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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营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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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营销方案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2篇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3篇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 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 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2、 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三)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 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 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 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二) 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 申请人的有关情况;2、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3、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4、 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5、 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6、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7、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 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 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 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 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发布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 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 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 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 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 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代理资格;(2) 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3) 利害关系方陈述;(4) 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5)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 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 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 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2) 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3) 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4) 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十、 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发布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十一、 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 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 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 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十二、 司法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尚未开启过司法复审程序。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复兴商业公司 贸易委员会 统制经济 统购统销 国营贸易

引 言

抗日战争爆发后,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交通路线和贫乏的交通工具,出口国内农矿产品以换取外汇和偿还借款,同时进口抗战和民生所急需的重要物资,以坚持持久抗战。为此国民政府决定全面实施统制经济的政策,并因应时局与战况的变化,不断予以补充或修正,而对外贸易政策既是统制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制定及其演变也必定要与当时总的经济局势及战争需要相一致。

战时国民政府在对外贸易方面推行的重大举措包括成立贸易委员会(最初叫贸易调整委员会)统管全国的贸易行政,管理和统制外汇,对重要出口商品实施统购统销,并由国家投放资本,创办或改组三大国营贸易公司,统一经营出口货物和易货物资的收购、存储、运输及销售业务。在这三家国营贸易公司之中,当属复兴商业公司(Foo Shing Trading Corporation)的规模最大,职责最重,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贸易委员会相继下令将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裁撤并与之合并,于是复兴商业公司便成为执行战时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唯一一家国营公司,同时公司经营的业务也更加广泛。因此,若能以复兴商业公司作为研究个案,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抗战期间国家推行统制经济的过程及成效,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资本在统制经济体制中所占据的地位及如何发挥作用。

复兴商业公司是抗战初期中国为了向美国寻求援助,因应美方要求而创办的一家国家资本贸易公司。公司资本总额1000万元全部来自国库,并由财政部一次拨足,其后又不断予以追加,以有限公司的方式经营具体的业务活动,公司的董监事及主要管理人员则分别由政府主管财政经济的官员及部分银行家出任。①最初成立公司是根据美方要求,接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内桐油的收购、运输和对外销售,以完成对美借款的偿付,并负责在美国采购中国所迫切需要的各种战略物资。1941年7月,复兴商业公司再次修正公司章程,资本总额增加为国币1亿元,亦由财政部一次拨足,并明确规定公司营业范围为经营中国进出口贸易以及接受中外各公司、商行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②随着局势的变化,复兴商业公司的职责不断扩大,经营业务的范围亦更加广泛,最终担负起对全国出口农产品统购统销以及易货偿债的重任。

有关中美桐油借款已有不少学者进行研究③,但关于复兴商业公司的情形却一直无人关注,笔者数年前曾对公司成立的背景以及初期(1939—1941年)的经营活动撰文详加叙述④。本文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贸易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源文件资料,对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复兴商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全面的讨论,并进而分析国有企业在对外贸易和易货借款中所承担的责任。

一、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公司的应变措施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际和国内形势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中国加入了世界反法西斯盟国的行列,国际地位空前提高,同时又得到了美国和英国予以军事及财政援助的允诺,孤立无援的局面有所改善;另一方面,随着日本向南洋的入侵,使得中国赖以出海的唯一信道陷于中断,外销物资无法运出,国内迫切需要的军事物资也难以输入。1941年12月15—23日,五届九中全会在重庆召开,全会鉴于当时形势的变化,对于各项政策予以调整,大会通过有关经济方面的《确定当前战时经济基本方针案》声称:“自太平洋战争爆发,我国经济形势为之一变。贸易政策与金融政策均须从新检讨,转移重心,确立自足自给之方略,并奠定战后经济复兴之基础。”⑤而外贸政策亦“因国际运输之困难,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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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及董监事会名单》(1939年1月13日财政部通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229。

②《修正复兴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41年7月呈部备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江苏古籍出版社l997年版,第437~440页。

③任东来:《中美“桐油贷款”外交始末》,《复旦学报》l993年第l期;刘筱龄:《抗战时期中美桐油借款之研究》,台北《国史馆馆刊》复刊第14期,1993年6月。

④郑会欣:《复兴商业公司的成立与初期经营活动》,台北《近代中国》总第139期,2000年10月。

⑤《确立当前战时经济基本方针案》(1941年12月2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50页;又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第2册,台北,近代中国杂志社1983年版,第617页。

贸易之业务应调整,其不能输出之物品,应推广内销,以实国用;贸易委员会之业务,亟应另定方针,重加规划,以期适应战时国计民生之需要,所属公司,并应酌量合并,务求组织简单,节省开支。”①行政院即根据这一原则,于1942年1月12日召集相关部门拟具《战时重要经济设施原则》,财政部亦对其主管的外销物资拟订办法纲要,规定对现行统购统销货品桐油、茶叶、猪鬃等分别情形放松管制,准许内销,同时决定“复兴商业公司与富华贸易公司合并,中国茶叶公司兼办茶叶专卖事宜,以节省人才与经费”。②同年5月1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而对于经济部门来说,当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争取物资。财政部遵照最高当局的指示,拟定“战时经济持久政策”,其中有关物资方面规定:“以贸易方式营运物资。各项外销物资如生丝、羊毛、猪鬃、皮张、桐油、茶叶、砖茶等项,除易货偿债所需外,应积极办理购销,并充实其资金;以管制方式收购物资。关于花纱布之管制,拟特别注重增加棉花生产,并以统购统销之方式达到控制物资之目的,在统购方面,期以最少成本取得最多物资,在统销方面,力求合理分配,尽先供应军需,惟应切实核计数量,以轻国库负担,并严禁浪费,套购囤积,厉行战时节约。”③

复兴商业公司作为贸易委员会属下最大的一家国营公司,自然要遵照国家的指令进行政策上的修正与经营方面的调整,争取和掌握物资,以坚持持久抗战,其后公司经营的重点也不断加以变化。

(一)统制桐油业务的演变

当初创设复兴商业公司的原意就是为了中美两国间桐油借款合同的具体实施,公司成立后首先接收美方拨借之1000辆汽车以备办理承运美国借款项下之进口器材与物资,并偿还对美国的桐油贷款,后因车辆划归中国运输公司,复兴公司便奉命专门负责全国桐油统购统销业务,主要工作也完全围绕着桐油的运输、销售、偿债以及在美购买战略物资的活动而进行。由于桐油是当时中国重要的出口创汇物资,早在抗战爆发后不久(1938年4月)就被列入首批应结外汇之统制物资,1939年2月中美桐油借款正式签订后,经政府授权由贸易委员会和中央信托局负责桐油的收购工作。同年7月,财政部将桐油、茶叶、猪鬃和矿产指定为统购统销物资,规定这四种物资“应由政府贸易机关体察产销情形及国外市价,随时以优惠价格,统筹收购运销,凭准运单向海关报运出口”④,但复兴商业公司最初只是承办桐油的运输和对外销售业务,直到1940年10月财政部公布《全国桐油统购统销办法暨实施细则》,正式规定“全国各地桐油之收购运销事宜,指定由复兴商业公司统一办理”,其目的乃为“提高品质,增加产量,由国营公司集中购运,以应外销,发展国家资源,维护农商利益”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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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关于管理及改进对外贸易报告》(1945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第425页。

②《关于外销物资财政部主管部分办法纲要》,二档,中国茶叶公司档案,273/387;又见《行政院抄发战时重要经济设施原则等训令》(1942年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18—21页。

③《孔祥熙呈送战时经济持久政策具体实施办法致电》(1942年7月3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第157—158页。

④《财政部关于战时贸易政策及设施概况的报告》(1945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第419页。

⑤《财政部贸易委员会调节管理桐油概述》(1943年5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19。

此时复兴商业公司方成为执行桐油统购统销业务的唯一一家国营公司。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特别是1942年4月日军占领缅甸,通往国际的海路交通完全中断,统销物资外销严重受阻,对外交通只能仰仗空运,然而桐油体积笨重,价格低廉,难以出口。政府恐油价跌落,有伤农本,行政院经济会议遂决议废除桐油等统购物资内销的禁令,允许商民可在国内采购、存储、转运桐油,不加限制,并准许商民向复兴公司请领证件报运出口。但后来因汽油来源几告断绝,而桐油经裂变可制为工业燃料,有关部门遂决定于后方各地筹设提炼厂,计划添设新厂20处。此类炼油厂尤以重庆市及附近地区最多,据统计,1942年5月的一个月内重庆各炼油厂从桐油裂变成汽油18350加仑、灯油13450加仑、柴油80800加仑①,预计全年共需桐油约7万吨,可以裂炼汽油400万加仑。②由于国内各炼油厂需要孔急,部分商民以为有利可图而大肆收购和囤储,导致油价大涨,一月之间价格竟相差4倍之多。③在这种情形之下,财政部又于1942年7月颁布了《全国桐油调节管理暂行办法暨实施细则》,重申桐油为统购统销货物,规定其外销业务仍由复兴公司统一办理,该公司可秉承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审核给证,由商民结汇报运出口;内销可由商民经营,贸易委员会则授权根据桐油的产销情形指定管理区域。④复兴商业公司得在管理区及非管理区内参酌生产成本及供需情形,随时规定价格购售桐油,藉以调节购销,稳定油价。

