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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工作方向

法务工作方向

法务工作方向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劳务派遣 逆向劳务派遣 影响 规制措施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1]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劳务派遣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因此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但其关于劳务派遣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随着《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的出台,许多劳务派遣中的细节问题得到了解决,但逆向劳务派遣仍未受到针对性规制。由于劳务派遣特殊的三方关系构造极易被用人单位利用来逃避法律责任,逆向劳务派遣应运而生。作为一种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形式,逆向劳务派遣已然成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漏洞,界定其性质认识其本质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都尤为重要。

一、逆向劳务派遣的定义

正常的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由用人单位寻找合适的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其派往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状态。而逆向劳务派遣则是原用人单位(表面上的用工单位)利用强迫、欺骗等方式使本就在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地点、内容等并未发生变化,但劳动关系已经转移的情形。逆向劳务派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再以劳务派遣机构员工的身份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2];三是该员工之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合谋,刻意地强迫劳工转变身份,在不离岗的情形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旱地拔葱”式的劳务派遣转换。[3]

“逆向派遣”的实质就是假派遣,与“劳务派遣”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而且由于其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因而也违背了正确的法治理念:不得利用法律达到不正当的乃至非法的目的。[4]逆向劳务派遣是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种规避,不利于维护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及时修补法律漏洞,从根源上对其进行规制。

二、逆向劳务派遣的负面影响

逆向劳务派遣非法的本质决定了其所造成的更多是负面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雇主责任难以落实

由于“逆向派遣”是人为地把直接雇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两者之间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复杂的三角关系,本应由原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雇主责任人为分成两个雇主(派遣服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不知向谁问责,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相互的推责行为也会妨碍劳动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因而,原用人单位成为了最直接的受益者,它可以借此减少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同时巧妙地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

(二)逆向派遣使得职工素质难以提高

在逆向劳动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逃避雇主责任,只侧重行政和事务性管理,对逆向派遣劳动者不进行教育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管理,使逆向派遣员工正常的职业生涯设计无法建立。劳务派遣多用于劳动密集型的体力劳动中,且农民工占据更大比重。从长远方面考虑,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将会有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更新换代,届时将会有大批人员失业,若劳动者因被动陷入逆向劳务派遣关系而没有获得良好的职业培训,将难以适应新的就业形势,无法实现再就业。

(三)逆向劳务派遣会造成劳动力市场混乱

劳务派遣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公司,甚至存在异地派遣。复杂的用工关系往往让缺乏法律知识的劳动者不知向哪方主张权利。随着劳务派遣对象层次的变化、劳务派遣纠纷群体的扩大、逆向派遣等新型劳务派遣形式的出现,如今关于劳务派遣的案情也随之复杂起来,一个纠纷往往涉及多个环节、交织多种问题。其中逆向劳务派遣关系更加复杂、主体法律关系更加混乱,在加大劳动者劳动权益受侵犯可能的同时,增加了其维权难度,极易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四)逆向派遣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企业职工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逆向劳务派遣虽然使用工单位将劳动关系转移、逃避了雇主责任,表面来看减少了用工成本,但如果将常期性的核心岗位正式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使这部分劳动者的素质得不到提高,会势必影响到用工单位的竞争力。而国家的竞争优势又来源于企业竞争优势,在当前世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劳动者素质终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竞争力。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逆向劳务派遣的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向本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明确禁止逆向劳务派遣行为。但在实际中单位一般回避了这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主体意义上的联系,借协议的形式来实现合同双方单位的利益分食,模糊了劳务派遣中的两重法律关系,进而合作作为劳动者的“共同雇主”。

同时在实践中,逆向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往往已经在该单位工作多年,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而强迫其改变劳动关系。2013年7月施行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填补了法律漏洞,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

不可忽略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所有待遇无差别,回到正轨发挥各自的效用,能够减少逆向派遣的产生。

