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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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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模式范文第1篇

讯:3.5折购买大牌正品化妆品,29元尽享清凉漂流如此诱人的低价恐怕只有在团购网上才能找得到。据统计,从美国漂洋过海来到中国的Groupon(团购)模式网站,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就发展到400多家,并且这一数字仍在上升,团购网站成为继网购之后新兴的网络营销模式。

方维团购系统开发商福州财易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运营项目负责人张海宁介绍,Groupon模式网站在中国发展如此迅速,一是因为其商业模式简单、清晰,每天团购一次,资金回流非常快;二是因为其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创业者只需购买一套团购系统,便能轻松搭建一个团购网站。据了解,仅方维科技在国内就有300多家客户,包括赶团网、团单网、一起买、福团网等。

张海宁告诉记者,目前团购网站的经营基本都保持在一个不错的业绩水平上,在他们的客户中,不乏日进万元的成功案例。记者在网上随意登录了一个叫福团的团购网站,这家网站上出售的大多是吃、喝、娱乐等消费品,每日一款,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出不少。该网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上线经营仅一个半月,但效果很好,每天约有5000元成交额,客户群以年轻女性为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刘文涛表示,团购网站作为一个全新的网络营销模式,有其独特优势,经营者选择的大部分是服务性产品,价格优势明显,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经营者至少可以做到收支平衡。但团购网站尚属新兴产业,在经营模式上还不成熟,能否发展成为如同网络购物那样具备完整体系的商业营销模式还需要更长时间的考验。(来源:新华网)

新型消费模式范文第2篇

【摘要】目的 通过观察两种无创通气模式成比例辅助通气(PAV)和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BiPAP)对急性心源性肺水肿(ACPE)患者的通气反应、血流动力学等方面的变化规律,比较两者的治疗效果。方法 选取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收治的32例急性心源性肺水肿患者经常规治疗(强心、利尿、扩管、吸氧)0.5 h无显效后,随机分成对照组、BiPAP组、PAV组。对照组继续按常规处理, BiPAP组、PAV组分别行常规治疗+BiPAP通气和常规治疗+PAV通气,检测三组患者治疗前和治疗后1 h的血气分析、血压、心率、呼吸频率(RR)、氧合指数、呼吸困难缓解时间、视觉模拟评分(VAS评分)、辅助呼吸肌动用评分、气道峰压等指标,对比三种治疗方法在治疗前后各项指标的变化。结果 经治疗1 h后,三组间的RR、动脉血氧分压(PaO2)和氧合指数均较治疗前明显改善(P<0.05),其中BiPAP组与PAV组较对照组的氧合指数、PaO2均升高(P<0.05)、RR减低(P<0.05);BiPAP组与PAV组治疗后呼吸困难缓解的时间较对照组明显缩短(P<0.05),治疗1 h后PAV组患者的气道峰压较BiPAP组为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PAV组患者的舒适度相关指标(VAS评分、辅助呼吸肌动用评分)均较BiPAP组为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无创PAV、BiPAP对改善急性心源性肺水肿患者氧合和缓解呼吸困难具有显著的临床疗效;PAV与BiPAP对ACPE患者的疗效相仿;PAV的同步性、舒适性较BiPAP好,气道峰压较低,更易被患者接受。

【关键词】成比例辅助通气;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急性左心衰;急性心源性肺水肿;无创正压通气

Therapeutic effects of two modes of non-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on patients with acute cardiogenic pulmonary edema BI Xiao-feng,LIN Pei-yi, JIANG Hui-lin,ZHANG Yi,CHEN Xiao-hui.省略

【Abstract】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therapeutic effects in respect of ventilatory response and the change of hemodynamics of two modes of mechanical ventilation [proportional assist ventilation(PAV) vs. Bi-level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ventilation (BiPAP)] on patients with acute cardiogenic pulmonary edema(ACPE). Methods Thirty-two patients diagnosed as ACPE were recruited from May 2008 to April 2009. After conventional therapy (cardiotonic, diuretic, vasodilators, oxygen) were ineffective for half an hour, 32 patien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hree groups: control group (12 cases kept conventional treatment without mechanical ventilation), BiPAP group (12 cases were treated with BiPAP mode of non-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plus conventional treatment) and PAV group (8 cases were treated with PAV mode of non-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long with conventional treatment).Results PaO2, RR and oxygenation index were improved significantly in three groups after 1 hour treatment (P