(二)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大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桐油外销与易货受到极大的阻碍,一方面政府指示“一时不易外销之特种物资,应致力于开拓国内市场,以维生产者之效益,其可供战时军需之用者,如利用桐油提炼代汽油则应扩充设备,充分予以利用”⑤与此同时,为了增加易货物品,财政部又分别于1943年3月及5月将生丝和羊毛列入统购统销物资之中,并分别划定统制区域(生丝统制区域为四川、浙江、苏南、皖南、云南,羊毛统制区域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绥远、四川、西康),在统制区域内,由复兴商业公司负责收购、制定价格并管制运销。所购生丝及羊毛均尽先用于对外易货与国内军需,报关出口则须凭财政部准运单,其他公私机关及个人均不得经营。特别是随着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相继裁撤合并之后,复兴商业公司便成为贸易委员会属下唯一的一家主管对外贸易的国营公司,不但接管了猪鬃、茶叶这些原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所垄断经营的业务,而且还得以享受特权,自1944年起开始兼营进口业务,即以外销所得之外汇在国外购置电器、颜料、药品等国内紧缺物资再以黑市牌价售与国内厂商,因而不但经营的范围日益扩大,而且公司的利润也直线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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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谭熙鸿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影印版,E17—20页。

②《财政部贸易委员会调节管理桐油概述》(1943年5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19。

③《行政院经济会议贸易组乔云直拟具桐油管制方法呈》(1942年3月25日),二档,行政院经济会议档案,172/319。

④1942年8月财政部先行指定重庆市与川东、川中以及陕南、鄂北、鄂西凡158个县为第一桐油管理区,实施管制。1943年3月,财政部又指定秭归、云阳、万县、涪陵、彭水等5县及重庆市为应领转运证区域,所有运出或运往上述6县市之桐油概由复兴公司核发转运证方可放行。参见贸易委员会《战时贸易行政及业务概况》(1944年),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38。

⑤《财政部秘书处抄送1943年度国家施政方针函》(1942年10月3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第164页。

(三)人事与机构的调整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随着对外贸易政策的内容不断加以修正,贸易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领导人物亦随之进行重大的调整。贸易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光甫请辞获批,由财政部政务次长邹琳接任,原副主任委员邹秉文(原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行襄理)、卢作孚(民生公司总经理)也同时辞职,继任者为童季龄(抗战胜利后历任经济部、工商部常务次长)和郭泰桢(长期于外交部任职)。1942年1月邹琳上任伊始,即召集各单位主管及所属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重订业务方针,如管制外销物资、管理进出口贸易、办理借款购料、履行易货偿债、增产外销物资、促进民营贸易等。①贸易委员会这个原来由工商和金融界巨头经营的部门就彻底为职业官僚所掌控了。

复兴商业公司表面上是一个商业机构,实质上却是国家投资的国营公司,其股东以及董事会的组成完全依照政府的指令行事。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公司的董事为:孔祥熙、陈光甫、邹秉文、李毓万、席德懋、徐堪、庞松舟、宋子良、卢作孚、贝淞荪、唐寿民、李锐、李泰初、张度、任嗣达,监察人为陈行、钱新之、叶琢堂、李得庸、钟秉锋。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随着贸易委员会主管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复兴公司的董监事会也经历了较大的调整。按照财政部训令:“查公司董事宋子良、唐寿民、贝淞荪、张度,监察陈行、李得庸、钟秉锋均因事繁不能担任,监察叶琢堂病故出缺,兹改派邹琳、凌冰、童季龄、董承道为董事,李荐廷、郭泰桢、贝淞荪、陆崇仁为监察,并指定李荐廷为常务监察;因常务董事邹秉文、席德懋事繁不能常川驻会,另指定邹琳、凌冰为常董。”②陈光甫原为公司董事长,长期在美国为国家商洽易货借款并采购军用及民用急需物资,贡献良多,然而他却去意坚决,在辞去贸易委员会主委的同时,也辞去了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但仍留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一职则由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出任。常务董事凌冰后因公赴美,其职务改由周象贤接任。公司总经理最初仍由陈光甫的下属董承道③续任,但很快即改由孔祥熙的部下席德柄④接替。⑤与贸易委员会的人事更动相适应,复兴商业公司董监事中具有金融界背景的人数明显减少,其遗缺多由财政部的官员担任,虽然这些股东和董事均非个人投资者,但董事会的重大人事变动对于日后公司的业务运作乃至于经营作风还是会带来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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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邹琳:《邹琳年谱》,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146页;刘师舜:《邹琳先生之生平》,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64页。

②《财政部训令 渝人字26672号》(1942年1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5。

③董承道,1897年生,浙江鄞县人。苏州东吴大学文学士,美国芝加哥大学研究院、纽约大学商学管理硕士。曾任上海持志大学商科主任、沪江大学商学院教授、茂和公司进口部经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信托部、放款部及国外部经理,贸易委员会香港办事处主任兼富华贸易公司总经理,抗战胜利后曾任善后救济总署财务厅厅长。

④席德柄,字彬儒,1892年生,江苏吴县人。早年赴美国留学,获麻省理工学院工科学士,再入英国伯明翰大学商学院。回国后历任北京政府财政部秘书、江汉关监督、江汉工程局局长,1937年6月任财政部中央造币厂厂长。

⑤《复兴商业公司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4年4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376。

二、国营贸易公司的改组与合并

抗战爆发后,为了承担统购统销的任务,贸易委员会先后投资创办或改组成立了复兴商业公司、中国茶叶公司和富华贸易公司,专司负责桐油、茶叶、猪鬃和其他统购物资的收购、储存、运输及销售等具体事宜。三大国营公司的创办标志着国营商业运销系统及其体制的成立,同时它也成为政府实施统制贸易的重要工具。虽然国营公司在统购统销和易货贸易的活动中曾发挥过重大作用,但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机构重叠,三家公司都在许多重要商埠相继设立分支机构,所经营的业务又相差不多,从而造成资源分散,人事上更是尸位素餐,浪费严重,因此有关主管部门早已有对三家公司实行合并经营的设想。

1940年10月19日,贸易委员会奉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孔祥熙面谕:“应将富华与复兴合并”,随即开始商议两家公司合并的具体办法。初步形成的原则大致为富华公司并人复兴公司,复兴公司增加资本,重组董事会,并拟定了改组后复兴商业公司的组织章程。①1941年3月24日,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在贸易委员会的呈文中亲笔批示“两公司应予合并,以节糜费,而资调整;组织章程交部速核正。”为此贸易委员会又拟具签呈,内称“本会自去秋改组后,所有进出口贸易之业务概已交由三公司办理,半载余来,其各业务之进展虽有可观,究因力量分散,未能臻于坚强之境,不无遗憾。今欲充实抗战物资,自非将各公司合并,藉以集中力量,难期有功。中茶公司具有特殊情形,固难一时归并,而复兴、富华两公司所经营之业务,则收购、运销之情形与夫运输路线之方向并无特异。衡诸经济原理及贸易情势,均无两公司分立之必要。”因此再次提出将富华贸易公司并人复兴商业公司,“藉以一其事权,集中力量,而收业务进行上指臂之效”。②5月27日,贸易委员会训令:“为统一业务集中力量以利推进起见,拟将复兴、富华两公司合并。”孔祥熙当即在训令上批示“扩大复兴,消并富华”③,最终确定了合并原则。

然而裁并之事涉及到机构的整合,特别是关于人事上的变动,阻力甚大。原来贸易委员会要求两公司于1941年6月底之前完成合并,但富华贸易公司则称合并需经董事会决定后才能办理,而且合并消息传出后“人心惶惑,难期安定”、“尤以各地分公司距离遥远,更多隔阂”为由加以拖延和抵制④,因而合并之事迟迟未能进行。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资金短绌,外销业务日趋困难,合并之事更是迫在眉睫,为此贸易委员会在以往拟定的计划上重新制定调整方案,即调整原则:配合业务计划,实行分层负责,限制一人一事,促进内外联系;调整办法:复兴商业公司与富华贸易公司实行合并,其业务仍照原定计划进行,人事与机构的调整原则为原总公司人员重复者适当予以遣散,各地分公司凡重复者则均予裁撒,同时对中国茶叶公司的机构与人事亦略作调整。⑤根据这一原则与方案,复兴与富华两公司于1942年2月正式合并。合并之初两公司共计有17个分公司、3个直属办事处、1个直属厂、130个附属机构,共151个单位;而合并之后不到一年即1942年年底,减至8个分公司、2个办事处、1个直属厂、56个附属机构(如收货处、储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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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贸易委员会签呈稿》(1940年10月1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5。

②《贸易委员会签呈稿》(1941年4月22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5。

③《贸易委员会训令》(1941年5月27日),二档,富华贸易公司档案,272/858。

④《富华贸易公司代电》(1941年6月21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5。

⑤《贸易委员会所属复兴富华中茶三公司机构调整方案》(1942年1月),二档,财政部档案,3(2)/2074。

工厂等),共计67个单位,与合并之初相比减少半数以上;其后公司奉令接办贸易委员会所属之东南、西北两运输处,至1943年度复将该两运输处裁撤,分别归并于湖南、西北两分公司办理,并将两运输处所属机构尽量裁并,至1943年年底止,除分公司及办事处、直属厂数目仍与上年度相同外,其附属机构已减少为52个,合共为63个单位;1944年度仍视业务范围迭次调整,除在印度加尔各答因业务增繁奉令设立办事处外,其余均予以裁减,截至1944年年底,仅存8个分公司、3个办事处、2个直属厂、30个附属机关,合共43个单位。公司职工人数亦以实际需要历年续有裁撤,复兴、富华合并之初公司职工人数为2430人,加上东南、西北两运输处629人,合计3059人;至1942年底,即已减至1705人;1943年底再减至1363人;至1944年底,复减至1042人,较过去减少约70%。①

