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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者心得体会

信仰者心得体会

信仰者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意识;法的精神;理性自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3-0105-04

自梁治平先生于上世纪90年代译进伯尔曼教授《法律与宗教》一书以来,“法律信仰”的激烈讨论,延至本世纪初,已逾25年之久。支持论者与反对论者各据其理辩驳不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7这一命题,如箴言、如救命稻草一般让人寄予甚多的希望,而事实或许不尽其然。本文拟就相关问题再作探讨。

一、文本与语境:“法律信仰”一词的前提审视

一个词语总是要表达一定意思的,而这个意思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获得真实而确切的意义(或含义),这便是文本与语境效应。因而我们也就有理由且有必要对《法律与宗教》一书进行重新审视,以探寻该词(法律信仰)或该命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与中国当代语境契合与否这一前提性问题。

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 而这种整体性危机已经出现了一些主要的征兆, 比如对法律的不信任, 这种情况不仅仅存在于广大的民众之中, 也存在于立法者和司法者中。[2]他对此的回应便是“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不仅重新唤起了人们对信仰之维的重新认识,而且还将法律重新置于与指向之物等同的神圣高度。①且先不论“法律信仰”一词本身是否合乎理性,单就作者所言的“整体性危机”就值得商榷。这一危机在有几百年法治传统的西方或许存在,在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才短短几十年的中国谈论“整体性危机”不免对自身的发展程度显得过于自信了。如张永和教授所言:中国并不存在西方社会所谓的“整体性危机”,中国社会今天的现状实际上是任一社会在转型时期所必须面对的。[2]我们的问题在于法律如何有效地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实社会生活,迎合人们对于稳定生活的期待继而构建起对人们生活有保障的外部秩序,从而有力地解决有法不依的现象。自始至终,它就没有、而且也不应该被赋予西式语境下解决“整体性危机”这一使命。

除此现实语境之外,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在于法律信仰的“精神基础”。在中国如此谈论法律也只是近几十上百年的事情。在中国近两千年封建社会占据正统地位的儒学那里,法律(或者说刑律)所要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大同社会,表现在法律方面便是“无讼”,因此法律上千年来始终未能发达起来而处于略显尴尬的境地。号召人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景象在中国古代简直就是伤风败俗。西方则不同,它一直秉承着“上帝之物归上帝,凯撒之物归凯撒”的二分哲学理念,但这二者之间又是彼此相关的两个不同方面。如伯尔曼所言“没有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1]5这种理念,使现实的法律获得了某种超验的性质,即获得了被信仰的可能性;同时也使宗教所昭示的美好理念――如正义、平等、幸福、善等――得以在法律中给予实在的表达。不仅使法律得以真正的遵守、执行和维护,而且也为法律信仰留下了应有的地盘。相较于西方的二元论,一元论算作是中国古代思想的主流哲学基础。中国法律不仅被打上了伦理、刑罚的烙印,更刻上了公法之学、义务之学的深深印记。重义务而轻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要人们“寓以义而不是寓以利”。现实表明,不附带利益的信仰对于人们来说是束之高阁的说教,庙堂之外的人甚是厌倦。因此,西式法律性的宗教和宗教性的法律来到中国,不免水土不服。

显而易见,中西方语境下的法律信仰(如果说中国有所谓的法律信仰问题的话)是有不同的“背景”的,@便是我们对“法律信仰”的前提审视。探讨法律信仰这一问题如若脱离了这一前提,必将造成中国论者始终囿于西方法律命题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而终不得其法的尴尬局面,甚至还会是西方话语对中国现实的再一次侵袭。本文力图将法律信仰一词置于这样的背景之下予以重新的认识和界定。

二、信仰发展的三个分期及比较

有学者通过研究得出,信仰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分期。最原始:图腾――习惯法信仰时代;中世纪:神灵――宗教法信仰时代;近当代:理性――国家法信仰时代。[3]

不成文的习惯法(或者说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点点滴滴皆来源于与人切实相关的现实经验生活,因此之故,它一开始便牢固地将人“绑架”。尤其在祖祖辈辈不离开那一亩三分地而注重实践劳作的中华民族这里,这种规范的力量更加不言而喻。主体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认可必定是极其稳固的,甚至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习惯法,这种现实力量来自于祖辈世代相传的连续性,它也因历史的连续而获得了普遍的权威和人人彻底服从的回应。诚然,像电影《被告山杠爷》中的村规民约至今仍然在少部分地方发挥着基本的规范作用,特定范围内的人民像恪守祖训一样对它始终遵守、信奉。宗教法或宗教教义表现为信仰的第二个时期,它承诺予人公义、爱,以及美好的“上帝之城”,从而获得信徒的皈依。较之于习惯法,它并不是“呈块状式”的不同的分布着,它的目光一开始就投向了世俗中的所有人。如基督教经典《上帝之城》是针对这个世俗国度而言的,上帝要拯救的也是世俗中的所有人,因而与每一个人都具相关性,所以也就更加抽象了。最初的信仰似乎总是和宗教显得更加紧密相关。②人有现实的渴求,“救世主”对人必定有积极的许诺,而后才会有人的皈依和信仰的问题,因为信仰也必须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而绝不可能存在一个单向度的信仰。昭示理性伟大胜利的国家法魅力大不如从前,它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规范。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以及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便是这种表征。此外,法律现代化是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按照韦伯的观点,现代化是一个“祛魅的过程”。因此,现代国家法不再像之前的规范那般具有浓厚的神圣色彩。法律信仰一词似乎充满了人们对现实的情绪而诉诸于美好的“信仰时代”。