新型消费模式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R473.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8)01-03--01

新生儿肺炎是新生儿期的常见疾病,患病儿有气促、、发绀、呼吸不规则、呼吸困难、体温不升或发热、口吐白沫、反应差、拒奶等症状。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应治疗手段,病情可能会出现恶化,甚至危害生命健康。但是由于患儿年龄较小,依从性较低,所以需要在治疗过程中增加相关护理手段,才能有效提升治疗有效率[1]。本文通过对人性化护理模式在新生儿肺炎护理中的综合效果进行探究,发现其护理效果更佳。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护理措施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6年9月到2017年9月期间,在我院开展治疗处理的新生儿肺炎患儿68例,随机分为两组,即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4例。对照组中男性患儿18例,女性患儿16例,日龄1-28d、平均日龄(5.17±0.67)d,发病时间为12h-7d天、平均发病时间(3.32±0.54)d;观察组中男性患儿17例,女性患儿17例,日龄1-28d、平均日龄(5.24±0.70)d,发病时间为12h-7d天、平均发病时间(3.40±0.51)d。

1.2 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儿采取基础护理方式,叮嘱患儿家属配合护理工作人员展开工作,严格按照医嘱进行用药。观察组采取人性化护理模式,具体内容包含热量供给,护理人员需要通过控制喂奶次数,对于病情较重及喂养困难的患儿通过补充液体来确保患儿体内热量供给,心理干预,对患儿家属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家属焦躁忧虑等不良情绪,通过积极主动沟通来掌握患儿家属的心理状态及心理变化,从而给予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让患儿家属详细了解相关护理工作及整个治疗流程,提高患儿家属对治疗过程的信任度;对患儿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让他们了解疾病相关知识,包含引发病情的因素、治疗手段、预防手段、相关注意事项等,不仅提高了患儿家属对疾病的认识,同时也能有效提高家属对疾病治疗的信心;对症干预,对患儿有针对性的进行护理工作,保证患儿呼吸道通畅,加强翻身拍背、及时清理呼吸道,分泌物粘稠者雾化吸入可湿化气道、稀释痰液,再通过引流、叩击/震动、吸痰等可促进呼吸道分泌物排出,保持呼吸道通畅。监测体温,维持中性温度,注意保暖,发热时予以物理降温。

1.3 观察指标

观察并比较两组患儿的治疗效果、体温恢复时间、在院诊治处理时间、患儿病情复发率。

1.4 统计学处理

对试验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作统计分析处理,分析处理过程需借助于SPSS18.0软件实现,计量资料采取t检验方式,并运用表示;计数资料采取使用检验方式,并运用百分比表示。若P

2 结果

2.1 两组患儿的体温恢复时间、在院诊治处理时间对比

采取相应护理模式之后,观察组患儿的体温恢复时间平均为(3.65±0.43)d,在院诊治处理时间平均为(7-14)d,对照组体温恢复时间平均为(6.25±0.37)d天,在院诊治处理时间平均为(14-28)d,观察组体温恢复时间及在院诊治处理时间均明显短于对照组(P

2.2 两组患儿病情复发率对比

采取相应护理模式之后,观察组患儿中病情复发有2例,复发率为5.88%,对照组患儿病情复发6例,复发率为17.65%。观察组患儿的病情复发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

3 讨论

新型消费模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消费模式变革;消费者保护;利益平衡;法律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4)05-0081-06

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施行。《消法》的修改以及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本身便是对消费模式变革冲击下已显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制度性调整的过程,而调整后的最终目标仍然是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当然,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乃是由多个法律部门所组成的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日臻完善,这一法律体系是以《消法》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法》与食品、药品、农产品、金融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行业管理法为重点法律部门,兼及网络消费、信用消费以及预付式消费等特殊消费形式的立法,附之以广告、价格、标准化等相关领域管理法为辅助,最终形成了中国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

