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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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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1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实施和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为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当前,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应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立足点和切入点,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执行法律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检察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前提和基础,社会效果是目标和归宿,二者统一于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应正确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通过文明执法,有效化解检察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工作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执法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四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保护;民事保护

一、关于保护模式的实践与争论

国家对法律的建设一般有两个作用:首先设定行为标准,其次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适当的措施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法律保护模式的解读多种多样,所以导致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是采用哪种保护体系、利用何种保护的理念等等各个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从国际国内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制度和民事保护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为了保证民间文化能够更好的传承,防止中途中断或者被破坏,当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具体保护工作。比如对这些传统的民间文化进行统计、记录,确定这些民间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以及现在社会的价值体现,推动这些文化遗产继续发扬光大,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而后者保护则对传统的民间文化保护有了强有力的保证,在国家法律层面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创作者或传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或传承者创设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89年设定的《保护民间创造(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中就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在最近几年,我国对于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上的讨论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分歧点主要是对这些文化的保护是公权还是私权保护不统一。从理论上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调整衡量政府机关与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各个部门在对文物保护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而不涉及平等主体间就某一财产的归属、利用、转让等产生的权利。民事法律则是规定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等。两种关系虽然对于保护对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护的实质上是有很大差别。行政保护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其的一种保护行为,比如对于传统民间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传承等,以及还为了让以上具体的保护措施能够真正的实施而提供的物资、技术保障等,本质就是一种行政保护;而民事保护则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护,是权利人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的具体实现,主要是解决在对这些遗产的开发和盈利过程中一些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护能够以国家强有力的执行力来推动,促进其得到传承和弘扬,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护则能够从根源上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发展。对于两种方式的保护,专家学者和政府所持的观点不同,政府单位更多是想通过行政保护手段,由机关单位对这些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专家学者则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体系,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通过法律的约束让人们对于文化遗产进行长久的利用和保护。部分专家还认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特点,所以在保护过程中应该注重两种保护模式的结合,既通过法律干预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对各项有关知识文化的综合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改变来解决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应该大力采取公法和专项法制为一体的建设过程,采用多种保护措施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二、民事与行政保护兼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的多样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民族特征的体现,它也是少数民族团体政治文化的表现,对其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权益,所以我们在制定保护策略的时候要系统的、综合的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既要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记录,又要做到对它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所以在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统筹兼顾,行政手段与民事制度一起进行。如果对这些遗产只是进行行政方面的保护,对文化遗产只是做调查、建档、宣传和弘扬方面的公力救济方式,那么一是因为公共资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过程中还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发生,对于实际的操作过程会较困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庞杂,这就对我们遗产的保护很难做到理想的目标;而且由于没有任何的鼓励措施,这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保护遗产的自觉性,不能阻止人们滥用遗产获取利益的情况出现,其遗产本身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国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没有行政手段的干预,则就会出现某些遗产因为开发晚或者受众群体少等而不能走进人们的生活进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会出现人们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损害国家和长远的利用,对于国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坏。所以我们应该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国际社会已经发现单纯适用一种手段的不足,并开始尝试新渠道

根据调查分析,部分国家采取民事制度保护措施后,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他们在努力完善保护制度的确立,寻求一种更适合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办法。而对于倡导用行政手段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也开始注重对民事权利的利用。这说明单纯适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一直被人们利用和学习,通过比对分析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两个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前者是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起了主导作用,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考虑文化遗产层面出发,通过确认、保护、传承、传播等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者则是强调对于这些遗产的保护不仅要看重文化价值,还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价值,把它看作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对象来看待,但是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主张培养人们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滥用。

综上,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单个的保护行为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民事保护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护给取代,行政保护也取代不了民事保护,两者各有优点也有局限性,只有两者统一的结合,才能对遗产保护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必须动用行政和民事两种手段,在法律机制上应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护模式。二者同时写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状态。(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韦之凌华 《传统知识保护的若干基本思路》《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财务制度;医院管理;财务信息化

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医院的财务制度也都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会计信息化也促使医院管理实现了自我革新,以此来确保医院的资产发展安全的同时促进医院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新的财务制度之下,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限制,因此要认真的去探讨和分析医院会计管理过程中信息化建设上的困难和不足,来加强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建设,进而提高医院的综合管理和发展水平。

一、医院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医院在进行会计管理的过程中也逐步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结合新型的管理技术实现了医院的会计管理工作的初步信息化。新财务制度明确了会计信息化的具体建设要求,也就是基本上明确了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工作,会计信息化建设而不仅可以不断推进善新财务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为医院的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促进,所以加强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化医院管理模式要求会计信息化

新财务制度要求医院加强材料管理和经济预算,要求会计科目的分类更加的细致和规范,实现医院会计报表体系的完善,进而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新要求。通过不断运用信息技术来推进医院会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医院业务和会计信息管理的系统化和整体化,并实现医院内部的会计信息的实时共享,可以促进医院升级现有的会计处理模式,提高医院的管理功能,促进医院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因此,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现代化的医院管理模式的根本需求。

