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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监理工作总结

棚户区监理工作总结

棚户区监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棚户改造 改造原则 拆迁户安置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1.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保【2010】10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赣府厅发【2010】20号《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近年来,大余县依据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已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15.27万平方米,改造户数1779户,安置1447户,安置面积18.52万平方米,总投资达二亿多元。

2. 项目改造的基本原则

棚改工作难,难就难在群众的思想难通。棚户区改造工程任务重、时间长、跨度大、牵涉面广。为此,我县结合2009年遭受了“7•3”特大洪灾,需要灾后重建这一特定状况,结合旧城改造的实际,主要遵循采取以下五项原则:

2.1、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2.2、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2.3、“棚改”与旧城改造、灾后重建相结合的原则。仿造旧城改造和灾后重建,“棚改”要以人为本,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90%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2.4、“棚改”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棚户区规模大、困难群众多、住房条件更差、安全隐患更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5、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3. 项目改造的运作模式

3.1、商业开发改造。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建设业主单位,带资实施开发建设。

3.2、政府主导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片区,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而且政府还可以进行统筹规划并经过测算后宣布拆迁政策,选择回迁安置的可以事先选好面积户型,在拆迁面积以内的实行“拆一还一”,如果选择异地安置,在拿补贴的同时,还能以优惠价格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可见政府主导改造可以给老百姓最大的帮助。

3.3、联建开发改造。按照政府“7•3”洪灾后重建政策规定,实施统一规划改造建设。

3.4、居民自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改造自建(指“7•3”洪灾危房集中地块)。

4. 做好拆迁户安置

为规范拆迁安置,棚户区现有拆迁项目原则上以就地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为辅。其中,规划为住宅类的项目一般实行就地安置;规划为市政公用设施、公益设施和非住宅类的项目,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严格规范拆迁行为,按照《大余县城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回迁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加强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费用高,地企矛盾突出,该县四大矿山涉及棚户区改造2605户,因钨矿企业关停,缺少相关清偿政策,涉及职工的各项权益都由地方承担,地方的财政压力剧增,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应当采取税费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现行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5. 进一步加大棚改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棚改工作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

在开发、设计、拆迁、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尽可能地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下降,“倒楼”、“歪楼”事件频频发生,等提醒了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起纠纷。要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通过组织巡查小组、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棚户改造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严把质量关。

棚户区监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为市民特别是特困群体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

二、改造任务及目标

3年内基本完成市区8片总用地面积189.6万平方米、总拆迁面积65.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12972户家庭、45219人的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其中年至年完成棚户区改造建筑面积29.85万平方米,具体地段如下:

(一)老城壕棚户区:规划改造区。西起路,东至路,南起花园小区,北至规划街。拆迁区占地面积42.69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9.64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606户,拆迁人口数5611人。

(二)鞋厂棚户区:规划改造区。西起路,东至路,北起铁路,南至河。拆迁区占地面积28.43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7.11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196户,拆迁人口数4219人。

(三)新立棚户区:规划改造区。西起公路,东至路,南起线,北至河。拆迁占地面积38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7.2万平方米,市建设局负责项目拆迁安置及办理项目规划、施工审批手续、检查验收等工作。拆迁居民1109户,拆迁居民3675人。

(四)地质棚户区:规划改善区。南起路及大街,北至,西起路,东至市场。改造区占地面积31.59万平方米,改造总面积9.48万平方米,改造居民1579户,改造区人口5502人。

(五)党校棚户区:规划改善区。西起家属区,东至,南起楼,北至局。改造区占地面积11.33万平方米,改造总面积3.63万平方米,改造居民572户,改造区人口2039人。

三、城市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较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区域。

四、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净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是建设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管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新建和改造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最大限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好事办好。

五、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用于产权调换回迁安置用房的户型面积标准,结合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以中小户型为主,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拟设计以下几类户型: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4种户型供回迁户选择。