一、消费模式变革之背景分析――社会转型与消费社会塑造中的制度需求

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是一部社会变迁的进步史,社会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转型就是社会变迁当中的关键一步,而从原有的发展轨道进入到新的发展轨道是转型的核心内容。社会转型,

广义上的社会转型,还包括革命意义上的社会形态转变。革命当然会导致价值观念、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政府政策以及社会政治领导层迅速、彻底、剧烈的转变,但其与改革式的社会变革还是具有显著的差别。此外,社会变革也暗含着变化的方向,及社会是朝着社会、经济或政治上的更多平等、社会和政治参与日益扩大的方向发展的变化,而朝相反方向发展的温和变化只能称之为“巩固”。是指那些在速度、范围和程度上受到一定限制的社会中的经济结构、文化形态及制度体系等方面发生的渐进性而又深刻变化的过程;之于当代中国社会而言,社会变革乃是强调中国社会的结构秩序与发展方式的渐进性调整和完善[1]。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变革的表征也不仅仅是众多经济数据上的变动,还应包括作为社会结构框架的“制度式”转变,即使社会变革的动力是由重大技术创新带来的,每个社会在采用这种技术时必须调整现有的制度结构,这意味着社会变革中必须经历的重要一环――新制度的产生和旧制度的逐渐淘汰[2]。

当代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引发了经济系统的深刻变化,而经济变化又造就了政治系统范畴内利益结构、阶层状况、文化心理、政府职能的新局面。同时,中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实践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政治稳定前提下的全面制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潜在含义在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制度是逐渐建立并系统化的,制度化的过程本身便是逐渐消除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原有制度,建立新的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相吻合的制度[3]。

在社会转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单一的生产出口型转变为与生产出口与内生消费并重型――也是社会转型中新一轮的变革形态。而伴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对“消费”的经济职能之重新定位,消费俨然成为社会生产与民众生活的动力与目标,在经济增长方式上也表现出一种以消费为本位的社会形态――消费社会;可以肯定,中国的“消费社会”也在形成和塑造之中[4]。处于社会变革中的当代中国已经充分认识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政策的调整,

自“十二五规划”以来,中国在“经济增长方式与促进消费”的政策定位上的转变尤为明显。其中,“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并将“增强和释放居民消费能力、做大国内市场规模”作为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此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将“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报告进一步重申“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性;而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将“增强内需拉动经济的主引擎作用”作为年度工作的重点。传统消费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些新型的消费模式逐步出现并发展完善。现实中的消费模式变革对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会对中国固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带来冲击;而为了保障新型消费模式在拉动内需与促进内生消费中的积极作用,我们需要消除与之不相适应的原有制度,建立与新的消费模式相吻合的制度,通过合理的制度输出来满足中国消费模式变革中的制度需求。

二、消费模式变革对固有立法中利益平衡之冲击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增长对内生消费的客观需求使得消费社会在中国形成并展现出诸多的特征,而观察消费社会在中国形成过程的重要“线索”便是中国当前消费模式的变革――消费模式由传统的单一形态向复杂样态转变的过程。当然,消费模式变革既为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利好,同时也对原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所初步确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对的利益平衡带来冲击,并将引发新的消费者问题。

