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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教学规律

简述教学规律

简述教学规律范文第1篇

一、背景知识梳理及总结规律的重要性

此类问题多出现在凸透镜成像规律相关内容教学完成之后,此时,学生已经通过探究活动,对凸透镜成像规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已知道照相机、投影仪、放大镜的工作原理,但由于现行人教版教材中没有探究凸透镜成像变化规律的内容,学生对成像变化规律基本一片空白,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上升到理论高度去解决实际问题了。很多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往往采用直接告诉学生规律,让学生去死记硬背的方法,这既违背了物理学习规律,也很难让学生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因此,通过实验探究出相关规律,并且总结成精炼的语言,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实验探索凸透镜成像变化规律

此实验采用演示教学,师生共同探究即可。准备好探究凸透镜成像规律的全部实验器材,并组装好,实验步骤如下:

(1)将点燃的蜡烛放置于2f以外较远处,调节光屏的位置,使烛焰在光屏上呈清晰的像,记下像距的值,记下像的大小;

(2)将蜡烛向靠近凸透镜的方向移动,减小物距(仍保持u>2f),此时光屏上的像变模糊;移动凸透镜,直到光屏上再次呈现清晰的像为止,记下像距的值、像的大小,提醒学生与步骤一中的像距值比较,是变大了,还是变小了?像变大了,还是变小了?

(3)完成表格中第一行;

(4)在f

(5)分别在f

[引导学生分析表格,不难发现,无论在u>2f,还是f

像距与物距的变化相反,像与像距的变化相同。

三、通过作图法巩固凸透镜成像变化规律

为进一步加深学生对上面总结的规律的印象,可以采用作图法巩固,具体方法如下:

上述四幅图,很直观的反映了物距变小,像距变大,像也变大的过程;至于物距变大的情况,可以用光路可逆解释,一样能发现物距变大,像距变小,像也变小。进一步验证了物距与像距的变化相反,像与像距的变化相同。

四、应用凸透镜成像变化规律解决实际问题

在学生完全掌握上述规律后,就可以进入应用阶段了。例如本文开篇的问题,可以作如下分析:有部分同学没有进入取景框,说明拍摄所成的像过大,要让所有的人都进入取景框,就必须要使像缩小,根据“像与像距的变化相同”,像距也应缩小,镜头与胶片之间的距离即为像距,所以镜头应该向后调;根据“物距与像距的变化相反”,像距变小,物距就应该变大,所以摄影师应该远离同学们。此规律同样适用于分析投影仪,在此不再赘述。

五、此规律表达方式与其他表述方式的对比优越性

此规律表述方式,较其他表述方式具有较大的对比优越性。首先,语言简洁。此表述方式抛开具体的变大或变小,用“相同”、“相反”两个词将将凸透镜成像中物距、像距、像的变化规律联系起来,言简意赅,高度总结。其次,便于记忆。现在各种教辅资料上用得比较多的一种表述方式是“物远像近像变小,物近像远像变大”,在实际教学中发现,这种表述方式虽然也很简洁,但是不便于学生记忆,很容易记混,特别是长期记忆,能准确记住的学生连十分之一都不到。而本文中的规律表述方式,绝大部分学生能很轻松地记住,并且能保持很长时间。其优越性不言而喻。

简述教学规律范文第2篇

一、让符号美起来

用符号来表示各个基本物理量,如时间用t,长度用s,质量用m等,这样的好处有四:一是各个物理量更简洁;二是约定俗成,国际通用,便于交流;三是看到一个符号,不仅能明确是哪个物理量,而且更能明确它所反映的是什么样的物理现象、规律或物质特性;四是让数学中的x、y得以升华,促进学生认知的构建。如在学习电阻时,告诉学生电阻用R表示,只要看到它,我们就知道它表示物理量——电阻,知道电阻是表示导体对电流阻碍作用强弱的物理量,它是导体的一个特性,与电压、电流无关。让学生掌握用符号来标识各种物理量和各物理量之间的关系,体会怎样表述各种现象和概念,体会怎样描述各种物理规律和物质特性,进而让学生体会这种简洁,体会简洁带来的美,这样的美不仅培养了学生正确的审美观,还增强了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二、让概念美起来

