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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审计报告

安全管理审计报告

安全管理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提供虚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管理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一)国内外重大财务舞弊案挑战公司的内部控制

1.国外安然公司事件

2001年12月2日,作为美国500强公司排名第七的美国能源业巨头安然公司正式向纽约联邦地方法院申请破产。安然事件引发了全世界一系列深层次、广泛的讨论。从表面上看安然公司的破产失败与其财务舞弊有着直接的关系,但从深层分析,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内部控制实施中的缺陷和问题更有直接关系。安然公司正是利用了公司治理结构最薄弱的环节和内部控制上的缺陷,而且走得太远,才导致破产的。除了公司发生的重大财务造假问题外,许多专家学者都普遍认为,正是由于安然公司内部控制上的缺陷,诱发了财务舞弊,进而加剧导致了安然的破产。

国际上大量事实已证明,舞弊案件的出现与公司内部控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直接关系,这使人们不得不把关注的焦点从企业外部环境转向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方面,认为外部环境是外因,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内因。因此,在全球范围内要求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呼声日盛,人们逐渐地认识到,会计监管的第一要务是对内部控制的监管。

2. 国内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我国股市中虚假财务报告也时有发生,琼民源、郑百文、黎明股份、红光实业、银广夏等一系列会计造假案无不折射出内部控制问题。银广夏案件的天津广夏公司,就是由李有强一人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大大削弱了内部控制中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互制衡机制。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人员重叠,这种交叉任职的后果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班子之间权责不清,制衡力度锐减。李有强大权独揽,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并有较大的任意性,使内部控制中的公司治理制度难以奏效。

德隆系崩盘不仅牵连上市公司20余家,且市值超过200亿。江苏琼花事件同样造成新生中小板流通市值损失一度超过5.42亿,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郑州亚细亚内部控制失败案例也使我们记忆犹新,该商场1989年5 月开业,1990年收入达1.86亿,1995年收入达4.8亿,引来当时全国30 个省市的200多家企业领导参观,、朱?基、李岚清等国家领导甚至也都参观过。但是由于在经营中控制环境失效,风险意识差,没有适当的控制活动,内部监督不力,信息沟通不畅,该公司于1998年8月15日关门。

(二)内部控制与财务造假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解决的管理上的基本问题可归纳为两个,一是激励问题,二是约束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控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管理活动中只有计划、组织和领导是远远不够的。人是容易犯错误的,即使大多数的人都具有良好的动机和意图,而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更难免弄虚作假的行为。所以,要保证实现经营目标,就要检验进行的或已完成的工作是否同所拟定的计划、发出的指示和确定的原则相符合。旨在发现、纠正和防止错误,这就是控制。内部控制是公司的管理层建立的,为了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及促进企业贯彻既定的经营方针,所设计的总体规划及所采用的与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一切方法、程序和措施。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可靠保证。

有史以来的财务造假案的具体目的复杂多样,但归纳起来可形成两个主要的驱动,一是个人贪欲的驱动,二是粉饰公司业绩的驱动。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中,个人贪污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各有不同。但是,所有的犯罪事实中有一个共同点是他们通过会计造假来实施犯罪,而会计造假的环境支持是单位内部控制的漏洞或失效。他们利用单位内部控制的漏洞和缺陷,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国内外一系列的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共同目的是为了粉饰公司业绩。出于这种目的的财务造假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关系可从两个方面分析:

1.采取违反财务报告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做法进行会计造假,虚构财务数据,达到粉饰公司业绩的目的。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漏洞为会计造假的成功提供了可乘之机。世通公司就是利用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漏洞进行会计造假,虚构了近100亿美元的利润。公司在2001年前三个季度对外披露的资本支出中,有20亿美元既未纳入2001年度的资本支出预算,也未获得任何授权批准,严重违反了内部控制。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还查出了一笔既没有原始凭证支持,也没有授权签字的5亿美元的电脑费用。可见,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会计控制上的漏洞和失效,是许多公司财务舞弊频频得手的重要因素。

2.公司忽视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旦遭受风险时,便萌生了通过财务造假来维系公司业绩的动机。大量的研究已经表明,当公司业绩不佳或下滑的时候,公司更容易滋生会计造假的邪念。而大多数公司业绩不佳或下滑的主要原因是不重视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与管理。国内外发生财务造假案的许多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都缺乏对公司风险管理活动的控制和评价,当风险来临时会措手不及、无力抵御,难以用真实的业绩来支撑高位的股价,因此铤而走险选择会计造假。在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与财务造假的关系中,呈现出一种特殊的形式:公司忽视风险管理-风险来临时业绩下滑-进行会计造假粉饰业绩-造假行为被查出、曝光-遭到法律诉讼-破产解散。

