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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管理办法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民办;公办;福利待遇;政府

0 引言

中国民办高校教育现在已经经历了将近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专业建设的逐步加强,还有教学质量也在稳步提高。在此发展期间民办高校也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具有了灵活性、市场化的专职与兼职的结合用人机制。但由于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显性或隐性歧视依然广泛存在,加上有法难依或无法可依,以及民办高校自身的特点等原因,民办、公办高校教师之间的公平待遇问题尚未解决。

在对一些民校教师的访谈中,发现有不少教师私下里把院长叫老板,最担心的竟是学校能否长期生存下去,或者自己能否长期在学校里干下去。他们反响最为强烈的问题是付出的劳动与福利待遇不对等。有些民办教师抱怨道:“每到过年过节,在各个单位都要发福利的时候,我们却没有太大动静。辛辛苦苦忙碌一年,两手空空回家团圆。这些教师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在单纯“以学养学”的情况下,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战略毕竟要适应其低成本战略需求,也就是要与低成本扩张、滚动式发展的竞争战略保持一致。只有当民办、公办高校的社会地位在真正意义上趋于平等之日,民办高校教师的福利待遇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以改善。但是常识告诉我们,理想的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有机地结合,而民办高校与同层次公办高校相比,学生普遍存在基础知识差、自制力差和厌学情绪严重等问题,教师必须付出更多心血来教导学生,却又常常得不到学生的积极响应。部分民办高校教师虽然抱着“打工”心态,却也是把教书育人当成了唯一的谋生手段。尤其是年轻教师,普遍已经意识到自己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有着强烈的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的愿望,但是一方面薪金较低,经济压力巨大,另一方面教学任务繁重,没时间学习、搞科研、写论文,同时又受到难于晋升职称的困挠。有没有人从情理上感到对不起他们?倘若他们感觉到曾经奉若神明并为之献身的教育事业,与他们之间不过是“雇佣关系”,他们将会怎样“为人师范”?

1 民办高校教师福利待遇现状分析

教育教学质量是一切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的命脉。因为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主要是靠教师完成的,所以在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诸多因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最活跃因素就是教师。如果民办高校教师的福利待遇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正因如此,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都赋予了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样的地位和权利。而关注、研究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现已成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最新趋势。2010年7月29日,备受关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全文,表明我国政府要下决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下决心“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划纲要”提出了6项保障任务,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师管理制度,改善教师地位待遇,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第一项是保障经费投入: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完善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机制。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民办教育运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不少民办高校在发放工资时随意性较大,教师起码的工资待遇既不稳定、也不规范,在住房、奖励、科研、职业发展,尤其是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方面,更是与公办高校教师相差甚远。这种“同工不同酬”甚至是“重工低酬”的现象,严重违背教育规律,并且有悖于社会公平。有鉴于此,笔者决意就民办高校教师福利待遇问题立项调查,试图在分析其现状及成因的基础上思考相关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呼吁社会各界帮助民办高校稳定教师队伍,借此提升教学水平,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真正形成特色,切实做大做强。

通过对民办高校教师福利待遇现状的广泛调查,对调查数据和部分案例进行数理分析和实证研究,同时整合已有的文献研究成果,在民办高校教师福利待遇问题上,有如下独到的最新发现:一是参照标准的混乱,少数地区的民办高校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等,而大部分省市的民办高校参照企业职工标准。二是分配原则的扭曲,民办高校教师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极其繁重,其工作回报相比所付出的劳动,与按劳分配原则严重不符;其福利待遇相比公办高校教师,并非多劳多得。三是监管和保障机制的缺失,使得民办高校外部监管无法到位,同时内部管理有待完善,致使有些民办高校教师至今还享受不到任何社会福利。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日前,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地也纷纷要求坚持务实节俭文明过节,坚决杜绝“节日腐败”。与此同时,也明文规定,要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正常福利待遇。这句与往年的通知相比多出来的话,显然有其特殊的含义。

