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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工厂考察报告

家具工厂考察报告

家具工厂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湖北工机厂是一家生产发泡机等产品的国有企业。1992年8月,湖北工机厂与德国EMB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工设备制造技术许可合同》,合同期为10年。1992年,王华与湖北工机厂签订了一份赴德国培训化工高压发泡机制造技术的合同。合同规定:“王华培训结业后,必须回湖北工机UT作,并且在10年内不得调离湖北工机厂。王华在国外培训期间及回湖北工机厂工作期间对所学的技术、知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2003年4月初,王华从湖北工机厂辞职,并于同年4月底进入勤奋公司,担任勤奋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003年7月3日,湖北工机厂以王华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报案至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A区分局(以下简称A区分局)。2003年8月11日,A区分局立案侦查此案。2003年11月6日,A区分局在上海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王华拘留,并于同年12月13日执行逮捕。2004年5月2日,凯宫作为勤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L市被武汉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秘密逮捕。

2004年6月28日,A区检察院以勤奋公司,凯富和王华为共同被告向武汉市A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A区法院)提起公诉。后A区检察院又向A区法院提交了第二份书,经过对比,第二份书只是将第一份书中勤奋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由凯宫换成了勤奋公司的副总经理。A区法院原定于2004年8月27日开庭,后因故改为2004年9月10日,后又有改动。2004年9月15日,A区检察院向A区法院递交了第三份书,与第二份书相比,A区检察院将被告勤奋公司撤销,仅凯宫和王华两个人。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技术信息,A区检察院总共提交了3个单位出具的3份技术鉴定报告,即中国化工协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下称《化工鉴定意见》)、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 (下称《北京鉴定报告》)以及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下称《湖北鉴定报告》)。而辩护人则提交了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下称《上海鉴定报告》)。

2004年10月15日,A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湖北工机厂与德国EMB公司合同是否延期1年”“本案应该采信哪份鉴定报告”“本案所涉及的技术信息是否公知技术信息”“王华有无接触,窃取、泄露湖北工机厂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勤奋公司有无使用这些信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直接经济损失’到底应该如何计算,评估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我受被告方委托此案。我方提出:第一,系争技术是公知技术,并非技术秘密:第二,在被告的产品中未发现原告的秘密点;第三,专用配套件的供应商名单属经营信息,不属技术信息。法官秉公执法,给予我方充分的时间发表辩护意见,并采纳了我方的大部分观点。庭审过程激烈跌宕,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

2004年12月2日,法院判决二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判处王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凯宫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后二被告均不上诉。2005年春节前夕,凯宫终于回到家乡,一家团圆,喜气洋洋。

2004年6月18日,我的一个记者朋友胡喜盈打来电话,说是有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子,现在人已被抓,家属非常着急。他在采访的时候正好遇到了被抓民营企业家的家属,遂将我写的书和其他一些情况介绍给他们,对方当即表示要尽快到上海与我面谈。考虑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焦急心情,我决定当晚就与对方见面。

晚上7点,胡带着4女2男一行6人来到律所。其中一位40岁左右的女士姓李,是该公司的会计,说起话来声调很高,语速颇快,给人一种干练的感觉。李会计旁边是被捕企业家的妻子,姓蔡,是一名教师,年约三十,身材娇小,样子憔悴,显得忧心忡忡。这也难怪,丈夫被抓,妻子自然六神无主,心急如焚。还有一位是被捕企业家的妹妹,也是愁容满面,心事重重。同来的一位男士是该公司的副厂长,姓杨,说话声音不高,举止斯文,举手投足之间显示出一副沉稳的风范。另外一男一女则是该公司的专职司机。

刚刚落座,李会计就急着开始介绍案情。原来被捕的凯宫是年轻的民营企业家,是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长期为国内外化工发泡机厂家提供配套部件,凯宫及其员工在发泡机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经过比较权衡,凯宫认为化工发泡机行业有较大的发展前景,遂决定开拓这块市场。2003年1月,凯宫注册成立了勤奋公司,生产化工高压发泡机。勤奋公司成立后不久,湖北工机厂几名员工先后辞职加盟勤奋公司。2003年4月底,湖北工机厂化工分厂原厂长王华也辞职来到勤奋公司。