(二)医院财务信息管理模式转变需要会计信息化

目前来看,医院内部的会计信息系统多存在着各自为政的情况,整体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和配合,难免会导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随着医院体制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原有的会计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的财务制度的要求,也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医院的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可以更好地促进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和工作模式的转变,很多医院实施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对其会计管理工作职能进行整合、调整,因此,按照新财务制度要求,逐步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促进医院会计工作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二、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现状及不足

(一)会计信息化应用范围不广

目前来看,我国医院的大部分信息化系统之间尚未实现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很多系统只是建立了药品管理、门诊收费、会计核算等等小范围内的局域网络,同医院不同部门的数据也难以直接使用,要想拿到同医院别的部门的数据往往还需要重复的信息录入,根本来说,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就在于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深度不深、范围不广的原因。

(二)会计信息化硬件设施落后

一般来说,会计信息化对于硬件设施的配备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现行的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资金的投入力度不够,导致会计信息化难以具备高质量的硬件设施,会计信息化建设进入瓶颈,影响了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部分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

虽然新财务制度下,进行会计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但是还有很多医院对于会计信息化建设不甚重视,部分医院领导在管理思想方面不能与时俱进,旧的会计管理模式已经限制了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制约了医院会计信息化的有效建设。

三、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发展对策

(一)要逐步增强医院的会计信息平台建设

想要从根本上实现医院的会计信息化管理,就要从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平台建设入手,结合医院会计信息的工作实际,有序实现医院各个管理系统之间的整合对接,确保以医院为整体的会计信息管理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要确保会计信息平台的安全性,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证数据信息在记录、传输和保存过程中安全,实现各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集成。

(二)要逐步完善医院的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

新财务制度对于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医院进行会计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对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完善,从医院本身的实际情况来加强对会计信息的控制和管理,建立更加完善和全面的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医院内部会计信息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更好地提高医院会计工作的全面化和统一化。

(三)要逐步提高会计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在会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会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应用虽然有效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但是也增加了会计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因此医院在推行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对会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增加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会计工作人员更好地适应新财务制度的业务需求和会计信息化平台的技术需求,更好地促进信息时代下医院的发展。

四、总结

新的财务制度要求医院在进行日常的会计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避免会计管理失误。虽然多数医院在进行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局限,但是只要措施得当,必定可以攻坚克难,充分发挥出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医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许祝愉,王辉.新医院财会制度下的会计信息化建设.中国医院.2012

[2]马玮.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问题及对策.企业技术开发.2015

[3]陈勇.浅谈新医院财会制度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影响.中国卫生产业.2013

[4]吴子洋.浅谈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

[5]李磊.新医院财会制度下的会计信息化建设.中国市场.2015

[6]秦涛.新财务制度下的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

[7]王铭岩,红梅,刘敏.新医院财会制度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影响研究.中国卫生产业.2014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会计制度;法务会计人才

一、前言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意为和法律、法庭事务有关的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二战期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可称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随后法务会计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至今在西方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导,使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都受到了影响,致使案件的解决效率大大降低。

二、法务会计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白领犯罪和企业争议的大量增加,法务会计在国外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2002年2月,该杂志将法务会计列为最具安全性的职业。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也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此外,还出现了许多专门提供法务会计的中介机构。2000年法务会计的专门刊物《JournalofForensicAccounting:Auditing,Fraud&Taxation》创刊。另外,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主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纷纷成立特别小组加强法务会计的研究,并为法务会计业务提供指导帮助。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自1998年成立优秀法务会计联盟(theIFAAlliance)以来,在国际仲裁、法务会计师应有的知识及角色、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澳大利亚在2002年成立了CPA法务会计讨论组,现有会员30名,他们主要对怀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和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法制环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健全的会计制度等现实基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会计和审计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趋同,涉及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案件大幅增加,这些都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创造了条件和发展的空间。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也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

(二)法务会计理论缺乏规范性、创新性与实践性

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虽说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一些法务会计理论,但在内容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教学及应用的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多以西方国家成形的理论为基石加以改进而成,缺乏对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未能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再次,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实践指导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的确认和度量标准。

(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紧缺

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是司法、监察、律师、审计、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但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而上述人员或是法律方面或是会计方面的单一型人才,尚不具备独立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人才供给不足;二是市场需求旺盛。首先,我国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刚起步,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院校很少,且多以选修课为主。其次,我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国家,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也会大量出现,纠纷双方都将需要专业化的法务会计,对法庭做出的判决进行判断和申诉。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市场需求旺盛。

(四)法务会计开展单位少,服务内容有限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已展开,但开展此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有限,行业普及度不高,仅见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就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而言,主要涉及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但从国际行业范围来看,法务会计内容很多,主要有经济犯罪调查、股东及合伙人争端解决、个人伤害认定及索赔、商业侵犯认定及索赔、企业及员工舞弊调查、离婚诉讼、企业经济损失认定、职业工作过失认定、调停和仲裁等。可见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面还很窄。

四、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结果,同时,会计的成熟和法制的健全是法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现实条件。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社会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会计理论和实务逐渐成熟。这为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务会计的发展将为我国会计职业判断领域的司法介入提供技术保障。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即我国应建立一系列的法务会计准则,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对法务会计师的行为和操作过程进行合理的规范和指导,加强对法务会计师的培训,乃至进行资格认证,这都必将加速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拓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