(二)回迁安置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六、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省里补助一点、银行贷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七、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减免应缴的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规费优惠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城市配套费、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噪声监测费、锅炉监测费、占用挖掘公共场地审批费、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费、建筑工地施工占道费、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费。减半收取规划设计费、拆迁评估费、测绘费、地下管线测量费、拨地钉桩费、放线费、工程监理费、建筑设计费、气象检测验收费、气象施工图纸审查费。棚户区改造工程并入现有市政府管理的热源减半收取供热入网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部分,暂不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被拆迁人的优惠政策。

一是拆迁有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底层或顶层(营业房除外)不交楼层差价款;选中间楼层,需按160元/平方米交纳楼层差价款。被拆迁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补足建筑面积到45平方米,补足面积部分按基本造价购买;拆迁户另外扩大面积部分不超过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的不含1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产权产籍以年月日前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为准。

拆迁年月日前建成的无照唯一住宅房屋时,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面积的50%计算。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单价乘以房屋面积的办法计算。

三是特困户的拆迁安置。特困户的确认由市民政局、街道、社区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居住有照唯一住房的特困户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特困户原房屋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并免交楼层差价款。

特困户原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到建筑面积45平方米,其补足面积部分免交基本造价款。如另外扩大面积至55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超过55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五)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六)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水、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七)棚户区改造工程,联合开发、授权开发及域外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半交纳风险抵押金,即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交纳。

(八)对在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内,涉及公共道路及公共预留地的拆迁,按实际发生的拆迁费给予补偿。

八、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制定建设计划。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详细规划和资金筹集情况,认真测算,编制下达改造建设计划。今后三年内,市区原则上不再下达其他类型的住宅建设计划。

(三)制定用地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四)依法组织拆迁。房屋拆迁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拆迁安置政策落实到位、程序履行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加强建设监管。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改造项目计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要选用符合国家、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改造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强化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房产部门、社区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小区物业管理。

九、组织领导

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确保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成立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

棚户区监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棚户区的由来与棚户区改造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棚户区”与国外的“贫民窟”相近,但又不同于国外的贫民窟。国外的贫民窟多是进城农民在城市郊区或道路两旁搭建起来的简易住房组成的社区群落,因为这些国家不仅没有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进城,也不禁止进城农民在城市中心以外的其他地方建房搭屋。我国却不同,不仅有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而且也不准许进城农民建房造屋,即使在城市郊区也是不被允许的。因此,与国外的贫民窟主要是进城农民聚居的社区群落有所不同,棚户区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

(一)棚户区的由来

最早的棚户区是帝国主义侵华进行经济掠夺时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人们现在所能见到的那时留下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矿区,供当时从事采掘的劳工居住的社区群落,而且这些人的后代目前有许多仍居住在那里。其实,旧中国像这种供劳工居住的棚户区不仅在矿区有,住在棚户区的也不仅是那些从事采掘的劳工及其家属,许多大城市里都有这种棚户区,住在这些都市棚户区里的基本上都是当时中国最早的产业工人或城市贫民。譬如,大连的“红房子”就是解放前那些“闯关东”来大连从事码头搬运的劳工们居住的棚户区。不仅是红房子,那时大连的香炉礁、石道街等地,也都是产业工人或城市贫民聚居的棚户区。解放前,上海的苏州河沿岸也有许多这样的棚户区,住在那里的多是一些从农村来的纺织女工。

解放后,由于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的影响和长期实行“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不但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这些简易房的居住条件原本就很差,在历经半个世纪的风雨后已经破烂不堪,也成了我们今天所说的棚户区。