改组后的复兴商业公司将富华贸易公司的业务全数接管,其资本总额提高到1亿元,业务范围亦大大扩大,如政府统销之桐油、猪鬃及大宗外销之羊毛、生丝等项物品均归其掌管,总公司下设总务、业务、储运、财务四部,并在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浙江、江西、苏皖、陕豫、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②湘桂战争发生后,由于衡阳、梧州相继陷敌,东南各省交通受阻,物资无法西运,业务亦陷于停顿,为此复兴公司又决议将浙江、苏皖两分公司暨江西办事处合并为东南分公司(所在地龙泉),并在屯溪、泰和设办事处,隶属东南分公司,并规定分公司员工人数要紧缩至最低限度。③下面统计的是1944年12月31日复兴商业公司组织机构各部门主管、驻地及职员人数的有关资料④:

总公司(重庆) 总经理席德柄、协理余绍光(285人)

下设秘书、统计二室,总务、业务、储运、财务、会计五处

云南分公司(昆明) 经理陆品琴、副经理张松堂(27人)

贵州分公司(贵阳) 经理施孔怀、副经理马广文(46人)

下设遵义(3人)、铜仁(11人)、镇远(5人)三收货处

广西分公司(昭平) 经理区铨、副经理李锡周(27人)

下设柳州(3人)、梧州(10人)二收货处

湖南分公司(洪江) 经理蒋君奇、副经理过履钧(30人)

下设沅陵收货处(6人)(1945年1月撤销,恢复洪江储运站)

浙江分公司(龙泉) 经理李永振、副经理章骏(50人)(自1945年1月1日与苏皖分公司、江西办事处合并,改称东南分公司)

下设富华丝厂(遂安,19人)、新湖丝织厂(于潜,12人)

苏皖分公司(屯溪) 经理欧阳良举、副经理吴廓民(31人)(自1945年1月1日合并后改称东南分公司屯溪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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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最近概况》(1944年12月底止),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696;又见《复兴公司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4年4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376。

②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编:《六年来之贸易》(1943年1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第411页。

③《复兴商业公司代电》(1944年11月13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8。

④《复兴商业公司最近概况》(1944年12月底止),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696。

下设渔亭收货处(4人),大仁(4人)、屯溪(6人)两丝厂及岭北蚕种场(7人)

江西办事处(泰和) 主任蒋师冈(22人)(自1945年1月1日合并起改称东南分公司 泰和办事处)

陕豫分公司(西安) 经理孙纯一、副经理贾东辅(36人)

下设榆林(10人)、南郑(4人)两收货处

西北分公司(兰州) 经理马公瑾、副经理袁仲芳、胡纯缵(177人)

下设永登(3人)、平凉(3人)、固原(5人)三收货处,猩猩峡储运站(3人)及猪鬃洗 制厂(4人)

成都办事处(成都) 主任胡鸣玉、副主任侯克忠(26人)

下设灌县(4人)、雅安(2人)两收货处

重庆猪鬃厂(重庆) 厂长杨叔艺、副厂长李梦初(50人)

成都猪鬃厂(成都) 厂长陆荫福(14人)

加尔各答办事处(加尔各答) 主任王鉴贤(3人)

四川直属各处站仓

巴东(13人)、万县(20人)、彭水(14人)三收货处,涪陵(6人)、合江(2人)、宜宾(2人)、海棠溪(8人)四储运站,羊坝滩(5人)、苏家坝(2人)两油栈,及仓库十处(18人)

总计职员人数1042人

1945年3月28日,财政部又发出训令,命中国茶叶公司于4月1日起裁撤,其业务及人员、资金均合并于复兴商业公司,并规定合并交接办法六项,主要内容包括:凡在同一地区同时设有两公司者,中茶公司即行结束,所有业务、器材、物资、账目等均由复兴公司接管;未设复兴公司地点之中茶公司机构即易名为复兴公司。①合并之后的复兴公司立即全面接管了中茶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收购、运输、销售茶叶及对苏易货等,其业务由总公司在业务处内增设第七组继续办理,其余会计、总务、储运、财务、统计等工作则予以合并,各地分支机构分别裁并,其附设茶厂除合办者继续经营外,其余均停工已久,将来视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恢复抑或停办;人员方面,中茶总公司原有职员215人,工役164人,合并后遣散职员118人,因案停职3人,高级职员解聘7人,调回贸易委员会7人,留用84人,工役遣散l07人,留用57人。②经费方面,两公司合并后可能节省之推销费、管理费及其他营业费等计共46035600元;复兴公司下属之江西办事处、湖南分公司及广西分公司三机构裁撒后共遣散职员131人,工役108人,全年(扣除已呈报1个月)可能节省津贴经费(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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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政部训令渝字第3627号》(1945年3月28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6。

②《复兴商业公司总经理席德柄呈报接收中国茶叶公司情形》(1945年6月1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6。(按:此段文字中中茶总公司合并后遣散、因案停职、解聘、调回、留用人数合计为219人,与原有职员215人不符,但原文如此。)

员每人每月7500元、工役每人每月2500元计)约为13777500元,三机构其他可能节省经费约5026700元,合计18804200元。①

经过一系列的改组和合并,原先贸易委员会属下的三大国营外贸公司变成了独此一家的复兴商业公司,从表面上看,似乎机构缩减,人员减少,效率得以提高;但实际上则是政府更加加强了对经济的垄断与统制,国家资本已在对外贸易中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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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政部关于中茶与复兴合并可能节省经费呈行政院文》(1945年6月5日),二档,行政院档案,2(2)/2523。

三、公司的资金运营与财务状况

复兴商业公司不论是从资金来源还是从经营范围来看都完全是一个国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国有营[企]业年度预算,应一律依法如期编制、核定,其盈余应解缴国库,至新办事业系以建设事业专款拨充资金者,并应将所投资金分年折旧摊还,列人营业支出预算”②。

复兴商业公司成立时由财政部一次拨足营运资本1000万元,1940年6月对外贸易行政与业务划分后,贸易委员会由移交物资内划拨周转基金3000万元,同年8月,又由财政部担保,向四联总处抵押借款2000万元,1941年7月公司资本总额又增至1亿元。其间又陆续向财政部申请易货专款,截至1941年年底,该公司累计获拨易货款2.84亿元,业已办理归垫手续呈请抵还者为2.48亿余元,仍结欠3600万元。③统计1940年度公司结盈11181636.73元,1941年度(截至6月底)结盈57235190.72元,合计结盈68416827.45元。④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局势发生重大变化,1942年6月贸易委员会上报该会及其属下复兴和中国茶叶两公司1943年度概算时,其数额较上年度均有大幅度增加。其原因主要为:第一,预计国际运输线路将会开通扩大,中印公路赶筑即将开通,预计每月运输量可达1万吨,与以往滇缅路运输量相差无几,同时中印空运航线亦经开始运行,每月运载量约为1.5万吨,加上西北公路运输每月5000吨,总计3万吨,因此运输费用势必大幅增加;第二,由于物价上涨速度极为迅猛(1942年1月已较1937年1月上涨30余倍,较前一年同期升幅亦达2倍以上),因此收购价亦水涨船高,步步高涨。以桐油为例,1941年1月重庆黑市价格为每公担128.49元(牌价为108元),至1942年1月已涨到320元(牌价180元),待到1942年2月政府公布放宽桐油统制,其价格突然暴涨,四川境内的桐油市价每公担涨至500元甚至800元,较前约增三倍至四倍。其他农产品上涨幅度亦大致如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复兴商业公司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亦必须相应提高。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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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行政院抄发加强战时财政合理统筹政策以裕国计而利抗战训令》(1943年1月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第166页。

③《财政部贸易委员会暨所属复兴、富华、中茶三公司最近财务状况》(1940年12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14;又见《财政部部长孔祥熙致行政院签呈》(1942年1月16日),二档,行政院档案,2(2)/2499。

④《贸易委员会调查属下三公司财务状况报告》(1941年12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14。

⑤《贸易委员会呈送该会暨所属公司卅二年度业务计划及概算资料附件》(1942年11月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3。

表1是复兴商业公司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所制定的预算,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经营的规模及范围。

复兴公司成立后最重要的任务是对外易货偿债及供应盟国军需物资,以换取外汇及抗战建国所需之器材,公司先后承办的外销物资主要是桐油、生丝、猪鬃和羊毛四种。自太平洋战争爆发以来,国际问运输困难,外销物资严重受困,除了生丝、猪鬃因重量轻以致单位价值昂贵仍可继续出口外,桐油、羊毛大半系供应国内军需民用,需要通过发展内销来弥补外销的不足。