就在勤奋公司紧锣密鼓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从湖北传来令人不安的消息。2003年7月3日,湖北工机厂以王华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报案至A区分局,A区分局于一个多月后决定立案侦查此案。当时,勤奋公司没太在意此事,毕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员工跳槽司空见惯。但是2003年11月6日,A区分局经侦民警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正在参加上海科技博览会的王华拘留,并于同年12月13日对其执行逮捕。这时,凯宫才感到事态的严重性。在王华被羁押后的半年时间内,检察院一直没有对王华提起公诉,事情似乎告一段落。但是,2004年5月2日晚,在L市举行的“十佳青年创业先锋”颁奖会结束以后,凯宫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强行带走。后经L市公安部门调查证实,凯宫已被A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逮捕。

令人不解的是,在逮捕证和蔡老师收到的逮捕通知书上签名的办案人员都是A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这意味着,A区检察院到L市进行异地逮捕并没有与L市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此外,AN检察院逮捕凯宫的主要依据是《化工鉴定意见》,该意见认为:测试阀部件、高低压切换阀部件,计量泵的排气和进料部件,DOP自动部件和电子压力显示装置等是湖北工机厂的专有技术,勤奋公司使用的上述零部件与湖北工机厂的相同。

听完李会计他们的描述,我觉得此案非同寻常。首先,商业秘密侵权或犯罪往往涉及到跳槽员工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然后在新东家使用。本案中,尽管从表面上看,湖北工机厂

多名员工跳槽到勤奋公司,确实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表象条件,但是单纯的员工跳槽并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犯罪。其次,从《化工鉴定意见》来看,其认定的几个秘密点都是机械零部件,而在法律上一般认为结构性的机械一经销售便丧失其秘密性。从我的经验来看,这里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中国化工协会是否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它有没有合法的鉴定资格,还有待确定。所以,只凭李会计他们的初步介绍,我还不能肯定凯宫和王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还有待进一步核实分析。

一谈就是两个小时,时间不早了,我让他们先回去考虑清楚,如果决定请我,那么就请3天内带上详细的资料再来所细谈。

2004年6月20日,蔡老师以及李会计、杨副总再次来所,并带来了详细的资料,同时他们还提到了前一次没有谈到的细节问题。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很多化工高压发泡机方面的技术问题,我便与他们约定,尽快抽时间到勤奋公司与技术人员见面,以便进一步了解此案涉及的技术问题。

2004年6月22日晚上11点,处理完手头的工作,我连夜驾车和几位助手赶赴L市。L市地处长江南边,工业发达,美丽富饶。我年轻时因搞技术革新,曾到过L市。此次故地重游,回忆往事,历历在目,不免心情波动,思绪万千。我与助手们到达L市时,已是凌晨两点。

第二天早上9点,我和助手们来到勤奋公司,向该公司的几位工程师咨询了化工高压发泡机相关的技术情况。聚氨酯是一种高分子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制造各种高性能软质、硬质、半硬质泡沫化工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内饰件(如座垫、方向盘)、冰箱冷柜、家具、保温建材及热力管道等制造领域。而生产聚氨酯产品的机器就是化工发泡机。化工发泡机又分为高压发泡机和低压发泡机等不同种类。本案涉及的高压发泡机主要由原料工作条件准备系统、计量系统、高低压切换系统、混合头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组成,其中最关键的部件是混合头和计量泵,用来保障发泡机的重复注度和产品质量。目前,全国生产高压发泡机的厂家有数十家之多,生产的产品大同小异。产品档次的高低,取决于混合头、计量泵等关键零部件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