四、规制逆向劳务派遣现象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尚处于不成熟的阶段,而目前劳务派遣制度在用工形式中已占到极大比例,以国外一些值得借鉴的制度为启发并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于解决逆向劳务派遣困境提出以下几项方案:

(一)立法层面

1.法律应明确禁止逆向劳务派遣

对于逆向劳务派遣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的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不能以正常的劳资关系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法律应当从前期的规制来进行预防,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六十七条等的规定,逆向派遣的范围不能单只局限于原单位、单位出资的其它单位、合伙单位,而应当扩大到以任何形式将原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主体变成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公司。为原单位提供便利条件的,经查明应当与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同工同酬进一步落实

同工同酬制度要求正式员工享有的任何奖惩机制被派遣劳动者同等享有,如绩效评估机制和工作时间规定,若被派遣劳动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同样具有比其他员工高的奖励;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同样享有不低于工资百分比的工资报酬。同时,在劳资纠纷的举证责任承担上,可加重单位一方的举证责任,实际用人单位除非举出足以劳动者举示证据的相反证据,否则不能通过否认劳动关系来逃避责任。

3.行政许可内容的补充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另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但对不能申请许可的主体未做排除性的规定,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缺乏个人信息保密管理的内容,申请材料中缺乏对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的材料要求,缺少对丢失的许可证进行挂失补办的措施,缺乏对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规定等。在未来制定政策时,应考虑补充被忽略的内容,使行政许可内容更完善,防止无经营能力的单位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工会的建设以及监督机制

工会在我国的地位应当是面对广大劳动者的救济中转站,一些颇具规模的企业、地区行业会设置有工会,但其作用却并不明显。但是它可以作为一个代表在劳务派遣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监督促进作用。我国的《工会法》规定,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性质决定了工会组织应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就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展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逆向劳务派遣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以及建设工作。

1.建立专门的派遣工会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还专门颁布了 《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虽然被派遣劳动者能通过加入工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往往将被派遣劳动者排除在外,某些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高薪酬一定程度上源自于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剥削,所以工会不可能兼顾二者的利益。而劳务派遣单位由于规模小,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灵活分散,导致建立工会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立法建立专门的劳务派遣工会,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更具针对性。对于经营规模小的派遣单位可以以地区为界限联合起来建立机构派遣工会,或者可以考虑以行业为界限联合起来建立行业派遣工会。

2.引入派遣师[7]制度

派遣师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很少有人提及,它的设计应当以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制度为基础。派遣师定位于专业技术人员,有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受雇于派遣单位,享有行使派遣权之权利,承担不当派遣或者违法派遣的个人责任。派遣师应该同律师一样,设立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掌握劳动法、公司法、税法、社会保障法及管理方面的知识。因被派遣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工作,而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工作,所以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间建立起及时沟通、共同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不满意见以及安全卫生问题的机制就非常重要。日本的劳动者派遣法中就相当重视这一机制的建立,中国也可借鉴这一经验,在相关立法中增加类似内容,具体办法就是要求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都必须选任处理与派遣事宜相关的负责人,由专人处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的不满意见,并就安全卫生问题进行沟通。此处负责人就可为派遣师。

我国并没有派遣师制度,也没有关于从事劳务派遣业的职业资格制度。但是由于劳务派遣是契约拟制的法律上的三角关系,三权关系十分复杂,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统筹协调才能保障三方的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只有懂法的人多了,执法才能顺利进行,劳务派遣才能走向正规化、合法化。