有关复兴商业公司后期资产及其运营的资料不够完善,但我们可从公司董监联席会的记录了解到复兴商业公司1942、1943年度业务和资产负债及1944年度的预算情形。①据统计,1942年度公司的收购总值为2.45亿余元,销售5.38亿余元,其中内销占21%,对外商销及易货占79%;1943年度总收购价值为7.5亿余元,销售总值为8.5亿余元,内销占64%,对外商销及易货占36%。至于公司的盈余及资产负债情形,1942年度盈余为3375万元,1943年度盈余为7175万元。1943年度营业收入7.85亿余元,其中商销6.8亿余元,易货收入8800余万元,其他营业收入1680余万元,易货数额仅占商销数额的13%弱。但易货仅对苏联一国,而商销则包括英、美等国,且易货为偿债之用,因为当时中国对苏联债务每年摊还有一定之数额,亦无必要过多输出货物。而商销成本3.6亿余元,与其收入相比,盈余高达3.2亿余元,几乎达成本的89%;易货成本1亿余元,与易货收入比较亏损1200余万元。虽略有损失,但却关系到国家的偿债信誉,这说明作为国营企业的复兴商业公司并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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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公司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4年4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376。

若将1943年度的决算与概算加以比较,可以看出决算所列营业收入为7.8亿余元,约仅及概算15亿元的50%,销售数量未达到预期目标是因为国内物价上涨,外销物资价格增高,销行于国际市场不无困难;营业支出为7.4亿余元,不足概算数15.4亿余元的一半。在公司营业状况不能如预期之际,营业支出尚能有适度的减少,并未出现销货减少而支出增多的现象。

再分析一下1943年度的资产负债情形。该年度资产类之流动资产计11.23亿余元,应收款项1.2亿余元,仓存、运输中及炼制中货物三项,计4.1亿余元,占整个流动资产总额的36%,虽然数额相当庞大,但因公司对外负供应同盟国军事需要之责,对内又须调剂军需民用,自应掌握大量物资,俾可保证供应,此亦为公司的一大稳健政策,预付货款2.61亿余元,这是为订购货物先期付出的价款,亦是争取物资之必要办法;负债类项下所列损失准备,总数额高达9600余万元,相当巨大,内中似乎暗藏盈余之嫌,但考虑到当时物价剧烈波动的形势以及处于战争的非常时期,这项损失提存实为商业机关所应有之准备,也表示公司处理业务之慎重。其中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的是:一、商品盘存一项除物料以外,存货共值4.38亿余元,此系照进价计算,若按年底售价估计,则可值13亿元以上;二、已对货物落价、战争损失以及房屋、设备折旧等做出充分准备。因此公司基础相当稳固,即使战争结束后因物价跌落,公司的存货价格发生损失也不会导致公司出现危机。

1944年度的业务计划中收购总数估计为15.8亿余元,但业务方针却与以往略有不同。即公司除了仍致力于出口业务外,还计划做一部分进口贸易,这是因为国内物价高涨,各种物资成本随之增加,但外销价格却无法随之提高,只有亏本出售才可维持出口以控制国际市场。因此想到一个办法,就是一面维持外销,将售价提高,一面则把外销物资所得的外汇款换取进口物资,并将出售进口物资所得的利润贴补外销物资的亏蚀。这一方案当时即得到财政部部长兼公司董事长孔祥熙的赞同,同时又经与英、美两国采办物资的机构几度商讨,从而达成共识。

1945年4月,中国茶叶公司裁并后,复兴商业公司便成为财政部属下从事对外贸易的唯一一家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公司的资产均有所增加。表2是公司结束前(1945年12月12日)根据各科目结数及各分支机构最后呈报之表格汇总而编制上报的有关资料,从中也可以看出此时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其成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表内资产项目中现金、应收款项和预付货款各科目中包括美金1000余万元及英金60余万镑,但这些外汇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按法定汇率(即1美元等于20元法币、1英镑等于80元法币)折算,而存货部分亦是按原账值计算,并未升值或调整,因此复兴公司实际盈余要比该表所反映的数额高出许多。譬如表2中预付款项下包括已付外币货款美金5774130元及英金98000余镑,按法定汇率(即官价)共合国币122746600元,但是实际转售给各客商所得之货款则为959570832.50元,应有盈余836824232.50元,而该表仍将其列入预付预收科目货款科目,并未转作损益。①

国民政府在制定统制经济政策时曾多次强调,“战时经济统制之目的,原在发挥经济效率,增强抗战力量,而不在使政府机关牟利。例如出口物资之统制,应着眼于换取外汇,交易物资,故一面应使出口物资集中,一面应奖励其大量生产。”②但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对此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他们认为,“在贸易管制和经营的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多为不当,国家资本的经营活动更是以谋取垄断利润为目的,因此贸易的管制和经营不仅不能促进后方生产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滞或扼杀了生产的发展。其结果当然不可能解决后方物资匮乏的严重问题,反而进一步助长了黑市贸易和投机商业的泛滥,使之成为战时后方经济的癌变组织。”③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贸易委员会及其属下国营公司在对外贸易中的经营活动及其所获得的利润呢?

抗战期间由于时局的变化,贸易委员会及其属下公司在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中亏损与盈余是不尽相同的。总的来讲,抗战初期多为亏损,后期(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则呈盈余的趋势。抗战爆发之初,由于交通断绝,战火蔓延,经营农产品出口不但无利可图,而且随时都会遭到损失,故原经营出口业务的洋商均望之却步,导致农产品大量囤积,无法外运。因此当时最高当局设立贸易调整委员会的宗旨就是“一方面在求出口物资生产之增进与价格之提高,以嘉惠于农商;一方面在求出口物资之转运外销,以增加输出,改善国际收支。”④为此财政部一次拨存贸易调整委员会2000万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出口商承做押汇,承担兵险,若有农产品无人收购,则由该会出面自行收买,组织出口。⑤因此抗战爆发后相当一段时间,国家用于收购出口农产品的金额大大超过销售额,一直到1941年之后,这种情形才发生变化。统计1938—1943年收购总额为1646174529元,销售额(包括易货和国内外商销)为2251348468元,从账面上看是有盈余,但若考虑到销售额中还包括管理和运输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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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卅四年度办理业务情形节略》(1945年12月12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280。

②《军事委员会致行政院密代电》(1941年6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729。

③吴太昌:《抗战时期政府的贸易、物资管制及国家资本的商业垄断活动》,《平准学刊》第5辑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668—693页。

④《调整贸易计划大纲》(1937年11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08。

⑤《本会一月来之设计与实施》(1937年11月24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7。

费用,那么不亏损就算是好事了。然而1942—1945年间仅内销额就差不多与收购额持平,而同期的易货和外销额则接近9000万美元①,因此这一时期贸易委员会属下的国营商业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应该是有盈余的。②

实际上复兴商业公司的盈余主要来自进口。该公司除了原有桐油、猪鬃、生丝、羊毛(1945年中国茶叶公司合并于复兴公司后又增加了茶叶)的购销业务外,很重要的是该公司还具兼营进口业务特权,且发展速度极为迅猛。复兴公司将外销物资所得外汇用以采购进口物资(如设备、药品、颜料等),再转售国内厂商,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自1944年开始经营进口业务至l945年4月为止,复兴商业公司共计购入价值美金610余万元的进口货物,转卖国内厂商后售得国币9.6亿余元。在商言商,不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人资本,追逐利润乃是天经地义的事。当然复兴商业公司既是国家资本,所赚取的利润应上缴国库,我们不能因复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利就指责它“以谋取垄断利润为目的”,关键是要看这些利润的用途所在。从目前所见的档案资料中尚未发现复兴商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甚么严重的贪污事件,按公司自己解释,所获利润“不但外销物资因价格不敷成本之亏损得以弥补,同时更可得大量资金用以收购物资之周转”。③若复兴商业公司真的就是按照这一方针去办理,那倒是值得肯定的。但应该指出,复兴公司的巨额利润是依靠特权而获得的,是以牺牲国内民营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同时,根据公司上报的有关报表和统计资料计算,复兴公司出售进口商品的汇率大约为160元,这虽然高于法定汇率8倍,却远低于当时的黑市价格。当然其出售之对象绝非一般民营企业,而都是那些与政府和复兴公司具有密切关系的个人或单位④,其间究竟有何内幕交易虽然暂时无法得知,但其现象的本身却是令人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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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郑会欣:《争取物资与统制贸易:论抗战后期重庆国民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香港《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3年新第12期,2003年12月,第331—359页。

②譬如1945年度复兴商业公司全年收购各货总值国币9049578318元,销售(包括内销、外销及易货)共为国币3884040207元,从账面上看似乎是严重亏损,但销售额中外销和易货额是以美金结算,实际数额超过1000万美元,而上述销售总额是按法定汇率美金1元等于法币20元计算的,若按当时实际汇率1美元等于1000元法币计,则销售总额应改为130余亿元。参见《复兴商业公司卅四年度办理业务情形节略》(1945年12月12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280。

③《复兴商业公司卅四年度办理业务情形节略》(1945年12月12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280。

④《邵慰祖等奉命调查复兴商业公司视察报告》(1945年9月27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628。

四、公司的经营活动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通往海外的国际信道大都中断,而政府统制的出口产品不仅是盟国所迫切需要的战略物资,更成为中国出口换汇的主要对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民政府想尽一切办法,将这些战略物资或是通过飞越“驼峰”的中印航线回空班机运往美国,或是通过西北漫长而又荒凉的陆路输往苏联。据统计,自1942年至1945年8月,这类运往国外的政府统制物资总值达美金6430万元。⑤政府统制的出口物资中除了特矿产品由资源委员会负责外,其他如桐油、茶叶、猪鬃、生丝、羊毛、皮张等农副产品均由贸易委员会经营,而具体执行这一任务的则是贸易委员会属下唯一的一家国营公司——复兴商业公司(原来茶叶由中国茶叶公司经营,1945年两公司合并后,业务亦全归复兴公司经营),由此亦可得知复兴商业公司在统制经济体制下的地位是如何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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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郑友揆著、程麟荪译:《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1840—1948》,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76页。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孔祥熙继任公司董事长,在任期问他曾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过如下指示:第一,办理业务要商业化,对国际间贸易要维持信用;第二,对机构人事要实际化,机构应该裁并的裁并,职员应该多培植有用的,而淘汰无能的,总以看实在需要为原则。①因此“商业化”与“实际化”便成为复兴商业公司的经营原则。

