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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安全生产管理规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基本原则;管理体系;建议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1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管理是对矿井生产运营中的各个环节规划、监督、控制、评价。安全管理包括组织生产,制定规章制度,设计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和管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排除危险、不安全隐患等。企业的效益只有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才能提高,同时,安全和质量的相互包涵,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过硬,企业就会获得更多的利润,这样就会拿出更多资金投入安全,形成良胜循环,从而兼顾安全性和效率。实现安全生产,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就会提高,效率、利润就会提高,安全投入就会加大,形成了良性互动。

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实质是同井下的自然灾害做斗争,与各种违章行为作斗争。要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就必须加强对职工上岗前的培训教育,降低安全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的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是实现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现代化矿井的战略措施之一,要认真做到注重煤矿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努力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自保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搞好行之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

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生产系统,需要采取合理、正确、科学的方法应用于生产,在进行生产运营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煤矿企业需要有安全生产的原则作为指导,遵循以下原则。

2.1 兼顾安全与生产原则

煤矿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同时必须兼顾安全。生产必须服从于安全,只有保证安全生产,才能实现企业财富的可持续发展,保证生产与安全的高度统一。

2.2 坚持安全管理的原则

对煤矿职工和煤矿设施设备的管理就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要想消除煤矿安全隐患,煤矿企业的管理正确的管理思想做指导,需要有明确的、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2.3 实施预防的原则

考核评价安生生产的最重要的方法是预防事故发生。煤矿企业不能事后对事故原因做出的评价,要做好事前预测,合理正确的评价,为煤矿领导做出正确的安全决策、安排生产提供科学依据。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生产效率,节约企业成本,并且减少了控制了煤炭事故。

2.4 全面动态管理的原则

全部管理就是要求发挥企业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企业的全员参与管理,减轻管理者的工作压力,为煤矿企业的经营发展积极的出谋划策,实现高生产效率、低安全事故的管理,使企业内部能够充满生气,以达到企业的运行良好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5 关键控制点原则

实现零煤炭事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也就达到了目的,既保障了国家、集体、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又保护了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就要抓好员工的培训以及设备维护。企业在教育培训员工时要下狠功夫,并关心员工与其进行感情的交流,使员工在生产时在精神和技术上都处于最佳状态。而煤矿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是必须做到的,企业要组织专业维修队对矿井中所有的机器设备检测,排除安全隐患,做到安全生产。

2.6 持续性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变化,自然条件、周边环境、人员技术、设备等都在发生变化。煤矿企业要随时做好应对一切变化的准备,减少与排除新的危险因素,将管理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3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1 建立煤矿管理保障体系

煤矿管理保障体系需要先进、科学。安全管理体系的保障系统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煤矿企业遵循以人本管理是企业文化重要的一部分的原则,以人为本,在企业形成重视安全的全员意识,管理注重安全生产,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安全生产,形成良好的生产氛围;重视秩序管理。其主要内容是注重生产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形成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环境,为企业安全生产整顿秩序;设施规划管理包括生产工序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对企业中的生产设备进行统一的分类、管理;煤矿管理体系保障包括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3.2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体系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对系统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危险因素进行辨析,并根据形成事故的风险大小,安全评价采用系统科学的方法,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煤矿安全评价考核体系包括指标、数据相互之间的连带关系,是对复杂的煤矿安全生产中相关指标和数据的综合反映。需要遵守准确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可指导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安全制度为指导原则。煤矿作为一个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评价考核体系的组成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尤为重要,因此要使用先进的思想和原则作为指导实施。其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必然建立在人、机、环境等生产要素上,即评价指标体系至少由人、机、环境三部分组成。“人”因素分为管理人员和工人,是指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一切活动的主体,决定于工作性质、人的能力、工具和工作方法是否得到妥善处理;“机”作为煤矿的劳动工具,机械化水平是衡量它的尺度。实现采煤与掘进机械化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效率低、安全状况差的局面,所以机械化水平的高低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状况有很大影响;“自然环境”评价指标。为保证煤矿的开采与生产,必须综合评判矿井自然地质条件。

3.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手段,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持。在系统开发过程中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继承性原则、实用性原则、聚集性原则、灵活性原则、精确性原则和方便性原则。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一定要建立功能发达的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并应该拥有系统保存全部传感器的实时采集数据、具有累计量采集和显示功能、随时统计各分站的通讯、供电、报警、被测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根据采集数据迅速生成各种报表。

4 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4.1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

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特别行动,抓安全必须树立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机构建设,亲自负责经费投入、科技研发、评比奖惩,亲自落实领导人员安全绩效考核等工作,把安全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谋划、思考与落实,突出其全局工作中的地位与分量,以亲自负责带动其他领导和管理部门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业机构,配备齐全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防突专业人员,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股份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督促煤矿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

4.2 防患未然

要加强风险识别与排查,事先鉴别、判断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各种因素,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要从他人的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分析各种事故原因,从中找出带有规律性的一些认识,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在自己身上发生和重演。同时还应对安全生产现状、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事故多发区域的防护和监控等,做到心中有数,建立和完善必要的防控措施,努力避免“亡羊”现象的发生。

