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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类型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范文第1篇

一、京津冀医疗保险现状

(一)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北京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按是否属于就业人员划分成五个主要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其中,就业人员按是否属于正规就业,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非就业人员根据是否具有城镇户口,分别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天津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天津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按有无接收单位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天津的农民工在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1年以上期限)的条件下,纳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短期劳动关系,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天津的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天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设高、中、低档及学生儿童档,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不同档次的医疗保险。

(三)河北基本医疗保险现状河北省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分为四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河北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制度,职工需参加其就业所在市的医保,除了11个地级市的医保制度之外,省直单位及员工单独管理,参加河北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说河北省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了全面覆盖且统筹层次统一上升至市级。

二、京津冀医疗保险协同发展面临的障碍

(一)制度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上存在差异,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类型存在差异,三是医保统筹层次上存在差异,四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可携带性差第一,京津冀省际间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多是采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的方式。不能用医保卡直接结算或与可报销目录不相同,增加了异地就医的个人负担。第二,北京和天津的医疗保险待遇高于河北地区,出于对医保基金安全的考虑,两地的医疗保险转入门槛都较高,京津两地医保转移接续的限制条件使流动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和非组织调动的接近退休年龄的单位就业人员的参保权很难得到保障。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方式通常是家庭捆绑式参保,绝大部分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之前就已参加新农合,进城务工时又重复参与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第四,京津冀地区的转移接续办法都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出本地后,只能带走个人账户积累的部分,对于其原单位缴纳的进入统筹基金的那部分金额,不得转出。第五,京津对居民类与职工类医保的缴费年限并不互认。河北对于居民类医保和职工类医保的缴费年限的折算方法依然缺失。

三、京津冀医疗保险协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京津冀政府间开放性协作机制建立一个“京津冀医疗保险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央政府机构设立,负责三地政府的医疗保障政策目标制定、推行情况的监督和协调。

(二)确立京津冀医疗保险总参保原则1.跨省流动人员参保原则。京津冀跨省流动就业人群可遵循就业地参保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而跨省流动非就业人群则需遵循户籍地参保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居民类医保。2.统一参保原则。医疗保险的参保类型要统一,北京和河北加快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将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纳入同一医保管理归口,由人力社保部门集中监管。3.参保人员年限累计原则。提高流动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承认不同医保制度的缴费年限,当参保人在不同医保制度间转移时,采用合理的折算标准,将缴费年限合并计算。4.按时间比付费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在京津冀间转移时,计算分别在医保承接两地的缴费年限的相关比例,根据年限比确定各自应支付的金额。建立京津冀医保风险调剂基金,由京津冀医保和中央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出资,用以协调政府间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范文第2篇

1.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针对补充医疗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体系,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眼下我国只有三个文件针对补充医疗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比较详细且专业性质较强的规定,而且这些文件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单一的对象或者某种单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并没有立足于大局来考虑补充医疗推广过程之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所需要的帮助。比如,眼下在我国还并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质的且针对补充医疗的法律制度,而对于除此之外的方面则几乎都是一片空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眼下我国还并不具备可以适应现代保险的相应制度,尤其是不像很多发达国家一样具备全面而完善的补充医疗制度,在补充医疗方面缺乏严密完善的相应政策以及制度。而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补充医疗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2.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首先,从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发展上所需的法律法规制度缺失中就会看出,政府并没有做好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制度的制定职能。除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在补充医疗方面确实有了过多的干预。眼下,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机构有两种,即医保部门以及社会机构。医保部门所建立的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的医疗保障部门以医疗保险的形式所给出的,而社会机构所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则是通过某一种商业保险的手段来填补目前的空白。可是,眼下在我国的很多地区补充医疗保险都受到了不同形式的阻碍,有很多地方政府非但不鼓励社会机构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反而会设定一些门槛来限制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而政府部门为补充医疗保险设定诸多门槛的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很多政府部门都无法理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的问题,也无法清楚的将两者划分开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所需要执行的只能。而这些由于过多的牵制从而导致的弊端产生的效果不可忽视:首先是将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变成了一种由政府控制的行为,这也就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经济负担,而社保机构也无法完成他们的职能;其二则是在社保机构需要同时负责两种医疗保险运转的情况下,一旦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之中的资金出现了问题,那么社保部门就一定会优先选择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账户中的资金来填补,这就会直接导致资金管理出现混乱,这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而言是十分消极的。

