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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管理的核心

常规管理的核心

常规管理的核心范文第1篇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根据权属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二)其他单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 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 保护管理与监测机构

第五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

(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

(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保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

(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保护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

(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应向鼓浪屿文保机构报备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驻岛其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自治保护组织,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保护。鼓浪屿文保机构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义务,均可以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和管理的建议,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全面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遗产区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和数据库,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具体工作,定期汇总监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二)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合理设定监测频度。

(三)细化监测对象、确定监测范围和监测分级,做好鼓浪屿监测预警系统与国家监测平台的衔接,实现互联互通。

(四)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与业主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遵守监测工作流程,做到规范操作,文明巡查。

(五)及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监测对象出现的异常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阻碍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工作的业主方,造成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浪屿文保机构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主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监测机构人员入户开展正常监测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便利,主动反映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现状。

(二)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实施维护工作。

(三)保护监测设备,发现监测设备损坏时主动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修监测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修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维护,是指在维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轻微损害所做的巡视检查、保洁、小修保养等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是指在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的情形下,对建筑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对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以恢复原貌的活动等。

第十二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修保养及修缮工作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关保养修缮方案应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初审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维护、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优化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维护、修缮的管理审批机制,提升工程的研修深度和实施水平,培养专业队伍,形成反应快速、高效的维护、修缮机制。

第十五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修缮。属国有产权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所有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业主方委托政府修缮或自行修缮建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鼓浪屿文保机构给予奖励:

(一)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并及时申请修缮;

(二)修缮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缮工程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修缮工程的施工费用经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并作出工程造价决算意见书。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修缮,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保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承担。

自行修缮的业主方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根据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属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批准,并向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得转让、抵押,用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报鼓浪屿文保机构批准;并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属于租赁设立民办博物馆的,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用作其他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事先由所有人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用作其他用途的,还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引进符合鼓浪屿业态扶持政策的优质项目入驻。

第二十二条 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所有人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应履行事先签订的协议,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业主方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第二十四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中属鼓浪屿文保机构管理的,由鼓浪屿文保机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按《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发展鼓浪屿文化产业,引导鼓浪屿业态升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借用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作为申遗展示场所的,经鼓浪屿文保机构与业主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应租金,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展品保存的义务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对业主方自行管理的展示场所,鼓浪屿文保机构按鼓浪屿申遗活动项目以奖代补暂行规定及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租赁协议期满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按约定收回政府投入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安全、破坏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同一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可享受多项政府奖励、补助或补贴时,可择优享受,但最终获得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比例。

常规管理的核心范文第2篇

1.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段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是打破传统管理体制,通过公平竞聘、层层选拔脱颖而出的,具备专业化、高素质的上岗条件,从而保证财务核算的正确、规范,从根本上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2.有利于强化预算车间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集中核算可以加强对核算车间日常的财务管理,各车间所有开支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的基础上,再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入账,从而保证各预算车间开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专款专用,可以有效地防止资金相互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有利于加强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各车间、部门的账户取消,只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设置账户,实行统一管理,资金统一支付,加强了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提高站段财务管理能力

1.会计核算中心人员素质,是提高站段财务管理能力的先决条件。站段机构重组,管理格局发生变化,对会计人员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着“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十六字方针,会计核算中心对本中心12名财务人员及各异地车间报账人员集中进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知识的再学习,为集中管理下的统一核算提供了人员保障,为站段财务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先决条件。

2.集中核算下的财务监督,是提高站段财务管理能力有力保证。通过近年的案件来看,财务监督存在乏力现象。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于会计监督作用的阵地前移,使各单位的收支都通过会计中心的账户进行核算,在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一些异地车间违规违纪现象得到了遏制。这样,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各异地车间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一些超标准,不合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异地车间经常事先询问有关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或者有关具体会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把一些不合理的财务支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会计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业务审核,拒付不合理,不合规支出,使得假票等违规现象日益减少。