早在2000年,凯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白马公司就开始为国内外的高压发泡机生产厂商(包括湖北工机厂,德国克劳斯玛菲公司,新加坡康龙公司等)配套提供冷水机和模温机。从那时起,凯宫就已带领员工开始摸索高压发泡机的设计生产。由于多年来一直在为化工行业配套各类温控设备,长期接触化工发泡设备,所以,在成立勤奋公司以前,凯宫及其员工通过自身长期摸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高压发泡机的主要零部件,勤奋公司无需自己设计、加工制造,而是通过外购获得:被《化工鉴定意见》认定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的测试阀部件、高低压切换阀部件、DOP自动部件和电子压力显示装置等4种零部件,勤奋公司自己也不生产制造,而是从零配件供应商处购买。勤奋公司的任务只是将这些外购的零部件进行组装而已。

听完技术人员的介绍,我的思路渐渐清晰起来。首先,湖北工机厂所生产的高压发泡机是公开销售的,回流测试阀等机械零部件一经销售,就不应该是商业秘密。不过,这还有待鉴定专家鉴定后确定。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湖北工机厂的零部件是非公知技术,但由于勤奋公司并非自己生产制造各种零部件,而是通过外购获得,所以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向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提交了委托鉴定申请,请求对回流测试阀等5种零部件是否非公知技术信息进行鉴定。此外,由于早就得知江苏省丹阳市汽车配件厂拥有湖北工机厂生产的高压发泡机,镇江汽车内饰公司拥有湖南精正设备制造公司生产的高压发泡机,故委托鉴定部门组织鉴定专家对上述2地的高压发泡机进行现场勘验,并将勤奋公司的产品与上述2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指出3家产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2004年7月16日,我和助手陪同鉴定专家赴江苏3地现场勘察了3个厂家生产的高压发泡机。鉴定专家对回流测试阀等5种零部件进行了详细勘察,并对发泡机的其他相关零部件进行了详细比对。同时,鉴定专家还对3台发泡机的关键零部件进行拍照并做了详细记录。2004年7月17日,鉴定专家举行了技术听证会,听取了勤奋公司技术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高压发泡机有关技术的阐述,并就技术鉴定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2004年8月上旬,经过忐忑不安的等待,我们终于收到了《上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印证了我的想法:回流测试阀等机械零部件属公知技术。而且《上海鉴定报告》进一步认为:国内生产高压发泡机的企业基本是按国外的RIM机的基本原理和构造,以进口的关键部件(如计量泵,高压混合头)和基本进口或部分采用国产同类替代件的主要部件(如回流测试阀、高低压切换阀、电气控制系统、DOP自动部件、电子压力显示装置等)自行组装生产的,各企业的高压发泡机产品的基本原理、基本结构及配置组成总体上是雷同的,各生产企业的组装工艺亦基本相似,并无本质差异。湖北工机厂,勤奋公司和湖南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家企业都是在选择国外同类关键部件的前提下,按照用户要求及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生产条件,成本控制、设备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对液压系统、机械传动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主要部件采用了各自不同的配置方式,各自完成自己的高压发泡机的生产。

家具工厂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由于液体壁纸有着广阔的市场与无限的商机,很多皮包公司把它当做投机的项目来做,吸引别人交钱加盟。

但是客户签约并交纳了资金后,他们却不发货,这完全就是诈骗!

皮包公司先包装再招商

河南的柳先生近日花费2.5万元加盟任我行液体墙纸公司,成为市级商。然而,拿到的产品价格在100-200元/平方米,比市场普通壁纸贵一倍,且产品容易脱落,实用性不强。“加盟时讲的价格是18-50元/平方米,这是骗人啊。”

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所办理的营业执照根本就不具备生产资质。老板承认,他们通过电视广告进行宣传,吸引加盟商,然后从正规公司购买液体壁纸,发送给加盟客户,其价格和样式都不具备竞争性,而所有的荣誉奖牌全部是委托北京的一家公司定做的,花了千把块钱。