(三)强化企业内部间的诚信规范

更确切地说,就是注重用人单位诚信自律建设,这是行业内部普遍运行的管理规范的建设与法律的有机结合。劳务派遣的最终形成一方面有赖于经济变化和劳动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是靠企业间形成的不断强化的诚信建设[8]。虽然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概念,但是行业内部的确存在着一种“默示”的规则,比如劳工标准、保障救济、 职工培训。实现一个良好的劳务派遣用工环境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土壤的,比如在国际一级的国际私营联合会制定了适用全体成员和遵守的全球行为准则。当然,很多欧美国家在本国的行业协会间也制定了自己的行业准则,通过自我约束来实现良好的经营秩序。而最重要的是落实到用人单位,这种内部诚信准则势必会成为影响企业形象的因素,再由企业个体反作用到整个劳务派遣大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作为劳动者终极的物质安全保障,单位有义务规范自身行为而不仅仅被迫受到法律的强制,更多的应当侧重自身诚信意识的提高。除此之外,单位也应帮助劳动者建立职业规划体制,对劳动者进行定期培训。在企业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员工素质已成为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跨越强制界限,诚信经营,净化劳务派遣市场,最后也会普遍被社会接受,树立起正面形象。

注释:①“所谓隐名派遣,即从事派遣劳工业务之机构将其真实业务隐匿于其他名称之下,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此类机构和组织可谓纷繁复杂,名称各异,例如人力咨询服务、人力顾问、物业、人事、人事外包服务、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之经营组织,以较少之注册资本注册而成之一般公司。这些机构肯定资本较少,不可能大规模雇用劳工。实质上,此类机构多与具体、真实、拥有资产、场地之用工单位勾结,形成事实上之派遣,这些机构资本较少,腾挪灵活,以免除劳动法上之义务或放胆于劳动法上之法律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

参考文献:

[1]林嘉主编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11.155.

[2]陈学凯 实际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08,(18)

[3]郑尚元 不当劳务派遣及其管制[J],法学家,2008,(2)

[4]王鹏 逆向劳务派遣应当无效[J],中国社会保障,2011,(6)

[5]吕志蓉 浅析逆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J],劳动保障世界,2009,(3)

[6]李海明 劳务派遣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

[7]陈玉萍 国外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研究[J],兰州学刊,2013,(8)

[8]张燕 《劳务派遣制度法律研究》[J]P19

[9]李海明 《劳务派遣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

法务工作方向范文第2篇

行动导向教学法是指以行动或工作任务为主导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行动导向法特别强调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它的基本特点在于学生互相配合学习和讨论问题,通过团队学习培养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结合书面资料或教师提供的信息,在理想的情况下学生积极参与全部教学过程。行动导向教学法完整的教学过程是模拟工作过程的学习过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除了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还锻炼培养了学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法、团队合作等能力,符合现代职业教育在培养学生专业能力的同时,培养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包括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

二、财务会计课程的地位和教学改革实践

财务会计课程是会计专业重要的主干课程之一。学生在学习了基础会计,掌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之后,通过进一步学习财务会计,可达到掌握会计核算、会计账务处理等会计岗位重要的专业能力。行动导向教学法完整的教学过程是模拟工作过程的学习过程。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行动导向教学法理念改革会计专业教学,以模拟工作任务的学习项目驱动,模拟工作过程的学习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使会计专业学生在“零对接”掌握会计岗位需求的专业能力的同时,还能够锻炼培养会计岗位成长需求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改革课程内容编排

财务会计课程是初级会计实务的简化版,其课程内容是会计岗位常用的账务处理项目。课程内容编排改革须贯彻工作过程项目教学思想,应做到以完整的财务核算过程为学习项目按任务编排。

2.改革教学准备方案

贯彻行动导向教学法教学理念,在组织财务会计教学前,须以行动导向教学方式设定明确教学目标,弄清教学重点和难点,理清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做好课前准备。笔者以固定资产的教学项目尝试设置准备方案,教学环节的设定有: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方法。这三项的设定与常规相同,但重点强调学生的实操能力锻炼。教学策略将课堂分为“固定资产认识阶段”以及“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学习阶段”。第一,认识阶段,由学生根据在校园调查获取信息,利用网络查询等方式进行,并完成调查报告的书写。第二,核算方法学习阶段,首先要求学生自学书本知识,并完成《课前课外调查任务书》的填制;之后以小组为单位领取小组的固定资产核算任务,以讨论、头脑风暴、求外援等方法完成学习任务。课前要求教师准备《课前课外调查任务书》,用于学生课前对知识初步认识的引导;以及《课内学习任务书》,用于让学生通过任务导向完成学习过程的引导。