前文已经提及,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复兴商业公司除了继续管理以往经营的桐油以及接管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经营的猪鬃与茶叶外,还有一件很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奉命管理刚刚被宣布实施统购统销的生丝与羊毛的业务。

复兴公司自奉命办理生丝授权外销业务以来,先后于1944年春授权泰记、茂恒、兴记、和记、若记及云南蚕业新村公司等六家商行具体经营,并分别与之洽谈。生丝配额共计2920关担,内已订售丝合约者2160担,所售之丝除一部分为商人自有之丝经订售与复兴商业公司后再行售还外,其余均为复兴公司自有外销剩余之丝。由于经此次授权之后存丝已极为有限,于是公司便将当年所购之丝约1100关担(其中川北春丝500担、秋丝300担、川南春秋丝150担)及丝公司续可供售之秋丝200担,加上原先库存之100余担,共约1400余担,除留供交苏易货及销美共约1000担外,拟提出400关担作为第二次授权外销数额。其售价以春丝成本加利息、保险及授权手续费等,约在每关担38万元左右。②

孔祥熙作为复兴商业公司的董事长,对于生丝外销一事亦甚为关心,1944年他在访美期间还与有关方面洽谈,并特地来电告知美方需要生丝,要求复兴公司设法利用回空飞机及船只装运生丝1000关担,运至纽约洽售,美方或可将售价增至每磅美金11元(纽约交货)。复兴公司接电后即与美国世界公司联系,并请其转告美方,表明公司可以供售500关担生丝,但是提出交货地点应仿照运输猪鬃的办法,改在重庆,并由美国政府自行装运至美③,这也说明战时的运输方式确实是双方讨论的重要议题。

中国的羊毛主要产于西北的新疆、甘肃、青海、宁夏、绥远等地,其产量向无精确调查,据估计年产约31万余关担,占全国产量的70%左右。④原本中国羊毛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并不重要,但是因为它是织制军毯、被服的军需物品,更是对苏易货的大宗物资,其地位在战时的中国就显得格外重要。抗战爆发之初贸易委员会曾委托英商怡和洋行派员到西北考察,计划将羊毛发往汉口转运香港出售。然而不久因广州、武汉失守,粤汉铁路中断,销往香港的计划破灭,因而只能另找出路。经贸易委员会与苏联代表商洽,决定以西北出产的羊毛、皮张和茯茶,利用苏联运送援华物资到兰州的回空汽车装运回程,以偿还债务。最初羊毛及皮张等货物是由贸易委员会西北办事处以富华公司的名义与苏联驻兰州办事处商务代表商订合同,定期交货,价款在重庆结算,后来易货合同改由贸易委员会与苏联代表在重庆签订后再由兰州双方机构执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外销物资的品种与数额均日渐紧张,财政部便于1943年5月将羊毛正式列入统购统销物资的名单之中,统由复兴公司办理,而西北羊毛等农产品的收购、制定价格和管制运销等则全由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羊毛在易货、军需和商用三方面的需求比重大约为4:2:1,在供给次序上,复兴公司基本上是按照先易货后军需最后商用的原则,易货所用为甘肃、宁夏、青海较好的羊毛,军需为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编织军毯及军政部制作军呢之用,商用内销物资一般则为较次的羊毛。但后来由于苏联不再签订羊毛易货协议,羊毛也就改为内销为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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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公司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4年4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376。

②《复兴商业公司报告生丝授权外销最近洽办情形》(1944年10月25日拟),二档,复兴商业公司所属单位档案,271/26。

③《贸易委员会第十六次业务会议报告》(1944年8月16日—9月15日),二档,复兴商业公司所属单位档案,271/26。

④《复兴商业公司在西北羊毛业务述要》(1943年),二档,复兴商业公司档案,270/54。

表3和表4就是这一时期贸易委员会(主要通过复兴商业公司)进行的对苏易货实际情形。

贸易委员会最初收购羊毛、驼毛和皮张的价格都是根据市场情况及皮毛的质量随时议价购买,自从羊毛被指定为统购统销物品之后,便由复兴公司统一办理,收购价格随市场情况挂牌公布。西北羊毛收购数量以青海为最多,宁夏次之,但这两省长期以来为军阀马步芳和马鸿逵的势力范围,不准他人染指,实际上西北地区真正实行羊毛统购统销办法的只有甘肃一省而已,所以实施统购统销政策以来,羊毛收购的数量并没有显著增加。据当时任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经理的马公瑾后来回忆,1939~1941年每年可从甘、青、宁、绥四省收购羊毛大约10万担左右,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收购数额则逐年下降至六七万担;从收购总额来看,按1938—1940年的法币币值估计,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收购总值约为年700—800万元,以后逐年减少,1942—1944年每年收购总值约在500万元左右,1945年至抗战胜利后下降到只有200—300万元。①

当初创办复兴商业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偿还美国的桐油借款,因此公司成立后的主要工作都围绕桐油的收购运销而进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公司先后兼并了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于是对外易货借款中所有农副产品的运销就全部由复兴公司管理。由于对外交通路线遭到严重破坏,除了部分猪鬃、生丝等重量轻价值贵的农产品可利用中印航线飞机回航空运外,这一时期易货偿债的主要物资都是通过西北公路而进行的对苏易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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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公瑾:《中国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略述》,《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1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3页。

表5反映的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业绩,由于贸易委员会早于1940年就将行政和业务予以划分,所有业务均由属下三家公司分别承担,而复兴商业公司是贸易委员会属下最大的、后来又成为唯一的国营公司,因此也可以将其视为公司的业绩。

除了执行统购统销及实施对外易货任务之外,为了拓宽业务,发展经济,复兴商业公司还先后自办或合资创设了相关企业,并投资有关事业(其中有一些是贸易委员会或原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所拥有的),这些企业的经营内容大都与复兴商业公司本身所从事的对外贸易和易货偿债业务有关。详情请参阅表6、表7。

由此可见,此刻的复兴商业公司已从当初开办时仅仅是为了完成偿还美国桐油借款的债务而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演变为集收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进口为一身,进而再发展为经营进出口货物的大型国家资本的贸易公司,其作用和地位之重要也就可想而知了。

五、战后扩充计划昙花一现

1945年8月,美国在日本本土投掷原子弹,紧接着苏军向日本宣战,随即分几路出兵,中国抗日军民亦开始全面大反攻。在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强大威逼下,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坚持了八年抗战,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抗战胜利虽是迟早之事,但它的突然到来还是出乎大部分人的意料。8月10日夜间,当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的消息传到战时首都时,重庆市民顿时沸腾起来。在这夹杂着胜利的喜悦、兴奋和忙乱之中,大后方政府各个部门的官员也都忙着准备战后复员和还都的计划。

早在抗战后期,贸易委员会就秉承上级的旨意,决定于战后增加国家资本、扩大经营范围,将国营贸易业务扩展至全国,并相应制定了战后复员计划,表现出要对战后贸易实施独占的强烈意欲。①8月11日,财政部召开会议,认为战时原拟计划已不能全部适用,故要求属下各单位应根据现实情势,速拟复员办法,并就机构、人事、经费、器材和法令各点分别筹划。为此贸易委员会主任委员邹琳当天即向属下各部门下达手令:“日本投降,复员在即,有关本会复员事项,亟应就现在情况重新切实检讨。除由童(季龄)副主任委员、赵(恩钜)处长召商整个计划外,各单位应即分别研究,并将紧急事项办稿实施。”②13日下午4时,赵恩钜处长于贸易委员会会议室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员问题讨论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复员计划。其要点为:贸易委员会及所属外销物资增产推销委员会暨桐油研究所、生丝研究所迁设于南京,各地分支机构除了原设于兰州的西北办事处拟更名为兰州办事处毋庸复员留驻原地之外,应于全国其他各重要地区或改组、或迁移、或增设新的办事处,主管各地贸易与行政事务。各地办事处应视收复地区先后次序及业务进展情形,分别增设调整。具体而言,在贸易委员会迁移以前,首先成立重庆办事处,然后在汉口、上海、广州、昆明等地设立办事处,接着再设立天津、济南等地办事处,最后设立沈阳、台湾办事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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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贸易委员会主任委员邹琳致中央设计局秘书长熊式辉函及附件》(1944年3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36。

②《贸易委员会主任委员邹琳手令》,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51。

③《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及附属机构复员计划提要》(1945年8月14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51。

