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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融资区别

筹资融资区别

筹资融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中介;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5-0020-07

一、引言

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向社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地位,体现了政府监管层支持与推动股权众筹这一新常态融资模式的态度。股权众筹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缺失,学术界关于股权众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定位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徐小俊提出发展新三板股权众筹,实际上是要把股权众筹的创新融资方式借鉴到新三板市场,为挂牌公司提供一个开放的、基于互联网的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向投资者融资需求, 促进投融资对接,降低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从而有助于提升新三板的融资功能。张雅考虑到我国众筹市场初期如果不加体系化约束而完全放开,会陷入混乱境地,反而不利于众筹的长远发展,故提出允许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公司)作为众筹平台,为初创企业进行小规模公开募股,并在募股后挂牌,实现基本的信息披露和二级市场流通,以此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发行人监管问题、流动性问题。李朵、徐波认为应针对股权众筹公开发行放宽豁免,承继新三板,定位我国的新五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延伸。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虽然发展迅速,但是行业规则不统一,业务模式正在不断进行创新探索,体现出一定的多变性,将其定位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还不够成熟。因现有以京东东家、爱就投、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平台已发展到一定规模,将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作为众筹平台的建议有越俎代庖之感,也经不起推敲。本文将介绍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为帮助小微企业便利融资、成长扩张,通过设立的创柜板专区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创柜板经验,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优势与资源,将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平台有效结合,二者互为补充,使股权众筹成为四板市场的一部分,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为股权众筹登记确权,对投融资进行结算,建立交易和结算适度分离的防火墙机制。

二、《管理办法》下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分析

(一)股权众筹平台:投融资双方交易促成之中介机构

股权众筹平台不仅为投融资双方提供高效、廉价的信息沟通平台,使双方投融资需求得以匹配,还通过专业技术措施和制度安排,为融资的安全性提供基础保障,有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实质上,股权众筹平台是以居间人的法律身份促进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交易,因为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的服务,自己一般不参与到合同关系中,因为居间人作为中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不是委托人的人,更不是合同履行的保证人,不具有保证任何一方履行合同的责任。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平台职责中就提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合法审查。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居间人的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但是,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出现了一些问题,因为其不仅承担了项目审核和交易管理工作,还承担了登记结算功能,既是融资活动中的“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未能建立交易和结算适度分离的防火墙机制。此外,众筹项目很多都以“流产”告终,很大原因在于平台虽然帮初创企业筹得资本,但却没有进行相关的会计、内控及法律方面的辅导。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体现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在资源及精力有限、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将其业务涵盖至登记结算、股权托管、企业辅导等服务领域。

(二)股权众筹融资者:创业者或中小微企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从政策初衷上来看,我国股权众筹服务于小微创新创业企业,解决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股权众筹融资者的准入门槛必须定位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管理办法》将融资者限定在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范围内,同时也限定了融资中发行的方式,即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首先,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融资活动,要发起融资项目必然将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的收益及风险预估等信息进行披露,以宣传和吸引广大的投资者。在互联网带来信息获取的极大便利下,要网站上信息且与公开宣传分出楚河汉界,实在给融资者出了一道难题。其次,要求股权众筹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平台以要求欲进入平台的投资者必须先进行实名注册并且信息填写完备为由,声称将不特定公众“特定化”,而这无非是掩耳盗铃罢了。在互联网开放化、便利化和移动化的发展趋势下,对公开宣传行为进行严格限制的做法,可能在根本上拖累股权众筹的资本形成效率,也是违背股权众筹的实际运行规律的。可以通过设立针对公开宣传行为的安全港规则,本质上也是一种豁免制度,即为相关法律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免于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的保护。只要融资者的公开宣传行为能够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突破“众筹平台上的实名注册用户”的主体范围,向不特定多数的潜在投资者散布融资信息。

(三)股权众筹投资者:区别于私募的合格投资者

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定义并未出现在《管理办法》中,只是规定投资者应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①。众筹网将项目投资人(投资者)定义为“在众筹网平台注册并投资某众筹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美国传统的私募投资者中,合格投资者是投资人制度的中心(实际上是对投资者资金实力的看重),而合格投资者包括富裕的个体或者机构投资者。相比于私募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众筹对投资者的资金要求更低,投资者的范围更广。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投资者的要求并不是像普通的私募一样给予投资者最低的进入门槛,而是通过限制投资者一年内在所有股权众筹平台上的投资金额来控制整体的投资风险②。《管理办法》公布后,最受争论的规定之一就是第十四条对投资者范围的界定③。该规定引发了诸多猜疑,有人认为过高的准入门槛以及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有悖于股权众筹多人、小额融资的本质特征。将投资者限定在上述群体范围内,实则是确立了我国股权众筹的“私募”发展方向④。因为股权众筹和交易所新股发行相比,股权众筹的投资风险较高,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投资,因此股权众筹本质上属于风险投资,对投资人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不适合面向普通的投资者。但是,股权众筹的基本特征是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普通投资者以互联网为平台,集中小额资金用于支持某个项目或组织。具有私募合格投资者身份的群体,其投资渠道、消息来源更广,因其经验、身份及资源等因素有能力获取更确切的投资项目信息,让该群体舍近求远,参与投资于发展还不够成熟的股权众筹市场很不现实。股权众筹从其诞生起所面对的投资者就是大众的草根投资者,所以不将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与私募的合格投资者加以区分,股权众筹的金融创新功能及其互联网金融的天然优势就得不到发挥,股权众筹的活力也会大受影响。