3.改革学习项目设计——模拟设计工作任务书

在行为导向教学方法实施中,教师所扮演的角色是引导者、解答者,并非主角;相对而言,学生则成为了学习中的主导者,模拟岗位工作的工作者。在该教学方法中,工作任务书是重要的学习驱动源,因此其设计十分重要。它不但贯穿了整个教学始终,包括任务目标、完成任务过程等,要引导学生学习的思路,而且就校企“零对接”而言能够体现岗位实操工作过程特点。因此,在设计上,需要结合相关岗位的工作过程业务操作模式,能够完全诠释某个财务项目从开始发生到最后结束的完整工作过程,合理做好学习项目——工作任务书的设计。

4.改革学习过程——模拟工作过程学习

模拟工作过程的教学是以学生为主的主动性学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地获取信息,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思考问题,主动解决问题,教师只扮演主持人、引导者或辅导员的角色。笔者以财务会计中固定资产学习项目为例设计的工作任务书,包括课前调查任务书和课内学习任务书。第一,课前调查任务书——自主调查学习。通过课前课外调查学习,让学生自主寻找企业可以归属于“固定资产”的物件,并找出这些物件的相关核算信息,获取书本上“概述”部分的知识点。如此一来,不但有助于带着课前明确的调查任务学习,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学生主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二,课内学习任务书——课内工作过程学习。企业中每一个财务核算的操作都能够在完整的工作流程中找到,提前认识相应岗位的工作过程,以及核算业务流程,能够更好地知道学生学习方向。课堂初始,教师须明确学生学习目标,指导各小组成员明确分工,为完成任务书内容提前做好准备。然后,教师须按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过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展示指导学生后期工作操作。课中,各小组根据所领取的任务,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工作流程,分工协作,通过头脑风暴、小组讨论等方法理解掌握企业的固定资产业务。当各小组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查询资料、咨询老师、小组讨论等渠道解决。然后,进行小组学习成果展示。以小组为单位派出学生代表,展示各自小组的学习成果。最后安排小组互评和教师点评,综合评价各小组学生的学习效果。本环节的学习,不但锻炼培养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在各小组同学在学生代表汇报展示他们学习成果的同时,也获得了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三、改革财务会计教学需处理好的问题

改革本课程教学须贯彻行动导向教学法理念,把握住完整的会计业务流程这个工作过程主线,精心设计好会计项目任务书,营造模拟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需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1.理实一体的“双师型”教师是关键教师只有熟悉会计岗位相应财务处理的业务流程,才能够贴近会计岗位实际指导学生按完整的财务处理流程进行学习。可通过引进社会企业高层次的会计师、安排教师到社会企业会计岗位锻炼实践等渠道解决会计专业教师一体化“双师型”能力的缺陷。

2.处理好教材和学材的关系传统的教材多为学科式教材,因为体现不了会计岗位财务处理流程这个工作过程实际,只能作为学习参考书选用。教师要下大力气开展会计专业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研究,重点要进行包括项目任务书和学习工作页的建设。

3.利用小组学习很重要开展财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学生只有按小组分工协同合作学习,才能够达到应有的学习效果。学习小组一般按4~6人为一组,这有利于小组学习分工。

4.教师以“导”为主教师以发展学生的能力为本位,由原来的以“教”为主,转向以“导”为主,侧重于指导和辅导,对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和困难不是帮他们解决,而是指导他们自己解决。

5.要重视基础差学生的合作学习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中存在基础较好学生包办基础差学生现象。这就要求教师要重视对不同层面学生的学习规划,在工作任务书设计时充分考虑分层引导,明确不同层面学生应达到的学习任务,并跟踪指导他们完成自己层面的学习任务。

四、小结

法务工作方向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政党、军事机关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建议及调研情况编制本届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七条编制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本款第(一)、(二)项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综合编制。