职工“正常福利”到底有哪些?目前尚未见到法律法规对职工的“福利”一词做出清晰界定。但财政部、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对职工应享受到的福利做出了直接或间接的描述。

财政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称,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人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以及各项现金补贴。这些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探亲假、婚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也属于“福利”。

此外,福利还包含“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交通、车改、异地安家费”等项目。

全国总工会近日的《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里对工会员工福利发放的相关规定,做了细节性的解释: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春游秋游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当日往返;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或蛋糕券。

中央的八项规定、反“”,反的是领导干部奢靡享乐的行为,绝不是职工的正常福利。为什么中央的反腐本意会遭到歪曲?原因何在?很简单,歪嘴和尚吹喇叭――经念歪了,是一些执行者故意而为之。

在日常语境中,“福利”往往成为货币之外各种收入的泛称。长期以来,“福利”与部门腐败之间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单位不发福利是因为领导不敢担当,怕被曝光之后产生不好的影响惹事上身,索性全部免除。有的单位不发福利是因为单位领导的特权被去除后心里不平衡,为了宣泄而借机停发福利寻找平衡。更有甚者,有人想以此举诱发人们不满情绪,进而迟滞中央反腐步履。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执行者不敢担当,沉迷于形式主义,为了乌纱帽从众而行,从不考虑群众的诉求。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旨在为人们的例如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提供保护;社会补偿旨在为人们在遭遇例如战争、暴力行为这些特殊的生活风险而受到损害时提供保护;社会救济旨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或者社会补偿中获得待遇或者从社会保险或社会补偿中获得的待遇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人们提供的保护。而社会福利旨在为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人们的全面发展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设施,例如住房津贴、教育津贴、青少年津贴、老年公寓、博物馆等。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3]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应当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福利制度

1.应重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制度。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都是为人们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提供条件所采取的政策,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我国在教育方面,大学由过去的助学金制改为现在的贷学金制,城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费用也比较昂贵;在住房方面,由过去的福利分房改为现在的住房货币化。这样以来,国家将上学和住房方面的负担几乎全部转移到了老百姓身上。但是,由于相关的工资制度和收入制度不配套,酿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进入低收入阶层,而且在比较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改变,由此他们子女的上学问题,尤其是上大学,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压力。据教育部门统计,西部地区考上大学的学生20%左右来自贫困家庭,,安徽省高校有贫困生4万余人,,北京高校24万在校生,其中贫困生占15%-20%,有些学校达到40%。[4]各地虽然颁布了“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并建造了经济适用房,但真正有资格的购买者由于囊中羞涩而不能购买,反被有钱而没有买房资格的富人买走用于出租收取租金,这不但使立法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反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距离。因此,在教育福利和住房福利改革方面,我们不能采取过去和现在的这两种极端的做法,而应当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按一定条件提供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法规,以减轻人们在教育和住房方面的经济负担,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

2应尽快建立青少年援助制度。青少年援助制度适用于那些父母因死亡、离异、被判刑等原因,无人照管而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是社会福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几年来,在我国出现了许多有社会良知、社会责任感的人士,他们利用自己办企业赚来的钱或者从国家慈善机构争取来的资金,收养那些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为国家承担了责任,使无家可归或有家不能归的未成年人生活有了保障,也得到了教育。[5]但是,由于这些从事慈善事业的人经济能力有限,使得所从事的有益事业常常处于困境甚至难以为继。每当这样的时候,当地政府又不能接手,使本来有意义的事情变得非常被动。这不仅不利于那些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给以后愿意做善事的人造成恐惧和担心,使他们不再敢重蹈覆辙。在我国,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比较多,所以,需要尽快制定青少年援助法,为那些不属于残疾遗弃,但又无人照管、流落街头的青少年提供生活和教育援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青少年一样健康成长,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青少年援助所需资金应由国家财政支付或者从福利彩票收入或社会募捐中拿出一部分支付或在主办人遇到比较大的困难时国家财政予以一定支持,这样才能鼓励人们积极从事类似的慈善事业。