由于上海是全国乃至远东最重要的金融与经济中心,进出口通常占全国国际贸易总额的绝大部分,复兴商业公司作为贸易委员会属下唯一的一家国营贸易公司,即决定胜利后首先将总公司迁往上海,总公司及各地分公司职员编制暂定为1000人;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则以分区经营业务为原则,除总公司(320人)兼营华东区苏、浙、皖3省业务外,还设立华中区(汉口分公司,150人),管理湘、鄂、豫、赣、川、康6省业务;华南区(广州分公司,120人),管理粤、桂、滇、闽、黔5省业务;西北区(兰州分公司,120人),管理甘、青、宁、陕、新5省;东北区(沈阳分公司,120人),管理辽、吉、黑、热4省业务;华北区(天津分公司,120人),管理冀、察、鲁、晋、绥5省业务以台湾分公司(50人),专门负责台湾本省有关业务,现有分支机构应视业务情形予以调整合并,各分公司得在物资生产之集中及转运地点斟酌需要情形,设立办事处、收货处及制炼厂场,并于国外纽约、伦敦、新加坡、加拿大、澳洲、日本等处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出口货品及办理进口业务。①复兴商业公司并拟定了先赴上海筹备复员人员名单:总经理席德柄、主任秘书林芳伯、总务处经理罗宗孟、专员张华联、储运处襄理俞大纲、财务处襄理李祖煊、秘书唐开第、业务处第六组组长李道彭、总务处第一组副组长林荣基。②

9月13日,亦对战后经济与贸易的原则发出训示:“我国战后经济与贸易二种事业,必须确定制度,使能切实执行,合理发展,不可再踏过去听其自然、漫无规则之覆辙,应依据民生主义之准则及中央已定方针,分别设计具体方案,于一个月内呈报为要。”③财政部接奉行政院训令后即按上述指示拟具《战后贸易设施方案》,该方案由总纲、政策、实施办法和组织四部分组成,其宗旨就是战后贸易一是要“采取‘有计划的自由贸易’,导助公私企业,使得相互协调,合理发展”;二是要“顺应世界潮流,并参照历次中外协议之精神及国际会议之决议,以加强国际合作,而促进世界繁荣”。而为了实施上项计划,“政府应在中央设立一个独立的贸易行政机构,加强调整或恢复各地贸易行政机构”,同时“应建立国营贸易业务之体系,在国内及国外各地,依事实需要各设分支机构,以求推进业务”。④

然而此时国内局势出现的变化,却使得有关部门不得不对贸易政策做出重大修正。⑤由于胜利初期各方纷纷抛售囤积物资,物价一度狂跌,各方需求亦大幅减少,导致复兴商业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按理说此时应暂停收购统销物资,但因复兴商业公司负有执行统购统销的法令责任,明知亏蚀亦无法停止收购物资。直至10月9日行政院决议取消统购统销办法,复兴公司方停止收购农产品。既然已决定不再实施统购统销政策,那么专为执行该政策而成立的贸易委员会和复兴商业公司也就都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因此10月30日行政院做出决议,决定撤销贸易委员会,并责成复兴商业公司“先行紧缩,至本年年底结束,结束后未了业务交经济部接办”。⑥

复兴商业公司在接到贸易委员会“先行紧缩,限期结束”的训令后,即开始研究讨论公司的善后事宜,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有所交代,同时列出公司的结束步骤如下⑦:

(一)对苏易货合约。本年度签订易货合约,原规定10月底交清,除一部分已交空运外,因战事结束后空运停顿,曾洽苏方改在上海、天津交货,自长江航运恢复后,即开始运沪,已先后运出三批,余当陆续取得吨位后交运,并拟洽请苏方展至本年12月底在上海交货,届时除存兰州皮张及砖茶外,大部分当可交清。

(二)对英、美猪鬃合约。未交部分约有8000余关担,已洽妥改在上海交货,正接洽吨位,希望能于12月底前交清,交清后可得货款美金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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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战后复员准备工作节略》(1945年8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51。

②《复兴商业公司协理余绍光致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童季龄函附件》(1945年8月18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52。

③《委员长侍秘字第二九五二一号申元手启代电》(1945年9月13日),《民国档案》2003年第3期,第39页。

④《战后贸易设施方案》(1945年10月),二档,经济部档案,4/30408。

⑤关于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外贸易政策上的转变笔者将另行撰文分析,本文不予详述。

⑥《复兴商业公司卅四年度办理业务情节略》(1945年12月),二档,财政部档案,3(2)/280。

⑦《复兴商业公司总经理席德柄致贸易委员会主任邹琳函》(1945年11月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5)/248。

(三)对商人订购合约。本年度在统购统销办法未取消前向商人订购猪鬃17500关担、生丝1120关担、羊毛19000关担,其中尚待付款收货者猪鬃约9000关担,惟猪鬃合约尚未奉核准,应请贸易委员会即日批覆,生丝已陆续交收中,秋丝在12月底可期交清,羊毛合约尚有5000余公担以上,订购各货匡计共需资金40亿元。

(四)员工遣散。11月底先遣散职员半数至2/3,工役3/4,其余留待结束,至12月底全数遣散,所有遣散费除照例按薪金3倍发给外,并呈请酌给回籍旅费,以示体恤。

(五)退股投资厂商。本公司投资各厂商,如全部由公司出资者,即行结束,如合资或认股者,洽商退股。

接着公司即先于11月15日遣散员工101人,工友23人,其余人员则视业务需要再行资遣。①

12月15日,贸易委员会约集经济部代表及复兴公司暨财政部有关各单位会商,议决公司撤销相关办法②,由于其中有些办法暂时无法取得决议,因而再由财政部常务次长李傥召集国库署杨绵仲署长、会计处张国正会计长以及复兴商业公司席德柄总经理详加商讨,最终确定结束复兴公司的六项办法③:(一)复兴公司债权债务,除财政部以该公司解存央行外汇担保央行借款应查照原案办理不予移交外,其余一律移交经济部,其未了业务将来所得外汇,仍应由经济部随时存入央行;(二)复兴公司仓存及运输途中物资一律移交经济部,按照该公司以往成例作价列入资产;(三)仓库连同产权一并移交经济部,并作价列入资产内;(四)总分支公司房屋、器具,除财政部必需应用者先行保留移交该部外,其余一律移交经济部,并作价列人资产,财政部所需房屋、器具应于1月上旬内由复兴公司与该部有关各单位洽定,分别交接具报;(五)复兴公司自办生产机构应将各自项目移交经济部,产权亦移归经济部,并作价列入资产,但应先行查明列单,并开具节略报财政部查核;(六)复兴公司投资事业之股权应先由该公司于三日内查明投资种类数目报财政部核洽办理,其属于合办性质之事业亦一并查报。

在这种形势之下,复兴商业公司不但未能实现其战后抢占市场、扩大经营规模的宏伟计划,甚至连贸易委员会及公司本身也都要遭到撤销解散的命运,从而走完了它自创立以来不到7年的短暂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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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代电》(1945年11月1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5)/248。

②《复兴商业公司呈报公司结束及移交办法代电》(1945年12月15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5)/248。

③《财政部常务次长李傥为商议解决复兴公司未了业务签呈》(1946年1月3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5)/248。

结语:国营贸易在统制经济中的地位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曾先后多次颁布法令,设立专门机构,对所有重要出口农矿产品实施统购统销,并由国家出资,创立国营贸易公司,实施贸易管制并全权负责易货借款的偿付。应该说,贸易委员会及其属下的国营公司在寻取外援、争取物资、坚持抗战等方面曾做出过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抗日战争初期,贸易调整委员会在协助运输、调剂金融、促进货运、增加出口诸方面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①,而贸易委员会属下的三大国营贸易公司也都分别承担战时对外贸易的重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譬如复兴商业公司成立后即认真履行桐油借款的收购与运销工作,不仅提前完成了借款的偿付工作,而且还为实现易货借款、寻求外援开创了一种模式,同时它也成为中国政府战时实施统购统销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

国营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资本全数由国家投入,作为国营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的职务当然都是由国家任免,它的基本任务就是贯彻和执行国家下达的一切指示与命令,具体表现在经济活动上要首先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由于国营企业资本雄厚,具有强烈的官方背景,在中国这个官本位思想和势力极为强大的国家里,它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显得格外重要。特别是在战争期间,国家处于统制经济的体制之下,也正是因为国有企业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使它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垄断的地位,能够发挥私人企业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不论是资金来源的落实,或是货物运输的调配,乃至于购销价格的制定,都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因而能够较为全面地完成易货偿债、寻求外援的任务,这在前文中均已作了详尽的介绍。

复兴商业公司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不但表面上具有公司的形式,同时也具有公司的经营结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共同组成。然而因为公司的资本全部是由国家投入,导致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名义上虽然享有经营自,然而实际上却是一个官僚机构,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人事变动,都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公司本身的生产目的与经营方向也基本上与公司管理层没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国家资本实施垄断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管,尽管公司曾经进行过多次机构和人事上的精简,但公司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般国营公司的通病,诸如机构臃肿、叠床架屋的官僚作风,官商不分、的腐朽恶习。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复兴商业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的领导层就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并曾企图予以改变。按公司负责人的理解,当初创设复兴公司的原意是“应美国贷款者之要求,避免政治关系”而“力趋商业化”,但当公司总经理董承道刚到重庆履新之后即发现“最大影响本公司实太官僚化”。譬如公司属下各处、部每当遇到有请核事件时,不论事件本身之大小,都要缮具签呈手续,层层上报,这样既浪费时间,更影响效益。因此他提出建议,以后所有外来文件必须在三日内答复,如须向各方询问者亦当先行覆示;他更要求以后经理室每天要及时将收发文摘要上报,而运输部、营业部、会计处则各自编制表格呈核,这样“则可费十分钟时间即可阅毕,而公司业务进行亦大致明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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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抗战初期贸易调整委员会的成立经过和工作状况可参阅郑会欣《贸易调整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民国研究》第6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81页。

②《复兴商业公司第一次常务会议记录》(1939年11月2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917。