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项目的调整。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急需立法的项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确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部门。

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学会、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条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立法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起草班子、起草进度和经费,并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设定权利和义务,防止部门利益倾向。

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规范、准确、简明。

第十二条提案人应当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在提请审议前完成法规草案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法制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提请审议报告、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送达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法规条文较少的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主要问题和审议结果的汇报,进一步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其他的工作委员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会议对法规案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法制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福州日报》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重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报刊或者互联网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该条款进行先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应当宣读交付表决的草案全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章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福州日报》应当于法规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刊登公告及法规全文。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三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法规修正案、修改决定稿,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四条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定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或者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九章规章备案审查程序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对备案规章的登记、存档,并分送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备案规章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五十三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十四条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备案规章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规章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送法制委员会,由法制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法制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之间对备案规章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收到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书面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有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备案规章撤销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对备案规章撤销案和审查意见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对备案规章撤销案审议的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备案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性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具体分工,由主任会议决定。

法务工作方向范文第4篇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 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________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 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__________万(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____%;超过_________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____________万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____%;(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______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以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______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_______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____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所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根据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务工作方向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学一体化 学习任务 教学化处理

一、主要目标

建立与市场需求对接的学习任务教学化处理方式。

1.实现三个转化

通过典型性工作任务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根据学校自身的教学资源配置和课程目标,对适合转化为学习任务的工作任务进行教学化处理。在转化过程主要实现了三方面的转化:一是实现企业技术技能向教学专业技术的转化;二是实现企业工作流程向教学流程的转化;三是实现企业工作情景到学习情景的转化。从而使该职业领域所包含的职业信息在有限的教学资源下得到充分体现。

2.师资力量提升

通过教师参与项目研发、实施与总结,为教师积累了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实现了教师专业技能与企业技术技能并轨,通过提取该项目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并转化为学习任务,全面提升教师的综合职业能力,为一体化教学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3.实现学材内容革新

采用学习领域课程模式,把学习理解为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的职业能力发展过程,为学生提供一个能对理论和实践进行整体化链接的综合性学习任务。要求有较清晰的任务工作主线,能够体现完整的工作过程和工作内容,能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学生通过完成理论实践一体化的“学习内容载体”,从工作实践的整体性出发,认识知识与工作的联系,获得对综合职业能力形成过程极为重要的“工作过程知识”和“背景意识”,经过拓展任务学习,实现学习的迁移性。

二、实现路径

以《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为例,在学习任务转化过程中经历了学习任务提取、工作页开发、课业方案设计、教学环境设计、视频课件及其他资源开发五个步骤,如下图所示。

1.学习任务提取

《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学习任务提取的路径是:企业实践专家访谈会―典型工作任务描述―一体化课程转化―一体化课程规范―一体化课程标准―学习任务。

2.课业方案设计

《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课业方案是对三向机器人工作岛保养学习情境进行教学化处理的文本成果,主要包括:教学内容分析、学情分析、学习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策略、教学组织和教学反思等内容。通过工作任务分析,明确三向机器人工作岛保养的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原则,实现工作流程到学习流程的转化。

3.工作页开发

《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工作页是学生学习的学材,是用于“直接帮助学生学习”的教学材料,常以引导课文的方式展开学习过程。开发工作页时,教师通过分析工作任务流程,明确任务实施每个环节中的知识和能力需求;通过分析该阶段学生的知识、能力基础,明确学习任务的学习目标、重点、难点;结合学习任务的工作流程,设置对应的引导问题,并进行排序,最后补充解答引导问题的资料与内容。

4.学习工作站建设

按照能够完成一次完整的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工作的要求,构建学习工作站,用于《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一体化教学。应当尽量保证学习工作站与企业的工作站环境基本一致,既能满足正常的一体化教学要求,又能为学生创设一个真实的工作环境。在这个学习工作站中,学生使用工具,通过独立或小组合作的方式,按照企业6S生产管理要求,完成三向机器人工作岛日常维护保养。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学到日常维护保养的方法和技能,积累必要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经验。