无论是那些解放前就已经存在的棚户区,还是解放后集中连片搭建起的简易房形成的栅户区,随着住在这里的家庭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又在原有的基础上搭建起一些新的简易房。因为当时政府把主要力量用于经济建设,无力帮助棚户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只好在政策上网开一面,一段时间曾允许在棚户区搭建房屋。上世纪80年代在大连,不仅允许单位或集体体“临时建房”,还曾出台过个人可以“贴公房建住房”的政策,由此也曾带来了一些私盖滥建的现象。但在当时来讲,这确是一种无奈之举,而且这也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家庭的住房困难。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棚户区内的住房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劳工房或工人、贫民搭建的贫民屋,但解放前那种窝棚式的住房在今天的棚户区里已经不存在了;二是解放后在一些厂区或矿区、林区、垦区周边搭建的简易房;三是居住在上述两类棚户区内的居民有些是政策允许、有些是未经允许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这些棚户区内的住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抗灾性差,难以抗御地震、洪涝、火灾等灾害,个别处于矿区塌陷区的棚户区甚至随时都有墙塌屋陷的危险;二是结构简陋老化,功能设施不完善,采光通风差。缺少独立的厨房和卫生间,无上下水和集中供气供热等设施;三是居住环境差,居住面积和环境空间狭小,道路状况差,绿化率低,缺少公共活动场地和配套设施。可以说,棚户区内的住房状况是目前中国城乡中最差的。

(二)棚户区的改造历程

棚户区的改造实际上由来已久,建国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曾陆续对部分已经无法继续居住的棚户区进行过改造。譬如,大连的“红房子”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已经被拆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中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在解决好温饱的基础上包括住房在内的民生问题也受到了关注。为了得到更多住房建设用地,从而加快解决百姓住房困难,一些住房预留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市,在住房建设和开发过程中,开始把目光投向旧城区或棚户区的改造。以大连市为例,从1979-1990年,全市共建成春柳、石道街、金南路、转山屯、香炉礁、椒房、孙家沟、台山、白云新村、英华街10个小区,还对30多个旧区进行了改造。这10个小区和30多个旧区当中,有许多在改造之前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棚户区。此后,又经过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的城市建设和改造,在大连市区范围内,棚户区已经荡然无存。不仅大连,在一些发展条件较好的城市,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和建设,也基本上消灭了棚户区。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城市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城市及边远矿区、垦区、林场等,棚户区依旧存在。2004年12月,时任辽宁省委书记的同志到抚顺等地,专门就加快棚户区搬迁改造、解决困难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2005年3月辽宁省专门出台了《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提出用2--3年时间完成80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让那些常年居住在棚户区的24万家庭的84万居民,早日感受到乔迁新居的幸福。2005年5月,国务院在大连召开了东北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座谈会,研究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强调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不断改善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至此,以地方煤矿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为重点的全国范围的棚户区改造,在中央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拉开了序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显示,在这之后进行的大规模棚户区改造中,改造了约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有近1000万户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出台了两年总投资达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并再次启动了“安居工程”。按有关部门规划,城市和国有矿工棚户区改造,成为这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最初计划用3年时间,解决240万户林区、垦区和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用3-5年时间,逐步完成城市和

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而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传递出的信息是,决定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1000万户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可以说,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棚户区改造工程,也是一项最得民心的民生工程。

二、棚户区改造的几种模式

棚户区改造尽管由来已久,但是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还是始于2005年,特别是2008年中央重新启动安居工程以来,棚户区改造已经成为城市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由于全国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在具体实施和运作过程中又体现出一些不同的特点,并形成了棚户区改造的不同模式。

(一)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阜新模式

阜新市全市棚户区面积为387万平方米,其中5万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棚户区283万平方米。棚户区户数占市区总户数的28.68%,人口占市区总人口的28.98%,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人群,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高达75%。2005年,阜新市被列入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面积22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1820户、22.66万人,到2006年底就已经有85%的拆迁户入住新居。回迁中,阜新市按原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结算结构差,合理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50元购买,超过合理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100元购买。从而使绝大多数居民经过棚户区改造后,不但改善了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还拥有了价值数万元的房屋资产。