1.消费模式变革及其基本样态

消费乃是消费者在特定的空间维度内(现实环境或虚拟网络)、选取特定的商品(物质产品或非物质产品)或服务为对象并通过特定媒介形式(积累性财产或信用及预期收入)、在特定的时间维度内(即时或预付)所进行的市场活动,而消费模式便是在消费活动中抽象出与生活消费结合最密切的基本要素的组合,即消费模式可以被抽象为“空间、客体、媒介与时间”等消费要素共同组成的系统。消费模式变革是一种在传统消费模式基础上吸收新的元素所引发的消费活动形式变化的过程,当代中国消费模式变革中,“空间、客体、媒介及时间”等要素的变化又以“网络消费、非物质产品消费、信用消费以及预付式消费”等具体的消费样态表现出来。具体来看,中国消费模式变革可被归结为以下方面:由单一的“现实环境消费”向“现实环境消费与虚拟网络消费”二元空间转化,在传统的消费客体(物质产品和服务)之外增加了“精神产品、教育产品以及金融产品”等“非物质”产品,由单纯的“积累型消费”向“积累型消费”与“超前型信用消费”二元消费模式转化,并且在生活娱乐消费领域内“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正在大幅度的增加。在肯定消费模式发生变革的前提下,值得注意的是,消费模式变革并非是从根本上取代了或者说是颠覆了传统的消费模式,传统消费模式与新型消费模式是同时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消费活动的基本模式,形成了传统消费模式与新型消费模式“共生”的消费格局。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消费社会逐步塑造的过程中,消费模式变革既是观察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线索,同时也对中国消费社会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反作用。现代社会中,人类已无法摆脱成为一个“消费者”的命运,消费活动已经成为“民生”的应然组成部分,消费早已是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话题[5]。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消费者问题也已经成为典型的社会民生问题,而且随着消费模式日趋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新型消费者问题也将不断出现,当代转型中国对解决消费者问题的制度需求更为迫切。可以说,在中国的消费社会形成、发展以及被良性塑造的过程中,消费模式将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样态,新型消费模式将会引发固有消费者保护框架下的利益失衡,并为中国固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带来冲击。

2.消费模式变革引发的利益失衡及其对立法的冲击

在经济活动中,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且这些利益冲突在某些外部因素的作用下还会暴露的更加明显。当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都存在其合理性的前提下,利益平衡的效果只能是部分牺牲或舍弃那些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诉求,而相对地保全一个具有较多合理性的利益[6]。造成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可以识别的,表面上来看,利益冲突可能是由于客观的经济地位或是道德风险因素所造成的,而从实质上来看,利益冲突的长期存在且不相调和的主要原因则是由于制度供给不足所引起的。由此说来,妥善的制度供给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协调和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进而实现各种利益诉求共存的必要保障。

现代的商品经济造就了市场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这一对立统一――相互对立却又互相依存的基本范畴。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仅存在着各自所追求利益形态的差异,而且在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天生”的利益冲突[6]。但与其他利益冲突局面不同的是,消费活动中的消费者较另一利益主体经营者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为实现实质正义而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必然要对消费者具有利益倾向性,方能缓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7]。

毫无疑问,消费模式变革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效率、便捷、优惠等诸多利好,消费者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更多的消费活动、更多种类的产品和服务可被选择作为消费对象,并且可能支付更少的钱款,甚至是利用信贷来进行超前消费。总的来说,消费模式变革使得消费活动更加丰富、多样,也是提高民众生活水平的一项基本要素,这种变革是以有利于消费者的样态进而达到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本目标。在另一方面,消费模式变革也必然会为消费者带来新的风险,由此也将进一步暴露出由于消费者对新型消费模式缺乏全面认识以及新型消费模式自身弊端所引发的新的消费问题。现代社会,人们在不断地追求着科技的进步与市场机制的创新,既然需要进步和创新,我们就必须负担着进步与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害[8]。在现代科学技术与市场机制下造就出的新型消费模式,究竟对人类有益或是有害,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并不是短时期内所能够判断的。但新型消费模式的出现必然会给消费者带来新的风险,引发与以往不同的新型消费者问题,而在调整这些在传统消费模式下所不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固有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度局限就将暴露出来。

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即经济基础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经济基础的某一个要素或是环节发生了变化就会引发法律的局部性变化,否则法的作用――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就将难以实现[9]。消费模式变革便是现代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变化的直接体现,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种规范系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难以与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的过程完全同步,法律相对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在消费模式变革的背景下,原有的利益冲突发生变化或是新的利益冲突出现之时,新的消费者问题将会出现,现行立法的滞后性将被凸显出来,立法者往往会通过法律修改或是制定新法的方式来予以应对。与此同时,对法律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基础也有其特定的发展规律可循,立法者需要探寻这些规律,而利益格局的变化与利益平衡的重新确立便可以被认定为是法律重构过程中的规律之一,立法者需要观察社会变迁过程中利益演变与冲突生成之规律,通过运用利益平衡机制来逐步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新法的制定、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实现通过法律对社会控制之目标。因此,在肯定消费模式变革并掌握其变革样态的前提下,寻求消费者保护立法与消费模式变革相协调,在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实现新的利益平衡,乃是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重要目标。

