因而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只强调改善工作态度,提供一些生活或工作用具作为服务的内容,将纳税服务工作停留在“一杯热茶、一张笑脸、一幅花镜、一把雨伞”的浅层次服务上,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程序复杂、环节过多、办税效率低下以及提供税法咨询讲解、辅导纳税人申诉自己的主张等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使纳税人真正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纳税服务的信息化应用程度仍待提高和拓展。具体表现为相关的管理手段和应用的重点仍然在于税源监控、税款征收和稽查法制等业务,其数据信息还没有广泛应用于纳税服务工作中,其中依法可以向纳税人公开的数据信息(如发票信息查询等)没有以规范的方式向纳税人公开;纳税服务咨询和辅导覆盖面仍需扩大,为纳税人提供的咨询信息很简单和不完整,还没有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集纳税申报、催报催缴、法规公告、政策咨询、问题解答、信息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信息平台;纳税申报手段仍然需要完善提高,由于诸多原因主导致纳税人在进行电子申报后又到税务机关进行手工缴税,纳税人怨言较多;门户网站的网上办税功能亟待拓展,目前我们的门户网站只适应纳税人浏览和查询的需求,对于纳税人的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涉税咨询、税务登记申请、发票申领、资料预审、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办理等需求还不能满足。

(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协助程度不高。加强税法宣传,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以及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各级税务机关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结合各地实际,充分依靠政府部门及中介机构、纳税服务志愿者和纳税人协会等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和配合,建立由各种社会力量为主体组成的协作机制,作为宣传税收、密切征纳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以协助税务机关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在依靠政府部门及中介机构、纳税服务志愿者和纳税人协会等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和配合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没有真正起到上述社会团体和机构在纳税服务中的社会化协助作用。

(五)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素质有待提高。全系统人员年龄普遍较高,在岗人员连轴转,知识更新速度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我管纳税人,纳税人服从我”的思想,个别素质低的税务人员甚至把纳税人作为“下属”来看待,纳税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六)现行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税。当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代替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这种立法的不规范性、随意性、不确定性造成对税收政策政出多门、税收规定随时调整、相同政策不同理解,纳税人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法业务时,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解释,咨询、管理、稽查等环节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不同,造成纳税人无所适从。

(七)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方法单一。纳税服务成效缺乏检验标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只在主观性评价阶段。纳税服务质量好坏完全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自觉行为,纳税服务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

三、又快有好的作好纳税服务工作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树立科学发展的纳税服务理念。按照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要求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首先是从态度尊重型服务向便捷高效型服务转变。我们今年的纳税服务调查表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第一需求首先是效率,其次是规范,接下来是公开,最后才是尊重,很多纳税人甚至表示“宁要高效率的黑脸,也不要低效率的笑脸”。其次是从遵守听从型服务向知情规范型服务需求转变。随着纳税人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和政府政务公开条例的施行,对依法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税款核定、税收优惠、涉税处罚等纳税人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纳税人普遍希望征纳信息的对称。第三,从传统单一型服务向现代信息型服务转变。随着信息化和网络技术在税务工作中的普及应用,纳税服务正从传统的“点对点”、“面对面”的单一方式的服务过渡到网络化的多元化的全方位的服务方式转变。第四,从统一普遍化服务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转变。由于纳税人的需求千差万别、对税法遵从度也各不相同,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对不同纳税群体应采取多样化的服务手段和方式,比如对涉及税收业务复杂的纳税人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把税收政策及时的宣传、透彻的解释;对用票量偏大的纳税人我们应该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对税收贡献大、纳税信用等级高的重点税源纳税人我们应该提供VIP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二)丰富、拓展纳税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以不断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前提下纳税人合法的需求为追求目标。第一,加强税法宣传辅导,深入推行办税公开。增强税法确定性意识,把税法宣传辅导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征、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现阶段税收管理员面对面与纳税人的沟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宣传途径,应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的税法宣传职责,将其日常化、制度化。畅通税法宣传的渠道,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涉税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提高税法宣传的时效性。按照《办税公开》相关规定,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严格执行税务征收、管理、稽查公开、告知制度,把税务征管查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中。充分应用各种手段及时维护和更新办税公开的内容,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第二,建设完备的纳税服务平台。加大“12366”建设力度,将其建设成为专业高效、功能强大、覆盖面广的咨询服务网络,完善“12366”知识库内容,打造成河北国税优秀服务品牌。加强国税门户网站建设,强化网站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功能。加快“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多功能的网上办税和电子资讯服务平台;稳步推进网站征纳双方交流互动,丰富交流互动的形式,积极探索“场景式服务”,努力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打造栏目齐全、功能完善的“网上河北国税”。推进多元化办税模式。继续巩固多元化申报纳税成果,加快税库银联网,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认证、报税等电子数据信息归入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平台,建立税务电子档案库,实现纳税人电子信息在国税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利用现有资源在办税服务厅建立全职能窗口,试行涉税事项的“一窗通办”或“同城通办”,力争实现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的同城申报、同城缴税、同城购票等,减少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滞留时间,向纳税人提供更便利的办税服务。第三,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对纳税人纳税信誉评价机制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权利意识和水平,进而提高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水平。