阜新市在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还以土地置换为依托,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突出发展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优化工业结构,引进了双汇、伊利等农业产业化企业,培育发展了资讯、旅游、社区服务等服务业,扶持和发展了科技含量较高的电子化工等工业企业,因地制宜发展了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阜新市的棚户区改造将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作为重要切入点,为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探索了一条路子。

(二)以健全住房保障为先导的长沙模式

2009年,长沙市政府按照中央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精神做出决定,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二环线以内约730万平方米的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使目前住在这里的6万户、20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并计划在2009年力争年内完成棚户区拆迁200万平方米,完成安置棚户区拆迁户的6000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和7000套廉租住房的建设任务。

与许多城市的棚户区改造不同,长沙市是按照“一健”、“三改”,即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改革制度、改造房屋、改善环境的思路,以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来推进棚户区改造。2008年,长沙市就推出了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改革尝试:向低收入无房户,每户发给货币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每户5万元;对改制企业职工,过去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每户增加补贴2万元。在未来3年的棚户区改造中长沙市决定:一方面,通过廉租住房来安置那些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条件的拆迁户;另一方面,对所有棚户区的原住户将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保障方式,变以往的“补砖头”为“补人头”。

(三)变商业开发为政府主导的哈尔滨模式

在一些大城市,随着近些年土地价格的上升,如果政府将棚户区的土地以商业开发的方式运作,不但可以得到十分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收入,又能省去许多麻烦。但是哈尔滨市政府却没有这样做,他们认为,这样一来棚户区居民得不到实惠不说,还会加重他们的住房负担。于是便采取了变商业开发为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模式。

在政府主导下,他们对棚户区改造进行了统筹规划,并经过测算后宣布了拆迁政策:选择回迁安置的可以事先选好面积户型,在拆迁面积以内的实行“拆一还一”,一分钱不用掏;超出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只需支付1000元,平方米左右的建安成本;超出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加付综合配套成本,每平方米房价也不超过2000元。如果选择异地安置,在拿补贴的同时,还能以优惠价格购买其他地方的保障性住房。2008年全市实际筹集棚改资金16.51亿元,而投入使用资金量达到17.63亿元。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招商引资和银行融资,先后筹得资金25亿元,这些资金到约定偿还期,光是支付利息就需要2.12亿元。这就是说,棚户区改造中政府不但不赚钱,还要拿出一定的补贴。

自2008年开始,哈尔滨市政府准备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53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的计划。从已经完成和即将完成的棚户区改造情况看,改造前居民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8.3平方米,人均仅为15.1平方米;改造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将达到67.3平方米,人均可以达到21.1平方米。

以上三种棚户区改造模式各有特点:阜新模式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经济转型结合起来,实际上是从更大的视角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一了起来;长沙模式是在改革和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得以展开的,表明改造与改革是分不分开的,只有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才能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哈尔滨模式充分显示出政府的作用,棚户区改造原本就应当是政府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政府不但不能从中渔利,甚至还要从财政拿出钱来予以补贴。上述几种模式,从不同角度为搞好棚户区改造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搞好棚户区改造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棚户区居民多属城市低收入人群,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购买新居,只有坚持走棚户区改造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使这部分人群摆脱住房困难的境地。中央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取得重大进展,全国基本完成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任务,这表明棚户区改造已成为现阶段改善民生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要把这项造福于民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建设好,在实施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施惠于民

棚户区居民不仅大多属于城市低收入人群,而且改革开放30年来他们的住房状况基本上没有得到改善。这次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实际上带有一定的“还账”性质,就是要让这一部分人群也能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因此,棚户区改造不仅要坚持政府主导,同时还要坚持施惠于民。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土地划拨等优惠,并在建安费用方面予以资助。即使是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也要在政府的主导下,首先解决好原居民的住房,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棚户区改造中,与群众利益联系最直接的,就是如何处理好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在不低于1:1的基础上予以补偿;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使用人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定产权;对由于历史原因

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拆迁户能够接受的处理。施惠于民,不仅要让棚户区居民在住房上得实惠,还要综合考虑到他们的就业以及生活方面的相关问题,使其幸福指数得以全面提升。