3.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度低若是将补充医疗保险和主体医疗保险两者之间的划分界限作为标准,那么就可以把补充医疗保险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替代性补充医疗保险”、“附加性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增补性补充医疗保险”这三个种类。而目前我国最常见的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这两种补充医疗保险,而这两者相比较起来更为常见的则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眼下,在“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之中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也有较大的一部分是属于“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的,而另一部分则是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两种形式互相兼容并存的补充医疗保险。而公务员的医疗补助、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则都是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一类的。从目前的运作成效上看来,不管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亦或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往往很难做到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完美衔接。比如,“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种形式的附加类医疗保险主要就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他们在之前有权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现在因为某种情况而被取消的在职职工家属,由于在投保的过程中是以一个单位集体投保的形式进行投保,那么不可避免的,也肯定会导致一些没有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去了享受“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机会。

二、完善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树立正确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理念要想使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变的完善,就要试着从整体思想上做出转变。首先,整个社会都要对补充医疗保险做到一定的了解,并引起客户的重视。现阶段的情况是很多人对补充医疗保险都还是欠缺认知,所以相关政府就更应该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将补充医疗保险的价值提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管理的战略高度来引起人们的重视。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是医药卫生费用的主要筹资渠道之一,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中间人,更是医药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核心推动者,这种种的角色参与都体现出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中无法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社会各界还应该意识到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很多社会性问题都考验着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对能力,所以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2.理清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中的责任补充医疗保险的建设永远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的推动与支持。但是在我国因为政府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模糊致使政府难以担当起应有的责任,也很难对补充医疗保险起到推动作用。就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补充完善而言,相关政府就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事实依据,尽快制定出符合于我国实际国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做出坚实的法律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范文第3篇

报销型医疗险不能“重复赔偿”

小逸所投保的其实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住院医疗险。

一种称为费用报销型,是以补偿住院医疗费用、补充社保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另一种叫做津贴型住院险,是对住院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弥补的产品。正是由于两者出发点各异,所以在赔偿的方式、依据上也就完全不同了。

费用报销型产品设有―个报销比例,一般分社保内费用和社保外费用两部分,因为实行的是补偿原则,需要和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及福利报销待遇综合理赔,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数。因此,其条款设计一般为“在扣除社保及其他保险赔偿后,补偿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x%。”

在费用报销型医疗险中,对于医保目录内外的用药、医疗器械使用范围和赔偿比例,有的会注明不同的赔偿比例,比如分为“社保内费用的90%,社保外费用的70%”等等。

而津贴型住院险不需要看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多少,只要被保险人住院,就会给他一笔每天定额的津贴。不过,各家保险公司会对不同产品设立相应的免赔天数,有的是三天,也有的是五天,实际住院天数减去免赔天数后才是保险公司需要给付保险金的天数,因此,免赔天数越短对被保险人来说越有利。另外,保险公司还会规定一个津贴总额,一般用理赔天数来控制的,诸如“一次住院最多理赔180天”。这一标准当然越长越好。

需要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险理赔时还应了解自己是否已经度过观察期(也称等待期),如果尚在观察期内,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观察期一般在30天、60天、90天不等,视不同产品而异。观察期越短,投保后就越快进入保障期间。

同时,上述两类产品在投保时均需要投保人诚实填写身体状况,一旦在合同有效期且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很可能会被解除合同,丧失医疗保障权益。

两种产品不会互相影响理赔

由于两类保险的赔偿依据、保险金计算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在理赔时并不会产生冲突。