3.分离福利与就业的内在联系,使职工与企业和单位之间只具有劳动工资关系,使职工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根据需要和可能购买从社会福利中分离出来的市场化服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以及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平均分配的隐性收入,价值与工资相当甚至超过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将单位与职工紧紧捆在一起,甚至无法分离。在市场经济下,应当将这种隐性收入中的相当部分体现在人们的工资收入中,让人们在获取比较多的劳动报酬后,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需要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服务产品,比如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体育设施、餐馆等会有不同档次,人们都可以自主选择。为了得到收费较高的优质服务,人们需要积极努力工作,这又激发了人们的工作热情;人们有了较多的收入,就会购买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这反过来又推动了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需要大力支持民办福利机构,减少对民办福利机构的限制,包括对民办福利机构成立的条件不能要求过严,为民办福利机构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扶持民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并为民办福利机构与官办福利机构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4.要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作比较明确的界分。社会福利解决的是人们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如何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问题;而社会救济解决的是人们的生存问题。在我国以往的社会福利项目中,有些项目属于社会救济范畴,比如城镇的“三无”人员,民政部门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济,而不属于社会福利,尽管所需费用都是从国家财政支付,所以没有不要将社会救济列入社会福利的范畴,因为为他们解决的仅仅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另外,残疾人由于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对他们的劳动就业、康复、接受特殊教育等问题由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专门规定,并由残疾人企业、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予以实施,也属于独特领域,不应纳入社会福利范畴。而对于那些“三无”残疾人,则应由社会救济机构为其提供保护。

5.要将社会福利社会化与第三产业提供服务区分开来。社会福利社会化应当理解为国家办社会福利,而不是企业和单位办自己职工的福利。在社会保障领域,国家与社会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主要是指国家用公众(社会)缴纳的税金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其次是政府将发放的福利彩票和组织募捐获得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比如教育津贴、住房津贴或购房津贴、青少年援助资金由国家从财政支付,而城镇在社区设立的健身设施的资金则出自发行的体育彩票。而过去涉及面广泛的其他福利服务则应由称作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提供并由人们自己去购买。社会福利在我国目前甚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应是无所不包的,实践证明它是包不了的。

总之,经过以上初步梳理以后,我们应当摈弃以往无所不包的大福利概念,在合理的工资制度下,将应当由人们购买的社会服务让人们就像购买食品、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那样自己去购买,而只是将有限的几个项目保留在社会福利中,这与国与民都将是有益的。

[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3]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审批事项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书记或主任批准后并交党政办主任登记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办法及待遇

(一)病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写出申请;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介绍信按程序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其基本工资。

(二)事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有关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须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准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事假超过2个月的,按请长假人员待遇对待。全额拨款人员每月发300月基本生活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每月发260月基本生活费,不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三)年休假办法及待遇

1、休假条件。凡正式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已满5年,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天数。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4、有关年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1)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病假累计达1个月的,均不得安排休假。(2)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天数,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能跨年度使用。(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确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须经书记或主任同意,方可前往,其路费自理,路途时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二)探亲假办法及待遇

1、探亲条件。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产假办法及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

(2)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有岗位津贴的扣除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婚、丧假假期版权所有

(1)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2、假期待遇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福利需求,国立学校的发展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下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在时代潮流、人民呼声和国家政策支持下,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出现,并且以自己特有的优势发展,是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办学力量。随着时代快速发展,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提高民办高校师资队伍质量,提高教育服务水平以及如何将民办高校声誉有口皆碑,都是当代民办高校需要考虑的问题。无论哪个学校,想要提高自己的声誉,招进更优质的生源,都离不开教师队伍方面的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本文就民办高校人力资源体系这方面渗入研究,剖析案例,透析本质,分析当下民办高校的师资招募、分配管理和教师福利等等方面,并且探索民办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更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