物理概念是客观事物的物理共同属性和本质特征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因此各种物理概念的描述都体现了科学、准确、简洁。在物理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概念的引入、形成、理解、运用,更要让学生体会物理概念自身的结构、特征,进而体会描述物理概念带来的简洁美。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人在地上走,船在水中前进,工厂中的各种机床在动作;在实验室里,木块沿斜面滑下,动滑轮在空中上下移动等等。我们把这些现象加以比较,经过分析与综合之后,看到它们虽然形式多样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一个物体相对于另一个我们认为是不动的物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我们抛开这些物体动作的具体形象,而把上述的共同特征抽象出来予以概括,就形成了机械运动这个概念。并用“一个物体相对于其他物体的位置的变化叫做机械运动,简称运动”这个定义,并把它固定下来。又如:力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该定义将自然界中各种事物间存在的敲、推、打、压、挤、吸引和排斥等,用”作用”这个词来高度概括,而这种作用总是在物体之间发生,所以力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通过这样的分析教学,不仅让学生学会从各种具体现象中抽象出其本质特征方法,还使他们通过对物理概念的理解去体会科学中简洁的美。

三、让规律美起来

自然界是美的,描述自然界物质的存在和构成、运动和相互作用、能量及其转化等物理规律也是美的。这个科学美主要体现在物理规律的简洁性、不同规律的对称性、和谐性和统一性。因此在物理规律的教学中,教师要充分挖掘蕴含在物理规律中的科学美,并把这些科学美呈现在学生面前。

物理学揭示自然界物质的存在、组成、运动及其转化等规律的简单性而产生美感,称为物理学的简洁美。如“力是物体间的相互作用”,它表明了一个物体受到力的作用,一定有另一个物体对它施加这种作用,力是不能摆脱物体而独立存在的;它表明了任何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总是相互的,施力物体也一定是受力物体;还表明了力的作用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一句话高度地、简洁地、准确地概括了力的物质性、相互性、同时性。又如:“一切物体在没有受到力的作用时候,总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它不仅明确了力和运动的关系,力不是维持物体运动状态的原因,而是改变物体运动状态的原因,它还提出了惯性的概念,物体具有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的特性。在初中物理教材中,还有很多蕴含着简洁美的物理规律和方法,如:“物质是由分子组成的”、“世界是运动的”、“分子动理论”等等。另外,在物理方法上,如理想化模型(如点光源、原子核式模型、光滑水平面、匀速直线运动等)、理想化实验(如伽利略实验、声音的传播实验等),本身就是遵循简单性原则。

对称美是自然界广泛存在的一种美。作为研究物质世界最基本运动、结构及其规律性的物理学,由于它是借助于一系列概念、规律及判断和推理表达出来的,经过实践检验或逻辑证明的系统知识,自然会渗透着对称性,存在着对称美。在初中物理教材中,有很多蕴含着对称美的物理规律,如平面镜成像时,像与物相对于平面镜是对称的,无论物体在什么位置,像到平面镜的距离始终等于物到平面镜的距离,像的大小始终等于物的大小。又如只要杠杆处于平衡状态,不管力臂的大小、力的大小、方向如何,始终能保证“动力乘以动力臂等于阻力乘以阻力臂”这样的关系,还有磁体的磁感线分布情况、磁极间的相互作用、电荷间的相互作用、分子间的相互作用、万有引力等等,在学习这些规律时,教师要把对称美呈现给学生,让学生知道对称美是自然界广泛存在的一种美,知道物质世界的和谐、优美和均衡,并从中感受对称性带来的美。

简述教学规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学 表述能力 课堂教学 作业 师生互动

所谓“科学表述能力”是指能用简明准确的科学语言(包括文字语言、符号语言、图像语言)来表述有关科学规律、科学现象、科学过程等一系列科学问题。这是当前中学生应当具有的文化素质之一。然而,从近几年杭州市中考科学卷的答题中我们发现,学生由于无法正确地表述科学问题而影响学业评价。这实际上是学生科学素养尚未到位的集中体现。

《科学新课程标准》中要求学生进行科学探究,学会学生间的表达和交流:能用口头、书面、图表或数学公式等方式比较明确地表述探究过程和结果,并能与他人进行交流和评价。由此可见,目前学生的科学表述能力与《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们需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现阶段学生科学表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概念模糊