(三)加强权益维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逐步建立纳税人法律援助体系,加强纳税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解决不当执法对纳税人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全面实行国税、地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证、设立纳税服务热线、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务检查,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精简并统一纳税人的报表资料。推行包括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申报等多种申报缴款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便纳税人缴税。

(四)建立科学的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健全纳税服务体制,充实服务人员,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在纳税服务综合管理体制下,要以纳税人为中心设计征管事项和流程,重新审视现有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纳税人办税全过程的基本工作制度,形成规范统一的纳税服务咨询制度;便捷操作、规范透明、整合高效的办税服务厅制度;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纳税人援助制度;以优化管理规定、简化办税流程为核心的纳税效能评估制度和纳税服务电话回访制度;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标准的纳税服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以加强与地税、工商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内容的部门协作制度;深化“客户关系管理”理念在纳税服务工作的应用和发展,将其融入税收征管,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职责要求,使其成为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纳税筹划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可小视的挑战。一方面,“营改增”前后会计科目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原有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将开始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相关的9个科目所替代。新增不动产取得进项可以抵扣,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不得不正视的是财务处理难度有所加大,财务人员需要统计不同期间的可抵扣进项。另一方面,“营改增”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可能需要垫付更多的资金以应对工程进度与支付情况不匹配的压力。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的管理难度较其他企业更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问题上,如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为建筑施工材料购买渠道多样化,发票的管理较为困难,有些零星采购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这给抵扣工作带来了困扰,因此会增加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对工程造价及招投标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需要进行调整,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改变,招标书内容以及工程招标书都要发生变化。其次是增加了招标工作的复杂性。例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结算原则,投标人报价时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及可获得的抵扣进行自主报价。最后是工程定额标准受到影响,企业需要对在建工程的施工预算进行修改。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列报将发生一定变化。例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将发生变化,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上升。税费由营业税价内税变为增值税价外税等。另外,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而实际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并不一致,一般工程款支付相对滞后,因此现金流量将产生变化,现金流将较为紧张,现金流量表的具体项目也将发生变化。

(四)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存在项目分散、材料采购地域分散、管理部门多而杂等特点,如果将每笔采购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较为不合理,这会给审核发票的财务人员增加巨大的工作量。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制度相关规定,进项税额必须在180天内进行抵扣,因此,企业需要提高内部管理流程的效率,增加人员,加强对发票日期、发票金额等关键要素的审核。另外,营业税是按照具体业务发生地点进行纳税申报的,而增值税则是按照具体业务发生地点进行预缴,注册地进行申报管理,因此缴纳税收地点有所不同。