费用报销型保险需要被保险人在住院结束后提供所有医疗发票的原件、病例证明等,通过保险公司核赔计算,剔除自己负担的部分后返还被保险人保险金。如果一个被保险人有多份费用报销型保险,那么就相当于重复投保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遵循顺序赔偿原则分摊理赔,但总额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比如,你投保的两份甚至多份医疗险,都是费用报销型,那么多家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会根据条款规定分配赔偿那个比例,但不会超过你的实际费用总额。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范文第4篇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 课程设置的现状

 

内蒙古医科大学从 2013 年开始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 ,目前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个板块,总学时2508 学时。其中: 公共基础课(12 门) 868 学时,占34. 61% ; 专业基础课(13 门) 880 学时,占 35. 08% ;专业课(19 门) 760 学时,占 30. 31%.开设的课程主要包括管理学原理、医疗保险学、基础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医院管理、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组织行为学、保险学原理、西方经济学、社会保障概论、经济法学、统计学、会计学原理、卫生经济学、病案与疾病分类学、保险精算、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等。其中: 医学类课程包括基础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病案与疾病分类学等; 经济管理类课程包括数学类、经济类和管理类等; 保险学类主干专业课程包括医疗保险学、人身保险、保险精算等。所开设课程中理论课 2420 学时,占总学时约 96%; 实践课 88 学时,占总学时约 4%.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 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 课程设置中专业课的结构与内容不合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 是一个交叉专业,某校设置该专业是为了依托医学优势学科,满足社会对医疗和保险方面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水平。但是从课程设置结构和内容来看,保险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显得不够合理。

 

突出表现在: 1. 所开设课程大多与商业保险相关,而与社会保险相关课程设置太少,只有社会保障概论和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两门课程,未能很好地体现出专业特色; 2. 课程设置中保险学专业选修课程内容较少,不利于提升学生就业能力; 3. 在所开设的专业课程中,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精算、再保险、保险营销等课程重复交叉内容较多,造成教学资源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二) 课程设置中的实践教学内容与课时不足

 

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各方面的综合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内蒙古医科大学专业课程设置和实际实施效果来看,大部分课程都是理论授课,仅有少数课程安排实验见习讨论环节,而这类课程一般都是通过实验软件进行模拟实验操作,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也很少,而真正能够让学生现场锻炼实际操作能力的见习安排几乎没有。另外,实习内容缺少规范性,实践能力培养主要体现在假期社会实践劳动以及毕业实习的安排上,未能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整合。

 

(三) 课程设置中的教学安排缺乏融合性

 

从学科角度来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 涉及到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要将医学类课程与其他学科的课程进行融合,则课程安排的合理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内蒙古医科大学将该专业所开设的医学类课程,分散在从大一到大三的五个学期中,这些课程之间穿插大量公共基础课程和经济管理课程。这种课程安排方式,使得医学类课程学习支离破碎,难以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另外,由于医学类课程一般由医学专业教师承担,而经济管理类课程一般由经管专业教师承担,这两类教师隶属于不同的教学院(部) ,导致课程之间的衔接和管理难度加大,课程之间的融合性较差,难以保证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三、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课程设置的对策建议

 

(一) 调整课程结构与内容,优化课程体系

 

由于学科属性的要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 课程设置体现的是医学、经济管理与保险学三位一体的知识体系。其中医学知识作为该专业的基础知识,其作用不容忽视。但是,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不仅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结构,更多地需要保险业务相关的知识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拓宽学生就业面,首先应适当增加保险类的核心课程,尤其是社会保险类课程; 其次在学生的选修课中增加经济管理类的应用型课程。此外,为解决相关课程内容交叉重复问题,可以通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遴选教材等方法调整授课内容。

 

(二) 完善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实践教学地位

 