上述分析表明,无论会计造假的目的如何,会计造假与内部控制都产生了一种必然的联系,因此,强化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评估与管理的监管势在必行。

二、安然事件前后美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

安然事件发生之前的较长一段时间内,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美国各界就一直在争论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是否必须提供内部控制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师是否需要对内部控制报告进行评价和鉴证。由于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因此在《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出台之前,虽然美国的个别法律对小部分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并经独立审计师的审计,但对大多数公司没有要求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单独披露和报告。在现有的独立审计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中,要求审计师通过执行审计程序,了解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内部控制,以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师除了通过内部控制的测试来获得有效性的证据并使用这些证据来调查个别金融机构外,很少单独提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

安然事件发生后,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会计监管问题引起了美国各方面的空前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提出了很多加强监管方面的要求,本文只关注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监管内容。在《法案》的404条款内部控制的管理评估中,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同时必须附有管理当局声明,说明管理层负有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并提供管理当局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必须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和鉴证。《法案》404条款的这些要求实际上给以往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对美国现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配合《法案》规定的上市公司提交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审计师必须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计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规则中,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①管理当局建立和维护适当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责任报告;②管理当局用于评价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框架的报告;③管理当局对到最近财政年末为止的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价;④一个声明,即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管理当局的财务呈报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意见的鉴证报告(陈汉文等,2005)。2004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也了第2号审计准则,以满足404条款的要求。在第2号审计准则中,pcaob就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审计的程序、方法和具体步骤,审计证据的搜集,审计判断,审计意见的发表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安然、世通等重大财务舞弊案件的曝光,引起了人们对内部控制中风险管理与评估的关注。2004年,coso提出了内部控制新的概念体系,即《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这一框架中包括了风险管理的定义;企业风险管理的8个构成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交流和监督;4个风险管理目标,即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法性目标。加强对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的监管不仅有利于遏止财务造假行为,也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我国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和对策

对公司的会计监管涉及到很多方面,但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财务造假还是公司衰败,无不导因于内部控制的缺陷和失效。内部控制是实现公司的管理目标和经营目标的一整套支持系统。如果系统紊乱或不起作用,目标无从谈起。因此内部控制的监管是公司会计监管的核心和基础,是公司会计监管之本。

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起,政府才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推动作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内部控制的行政规定。1996 年12月财政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提出审查内部控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1999年10月颁布的《会计法》,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体现内部控制要求的法律。2001年6月财政部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随后又了采购付款、销售收款、在建过程、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多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内部会计控制作出了专门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中国证监会还颁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述我国对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法规、制度相当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明确,但缺乏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和检查等监管方面的具体措施;二是对内部控制监管的企业范围还比较窄,如证监会的规定只涉及到公开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这种状况致使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存在或形同虚设。因此,必须有效实施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借鉴国际经验,故提出以下对策:

(一)企业内部监管

笔者认为,在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中,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管举足轻重,是重中之重。因为,第一,客观存在的外部人士与内部人士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质量的差异;第二,外部监管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其监管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而内部监管可以在事中进行监管;第三,内部监管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整个的监管都是建立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一个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整个监管无从谈起。众所周知的美国世通公司的100多亿利润的会计造假案,既不是注册会计师,也不是政府监管部门,而是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和揭露的,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国内外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内部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都是内部审计部门。

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现状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问题是: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或形同虚设的现象比较普遍存在。长沙内部审计协会的一份调查显示:该市已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中,仅有32%的单位设立了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还有不少单位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本没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甚至包括一些上市公司。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弱,内部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多年来内部审计较弱的独立性和较低的权威性问题一直是阻碍内部审计产生良好效应的根本障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基本上延用的是行政模式,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平级,甚至隶属于财务部门,也有的由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直接领导。由于内部审计的地位低下,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履行和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常常是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合理的审计建议,不能被采纳或应用,甚至得不到审计回复。

3.内部审计各项职能的履行存在偏失。内部审计的职能应该包括监督、评价和服务。但长期以来,我国内部审计部门对各项职能的协调不够,在强调和偏重于某项职能时,会忽略其他的内部审计职能。近年来,不少企业偏重于服务职能而忽略了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评估在许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中几乎是空白。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解决企业内部控制的自我监管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必要的措施:

1. 应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美国新的纽约股票交易规则要求,所有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必须有内部审计部门。我国应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中作出相应规定。

