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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制度建设

法务制度建设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1篇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增加。就司法机关这一需求主体而言,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诉讼证据的确凿性、公允性要求日益明显,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官鉴于会计知识的缺乏,需要委托司法会计师提供司法会计服务;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而言,社会主义法制越健全,法制观念越深入人心,在职工舞弊、企业纠纷、个人财产纠纷诉讼案件中,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他们也需要司法会计服务来提供诉讼支持。不管是法官还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所能获得服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及其完善程度。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鉴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笔者认为,应由财政部牵头,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会计学会应主动与法律界、社会公众沟通,使我们的会计法规、会计思维、会计观念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有效遵循,具体来说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一、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大学教育为美国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必须的基本素质提供了保证,如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约有9%的大学已经开设了法务会计学专业课程,同时绝大多数大学都认为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十分重要。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尚未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培养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以适应新环境的需要。

(二)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程序。在我国,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法务会计应用较多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的业务事实。法务会计是服务于法庭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要求法务会计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比较成功,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也较高,法务会计师应当以此为蓝本,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训或在资格考试中加试相关法律科目,考核相关法务知识等途径使其能够胜任法务会计一职。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法务会计年检制度。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时,除应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法务会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外,还应定期进行年检。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鉴定结论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吊销其从业资格或暂停其从事的业务,同时辅之以适当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为了提高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从业时的权威性,应由法院指定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二、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

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与法学界加强联系与沟通,尤其是会计学界应广泛吸收法学、逻辑学、证据学等学科知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有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三、强化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

美国法务会计职业准则以及道德规范,在法务会计人员执业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比较缺乏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相关规范。由于法务会计业务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以及为客户保密等几方面的内容予以严格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法务会计业务存在多样性,且法务会计涉及法律和会计两方面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司法实践。

四、建立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

除了设立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法务会计发展机构,对法务会计业务,从人员、制度上进行指导之外,还应有具体的业务部门作为法务会计人员的载体,以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的发展。国外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机构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首先,一般认为法务会计属于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与其他会计形式相比,法务会计工作是为法庭服务的,强调其独立、客观、公正,而独立审计准则对社会审计的约束条款正好符合该要求。其次,如前所述,从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出发,法务会计师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发展而来,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当然应是法务会计师发展理想之所在。第三,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独立审计业务不断拓展,在审计体系中所占的分量和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完全能够满足法务会计发展的需要。

考虑到我国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有时也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从中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在上海,最近已经由司法部门给某些事务所颁发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这将为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确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当前,我国有关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而没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这必然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准确性,也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故我国应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完善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推、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几个方面。其中,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包括鉴定证据的取得、筛选、归纳和整合;对比检验标准包括被鉴定方财务行为和财务后果的对比和资金的所有权状态的改变标准两个方面;综合判断标准指在收集分析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判断被鉴定方的最终财务后果;鉴定结论出具标准规范鉴定结论的种类、适用范围、格式和术语等内容。

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2篇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

承建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成本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3篇

一、作风建设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以开展“优质服务推进年”活动为抓手,以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群众为重点,创新思路,提升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作风建设任务

1.提高思想认识,在机关作风建设上出实招。一是针对机关作风建设中的存在问题完善全办作风建设意见。认真贯彻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围绕“优质服务推进年”的工作要求,把作风建设综合考评中反映的问题,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在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做好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大文章。二是把作风建设作为硬指标纳入全办目标任务体系。为了强化本办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全办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经办领导班子研究,把作风建设“软”指标作为硬任务,列入全办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与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摆上同等重要的位置。三是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作风建设考评内容。作风建设的成效要体现在完成目标任务的效能和质量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直接反映作风建设的效果,通过对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评价作风建设的效果。

2.创新服务理念,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机制创新。一是把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检查融入指导服务之中。把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优质服务推进年”的工作重点,切实增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减少检查考核,采取单项评优和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基层检查的负担,增强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和推进力度。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案卷评优活动和专项培训,既要落实依法行政具体工作任务,又要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二是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提高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通过完善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机制、市人大、市政协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和协商工作机制,完善重要立法项目实施情况后续评估机制,倾听社会各界意见,集中民智,增强立法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三是扩大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构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新机制。推行网上受理制度、行政复议转送制度,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推进行政复议听证和协调办案等制度落实。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建议函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学法研案制度、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制度。探索建立处理行政争议的协调、和解、调解机制,通过网络、媒体、信箱等形式,及时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制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3.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执行力。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处室作风建设评比活动。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强化抓工作落实的力度,扎实开展好处室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办文、办事、办会等基本工作制度,加强处室工作绩效考核,完善处室评议内容,更好地发挥处室评议活动在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中的作用。二是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南京政府法制网”的功能,除实现与全市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对接外,实现依法行政数据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增加和完善网上受理复议申请、立法征集意见、网上行政执法管理与培训等互动功能,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进一步完善机关作风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坚持落实机关作风建设人人有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人人有目标、层层有责任的责任体系。强化作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工作体系。坚持把工作业绩作为检验机关作风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把作风建设纳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作风建设与工作职能履行同步推进,相互促进。