三、中国台湾场外市场参与股权众筹的经验

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也称为“二板市场”,因长期承担辅助上柜股票转为上市股票的任务,被视作上市股票的“预备市场”。目前,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作为台湾的场外市场,设立的上柜板、兴柜板、创柜板分别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中,创柜板对申请登陆企业要求最低,没有企业存续年限及盈利等方面的要求,小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免办理公开发行,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创柜板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于2014年1月设立,主要取其“创意柜台”之名,系定位为提供具创新、创意构想之非公开发行微型企业创业辅导筹资机制,提供股权众筹功能但不具交易功能。截至2016年2月26日,累计有195家企业申请在创柜板登陆,其中有72家已经成功登陆,80家正接受辅导通过创柜板,募集的资金总额达21781多万新台币⑤。创柜板着眼于众多虽然公司资本、营业规模甚小,但是具有创意且未来发展潜力无限的微型创新企业,以扶植该类企业成长为目的,进一步扩展台湾经济发展中小企业的角色与贡献。创柜板参照美国JOBS法案中的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制度,相较上柜板和兴柜板的登陆条件,企业在创柜板登陆进行增资或募集设立的门槛很低,只要是合法成立,其公司资本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即可申请登陆。创柜板不仅为小微企业的融资降低了成本和门槛,并且申请登陆创柜板的程序互联网化,为企业的筹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一)统筹辅导为登陆创柜板的必经程序

拟在创柜板登陆融资的公司或筹备处,接受柜台中心的统筹辅导是必经程序。符合条件的公司或筹备处向创柜板提出登陆创柜板的申请后,柜台中心会邀请相关领域的外部专家进行创新创意审查(第一阶段审查),若经半数以上外部专家同意公司通过创意创新审查且经柜台中心综合考量适宜者,则纳为统筹辅导对象;公司或筹备处在提出申请前已具推荐单位所出具的“公司具创新创意意见书”或获得柜台中心认可的高级别奖项的不需再进行创意创新审查,只需经柜台中心综合评估,对适宜者纳入统筹辅导对象。所以,无论是经过创新创意审查被纳入的适宜者还是因具“公司具创新创意意见书”或高级别奖项被纳入的适宜者,都需接受柜台中心“公设联合辅导机制”进行统筹辅导。结合各公司及筹备处不同情况,提供该创新企业之会计、内控、行销及法制等辅导,辅导其建置简易的内部控制及会计制度,并落实公司治理。辅导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若经柜台中心认为有需要等合理原因的可以延长。

(二)登陆前审查及持续辅导

柜台中心对公司或筹备处的统筹辅导到期后,即对公司及筹备处的经营团队、董事会运作、内部控制及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建立并有效执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商业会计法规进行重点审查,还要审查其增资计划的可行性及合理性,综合评估其是否适合登陆创柜板。通过审查者,将由柜台中心通知公司进行创柜板前筹资。公司或筹备处需将公司筹资的相关资讯在柜台中心网站的创柜板专区进行公告,再由投资人通过创柜板筹资平台进行认购。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吸引投资大众认同出资认购完成筹资作业,表明该项目的投资大众接受度不高,因此禁止登陆创柜板。对于通过现金增资或募集设立成功的公司或筹备处,需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才可确定登陆创柜板日期,正式成为创柜板公司,柜台中心将给予股票代码,该代码在日后公开发行、登陆兴柜板及上柜板都可继续沿用。但是在登陆创柜板后,要接受柜台中心的持续辅导及管理,保证财务透明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公司体制更加健全。一般登陆创柜板的期间不会超过3年,待公司加速成长、扩大营业规模后,可公开发行并登陆兴柜板交易,进而申请上柜。