2.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主管的聘用和解聘,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国家审计署在2003年3月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的职责之一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内部审计在履行其职能时,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定期对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4.内部审计部门应有效开展对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的评审

风险评估,是指组织管理层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事件的评估。风险评估是组织内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组织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内容。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管理层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充分了解组织的风险评估工作,审查和评价其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协助组织管理层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活动。在完成风险评估过程的评价之后,内部审计应当对组织管理层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措施进行进一步的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对风险评估的审查和评价结果。对风险评估的审查和评价结果一般包括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

5.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目前对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进公司法。

(二)企业外部监管

1.政府监管

我国政府对企业的会计监管主要是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对象是上市公司,监管范围是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中,有关对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所见无几。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中都很少提及内部控制实施和公司风险管理的评估情况。虽然在定期报告中增加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只是要求公司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发生和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讨论与分析。但是,没有对所有上市公司就其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提出集中、明确和普遍的评价要求。为加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从机制上遏制财务舞弊,应修订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增加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应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方面的控制,也应包括风险管理与评估的控制。

财政部的监管对象是所有企业,监管范围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虽然目前的《会计法》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且财政部已经了一系列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但对内部控制监管并无具体措施和要求。在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企业的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但其中都没有涉及到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说明。可见我国目前在财务报告体系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措施仍然是苍白无力。应在财务报告的构成内容上要求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增加内部控制报告,尤其是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凡是企业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

2.社会监管

安全管理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原则:一是进一步贴紧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大局,着力推进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二是加大跟踪审计项目比重,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的时效性;三是合理安排审计项目,既扩大审计覆盖面,又避免重复交叉审计,有效利用审计资源。

在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要着力提升审计成果的时效性和质量水平,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要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科学组织实施,搞好审计过程各个环节的衔接,有效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认真执行新的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全部如实上报。

一、全市统一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一)全市地税系统审计(省定)。以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规范内部管理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全市地税系统年度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根据省审计厅授权,以地税部门履行征管职责为主线,选择部分重点企业进行延伸审计,关注当前税收征管机制改革情况,促进地税部门执行税收政策严格、征管规范、机制完善。针对审计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和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进深化征管机制改革,严格依法治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市局直接审计市本级,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4月30日前将审计结果上报市局,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汇总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汇入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报告。

(二)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调查(署定)。以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县市区审计局,对特派办、省审计厅审计调查外的地域年至年6月底的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调查。通过调查,揭露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运营、管理和使用环节中的问题和风险;收集分析养老保险数据,掌握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关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进展情况,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打下基础。6月上旬开始审计调查,具体工作安排按照审计署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省厅审计调查工作方案执行。

(三)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审计(省定)。以摸清全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促进相关涉农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利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全市年至年6月30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揭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市局直接对市本级及两个县市区进行审计,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6月下旬开始审计,9月30日前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10月20日前向省厅提交汇总审计报告。

(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省定)。按照审计署每年两次上报中小学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的要求,在去年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使用、建设目标落实等情况,重点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审计,特别要关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学校建设情况。审计和审计调查过程中,市局将采用定期召开调度会和审计督查相结合的方式,适时派出督查组赴各有关县市区对审计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市局汇总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各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5日前向市局提交截至5月31日和11月30日的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厅提交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

(五)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情况跟踪审计调查(省定)。在去年跟踪审计调查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继续对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调查。重点调查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土地(尤其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资金等各项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建设项目管理与建设手续办理,实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效益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调查,掌握全市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基本情况,揭露规划编制、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科学规划、规范运作,维护群众利益,切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目标的顺利实现。市局汇总审计调查报告,各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4月9日前向市局提交截至3月31日的跟踪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4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交管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省定)。以促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政策落实,保证资金(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我市年至年10月底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通过调查,全面掌握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模,揭示在征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管理水平。市局直接对市本级及两个县市区进行审计调查,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年9月开始审计调查,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11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12月20日前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二、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的项目

(一)县级财政决算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市定)。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目标,结合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相关县市区年度财政决算和年1至6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摸清预算收支、财政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的真实状况,关注预算分配、收支管理和财政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等角度提出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理财,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7月上旬开始审计,12月2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