(二)改造改革并举

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既要与前期改革和现行制度相衔接以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又要着眼于未来的制度建设与创新。按照这一思路,针对棚户区住户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政策安排:一是对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棚户区住户,可以先按房改价购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改造后按房改价购买原住房面积部分再适当找补结构差价。二是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当地规定的最低安置标准内的部分,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实际成本价购买,超过部分则按照市场价购买。三是无力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原面积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按成本租金或廉租住房租金水平建立租赁关系,将来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再购买租赁部分的住房。四是对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应允许其选择租赁方式安置,将拆迁补偿安置款专项存储,作为租赁期间的备付租金用于逐期支付房租,也可以作为居民的租赁保证金以息补租。

(三)严格拆迁管理

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恰逢我国正处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保增长的重要时期,各个地方政府为了实现保增长的目标,会将一些原本不属于棚户区的住宅区也划定为“棚户区”,纳入拆迁改造范围。这样一来会造成一些对住房的被动需求,当然也会拉动GDP的增长。但是必须看到,拆迁改造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在许多时候都是双重的,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如果拆迁改造规模过大,还会带来资金面的紧张,一旦开发改造项目的资金链断裂就又会形成一批烂尾楼。所以,国家要严格规范棚户区改造的管理,严格项目报批制度。拆迁改造还是一项极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尤其是在近年来各地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甚至的情况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更需要做好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的棚户区改造,如果人民群众不满意或是未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就应该检讨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耐心做好工作,不宜进行强制拆迁。国家《物权法》等所有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然而有些行政性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却与《物权法》相背,做出了“强制拆迁”的硬性规定。但从其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好,而且还会带来许多遗留问题。因此,应将棚户区拆迁置于国家法律之下,并严格依法管理。只有这样,棚户区改造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

(四)加强工程监管

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不等于政府需要包办一切。不但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就是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也可以由政府做出整体规划再将工程发包出去。政府的责任首先是要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工程规划,具体规划可以由设计部门来做,但政府要对规划予以审定,使规划做到科学合理。由于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包含相当一部分政府优惠,规划标准必须以小户型为主,这就更需要提高住房户型和环境设计水平,实现在较小户型面积内达到较高舒适度,同时又要兼顾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后的可改造性。在开发、设计、拆迁、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尽可能地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特别是在近年建筑工程质量下降,“倒楼”、“歪楼”等事件不断见诸于媒体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更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要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通过组织巡查小组、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为了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监管,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或各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明确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地方政府还可以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明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棚户区改造监察制度。

棚户区监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把解决棚户区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着力改善我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相结合,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棚改”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市场运作和商业性开发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棚改”工作要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做到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地段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或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3、“棚改”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在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注重完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4、“棚改”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畴,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衔接,拆迁安置上统一安排。

5、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棚改”拆迁安置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拆迁居民,有条件的项目采取在原地配建安置房或团购商品房的方式实行就地安置。异地安置尽可能在同类地段,以切实维护拆迁户的利益。

二、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年底完成“棚改”面积8.97万平方米(含年3.59万平方米),年完成改造任务2.83万平方米。

三、改造运作方式

1、商业开发改造。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建设业主单位,实施开发建设。

2、政府主导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片区,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3、联建开发改造。按政府“7.3”洪灾后重建政策规定,实施改造建设。

4、工矿企业改造自建。

5、居民自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改造自建(指“7.3”洪灾危房集中地块)。

四、资金来源

1、中央、省“棚改”补助资金;

2、县财政安排资金;

3、银行贷款;

4、企业资金;

5、个人和社会资金;

6、其他。

五、政策支持

1、“棚改”中集中建设和配建的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所需土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

2、“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3、“棚改”新建安置房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5、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

六、拆迁安置补偿

按照县政府《县城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审计局、监察局、房产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局、发改委、城管局、人民银行、南安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与“两房办”合署办公室),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落实责任