(三)投资者限制及认购、缴款方式

创柜板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以此区别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及投资限额。如果是非专业投资人,其最近一年内通过创柜板对所有创柜板公司认购股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15万元,并应于柜台中心确认风险预告书,经系统检查未超限额后才能进行认购。若为专业投资人,则不设限。公司登陆创柜板前之原始股东认购自家股票不受最近一年内认购投资创柜板股票累计金额新台币15万元的限制。认购创柜板股票不需经过证券商办理,投资人可通过柜台中心创柜板公司筹资系统办理认购。若投资人认购成功且该公司现金增资已足额认购,投资人可登入柜台中心创柜板筹资系统查询认购该股票的缴款资讯,包含缴款银行、缴款账号及缴款期间等。公司现金增资办理完成后,需向中国台湾经济部办理变更登记,并由公司或其服务机构寄发投资人“新股领取通知书”,投资人依通知书所载时间领取该公司实体股票。

创柜板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功能与我国大陆地区近年来诞生并迅速发展的股权众筹平台相类似,其在台湾地区资本市场的地位实际上是一个运行较为规范、统一的全区域性的股权众筹平台,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可以通过创柜板的网上平台提起融资申请,线上进行材料审核、信息披露、股权认购等程序,线下对企业进行联合辅导。相比大陆股权众筹平台,创柜板重视对融资者进行登陆前辅导与登陆后持续辅导;隔离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资金,防止形成资金池,有效降低金融风险;确定了融资者向经济部办理变更登记的职责,降低了股权争议事件发生的概率。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股权众筹建设的建议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结合的模式分析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主板及中小板市场定位于成熟期企业,对企业挂牌要求最高,以打造蓝筹股市场为目标;创业板市场定位于成长期企业和高技术企业,能挂牌也是各方面发展都相对较好的企业;新三板市场则定位于已合法成立两年且主营业务突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企业(见表1)。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在省市一级地方政府的主导下,以试点名义建立、冠有地域名称并可以交易股权的市场。自2008年天津股权交易中心成立以来,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已经有30多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可以有效解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和融资问题,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健全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对于企业挂牌门槛也有不同要求,但对挂牌企业的存续期间要求较低,对财务状况的要求也没有具体的指标,一般主营业务清晰、财务安全即可,具体差异因不同企业而异。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场外市场的低层次市场,因其定位的服务企业与股权众筹有着高度的重合,与股权众筹的结合非常有优势,通过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巨大的资源储备量,股权众筹将会是中小企业融资一个很好的通道,这也决定了其在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结合已出现多种不同模式:第一种是交易市场自己推出平台,例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了――“浙里投”股权众筹平台,是股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股权众筹平台的首例。除此之外,还有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相继推出股权众筹平台。第二种是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通过与机构合作设立股权众筹平台,例如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与中信证券合作设立的中信蓝海众筹平台。第三种就是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巨大资源储备,与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合作,前者为后者提供金融、企业培训等服务,其模式类似于上文所介绍的中国台湾柜台中心与创柜板,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担任柜台中心的登记结算、股权托管、线上审核、企业辅导的职责,而股权众筹平台就是众多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合作的“创柜板”,这也是本文所建议的一种模式。原因在于,根据零壹财经《2015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所统计的数据,就股权众筹而言,2015年度股权众筹规模在50亿―55亿元之间,约是2014年的4―5倍。京东东家(京东私募股权众筹)自2015年3月上线以来,为70多个项目提供超过7亿元融资,在股权众筹领域占据着行业龙头地位。人人投、爱就投、众投邦、创投圈、天使投等“老牌”平台都在促成融资额的前列,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所设立的浙里投排名远在20名之外。因平台数量激增、行业竞争加大,截至2015年底,至少有85家平台停运、倒闭或转型。少数股权众筹平台抢占了行业的巨大市场份额。根据行业的生长周期理论,在市场份额已相对稳定、已有企业逐渐被淘汰的时期,并不适合新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数量已不是少数,都以设立新的股权众筹平台的方式参与其中而难获成功。反之,以其现有资源为后盾,政策支持为依托,与现有的众多众筹平台合作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优势。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专业化登记结算、股权托管服务

对公司股东的股份进行登记、确权及托管,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降低公司股权的管理成本、提高股权管理效率和公信力,是开展资本活动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中国台湾创柜板要求登陆并融资成功的公司向投资人寄发“新股领取通知书”,投资人再依通知书领取该公司实体股票。我国大陆的股权众筹平台没有过多关注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人股权登记的后续工作。虽然投资者是基于互联网对项目进行投资,加大了投资者与融资企业之间跨区域性合作的可能,但缺乏有公信力的平台为投资者的股权进行登记确权,难以保障投资者的股东权益,易产生产权纠纷,降低股权众筹项目的成功率。笔者通过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官网,统计出我国26家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业务的开展情况(见表2)。大部分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重要业务是登记托管业务,甚至是相关地区政府唯一批准的股份登记托管机构⑥,其中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业务较为活跃,托管企业已超千家。相比股权众筹登记托管业务的缺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具备专业的股权托管服务能力,以电子化集中登记托管的服务形式,在备置、管理股权持有人名册,提供股权登记及股权管理服务方面已有丰富经验。为实现股权众筹与四板市场互联互通,在股权众筹平成融资的企业,可以由与该平台合作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股权的登记、托管、变更、查询、质押、冻结以及分红派息等服务。通过登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公司可以摆脱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公司登陆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线上审核与企业辅导