(二)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等六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市定)。以促进提高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牵头,抽调市局人员采用集约式审计方式,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企业项目为对象展开全面调查,涉及9个县市和2个市属开发区的50户企业,重点对2009年至年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税源建设情况、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转方式、调结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引导拉动作用,揭示资金在管理使用方面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发挥和制约企业发展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全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月上旬开始审计调查,于4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三)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及财务收支管理专项审计调查(市定)。为促进深化行业协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全市行业协会开展改革及财务收支管理专项审计调查。通过调查,重点摸清我市行业协会的运行情况,了解行业协会管理、改革和发展工作实效,反映改革中机制运行的矛盾和问题,重点查处少数行政部门政会不分,以行业协会作掩护,强制入会、强行收费、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纪问题。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切实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行业协会健康运行。2月中旬开始审计调查,市局有关科室于4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四)全市年至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市定)。为促进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市局有关科室牵头,抽调市局及县市区人员,采取“上审下”的方式对全市年至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检查项目立项、项目库建立、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管护主体是否落实;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是否按规定拨付使用;重点检查项目的效益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2月中旬开始审计调查,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

(五)对口支援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项目跟踪审计(署定)。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连续2年跟踪审计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继续对北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跟踪审计。通过审计,全面掌握我市对口援建北川的资金总额、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后续事项处置等总体情况,做到家底清、情况实,向党委政府交一本明白账。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0日和10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截至4月30日和9月30日的跟踪审计报告。

(六)第十一届全运会场馆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省定)。在连续4年跟踪审计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第十一届全运会场馆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市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决算,并继续关注场馆的后续管理和赛后利用情况,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规范管理,提高场馆利用率,防止闲置浪费。市局有关科室于11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截至10月31日的跟踪审计报告。

(七)“三河”综合治理工程审计(市定)。以规范城市基础建设资金使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我市河、河综合治理工程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建设程序是否合规,工程决算是否真实,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理,揭露存在问题,对项目绩效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审计建议,从而促进我市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2月中旬开始审计,市局有关科室于11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

(八)“阳光大厦”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市定)。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阳光大厦”建设工程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成本情况,核减不实投资,找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原因,促进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工作安排按照市局审计工作方案执行。

安全管理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一、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定义

虽然知识管理审计已经开始在一些组织中实施应用,但知识管理审计报告却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审计报告是指“审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根据这个定义,笔者认为知识管理审计报告也至少应该体现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时间等基本要素。目前知识管理审计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使用较多有HyA-K-Audit、DelphiGroup的KM2、F.W.Horton的InfoMap法等。知识管理审计的对象是组织内的知识、知识工作者、知识环境、知识的收集、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审计时间对于财务审计来讲一般都是事后审计,而知识管理审计事前、事中、事后都可以。因此笔者认为,知识管理审计报告就是审计师依据一定的审计方法,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项目发表审计意见或无法发表审计的书面文件。此处提到的“无法发表审计意见”是因为审计师可能受到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收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的情形。

二、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作用

1.防护性作用

知识管理的实施已经掀起一股热潮。然而当前的统计数据表明,知识管理项目的成功率最多只有15%。产业分析家预测,到2003年仅财富500强就会因为知识管理项目的失败损失315亿美元。审计师通过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可以提高或降低企业决策者对知识管理项目的依赖或期望程度。帮助组织了解到底需要哪些知识以及如何管理这些知识。因此,知识管理审计报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能够对知识管理部门盲目的或缺乏效果、效率、经济性的项目起到制约作用。

2.建设性作用

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着眼于组织管理部门的战略、控制、目标、结构及决策的最优性,它是在对公司知识资源进行系统的、科学的考察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诊断性和预测性的审计意见。知识管理审计报告应该指出知识及其管理的症结所在,如决信息超载、重复劳动造成的交流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揭示信息供给方面的差别和信息流程中缺失的环节,帮助组织识别信息需求并将其与组织的信息资源相匹配,提高知识管理实践,显示价值链在人、组织和顾客中形成的过程,指出通过知识共享和组织学习应用杠杆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三、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要素

根据详略程度,审计报告可以分为简式审计报告和详式审计报告;按照使用目的可以分为公布目的审计报告和非公布目的的审计。笔者认为知识管理审计报告主要用于指出知识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帮助组织改善经营管理,故应当属于详式审计报告和非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文书的基本要求,其要素应该包括以下八项:

1.标题。全面的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该为“关于(被审计单位)(时间)的知识管理审计报告。专题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在(时间)后面加上专题名称。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应该写全称,避免引起误解;时间可以是被审计事项已经或将要发生的时间,也可以是正在发生的时间。

2.收件人。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一般是业务的委托人或授权人。如果是外部审计,委托单位与外部审计机构一般会签署业务约定书(合同),此时的收件人应是审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如果是内部审计,则审计项目往往是管理部门授权审计,此时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为授权人。

3.引言段。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依次说明审计立项的依据;被审计事项的性质和范围;审计事项的要求和执行时间;其中审计对象的范围至少应当指明知识管理项目实施的时间和部门;审计事项的要求和执行时间是业务约定书或授权人的具体要求。