液体壁纸在国内刚刚起步,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性企业,以生产销售为主;一类是投机性的企业,自己无生产线,买来别人的产品做成样板间,然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吸引别人交钱加盟,实现圈钱目的。

项目虽好骗子泛滥

人们希望墙面装饰能配合家居环境、装饰主题,有更多的变化和选择。液体壁纸正是满足客户这方面的需要。

液体壁纸的前身是印花涂料,看过印花涂料和液体壁纸的人都清楚,二者完全不相同:印花涂料只是乳胶漆调出色彩,没有金属质感和珍珠光泽,也没有变色效果和雅致的幻彩透明度。液体壁纸有300多种花型,90多种颜色,花样繁多,风格各异。印花涂料,如果墙脏了,没有办法处理,即使室内很洁净,时间长了也会退色。而液体壁纸通过了国家化学建材测试中心耐洗刷12000次检测,比乳胶漆一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高了近20倍!面料采用海洋贝类的珍珠光泽成分,使颜色更持久,几乎永不褪色!

液体壁纸成了众多创业者中意的创业项目!但也被一些职业炒家看重,液体壁纸已经成为一个骗子泛滥的项目。其实,每个行业都有骗子,特别是新起的行业,很多人对产品还不了解,怀有创业梦想的人和想发财的人很容易受骗。

很多人稀里糊涂地交了几万元给所谓的厂家,但厂家只发了几千元的货。众多招商加盟公司,包括在百度推广上和电视上看见的所有品牌,从众多壁纸漆加盟过的朋友反馈的情况来看,不说个别无良的投资公司圈钱骗人,连基本的壁纸漆模具都堵网,涂料质量极差外。最重要的是在你交了钱之后没有一家会给你持续的支持和帮助。连要个宣传册什么的都要赚你的钱,基本上都是巴不得你再也不要去找他们。他们投入的广告全是为了他们去招商圈钱的,根本没有去在终端市场做宣传,所以单靠你一人几万块钱去加盟这个所谓的“品牌”是不玩不起来的。

而且,大多数牌子,像我在上海打电话去咨询,明明这边已经他们加盟了好几家,还会和你说是独家经营什么什么的,很明显他们根本不在乎你加盟之后是否受到保护,是否能去推广再进货。因为他们的钱已经赚到了,过个几月他们换一个名堂,又在广告上招商加盟其他品牌了!

理性考察 谨防上当

广告漫天飞、只许看样板间、自身不做工程、免费教技术让你自己生产……对这类公司一定要格外小心,十有八九是骗子。

有些厂家说生产工厂在美国、日本等,所接洽的是其国内总,针对这个问题可要求其提供海关报税单。有些以担心公司机密外泄为由,搪塞要求参观企业的商户。这个说法更是不值相信,因为商都是抱着诚意远道而来的,很少人会无聊到全国转悠,没有诚意就没有合作基础。

异地考察的投资者要注意事先电话咨询,不让看厂家的、不让看自营店的、不让看成功商的、不给看生产流程的,可以考虑再观望一下,不要急着跑过去,差旅费也是钱。什么自营店或者终端其实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看他们做过的工程,而不是看那个漂亮的样板间。谁又能知道那个漂亮的样板间是不是他们高薪聘请别的公司的技术人员做的呢?考察时疏忽大意,投资后必将骑虎难下。

考察项目,首先得看技术、看产品。看技术不是看展板,是看他们做过的工程,家装就到家里看,工装就到商业大厦、写字楼、宾馆、茶楼、酒店、卡拉OK、超市、会所、网吧、酒吧、浴场、娱乐场所看;看产品,不是让你把漆打开看一看或者闻一闻,而是去看工程的质量,用眼睛看,用手摸。

考察重点

1.无生产车间的不要加盟。加盟者一定要实地考察,至于说工厂在外地甚至国外,加盟后才能看工厂,那只是幌子!一定要实地参观公司的生产车间。

2.考察自身市场。在哪里办厂或者经销,一定范围内有没有同行,市场半径有多大?