三、应对消费模式变革之利益平衡与法律重构

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以整体的消费活动为调整对象,是建立在特定的消费模式和相关的消费者问题之上的制度选择。在消费模式变革的背景下,当固有利益格局已显失衡,新的消费者问题已经出现并亟待解决之时,法律制度的重构便是一种必然。消费模式变革、利益失衡与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观察并充分认识消费模式变革引发的利益失衡及其对消费者保护法冲击的现实情况,将会有助于我们在探求消费者保护立法之利益平衡与法律重构的过程中形成理性的思维方式。

1.利益平衡引导下的法律重构

通常情况下,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可以引导不同的主体在法律所确立的利益范围内从事正当的、和平的生产生活活动,而当社会活动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冲突、产生矛盾或是引发争议的时候,人们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予以调节,也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冲突、矛盾和争议,从而使得权利侵犯或经济损失得以恢复、利益的失衡得到协调,法律机制在通过立法中的利益配置以及法律施行中利益平衡机制来达到社会控制的基本目标[11]。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离不开法律机制,而作为“以国家有形之手来适度介入市场活动”之典型法律部门的消费者保护法[10],其通常是通过限制某一特定利益主体(经营者)或是优先保护另一特定利益主体(消费者)来协调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但法律应当尽可能地兼顾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即使需要对某类利益进行限制或是对其他利益表现出倾向性,这种限制或倾向性也不能是毫无节制的,当确实需要某种利益做出牺牲时,法律应当尽可能保证这种利益牺牲在合理的限度之内[11]。易言之,立法上的倾向性并不是说完全地置经营者的利益于不顾,这种倾向性立法本质上来讲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消费模式,在对限制经营者与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制度选择之间所做出的利益平衡。因此,消费者保护法不仅仅是市场活动中弱势群体保护的保障性立法,也是一种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后所作出的制度输出,这种利益平衡在微观的市场活动中所起到的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12]。

法律重构(Legal Reconstruction)是法学研究中广泛提及并普遍运用的术语,既可以指法学理论的发展变化,也会用来描述具体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或结果。通常来讲,法律重构是指作为整体的抽象法律系统中,在“事实与规范”的相互作用之下[13],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以及规范文本的同步发展的过程与修正完善之结果。较“理论革新、法律修改或立法完善”等概念而言,法律重构强调“理论与制度”之间紧密结合的思辨过程,凸显了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等特征,虽然法律重构既可以用来描述法学理论的发展,又可以直接指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规范文本的更新,但这种“理论与制度”共同作用所形成的法系统才是法律重构的核心内容[14]。当然,法律重构的基础和依据是经济基础和社会实践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所引起的事实性要素,法律重构必须依托于事实性要素。在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重构的过程中,无论是立法、修法或是司法实践工作中,都必须兼顾消费实践活动中各种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分析利益冲突并寻求利益平衡的解决方法。一方面,法律修改或制定新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新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机制进行重新考量的过程,立法者通过合理的分析和论证,以求得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力求实现立法之公正。另一方面,在处理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对于立法尚未规定或是法律规定不完备之处,司法人员也常常需要通过分析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最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可以说,利益冲突与平衡之法律方法是简化消费者保护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消解消费模式变革中的消费者问题的必要工具[15]。

此外,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中,协调发展原则被认定为是利益平衡原则之外的另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协调发展原则是指消费者保护法建构的过程中,不仅要重点考虑到弱势消费者个体利益的保障,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在博弈和思辨中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通过权利、权力与义务的设置来寻求新的利益平衡,并促进产业的稳定与市场的协调发展[16]。可以说消费模式变革所引发的新型消费者问题,打破了原有消费者保护法所确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对的利益平衡,消费者保护法之完善与重构既要吸收新的消费者利益诉求,同时更要在实质上形成一种适应了消费模式变化的新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平衡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也是维系经营者所从事特定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市场协调稳定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依托于利益平衡与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对消费模式变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相关问题做出双向度的思考。