3.集中核算下的业务流程,是提高站段财务管理能力的充分体现。会计集中核算是在单位财务自,资金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集中核算”的办法。对报账车间合理、正常的支出,凡票据正规,手续完备的,及时办理资金结转报支手续。对不合理,不合规的票据,则坚决拒付,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以严格支出管理,保证每笔资金都能按预算、按项目使用,从根本上杜绝了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4.提高站段财务管理能力,降低核算中心潜在成本。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异地车间取消了原来的会计岗位,所有的账务核算交由会计核算中心、各异地车间只保留1~2名报账员。现在会计中心的会计核算人员只有12名,极大地降低了核算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满足了单位的需求。

三、会计集中核算方式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移至核算中心,但是对实物、资产等仍分散在各异地车间管理,事实上各异地车间也常常不安排具体的人员管理,造成会计管理职能难以深入,虽然强化了会计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但弱化了会计管理职能。这种财产物资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势必使单位财产物资管理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会计服务有所限制。会计核算集中后,拉大了会计人员与异地车间的距离,从客观上限制了会计人员深入现场、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的机会,导致会计人员光埋头于会计核算,从而使会计信息为本单位管理、决策服务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核算中心成为“计算工具”的倾向,管理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3.缺乏全面的成本开支控制。尽管实行集中核算,但由于异地车间对资金使用有一定支配权,各异地车间财务支出的最初审批权仍在异地车间的主任手中,核算中心很难对支出的资金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监督与管理。容易导致个别车间巧立名目随意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支出方面随意性仍然存在,预算对支出的控制和约束较为薄弱。

四、对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设想

1.完善财产管理机制,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异地车间财产的管理,核算中心应通过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与异地车间财产管理员进行对账并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掌握各异地车间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核算中心应加大对单位财产物资的检查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2.会计中心转变职能,加强支出监督,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目前会计中心日常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如果将会计中心作为一个记账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着重预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通过核对各部门、车间预算指标情况,严格控制用款进度,对预算指标实行即时控制,杜绝超预算计划用款。核算中心收到部门、车间支付申请后应确定是否可以支付,如何支付,然后才可以通知银行付款。会计核算中心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彻底扭转将会计中心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的观念。

常规管理的核心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县市教育;核算中心;财务监督

博乐市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于2009年,本着“校财局管校用”的运作模式,纳入集中核算的学校范围包括全市2所乡镇中学、6所乡镇中心校、4所市区小学、8所市区中学、2所公办幼儿园。纳入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拨款及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其他收入。通过5年的运行,学校的会计核算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运行现状

1、学校财务管理的三个“不改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学校编报;二是学校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即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学校;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即学校的各项收支仍由学校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2、各学校法人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学校法人对各项开支的审批更加认真、谨慎,超标准、不合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学校领导经常事先向会计核算中心询问有关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或者有关具体会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把不合理的财务支出行为消灭在事前。

3、会计核算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日趋完善。所有的经费集中管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报账,所有的资金业务首先要经过会计核算中心分管会计的初审,对超权限的还要经核算中心主任审核,对工程项目资金还要经项目办审核。核算中心会计严格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化操作。

4、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提高。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能高标准、严要求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政策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基础薄弱。

5、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是核算中心审核的重要依据。凡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劳务,统管学校违规或是没有资金来源的,核算中心将予以拒付。

6、学校经费开支日趋合理,资金使用透明度加强、互相监督的力度加大,工程款支付手续比较规范,资金安全系数有较大提高。

二、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弱化了学校的财务管理。教育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主要从事机械的记账报账工作,他们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被“闲置”了。会计远离学校现场,不能了解其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再加上一个会计要负责2个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工作量大,没有时间了解和熟悉预算学校的财务活动的真实情况,不能为学校提供满意服务,既不利于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无法为学校合理地、有效地筹集与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合理建议。

2、报帐员兼职多,加大监督管理难度并存在财务风险。由于学校的会计岗位被取消,只设报账员。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相分离,核算中心会计往往只能就凭证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不易查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支出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是建立在学校报帐员审核和领导签批的基础之上。同时由于报账员在学校兼职多,由不具备会计基础知识的办公室、人事部门、教师担任,专业知识不够强,责任心不够强,不能坚持财务原则,有时抱怨较多,如果学校报帐员缺乏职业道德,对学校的现金收入隐报、瞒报(如收费性、往来款等收入)或不及时上缴,私自挪用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核算中心对学校财务监督的难度和风险。