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胜任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关系到法务会计的发展。在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上,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授予其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还可以在高校教师队伍中选择一些对会计理论有造诣的教授,授予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同时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增设法务会计师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工作。(二)人才培养方面应注重培育和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使之精通会计、审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人员除必须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必须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证据规则,否则将会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其次要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保密、自律的原则,是对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要求企业的高级主管律师、优秀律师等必须懂得会计知识,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注册会计师等必须熟知法律知识。特别是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这就更需要大量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知法律知识,并掌握专门调查与审计技术方法的复合型的“职业法务会计师”。

(三)拓宽业务方面

完整的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三大项内容:一是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是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是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但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开展较晚及人们重视程度不够,目前业务主要以经济案件的诉讼调查为主。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及各项制度,为行业顺畅运作提供保障。其次,要大力加强法务会计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才能发挥出法务会计的最大效用。再次,法务会计业务内容繁杂,要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地逐步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有一定基础的法务会计业务,条件成熟时再开设其它业务。

(四)制度建设方面

要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一整套法规制度。如建立严格、统一的法务会计机构和人员、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法务会计鉴定实施的程序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鉴定的宏观监管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实现对法务会计工作全过程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结束目前法务会计活动中混乱无序的局面,规范行业服务,从而更好地解决经济案件中的会计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五)机构设立方面

建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在美国,法务会计业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开展的,美国的大多会计师事务所都设立了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实践中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加,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尽快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为发展法务会计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有光明的发展前景,当前法务会计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首先,应当着手研究国内外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选取最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适用条款。其次,加强对会计职业人员的保护,创造交流的机会。最后,应当鼓励会计界主动与法律界配合共同优化会计法规体系。在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会计界和法律界都可以而且应当投入精力,研究保护本国会计专业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措施,并且有必要在专业规范的优化过程中相互合作。

(七)推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有序进行

首先,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即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最后,还应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第5篇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健全、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形形的经济纠纷案件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法院在审理一些经济案件时会面临着许多难题,如怎样认定企业是否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或财务舞弊行为、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建立的完善程度、会计政策的选用是否适当、以及如何衡量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等。这些问题涉及大量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可能远远超出了律师和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范围,这就需要一新兴行业的援助,这就是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是会计学在经济发展和法制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分支,它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涉及多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涉及会计专业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法务会计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它的产生与发展直接来源于经济和法律体制的不断进步,反过来它又会促进经济和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深化。

实际上,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虽然国外研究法务会计起步较早,主要侧重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并且已形成一套有效、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

尽管如此。在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上至今却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结构体系。我国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已有一些学者开始涉足这一崭新的研究领域,但也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甚至对于法务会计的涵义、特征、假设、原则、工作范围等基本问题的看法还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我国的法务会计是从司法会计起步的。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6月,在大连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座谈会,首次提出了在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技术门类,并设立了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实践。市场经济越发展,法制建设越完善,就越要求会计领域与法律领域的沟通与结合。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务会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经济体制刚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环境的改变将对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模式、会计目标的改变不仅使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同时也使会计信息的处理不得不在“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之间加以平衡。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广泛使用,使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日益突出,也使得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和质量结果都更加关注了。

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发生冲突的状况逐步增多时,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现实的选择。如法院在审理一些经济案件时会面临着许多难题,如怎样认定企业是否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或财务舞弊行为、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建立的完善程度、会计政策的选用是否适当、以及如何衡量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等。这些问题涉及大量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可能远远超出了律师和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范围,如果没有法务会计人员的积极参与,法院将难以做出科学裁定。此外,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转变,会逐步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问题的案件中寻求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帮助将成为趋势。

就目前来看,法务会计在我国已有一定程度的开展,也就是我国的司法会计活动。这主要体现在在一些重大经济案件中,司法部门聘请专业的司法会计人员来协助检察机关获取必要的财务证据、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以此来协助办案。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的观念的深入人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通过法律活动去解决它们之间不断增加的经济摩擦,其形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可见法务会计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会计立法日趋完善、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通过法务会计的实践活动能够在实质上达到并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法务会计实践正需要法务会计理论的指导。

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制度构建的探析,把握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本身应由哪些内容组成以及这些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为法务会计学术研究的进展、为深入探讨法务会计理论提供一点帮助,促进法务会计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的观念的深入人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通过法律活动去解决它们之间不断增加的经济摩擦,其形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均需要法务会计的参与。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会计立法日趋完善、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只有通过法务会计的参与才能够促使经济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要,我们要尽力推广,使法务会计能够在中国逐步发展下去。鉴于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我们要从重视理论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培养合格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人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政府重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必然能很好地发展下去。

总而言之,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法务会计的运用提供了基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为法务会计的运用提供了保障,我国经济诉讼案件及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为法务会计的运用提供了土壤,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为法务会计的运用提供了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盖地,《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河北财会,2000年第01:11

2 谷亚芹,《探析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新疆财经,2007,1

3 何德好,李志坡,《关于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当代经济,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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