相比众筹平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在省级政府批准且接受省级政府监管的条件下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无论在会员结构与数量、权益市场规模和平台运营功能方面,还是在业务创新、产品储备和风险控制方面,均具有比一般股权众筹平台更强的保障能力,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在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在平台项目线上的审核过程中,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可以为众筹平台提供线上审核服务,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设立项目委员会,邀请股权投资机构负责人、证券公司保荐人、证券公司行业研究员、上市公司高管、高校教授及专家等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请在平台上线的企业进行审核。类似于中国台湾拟在创柜板登陆融资的企业,柜台中心会邀请相关领域的外部专家进行创新创意审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在此可以发挥柜台中心的审核职责,对欲在平台上线的企业把关,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对于获准在众筹平台上线的企业,可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担任起辅导职责。不少股权众筹平台为助项目融资成功,也会开设一些培训或公开课,但大部分都是针对创业者如何成功创业而开设的,较少针对企业的成长及发展而开展企业辅导。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中可支持综合服务机构、保荐服务机构、督导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企业的会计、内控及法律提供培训。如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立了由财务、法律、证券方面专家组成的上市咨询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规范培训,从而为输送企业到更高层资本市场做好准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定期为挂牌企业举行财税、法律等培训系列活动;天津股权交易所的众多督导服务机构、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及中继服务机构为挂牌企业提供各种督导、培训、保荐及综合服务,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孵化筛选机制,源源不断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境外资本市场培育输送优质上市后备资源。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都会为挂牌企业提供企业辅导等服务,较好弥补了股权众筹平台对初创企业辅导的不足,也使股权众筹企业有了向高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通道。

注:

①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对融资者和投资者实名注册的要求,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根据融资者详细的身份信息以确定其信用、资产状况而降低融资风险;另一方面需要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以确定其承担风险的能力,确定其是否是合格的投资者。有人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通过实名注册的要求,详细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后从而使投资者由不确定的网络用户而特定化为具体身份清晰的投资者,以此规避《证券法》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②JOBS法案规定个人投资者在12个月内在所有众筹融资平台上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如下金额:对于年收入10万美元或以上的人而言,不得超过年收入或净收入的10%;对于年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人而言,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收入的5%(取其中大者)。

③根据此规定,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4.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5.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④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⑤数据来源中国台湾柜台买卖中心官网。

⑥如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唯一股份托管机构,但其股权托管业务面对的企业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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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融资区别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本文利用协整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对我国地区经济增长与企业上市融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与企业上市之间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而东部地区却不存在类似的因果联系。因此,上市资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努力培育中西部地区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可以有效缩小地区经济差距。

关键词:企业上市 区域经济增长 因果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借助优越的地理区位和优惠政策等优势,经济发展一直较中西部地区快速。一个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相伴而生的现象是,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在地理上也呈现出东中西部依次递减的局面,即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布特征基本上和三大经济带的发展差异相符(吴振信,叶茂林,吴永林,2003)。那么,能否通过改变上市公司的区域分布来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反之,能否通过经济发展来加快本地企业上市步伐?企业上市和地区经济发展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联系呢?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减轻和消除区域发展不平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地区金融与经济增长文献综述

关于地区金融与经济增长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周立、王子明(2002)通过对1978-2000年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促进金融发展,有利于长期的经济增长;金融发展差距可以部分解释中国各地区经济增长差距,一个地区金融发展初始条件低下,对其长期的经济发展不利。王景武(2005)利用协整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对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东部地区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向因果关系,而西部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则存在相互抑制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研究是以地区存贷款总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作为衡量区域金融发展指标的,局限于银行等间接融资渠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忽视了资本市场的作用。李学峰(2006)以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基于资本配置效率视角对资本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资本回报率对投资增长影响不显著,说明我国股票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低下,并导致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微弱。陈昭、卿前龙(2008)利用分省的PanelData模型分析各地区上市公司数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上市公司数量越多,GDP越高。尽管李学峰、陈昭和卿前龙的研究分别涵盖了上市公司数量和效率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但都是以上市公司相关指标为自变量、经济增长率为因变量的单向回归分析,未能进一步明确检验企业上市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双向因果关系,也没有分析东中西部之间可能存在的区域差异。而且,在分析企业上市与经济增长关系时,采用上市公司数量指标稍显粗糙,而股票市场筹资额指标则更为合理。有鉴于此,本文利用协整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对股票市场筹资额与地区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实证方法与指标数据的选择