(五)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例如,建筑法明确禁止工程转包,但这种情形却屡见不鲜,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第一承包人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但是实际处理中没有可以抵扣的项目,“营改增”后可以迅速判断企业的交易实质。另外“营改增”后原有的挂靠经营模式将受到致命打击,因为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环环相扣,所缴纳的税款是销项减进项后的差,企业要对项目的资金、票据、物资等实行全链条管理,才可能对进项票据全面管控,以避免因项目虚开发票而导致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发生。

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树立正确的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意识

面对“营改增”的新政策,建筑施工企业首先应从思想上重视纳税管理工作,提高思想警惕,以良好的心态去迎接“营改增”的到来,做到从源头抓起,合理规划,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税负最优。

(二)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手段

1.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对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的选择,给予了纳税人很大的空间,其中清包方式、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等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即适用3%税率。即纳税人根据自己的企业经营及管理需要,可以根据规定自行选择。一个纳税人到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税合算,还是采用简易计税交税更合算?要看具体情况。

【例析】A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款2000万元,为符合甲供材条件,约定发包方只提供极少数材料甲供(可忽略比较),A公司自行采购材料1200万元(进项税率17%)。根据规定A公司可以选取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3%税率,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11%。这种情况下就要测算税负平衡点:

如采用一般计税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1+11%)×11%-1200÷(1+17%)×17%=23.84万元;

如采用简易征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1+3%)×3%=58.25万元;

结论是一般计税更优。

针对甲供工程可以根据全部材料中所占得比重决定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假设进项都是17%税率的材料,则:销项含税价/(1+3%)×3%

推导结果为,进项含税价

结论: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价税合计小于工程销售额的48.18%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价税合计大于工程销售额的48.18%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2.供应商、租赁商的选择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租赁商的选择,加强货源供应管理和租赁服务管理。实务施工中,涉及“散,小,杂”的供应建筑材料,企业难以拿到普通发票甚至是增值税发票;租赁企业利润率一般低于17%(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会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只会拿到3%的发票,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成本。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尽量选择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租赁商。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报价的临界点如下: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17%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86.8%时更有利;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11%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92.05%时更有利;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6%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96.88%时更有利。

3.延迟纳税技巧

在增值税完税时间的选择上,企业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建筑行业收入结算时间的特点,合理选择完税时间,以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工程款拖欠或工程延迟情况的应对

实务中,建筑工程企业一般未能真正根据工程进度获得工程款,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此时,企业需要垫付建设资金和一部分税金。如果建筑工程企业资金不太充足,未能及时回收工程款会导致供应商、租赁商未能及时收到钱款以至未能及时开发票、无法进行抵扣的连锁反应,实践上加大了建筑工程企业税负。更有,当出现工程进度延迟未能达到相应计划情况时,建筑工程企业垫付资金和实际税负会更多更严重。因此,建筑工程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5.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选择

为满足经营需要,优化资源配置,企业集团可能将现有的管理模式由母子公司变更为总分公司。不同的重组方式,产生的财务影响不同。选择何种方式,属于市场行为,企业应结合实际,做出最有利的安排,包括由总公司签约分公司执行的商务安排等。

6.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以建筑工程集团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一般纳税人)为例。“营改增”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属于混合销售,应就包括货款和运费在内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乙公司为减轻税负,单设个负责运输业务的分公司,负责运输本公司销售的货物,乙公司仅就货款部分缴纳增值税,运费部分由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财税[2011]111号引出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乙公司销售货物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不再属于“混合销售”了,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并提供应税服务有一个新名词“混业经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也就是说,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又属于“混合销售”。由于运输劳务改征增值税,没有必要再单设运输分公司,可以将运输公司撤销。乙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只要将货款和运费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7.集团内企业间内部交易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集团内控股公司间的交易模式、分子公司间的交易等都有很大的影响。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如何把利润留存在企业所得税率低(高新技术企业等)的子公司,如何实现整个集团税负最低,如何实现各分公司的专业化运作等,都要站在集团公司的角度统筹考虑。如,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也就是说既提供车辆又配备司机的运输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如果只提供车辆则是车辆租赁服务,取得的进项便可以抵扣,这关系到集团内专业化运输公司如何运作,以及整个集团的税费成本的高低。

(三)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方式

1.做好税制改革后的账户处理以及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

施工企业需要进一步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包括购销渠道等,考虑会计科目核算产生的具体变化,做好税制改革后的账务处理及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及时修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2.加强采购、财务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培训

针对目前施工企业普遍财务人员素质不佳,且长期接触营业税对增值税了解程度不高等问题,施工企业应通过培训、组织学习等形式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有助于提高增值税工作处理效率。

三、结语

总之,“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积极组织全员进行培训,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利用相关政策的优惠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徐雪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6).