不管是原始习惯法信仰时期还是宗教法信仰时期,都不能简单地说是对“原始习惯”“宗教教义”本身的信仰,而是对其背后所承载的某种意义、价值或利益的普遍接受、遵从及自愿为之践行的意志。因此,对于法律信仰之对象――法律――的理解,必须是广义的甚至是泛化的,而且非此不可。按照一般教科书对法律的概念界定,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基本认识:国家意志性(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利和义务;专门国家机关制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是琐碎的,它指向人的外在行为而非内在心理活动。③除此之外,法律,尤其是狭义的法律只是一个逻辑体系,是实证的。而信仰之维既指向人的内心又指向外在的行为,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人的内心。最后,提及法律信仰时,正常思维下对“法律”一词的理解便是那成百上千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无法想象如何去对一条条由逻辑规范架构而起的法律条文进行神圣的信仰,如无法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条)当做信仰一样。刘旺洪教授同样讲到:“法律信仰不同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4]9因而由“法律+信仰”简单组合而成的“法律信仰”一词似乎显得很不适。如果真的要谈论这一话题,或许将其表述为“法律精神信仰”更为贴切,因为“法律信仰”要与“习惯法信仰”和“宗教法信仰”平起平坐,首先要满足的便是信仰所指向之对象的某种意义相似性。

三、对既有法律信仰概念的分析

前文从历史的角度对法律信仰之对象进行了简要的说明,但若要真正认识法律信仰一词,运用比较法的方法,从横的方面对既有法律信仰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与相关性分析也是大有助益的。

一般学者对法律信仰的定义至少有以下两种进路:第一种,从信仰到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信仰诸多形态的一种,也借信仰本身所具有的崇高来提升法律信仰的身价。代表者有刘旺洪的《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陈金钊的《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等。④第二种,将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联系起来予以说明。许章润教授在《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一文中,将其定义为“一种世俗的公民理想和大众忠诚”。[4] 84在该文中,许章润着重论述了“法律信仰实即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价值的忠诚和倚重”,它的本质乃是倚重“法律爱国主义”,在当下便是“宪法爱国主义”。[4] 83-111这种从政治、国家、集体主义层面的审视是我们考虑法律信仰之定义时应予衡量的因素,但同时也是学人该警惕的一个因素。

针对以上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表达以下几方面的意思:首先,不能忽略光鲜的法律信仰背后的利益因素,这是理性人之行为的无意识前提。其次,尽管地缘政治下公民都要生活在具体的某个国家之中,但并不能因此而着重强调一种“大众忠诚”。解决有法不依等问题的关键在于“依法办事”即守法,而不能将信仰――一种理性自主的选择意志――上升为一种政治式、服从式的“忠诚”,这将会导致狭隘的爱国主义情结,甚至是法律虚无主义。最后,信仰并非意味着永恒,彼时信仰并非此时也信仰,现在信仰并非今后也信仰。人有自主选择的自由,而保证这种自由是比信仰本身更具价值的。人们之所以信仰,永远排除不了这背后的自由诸因素,要求人们戴着脚链愉悦地舞蹈不免显得滑稽。

除了对既有的一些概念的认识外,我们还有必要对一些与“法律信仰”具有相关性的表述进行简要的比较,以深层次地认识究竟何为“法律信仰”这一令人头疼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现在的人更愿意相信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人们在不服从法律的规定时便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这一感性认识。权威总是和权力以及服从等因素相勾连,这是一般人的正常思维,但信仰可能在一开始便抛弃了这些强制性的因素。因强制而建立的信仰便是掩盖了怀疑因素的虚假信仰,也不能称其为信仰。如叶芝所言:“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5]也会有人由衷地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法律所承载的公平、正义及和平等意义因素,继而愿意接受法律的统治。但就现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而言,或许我们更愿意接受这一认识:法律信仰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权威,而对法的信仰状态更是法律权威的突出显现。

其次是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法律信任以及法律遵从。法律意识是信仰最为基本的前提。法律意识又分为几种不同的层次: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一般而言,法律信仰可以比拟于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法律思想体系。但法律意识并非意味着对法的信任及遵从,遵从法律的人并不一定信任法律,有可能出于一种情非得已的无奈或功利的考虑。但信仰法律的人对法律的信任和遵从却是其题中之义。

四、“法律信仰”的重新阐释

通过上面的前提阐释及纵横分析,笔者意欲对“法律信仰”一词做出如下阐释:法律信仰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体基于其自身的感性经验和理性自主选择而对良法之精神的一种自觉自愿的意志,继而实现的主体与客体(良法之精神)之间有机互动的相对稳定的状态。下述几点为该阐释中的几个核心指向。

其一,法律信仰的ο笫橇挤ㄖ精神,而不是法律。笔者所谓的法律信仰之对象绝不是一般的法律条文也并非一般人所谓的法律。这里所讲的法律信仰对象,谓之为“良法之精神”,是在引用和借鉴自然法意义上的对于法律的认识。按此观点,法律必须体现自然的理性,也即要体现善、正义、平等、秩序等价值旨趣;这些价值是存在的,也是人们能够追寻得到的。它通过现实的法律得以较为实在地表达,也只有表达了这些价值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若非如此便不成其为法律。但这样的法律――良法――依旧不是这里所谓的法律信仰对象。既然将法律已经提到了自然法这一高度,那我们有必要将其对象也提升至法的精神这一层面,或许这样才能互相匹配。如笔者上面分析一样,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而言,涉及的是人的认识态度和行为遵从问题。而只有对良法的精神,我们才够得上去谈信仰与否的问题。当然或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比法律条文更宽泛的法律原则――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原则――也是可以信仰的,但似乎与该表述不尽相同。诚然,笔者并非否认以上述三原则为代表的诸多法律原则能被信仰,而是要对蕴含在这些原则背后的价值――比如说民主、人权的保障――加以强调,这也是诸如此类的原则所要承载的意义所在。