至于国有企业中极易滋生、权钱交易的弊端,有关当局亦并非没有察觉,抗战初期内有识之士即关注到当时中国官僚资本得以迅速发展的情形。他们以为原始资本主义的构成主要依靠的是大量的资本、土地以及经营之技术和劳工的能力,而中国的“官僚资本则无须乎此,其所凭借者,一为政治的地位,二为政治的权力,三为政治的运用,因利乘便,巧取豪夺,方法之妙,叹观止矣”。鉴于官僚资本“直接影响民生,间接危害抗战”,为此五届七中全会通过严防官僚资本主义及官僚经商的议案,重申“严禁官吏经营商业,最低限度亦不许经营与职务有关商业”,同时要“明定统制范围及职权,并严防其弊病”,其目的就是“严惩官僚资本主义者”。①

复兴公司成立初期的风气尚不严重,但由于国家资本实施垄断经营,特别是统购统销政策垄断了所有出口商品的收购与运销,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管,因此而产生了许多弊端,导致国有企业内官商习气日益严重,官僚机构中那种人浮于事、尸位素餐的陋习亦随之出现。由于公司的经营与个人的表现及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者有之,者有之,浪费公帑者更有之。尤其是到了抗战的中后期,随着战局相对陷于胶着状态,大后方的政治氛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上专制、经济上腐败的现象日益加剧,官僚经商、、已蔚然成风,而且这种风气还迅速蔓延。由于这种体制上弊端的日益系统化,腐败现象已成为制度上的癌变细胞并不断加以扩散,国营公司各级职员亦上行下效,特别是贸易委员会和复兴商业公司的领导层由职业官僚取代了金融资本家之后,官场上的腐败现象更加明显地表露出来,国营企业中的种种陋习也越来越严重。知识分子和一般民众对这种“前方吃紧、后方紧吃”的现象极为不满,国民参政会和大后方的报纸经常口诛笔伐,声讨这种、的行径,而复兴商业公司作为主管对外贸易、执行统购统销政策最大的一家国营公司,自然成为舆论攻击的一致目标。

1944年9月,财政部收到一份揭露复兴商业公司、浪费公帑的密报,内称“渝市区嘉陵江畔有某国营国际贸易机关,内部情况确有异于常情”者,然后列出十条涉及复兴商业公司领导人、腐败享乐的事例。财政部即将密报转交贸易委员会再抄送复兴公司总经理席德柄,席德柄接信后立即复信,他虽然承认密报中“所述各点系指本公司殆无疑议[义],惟列举十项完全虚构事实,凭空捏造”,并逐项加以解释。②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次可不是密报,而是有人以“读者投书”的名义公开在报上发文,指名道姓地攻击复兴商业公司,其标题十分醒目:“统购统销彻底破产,复兴公司腐败不堪”,揭露复兴公司“囤积居奇,利用公款大做生意,高级职员贪污腐化,黑暗,污秽”。作者声称是原复兴公司的职员,所披露公司的腐败内容众多,包括公司高层扣发、迟发职员奖金,以供高层去进行投机;隐瞒公司赢利,私分公司资产;利用特权由美国进口西药,再转由亲朋友好出售以牟暴利;虚报公司职员名额,冒领员工工资;高级职员利用职权,收取回扣等等。③由于此事已经公开见报,有关部门亦不得不进行调查。从财政部派员调查的结果来看,上述指控虽然某些内容有所夸大,但绝非空穴来风。譬如虽未发现公司高级职员利用员工奖金投机黄金的证据,但公司多次迟发职员红利却是事实;公司外汇收支与账列数额虽然相符,但公司以往外币收支报告向付阙如,易生流弊;公司进口西药虽经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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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五届七中全会通过严防官僚资本主义之发展以免影响民生主义之推行案》(1940年7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41—43页。

②《复兴商业公司总经理席德柄致贸易委员会主任邹琳函》(1944年10月3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680。

③1945年7月17日重庆《商务日报》,原剪报见二档,财政部档案,三(2)/628。

核准,暂时亦无法查清承购商行是否确为公司高级职员之亲友,但因此事完全于暗中进行,事先并无公告,故承购者必为公司上层之熟人,且进口数量也远远超过自用,因此转售牟利当属事实;经核查公司员工并无虚报情事,但该公司职员与工役之比例几乎高达1:1,远远超过政府规定4:1的比例,人浮于事、浪费公帑乃是自然之事;有关公司高级职员利用职权收取回扣虽查无实据,但确有公司职员(如业务处生丝组组长艾补勤等)、内外勾结、牟取私利之事实。①

关于复兴公司员工、的事例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还可以举出很多,譬如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经理勾结宁夏银行驻兰州工作人员,以次充好,将2万公斤甘肃羊毛混充宁夏羊毛由复兴公司收购再转售各毛纺厂,甘肃羊毛每公担仅值6400元,而宁夏羊毛则值2.3万元,仅此一笔差价已达三四百万元②;再如复兴公司常德收货处勾结当地税务局开设商行,专贩桐油,利用职权贿放桐油出境达2万余担,进而牟取暴利,以致复兴公司收货处无油可收。③至于国营公司的官商作风和欺行霸市的行径更是司空见惯,各地收购处对货物百般挑剔,任意压价,还动不动就借口仓储已满而停止收购,以致长途运送货物的农民和商贩蒙受巨大损失。国营公司既垄断农矿产品市场及其价格,同时又限制商品出路,自然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

抗战期间,国家为了争取物资、坚持抗战而实施统制经济,即对重要农矿产品出口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于一般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须品实施专卖政策,应该说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也是唯一可行的对策,而且它的立意也符合抗战建国的伟大宗旨。但是战争期间局势瞬息万变,有关政策虽经历次修正,但也赶不上形势的变化;同时,由于统购物资的收购价格常常低于生产成本,从而严重地打击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导致抗战后期大后方各地桐农、茶农和矿工毁坏桐林、砍伐茶树、放弃采矿的事例时有发生,造成出口农矿产品的产量下降。加上国营企业官商习气严重,漠视民情,有时甚至对产农百般挑剔,借机压价,所以抗战期间在产品收购方面生产者、地方政府和中央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而且长期未能得以解决。就连当时曾亲身参与并执行统购统销政策的重要人物寿景伟(中国茶叶公司总经理)、张嘉铸(中国植物油公司总经理)在战后也承认:“我国出口贸易之盛衰,直接关系农村经济,间接影响政治秩序,故确立国策,至为重要。在抗战期中,当局曾实施统购统销与专卖统制,惟因条件未备,致生产本身萎缩,人民怨声载道,其结果则‘有害民生,无裨国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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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邵慰祖等奉命调查复兴商业公司视察报告》(1945年9月27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628。

②《国家总动员会议代电》(1944年),二档,财政部档案,3(2)/628。

③《第九战区经济委员会1941年6—11月份工作报告》,《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563页。

④寿景伟、张嘉铸:《出口贸易与收购政策之商榷》(194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6),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557页。

在抗日战争的艰苦条件下,在物资供应极度短缺的情形之下,国家利用统购统销的政策,通过国营公司对这些物资实施独占经营,这对于保护资源、争取物资都是极为重要的措施,而且也得到当时众多学者的赞同。他们认为,创建国营公司“在战时是非常必要的,最有关军需资源、有关民食的产品最好由政府负责买卖,以资调节”①。除此之外,“对于建设事业的生产、投资、分配及产品的价格,均应加以管制,使伟大的建设工作,均在一个统筹的计划下进行”②。虽然国营公司在抗战期间为争取物资、寻求外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由于统购统销政策将私营企业完全置于国家资本的控制之下,导致国营企业所掌握的物资可以操纵国民经济,从而使得民众与国家、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同时,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对资源价格及产销途径的严格管制去实现生产剩余的控制与再分配,但这种方式又极易滋生的毒瘤,而作为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重要工具的复兴商业公司从创设到结束的历史也正从一个侧面证实了这一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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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5篇

为此,有关部门出台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相关条例,从企业领导、政府官员和法律金融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开始,加快补充经济和法律知识,了解国际贸易规则的步伐,以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

反倾销,作为入世后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所面临的重要障碍,应诉反倾销的能力将是检验一个企业能否立足国际市场的重要标准。 引子:民营企业“反倾销第一案”

谈到反倾销,不可不提及200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州打火机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一案。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产品年外贸销售量6亿只,占全球金属打火机市场总量的70%,其中三分之一出口欧盟。

2001年9月,欧盟以保护儿童为由对温州打火机启动技术壁垒的CR程序;2002年5月,开始对温州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年7月,温州烟具协会组织打火机相关行业15家龙头企业积极应诉,并聘请了欧洲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另有1家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经过一年多的艰难抗辩,2003年9月13日,温州市烟具协会接到代理律师转来的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一案已取得彻底胜利。

此案还有一层更深的意义,即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民营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标志着中国中小民营企业开始懂得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保护自身利益。 反倾销应诉:民营企业争当排头兵

入世一年来,中国企业在反倾销领域的表现积极活跃、可圈可点,与以往中国相关部门、专家和媒体一直所批评的,中国企业谈反倾销则“色变”则“消极逃避”的形象相比,已经得到了显著地改观。尤其以中国的民营企业表现最为突出。

某媒体曾撰文选评了2002年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具代表性的四大案例:一是打火机vs欧盟;二是彩电重返欧盟;三是福耀玻璃胜诉加拿大;四是节能灯应诉欧盟反倾销。