4.大力弘扬务实为民的作风,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大力弘扬务实为民的作风。全办人员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始终保持正派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倾听民声、关注民生和解决民忧上来。坚决反对各种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坚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真正做到执政为民。要始终保持机关干部清廉务实的本色,不断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二是坚持办内事务公开。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在机关各项重大事项中坚持公开、民主,坚持公务活动清廉制度,树立机关良好形象。三是认真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开辟网上监督渠道,定期征询意见,听取群众评价,及时查找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落实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建设的有关内容,结合领导干部典型案例的分析,加强警示教育,使各级干部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把作风建设作为评价党员、干部素质修养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管用的评价标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开拓机关作风建设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本办机关作风建设组织机构。办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以李恕同志为组长,徐功华同志为副组长,各处处长为组员的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作风建设形势分析会,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做好每月对照作风建设完成目标任务的督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在全办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职能处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2.抓好制度落实。抓好决策公示制、预告制、通报制、重点岗位轮换等制度的落实。加强对相对薄弱处室的重点指导,形成责任明晰、上下协力、整体协调、同步推进的机关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目标任务、重点工作责任到处,落实到岗,作风建设考评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内部争先创优的工作机制。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建业务财务管理在建工程

前言

随着我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建财务管理逐渐完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其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工业企业实现了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过程中,基建业务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工业企业有关基建业务的财务管理愈发显示其重要性。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企业基建业务财务管理谈几点建议。

1.目前企业基建业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工业企业基建业务主要指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装饰、装修等工程)及企业进行的大修理工程。各项基建业务在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1.1会计制度在实施中的问题

1.1.1对于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项目,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

1.1.2对已实现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并轨的企业,根据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企业实行的新颁《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及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企业基建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下称《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这四个一级科目核算内容尚不能满足科学精确反映工程全貌的需要。例如:

1.1.2 .1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出”四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但基建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不通过本科目核算,通过企业会计中“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这样在项目建成后,竣工财务决算后的“交付使用财产”并不是一个投资项目整体总建设成本,还需要将“固定资产”科目中属于项目概算列支的需要安装设备归并到项目建设成本中,才能准确计算投资利税率,客观反映投入产出成果,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1.1.2.2《办法》作为对会计制度的补充,还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基建业务覆盖的内容。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的“待摊基建支出”核算基建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含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筹资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税金、工程损失等,其中包括的具体内容涵盖面尚不能满足企业基建工作实际。如按规定应付给商检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费、进口成套延期付款利息、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等费用的核算在《办法》中没有提及,但这些费用恰是目前投资项目特别是引进设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的。

1.2项目建设性质界定带来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诸方面原因,许多工业企业的改扩建投资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报批。按《办法》规定,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装修等)发生的实际支出,通过“在建工程”项下“更改工程支出”二级科目核算,该科目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但实际上其中有些项目完全是新建厂房和公用设施,购进全套新设备,并发生应计入工程支出待摊支出,属于基本建设业务范畴。

1.3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问题

基建业务财务管理是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概算、工程预决算、实施项目建设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现在大多数企业的基建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分散在计划、财务等几个部门,基建业务会计核算作为单项业务并入财务部门,分散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加上长期以来,有些企业领导认为基建财务是临时的,配不配备专职基建会计人员无关紧要,或者由其他财会人员、其他专业人员代兼基建会计。临时抓差来的基建财会人员,一般专业素质较差,即使对正常基建业务记帐处理能够胜任,更谈不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中有关投资估算和财务测算方面的有效介入。

2.对加强企业基建业务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基建业务财务管理应从项目预概算编制审核、资金筹集、工程成本控制直至竣工决算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1结合企业工作实际,补充和完善制度不明确的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全方位的核算,对企业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目前仍沿用1998年出台的《办法》。建议财政部门适时修订《办法》顺应新时期新形势新制度要求。在新办法尚未颁布之前,企业结合本企业基建业务实际,对《办法》中不够明确的内容加以补充和完善,并用于指导日常核算工作。对一些建设规模庞杂,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议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可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办法。