学了一个科学概念或科学规律之后,难以用自己的语言来完整表达或演绎这个科学概念或科学规律。

2.词不达意

难以用简练准确的科学语言来描述一个科学现象或科学情景。

3.应用困难

难以正确地运用所学的科学知识来分析或诠释一个科学问题。

4.条理不清

当遇到证明题或公式推理题,学生往往无从着手或出现循环论证的现象。从试卷的批改中发现,许多学生条理不清,出现了循环论证。

二、造成科学表述能力薄弱的成因分析

从教学的实践来看,我们不能将学生科学表述能力的薄弱仅仅归咎于学生自身的学习上,事实上,教师在培养学生科学表述能力的方法上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我之见,造成学生表述能力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在科学知识的传授与学生能力的培养上存在偏差

多年以来,我们教师习惯于考查学生对科学概念、规律的简单记忆与背诵,以及科学公式的计算与运用。强调的是对所学知识的“复制”与“粘贴”,忽视学生对知识的主动建构,没有指导他们运用自己的语言对所学概念、规律进行概括或重新下定义的二次表达。由于平时缺少锻炼与培养,对科学概念理解不深,表述不畅,关键时刻就容易出现似懂非懂,说不清、道不明的现象。

2.作业形式缺少对语言表述有帮助的过程性习题

学生的表述能力需要通过一定的培养,才能有所增强。纵观学生的作业,大多是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这些结论性习题,而上述习题的练习是培养不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的。与培养学生表述能力有关的分析题、简答题和证明题练得非常少,久而久之,这方面能力自然薄弱。

3.学生对科学实验现象缺乏仔细观察

科学教学又是以实验为基础的教学,做实验时往往有一个严格的程序。老师演示实验现象时,学生注意力不集中,观察不仔细,或是自己做实验时马马虎虎,要想准确描述一个科学实验现象几乎不可能。

三.培养学生科学表述能力的方法

1.构建完整的科学认知体系

在实际的科学教学中,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教师紧紧围绕教学目标,对科学概念、规律进行讲解、定义,然后是比较、应用。至于这个概念或规律发现的历史背景,为什么要建立,建立的过程是怎样的,好多时候教材中没有介绍,教师也没有补充,学生是缺乏知情权的。教师在建立概念或规律前,应尽量让学生知道它们的科学背景、建立的过程及意义,这样才会让学生对它们有一个整体上的感觉,加深对新概念的理解,有利于把道理讲述清楚。

2.丰富作业形式,增加对语言表述有帮助的过程性习题

学生的语言表述能力在考试中反映的种种障碍、问题,归根结底是平时缺少锻炼的机会。纵观初中科学的作业本也好,各种同步训练也好,分析题、简答题、证明题这些思考型的过程性习题少之又少。为了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述能力,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分析的习惯,教师平时必须结合所教的内容或生活常识,经常性地布置上述过程性的习题。如结合生活中的问题有:解释一下蜡烛的火焰为什么总是往上升?日光灯用久以后,管壁两端为什么会变黑?电风扇的页子为什么特别容易脏?

3.充分运用科学案例,激发学生的探究兴趣

根据科学教学目标和教学需要,选用一定的生活案例让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以充分的语言表述和锻炼的机会。由于教学案例本身既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又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需要思考的内容和问题。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挖掘根源,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中需要运用逻辑推理。此外,案例教学的启发性强,容易诱人深思,能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学生也喜欢接受,教学效果好。

参考文献:

1.《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对话》.朱慕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科学〉课堂中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初探》.赵.杭州市拱墅区教研室

简述教学规律范文第4篇

高职教学的特色在于侧重实务性,认为理论知识“够用”就好,职业技能更为重要。何为“够用”呢?学生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足以支撑其将来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技能就可以了。而学生需要掌握哪些理论和职业技能技能,取决于市场对该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的要求。因此,要探讨法律文秘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思路,必须先观察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法律文秘专业的设置,是立足社会对既懂法律又懂文秘的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但法律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又不一样。法律文秘专业所要培养的是面对基层的初级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其所面对的岗位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低层次的律师助理,要求从业人员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懂得帮助律师准备简单的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文件,处理各种辅的事务;第二类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务人员或者懂得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文秘人员,一般来说,企业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都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来处理,所以企业中的相关法务人员其实还是起到辅助的作用;第三类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高职毕业生在这类岗位上主要是负责整理文件、速录等,尤其是速录工作,法院检察院的速录岗位要求速录人员要懂得各个部门法的术语和基本规则,目的是提高记录的速度和避免出错。从上述三类岗位来看,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从事的都是与法律相关的辅工作,这些岗位对学生的理论水平要求不高,只要求懂得基本的规则,懂得简单的实务操作技能即可。因此,在法律文秘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没有必要要求学生掌握太多太深奥的理论,只要掌握与相适应的岗位会遇到的法律实务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即可。根据这种职业岗位的要求,我们确立的《经济法》教学思路就是,以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为核心,根据职业岗位业务活动范围来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根据职业岗位要求的技能来设置实操训练,使学生不但知法、守法,还懂得在工作中用法。