3.选择有实力的公司或加盟。到底怎么样去考察一家公司的实力呢?一要看公司是否有自己的墙艺漆的生产设备,有没有自己的生产场地。假如没有的话,那么所考察的公司也是从别的地方进购产品,在转手卖给经销商。这样经销商的进货价就会大大提高。二要参观他们的技术产品的展厅。总之,要清楚招商企业的产品优势是什么,竞争力够不够大。

4.厂家跟商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厂家想持续经营,越做越大;商家关心的是利润。厂规模大小无所谓,只要是合法企业,有国家定期检测报告和绿色建材认证就行。

5.看招商企业的产品质量及现场做出来的工程质量和效果,展厅的有可能是请人做的,用的材料和卖给你的材料也许不一样。

家具工厂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房屋修缮工程管理公开、公正、公平运作的市场化进程;节省工程材料费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解决好房屋使用功能问题,把修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让广大居民群众满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房屋修缮工程材料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白文

副组长:吴德仁 范民 黄殿忠

成员单位由市局物业处、财计处、监察处、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组成。办公室设在物业处,主任任洪生。

同时成立房屋修缮工程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招标评审小组(评标委员名单附后)。

三、招标原则

公开推荐、公开考察、公开确定入围厂商,公平竞争,公正综合评议确定中标厂商。

四、材料招标范围

1、材料种类。按照省建设厅、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局综合维修的经验和实际效果,屋面卷材选用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给水管材选用聚丙烯塑料管材(PPR);室内排水管材选用改性聚氯乙烯管材(UPVC)。

2、材料用量。经初步测算,本次材料招标屋面防水卷材用量约为55万平方米(涉及面积);给水管材用量约15万延长米(立杠及支管);排水管材用量约12万延长米(立杠及支管)。

3、材料标准。屋面防水卷材采用GB 18242---2000标准,排水管材采用GB/T 5836.1---92和GB/T 5836.2---92标准,给水管材采用GB/T18742.1---2002标准。

五、材料招标的组织实施

(一)推荐阶段

由各区局、公司推荐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被推荐的材料厂商的资金信誉、企业资质、设备生产和供货能力应不低于2004年中标的供货厂商,并由被推荐的厂家或供应商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执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国标、行标、企标;

4、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推荐使用书(给水管材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和检验报告);

6、委托销售证书;

7、企业生产技术设备、技术力量及生产能力;

8、企业主要业绩简介;

9、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资料;

10、材料报价;

11、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二)组织考察,确定入围厂家或供应商

各单位推荐材料厂家名单及上报书面材料齐备后,市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及物业、财计、监察、质监部门对推荐的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进行考察。考察的重点为产品质量及其保障措施、企业信誉、知名度、生产能力、产品供货能力、产品是否适合修缮工程等。对2004中标单位,今年可不再组织考察。考察后,召开参加考察的单位和部门会议,研究确定招标入围生产厂家或供应商5-6家。

(三)组织招标和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厂家或供应商

确定入围材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后,由市局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1、制定招标文件即标书。招标书包括投标须知、投标材料(标的)、投标材料报价、技术要求、投标程序及费用、投标文件内容、评标原则、废标条件、招标书解释。

2、向入围厂商发送招标通知,并按时间收集投标单位送达投标资料。招标通知应明确招标文件购买费用500元/份,领取招标文件的,购买费不退;投标保证金在投送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2000元/厂商,未中标的,保证金返还,中途撤标的,保证金不退,中标的在签署合同之日起至三个月后以予返还。

3、向送达投标书的厂商发送评标会议通知,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房屋修缮工程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招标评审小组成员召开开标评标会议,按《2005年房屋修缮工程材料招标评标方法》确定中标单位。防水材料厂商确定3-4家,给排水厂商各3-4家,(附后《2005年房屋修缮工程材料招标评标方法》)。当评标确定的材料供应厂商未能达到以上数量时,招标领导小组可在不低于已确定的中标厂商所具备的各项条件下,选择材料厂商,召开补充评标会议,评审增加中标厂商。