5.教学资源建设

《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学习任务教学化处理的最后一步是对教学内容进行可视化处理。可视化将师生劳动组织方式采用多种视觉方式表达出来,使教学内容变得清晰、易懂和更易受到关注。通过对学习任务内容的重、难点的分析,通过配套相关的学习资源,包括学习任务技术资料、原理动画以及相关学习视频、仿真软件、技术交流平台, 帮助学生突破学习的重点,化解学习难点,有效地达成学习目标。

三、主要成果

《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学习任务教学化处理方式的成果形成见下表。

一体化

课程 工业机器人工作站

维护保养 学习

任务 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 授课

时数 4

班级 12机器人高职班 授课日期 2013年7月8日 周次 2

教学方法 引导文教学法、任务驱动教学法、头脑风暴教学法 教学组织形式 小组合作学习、卡片法

教学媒体(含教具) 视频、课件、投影、卡片等

学习任务

描述 三向教仪公司新开发一套三向机器人工作岛模拟汽车生产线工作,系统维护保养人员需根据系统操作说明书提供的维保卡内容,选择合适工具,在规定的维保时间内制定有效的保养措施,对工业机器人工作岛汽车生产线模拟系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过程中需要自定维护保养内容,按时统计系统故障,更换耗材,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系统商。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需安全作业,遵守6S的工作要求。

学情分析 学习内容分析 《工业机器人工作站维护保养》是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第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属于第三学期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借助机器人手册、设备手册等资料,根据机器人工作站维保卡内容,合理选用维保工具和维保方法,安全规范操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站的维护、保养工作的能力。

《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是《工业机器人工作站维护保养》的第六个学习任务,要求学生熟悉系统结构,学会机器人的维保方法,选用合适的维保工具,运用合理的维保方法,填写系统维护保养表,记录系统异常信息,完成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的维护保养。

学生分析 机器人高职班大部分学生学习能力较强,学习兴趣浓厚,具有独立查找检索资料的能力。在本学习任务中,学生已经具备电气控制基础和机械装配基础,会使用通用的电工工具和钳工工具,会简单操作机器人动作;了解工业机器人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三向机器人工作岛运行过程,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三向机器人岛相关知识;对工作站维保方法的应用、维保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的制订、维保作业的实施具有一定的认知,需要在本次课进行重点提升。

学习目标 叙述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的组成与工作原理;

制定完善维保卡内容;

制定三向机器人工作岛年保工作流程;

选择合适的维保方法,检查设备,准确记录异常信息;

正确操作三向机器人工作岛;

会给机器人更换电池、油;

完成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存档并评价反馈;

教学策略 本任务来源于企业,教学组织实施参照企业真实情况,构建学习工作站,采用引导文教学法,实现一体化教学。教学过程中采用角色扮演的方式构建学习情境,导入学习任务,学生通过头脑风暴,在本开放式工作页引导文和教师的引导下,主动查找机器人维护手册、搜索互联网,获取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知识,培养系统维护操作技能,通过小组工作制订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计划并实施、监控、评价反馈,完成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维护保养和工作页。

学习重点及突破方法 学习重点:工作站日常维保方法的应用、维保计划和工作流程的制定、工作站的有效保养

突破方法:

1.通过网络查询;

2.仔细观察工作站组成结构 ;

3.小组讨论;

4.观看工作站维保视频;

5.反复观察工作站运行情况;

6.教师指导。

学习难点及化解方法 学习难点:维保计划和工作流程的制定,工作站的有效保养

化解方法:

1.网络搜索,查阅《三向机器人工作岛保养工作页》;

2.小组讨论;

3.反复思考维保计划和工作流程;

4.反复检查维保卡和异常信息记录表;

5.教师指导。

学材 电子教材、视频资料、工作页、工作站维保手册、工作站操作说明书

教学准备 制作课件,制作三向机器人工作岛系统维保卡,机器人维保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