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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察报告

法院考察报告

法院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区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前考察组近期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的干部任职人选依法进行了考察。我受考察组委托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两位同志,是经过区人民法院严格的选拔、考核程序选拔出来的,整个程序合法、民主、公正。考察中,法院班子和机关干部对两位同志给予了客观的评价。考察组综合大家的评价和三位同志历来的表现,认为***、***同志,政治坚定,宗旨明确,思想觉悟较高,能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注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得到了院领导和全体机关干部的信任和好评;平时严格要求自己,不怕苦,不怕难,以身作则、亲历亲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同志担任过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现任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积极主动,思路清晰,责任心强,为人热情、关心同志,其分管的工作多次被上级法院嘉奖。

法院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按照省院《200z----2007年黑龙江省检察人员培训计划》和《200xx年省院培训计划的通知》精神,我院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为提高检察工作效率、提升干警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经过全市两级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司法考试助学工作

司法考试助学工作做为今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已被纳入目标管理。黑河市院党组对此也十分重视。今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有26名干警符合司法考试条件,其中22名为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他们都是法律专业学生,基础好,素质高,针对这种情况组织他们参加了省院的指南针培训班,为他们报销学费和差旅费,两级院为此共投入资金5万元从物质上为参考创造了条件。此外,我们还从学习时间上加大了对司法考试备考工作的力度,制定了《200x年司法考试助学方案》,把司法考试助学工作以制度的方式明确下来,在经济状况不佳,对通过干警不能实行奖励的情况下,为参考干警放假由一个月改为三个月,从学习时间上为干警创造便利条件,对于部分院不能给参考干警放假的情况,市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亲自与该院主管检察长沟通,为参考干警放假。我院还积极为干警补充有关司法考试备考书籍和音像资料,为参加网络学习创造条件;为符合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开放资料室、微机室,为参考干警查阅资料,上网收集相关信息、备考资料提供时间和便利条件。

二、岗位培训工作

今年,我们先后组织两级院59名干警参加了省院组织的培训。其中6名干警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培训班、4名干警参加了全省司法警察培训班,26名新录用检察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班,23名干警参加了司法考试“指南针”考前冲刺班。黑河市检察机关共举办了4期业务培训班。其中公诉部门举办了全市公诉庭审观摩评议会议,侦查监督科举办了刑事立案监督知识竞赛,他们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控告申诉科举办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工作及调研工作培训班,法警队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司法警察培训班,共4期84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七个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六期,培训人员达到161人,对每次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各业务部门都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培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知识,同时也调动起干警的学习热情。

三、学历教育情况

目前,全市353名干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中281名干警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总数80%;专科学历56人,占干警总数16%;全市共有研究生16名,占干警总数4%(其中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2名)。此外还有24名干警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正在参加自考法律本科的学习。目前爱辉区院、逊克县院未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全部参加了本科以上学历教育。

四、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

上半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了一次座谈,增进了高层次人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不仅使每个干警明确了自己被列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使他们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和目标,增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信心。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训情况

一是选派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刘乐民同志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杨云来同志、示范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分别参加了省院组织的为期七天的培训班。为推动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加强了领导力量。

二是组织4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全省政法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团为期一天半的培训,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加强了骨干力量。五大连池市检察院还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等形式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每名干警都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了学习体会;北安市检察院还在内部网上开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题》,组织干警在网上讨论、学习。

三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我们按照政法委和宣传部的要求,邀请市委宣传部讲师团孔丹教授为黑河市院、爱辉区院和黑北院干警做了题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和特征》的专题讲座,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保持共产员先进性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6月26日上午,组织黑河市院和爱辉区院以及黑北院的干警聆听了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的报告。报告团各位英模从工作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尤其是全国先进工作者、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密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魏艳玲同志的报告,感人肺腑,许多干警都被她顽强地与病魔斗争的精神感动得流下了泪水。院党组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向英模学习的热潮。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爱岗敬业的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坦荡无私的精神;学习他们严于律已、淡泊名利、追求真理的精神;学习他们宁守清贫、一尘不染、拒腐防变的精神。恪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五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促进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6月19日至22日,由天津市检察院在我市挂职干部穆彤、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白天、东北农大大学生志愿者王宇龙等三名同志组成宣讲团,由市院政治处副主任潘娟带队,到各基层院进行巡回讲座。讲座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业务三方面内容,受到基层院广大干警的一致欢迎。