4、由局物业处、财计处、监察处及区局、公司代表与中标单位进一步协商确定最终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付款方式。

六、中标材料合同与使用管理

(一)采购合同签定

2005年的招标采购的合同统一由各区局、公司,与中标材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直接签定采购合同。

1、接到中标通知后,区局、公司按评标、协商确定的价格,付款方式及厂商在评标会及在协商中确定的各项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所需,按工程工期、各种材料需用量计划,签定各种材料采购总量合同。合同应明确供货数量、时间范围、材料规格型号、质量标准要求、交货地点、产品标识及交验规则、保质期限、质量保证金、材料质量事故赔偿、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违约责任条款等。支付供货厂商货款时,购货方须经确认供货方按合同约定,完全正确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为确保工程材料质量,购货方应扣留供货方应付货款的10%材料质量保证金。

2、根据总合同约定,由房屋修缮工程项目基层公司(房管所)与材料厂商签定具体项目的材料需用量预约单,明确具体数量、进货时间、地点、交验规则、用货(时间、地点、用量)变更和误时、缺量、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责任条款。

3、区局、公司要加强中标材料管理,贯彻材料验质验量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一是落实栋号项目负责人制度监审验质验量工作,二是落实工程监理制度监审验质工作,三是执行质量监督制度接受修缮工程监督站验质核定。

合同签署一式三份,双方各留存一份,另一份在工程验收资料中存档备案。

(二)贯彻中标材料验质验量上报认证制度

在合同执行中,区局、公司要严格贯彻落实中标材料验质验量认证制度,作好材料进场认证单工作(以下简称认证单)。一是每次进场的材料由基层公司(房管所)的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施工单位按需用量预约单,认真验收进场材料数量和表观质量,并按有关标准要求及时做好材料复试工作,认定符合要求后,及时做好三方签字认证工作,认证单存档备查,作为进场材料汇总的质量和数量依据;二是每月上报市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定额站)进场材料汇总表;三是上报的进场材料汇总表须经市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签字后,由市局物业处按中标通知有关货款支付规定支付区局、公司货款。区局、公司按各自的采购总合同约定向材料厂商支付材料款。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以最后一次支付材料款之日起计算,一年以后付给材料厂商,如一年中,发现因材料质量即经现场抽取实样进行材料物理指标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质量保证金一律没收。在厂商承诺的保质期中,材料质量原因发生的质量事故,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赔偿条款,由材料厂商按合同履约。不履约的,由区局、公司向其提起法律诉讼,由法院按合同有关条款以予强制执行。

家具工厂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起重机;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问题;看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等文件。起重机出厂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起重机来说十分重要,而在 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桥规》”)施行之前,“《条例》”、相应的起重机国家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起重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还没有统一格式。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出厂技术文件中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格式、内容等方面五花八门、各抒己见,而且,绝大多数“单位”仅提供一个单纯的合格证,内容也不尽相同,而起重机的“内在质量”无法证明。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内容不相同。如制造名称及地址、许可证及有效期、产品类别及产品品种、产品编号等,有的有,有的没有。

2、参数填写不完整。如工作级别、速度(起升、变幅、回转)、

运行速度(大车、小车)、起升高度等有的空着不填。

3、名称不规范。如“额定起重量”为“起重量”;“规格型号”为“型号”; “工作级别”为“起重工作制”;“产品出厂编号”有的为“产品编号”,有的则为“生产令号”等。

4、主要参数单位字母不规范。该用小写的则用大写,如“t”用“T”,“m”用“M”等。

5、出厂检验项目不全面。对主要受力构件、重要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等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有的仅有部分,有的甚至根本没有。

6、检验结论不统一。

①一种很简单:“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②另一种较完整:“本产品按××标准制造,产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图样要求,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就上述起重机产品出厂技术文件中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存在的问题,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同行参考。