二、《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取舍

目前市面上很多经济法的教材在内容体系上都倾向于,先花大篇幅讲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概念、特征、调整范围、作用、地位、基本原则、体系、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再讲各个部门法。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教师完全没有必要在课堂上讲述各种学术争议,只需要掌握通说即可。在总则部分,教师需要给学生简明地讲述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范围、作用、基本原则、渊源、总的体系、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性质,其他的内容没有必要赘述。因为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基础,上述内容已经足以支撑学生进入分则的学习。在分则的教学内容选择上,我们需要考量职业岗位业务活动的需要。以企业中的法律文秘人员为例,作为企业中的法务人员或者准法务人员,从业人员需要掌握如何设立企业,需要掌握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运行规则,需要掌握企业破产的基本流程,需要掌握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底线、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法律对于产品价格的规定、财务税收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的规定等,根据这种岗位的需求,教学内容可以这样安排:在市场主体法的部分,企业法是必须讲述的内容,尤其是企业登记制度和企业组织法的内容,还需要讲《企业破产法》;在市场规则法的部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都必然是教学的重点内容,尤其需要理论结合实训;《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也需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规则;在宏观调控法方面,大专层次的法律文秘学生进入政府部门管理层的可能性较小,进入广东地区的金融机构法律相关岗位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宏观调控法、金融法等内容可以略讲或者不讲,由学生根据兴趣选择自学,但税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与企业关系密切,应当把基本规则纳入教学内容;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领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学生自身以及将来面对的工作岗位都有密切联系,也应当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另外,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广告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也可以纳入教学内容。总的来说,在《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根据职业岗位要求来设置,并且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弹性安排教学内容。

三、《经济法》课程的实训安排

高职院校普遍要求在教学中安排相当大比例的实训课时。《经济法》课程的实训课安排应当尽可能模拟学生将来走上职业岗位的工作状态。以律师助理岗位为例,假设律师要求律师助理帮忙给客户准备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文件,向客户解释设立企业的流程,如果学生在学校就曾经模拟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体验过相关的流程,就能够比较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因此,教师应当根据法律文秘专业所适应的岗位要求来安排实训。在市场主体法的部分,可以设置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实训项目,要求学生模拟设立企业,也可以设置企业破产申请的项目,要求学生绘制破产流程图等;在市场规制法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模拟模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断定与投诉、模拟质量侵权的申诉与处理、模拟撰写投诉书、模拟为企业被消费者投诉做法律风险分析、模拟撰写律师函、模拟法庭等;在宏观调控法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模拟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咨询等;在社会保障法方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撰写劳动合同或者模拟处理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等。这些课堂实训项目虽然和学生日后遇到的实际工作任务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在方法和要求上是一致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能获得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日后参加实际工作可以尽快上手。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训项目并不是单纯为了让学生学会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还要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职业素养。

四、《经济法》教学方法的优化

法律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往往需要生活经验的积累。而在校学生恰恰缺乏生活经验。《经济法》课程的很多内容,在学生看来是比较遥远和无趣的,例如企业组织法,学生往往觉得枯燥无味,认为不如民法和刑法贴近生活又生动有趣。然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应当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配合度,师生共同完成学习任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是非常广的。可以在一个新的知识点讲述之前,以真实案例来引发学生的讨论,共同总结出法律原理;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过程中,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完之后,设置案例分析题来帮助学生检验和巩固知识。从教学实践的效果来看,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一是挑选案例要与时俱进,要尽可能采用最新的真实的典型案例,毕竟如今的授课对象是在发达的信息网络环境中成长的一代人,最好避免用陈旧的案例;二是讲述案例的时候注意设置一系列小问题,引发学生进行阶梯式的思考,避免教师一直讲,学生不动脑筋等答案;三是在案例讨论完毕之后,应当有总结和深化的环节,引导学生举一反三,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实质上是要求学生带着任务去学习。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讲,就是给学生布置相应的职业岗位中真实具体的工作任务,围绕这个工作任务,师生共同学习与这个任务相关的知识点和原理,共同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执行方案,最后检查和评价工作过程以及工作结果。使用项目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第一,项目的挑选既要符合职业岗位的实际,也要难度适中,避免太难的项目打击学生效能感或者太容易的项目无法引发学生的好奇心;第二,项目的设置要突出培养的能力目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第三,项目教学法不能承载《经济法》的全部教学内容,因为法律课程毕竟还是文科的课程,需要法学理念和人文素养作为基础,不能把所有的教学内容当成机器零件,只做简单的拼接,这是不符合法律学科的特点和实际的。