六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将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的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和爱辉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包峻岭等同志树为先进典型,组织了全市检察干警学习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先进事迹,用身边鲜活的榜样教育检察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情况向省院反馈汇报不及时;二是平时较多地应付事务性工作,对工作的全局性考虑不周;三是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尤其是高层次学历教育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因受地方经济影响,力度不大,专门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不够。

七、2007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1、按照省院《200x----2007年黑龙江省检察人员培训计划》规定进行培训,重点开展领导素质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院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一、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

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

从市级院和基层院角度进行具体配套制度设置可以为: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县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承担一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市级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承办未成年人涉案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可以办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公检配套衔接机制可设置:如条件允许应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形成意见,完善公检在专门机构方面配套衔接机制。市公安局和区县公安(分)局应当设立或指定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应机构。区县公安(分)局应当在刑侦支队和派出所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治安支队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派出所,可以指定专人办理。

二、建立区别对待、分案处理、快速办理机制

(一)分案处理

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分案审理。对于已经决定分案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和成年被告人案件,人民检察院确定同一承办人办理上述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公诉人与法院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分案审理后先行判决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于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二)快速办理制度配套设置

公检法应协商会签快速办理配套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分案中,出台相关意见。对该制度的配套设置如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快速办理机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3.犯罪嫌疑人认罪;4.适用法律无争议。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轻微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后7日内作出是否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批准逮捕后20日内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案后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1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轻微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可参照前款规定,尽快作出处理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启动快速办理机制。

三、附条件不制度的诉中考察制度

新刑诉对附条件不程序的启动、适用对象、条件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诉中考察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笔者试从附条件不试点工作经验出发,主要围绕附条件不的内部操作规程及诉中考察程序做如下设想。

(一)附条件不案件内部操作规程

1.启动。对符合附条件不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适用附条件不的意见及理由,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集体讨论,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附条件不程序。

2.告知。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附条件不后,应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宣布附条件不决定,告知涉案未成年人附加条件,考察期限、考验期内需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制作宣布笔录,同时应让犯罪嫌疑人签订遵守协议。应听取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的意见,同时应通知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所在单位。

3.决定。考察期满,由办案人听取涉案未成年人、被害人、考察监督机构(人)的意见(可分别听取,也可以考评会形式听取),汇总情况,由承办人提出不处理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分管检察长审核,将全部考察材料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最终对所附条件完全实现的案件依法作出不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备案,反之,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4.复议、复核程序。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经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认为附条件不确定存在错误的,应撤销附条件不决定。

(二)诉中考察制度

1.考察机构的设置。参考上海、北京等地试点做法,我们认为应建立以驻区单位为依托的附条件不考察制度。对做出附条件不处理的案件,积极地联系司法社工跟踪帮教,联系学校接纳失足未成年人复学,联系热心公益的企业对附条件不的未成年人予以接收,并开展考察、帮教等活动。例如上海就有一个44家企业参与的考察基地,而北京某区也设置了聋哑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嫌犯进行义务劳动的机构。我们认为设立义务劳动应作为必要一环。

2.关于义务劳动。义务劳动在程序上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监护人同意。劳动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不能强迫劳动。且从矫正的效果来看,只有将少年、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才能充分发挥诉中考察措施的效用。义务劳动后考察对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考察机构对义务劳动情况及考察对象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

3.根据被考察对象的犯罪性质及自身特点,选择社区考察机构,并制定有针对性的考察计划,最好将义务劳动设置在考察单位中,如考察单位缺乏提供义务劳动的客观条件,则应将义务劳动单列并联系合适单位实施;我们认为在确定考察单位进行考察的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有条件的,也可积极参与到考察中去,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增设考察项目,如联系看守所参观、座谈和到法院旁听庭审活动等,将法制教育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

4.向考察机构送达《诉中考察人员推荐材料》及《诉中考察通知书》,启动考察活动考察。

5.活动开始后,相关检察人员应随时与考察机构进行沟通,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

6.在考察期间及时与案件中的被害人进行沟通,并注重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7.考察活动结束后,召开诉中考察考评会,并由社区考察机构出具《诉中考察鉴定报告书》。(附不案件中诉中考察具体流程示意图见附件二)