棚户区监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棚户区是指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棚户区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典型现象,它曾经解决了不少贫困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现在棚户区的大量存在已成为城市健康发展的瓶颈,严重损坏了城市形象,甚至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棚户区改造的主要特点有:第一,项目所需资金量大。棚户区有大有小,小的被拆迁户有七八百,大的则涉及七八千被拆迁户,改造投资包括拆迁补偿、土地熟化、安置房建设等。项目总投资规模较大,小的需投入一两亿,大的则要十几个亿。第二,改造周期较长。棚户区改造从改造计划编制、拆迁摸底一直到建成出售或回迁安置需要很长的时间,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有时大的棚户区拆迁工作就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第三,改造难度大。棚户区改造工程复杂,涉及主体多,投资大。原来棚户区改造是希望多一下市场参与,但现在明显政府力度加大。如果开发商负责的话,居民可能对开发商不信任,拆迁将是个大问题。没有市场的参与,完全依靠政府效率不高。

二、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融资模式分析

(一)政府出资

这种模式手续简单,可迅速解决问题,政府行为容易得到广大拆迁户的认可。但政府操作容易忽视经济效益,容易造成改造工作的低效率和高成本。政府出资的方式主要适宜于改造用途为绿地、公共建筑用地等改造后没有固定经济收益的棚户区项目。这些项目开发商没兴趣,银行也不太愿意贷款。

(二)银行借贷与土地出让收入

目前大部分的棚户区改造都是运用这两种方式的组合。政府授权从事旧城改造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归还信贷的主要来源。此融资模式之所以成为各地主要的融资模式,是因为操作方便。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政府性贷款风险较小且收益稳定,因此银行有贷款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只需将成立的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主体,再用地方财政作出兜底承诺即可。总体来讲,这种融资方式形式直接、程序简单且利息较低,不失为解决资金瓶颈的有力途径,但其也存在以下弊端:(1)总量受到担保、抵押、质押等限制。财政兜底贷款直接需要财政收入作担保,金融机构要参考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和负责水平来衡量贷款的规模。(2)贷款期限相对较短。财政兜底贷款一般为解决当前资金瓶颈而进行的,其贷款期限相对较短,与改造周期长相矛盾。(3)增大了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商业银行的贷款由于其期限要求和效益原则与棚户区项目的低经济效益不相匹配,因而贷款的成本较高,且资金的使用往往受到严格的条件约束;并且财政兜底贷款只是解决了政府建设投资的资金问题,而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营运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资金的管理成本较高。(4)增加政府风险。银行贷款一般要求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因此在短期内会令政府的债务风险激增,而且政府还必须独自承担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的各种风险,这都使政府风险大大增加。所以面对庞大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地方政府应拓宽融资渠道,寻求融资量更大、更高效、项目管理更为精细、项目风险更小的新型融资方式。

(三)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是融资方根据其项目融资要求,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以项目财产或现金流为基础的信托受益凭证筹措资金的方式。信托融资的主要特点有:(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提供各种服务。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所有者必须对充当受托人的个人或组织予以信任。受托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誉,这是顺利实现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关键。(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乃至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3)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信托,尤其是资金信托,具有明显的融通资金的特点,在市场经济的信用环境下,信托资金可以以信用方式提供资金融通,在实践上,信托提供资金融通大多是中长期的资金融通,信托提供的信用形式主要是一种融通中长期资金的信用形式。(4)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信托业务运作时,既可以采用贷款、投资等间接融资或者直接融资方式,又可以采用信托或者方式,使信托业务活动具有灵活性,以适应社会各方的需要。(5)收益分配的实绩性,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果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如果有盈利,也归受益人或委托人享有。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收取处理该项信托业务的费用和报酬。