研究企业上市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主要有两种实证分析方法:一是使用地区横截面数据的回归分析法;二是使用时间序列数据的时间序列分析法。横截面数据回归分析法比较简单,仅能分析变量间的依赖关系。时间序列分析法则可在前者基础上揭示变量间的因果关系。究其原因,乃是在于时间的不可倒退性。如果事件A在事件B之前发生,那么可能是事件A导致了事件B的发生,但不可能是事件B导致了事件A的发生。也就是说,过去的事件能够导致今天事件的发生,但将来的事件却不可能导致今天事件的发生(Gary Koop,2000)。因此,可以利用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检验,此即格兰杰因果检验。另外,由于非平稳时间序列的均值或者方差随着时间而变化,每个数据集都是特定期间的一幕,以致只能研究其在该特定期间的行为,而无法将研究结论推广到其它期间。因此,非平稳时间序列作用有限,需要将其变换成平稳时间序列,以便用于格兰杰因果检验等计量分析。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运用时间序列分析法分析企业上市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主要使用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各变量的平稳性,通过协整方法检验变量间的长期关系,并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确定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于企业上市的主要目的是融资,故以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带的人均股票市场筹资额作为衡量地区企业上市状况的指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和可转债等再发行筹资数据难以从公开资料获得,本文以各地带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筹资总额与地带总人口数的比例即人均IPO筹资额(PIPO)近似表示各地带人均股票市场筹资额。另外,选取各地带的人均GDP(PGDP)作为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鉴于取对数并不会改变序列特征,故对除中部人均IPO筹资额(PIPO)以外的变量作对数处理。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选取1991-2008年作为样本空间。限于篇幅,原始数据没有列出。其中,IPO筹资总额数据来源于CCER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数据库,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汇总依据;其它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各期和国家统计局网站的国家统计数据库。

实证过程及结果

(一)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为了检验时间序列变量的平稳性,采用ADF方法检验各变量是否具有单位根。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各变量均是非平稳时间序列。进一步对所有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经过一阶差分后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平稳性检验,说明各序列都是一阶单整的。

(二)协整检验

由于东部、中部、西部的PGDP和PIPO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序列,故可进行协整检验。分别以三大经济带的人均IPO筹资额(PIPO)为解释变量,对应的人均GDP(PGDP)为被解释变量,建立三个回归模型,利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得到如下三组回归方程:

东部:

ln(PGDP)t = 8.0752+0.3212*ln(PIPO)t

t =(24.3448)(3.8521)

R2 = 0.4973 d = 0.7768

中部:

ln(PGDP)t = 8.0625 + 0.0218*PIPOt

t =(36.6552)(2.5140)

R2 = 0.2964 d = 0.7653

西部:

ln(PGDP)t = 7.8944+0.2471*ln(PIPO)t

t =(32.4284)(2.4815)

R2=0.2910 d=0.3280

由于PGDP和PIPO均为非平稳序列,因此以上回归有可能是谬误回归。进一步对这些回归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残差均是平稳的,说明三大经济带的PGDP与PIPO之间具有协整关系,即人均GDP与人均IPO筹资额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人均IPO筹资额每增加1%,东部人均GDP将增加0.3212%,西部人均GDP将增加0.2471%;人均IPO筹资额每增加1元,中部人均GDP将增加0.0218%。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为确定各地区人均IPO筹资额对人均GDP影响的具体滞后期,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考虑到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要求是被检验变量必须平稳以及样本区间长度的限制,本文分别对各地区相应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进行了最长滞后4期的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东部地区ln(PIPO)与ln(PGDP)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最好显著性水平为23.62%,说明东部地区人均GDP与人均IPO筹资额之间的因果关系统计上并不显著,其年度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并非来自股票市场的IPO筹资,股票市场的IPO筹资水平也并非由经济增长速度决定。与东部不同,中部ln(PGDP)的滞后2期序列在5.83%的水平上显著影响PIPO,PIPO的4期滞后序列则在0.41%的水平上显著影响ln(PGDP),说明中部地区本年度的人均IPO筹资额可由该地区前两年的人均GDP水平给出部分解释,其本年度人均GDP水平则可由前四年的人均IPO筹资额作出贡献。与中部类似,西部地区ln(PIPO)的滞后3期序列影响ln(PGDP)的显著性水平是1.53%,而ln(PGDP)的滞后3期影响ln(PIPO)的显著性水平更是达到了0.91%,说明西部地区人均IPO筹资额与人均GDP之间存在显著的双向因果关系:西部地区前三年的人均IPO筹资额对本年度人均GDP水平贡献显著,反之亦然。因此,与东部发达地区不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人均GDP与人均IPO筹资额互为因果。