2.消费者保护法重构进路的具体展开

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是消费者保护立法自我完善的过程,在明确了消费模式变革的大背景以及由此展开消费者保护法重构之必然性的前提下,如何依托于法理来具体展开消费者保护法重构,便是法律重构中的路径选择问题。宏观上来看,在总结消费模式变革对固有利益格局造成冲击的前提下,消费者保护法之重构需要依照什么样的脉络、采取什么样的进路,直接影响着消费者保护法自我完善的最终结果。我们认为,消费模式变革所引发的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基本路径,既可能是宏观层面上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体系性调整,更大程度上则是在微观层面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结构以及国家介入消费者保护之公权力方面的重构。易言之,消费模式变革既需要从社会变革的宏观视角来考察,同时对其引发的消费者问题又要从微观上做出制度性应对;而与消费模式变革相对应的消费者保护法之重构,也包括了宏观层面上法律体系之重构与微观层面上的权义内容及法律概念之重构。

首先,在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中,一种比较宏观的进路便是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性变化,即出现了新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法来直接调整新的消费法律关系并实现新的利益平衡。在消费社会塑造的过程中,新型消费模式可能会引发新的消费者问题,而原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难以对新型消费模式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引发的消费者问题做出及时的、有针对性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消费者保护部门立法将会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当前的消费模式变革可能在根本上引发消费者保护法在体系结构方面的重大变化,如可能出现关于网络消费的网络交易专门立法,

伴随着《消法》的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1月26日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一专门规范网络交易和消费者保护的部门规章,该《办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与修订后的《消法》同步实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或者是关于信用消费的专门立法,这些新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法的出现可以说是消费者保护立法在追求利益平衡过程中自身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应然要求。当然,这种消费者保护立法在宏观上的体系性重构,也必然会产生新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出现新的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及公权力,而从整体上来看,体系性重构实质上是在巩固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利益平衡。

其次,在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中,一种较为基本的进路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新型的消费者权利或新型经营者义务的出现,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介入消费者保护时新的权力类型的出现以及新型的法律责任的设置”。在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过程中,这些“新型”的权利、义务及公权力的出现,既是新的法律制度生成的过程,也是重新寻求利益平衡的过程。例如利用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购等购物方式进行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后悔权的引入便属于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保护所进行的新的制度设计。但消费者后悔权引入也并非只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同时兼顾相关经营者的利益,因此,《消法》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内容,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的过程中应当确保商品完好――不影响商品的再次出售,同时还要承担退货的运费。可以说,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倾斜性,便是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再次确立了新的利益平衡。

再次,在消费者保护法重构中,另一种进路则是固有的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相关公权力的具体内容之调整与局部完善。制度内容变化之重构进路虽然没有在本质上产生了新型法律制度,但“量变性的制度变化”与“质变性的新型制度出现”相互配合,共同确保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并实现消费者保护中新的利益平衡。例如随着产品形态多样化以及非物质产品的出现,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

参见《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也在发生变化,立法者也需要把握产品样态的变化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寻求新的利益平衡。在消费者接受民办教育经营者提供的教育产品的过程中,经营者应负有质量保证义务,需要确保教育产品的质量(涉及师资、教材及教学环境等多个方面)到达与消费者约定的或是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但与传统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义务不同的是,教育产品经营者提供了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适格的教育产品后,消费者(学生)能否在接受教育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实际获得应有的知识、技能或是取得理想的成绩却不是绝对地取决于教育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因此,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立法者不应规定教育产品经营者负有保证学员获取知识、技能或是通过考试等绝对的质量保证义务。

最后,在消费者保护法重构中,还可能存在这样一种进路,即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对消费者保护法定的法律概念、相关法律条文所做出的法律解释也将会有所不同。例如怎样界定“消费者”以及消费者识别的核心标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制度设计和规范调整的问题,其本身还包括如何运用基本法理及利益平衡的思维来合理诠释“消费者”概念的问题。最初用来界定消费者法律地位的核心标准不仅包括了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同时还有“生活性消费”这一表明消费者保护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标准。而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消费者法律内涵中的弱势经济地位自然没有改变,但消费者的“生活性”特征却受到了动摇并逐步淡化,例如人们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本身仍然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属于直接生活领域内的市场活动,但因为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非经营者”,即使该购买行为不具备典型意义上的“生活性”,法学理论与立法者出于缓和经济实力差距、平衡利益冲突以及追求交易结果实质正义的考虑,仍倾向于将实质意义上经济弱者(金融产品购买人)置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来加以保护。或许可以认为,随着我们对消费者保护法之理论认识更加深入,诠释消费者地位之“生活性”特征正在逐步淡化,而“非经营性”特征逐渐成为“弱势地位”要素之外用以判定消费者的重要标准。