四、加强公、检、法、司协调与配合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1.增加调查方法。不应仅采用社会调查表这一单一的形式,可以增设面谈调查(对象包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件相关者等)、函询调查(向户籍单位、学校、职业单位函询等)、环境调查(家庭、学校等访问、地域环境调查等)、各种检查(心理测验、医学的检查等)、记录调查(事件记录调查、日记、笔记调查等)、未成年人行为观察等。调查方法视具体状况选择,相互并用。这其中面谈应做为必要环节。

2.充实调查报告内容,纳入品格证据。目前使用的《未成年人嫌疑人社会调查表》过于粗略,应进一步充实调查报告内容,将品格调查纳入到调查报告的范围之内,实现全面审查的目的。

3.调查报告的庭审运用。目前对调查报告运用是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审查并参考提出量刑建议,法官参考判处刑罚。这里要提到的是调查报告如何在法庭上运用,目前庭审中通常是出庭公诉人予以出示,对此种运用方式,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以调查机关即制作调查报告的机关出庭说明情况为宜,这样可以保持中立立场,也便于接受控辩双方询问,使未成年人对调查报告有否定、反驳意见、公开陈述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的查证与审查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重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年龄进行甄别核实,特别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案件事实予以查清。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调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时应当附照发函,并以电话查询等方式及时向户籍地派出所全面了解相关情况,防止冒用身份的情况。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问明其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为农历及其属相等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内容记入笔录。

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充分重视其父母的证言,并全面调取无利害关系知情人的证言和原始书证。在采取所有措施仍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将鉴定意见作为参考。

五、适用禁止令、犯罪记录封存及考核制度的设置

(一)禁止令

未成年人犯罪两大难解症结,一是犯罪率逐年增长,二是再犯率居高不下。我们认为对必须提起公诉但具有从宽情节的未成年被告人,应积极建议法院尽量从宽判处,对符合条件的,一律提出判处非监禁刑、缓刑的量刑建议的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建议法院对因特殊原因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禁止令,为未成年犯筑起犯罪“隔离墙”。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公检法司可联合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禁止令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和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禁止令的规程。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保障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对符合法律规定未成年犯实行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涉及的范围广及周期长,公检法三家均是执行封存的义务机关。下面就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涉及此项制度的操作做如下设想。

1.刑事记录,即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所留下的所有记录,包括定罪量刑记录和其他刑事记录,如刑事立案记录、强制措施记录、不记录等。

2.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封存的案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三日内,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封存相关犯罪记录,同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3.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前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盗窃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4.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则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管理。

5.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在有关方面要求为未成年人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人民检察院不应当提供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作出封存犯罪记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6.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若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7.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决定的,应当自不决定作出之日起,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三)考核制度

法院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1、考察准备。制定并下发换届考察工作方案,成立考察组并进行考察前培训,与县(市、区)党委沟通进点时间和工作程序要求,确定拟推荐人选的指导名额等。

2、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领导班子的名称;预告单位和考察组接受群众反映情况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接待群众来访的地址等。预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或内部公告等方式进行,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3、召开领导干部会议进行述职、测评和民主推荐。

(1)参加领导干部会议人员:参照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2)述职。县(市、区)四家班子及其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在领导干部大会上述职(部分同志也可书面述职)。此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

(3)民主测评。参加大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表当场填写,由考察组收回;民主评议表会后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指定的意见箱,意见箱由考察组负责封启。

(4)民主推荐。参加大会人员对新一届领导班子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同时进行优秀年轻干部(正处级人选和副处级人选)推荐。

4、确定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参照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5、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进行公示。拟提拔考察人选确定后,在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6、考察。

(1)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

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公、检、法正职进行考察,面上个别谈话范围为参加领导干部大会的人员。谈话人数遵照换届有关文件规定。谈话内容:对领导班子的综合评价意见、对班子配备的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及进退流转的意见。

(2)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谈话推荐和考察。

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谈话推荐和考察分两步实施:

①面上个别谈话。面上个别谈话范围为:县(市、区)四家班子成员,法院、检察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谈话内容:拟提拔人选的现实表现、是否推荐、能否提拔、使用方向等。