2008年8月1日“《桥规》”施行后,桥式起重机的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已规范,但其他“单位”至今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起重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范本供“单位”参照执行。笔者建议: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尽快参照“《桥规》”和承压类特种设备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制定一个较规范的文本,供其他类别的“单位”执行。

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质量证明书封面。内容有:产品类别及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印章和检验专用章。

(2)产品合格证。内容有:制造单位及地址、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及制造完成日期等。

(3)产品主要技术特性。内容有:额定起重量、跨度、悬臂长度、幅度、最大起重力矩、起升高度、速度(起升、变幅、回转)、运行速度(大车、小车)等主要技术参数;工作级别;防爆等级;适用环境;操纵方式;设计规范及制造标准等。

(4)主要受力构件和重要结构件材质证明。内容有:构件名称、材料牌号、规格及标准号、材料化学成分及材料力学性能等。

(5)主要零部件一览表。内容有:零部件名称、零部件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外构件合格证明等。

(6)安全保护装置一览表。内容有: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外构件合格证明、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等。

(7)出厂检验报告。内容有:主要受力构件、重要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液压系统检查;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检查、附属设施(司机室、走台等)检查等。

(8)主要焊接部位检验报告。内容有:焊缝外部检查报告;对主要受力构件和重要结构件无损探伤部位,应在报告中标明探伤部位、探伤方法、探伤比例及长度、探伤标准和探伤结果等。

(9)铭牌实物复印件或拓印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GB/T14405-2011 通用桥式起重机;

家具工厂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和其老公黄某某开办了某市瑞丰照明灯具厂(以下简称瑞丰厂),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郭某某,郭某某为法人代表,黄某某任总经理。经营期间,2010年10月,瑞丰厂销售给德国的一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赔偿损失,加之国际市场不景气,汇率升高等原因,致使瑞丰厂出现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经营困难,欠下100余万元购货款。2011年9月,瑞丰厂销售给江苏宜兴的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再次遭受退货,致使该厂难以继续维持。期间,因拖欠货款和工资等问题,郭某某和其老公黄某某多次被供应商堵截逼迫还钱,部分工人也找到这两人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发放应得工资报酬。郭某某、黄某某两人亦采取了变卖房产、抵押车辆等方式筹措款项。2011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黄某某潜逃至某省乳源县乳源镇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了与供货商和工人的一切联系。同年11月1日、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工人举报后,先后发出2份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瑞丰厂及被告人郭某某支付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瑞丰厂及被告人郭某某仍未支付。经统计,瑞丰厂经营期间,共拖欠3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1306元。至案发时,瑞丰厂拖欠工人工资的时间为2-5个月不等。2011年11月7日,瑞丰厂工人将瑞丰厂以85000元变卖,所得价款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1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在乳源县乳源镇将郭某某和黄某某抓获。2012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和黄某某的近亲属经筹款付清了瑞丰厂工人的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黄某某不予,对被告单位瑞丰厂、被告人郭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判,被告单位瑞丰厂被判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裁判理由及法理评析】

(一)定罪之难点

1.本罪是否必须以行为人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当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它们之间的连接词为“或者”,表示两种表现形式之间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都构成该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因为经营不善致使不具有支付能力的,即便其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也不构成该罪。如前述案例,部分检察人员就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是惩罚恶意欠薪不还的行为,郭某某无法支付劳动报酬是资金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其主观上无“故意不作为”的恶意,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应认定为犯罪。

2.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最常见的方式是转移财产和逃匿两种。“转移财产”是指雇主将财产转移、变卖;“逃匿”是指雇主躲藏起来不见劳动者,甚至抛弃工厂、企业逃离当地,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讨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但构成本罪不仅需要行为人有“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还要求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为目的的主观恶意,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较为注重收集行为人具有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的证据材料,但囿于认知能力和取证难度,往往不能全面收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目的的证据。如在办理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郭某某就辩称自己和丈夫离开某市是为了去筹措资金发放工资,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致使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对郭某某行为的认定产生较大分歧。