(四)ABS模式

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最早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项目融资模式,其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既可以把沉淀的资产变为可流动的资产,实现套现,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ABS融资方式的观念及其运作方式的推广与运用,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不良债券的化解、国企存量资产的盘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及其他各种应收款的套现。由于ABS是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按照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在证券市场发行证券,必须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以揭示债券的投资风险和信用水平。债券的筹集成本和信用等级密切相关,信用等级越高,表明债券的安全性越高,债券的利率越低,从而使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因此,利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一般都希望进入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但是,对于不能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企业或其他机构,都无法进入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ABS运作的独到之处就在于,通过信用增级计划,使得没有获得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照样可以进入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通过资产的证券化来筹集资金。

三、棚户区改造融资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规划

城市棚户区犹如城市肌体上的“肿瘤”,散置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多是楼群中的“夹心层”或“城中村”。要变城市污点为亮点,实施全面改造,就必须以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眼光谋划回迁住宅区的建设工作,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土地利用和环境优化等诸因素,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符合统一要求的前提下使小区配套设施齐全,除户型外与普通商品住宅没有标准上的差异,也使回迁楼在有限的空间内大到房间的功能、小到灯具的采用,都趋于经济合理、美观实用。

(二)协调指挥

在有限的时间里进行大面积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要有详尽的住户调查、深人的动员、大面积的拆迁,要有高标准的回迁房建设和适时的居民回迁。涉及到建设、规划、国土、民政、地税等数十个部门。这项工作恰如一台戏,要演好这场大戏,政府是导演,各相关部门是演员,导演精心谋划,演员才能步调一致,在这里主要领导愈是靠前指挥、及时指导,效果就愈好。

(三)透明操作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绝大多数群众都是欢迎和支持的,下助口果遇到不公正,群众就不支持。因此,公正是居民的最基本要求。公正何来?只有公开才知公平,只有公平方显公正,公开、透明操作是实现公正的关键所在。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将每个过程都公开化、透明化,拆迁安置在阳光下操作,建筑工程在阳光下施工,回迁安置在阳光下人住,回迁居民在阳光下受益,加之办事透明、决策公正,就一定会民情和悦、民心和顺。

(四)严格监管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解困工程、惠民工程,政府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社会各界予以最大的关注和支持,要不负众望,真正为人民造福就必须建造出精品工程。为此要实施严格监管,从项目源头抓起,对招投标、规划、设计、拆迁、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等,一环扣一环地实施有效监管,使棚户区改造的新建小区与新型住宅成为全市最佳园区和最宜人的居室。

四、公共经济学视野下的棚户区改造容易意义

(一)社会分配的再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要以市场为主,因此应该满足先富的人追求好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的愿望,但也不能忽视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这就是说在住房结构上应该是多元化的。具体来说,应建立“四层次”住房体制,即: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中等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对最困难的一部分人由财政出钱进行棚户区改造或减免房租,以此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的。在这个消费结构中,政府应积极地站在低收入者和困难的群众一边,从公平的角度对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棚户区改造就是政府用行政手段,在分配中兼顾公平与效益的一种合适的做法。

(二)有效需求和供给的均衡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研究商品需求和供给的关系时指出,均衡就是需求和供给达到一致时的价格。棚户区改造之所以能够凭市场化运作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并广受百姓的欢迎,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些年以商品住房为代表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开发商和建筑商有开发和建设的积极性,对于百姓来说即使在住房供应方式市场化以后,住房仍然同时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属性,同时政府的积极参与、作为,就使商家和百姓双方的有效需求和供给平衡了起来。

(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对政府协调经济和社会管理能力的一次大的检验。通过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市场运作、政策优惠、多方集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等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棚户区改造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了规划、拆迁、施工、补偿、安置、回迁等各个环节的任务,让百姓住进新房,实属不易。经济学讲效率的来源时,有一个理论认为是来自于政府运用政策工具对现实问题解决带来的,这种现象称“相机抉择”。棚户区改造应是政府最负责任、效率最高的“相机抉择”典型案例,今后面对发展的新形势,我们有理由更加相信政府会具有“相机抉择”的能力,会更好解决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棘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