其二,法律信仰存在着“感性”与“理性”的区别。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信仰类型――“感性法律信仰”和“理性法律信仰”――来进一步说明法律信仰的一些问题。这里所讲的感性法律信仰是笔者对普通大众对法律信仰状态的表述。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就是一个用来打官司的工具,除此之外了解甚少甚零散。对于这样一群人而言,笔者很难相信会有一种对法律的信仰状态存在。官司打赢了,觉得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护,继而也愿意对法律更亲近,觉得“还是法律好”,这是一种对物的倾向性问题,是一种最感性的心理表征。就算要对之强加以法律信仰的表述那也只能是一种“假的法律信仰”。“真的法律信仰”离不开一种感性经验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有一种理性选择的因素在其中。这种真的法律信仰状态很大部分只存在于从事与法相关的具有较丰富的知识储备的人群之中,如法学家、立法工作者、法官等。他们始终秉承着这样的理念:正义是法的本质,维护公民的权益是法律的义务。如立法工作者会想方设法使法律制定得更加公平和符合正义的要求,法官会尽最大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显现着法之正义的精神。这种追求就是其内心法律信仰之意志的外在显现。不明所以的“信仰”尽管虔诚,但也很无知。这种无知甚至还会侵染他人的感情,而直至一种群体的愚昧和暴力。因此,我们有义务提倡一种真的信仰状态。

其三,法律信仰的提法应更加凸显作为信仰主体的“人”这一因素。除上述两点之外,我们或许还应强调,理性主体自觉自愿进行选择的意志自由及意义。毫无疑问,法律信仰问题的发展背后必定隐含着人们对现实的某种期待或者说某种特定的利益。如姚建宗的《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许章润的《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刘旺洪的《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等,这些文章之中都透露着一种将法律信仰视为某种现实目的(或法制现代化或爱国主义)的工具倾向。的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缺少不了对法律的这种高程度、深层次的意识,但这并不是抹杀主体自由选择意志的藉口。正如苏力所言:“信仰就如同爱情一样,你无法强求获得,他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趋从、身心的依赖。”[4] 135-136近代以来,对人的强调,对人的主体性的强调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我们会很惊讶地发现:在当下法律信仰论者对法律信仰的讨论和强调之中,我们似乎很难发现有一个作为法律信仰的主体――人或者说公民――在其中。要么论述法律信仰的意义及价值等,要么论证法律信仰如何形成等,“人”被隐蔽了。这一切似乎在显示这样一个集体的无意识:对法律的信仰是你应该具有的!这不免忽略了太多的因素而带有强制性的色彩。而事实却是,主体既有选择的自由,也有不选择的自由;几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法律的信仰者,也同样可能成为一个法律虚无主义者,[4] 135这样的张力是必须存在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对自身的利益进行表达和追求,这是人之行为最初的出发点。

笔者的初衷是欲对法律信仰这一中式西语之词做出自己的阐释和理解,自然也是想得出一个确切的答案,但对概念的界定也就意味着限定。因此,不免觉得对它的理解显得很困难、片面。尽管更倾向于运用“法律精神信仰”“法治信仰”等词语,笔者在文中却依旧采用大众言及的“法律信仰”这一提法,其内涵无疑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仰是不证自明的,抑或说越证越不明,它不是一个精确的科学问题,但这并不能妨碍我们的理解。若于大众而言,这种提法变成了过高的要求而无所适从的话,那诸如“法律遵从”“法律意识”等提法都是可取的,如果只面向解决现实问题之维的话。

注释:

①当然这里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西方语境下的法律与宗教有着紧密的联系,中世纪的宗教教义甚至就是必须遵从的法律,世俗王国的法律也只有通过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准许后才能获得本应有的效力。

② 笔者之所以认为不是凸显在图腾时期,是因为那是主体的一种单向活动,仅仅只是一种崇拜,附带信仰的因素还很微弱。

③ 以张文显编《法理学》为例,其定义为“由国家专门

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尽管信仰可能会有沦为工具的危险,但信仰定不会一开始就对工具信而仰之的。马克思在论及法律之时也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也是对上述观点的很好佐证。

④ 前者将其界定为“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文化系统中各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一百多字的界定中表达了作者对法律信仰内涵的四个方面的认识。后者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参见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2.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 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J].政法论坛,2006,(5).

[3]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信仰者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当代大学生 马克思主义 信仰缺失 思想教育

信仰,是一种精神产物,是思想信念和意识的产物,它源自于人们物质活动,是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直接产物,却又深深地影响物质生活的进行,影响人类面对生存环境的自主选择,形成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和获得虽然可以是科学地认识世界的结晶,也可以以一定的知识观念或理论体系表达、陈述出来,但它却必须依赖信仰所提供的‘超越性’而获得自己完整的规定性,并且要以“信仰”的形式存在于主体的精神世界之中。凡世界观在思维方式中的作用,一般意义上均可理解为信仰的作用 。但是,现如今的高校生活中,无信仰、信仰模糊、多元化信仰共存等状态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群体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于当代大学生的信仰缺失。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引导和规范下,我国学生群体的思想教育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为主流。而上述问题的产生,便引发学者们关于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问题的思考。随着高校教育建设工程的不断推进,学生可选择的课程日益多样化、丰富化、自主化。对于教育建设本身而言,此种现象值得提倡,也应促进其健康、积极地发展,但是,不容乐观的是,学生们却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系列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的学习兴趣日益削减。这种“倒退“趋势,发人深思,值得探究。