3、内部牵制被削弱,缺乏全方位全程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与核算单位相分离,核算中心会计与学校报帐员相分离,会计与出纳的牵制机制消失了,报账员实际上履行了会计、出纳双重职责,虽然会计核算中心记账时,也履行了牵制和监督职能,但由于其置于学校外部,对学校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不太了解,对经费实际支出的去向、用途不了解,仅凭学校报帐员所持的报销单据去进行审核,只审核单据合理合法性,是否符合规定等手续,就算是财务公开往往也流于形式。由于学校资金使用、审核、审批及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仅仅掌握在校长及报帐员手中。对一些问题难以把关,使一些学校出现了虚列支出、收入不入帐等违纪现象。

4、财产物资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使学校财产物资管理薄弱。会计核算在教育局核算中心,但是财产仍由原学校进行管理。核算中心只管固定资产账,不进行具体的实物使用的管理。这种财产物资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势必使学校财产物资管理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而事实上学校也常常不安排专门的财产管理员,就算安排有专门的财产管理员,因财产管理员更换频繁,或是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学校资产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不及时登记,对一些毁坏、丢失、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对一些无偿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到核算中心进行资产核销、增加等账务处理,于是出现了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现象,也有些学校随意转让、划拨固定资产,如果报帐员或是资产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加以管理,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问题突出,难以落实“收支两条线”。学校、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安全意识淡薄,票据管理不规范,票据领用、保管、开票收钱、核销都是报帐员一人操作,严重违背了内部制衡原则,内部牵制制度行同虚设,有的甚至造成票据遗失,使用不规范,有的填写票据内容不齐全、金额涂改。有的领到票据使用后长期不核销,即使遗失也不及时声明作废,有的甚至隐瞒不报;而核算中心会计不领票、不监督复核,很可能会导致挪用公款、贪污、坐收坐支等行为的发生。

6、政府采购验收环节缺少全过程参与和管理。大多数核算中心的会计没有参与采购的验收,而学校大多数采取自行验收的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且不够专业,往往只是走走形式,对其采购合同中约束的条件,对产品的保质卡、保修单等事关维权的东西和要件不重视。

7、内部控制观念淡薄,流于形式。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我们制度存在重形式、个别制度与实际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学校缺乏对内部控制认识和了解,对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由于许多学校单位人员少、经费有限,在设立内部控制岗位上还存在不相容岗位兼职的现象,核算中心即使有相应的内控流程,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无法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学校的各项活动不能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和稽查。

三、对加强教育核算中心财务监督的建议

1、明确教育核算中心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为会计有效行使其核算和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如:监督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所在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所在学校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参与拟定所在学校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与学校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重大财务收支项目。

2、加强教育核算中心会计的监督职能。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不能做一个只会记帐的“记帐员”,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采取“走出去”的方法,经常深入各核算学校,了解学校的各项业务,各项资金的来龙去脉,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学校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保证学校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3、实行核算中心会计轮换制度。为促进各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应当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在轮岗交换过程中可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遵纪守法等。

4、调整报账员的管理机制,实行“双重”管理。各学校报账员是核算中心职能的延伸,是核算中心与集中核算学校的桥梁,报账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核算中心的工作效率。一方面,核算中心要把对报账员的管理作为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的重要现成部分,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另一方面,学校要确保报账人员的相对稳定,成立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审核学校经济业务支出,防止腐败滋生,有利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5、加大对核算中心会计及报帐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由于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知识更新快,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加强政策、法规法纪方面的学习。使会计人员在政治思想、能力水平、业务知识等方面不断更新。报帐员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单位的报账工作、资产管理、预算管理,会计信息的传递等工作,其业务素质的好坏会直影响到核算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核算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其培训,进行经常流和沟通,定期举行业务学习、培训班,帮助报帐员开展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及时告知新的财务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报帐员的业务水平。

6、加强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抓非税管理。票据作为源头控管手段,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充当着“领”和“销”的角色,应按照“统一购领、归口管理”原则,票据的发放也实行“凭证领票、总量控制、缴旧领新、票款同行”原则,应当从财政定期领用票据并对票据实施管理,并及时核销票据。学校报帐员不能直接从财政部门领票,只能从核算中心“领”票据,领新票时核算中心会计应认真核对旧票,应当注意所收费用是否合法、收费标准有否随意提高或降低、所填写的票据是否规范、不得涂改、所收款项是否及时、核销后的票据要按规定处理、管理、保护好票据档案资料。