为了能够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保险专业人才,需要改变目前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提高实践教学的地位。首先要合理调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重,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应在医学课程理论部分学习完成后,尽量安排 1 -2 个月的临床见习,保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学生打下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其次要完善实践教学内容,改变目前单一上机模拟操作现状。一是可以利用医科大学现有教学医院资源,要求其医保办公室、病案室,每年接受1 -2 名学生进行专业实习。二是选择规模大、效益好、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作为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协议、正式授牌、正式聘任带教教师、给予经费支持,形成订单式的人才培养制度。三是与省、市社保经办机构以及省内知名大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实习基地关系,搭建实习平台。

 

(三) 优化课程教学安排,实现课程有机融合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 涉及多个学科,要将各相关学科尤其是医学和金融保险学进行充分融合,必须优化课程教学安排。由于医学学科专业性、系统性和逻辑性较强,因此在课程安排时一定要避免过于分散,不能出现大一学习基础医学知识,而到大三学习临床医学知识的情况,这样不仅加大了学生的学习难度,而且很难形成完整、系统的医学知识体系。另外,要改变目前专业师资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的现状,对现有专业教师进行再培训,使其在授课过程中将保险知识与医学知识融会贯通,实现课程的有机融合。

 

总之,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设置,充实、完善课程教学内容,对于提高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来说,意义重大,值得不断探索和努力。

 

参考文献:

 

[1] 张丽。 就业能力导向下的医疗保险专业课程设置研究[J]. 中医教育,2013,33(11) : 19.

 

[2] 郑先平,刘雅,袁杰。 医疗保险专业医学类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报,2015,27(6) : 93 -94.

社会医疗保险类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常态;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体系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新常态下推进江苏商业保险发展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编号:2015SJD629)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从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保证各项事业的发展能够适应我国经济的新常态,实现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的社会生活品质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种医疗层次并存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目前医疗保障体系是不完善的,本文以新常态的时代背景出发,结合江苏省发展的具体实际,提出构建符合我国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全民医疗的实现。

一、医疗保障体系概述

(一)医疗保障体系的内涵

医疗保障体系,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或者是地区中,多种医疗保障制度的集合。并且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中居民的治病问题,在对于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筹集、分配以及使用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保险的原则进行。医疗保障体系的存在是促进居民医疗保健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种先进制度,在整个世界上存在着较多的医疗保险模式。现阶段,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主要是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几种类型,这些类型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保障体系的特征

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特征是是非市场性,这种非市场性主要是针对于医疗资源来讲。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会相应的出现与之相关的医疗保障类型。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医疗保障类型,医疗资源的非市场性都是其重要的特征。如果医疗资源不具备这类特征,就会造成整个医疗卫生体系的混乱,无法对于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费进行有效的制约,不仅是会产生一种非理性的消费行为,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一方面,医疗保障不同类型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就目前来讲还存在着医疗保险的二元结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分配,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存在差异,所以医疗保险的对象享受的待遇也是会有所区别。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明显的区别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种类型,这样的医疗保险结构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点,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之间直接相关。

二、江苏省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保险制度中存在较多的债务问题

我国的医疗保险费用具体是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风险的纯保险费用,这些是用于可能出现的疾病等问题进行损失赔付;另一方面是对于风险的附加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对于一些“异常”的情况进行赔付。另外,还包括对于由于保险经营所引起的附加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一些利税、工资以及管理费用等。医疗保险的费用主要是由这样三个部分构成,纯保险费用和L险附加费用构成了净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也是被称为纯保险费用,风险储备金和相关的管理费用主要是其附加的费用。

医疗保险主要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度,这种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隐性债务”,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以及社会保险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储备来解决我国不断增长的老龄化问题,导致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补偿之间的缺口日渐增大。在江苏省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伊始,并没有准备好相应的准备金,随着江苏省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的赤字会不断增大,江苏省的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债务风险会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的债务风险不断增加。

(二)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责任归类的问题

医疗保险本身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的,所以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仅仅是依靠市场的力量,还不足以实现医疗保险服务的有效完善,尤其是不能解决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一些公平性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下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其建立的时间、历史背景以及覆盖的范围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制度虽然在刚刚出台时,由于历史发展水平的缘故已经是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在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我国的社会环境、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要素都是有了新的发展,仍旧是使用过去的一些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够发挥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已经有了明显的效果,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于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承担了较多的责任,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但是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政府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仅仅是依靠市场的作用,很难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完善。