一、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学习脱离实际

1.课本内容强行灌输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设置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融合多学科的成分,通过借鉴吸收综合而成。对于这门新兴的综合应用学科,应做到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统一。但是,对于施教者而言,由于理论内容较深奥繁杂,学生理解存在困难便止足不前,并且马克思主义理论系列课程在学生学习过程中被抱有忽视心态的现象严重,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大多采取填鸭式强行灌输法,以应付考试为目的进行教学与学习。这种方式的直接后果是加重学生群体对于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忽视。

荣格认为:“信仰会依赖人类的潜意识而发展。因为我们实际的知觉无法摆脱潜意识界。事实上,当我们的感官对真实的现象、景物、声音起作用时,它们会从现实领域被转送到精神力,而在精神力,它们变成心灵事件,而其最终性质并不可知。因此,每一个经验包含数目不定的不可知因素。每个具体的物象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大都是不可知的,因为我们无法知道‘物自身’的本质。”

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性,潜意识里不能确立马克思主义重要性的存在,当代大学生便无法合理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

2.学生面对就业高压,“实用主义”占主流

假若把社会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它就形成了各个社会体系之间相互联系而成的。这种联系涉及到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思想领域等,以相互依存的形式存在。本科生作为社会群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生存发展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依赖。个人信仰是意识形态的范畴。“意识形态是在人类劳动、思维能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作为一个哲学范畴,社会意识包括了从人的一切意识要素、观念形态以及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它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意识形态进一步发展到社会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是精神的范畴,包括定理、假说、文化、道德、信念等精神力量对社会的影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它同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通过人的精神世界的改造,增强进行物质条件改造的能力,推动人类对社会的改造。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活动是有意识的能动性活动,因此,当代大学生对于个人信仰的树立具有自主选择权,选择依据便是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

在读期间,学生渴望通过知识塑造自我,迎合社会人才需求,进行自身的再生产,创造新的物质价值。学生作为求职者,本身所抱有物质需求欲望。在以物质为生存条件的当今社会,丰厚的薪金待遇对于毕业生而言有着强大的吸引力。学生认为只有自身拥有充足的生活条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才能运用原有生产资料创造出新的价值,进一步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就业高压使得大部分学生将主要精力用于技术等“实用主义“的内容学习,忽视精神丰富的作用。过于物化的生活理念使一部分学生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缺乏兴趣,认为对于理论的学习相当于“无用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的学习采取敷衍的态度。信仰以知识为基础,知识的匮乏直接导致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缺失。河北大学青年发展研究中心的《大学生生活质量调研报告》的结果中显示,全国11所综合性大学的在校本科学生的人生观中,66.1%信仰“实用主义” 。

(二)信仰教育引导不足

1.多元化信仰难求“和谐”

信仰对象的多元化如今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多元化信仰难求“和谐“,成为了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引导不足的潜在影响因素。从东方到西方,从古代到现代,不同思想学派在不断地壮大过程中均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思想气候群。而对于某种思想的信仰者本身而言,信仰寄托之处即为心灵所需,因个人需求不同而选择各异。

随着不同文化的融合,各宗教学派将传统马克思主义信仰者的“候选人”进行“瓜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信仰教育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宣传力量受阻。因为众多信仰的差异必须得到承认和维护,也因为这种差异性被认为可能对所有人都是有价值的和重要的,所以诸多信仰中许多有价值的内容应当得到分享、交流 。

2.学生主体意识过于强烈

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使得当代大学生大多处于家中独生子女状态。而独生子女由于长时间独处,从心理到行为均表现出强烈的自我主体意识。

调查研究表明,青年大学生对信仰问题主体意识的增强,表现为自我意识逐渐强烈,“是否信仰”、“信仰什么”、“如何信仰”等价值选择更倾向于从自我需要出发,关注世界、关心国事的激情洋溢的理想主义开始让位于切实的个人生活和对前途的权衡。于是,表现为人们常说的:当前的青年大学生更加“务实”。他们不再愿意从“社会需要什么”出发来思考问题,而更倾向于“我想要什么”的自我价值选择 。因此,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的引导作用在主体思想的选择干扰下有所削弱。

二、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以学生为本,采取多样信仰教育方式

1.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导向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性、意识形态性的体现,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功能,是其他任何教育都无法代替的功能。导向功能主要有理想信念导向、奋斗目标导向、行为方式导向 。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极为重要,思想政治的教育者:包括理论课老师、辅导员等是导向作用产生的发出者。对于大学生的信仰教育而言,他们是行为的实施者与承担着,对于信仰的树立具有直接导向作用。

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树立,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相关内容的传播教育。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所采取的方式不应是填鸭式的强行灌输法,而是做到将理论化教学内容深入浅出,以典故或身边发生实例为教学案例,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做到动静结合——即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激发学生以不同角度思考问题解决的途径。从而引导学生不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为枯燥的书本知识,指导学生自主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主动学习的兴趣,从主观意识方面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关内容,始终坚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正确性,并在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知识学习应用到实际生活中,结合现实生活对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行批判、纠正、完善。

2.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精髓为基础,增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蕴含最为深厚的历史感情,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鼓舞和激励着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团结奋斗 。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不只是一种口号,更应该将这种社会心理化为内在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并付诸于实际行动。