企业上市与经济增长关系地区差异成因及其启示

从实证结果来看,我国东部地区尽管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但该地区企业上市筹资既不能显著影响也未受制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不存在格兰杰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中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但企业上市筹资却与经济增长之间互为促进,呈现良性的双向因果关系。上述结论表明,我国企业上市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这与王景武(2005)研究得出的我国东部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双向因果关系,而中西部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显著因果关系,中国区域金融存在显著差异的结论相印证。然而,王景武在选择金融发展指标时舍弃了股票市场发展指标,而仅以各省区贷款总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衡量各省金融发展水平,故其研究结论与本文结论呈现互补关系。

事实上,正是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基础良好,金融资源丰富,国有银行与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与规模远远超过中西部地区,致使东部地区企业从银行获得融资的能力远高于中西部地区(胡永平、张宗益,2004)。因此,东部地区从股市获得的融资,尽管绝对数额仍高于中西部地区,但由于在总体金融资源中的相对重要性低于中西部地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就不如中西部地区显著了。

另一方面,与我国中央政府经济发展东部优先战略相配套,东部地区在股市融资方面得到了诸多政策照顾与倾斜。如此一来,东部地区企业上市与否、融资多寡自然不再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而更主要的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偏好(张军,2002)。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在受到中央政府重视以前,一直处于政策劣势,即使在“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提出之后,也并没有赢得超过东部地区的政策照顾。因此,中西部地区企业上市融资情况必然与其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

既然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与企业上市之间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而东部地区却不存在这样的因果联系,那么,上市资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着力培育中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对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振信,叶茂林,吴永林.对我国上市公司地区分布的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0)

2.周立,王子明.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实证分析:1978-2000[J].金融研究,2002(10)

3.王景武.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基于中国区域金融发展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5(10)

4.李学峰.基于资本配置效率的资本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以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的实证研究[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6(1)

5.陈昭,卿前龙.各地区上市公司数量和经济增长的动态反馈―分省的PanelData模型分析[J].安徽大学学报,2008(1)

6.Gary Koop.Analysis of Economic Data[M].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2000

筹资融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筹资;问题;对策

一、中小企业筹资存在的问题

(一)内源融资匮乏

我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的比例很高,但内部资金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即内源融资匾乏,内源融资是企业长期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一般来说企业内源融资的成本低于外源融资,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应以自有资金为主,以借入资金为辅。而我国中小企业一般自有资金和自我积累比较少,一般情况不足30%。企业内源融资匾乏,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主要都依靠外源融资,特别是负债融资。这不仅使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债务负担过重,而且使企业自我积累的融资机制难以形成,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极为乏弱。使得大量中小企业创立不久即消失。据一些银行管理人员估计,我国有近30%的私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近60%在4~5年内消失。

(二)资金供应不足

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权限上收,流动资金总量不足,因此,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贷款供应缺口加大。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条件苛于对大型企业。部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管理的要求高于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对不发达地区的信贷管理的条件更高。能符合这些条件、具有合格资信等级的中小企业为数很少,这实际上将大多数中小企业排除在支持对象之外,同时也限制了基层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尽管由于各地政府的努力,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仍严重不足。特别是对于大量高科技创业型企业来说,最为缺乏的不是短期贷款而是中长期贷款和股权投资,但这类资本很难从正式金融体系中获得。

(三)正常融资渠道难

民间融资活动较活跃,但规模小且处于“非法”状态。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借贷无门,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这些渠道有民间借贷市场、私募股本、企业互保加债转股等,有的企业甚至全部靠拖欠贷款来周转资金。但这些民间融资活动多属于政府限制的 “非法集资”“乱集资”范畴,很难成为正式融资渠道。总的来看,尽管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充裕,但无论是正式间接融资体系还是资本市场,都未能对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

二、正确解决中小企业筹资的对策

(一)通过债券市场资

公司债券让众多企业看到了筹资的希望。由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各方面的要求,而中小企业在没有满足各因素时不愿或不能发行公司债券,而大企业则走向债券市场进行筹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使得中小企业腾出信贷空间,增多了筹资机会,从而减轻从紧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争取信贷支持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抓住机遇,获取信贷支持必须做好“内”“外”两方面:

1.“内”就是规范财务管理。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就必须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确保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大技术投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结构,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

2.对“外”和谐,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加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要加强信用意识,自觉还贷,规范自身的金融行为,同时及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息反馈给银行,实现信息的实时沟通,建立一种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

(三)选择创业板融资

随着我国二板市场的正式启动,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从证券市场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即将在我国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多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市场前景极佳的传统行业公司,他们大多在其经营领域内拥有先进的、独创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公式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财务指标良好且资金需求急切,回报较为迅速明显的中小企业。

1.纳,即纳入,使民间融资合法合理化,将其纳入正轨

一是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国家正轨金融监管的范围,彻底改变其地下活动特征,给其一个合理、宽松的生存空间。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文件,明确其借贷利率、额度,按规定到管理机关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通过行政、法律手段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二是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利用其网点分布广、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将民间融资纳入并转入为中间业务。