四、结论

市场活动的出发点是利己之心,求得自己的利益,是人类一切经济行为的驱动力,而个人对利益追逐的结果将会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福利并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17]。利益诉求在市场活动中所表现出的驱动作用不可忽视,同时,“利益”分析也是我们观察消费经济活动并展开制度设计的有效手段,以利益衡量为理论工具来展开研究是发展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方法。当前,中国“生产出口与内生消费”并重的二元经济发展方式正在形成并逐步完善,塑造中的中国消费社会形态促使我们的消费模式发生变化,固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原本相对平衡的利益格局将会受到消费模式变革的冲击,引发利益失衡。作为一种制度性输出,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重构,则是对消费模式变革冲击下已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平衡。作为应对消费模式变革、实现利益平衡的制度性输出,由多个法律部门所组成的、用以解决消费者问题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系统将日益完善,而作为这一法律系统之基础的《消法》的全面修改,将会开启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之体系完善与制度重构的全面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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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模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在线音乐;无线音乐;音乐消费模式;云端音乐服务

中图分类号:J6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3)10-90-2

一、音乐产业中的音乐消费模式

(一)传统的音乐消费模式

传统音乐消费模式主要包括音像制品、音乐演出、卡拉OK和MP3等实体形式的音乐消费。音像制品曾是传统音乐消费的主力军,可数字时代的到来,这种实体消费模式逐渐落后,销售量也是逐年下降的,只有部分忠实受众仍保留着这个消费习惯。对于音乐演出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追求物质、精神双重享受成为时尚,演出市场的细分越来越精确,针对不同群体有越来越多的演出种类,演出场次也逐年增多,音乐演出的市场份额在传统的音乐消费中占主要地位。卡拉OK不同于唱片和演出,它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音乐消费方式,是生活中休闲娱乐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卡拉OK现已形成一个年产值数千亿元的大产业,在线卡拉OK的兴起为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式,也逐渐被受众所接受①。

数字时代兴起后,传统消费市场的占有率在逐年下降,传统音乐的消费市场也在不断萎缩,但这种实体的消费服务模式稳定性强,服务集中,行业运作比较规范,因而拥有固定的受众和市场份额。

(二)数字音乐的消费模式

数字音乐的消费模式是相对于传统实体的音乐消费模式而谈的,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字音乐消费,主要分为在线音乐和无线音乐这两种消费方式。在线音乐主要是受众通过互联网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内容提供商提供音乐产品,服务提供商支付音乐的版权费用,消费者通过播放设备来欣赏音乐,有偿享受音乐服务②。目前国内数字音乐消费市场在线音乐和无线音乐收益存在很大差距,由于中国盗版猖獗,消费者音乐版权意识薄弱,人们更习惯于在网络上免费试听和下载音乐,在线音乐的收益大部分来自广告主的广告费用。

与在线音乐相比,无线音乐的商业通道已经打开,主要通过用户下载歌曲、彩铃和铃声等内容来获得收入,基于手机的无线音乐业务正在全球开展起来,全球无线音乐市场规模也正在逐年扩大。无线音乐时代颠覆了以往传统音乐的推广模式,为音乐市场带来了巨大收益,数字音乐这种虚拟的消费模式虽没有实体音乐消费来的形象具体,但却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数字音乐消费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音乐消费模式的创新――云端音乐服务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云技术的不断开发,为音乐服务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思路,音乐市场的消费模式也出现了许多新兴的概念③。随着手机功能越来越强大,尤其是IOS、Andriod、Windows系统的智能手机受到很大一部分群体的追捧,一种基于网络、结合手机或者其他智能移动终端的音乐消费模式逐渐形成。将互联网上的音乐资源进行整合,通过移动终端进行控制,这种音乐消费模式是一种创新,也代表着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