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后,以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最终指导革命,取得了全中国的胜利解放。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人民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不能忘记的是那些浴血奋战的日子里,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中国解放、为中国共产党正确理论的确定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在理论教育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树立,离不开对该理论在中国历史上不可忽视的贡献力量的讲述。

(二)提高学生党员思想觉悟,加强马克思主义信仰者的理论宣传力

马克思主义信仰逐渐被边缘化,致使其信仰缺失反映出学生党支部建设过程中的不足。随着社会发展的物质化程度加深,加入党组织已成为利己主义者、功利主义者的追求。一部分当代大学生的入党动机不是因为单纯信仰马克思主义,而是为了以生存为前提的功利性目的。在调查大学生的入党动机时,为毕业时找个好单位创造条件的占48.3%;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只占31.2%;希望得到领导重视的占10.4%;随大流的占10.1% 。这种过分追逐个人利益而为达成目的牺牲信仰的行为是有失道德行为规范的。

为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思政教育工作者应树立学生党员模范,培养学生党员群体做到知与行的统一。即:外在的社会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意识到个体意识的飞跃;实现从个体意识达到道德行为实践的飞跃 。将马克思主义信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做到对信仰的态度的忠诚、专一。

三、结语

信仰者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信仰教育;增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5-0104-02

大学生信仰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用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武装大学生,使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一、高校开展信仰教育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现代教育要求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等素质的全面发展。当前,我国的信仰教育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而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追求的就是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因此我们可以说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大学生通过信仰教育,树立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使其素质得以全面提升,实现全面发展。

2.有利于增强转型时期社会凝聚力

一个没有信仰和追求的民族,很难在世界民族之林立足,这是人类历史给我们留下的一条重要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建设的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与之相伴出现的信仰危机、道德危机、信任危机等,时时刻刻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未来社会主义建设更多将由大学生承担;作为未来社会的主体,他们的意识形态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教育,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信仰的归属感,尤其是对社会主义的认可和拥护,也将有利于社会凝聚力的增强。

3.有利于坚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同志曾殷切地寄希望于青年大学生:“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到底是你们的……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青年大学生是社会知识文化的重要传承者,更是社会主义的有生力量,因此,党的教育事业与现代化建设能否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青年学生的信仰教育成功与否。

二、高校信仰教育应正确处理的问题

信仰教育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教育,进行信仰教育可以说是一种“心灵塑造工程”,由于教育内容的抽象性,再加上受教育者原有的“信仰”形成的内在排斥性,都给信仰教育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教育者在开展信仰教育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如下关系。

1.个体需要与社会要求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时,马克思还指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告诉我们,人的需要也是人的社会属性。人们有权利要求满足个人的正当需要,这里的需要我们姑且划分为生理需要与心理(精神)需要。很明显,前者属于一种低层次的需要,后者则是较高层次的需要,就个体的生存而言,前者是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后者是对精神生活的追求,而且,人们对后者的追求是人的社会性的重要表现。

信仰教育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性要求,要求受教育者形成一定的社会所要求、倡导的价值观念、政治观点等,这属于人的精神需要的层次。因此,教育者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把握好这两种需要的关系以及与社会性要求之间的关系,切不可把这两种需要简单地割裂开来,武断地认为只有在充分的满足个体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的基础之上才能进行精神生活追求的引导;要知道,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才是人的社会性即人的本质的表现。

2.主动与被动的关系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教育的长期性。信仰教育主要是针对人的思想、精神层面的教育活动。人的精神、思想有其相对稳定的一面,一旦某种思想固定成型,其改变是相对缓慢的,这就是我们进行信仰教育较为困难之处。

信仰教育者应体现主导地位,变被动为主动。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说服力、吸引力,教育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教育者自身的魅力、受教育者自身的理论素养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受教育者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因素,这也是信仰教育在时间上的突变性与有效性的体现。教育者在对大学生进行信仰教育的过程中要正确地认识其时效性问题,不仅仅认识到信仰教育的长期性,而且也应该看到其突变性的一面。这样,教育者就能始终占据教育活动的主导地位,以更好地引领信仰教育活动。

3.理论与现实的关系

理论与现实的衔接程度可以说是检验信仰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信仰教育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才能为人们所信服。在这里所说的“现实”除了内在的包含了实践之外,还包括理论是否与我国的国情、受教育者的思想状况及社会整体的思想氛围相一致。教育者在对大学生进行信仰教育过程中,要切实领会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真正能够引导大学生运用理论去认识实际问题,解决问题,切不可停留在理论上。

三、高校信仰教育的增效路径

信仰教育应构建一个以教育理念为统摄、以受教育者内心思想转化为主体、以外部环境的优化为支撑的立体结构的教育体系。

1.提升教育者的人格魅力

之所以在这里提到教育者的人格魅力,是因为从对教育实践观察,我们可以感受到教育者人格对大学生的影响。学生们的受教育取得良好效果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前面提到的理论的魅力;一种是教育者幽默风趣的教育风格、积极阳光的教育心态等。这后面一种可以归结为教师的人格魅力。

教师的人格魅力在于它可以通过自己外在的行为所体现的内在素养去感染学生,使学生从内心接受教师,接受其所传授的理念,并潜意识地以教师的形象或气质作为“模板”而学习,此时,教师的一言一行就很容易被学生模仿产生“蝴蝶效应”。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这句话恰当地总结了教育者应如何树立“模板”的两种形式,它统摄着信仰教育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作为教育者若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没有“渔”授之于学生,那么,教育者再怎么光鲜的外表,再惊人的气场,在时间面前也会黯然失色,教育效果也会差强人意。