4.3 落实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具有刚性和强制性特点,是无数惨痛教训换来的宝贵经验,在安全工作中能够起到根本性的约束与保障作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多是因为某人、某时、某个环节上执行制度不严所致,也与责任心不强、督促监管不力有关。抓安全必须把制度作为根本,以制度的严格执行促使每名员工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培育良好的安全文化,使安全深入人心并付诸行动。坚持安全检查制度,要确保不留死角;坚持安全评估制度,把安全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坚持安全考核制度,以严格的考核兑现促使每名员工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安全工作。

4.4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要按照“三个监管”、“三个必须监管”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煤矿安全监管合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本地区乡镇安监站和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配备具有相应煤矿安全业务知识和能力的驻矿安监员,确保驻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5 小结

安全生产管理规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省安监局考核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市、区)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七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由市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规则范文第3篇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规矩。没有健全而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企业是管不好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则是企业规章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同时,没有健全和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搞不好的。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要通过规章制度去体现。通过实现规章制度,可以有条不紊地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织生产;可以从制度上促进广大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服从安全。同时,劳动者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作业,可以把安全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起来,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三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包括安全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劳动保护设施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劳动安全卫生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验收管理等。

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锅炉安全技术、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建筑安全培训施工安全技术、消防管理、危险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容器内作业、高空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作业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业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尘毒监测、防尘防毒措施、防尘防毒设备的维护管理、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统计报告、防暑降温管理、保健食品制度等。

安全生产管理规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准则解释;煤炭矿山开采;费用提取 税额扣除;纳税申报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针对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主要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的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进行了规范;财政部下发的财会[2009]8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文《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安全生产费的所得税处理也进行了明确。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政策历史沿革

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矿山开采、危险品储运、生产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列支在成本中,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款项。

1.安全生产费管理使用文件分散到统一,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2004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的企业包括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提取和使用执行分类执行以下4个文件:财建〔2004〕119号文《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5〕168号文《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财企〔2006〕478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主要有三项变化:①是适用企业范围扩大、领域拓展,新增“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同时对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拓展。②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较以前提高。③是不仅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预防职业危害、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2.会计规范对安全费处理不断修正

财会[2004]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是针对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将煤炭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列支,归集在“制造费用”和“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2个科目。

随着会计改革的进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再从成本中列支,科目设置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二级科目“专项储备”中。

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变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从利润中提取重新改为费用中提取,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全面覆盖,避免有的高危企业可能出现的“无利润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现象。

3.安全生产费的纳税扣除由含糊到明确

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可以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文《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6号之前,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扣除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如:冀地税函[2008]4号规定,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根据预提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虽然与会计处理一致,避免实务中调整带来的麻烦,但有悖于税法扣除原则。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解析

最初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对煤炭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一方计入生产成本,另一方做“长期应付款”负债列示,同时规定,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以后不再提取。

例1:某县甲煤炭生产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年提取安全费用10万元,其中:发生安全检查及培训费用支出2万元,构建安全设施5万元。

1、甲企业按标准提取生产费时

借:管理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1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10

2、使用时

(1)甲企业使用安全费用费用实际发生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2

贷:银行存款 2

(2)构建安全设施

借:在建工程 5

贷:银行存款 5

借:固定资产5

贷:在建工程5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5

安全生产管理规则范文第5篇

一、改善物质条件,坚持文明生产。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条件,做到物态安全。从客观上看,生产工艺、设备的技术水平先进与否、作业环境优劣和安全设施是否健全等等,是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为文明生产提供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二是加强生产组织,优化要素组合,做到协调运转。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工艺流程与操作环节等要素组合的结果,只有将这些组合达到科学、协调、顺畅的状态,生产组织才能在安全有序的轨道上运行。因此,提高企业生产组织水平,科学配置各种生产要素,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

二、丰富安全文艺作品,构建安全价值体系精神形态是安全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其核心是安全价值体系。对职工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产生了深刻影响,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思维表现出“安全第一”、“我要安全”等思想特点,行为方式也呈现出“自觉遵章守纪”和“主动追求安全”等趋向,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一是借助企业文化载体,丰富安全文艺作品。企业文化的发展为安全文化的普及奠定了基础。因此,借助企业文化的各种有效载体,通过艺术创作,对企业安全工作和安全活动的基本内涵,从各个角度进行表现和加工,形成丰富多彩的安全文艺作品。例如,举办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书法摄影比赛,以文明生产为主题的诗歌创作和朗颂比赛,以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题的小品和快板等等,用这些文艺作品的群众性和通俗性,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二是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把安全文化价值体系纳入企业经营理念中。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价值体系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各级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理性认识。只有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经过不断地实践,深入地总结,逐步对安全工作的客观规律产生科学的认识,才能形成科学的安全理念、安全思想。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研究,认真总结公司和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广泛吸纳科学理念和典型经验,利用全新的理论成果和安全技术,并将其在确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用科学的、理性的安全价值观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唱响安全生产主旋律。要在丰富安全文艺产品和强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利用报纸、横幅、标语以及网络等现代化宣传媒体,全方位、立体化的开展以安全为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新闻宣传工作,引导职工确立正确的安全价值体系,使员工把自己的人生价值同企业的命运、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三、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为准则。

安全文化的组织形态,是指安全工作的制度规范。就企业而言,安全文化的组织形态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制定的安全规程以及企业内部出台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其目的都是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的准则,养成自觉遵守安全规程的习惯,确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切实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应该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阶段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了贯彻落实这些法定的文件,企业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也形成了具有本企业特色的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落实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一些单位还做得不够,必须加大力度,在安全制度的落实上下苦功夫,确保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挥约束、调整、控制、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