云音乐,即云端音乐服务,简单的讲就是用户通过音乐软件,可以将存储在网络云端的音乐内容在手机、PC和电视等多种设备上进行播放、分享,无需用户再在电脑存储器和其他终端设备之间重复拷贝。

(一)云端音乐服务的应用

云音乐服务首先出现在苹果于2011年11月正式推出的应用iTunes Match,这是用以实现音乐文件云服务的音乐服务项目。iTunes Match先要扫描你的音乐库,然后把你的音乐库上传到苹果云服务器iCloud上,这样在不同电脑以及 iPhone、iPad、Apple TV等设备上只要以同一个Apple ID登录,就能随时从云端下载和收听这些音乐。这项服务每年的费用是24.99美元,约合人民币157元④。这个服务不仅包括在云端同步你的音乐库,还能更新你音乐库里所有音质不好的音乐(甚至是盗版音乐)。用户的音乐消费就相当于花在了购买正版音乐上了,对于一款实现云同步和可以获得正版音乐的双效服务,这当然是一种实惠的选择。

与国外消费习惯不同,中国在2011年已经有免费的云音乐服务提供了。2011年4月,亚马逊推出免费音乐云服务“Amazon Cloud Player”,随后谷歌结合自己的终端设备,迅速实践了音乐从云端连接各种智能移动终端的云存储服务模式。随着整体行业的发展,音乐云的跨设备服务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不但是多米,百度ting、酷狗音乐等都正在为用户提供云端音乐内容和特色服务①。

(二)云端音乐服务的优势

1、庞大的正版音乐曲库

苹果公司的云音乐平台主要是销售各家音乐公司的版权音乐,其曲库拥有2000万首正版歌曲;“百度ting!”在线播放及下载端口也向音乐内容版权者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同样的,谷歌和苹果这两大巨头也早已拥有了大量正版音乐供用户下载,如今有了云端储存服务器,用户更是可以在云端放心下载大量音乐。

2、强大的音乐同步功能

云音乐服务的音乐播放软件或者网站都可以提供创建云端同步列表,只要登录之后将自己喜欢的歌曲收藏,之后在手机或者其他终端上登录这个账号就能获取之前收藏的那些歌曲了②。这样既节省了存储空间,又免去了曲库更换的麻烦。

3、用户定制的个

云端音乐服务中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情绪、情境享受个性化音乐内容,用户登录之后系统还会记录下用户的使用轨迹,经过后台分析之后便可以为用户提供定制化的音乐内容。个性的定制化服务对于多取向性的年轻人来说具有特殊作用,尊重用户选择和偏好设置也是今后音乐服务需要关注和完善的方向。

4、云端互动交流平台

谷歌推出的云音乐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动同步工具,帮助用户上传本地音乐,谷歌的巨大曲库由用户和平台共同维护,这样就实现了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交流,不再是服务商单方面的操控,而是用户参与进来进行交流和操作,这种方式的实现不仅方便了用户快捷的下载正版音乐,也有利于服务商管理和完善自己的云端音乐平台。

三、总结与思考

数字音乐时代的出现逐渐取代了传统音乐消费的天下,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数字时代未来的音乐消费模式将会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影响下,未来的音乐服务趋势必然是将提供的内容关联至互联网电视、网络多媒体终端、移动互联网设备及车载终端等多个终端的云服务,音乐消费平台也会更依赖于网络。实体音乐消费与虚拟音乐消费互相交融,音乐云将会是音乐产业的“黑马”,它可能改变音乐的消费形态,从而建立全新的消费模式。利用互联网与终端相结合的新型的音乐消费模式固然是有乐观的前景的,实现消费者主动为正版音乐和服务买单这种消费行为同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消费者还需要一个很长的适应期,但对于经营者来说,慢慢培养和积累用户,通过技术的完善和业务的推广普及云音乐服务,相信将来用户也会慢慢体验到“云”的优点,适应一种新的音乐消费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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