2.提高大学生对信仰教育的兴趣

信仰教育的效果最终是由受教育者的行为体现出来的,而思想转化为相应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时,这一过程作为信仰教育的主体,是人的兴趣、信仰、行为渐次进行,相互影响的过程。当前,对大学生进行信仰教育的当务之急是如何调动其对信仰教育的兴趣;大学生对信仰教育多持漠视态度,其症结在于信仰教育与实际相脱节。

青年最大的特点是思想活跃、崇尚新鲜事物。当今的“网络的世界”,尤其是近年来手机网络的普及,更使当代大学生做到“足不出户而知天下事”。若信仰教育中对大学生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是政治事件持一种闪烁回避的态度,就会导致意识形态“百无一用”的局面。因此,教育者应恰当合理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去分析一些时事政治问题,或是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所面临的困难,或是总结一些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处世之道”,而不能脱离学生思想实际,把信仰教育“神圣化”。只有把意识形态与学生的生活、学习的实际结合起来,从其关注的焦点问题着手,才能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和吸引力,才能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

3.尊重大学生自身的意义体验,引导其建立信仰

建立信仰是学生内心思想运动变化的关键环节。“信仰的生成,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客体间的一种互动关系,与信仰主体的生存需要、切身利益、兴趣爱好、认知水平和社会阅历等因素密切相关”。信仰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是基于多种因素形成的,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体自身的意义体验。

当代大学生的信仰是对各种思想的简单认知,或者只是“快餐式”地把各种理论机械地拼凑起来,这样对其人生毫无指导意义。在这里,也并非要求大学生像革命导师那样创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而是对其进行人生价值、生存意义、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引导,进而引导其个人价值实现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从而使学生形成发自内心的认识和体验,在潜意识中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建立属于自己的信仰体系。

4.抓好两项工作,解决模范缺少的问题

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教育工作者的队伍,二是抓好学生党组织的建设。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很好的人文素质和深厚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具有很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人格,具有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法制意识、素质教育意识等等。建立这支队伍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因为信仰教育的特殊性使教育工作者坏的言行所产生的效应要比其好的言行所产生的效应强烈和广泛得多。学生党组织建设的质量不仅决定着党本身的凝聚力,关系到党的形象问题,而且影响到学生的向心力和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因此,学生党组织建设应有专人来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入党程序发展党员。

5.创设情境,引导其敢于践行

信仰者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教师;教育信仰;养成

一、教师教育信仰的涵义

教师教育信仰是教育信仰主体、教育信仰客体二者关系的反映,这种教育关系实质是价值关系,表现为教育本真属性和教师的自身需要二者所构成的价值关系。教师教育信仰不同于、政治信仰、科学信仰,它是教师教育活动的前提。教育活动内在的要求必须以对教育的信仰为基础,以对真、善、美的终极追求为目标,由此实现人之为人,教师之为教师的价值追求。教师教育信仰是教师在对教育信仰绝对崇敬与信服的心理状态中,通过意志的努力而使自身统一于教育信仰客体的过程,反映了教师对教育信仰的高度自觉性,是教师在评价教育本真属性和教师需要关系的基础上,对于某种被认定的终极价值的极度信奉和自觉追求。

二、教师为什么要确立教育信仰

生而为人总有其自身的信仰世界,但教师不仅要有一般信仰,更要有教育信仰。一个负责任的教师,不可能没有教育信仰。雅斯贝尔斯就认为,“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为教育,只是教学技术而已”。教师作为从事教育活动的主体,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在实施教书育人的过程中,教师必须拥有教育信仰,这样才能更好地从事教育活动。这是教师职业的客观要求,是教师个体人生的内在需要,也是时展的迫切需要。

(一)教师职业的特性要求教师确立教育信仰

教育信仰与教育知识、教育技能一样,是教育活动的特性对教育者的基本素质要求之一。教育活动不同于其它社会活动,教育是“育人”而非“制器”。它以培养人为使命,在人与人之间展开一种精神历程与心灵对话。在此过程中,教育信仰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是教育价值实现的条件。教育家们无一不有着自己的教育信仰,孔子信仰“仁”和“礼”,卢梭信仰“自然”,苏霍姆林斯基宣称:“我的教育信仰在于使人去为他人做好事,并发自内心深处去做,在于建造自我”。他们的教育信仰,不仅激起自我的教育责任和教育智慧,而且极大地感染着受教育者,给他们以求知的力量。

(二)追求自我人生幸福需要教师确立教育信仰

教育信仰是最重要的内在精神,在引导教师追求人生幸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信仰引导教师坚定地认同教师职业及与这种职业相关联的生活方式;更关键的是,教育信仰为教师提供强大的信仰力量,既支持教师在万花筒般的世界中拒绝各种诱惑,更引导教师把自己生命所有的力量集中在人生理想和教育理想的追求之中,成长为理想之人。

(三)时展的迫切需要也要求教师确立教育信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将科教兴国提升到了战略地位的高度,教育先行的各项举措也在逐步落实。教育改革、素质教育的提出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繁荣创造着条件。但是,也不难发现,在教育现实面前,有很多不和谐的现象,这些现象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前教育信仰的缺失。教育信仰缺失,教育先行的措施就不能真正落实,教育改革就会产生诸多问题,教育者的教育知识就会与教育行为脱节。时代需要我们重视教师教育信仰的确立。