4.范围段。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已经实施的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审计标准;审计责任等。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计划和实施了审计程序,这些审计工作足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审计责任应当指出知识管理审计报告属于诊断性的管理建议,仅供管理部门内部参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审计师和审计单位无关,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5.意见段。意见段应该是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核心部分,因而也就占据了审计报告的最大篇幅。一份审计报告的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意见段。这一段应该具体说明以下三个具体内容:

(1)对被审计事项的基本评价。审计师应当描述知识管理在组织中的战略地位、知识管理的基础建设、知识管理实施模式或战略、知识管理实施现状、知识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知识管理实施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了上述有关内容的说明以后,审计师对被审计事项做出了基本的评价,总括性的说明被审计事项的优劣。在基本评价的基础上对成绩、问题进行分析。

(2)主要成绩和问题。知识管理的事后或事中审计要说明主要经验和成绩、不足和缺陷。审计报告应当描述知识收集、知识共享、知识创新的情况及意识;描述信息流的有序性和及时性;评价学习机制、商务智能和知识储备途径等;说明在知识管理实践过程定的人对特定的知识资源拥有的安全和权限级别;评价知识获取的安全性和及时性;评价知识管理人员素质和知识管理绩效等。在分析的基础上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吸取教训。

知识管理的事前审计要分析组织的知识基础和知识需求,找出知识差距和知识流,并判断它们对经营目标的影响,以确定组织知识管理的战略或知识管理的实施模型是否科学合理。报告最后要说明知识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提出预测性的报告。其目的是减少决策失误,实现决策科学化。

(3)改进意见和建议。这部分内容不是必须的,即如果项目可行或实施效果良好,则可以省略。但如果知识管理项目存在重大缺陷,此处应该是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重要内容。此时审计师应该针对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采取的措施、可供选择的方案等。但此处应当说明,这些建议仅供内部参考、不具备鉴证作用。

6.审计师签名盖章。知识管理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组长)签名盖章。社会审计还应该加盖事务所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的章。

7.审计机构及地址。审计报告应当载明审计机构的名称及地址,并加盖审计机构的公章。

8.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最后应当写明审计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为审计工作完成日,即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均已经实施完毕。

四、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编制要领

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编制人应当是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组长。由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千差万别,因此以上八个要素在审计报告中地位、所占篇幅不尽相同。审计师应该根据实际需要来表达这些内容。为了保证权威性,在写作中应该注意以下要领:

1.要根据知识管理的审计目标进行严格选材。它包括陈述的真实性、优劣性、差距性和潜在性的各种题材。要有事实、有数据、有比较、有分析。

2.要依据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安排好报告的结构。因为结构是报告的骨架,是科学组织报告材料的必要手段,既要体现出完整性,又要顺理成章。防止公式化倾向。

安全管理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一、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1.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常见问题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设立安全评价。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施主体认识不清。

3.设立安全审查阶段的对策措施

(1)建设单位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设立安全评价时,应仔细核对评价单位的资质等级、评价区域范围和评价业务范围等信息。对于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甲级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仔细审查,避免评价报告出现前后名称、数据不统一、安全对策和建议难以实施等问题,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评价报告应督促评价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3)8号令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安监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从一开始就要对项目性质充分了解,避免将本应在国家层面进行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报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反之也一样,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应该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常见问题

(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

(2)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采纳或未采纳时没有作充分的论证说明。(3)安全设施设计送审不及时。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的对策措施

(1)8号令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设计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专篇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以后才可以送审。

(2)建设单位应配合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每一条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答复,应列表详细说明安全对策和建议的实际落实情况,如果没有采纳时则需要作充分的论证说明,给出足够的理由和依据。

(3)为了加快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时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深度交叉的办法,往往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着手开展设备订货和现场施工,这就会产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滞后于项目建设进度的问题。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紧密配合,加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工作,完成后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向对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

1.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具体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2.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常见问题

(1)试生产方案编制和安全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2)试生产方案备案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的对策措施

(1)建设单位应根据8号令的要求,在开车准备阶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报送。

(2)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属于联合生产性质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内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则应按规定在未到期之前办妥延期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抓紧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常见问题

(1)建设项目相关安全设施未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2)安全设施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对策措施

(1)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的主要有以下几种: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检查评估合格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校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取证情况;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高温等测试报告。如果建设项目没有取得以上这些报告,就会直接影响到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因此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验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够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如果检查发现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或存在缺陷、隐患的,则应限期进行完善或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