2.导,即引导,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一是正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合理流向。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放宽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准入条件,防止民间融资背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二是可考虑扩大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民间资本股份,改革完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打破金融业垄断格局,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必要的整合过程,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或者区域性投资基金,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以合法的身份更好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3.堵,即堵截,要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圈钱活动

一是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建立民间融资信息采集机制,定期收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性质、利率、资金流向和风险状况等情况,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对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建立大额民间融资保险制度和担保制度等。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对社会稳定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带来的冲击。

中国的经济正在迅速的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势态良好,但面临筹资难的问题迫在眉睫,索性政府已经把发展中小企业提上日程,并给予政策扶持,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筹资环境,为中小企业筹资拓宽了道路,企业也充分利用科学手段作出筹资决策为企业发展成奠定基础,民间筹资方式日趋合法化、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放宽要求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等诸多因素促进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中小企业的前景将更加光明。

参考文献:

[1]夏田.金融危机下企业理财方式探析[J].财务研究,2009,(5).

[2]刘传勇.我国中小企业非正常融资问题分析[J].财务研究,2009,(1).

筹资融资区别范文第4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自身资本有限,要想壮大发展,都会面临“资金短缺”瓶颈。企业要摆脱这一“瓶颈”的束缚,谋求更好更快的发展,“筹资”无疑是企业的不二选择。但不当的筹资方式,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我国企业在筹资方面上主要面临着筹资难、成本高、税务重等问题。因此,企业选择适宜的筹资方式,关乎着企业的生存发展,日益成为企业的重要命题。

二、企业的筹资方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筹资方式日益多元化。从目前来看,企业常见的筹资方式如下。

(一)银行长期借款

银行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它是企业长期负债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为财务租赁,是区别于经营租赁的一种长期租赁形式,它满足企业对资产的长期需要,故也称为资本租赁,分为售后租回、直接租赁、杠杆租赁。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到承租方,现在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三)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是由企业或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债权为书面承诺,答应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照事先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是企业主要筹资方式之一。

(四)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主要有:现金投资、实物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等。吸收直接投资与发行股票、留存收益都属于企业筹集自有资金的重要方式。它是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资本金的基本形式。

三、企业在筹资时应坚持的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筹资方式日益多样化。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应遵循三大原则,即:资金成本最低原则,筹资风险适中原则,资本结构最佳化原则。

(一)资金成本最低原则

资金成本就是企业为了筹集和使用各种资金所付出的代价,资金成本包括资金筹集费和资金占用费两部分。在实践中,不同的筹资方式,成本水平有高有低,企业筹资决策的核心就在于选择利用各种有利的筹资方式,在及时、充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力求资金成本达到最低水平。

(二)融资风险适中原则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勇于承担并善于分散风险,是企业成功的关键之一,而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财务风险,又是企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在筹资时应在财务杠杆利益和财务风险之间做出权衡,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正确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比例,争取在适当的风险下获取最多的利益。

(三)资本结构最佳化原则

资本结构即财务结构,主要是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率关系。由于资本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旦决定并实施,在短期内难以作大幅度的改变。因此,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比例时,应作全面而周密的分析研究,然后做出决策。

筹资融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消费型增值税;政府补助;广告费所得税筹划

统计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户数的99%,占工业总产值60%左右,实现利税约40%,占出口总额60%的比例。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每年有30%左右的中小企业倒闭,而其中约60%是由于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如何融通资金呢?企业融通资金渠道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其中,内源性融资包括原始资金、折旧费用、留存收益(包括各种公益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盘活内源资金,缓解资金融通难的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购货环节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17%的基本税率或13%的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或4%的征收率。企业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增值税税负是不相同的,由此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则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特别是中小服装企业进货渠道不同,价格差异较大,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了。

设某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为x,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购货对象有三种选择:从一般纳税人(甲)处购进货物的含税价格为y,增值税税率为17%;从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乙)处购进同样货物的含税价格为z;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丙)处购进同样货物的含税价格为m。假设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均为4%。则可以得出模型:

从(甲)处购货的收益=x/(1+17%)-y/(1+17%)-[x/(1+17%)×17%-y/(1+17%)×17%]①

从(乙)处购货的收益=x/(1+17%)-z/(1+4%)-[x/(1+17%)×17%-z/(1+4%)×4%]×(7%+3%)②

从(丙)处购货的收益=x/(1+17%)-m/(1+4%)-x/(1+17%)×17%×(7%+3%)③

根据收益平衡原理,选择如下:

1、对一般纳税人(甲)和可以提供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乙)的选择

当①=②,即

x/(1+17%)-y/(1+17%)-[x/(1+17%)×17%-y/(1+17%)×17%]×(7%+3%)=x/(1+17%)-z/(1+4%)-[x/(1+17%)×17%-z/(1+4%)×4%]×(7%+3%)时,计算过程如下:

0.983x/1.17-0.983y/1.17=0.983x/1.17-0.996y/1.04

0.983×1.04y=0.996×1.17z

解得:

z=87.73%y

结论:当乙的销售价格是甲的销售价格的87.73%时,从两者购入是无差别的;当乙的销售价格低于甲的销售价格的87.73%时,应该从乙处购入;当乙的销售价格高于甲的销售价格的87.73%时,应该从甲处购入。

2、对一般纳税人(甲)和小规模纳税人(丙)的选择

同理,当①=③时,可以解得m=87.38%y

结论:丙的销售价格是甲的销售价格的87.38%时,从两者购入是无差别的;丙的销售价格低于甲的销售价格的87.38%时,应该从丙处购入;丙的销售价格高于甲的销售价格的87.38%时,应该从甲处购入。

3、对小规模纳税人(乙)和小规模纳税人(丙)的选择

当②=③时,则m=99.60%z

结论:丙的销售价格是乙的销售价格的99.60%时,从两者购入是无差别的;丙的销售价格低于乙的销售价格的99.60%时,从丙处购买合适;丙的销售价格高于乙的销售价格的99.60%时,从乙处购买合适。

(二)企业销售环节各种促销方式的筹划

对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承担的税负可能不一样。

例如,某时装经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以零售某些名牌服装为主,其准备在国庆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公司决定顾客购买5000元的商品可以享受到这项促销优惠。由此,可以提出四个促销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即企业将5000元的货物以4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优惠券,即企业在销售5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1000元的购物优惠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优惠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赠送20%的商品,即企业在销售5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1000元的商品,也就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买一送一”;方案四,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5000元货物的同时送1000元现金。对于该公司,以上几种方法给服装经营企业带来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1、方案一:让利20%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5000元的商品作价为4000元(假设购进成本为含税价3000元)销售出去,企业应纳增值税:

4000÷(1+17%)×17%-3000÷(1+17%)×17%=145.30(元)

2、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优惠券

这种返优惠券业务比较复杂,这里我们还需要假设顾客利用购物优惠券正好购买了1000元的商品,另外还需假设这1000元购物优惠券所买商品的含税成本价均为600元。企业应纳增值税: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赠送1000元的购物优惠券,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因此,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290.6+58.12=348.72(元)

3、方案三:赠送价20%的商品

与方案二同理,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情况如下: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赠送1000元的商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

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290.6+58.12=348.72(元)

4、方案四:退还20%的现金

应缴纳增值税为: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如果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中,仅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大小,企业采取方案一“打折销售”时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

(三)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试点的筹划

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在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部分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试点。区外企业可以从试点地区的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由于试点地区固定资产能得到抵扣进项税优惠,利用区内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筹划。

另外,区外的总机构可以先在可抵扣的区内分支机构购买固定资产,然后在区内使用并进行生产,同时将区外的产品转移到区内销售,增加区内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税额,利用总分机构分属不同区域进行筹划,以达到多抵扣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过程中的筹划

从理论上讲,企业可采用负债筹资,因为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一项费用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因而采用负债融资,便可获得更多利益收益和节税收益。实际上,央行自去年以来,先后5次加息,16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题。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自身特点,仅有的发行额度也很难完成。如何优化融资方式呢?中小企业可以考虑税收筹划进行内源融资。

1、负债利息的筹划

按现行税法中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中小企业为避免借款费用过多地计入资产入账价值,一方面应尽力缩短购建固定资产的购建期,尽快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另一方面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最终达到节税融资目的。

2、金融租赁的筹划

我国税法只承认“经营租赁”属于租赁,其租金可以直接扣除,而“融资租赁”作为分期付款购买处理,即租金不可以直接扣除。税法里严格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分类条件: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除上述融资租赁,其他租赁均属于经营租赁。

税法上划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但具体操作上也有纳税筹划的空间,例如,假设一家公司需要一台100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如果签一份租期7年(不可撤消),租金现值为890万元的合同,并且回避有关租赁期满所有权转移的条款,则可以在税务上按“经营租赁”计税,但在财务上仍属于长期的融资租赁。

对中小企业来说,作为承租人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节税达到融资目的。

3、政府补助的筹划

企业也可以积极申请政府补助,根据有关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课税对象是利润,是按总收入减去税务扣除项目后的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有所得才征税,无所得不征税,课税对象牵涉面广,纳税筹划范围宽。从企业纳税筹划角度考察,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一部分属于限制列支的费用,即按税务标准列支的费用。当企业因实际发生的费用大于税务列支标准需要调整时,其超过标准不能列支部分的费用就要相对增大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当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税务列支要求并小于列支标准时,其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相对缩小。企业可以在实际发生费用和税务标准列支的费用中进行筹划。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盖地.税务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许丽刚.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与实务探讨[D].安徽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