7、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学校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专人专管,并设固定资产台账。如果人员变动,应完善资产保管人员的交接手续,必要时核算中心的领导及会计参加移交并签字。为保证资产实物的存在,核算中心实行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要对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一次全面的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以防管理脱节。

8、积极参与验收,加强对学校采购验收的监督。核算中心要克服“轻验收”的思想,自觉参与采购验收,也要审核学校是否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是否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政府采购中心、学校、核算中心会计、供应商代表都要与采购单位一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劳务、服务进行实地验收,必要时纪检部门也会参与。

9、完善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首先抓位内部控制中行为主体人的因素,核算中心会计及报帐员、学校资产管理员等在内部控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转变人的思想意识,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核算中心或是学校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如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参考文献:

常规管理的核心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财务核算中心 管理 监督

一、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现状分析

(一)财务核算中心内部滋生腐败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相关的机关创办或者由其他组织创办,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得以存在。其日常活动与现代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创办的目的主要是向社会提供利益的非物质生产单位。事业单位的先天的体制机制决定了核算中心内部容易滋生腐败,忽视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对资金流向、工作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对制度法规不够重视

首先,一些事业单位名义上存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管法规,实际上,这些制度和规范措施只在极少数情况下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选择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处理问题,管理制度和规范措施往往流于形式。其次,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让许多财务人员有恃无恐,对法规和规范视而不见,更有甚者,违反法制法规的要求,导致财务核算中心不能履行其当初设立的职责。

(三)财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技能有限,素质有待提高

有效地财务管理需要辅之以专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特别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掌握必要的电脑软件和信息技术是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硬性要求。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很多员工或者管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力和意识去学习新的知识和掌握新的技术。这就导致了时代的要求与员工实际水平的脱节。而且,企业会计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总是在做着相应的调整,若没有一颗谦虚谨慎的学习的心,想要有效胜任所担负的工作也是遥不可及的。

(四)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监管存在漏洞

内部控制是企业在日常市场经营活动中采用的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的一种相互制约的组织形式和分工制度。内部控制最早用于确保企业财产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内部控制的范畴已经逐步扩大,演变成为今天所说的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是因加强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完善的。有效地内部控制在规范企业的正常有效的运行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作用。

近几年来,事业单位违规操作最终导致破产的案例不胜枚举。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安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培育了闻名国内外的三九品牌的三九集团,随着其旗下的上市公司三九发展、三九生化相继出卖给浙江民营企业鼎力建设集团,山西民营企业振兴集团,“三九系”这一词汇从历史中消失。通过对其深入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三九集团最终消亡的原因在于其漏洞百出的内控体系。

三九集团本是经营中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却盲目扩大企业规模和效率,贸然进入与医药行业毫不相关的房地产、进出口贸易、酒业、金融等领域,放弃主业,导致管理失控。集团董事不重视财务管理,内部资金使用混乱,用人不当,出现信息不对称,资产投向发生严重偏差。另外,其治理结构不健全,权力过分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也为该企业的最终破产埋下了伏笔。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提升财务核算中心对大额资金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事业单位通过财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各项资金能够使得财务核算中心有更大的权限合理调度大额资金,有偿使用资金的同时也最大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事业单位以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能够拥有更强大的实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有助于更好地加强事业单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通过对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使得单位各个部门和成员能够根据计划和安排,最优的完成任务。实行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能激发事业单位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各个部门在一定的额度下,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奖惩,在这样的制度下,势必能激发各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且极大的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三)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成本管理,合理规划日常经营支出

通过财务核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进行事前核算,选择最优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成本的管理和控制,节省办公经费,各个部门通过商定的额度严格执行定额管理制度,对与超出部分有各个部门自己承担,在这样的制度要求下,事业单位能够更主动的加强自身建设,为整个社会的公共建设提供更好的环境。