三、教师教育信仰的养成

信仰乃人之特有的精神家园。这个精神家园不是天然的,而是人在后天的生活实践中营建起来的。教师教育信仰在于养成。教师教育信仰养成的过程,即教育信仰作为客体使教育主体教师客体化的形成过程,也是教育信仰的主体完成过程,这一过程往往通过经验一习染、教育一督导、权威一强制三种方式完成。同时,在教师教育信仰的现实确立过程中,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生产力系统和生产关系系统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教师教育信仰的确立过程起着校正作用。

(一)教师教育信仰养成的主观实现

1.教师教育信仰的内部生成要素

教师教育信仰确立于教师的教学现实之中,但又超越现实、面向未来,带有理想性。从教育信仰的主体性构成看,教师教育信仰包括教师的教育观念、教育情感和教育意志。为此,它需要教育主体对自我、社会、他人以及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判断,需要心理上的认识、判断和推理;更需要主体通过抽象思维洞察这几种关系的本质和内涵,触发教育情感上的体悟,从而激发起无穷的教育意志力量。教师教育信仰的内在生成,需要从多方面人手,多层诱导最终激发并确立教师的教育信仰。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教育信念。教师教育信念(teacher beliefs)是指教师在教学情境与教学历程中,对教学工作、教师角色、课程、学生、学习等相关因素所持有且信以为真的观点,其范围涵盖教师的教学实践经验与生活经验,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从而指引着教师的思考与行为。教师教育信念的产生,是从教育认知开始,经过个性化理性认识沉淀,最终形成的对教育客体的理性把握。只有具备了理性的教育信念,才能树立起正确的教育信念。

二是要确立积极的教育情感。情感确是教育的生命,它使教育成为教育。雅斯贝尔斯说:“教育不能役有虔敬之心,否则最多只是一种劝学的态度,对终极价值和绝对真理的虔敬是一切教育的本质。缺少对绝对的热情,人就不能生存,或者人就活得不像一个人,一切就变得没有意义。”可见,情感对于教育的重要。怎样才能使教育充满情爱呢?关键在于教育者需是一个有情的人。教育者的情感和态度,决定着教育生活情感的程度和性质。教育者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对学生的关爱、对真善美的追求,共同构成了教育者的教育情感。教育情感一旦在教育者身上形成,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

三是要形成坚强的教育意志。教育意志的重要性在于其强调实践性。意志是人的思维过程见之于行动的心理过程,要求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教育意志的生成,将教育信念、教育情感最终升华并落实到教育行为中,教育信仰在这个过程中也将得以树立和实现。教育信念、教育情感、教育意志三个因素有机地结合为一个整体时,教师就会进入一个坚信为真而不加怀疑的心理和精神状态,并为这一目标不断实施自己的教育行为,再经过多次的反复实践,教育信仰就会逐渐养成,成为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精神引领和行动准则。

2.教师教育信仰的主观生成途径

一是要深入阅读人文经典,多读教育名著。教育信仰以人文素养为基础,确立教育信仰应不断提升自我的人文素养。科学的教育信仰的形成也必须建立在对种种教育内外关系的认识和把握上。教育经典名著是最能培养教师对教育信仰的信心的。如《大学》、《学记》、《民主主义与教育》(杜威)、《大

教学论》(夸美纽斯)等等,在这些著作中,有热诚的、严谨的、明晰的、终极意义的教育语言,我们能够体会到作者赋予教育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从事教育工作的严肃责任感,他们的这种教育理想和教育责任感是形成个人教育信仰最好的催化剂。

二是要开展教育行为反省,批判非理性教育认知。一方面,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要结合自身教育体验,提高个体对自己教育行为的反省意识和反省能力。另一方面,对原有教育信仰进行理性批判。教育信仰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新的教育生活需要,认真检讨,从而建立新的教育信仰。每个人总是在其自身的人生经验基础上形成各种信仰的,人生经验为信仰的成长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营养。但是,经验并不是自然而然地为信仰的成长提供有益营养,我们或者囿于经验的不足或者对经验缺乏深入认识,结果导致经验与信仰的分离甚至对立。确立教育信仰应建立个体经验与信仰的良好关系。

三是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追求教师职业幸福。教师应该树立基于“育人”这一教育信仰之上的师德观,努力实现“身正为师,学高为范,育德为本”的职业操守。教师本身的道德是其成为教师的一个底线要求。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在常年累月的教育体验过程中沉淀下来的。“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奉献的形式,而“育人”则是终极使命。教师的使命认知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相辅相成,只有认清“做教育”的使命,守望“为人师”的信仰,教师才能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以一种不为世俗所左右的、基于信仰的崇高师德来履行自己神圣的育人职责。

(二)教师教育信仰的外在实现

1.完善教育体制,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是要完善教育管理制度,给予教师教学自。和谐、安全、积极、向上的教育环境能够充分重视个人的禀赋与创造才能,使人敢说、敢做、敢于最充分地表现自己。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师教育管理制度,为教师提供一个有民主自由空间的教学乐园,让教师尽情地点燃自己的教学激情、最大程度地释放自己的教育热情、极致地激发自己的教育信仰。

二是要完善教师教育投资制度,提高教师的社会声誉。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为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提供物质保障,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声誉,才更容易坚定教师的教育信仰,进而坚守对教育事业的责任与义务。

三是要完善教师评价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能力的评估。完善教师评价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教师对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反思,提高教师的职业能力与技巧。教师职业水平的提高更容易坚定教师的教育信仰。