[2]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范文第3篇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三、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范文第4篇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的税率为11%,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简易计税的税率为3%,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建筑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地经营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到施工所在地国税机关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方式、甲供材工程、建筑老工程”三种形式的按3%选择简易计税。一是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二是甲供材工程: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三是建筑老工程分为: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第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第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地经营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到施工所在地国税机关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造价的影响

建筑业计价要素营改增前后对比说明。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第一,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第二,材料费为不含税“裸价”。第三,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第四,企业管理费。以前计入税费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相应增加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为5.13%,营改增后管理费为营改增前管理费×(1-5.13%)。第五,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为10.08%,营改增后管理费为营改增前管理费×(1-10.08%)。第六,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各建筑成本要素对税负的影响

第一,建筑业人工费占到成本20~30%,分为:一是项目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资。二是企业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人工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进入项目管理费用,技术工人工资进入人工成本,劳务公司签订的人工费(含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管理费)进入人工成本。现行只有和有资质、长时间合作有实力的劳务公司进行合作,采用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可开具6%专用发票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其去税局代开按3%专用发票抵扣。专项分包一般考虑签订分包合同对方给开具11%发票可以抵扣,或者分包材料费项目自己采购(弊端采购价没有专业发包方采购价低),让对方开具劳务发票。

第二,建筑业材料费主要有:钢材、木材、砖(加气块)、砂石、商砼、水泥、门窗、保温、油漆、涂料、防水、水电材料等一般取得17%增、值税发票抵扣;但是商砼、预拌砂浆按目前执行的是3%简易征收很难抵扣,或者不提供发票,目前项目施工现场商砼、砂石(预拌砂浆)用量大,水泥、砂石用量采购也少了;门窗、保温材料、油漆、涂料、防水材料一般走的是分包,带主材一起进行分包开具11%增值税发票抵扣。材料采购价包含运输费一票制。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卖砂石料抵扣不了,只有卖的价格比别人更低才合算。向小规模供应商购买小额辅助材料,他没资格开具专票,只能开具普票,所以要求其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3%抵扣。

第三,建筑业机械费主要有:设备租赁(塔吊、提升机、推土机、吊车、挖掘机、钢筋加工设备等)、周转材料(钢管、扣件等)租赁。租赁一般纳税人17%抵扣,小规模纳税人3%抵扣甚至没有发票。项目自购工程所需设备、钢管、扣件也是可以抵扣的,企业购买的动产固定资产(塔吊、提升机、推土机、吊车、挖掘机、钢筋加工设备等)含的17%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有条件自购也是不错的选择。如果租个人设备,就只能去税务局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个人卖的价格比别人更低才合算。

第四,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一是因公出差住宿费可以抵扣。二是会议费(具备签订合同、公对公转账、会议现场拍照、出具会议通知)可以抵扣。三是工程项目采购办公用电脑、电子设备可以抵扣,四是公司给所有项目经理买车产权注册公司名下,买车款、汽油费、保险费、修理费都可以抵扣。五是企业购置的劳保用品工作服(具备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衣服明显部位有单位标准、公对公转账)可以抵扣。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认证及交易注意事项

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增值税专项发票开过来后一定要在180天内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先认证后抵扣,抵扣不完做留底,以后慢慢抵扣。应对增值税材料采购、劳务结算等要做到:合同、发票、结算价3价合一;资金流、物流(劳务流)、票流3流合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3证统一。核心是合同与企业的记账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做假账、要么做错帐;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多缴税,要么少缴税;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否则要么虚开发票,要么开假票。大额交易必须是公对公转账,而不是现金交易,但支票和汇票背书结算除外。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研发支出; 原材料; 进项税抵扣; 会计处理