(三)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城乡差异的问题

目前,江苏省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包含着三项制度,分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农合制度,整个江苏省的医疗保险体系中所包含的三中国制度之间政策的内涵差异较大,在实际运行中还需要建立起一个江苏省内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江苏省的发展明显具有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并且城乡的二元结构的差距比较明显。所以在江苏省发展过程中也是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更新升级,依旧是采用这种分地区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成本偏高,并且在医疗保险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的水平并没有明显的提升,管理的效果还出现了下降的问题。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整个江苏省的各个地市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各个地区之间还存在着经济实力的较大差距,造成在全省范围内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时,容易受到各个地方分化决策的影响,整个的医疗保险体系碎片化的问题较为严重。

(四)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

当前的t疗保险体系中还存在一定的医疗资源、医疗服务浪费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江苏省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一般来说,个人在医疗保险缴纳之后,除非有生病的情况,否则对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关注程度就明显的降低,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目前有数据表明,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账户中,其中三成以上是来自于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这些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多数情况下是在个人的账户中沉淀,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医疗保险互助制度的作用。另外,医疗保险的服务结果还存在医患双方满意度较低的问题,并且随着医疗费用的逐步升高,这种问题发生的概率也是在不断地升高,满意度呈现出一种不断下降的态势。

三、新常态下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

江苏省应该在分析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新常态下推进本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并且逐步解决在本省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省在新常态下医疗保险事业新的发展。

(一)借助商业保险促进全民医疗服务的发展

江苏省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着较大的债务问题,这些债务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会对于本省的经济发展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在新常态下,本省可以借助商业保险的资金筹集的作用,努力实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收现付的有效均衡。商业保险,实际上一种合同式的保险活动,投保人可以通过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一种保险合约,虽然保险公司更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的盈利,但在合约运行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政府的债务压力。借助于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对于提高全民医疗服务的水平,扩大全民医疗的范围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商业保险公司还能够实现资金的有效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实现了医疗保险互帮互济的作用。

(二)运用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参与促进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医疗保险体系,几乎全部的责任都是由政府承担,这种做法对于政府的发展具有较大的问题,由于是计划经济,所以医疗保险制度几乎是“吃大锅饭”的状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医疗保险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已经是逐步降低,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财政投入的不断减少,这种做法与在计划时期全权接管类型,对于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来说,都是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因此,政府和市场之间应该有机合作,不能单纯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仅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两者之间应该有效合作。值得注意是,市场机制中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所以在完善医疗体系中还需要不断强化政府的职能,由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干预,能够有效调节保险机构、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和医疗服务需求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在新常态下实现多方共赢。

(三)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的地区间有效衔接

江苏省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出现一定的边界问题,特别是由于各个地方的管理部门不同,医疗保险服务的资源、水平之间还存在差异,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医疗保险各个地区的差异。在江苏经济新的发展阶段,应该逐步消除这种边界问题,尽可能实现各个地区之间的医保制度的衔接,保证在参保人员地区之间流动时,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医保的转移。

另外,在实现地区医保衔接的基础上,还需要逐步打破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的平等、公平的享受医疗资源,为了实现这种目的,就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只有逐步实现户籍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促进全省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发展。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医疗服务水平也还是提出了新的需求,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认识到医疗服务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一定的经济水平的支撑。当前,江苏省在新常态下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备了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条件,应该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解决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江苏省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这个过程,不仅是需要市场机制的作用,还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虽然在一段时间内还无法实现,但是在长期的改革中,经济的新常态发展的支撑下,总会有成功的一天。

参考文献:

[1]仇雨临,郝佳,龚文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与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2]丁栋兴,马亚娜.江苏省太仓市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运行分析[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

[3]郝佳,仇雨临,梅艳萍.太仓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与运行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