(三)实物展示法

由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很有限,对于经济法所涉及的某些概念理解上会存在困难,如果教师能够给学生尽可能提供实物或者进行直观的演示,既能帮助学生理解,也能增加课堂的趣味性。例如,讲述企业登记制度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真实的企业营业执照图片;讲述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退货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淘宝的“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图片;讲述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或者实物等。除此之外,还有多种教学方法可以灵活穿插运用于《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去,有助于营造生动活泼、师生互动良好的课堂氛围,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课程教学目标。

五、《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

简述教学规律范文第5篇

明确回答什么是国际法,即科学阐释国际法的定义,是研究国际法的逻辑起点,是深入理解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处理国际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性质的实践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是每个国际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都不能回避而且必须首先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国际法学者在著书立说时对此都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一、较早时期的国际法定义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在1976年所著的《国际法》(内部发行)一书中,给国际法下了这样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1981年,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把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

就上述两位学者的定义而言,周鲠生教授的定义更全面也更深刻一些。他不仅指出了国际法形成的前提或基础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国际法形成的程序是“各国公认”,而且明确指出国际法的实质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王铁崖教授对国际法的定义则相对简单了些。受王铁崖、周鲠生教授的影响,其后几年出版的国际法教材在给国际法下定义时,对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国际法的内容组合的表述上都采用了“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和”这一模式。例如,1983年魏敏等编著的《国际法讲义》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的总称。”[3]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法学者在定义中或是增加一些明显体现国际法特征的内容,或是在表述上进一步具体化。

例如,1985年朱荔荪等编著的《国际公法》一书,把周鲠生定义中的“国际交往过程”表述为在“合作和斗争过程中”,把“各国公认”表述为“制定和认可”,把“原则、规则和制度”表述为“特殊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增加了“单独或集体的强制”这一保障实施措施。他们把国际法定义为:“国家在合作和斗争过程中制定或认可的,由它们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作为保证的,调整它们之间关系的特殊法律体系。”[4]在他们的定义中,“表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没有了,但这一内容,在以后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中又得到了体现。

1986年,胡文治、陈雍等编著的《国际法概论》在阐述国际法的定义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被表述其中:“国际法是国家间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5]

同年,程晓霞主编的《国际法》在调整对象上又增加了国际组织,把原则、规则和制度概括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中的关系对国家和国际组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6]

1989年,端木正主编的《国际法》则在“制度”前边又加上了“规章”二字:“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7]

同年,陈致中在其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一书中则明确了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是习惯和条约:“国际法是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由习惯和条约组成的一套国际关系的行为规则。”[8]

到了1990年,赵理海所著《国际法基本理论》一书中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在“各国统治阶级意志”前边附上了“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国际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国际法主要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和惯例形成并认可的,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国际力量对比关系及与此相应的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予以实施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9]

这一时期的国际法定义,学者们虽然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路各异,思维方式和方法也迥然有别,但都从不同的方面丰富和完善了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本身的特征被逐渐描绘、表述得趋近清晰。应该说,这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建设的一个好的势头。对于学科建设来说,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对特定事物的定义揭示得越准确,特征突出得越明显,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把握才能越深刻越全面,解决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才能获得一个定性的指导。国际法学研究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国际法学者们不断积极努力探索,国际法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二、近年来的国际法定义

近些年来,在如何阐释国际法定义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令人不解的现象。除了少数国际法学教材如周洪钧主编的《国际法》还继续坚持早些年国际法定义中明显体现其本质特征的诸因素外[10],绝大多数国际法教材有简化其定义的倾向,国际法定义越来越简单,以前曾在定义中出现的诸如国际法的形成前提、形成程序、表现方式、内容实质、保障措施这些足以表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的重要因素不提了,而且在表述上基本套用一个句式。例如:

1993年,梁西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1]

1999年,王献枢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2]

2000年,邵津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3]

2000年,李瑛主编的《国际法概论》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4]

2000年,赵健文主编的《国际法新论》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