3.本罪是否需要合理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实践中,被定罪处罚的绝大多数都是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在追究责任人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某些用人单位运营不规范造成犯罪主体不明。由于存在虚假注册等现象,导致一部分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非真正的责任人,不仅如此,某些用人单位与其他经营体之间存在承包、分包、挂靠、合作经营等关系,导致责任主体更加复杂化。二是某些“家庭式”企业,夫妻、兄弟姐妹等共同投资经营,在决策上也采用较为民主的协商方式,直接负责的人员难以确定。如上述郭某某案,瑞丰厂实际上是郭某某与丈夫共同投资管理的独资企业,在决策上一般体现为共同协商,在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上,如果以共犯形式全部追责,难免打击面过大。三是合伙企业涉嫌本罪后需要合理划定打击范围。按照民商事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如果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追究所有合伙人的刑事责任则过于严厉。如在实践中,某些合伙人所占的股权份额较小,或者部分合伙人只承担出资义务,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又或者造成工资无法及时发放是部分合伙人违规经营甚至私自转移公司资产造成的。

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如何规范?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启动追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如果前置程序存在合法或合理性问题,不仅会影响国家追诉权的实现,也可能侵犯部分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某些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虽然向涉案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但在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情况下,以“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时,行为人往往辩称对《指令书》其本人并不知情。特别是在指令支付期限内抓获行为人的情况下,一旦行为人被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客观上会导致其难以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的境况,使《责令书》所限定期限的效力大打折扣。二是行政部门处理行为人资产亟待规范。如上述郭某某案。郭某某与丈夫黄某某逃匿后,为尽快解决欠薪问题,未履行拍卖手续,瑞丰厂工人在没有郭某某、黄某某参与的情况下,将瑞丰厂以85000元变卖,所得价款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郭某某、黄某某对85000元的对价存有质疑。

(二)由本案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审查判断

1.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无需以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这是因为,无论是转移财产,还是逃匿,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尤其是转移数额较大财产的,本身就说明其有全部或部分支付能力。从立法来看,2013年1月1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必须要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规定看,其立法意图是:只要行为人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均构成本罪。上述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最终被确定有罪,正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当然,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笔者认为,执法办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力丧失支付能力的,对其予以刑事追究既不能补偿劳动者,也不足于警示、教育其他经营者,相反会不合理地增加公众投资创业的风险。因此,审查认定此类案件一定要综合考虑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社会效果,慎用刑罚手段。事实上,要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或“非恶意”的欠薪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用体系、劳动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才是关键。

2.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必须要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但为了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统一和准确量刑,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应当对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基本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现状看,由于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以及经营者个人资产形式的多样化,彻底查明个人经济状况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检察人员应引导公安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调查取证工作力度:一是不仅要查询行为人的银行存款,还应查询其房产、土地、机动车等固定资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查询其证券投资等情况;二是不仅要查询行为人本人的存款情况,必要时应获取其近亲属的财产状况,以便掌握其转移财产的线索;三是不仅要查询存款情况,还要收集相关银行账户的消费、支取、转账记录等。

3.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搜集行为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的证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不作为犯,也是目的犯,在认定本罪时必须坚持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尤其是在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时,除了需要认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有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还需要调查核实并证实其转移财产、逃匿是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为目的。收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的证据有一定难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反证,即针对行为人的辩解,收集其辩解不成立的证据;二是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在合理性标准的基础上展开事实推定,通过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责任人并区别对待责任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本文所列郭某某案,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将郭某某及其丈夫黄某某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虽然瑞丰厂是郭某某与丈夫黄某某共同投资管理的独资企业,在企业决策上其夫妻两人共同协商,但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上,应当由瑞丰厂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某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以避免刑法打击面过大,违背基本法理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责任人并合理划定打击范围。一般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收集涉案企业、个体户工商登记资料,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则必须通过调取公司章程、当事人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核实。同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或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涉及工程承包、分包、转包等复杂的民事关系,经常存在多个主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在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问题时,不宜将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适用到刑事犯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