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研究

与公办学校非营利性的性质不同,民办高校具有盈利性的与公司类似,都是需要自负盈亏的。这就直接影响了教师的工资高低、工资发放以及过节福利等2015年11月,据人民网报道,北京一民办高校—背景科技经营管理学院交替集体递交辞职信讨薪,罢工已达半个月,数千名学生课程受到影响。近年来类似的民办高校教师因教师工资低,福利少、工资拖欠等原因,进行集体游行、辞职、罢工的事件屡见不鲜。另外,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编制现状与公办高校存在很大的差距,各种福利、社会保障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实现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高校人力资源的积极扶持和规范管理扶持是我国新时代教育事业必须实现的目标。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下已经成为缓解我国教育压力、教师就业以及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民立高校管理优化、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教育行政部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作职责。

1民办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现况

民办高校相对于国立高校,建校历史比较短,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经验缺乏,并且又受到教育市场需求影响,教师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受到各因素影响比较对,教师人力资源的管理并不稳定。民办高校的管理常常比较死板。民办高校的招聘并非如表面上更加注重人才,环境比较轻松。事实上,公办学校等级森严;评先选优比较严格而且手续过程比较复杂,主人职位比较大。但是由于民办学校实行合同法,民办高校教师需要面临老板炒鱿鱼的解聘。教师招募方面,民办高校难以招募到高质量的师资。从学历方面看,一般民办高校的教室大多是讲师、教授或者还有少部分硕士,而具有博士学历的教师寥寥无几,这就使得民办高校师竞争力要低于公里高校。我国著名教授周培源说过:“一所大学办得好不好,其水平如何。它的决定因素或者根本标志之一乃是这所徐晓大学的教师阵容。”一所高校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办学宗旨,这对于具有盈利性的民办高校有内涵充实的指导作用。

2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构建

2.1我国民办高校管理机制现状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人事制度其中的编制制度。编制制度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但是民办高校是属于民营,并不会实行国家的编制制度,而是受到合同法约束。也就是说,一位民办教师并不能通过是否有编制来确定自己正式身份,而是以他/她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合同来证明。因此,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主要来源市场招聘,以合同签约的。非编制教师因为不属于国家事业编制教师,所以在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待遇等等方面会比较差些。这也导致民办高校的教师频频跳槽,民办高校教师人事调动频繁,甚至导致开学后教学进度受到严重影响。据我国教育报报道,山东淄博某民办高校校长因学校内教师跳槽,新人又未招募进来,恐下一个学期课程无法开齐。在现实中,由于我国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民办高校教师拿着同样的教师资格证,承担着一样甚至更多的教育工作,但最后工资待遇、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等等当面都不如公办高校老师。这样的人力资源管理导致了民办高校“留人难”的现状。

2.2国情下民办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探索民办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中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师队伍质量不高等现象已经引起国家教育部的重视。教育部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教室在自个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退休待遇等等当面都与公办学校教室享受同等的待遇。除了在编制方面,政府可以为民办高校实行单独核编。比如如果民办高校教师合同到期,被校方解聘,教育局可以在这些教师的养老、失业、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借鉴公办教职工标准给予办理。这样的举措可以缩短公办与民办高校教师事业方面的差距,而不是在教师解聘后随之任之。

借鉴我国广州地区在处理民办高校教师问题的做法。民办高校教师队伍流动性过大影响了正常的教育工作,广州教育局联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此对民办高校教师待遇问题,出台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简称)《。意见》中就明确指定了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为广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2015年广州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95元/月,推理出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3790元/月。类似这样的措施,将更好实现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公平化。

这对于全国民办高校招募优质教师队伍和留住优质教师人才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方法。公校对民校之间的帮扶。公校与民校之间存在差距,但是并不是对立的矛盾。要化干戈为玉帛,需要两者直接面对沟通交流。教育行政部可以在公校与民校之间架起帮扶的桥梁,允许民办高校进入市里的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的帮扶范围,促进两者在交流中相互学习、互相借鉴,促进自身的发展。这里也有可以有合理的人力资源的流动,正确高校发展共赢。

【参考文献】

[1]万秋成.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3(01).

[2]李玉泉,卢瑛祥.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J]教育发展研究[J].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