三、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管理和监督主要措施

(一)加强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

财务核算中心强化了事业单位对于单位部门预算的观念,在工作中要求各单位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加强资金调控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每一笔支出都严格审核,不符合支出规定或无预算项目的一律不予报销。并实时参照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如有支出超出预算即通知单位申请追加预算;同时中心及时向各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及预算执行情况表,遇有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过快或过缓,中心也及时提醒该单位合理调整收支以完成预算。为加强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支出、保证财产物资安全,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使各位了解并自觉遵守各项财务法规、规章,推动财务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中心还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等一些针对各事业单位资金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规范各单位行为,解决各单位收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加强核算中心人才建设,为各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会计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均为成立初期由其他处室、单位调入,对集中核算的认识与这一方面的经验不可避免地有些欠缺。对此,核算中心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了一些岗位培训工作。首先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一些比较成功的核算中心组织方式、先进经验和一些中心可以借鉴的核算方法,在对集中核算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对会计、财务管理业务进行加强培训,并请所使用财务软件系统的开发工程师,讲授这一系统的使用、维护方法。对于一些工作中遇见的重点、难点问题,职工们需要利用工作之余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集思广益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核算中心的业务学习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业余自学两种方式进行。业余时间,要求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学来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并时常进行考察,核算中心的各个成员需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与业务的钻研。这些工作核算中心需要在以后继续长期地开展下去,最终使每位工作人员都树立忠于职守、甘于奉献的思想,具备准确、高效地完成集中核算工作的能力,以更好地为各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服务。另外,还可以组织一些培训以及活动。

四、小结

本文通过对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现状分析,认为核算中心普遍存在容易滋生腐败,财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对制度法规不够重视、工作人员工作技能有限、素质有待提高以及财务核算中心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加强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管理和监督在提升财务核算中心对大额资金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加强事业单位工作水平和能力以及加强成本管理,合理规划日常经营支出等方面都十分必要。事业单位需要从加强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和加强核算中心人才建设,为各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会计服务两方面着手,以完善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 和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下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组织和实施[J].消费导刊,2011(12).

[2] 张洁.关于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探讨[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常规管理的核心范文第5篇

(一)单位方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权按财务管理的要求仍归原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其流失;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等都是单位财务人员管理的内容。但从现状来看,许多单位由于放松了对财务人员的管理,结果给单位带来一系列问题:

1.不利于单位经费的管理。实行集中核算,其实只是将单位财务人员从繁杂的算账、记账等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而将工作重点转到预算安排、资金筹措、给领导当好经济参谋与财务管理等上来,更好的从事“更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理财水平,现在大部分核算单位只设了财务主办一人来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可是许多财务主办从未从事过财务工作,由于不熟悉财务制度,无法合理安排、使用单位经费。

2.不利于单位现金的管理。从实际运行来看,部分单位的财务人员对现金管理不重视,挪用、坐支现金随意性大,如部分单位长时间不来核算中心报销,或者一月只来一两次,但一来核算中心报账却是好几万现金,如果放松单位财务人员管理,随意坐支、挪用现金,将给单位的资金安全带来隐患。

3.不利于往来款的管理。往来款主要用于单位涉及往来款业务时使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本单位收入支出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而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不适用收费票据,而又非往来款的其他财务性质的收入(属应税的项目、房租等),如果单位财务人员不熟悉业务,或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的往来款项和收入性质不分,单位只要涉及收入不能适用收费票据,就全部使用往来款票据,本应是收入而误入往来账户无法支付,或是往来款而当作收入列入本单位经费,就会混乱单位经费支出,造成账务核算的不准确。

4.不利于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原先大部分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都是由财务人员负责,自从会计核算移交后,有些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职能概念模糊不清,以为资产管理全部是核算中心的事,放松了对资产管理,根本未设资产明细台账;另外有些核算单位对一些毁坏、丢失、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对一些无偿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到核算中心进行资产核销、增加等账务处理,于是出现了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现象,更有些单位随意转让、划拨固定资产,如果财务人员没有认真加以管理,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核算中心方面:实行集中核算后,财务人员是单位和核算中心的沟通桥梁和纽带,如放松对单位报账员的管理,给核算中心也带来不良影响:

1.降低工作效率。目前单位财务人员几乎只有报账员一个人,且许多报账员是由不具备基础会计知识的办公室、人事部门等人兼职,更有甚者是驾驶员担任,由于不熟悉财务知识,不了解相关财务制度,大大降低了单位的理财水平。因此来核算中心报账时,单据书写不规范、完整;无法区分单位经费性质,常常混淆经常性、专项、往来款等款项。另外核算中心工作量大,又对单位的具体经济业务活动不是很了解,这些都给核算中心的审核和核算工作带来不便,大大降低了核算中心的工作效率。

2.加大监督管理难度、增加风险。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审查单位支出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是建立在单位报账员审核和领导签批的基础之上,由于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相分离,核算中心往往只能就凭证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不易查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单位财务人员思想品德不佳,业务素质不强,防冒领导笔迹在单据上签字来核算中心报销,用合法凭证虚列支出套用现金;或者对单位的现金收入(如收费性、往来款等收入)不及时上缴,私自挪用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核算中心对单位财务监督的难度和风险。

二、加强单位财务人员管理的对策

(一)单位要重视对报账员的管理。

1.思想上重视对报账员的管理。

正确认识报账员是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单位领导要树立三种意识:即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是削弱单位财务管理,而是进一步促进财务规范化;不是改变会计主体,而是财务工作重点的转移;不是降低单位理财水平,而是需要配备素质更强的专职报账员。对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做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管理等都需要单位报账员来完成;而且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项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所以不能放松报账员的管理。

2.增强单位内部财务控制管理,规范对报账员管理。单位仍是会计主体,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内部财务业务规范,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单位撤消了会计机构,但不能说明财务人员的管理也可以不要了,相反加强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仍是各预算单位不可推卸的职责,这必要求报账人员要有更好的业务素质。由于单位一切的经济往来首先还是通过单位自己管理,如对原始凭证的初审,应根据行政事业财务制度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是否真实合法;还要做好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管理;正确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和财务计划;这些都要求单位有一套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对报账员的管理。

3.严格现金的管理。要规范收费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建立现金日记账制度。坚持现金收入日清月结,不能坐支现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制度,防止报账员长期占用现金,或挪用现金,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

(二)核算中心配合单位加强报账员的管理。

1.加强宣传,相互支持。加大对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宣传。

让单位领导和报账员认识到,实行集中核算改革是政府加强财政管理的行为,是会计核算、监督职能的转移,而不是削弱单位的财务管理权,单位负责人仍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单位仍有义务和责任搞好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单位不能对削弱财务人员的管理。同时核算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如每年抽出一个月等)深入单位,到核算单位了解并参与其经济业务活动,帮助单位健全内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帮助和督促单位领导加强对报账员的管理。

2.加强培训,提高报账员的素质。报账员负责单位的报账工作、资产管理、预算管理、会计信息的传递等工作,其业务素质的好坏会直影响到核算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核算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其的培训工作,进行经常流和沟通。

3.建立报账员信息反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单位报账员的交流会等,聆听报账员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的上门走访、沟通,探讨会计集中核算进程中单位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从而促进单位重视报账员的管理。

4.加强单位备用金的管理,监督单位日常现金收入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有坐支、挪用现金现象,严格备用金管理,对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给予警告、通报、拒绝报销,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

(三)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单位加强报账员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不定期对单位报账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使单位领导从思想上重视单位报账员的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单位财务开支的审计监督,促进单位加强对报账员的管理。如对在于有效执行财政法规,提高经费使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报账员给予奖励,对于掩盖事实,违反财务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严惩。

三、加强单位报账员管理,为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打下扎实的基础

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两者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监督;有利于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财政服务水平。但要确保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单位必须配备懂财政、财务管理知识,了解和熟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会计规章的人担任单位报账员,做好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第一,部门预算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前奏,它的编制涵盖了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细化到了按预算科目划分的各支出明细项目,预算既反映了本单位所有收支预算总额,又反映了收支按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构成情况,以及单位及项目的收支按支出功能分类的具体构成情况。第二,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重点是指标管理,从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到国库支付等都是指标的调节与控制。这些其实都是进一步细化了单位预算,进而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类资金指标,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从中可以看出,不管部门预算的编制还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都需要单位有懂业务、高素质的人员担任财务工作,配合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