以上四大案例中,除了彩电一案国营、民营企业都有之外,其他案例中出面应诉的均为民营企业,从中我们能够看出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所表现出的成熟与活力。

胜诉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也为中国企业所遭受的越来越密集的“经济子弹”忧心甚重。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抢占海外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尽管在应诉反倾销的战斗中争先争胜,却总是带给笔者一股萦绕内心的苍凉之感。除了我们的商品价廉物美引起对手的不快之外,还有哪些原因使得我们如此地易受攻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民营企业该以怎样的一种策略去应对? 反倾销调查:为何频临中国企业?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与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一些国家近年来动辄运用反倾销措施,致使全球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又以针对中国企业的居多。

中国企业频繁地被当做反倾销调查的对象,笔者分析原因有四: 第一,经济利益纷争使然。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强大,每年的进出口总额已达5000多亿美元,市场触角已然延伸到国外,从而分羹他国市场,触痛一些企业既得利益的软肋,遭致竞争对手的恶目,由此而频下“黑手”也就不足为奇了。

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像中国纺织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迅速扩大,在别人已经占领的市场上寻找商机,必然会引发冲突。 第二,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性待遇。

虽然中国已经加入WTO,但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了这条“金规”,国外某些企业在与“中国制造”的竞争中,一旦处于下风,反倾销大棒肆无忌惮地乱舞,便有了法律保护的理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几乎是每次对外谈判必谈的内容,像打火机案和彩电案中,欧盟迄今未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欧盟现行的对华反倾销政策不能反映中国的现实,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 第三,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欠缺。

中国产品以其低成本和大规模的生产能力,在世界市场上靠“质优价廉”而屡有斩获,再加之国内某些企业在出口国外市场时频频使用压低产品价格等恶性竞争手段,靠“薄利多销”谋取利润,不仅严重冲击了所在国的同类产业,同时也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引起所在国“公愤”和群起攻之,势成必然。

但大多国内企业一旦进入国外市场,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赚取老外的票子,而对本企业产品在该市场的长远发展思虑欠周,对所在市场关乎企业的“风吹草动”反应迟钝。国外针对中国企业某产品进行反倾销的指控,一般来说都可从该国的媒体上看出一些蛛丝马迹,比如公布倾销产品对该国企业造成的冲击、发布相关企业的“诉苦”声明、展示相关企业的困境等等。

企业的驻外机构如果嗅觉灵敏,就可以及时通知国内企业采取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加以防范,尽可能降低被指控的风险。比如国外很多大公司就纷纷建立了自己的首席风险官等制度。 第四,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亟待提高。

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应诉不积极,以前,中国公司一听说反倾销调查就开溜,给外人留下中国企业好欺负的印象,助长了国外反倾销的指控。

如今,尽管反抗已见起色或者说大为改观,但这也仅仅局限于一批“榜样企业”。再者,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能力与国际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例如,中国企业的应诉文件虽然是由中国律师提交,但其内容都是国外律师准备的,可见中国目前还极缺乏这方面的人才。 应对反倾销:民营企业“七字要诀”

反倾销是最容易实施、最有效和最不容易遭到报复的排斥国外竞争企业的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是WTO赋予的合法武器,竞争对手拿起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虽说令我们难以接受,却是天经地义。

基于上文的阐述,加之笔者历年来的一些研究成果,特总结出应对反倾销的七字要诀,谓之“预、快、合、细、联、创、融”,祈望能为我们的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带来一些助益与启发。 要诀一、“预”

即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美国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有“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这些预警机制很好的防止了该国产业受到不正当竞争冲击的威胁。我国已全面启动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包括汽车及零部件、信息产品、钢铁、石化、农产品等重点行业的大宗产品,例如小轿车、集成电路等。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亟需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而拿起WTO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打击敌人,随时准备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上应对反倾销官司。

一是充分发挥省市外经贸厅(局)等部门的作用,着力建设产业、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提供信息、政策支持。

二是要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发展态势,建立企业或行业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维护自身的出口安全,同时积极实施反倾销人才的储备,不仅要有能在国内处理对外反倾销的人才,还要培养一大批能够应付WTO反倾销争端的人才。

比如浙江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将设在海外的17家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企业的“雷达”和深入敌后的“侦察兵”,随时为企业发回最新的信息,使其对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一清二楚。 要诀二、快

即对国外反倾销起诉的反应快。 反倾销与应诉反倾销,这属于国际贸易游戏。因此想要具备应诉的资格,利用国际贸易法则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就得按国际贸易规则行事。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期限,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只有几个星期。若是超出了应诉时间,人家可是“过期不候”,视被调查企业为自动弃权,起诉国将立即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

很多尝到反倾销败果的企业往往就输在了“起步”上,因此,“反应快”是应诉反倾销的成功先导。 要诀三、合

即应诉企业应团结一致,集体应战。

国外对我们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并非是对某一个企业或集团的好恶,作为一个行政程序,国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该一产品类别的“倾销”行为。说白了,就是看上去对A企业起诉,若然A企业被判定倾销行为成立,那么与A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B、C、D……等企业将会“罪同连坐”,这四家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将不能获准进入该国市场。

由此可见,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就是自动弃权,这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总是一告就开溜,然后隔岸观火,等着下山摘桃子,这种心态正中起诉方下怀,起诉方正巴不得涉案企业弃权。

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应诉方团结携手,不论是从实力还是缩减单个企业的诉讼费用等,往往都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要诀四、细

即应对反倾销起诉要精心准备,胆大心细,有问必答。

反倾销应诉是对企业基础工作,特别是数据工作严峻的考验。民营企业在数据管理上必须做好三点:一是数据完备;二是数据统一;三是数据保密。

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问题往往数以千计,长篇累牍一万多页,是国际诉讼文件中名副其实的宏篇巨作。涉案企业需要回答的问卷就达数百页,这就需要企业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准备,完整的填写,有问必答。

再者,企业所面对的是量大、范围广、极为专业的问题,因此必须请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以免在答卷中给起诉方留下把柄,造成功亏一篑的遗憾。

比如生产蘑菇罐头的云南吉邦食品公司,在应诉美国反倾销案中,两次查出美国商务部的计算错误。就是这细微的错误使该公司每月至少降低400万元的损失。

还有一点,民营企业应该争取任何可能获胜的机会。以美国为例,与反倾销相关的部门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前者进行损害调查,后者进行倾销调查,而中国企业往往只关心商务部裁定的倾销幅度多大。比如在对我国的小龙虾的反倾销案件中,出口企业甚至不去参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这便带来被动,放弃了另一个赢得案件的重要机会。 要诀五、联

即重视行业商会的作用。

应诉反倾销,商会的作用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商会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在相关法律程序、信息渠道、外联经验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

很多发达国家,行业商会的作用甚至凌驾于政府之上,中国政府与外国签订贸易协议后,中国相关企业进入该国市场,该国政府一路绿灯,但是,中国企业真正的谈判对象往往是该国的行业商会,行业商会拿出一些条款、技术规范约束企业行为,或者设置障碍,游戏规则掌握在行业商会手上,政府也无可奈何,而行业商会代表的正是该国行内企业最根本的利益。

中国的行业商会在发挥应有作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大段距离,这与中国企业的“单兵作战”传统有很大关系。因此,重视和正确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已成摆在民营出口企业面前的一道必攻课题。

第一、发挥行业商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作用,进行业内价格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互相残杀。

第二、通过行业商会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主要出口对象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的研究,总结应诉反倾销的规律和经验。

打火机案中,在刚刚接到欧盟反倾销立案的消息时,由于不懂国外贸易法律规则,缺乏应诉资金、精力和时间,众多温州打火机企业一时陷入惊慌,正是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才很快统一意见,开始积极应对。 要诀六、创

即企业应不断追求技术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

打火机一案,尽管中国企业获得最终胜利,但是我们不应忘记,该案的“始作俑”者便是欧盟的CR法规要求中国打火机加装儿童安全锁的问题,而安全锁的技术专利大都掌握在外国厂商手中,中国打火机企业为此被迫受制于人。 因此,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首要的就是通过技术创新积极开发附加值高的高端产品,积极开拓新的市场。这也是规避反倾销起诉最有效的策略。

广东家具出口占全国53%,对反倾销特别敏感。广东家具产业在拥有知识产权上就做得较好。这些企业十分注重提高产品设计水平和附加值,不断开发新产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树立自己的品牌。如顺德2001年成立顺德家具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后,企业申请的专利在2002年便达到600件。

再看一个例子:飞跃集团自1986年建厂以来,一直致力于拓展国际市场,时刻追踪国际最先进的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出口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缝纫机出口企业,该公司却从未在快速扩张中遭遇到来自国外的各类贸易壁垒。

另外,民营企业在拥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还应该懂得利用国内、国际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要诀七、融

即企业要真正融入国际市场

真正的融入国际市场是化解反倾销、破解贸易壁垒的一方良药。

对于民营企业,在面对接踵而至的贸易壁垒时,必须在冷静中分析,在足备下反击,大胆融入国际大市场,在知己知彼中规避风险,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破解壁垒。中国民营出口企业应多发展出口对象,增加出口国,不在一棵树上吊死,积极、果断地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联合国内乃至国际大公司,走国际化竞争与合作道路。

TCL收购德国施耐德之举便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彩电重返欧盟一案中,欧盟给予中国彩电企业的40万台配额中,除了严格的尺寸限制,对经销商供货价也作了限定,要求中国企业至少不应比欧洲本土的厂家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