2.加强榜样的宣传和学习,增强教师对教育信仰的理解

伟大教育家的榜样具有非常强大的教育力量,他们孜孜不倦的工作精神、无私奉献的高尚人格,可以唤醒并强化教师的教育信仰。对教育榜样的学习和宣传可以在个体身上产生一种“替代性强化”或替代性学习的作用,从而建立新的行为模式。

3.重视发挥教育仪式的作用

仪式自产生以来,在信仰养成和维持方面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信仰上的认同是通过仪式建立与持续的。就是说,仪式本身就是文化传统的一部分,而它又是信仰建立与持续的方式。在仪式的熏陶中,认同和体现共同信念。培养教育信仰,可以通过挖掘各式各样的教育仪式的精神陶冶力量来进行,特别是可通过师范生和在职教师的宣誓仪式来进行。

信仰者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仰 思想政治教育 信仰塑造

信仰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在人的精神世界中处于一种核心和统摄地位。内心的认同并不一定能作为行动的准则,信仰却可以促使个人自觉地付诸于外在行动。信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内在属性决定了与它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信仰与思想政治教育

(一)涵义的界定

关于信仰的界定尚有争议,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较为基本的观点:一种认为信仰是对某种理论、思想、学说的心悦诚服,并从内心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另一种认为信仰是指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占统治地位、由社会统治者强力贯彻的一套价值规定,用以统治成员的精神、获得成员的认同、引导成员的行为。前者侧重于信仰对个人的作用,后者则是强调了信仰的社会属性。然而,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组成的社会,两者密切联系。因而,信仰应该是个人价值诉求与社会信念的内在统一。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是意识形态教育,是将主流意识形态导入个体,并引导个体意识与主流意识形态相适应的的过程。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调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达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而也具有两种属性:作为统治手段的工具性和促进人的发展的目的性。这两种属性看似对立,实则是相互兼容、相互渗透的。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仰与思想政治教育在根本属性上具有一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离不开信仰的塑造。

(二)信仰塑造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

从内容上来说,信仰塑造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包含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内容,而信仰即是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信仰属于信念的一部分,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

从作用机制来看,信仰塑造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环节,行动的基础在于信,信而行,思想政治教育成果才能得到外化表现。行而仰,通过了实践的验证,原来的信念才能达到一定的高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也才能得到巩固。仰而进,思想政治教育便能在更高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从目的上来看,信仰塑造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之一,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便是要使受教育者形成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使个人政治社会化,并落实到切实的行动。

二、当前的信仰危机及其原因

信仰危机主要是指信仰动摇、信仰冷漠和信仰缺失。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信仰危机便已被人们意识到,然而时至今日信仰危机非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具体表现为:

追求物质利益,淡化理想信念。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性,使一些大学生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甚至把“金钱至上”、“当官发财”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贪图安逸、享乐,社会中普遍有一种浮躁心态,人们很少去触及精神的东西,认为树立远大理想更是不切实际。

社会政治理想功利化。大学生的入党动机实用主义倾向明显。中共中央党校博士梁军峰的调查显示:“大学生的入党动机”为对共产主义信仰追求的占30.2%,为对自身利益追求而希望入党的占60.6%。

信仰的多元化。每个人成长的环境不同、个人际遇不同、生活态度不同,由各个环境下自发形成的信仰应该说是多元的,信仰各种主义、各种理论、各式人物、各种生活方式。然而,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人们总会面临共同的问题,一个国家需要一个核心的价值观念,能统一民族精神,能为大多数人认同的政治观念、政治理想。因此,需要正确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信仰。

三、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塑造信仰

(一)增强信仰主体的鉴别力

现时期,面对一个尚需强化其信仰体系的被教育群体,不良的信仰态势日益凸现,并拉开了信仰的争夺战。如西方国家全力推行所谓“文化全球化”,宣扬西方的价值观,灌输“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观”,以此来淡化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因而有必要对受教育者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教育,提高其思维水平,帮助其掌握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的方法,增强大学生的政治鉴别力,使他们逐步形成对各种思想都能够有比较科学的理解和思考,这样才能在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指引下,形成科学的对待信仰的方法和态度,区分科学和非科学的信仰;使大学生自动向马克思主义信仰靠近,从而形成坚定稳固的信仰。

(二)坚持结合实践塑造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政治信仰的塑造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当代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状况并不令人十分乐观,不仅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在行为倾向上表现更差。我们要因势利导,通过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学习,提高受教育者的马克思主义水平,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来说明马克思主义理论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指导作用,促进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形成。我们不仅要在理论知识方面加强教育,加深大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与理解,更重要的是要尽量创设条

件,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感受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正确性,通过意志锻炼,形成和坚定他们的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三)理性教育与情感教育相结合

信仰作为个体高尚的精神追求和行动指南,是个体摆脱困惑与仿徨、盲目与浮躁的导向,是个体理性、意志与情感的综合。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认识信仰教育的情感色彩,实施情感的关怀,要让信仰主体在认同、理解、接受、信服的基础上,凭借热情、兴趣和意志完成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教育。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当代大学生进行“三观”教育,使之了解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动态发展过程,懂得新世纪、新阶段中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的伟大意义,使他们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从而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信念。

(四)开展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信仰教育

信仰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所以,重视信仰教育的社会价值,但是却不能忽略信仰教育中的个体价值,毕竟信仰教育是为了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人,从而实现信仰教育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我们要按照社会的要求来培养大学生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还要按照受教育者个体的需要、个体的发展规律,全面提升个体的素质和境界,重视个体的独立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等的培养,促进信仰教育对个体的自身发展,发挥信仰教育的个体价值,最终实现信仰教育的社会价值,完成信仰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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