一、关于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进项税现有的抵扣规定及不足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就《增值税暂行条例》而言也没有明确规定自主研发无形资产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关于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无形资产是企业最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资源,进项税不得抵扣使得企业无形资产研发成本太高,降低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随着无形资产占现代企业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自主研发也日趋常态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视情况予以抵扣,以降低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首先要予以说明的是本文提到的企业在未特殊说明的情况下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关于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进项税可抵扣的新思路

关于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研发无形资产的用途确定,无形资产的用途主要有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用于企业内部管理。首先,第一种情况为企业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当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计入产品成本时,那么当产品在销售流转的过程中也实现了无形资产的流转,因此对于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的研发过程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应该抵扣。其次,对于用于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无形资产,原本对于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应该征收营业税,但我国目前处于“营改增”试点时期,就目前来看“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如果“营改增”在全国推行,那么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技术服务也将在全国范围内改为征收增值税。由此,对于研发用于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无形资产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也应该予以抵扣。最后,对于用于企业内部管理的无形资产由于其累计摊销最终计入了管理费用,不能在产品中进行流转,即不符合增值税流转的特性,因此对于企业研发用于内部管理的无形资产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对于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和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抵扣也是有条件的。自主研发无形资产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研究阶段;二是开发阶段。对于研究阶段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原因在于研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要求,而是将研发支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因此被费用化的原材料进项税并没有在后期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或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以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对于开发阶段领用原材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进项税应该抵扣,因为符合资本化耗用的原材料最后构成了无形资产的成本。资本化的原材料支出,最后能在为产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得以流转,因而符合抵扣规定。

上文已经探讨了研发支出中用于哪些用途的无形资产的原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以及在研发过程当中哪个阶段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接下来本文将重点讨论研发支出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应该如何抵扣的问题。首先笔者认为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在用途上与固定资产很相似,都属于企业长期持有并长期为企业带来价值的资产。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以前实施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借鉴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同增值税类型的抵扣方式,又由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分为使用寿命确定的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抵扣方法:一是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先将领用原材料符合资本化的进项税转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完工时再结转到“无形资产”当中,最后根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原材料进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回)”;二是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由于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存续期间不进行摊销,所以在研发过程中先将领用原材料符合资本化的进项税转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完工时一次性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作为完工当年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回)”。

三、应用举例

(一)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

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BC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2009年初公司自主研发了一套自动化管理系统。研究阶段领用原材料10万元(不含税),发生人工成本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包括:领用原材料100万元(不含税),人工成本80万元,领用银行存款100万元。该系统2010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状态2011年1月1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期限10年。

1.研究阶段的账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1.7

贷:原材料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

应付职工薪酬 20

2.开发阶段的账务处理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9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

应付职工薪酬 80

银行存款 100

3.2010年达到使用状态的账务处理

4.2011年摊销无形资产29.7万元,其中包括转回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

(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例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EF公司是一家高科技研发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公司于2009年初开始研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研究阶段领用原材料100万元(不含税),发生人工成本50万元。开发阶段领用原材料1 000万元(不含税),人工成本200万元,领用银行存款500万元。该新产品专利技术2010年12月1日达到使用状态,使用寿命不确定。

1.研究阶段的账务处理

2.开发阶段的账务处理

3.2010年12月1日达到使用状态的账务处理,从资本化支出中转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70万元,并作为2010年增值税可抵扣项目。

四、结论

无形资产是一种重要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来源,但是高额的开发费用及开发成本严重阻碍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目前税法规定:对研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虽然政府从税收上已经给予企业优惠,但无形资产的研发风险太大。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企业无形资产研发的税收优惠,而对研发支出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允许抵扣,这不失为一项很好的减税政策。

【参考文献】

[1] 杨焕云.无形资产研发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探析[J].会计研究,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