②在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考察预告并进行考察。

提前1个工作日在拟提拔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预告。谈话范围: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原则上要找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个别谈话范围是: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谈话人数不少于40人。谈话内容:拟提拔人选的现实表现情况、是否赞成提拔使用等。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组同时还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①查阅资料。查阅人事档案、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等。

②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③审计。请审计机关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④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⑤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察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县(市、区)党委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⑥民意调查。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意调查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一同进行。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根据所在班子和所分管工作的性质确定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直属各部门(单位)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包括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⑦家访了解。有选择地对拟提拔对象人选进行家访,了解家庭情况、邻里关系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等。

⑧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谈可以就某一问题要求考察对象谈谈看法,或就分管的工作谈想法、打算等,以此了解考察对象语言表达、分析判断问题等能力。

7、考察反馈。

(1)确定反馈的内容和意见。干部考察组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对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特别是对优缺点形成正确的看法后,提出需要反馈的内容和意见。

(2)干部考察组反馈前,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涉及到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的问题。一般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反馈。

(3)考察组向被考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反馈意见,要根据干部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可直接向考察对象反馈意见,也可先向其主要领导反馈,由主要领导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反馈意见。

(4)反馈后,要注意掌握干部对所反馈问题的改进情况。

8、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撰写考察材料。

(1)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每个考察组成员和考察小组将各自了解的情况进行消化整理。第二,进行情况汇总。第三,进行深入分析和综合。

(2)撰写考察材料。根据汇总和分析的情况,撰写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分为领导班子考察材料和领导干部个人考察材料两种。

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考察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考察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考察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优秀、良好、一般、差),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领导干部个人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以及学6个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弱点、不足或问题;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建议及使用建议。

9、汇报考察情况。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听取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汇报时,一般由各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组全体成员参加。汇报内容为:考察对象的优点、弱点或不足、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评价等次或者使用意见等。

10、材料归档。

考察组汇报结束后,应向有关科室报送如下材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廉政鉴定意见表(拟提拔人选)、民主测评汇总表、民主测评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测评汇总表和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软盘。

二、任职前考察的基本程序

任职前考察和换届考察大同小异(相同之处参照办理),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时,有可能作为纪检领导干部人选的会同市纪委进行考察,到政法部门考察的邀请市委政法委派员参加,涉及到非中共党员人选的邀请市委统战部派员参加,到二层单位考察的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2、沟通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考察预告。

4、开展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1)个别谈话的范围。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2)个别谈话的人数要求。《关于加强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桂办发〔2000〕48号)规定,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能少于40人;考核其他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能少于30人。