2.2设立专门机构

建议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设立专门的基建管理机构,包括基建计划部门、概预决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例如,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总帐中的“在建工程”,设立一个专门的核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详细核算在企业“在建工程”项下列支的“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等各项内容。期末将明细核算后汇总的“在建工程”余额并入企业总账。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基建财务人员应重点参予项目前评估(主要是投资估算、财务成本预测和效益评价,如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计算等)、概预算工作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将项目建设期间有关财务工作集中管理,全面控制。对小型项目及企业大修理工程要配备专人负责核算,并加强内部控制。

2.3建章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基建业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概算编审制度、核算制度、内控制度、报表制度、竣工财务决算制度,对基建业务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创新发展 信息保障 制度建设

[分类号]f204

经济全球化和创新国际化进程中,条块分割,以部门、系统为主体的信息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创新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从国家自主创新组织出发,重构信息保障制度。从总体上看,制度建设的原则是,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将信息保障制度纳入国家创新制度轨道,在国家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实现信息保障制度的变革,以适应国家的整体化发展。

1 国家制度与信息保障制度

国家制度是决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社会进步的最重要因素,在国家制度框架下的信息保障制度必然随着国家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国家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配置和运作公共权力的规则,以不断调整来适应国家制度的变革。

1.1 国家制度框架下的信息保障制度

信息化建设和面向创新发展中,信息保障体制变革必须与国家体制改革的步伐保持一致,只有同步推进体制改革,才可能实现面向创新的发展目标。在国家制度框架下,我国形成了相应的信息保障制度(见表1)。

从制度变迁角度看,我国所进行的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调整以及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就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的过程,其目的是构建基于知识创新的新的社会发展基础。但是,与此相适应的信息保障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还没有被纳入基于国家创新的整体化发展体系之中,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信息保障建设,使多元创新主体的信息需求和信息服务能够得到满足。

1.2 创新型国家建设与信息保障制度互动

其内容包括:第一,构建有效的创新资源网络体系,形成强大的创新实力;第二,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基础和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创新成为社会普遍行为;第三,实现依靠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创新发展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创新主体和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对创新机制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创新型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在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这种互动关系如图1所示:

1.3 信息保障的制度需求分析

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进中,我国不断深化的体制改革,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网络化与资源共享程度的提高,为围绕自主创新的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条件,为创新型国家的信息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能。从根本上讲,信息保障制度的变革是因为制度不均衡状态的存在,这种不均衡状态的产生则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当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的时候,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

当前,技术进步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变化,在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对制度创新的各种需求逐渐显现,需求的内容如表2所示:

2 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原则与内容

当前,信息化革命推动了全球信息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而加强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为创新发展奠定基础,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等在内的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新问题。

2.1 面向创新的国家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原则

针对创新型国家建设中面临的创新需求快速增长与信息保障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本阶段信息保障服务制度建设的原则包括:

2.1.1 适应发展原则 面向创新的国家信息保障制度架构是以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和开放化战略的实现为基础的。当前,我国在信息服务的体制变革中,正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通过参与多元化国际信息服务的国际合作,实现服务的开放化和国际共享化。因此,在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中,首先应由各国政府推进,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以适应创新国际化和信息服务国际合作的发展需要。

2.1.2 平稳过渡原则 信息保障的开放化发展与服务系统建设必须打破部门的限制,实现跨系统的资源共建共享和联合。因此,这就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部门和部门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能够统一协调,在信息保障制度层面保持一致。然而,对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地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建构新的保障格局,协调利益关系。关系的调整只能采取微调、渐进、分阶段推进的平稳过渡方式进行,而不能急于求成。

2.1.3 政府主导推动的原则 政府主导是指由政府集中规划信息服务,从政策面确定信息服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内容,在政策实施上,推动各主体的协同建设,确立政府主导信息服务的一种制度。新形势下的国家信息保障的运作方式和目的无疑都要发生重大转变,即国家应基于创新需求,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等综合手段去发挥政府国家的主导推动作用,而不是仅仅以政府自身为目标来维持整个社会信息保障的整合、协调与稳定,国家所主导推动的信息保障制度应是社会运作成本较低、社会功能较强、民众广泛认同的制度。④法制原则。信息服务的法制建设是保证信息服务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基于知识创新的企业信息化的重要保障。在进行面向创新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针对创新环境下各种关系的调整和变化,我国还缺乏相应的信息保障法律制度。目前,信息服务法律仅涉及信息安全、产权保护等局部问题,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甚至韩国相比,相对滞后;同时相对于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发展,其法律亟待完善。当前,我国信息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应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进行,充分考虑自主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保障法律问题,将统一规范立法和示范性立法结合起来。

2.2 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内容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信息服务转型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内容如图2所示:

2.2.1 机构建设制度 国务院机构改革成功实现后,对创新发展中的信息服务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国家主导下的行业信息服务未能从制度上得到保证。同时,信息机构的服务和政府部门的科技与经济信息服务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因此,机构建设制度的内容包括:①要明确信息机构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运行基础、资源和服务对象;②需要明确信息机构的定位和机构合并的改革方案;③公益性信息服务和产业制信息服务的利益协调。

2.2.2 资源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从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教育部负责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科技部负责科技信息(情报)机

构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文化部负责图书馆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这种分散化的政府管理使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受到限制。因此,资源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地区层面进行资源建设的协调和统筹,形成协调共建制度;②就信息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③探索信息保障理事会的运作方式,制定共享章程、合作协议、组织机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资源建设与使用规则、联盟成员管理办法等。

2.2.3 技术保障制度 在信息保障技术推进中,如何组织技术研发和应用是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缺乏信息保障建设的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尽管各信息机构对系统技术和平台技术有一定要求,但国家制度却对统一平台技术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技术保障制度建设应着重于:①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使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有章可循;②采用统一的标准规范贯穿信息资源采集、处理、传递和服务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的规范化管理;③推进基于网络信息资源技术的网络信息管理技术标准化,建立科学的标准化体系;四是与国际技术的接轨问题,在制订标准化政策和认证制度方面要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并确保其透明度。

2.2.4 投入保障制度 信息服务投入关系随着体制变革而变化,信息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决定了其投入――产出机制。同国外信息保障制度相比,我国信息保障的建设与共享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因此,应理顺公益与市场化服务的关系,使我国的信息服务能够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寻求自我完善的机制,关键是寻求与企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多元投人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按最大限度争取政府的资金支持,并改进经费的分配和拨付方式;②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寻求社会化投入;③对信息保障管理共同理事会还需设立系统运行补贴、服务补贴和资源加工补贴等。

2.2.5 信息权益保障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化保护与权益保障的实施比较滞后,同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实施信息权益保障的特殊性,因此解决我国信息权益保护中的客观矛盾,是推进我国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中权益保障的有效办法。当前,信息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制定信息服务政策,规定权益保护的目标、内容、主体与客体,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角度出发组织制定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权益保护法律、法规;②对信息服务的经营权、竞争权、开发权和产权实施保护;③建立和完善信息权益保护法律的监督体制,明确法律主体与客体的基本关系。

3 国家创新需求导向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对策

信息服务与保障的发展要兼顾当前社会信息化的需要,更要考虑我国创新发展的长远趋势,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权利和完善,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与保障体系。

3.1 基于国家制度变迁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近20年来,针对发展中的问题,国家陆续推进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2006年3月又开始了文化体制的改革。国家制度主导下的信息保障体制,随着国家的改革发展而变化,我国的信息保障体制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化过程。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国际化发展中,我国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国务院部、委主管信息保障体制已不能适应于新的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在政府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机构进行了连续性改革。继2000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2007年又推进了大部制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这种变革,为创新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种动力机制如图3所示:

我国信息保障制度的动力机制应是一个自适应、自协调、自组织的有机系统内外动力不断作用的结果。从客体动力而言,经济全球化与创新国家化的发展对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断推动着制度变迁。随着自主创新的发展,创新领域也逐渐拓展,要求建立创新机制来满足多元创新主体的创新需求和他们对创新的追求,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创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创新过程中围绕创新产生的冲突使得制度与创新要求愈来愈不适应,提出从经济体制到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体制的变革,而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国家制度的变迁不断演变,从而为国家知识创新系统服务,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发展服务。

3.2 国家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与综合改革的推进

在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制度变革中,信息保障制度应突出机构制度、投入制度、信息服务制度、资源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在实现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中,深化信息保障的体制改革,理顺多元化主体的关系,形成政府主导的、开放化信息保障体系,拓展发展空间,确立信息保障的良性发展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予以保障。

3.2.1 将信息机构保障纳入国家创新发展的轨道作为国家创新基本保障的信息服务,理应纳入创新型国家建设轨道。为此,可考虑: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调国家信息化,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工作中,增加行政管理职能,以此为基础,组建国家信息化委员会。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国家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信息服务的分散发展的缺陷,而且可以协调隶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科技部等系统的信息机构(包括国家信息中心以及国家科学、工程技术信息机构等)的关系,实现对国家创新中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的全面规划和运行管理。

3.2.2 推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理事会”的成立

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方式应在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采用政府推动下的共同监管制度,由教育部牵头,联合科技部、文化部组成“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理事会”对我国信息资源进行统筹管理,以此为前提,实现多部门协调和社会共建。同时,还应从联盟成员中吸纳部分管理人员进入理事会,突破我国现有的行政的、系统的、行业的组织界限,共同承担联合体的决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