(3)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6、考察反馈。

7、撰写考察材料。

法院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考察团对中国高等教育状况的检讨

如前所述,国联教育考察团重点考察了中国高等教育状况,并在考察报告第三章中作了检讨。其中,该章第二、三节批评了中国大学分布失衡、高校间缺乏分工合作、课程设置不合理、学分制实施不当、教师聘任不规范、招生缺乏严格标准、过于注重讲授法、教材内容过于西方化、学生太过放任等问题。第四节提出了设立全国大学会议、促进大学间分工合作、加快发展理工科学校、以考试制代替学分制、规范教师聘任、成立大学教授会议、组织大学统一招生考试、试行大学毕业考试、厘定大学课程标准、编写本土化的大学教材、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等建议。从这些内容看,考察团较系统地检讨了中国高等教育状况。值得一提的是,在检讨时,考察团依据国民政府希望加强调控教育及增进中外教育交流的意旨[4]1,积极引介欧洲教育经验。如考察团建议由大学教员、大学行政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及教育部官员组成全国大学会议,并由该会职掌“决定各区域应设国立大学之数目及种类”、“大学教育经费之分配,并规定付款之条件”、“校长及教授之委任”、“厘定关于人员之安置,教职员之薪俸与进级”等事务。[4]194-195该建议就把英国设立大学拨款委员会及法国设立大学评议会的作法介绍到中国。[16]考察团建议中国大学取消学分制,实施毕业考试,考试及格的学生“方能毕业”,该建议则与英、法、德各国推行的中学毕业考试制度相近。[17]1-2从检讨的内容看,考察团看出了20世纪30年代初期中国高等教育的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也有针对性。如考察团对中国大学分布失衡的批评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考察报告指出:中国大学分布“杂乱无章”,东部地区高校过多,而其他区域的学校较少;“在同一区域内常有多所大学,诸大学间亦无合理之分工”。考察团认为,这种不合理的高校分布如不消除,“有效之大学制度实无从兴起”。[4]160-196从1931年的情况看,考察团的批评是正确的。因为这一年,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有76、21、8所高校。其中,上海一地就有23所高等院校,超过西部各省总和。[18]再如,考察团检讨中国大学课程的问题也是一个突出例子。报告指出:中国大学课程有三点问题。第一,用学分制组织课程,使得课程支离破碎,学生的学习缺乏整体感;同时,一些学生拿满学分后,即以能毕业为由,“将该学科束之高阁”,不再认真学习。[4]178-180第二,许多大学将某一学科分为“若干不同之学程”,希望把该学科的前沿成果介绍给学生,这使得基础科目未受到重视。[4]180-181第三,许多大学教材过于西方化,这将使得中国“民族文化必致堕落”,使得学生脱离本国实际。[4]181-184考察团遂建议中国政府应重视基础科目、推动教材本土化。[4]205此外,考察团对中国大学招生的批评也很有见地。报告指出,中国大学招生缺乏统一标准。如“被此校淘汰之学生,往往因他校之条件不甚严格,得以考入肄业,若再被第二校拒绝,尚有第三校可以收容”,这种招生办法产生了严重后果。首先,大学为了招满学生,降低招生标准;这使得教学工作“降格以适合学生所能达到之水平线”,进而大学的办学质量下滑。其次,由于招生标准宽松,许多入校学生不合格,他们也不认真学习,学校就无法培养合格人才。鉴于此,考察团提议,中国政府应试行全国大学统一招生考试,以提升大学生质量。[4]174-175具体作法为:管理上,“教育部特派之大学教师及教育部代表组织一委员会主持”,并由该会“确定录取标准”;考试上,政府部门把“投考一切国立大学之学生于一处而行之”,或“分大学为数组而行之”;录取上,“投考学生应叙明其所愿入之大学,考取之学生,则按照各校设施之方便及其在考试中之名次,分配于各大学”。[4]204从这些内容看,考察团的提议有着较强的针对性。

考察团来华考察对民国中后期高等教育演进的影响

由于国联教育考察团认清了中国高等教育的若干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有着针对性,故考察团来华考察对民国中后期中国高等教育的演进产生了影响。影响较大者为以下三方面。

(一)推动了民国中后期西部高校的发展1931年前,西部高校稀少,国内教育界人士也很少讨论西部高教。但国联教育考察团提交报告书后,教育界人士的相关讨论增多,并形成两派。一派赞成考察团的意见,认为应均衡发展中国高校。一派认为没有必要对中国高校布局作调整,而应让各地根据自身的物质和文化条件自行发展。[19]而对这两派意见,国民政府采纳了前者,即按国联考察团的批评,均衡发展中国高校。抗战期间曾任教育部长的陈立夫就于1972年回忆说:针对战前国联考察团批评中国大学分布不合理问题,战时教育部发展高校“注意合理分布的原则”,并“将大学的文理法三学院合成为综合大学,在后方分区设置;将农、工、医、商、教育等专门学院由大学分开就各地区需要分别设置”。[20]65战后出任教育部长的朱家骅也说,国联考察团曾批评中国大学地理分布“杂乱无章”,故战后教育部对高教资源分布“作相当合理的配备,以奠定整个国家未来教育发展的基础”。[21]具体来讲,1932年后,国民政府采取了两类措施发展西部高校。其一,为促进大学分布均衡出台政策。1936年,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规定:“国立大学及国立专科学校之设立,应注重地区之需要,以维持各地区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机会均等,而促进全国文化之平衡发展。”[22]2871938年,《战时各级教育实施纲要》规定:“对于各级学校教育,力求目标明显,并谋各地平均发展”。[23]14同年,教育部拟定《专科以上学校分布原则》,规定:国立大学将“就全国地域予以适宜之分布”,师范学院以分区独设为原则,农、工、商、医等独立学院就各省需要分区设置。[24]711-712其二,在西部地区新设高校。或将迁入西部的部分东中部高校改组,留在西部办学;或在西部地区新设国立高校,或将西部省立高校改为国立高校,批准成立省立和私立高校(参见表1[25]588-794)。而通过创设,近现代中国大学分布失衡问题纾缓。1947年,西部高校增至50所。[25]578-587高校的分工也较明晰。如贵州省有综合、医学及师范三类高校,甘肃省有综合、师范、医学、工学四类高校。

(二)促进了战时大学课程的改革如何解决民国时期大学课程不重视基础课程和过于西方化的问题,国联教育考察团的提议与国内政教界人士的看法大抵相近。如1931年时任国立中央大学校长朱家骅在作《中国大学教育的现状及应行注意各点》的演讲时指出:中国大学“每每迁就学生的意见,因把习见的基本功课都轻视”的作法有问题;他建议改革大学课程,促使“大学毕业生具有普通的常识,了解基本的理论”。[26]这一相近表明考察团确实发现了当时大学课程的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国民政府接受国联考察团及国内教育界的意见,从1932年开始改革大学课程。[27]大规模的改革则在抗战时期开展。1972年陈立夫回忆说,鉴于战前国联教育考察团批评了中国大学课程“不切中国需要”、“内容支离分裂”等问题,他在战时主持教育部时,主要从课程标准、科目设置和教材编写三方面着手改革。[20]661976年曾任战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的吴俊升也回忆说:针对战前国联考察团曾批评中国大学课程过于西方化、不适合中国需要的问题,他协助陈立夫部长整理了大学课程。[28]从战时教育部采取的措施看,国民政府大体解决了大学课程过于洋化和不重视基础科目等问题。如1938年,教育部确定了三点课程设置标准:第一,课程内容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须“与国家文化及建设的政策相吻合”;第二,课程教学应“注重基本训练,先从事学术广博基础的培养,由博返约,不因专门的研究而有偏固之弊”;第三,课程设置应“注重精要科目,所设科目,力求统整与集中,使学生对于一种学科的精要科目,有充分的修养而有融会贯通的精神”。[20]66据此,国民政府随后出台各专业必修和选修科目表,其中,有关中国的科目及基础科目明显增多。如法学院政治学门开设中国通史、中国政府、中国外交史和中国政治史等科目,理学院气象学组开设中国通史、中国地理总论和中国区域地理等科目。基础课程方面,政治学门开设国文、中国通史、西洋通史、论理学、哲学概论、政治学等科目,气象学组开设国文、中国通史、高等数学、微积分学、地理通论、气象学、地形学、测量学和制图学等科目。[29]

(三)影响了公立大学统一招生考试的试行1938至1940年间,国民政府试行公立大学统一招生考试,是中国高等教育史上的一项创举。而这也受到国联教育考察团的影响。如前所述,1931年考察团建议中国政府试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建议提出即后受到国民政府的注意。但由于种种原因,战前这一意见未能采纳。[30]抗战爆发后,陈立夫深感战时“交通困难”,认为战前国联教育考察团提出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建议在此时有必要推行。故1938至1940年间,教育部试行公立大学统一招生考试[20]67(见表2[25]531-537)。具体作法为:管理上,教育部成立统一招生委员会,办理“制定法规、制定试题、订定标准、取录与分发学生”等事宜;各考区成立招生委员会,办理“报考、考试、监考、阅卷、造送成绩表册、榜示学生”等事宜。考试科目上,凡报考文、法各院系,师范学院教育、公民训育、体育、国文、英语、史地、家政等学系,以及工学院铁道管理系的学生,须参加公民、国文、英文、本国史地、数学、外国史地等科目的考试,以及任选物理、化学、生物一门考试。凡报考工学院各系,理学院数学、物理、化学、天文、气象、土木等系,师范学院数学、理化等系的学生,须参加公民、国文、英文、本国史地、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的考试。凡报考医学院、农学院各系,理化院生物、地理、地质等学系,以及师范学院博物系的学生,须参加公民、国文、英文、本国史地、数学、生物等科目的考试,以及任选物理、化学一门考试。此外,报考体育专业的学生还须加试术科。[17]3-4通过试行统一招考,国民政府初步改变了近代以来大学招生各行其是的局面,提高了入校生的质量,“免(除了)考生徬徨歧路兼考数校之苦”[17]3,意义可谓重大。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