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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风险概念

筹资风险概念

筹资风险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众筹;参与人;法律地位;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2-007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2.17

一、问题的提出

众筹起源于美国,指从大众手中募集款项较小的资金,解决小企业或个人融资问题。著名的众筹网站有Kickstarter、Kiva、Lending club、Prosper等,在我国则主要有淘宝众筹、天使客、拍拍贷等[1]。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是金融创新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近年来在国际国内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新兴动力[2]。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大部分众筹项目具有成熟度较低、预期过高、风控不完善等特点,项目失败或者违约的可能性很高,支持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以预购型众筹为例,参与众筹的人在决定投入资金以生产或推广产品的过程中也承担了与之相关的风险,使得顾客的角色在此情景下发生了一定变革[3];以债权型众筹为例,参与人则面临着来自平台以及融资者的双层风险,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面临诸多困难;以股权型众筹为例,其与常见的股票投资大不相同。由于缺乏二级市场,参与人很难在短期内赎回投资款,投资期限可能会很长,而且初创项目的失败概率很高。正是基于对上述风险的正视,以及项目参与人在众筹项目中表现的信息弱势、经济弱势地位,本文拟简单厘清众筹项目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因地位的不同,分别将其放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证券法》与《公司法》等框架下予以保护。

二、众筹的基本类型

维基百科对于众筹融资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预购型众筹,投资目的在于获取产品;二是捐赠类众筹,对一些公益项目无偿赠予;三是商业投资类众筹,主要包括股权类、债权类众筹等。关于众筹的类型,学者在讨论与众筹相关问题时,都会有所论述。如刘志坚认为,众筹融资大致可以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种类型[4]。本文主要介绍预购型众筹、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

(一)预购型众筹

预购型众筹很多时候和奖励型众筹放在一起,有时候会被混用,如王晓东认为:“奖励众筹也称为商品众筹、产品众筹,它更像是一种商品的预售合同。”[5]对此,个人是持反对意见。预购型众筹与奖励性众筹还是存在差别。前者提供给参与人的是众筹项目的产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产品的权利,而后者指众筹项目的发起人提供给投资者一定奖励作为回报,奖励不限于实物[6]。但无论是奖励型众筹还是预购型众筹,众筹参与人获得的大多是产品、服务或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并不存在任何金融回报。

(二)债权型众筹

由于参与人主要为个人,因此又被业界成为人人贷(Peer to Peer Lending,以下简称“P2P”)。在借贷环节,由网络平台充当中介的角色。借贷双方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自主消息,自主选择项目,基本上不需要借贷双方线下见面,也无需抵押担保,平台公司则为借贷两方提供资讯、评估、协议管理、回款管理等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不过就目前来看,我国p2p模式同国外已有明显差别,以Prosper和Lending Club为例,平台所从事的业务是将债权凭证分销给投资者。国内模式虽然起源于国外,但已初步演变出完全中介模式、线下交易模式、标准债权打包转让模式,此外,如果以平台是否提供担保为标准,可分为单纯中介与担保模式(平台设置风险备用金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总体而言,网贷模式的演变与发展,某些似乎已经脱离众筹融资的概念,如某些平台专为中小企业服务,P2P网贷借贷平台所从事的行为类似于公司债的发行。即使是为个人服务的平台,也存在投资标的分级,构建投资组合,提供投资建议等行为。显然,债权众筹所涉关系较为复杂,后文详述。

(三)股权型众筹

股权众筹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投资行为,在国内则属于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但发展异常迅速,有名的股权众筹平台包括天使客、大家投、人人投等[7]。具体运作模式一般是项目发起人以出让股权的方式换取投资者出资。股权众筹中项目发起人通常为初创企业,而众筹网站则充当类似证券交易一级市场角色,投资者获得股权回报,与项目发起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由于股权众筹具有类似于证券发行的特性,美国证监会起初对上述平台是严格限制的,但伴随着JOBS 法案的推出,证监会放松了初创企业融资的限制,开创一种发行人通过中介向公众投资者募集小额股权资本的全新豁免形式――众筹,以促进初创企业的资本形成[8]。为了规避证券公开发行的问题,目前而言,我国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主要从事的是私募股权众筹,为了防止融资企业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平台通常采取“领投”加“跟投”的方式,参与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转让股权。虽然一旦初创企业获得巨大成功,参与人可获得数十倍乃至数百倍的收益,但由于大多数初创企业运作模式不清,估值较为困难,因此流动性较好的二级市场一般也难以建立,参与人被迫做长期投资,变现困难,投资风险较高。因此,项目参与人尤其是跟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值得深入探讨。

三、众筹项目参与人的法律地位

(一)预购模式参与人地位

淘宝众筹每个项目中,都有如下风险提示:众筹项目非商品交易,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显然,同一般的网购模式相比,预购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在产品销售维度之外,参与人基于个人兴趣爱好,愿意帮助他人实现梦想,同时承担商品研发失败的风险,在此过程中,单纯顾客的角色发生了演变。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项目参与人投入资金,并没有任何金融回报,其所购买的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以较低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所承担的项目风险,可以视为以优惠价格购入产品或者最短时间体验产品的对价,参与人角色定位没有脱离消费者本质属性。关于预购参与人消费者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检验。首先,项目发起人大多为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参与人与其相对,且主要是购买商品或服务,显然它符合一般消费者的特征;其次,从面临的风险来看,除了商品研发失败之外,主要面临的是虚假宣传(欺诈)、质量问题、交易不公等。这点,在美国已有判例,在Asy-lum Playing Card案中,检方的依据是《华盛顿州消费者保护法》19.86.020(RCW19.86.020)条中有关不公平或欺诈性商业交易行为的条款。检方认为被告在众筹项目中存在对投资者的误导、不按承诺交付产品并在无法履约后的合理实践内不退还所筹资金,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最后从交易目的来看,虽然某些众筹项目具有梦想实现维度属性,资金提供者也不寄希望于回报,更多的是对众筹发起人想法的欣赏和支持,但这毕竟占少数。依据曾江洪(2015)的量化分析,投资者最看重的是项目所呈现的质量价值,精致的项目呈现是投资者感知价值的重要推动要素。因此,同一般的消费类似,参与人关注的重点在于商品的质量以及用户体验,一般也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综上所述,将参与人认定为消费者,逻辑上均能实现自洽,至于他的权益保护,下文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分析。

(二)债权模式参与人地位

同预购型众筹相比,债权众筹所涉关系更为复杂。基于前文对债权众筹类型的描述,我们可知,债权众筹参与人投入资金的行为应当是一种风险投资,希望在未来获得定额的收益回报。在对他的身份进行界定前,有必要先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因为结合债权众筹模式可知,由于项目回报并不是一种产品或服务。所以,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难以纳入到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当中,只能另辟蹊径。

金融消费者概念侧重指金融活动中相对金融企业的弱势一方,尤其是那些欠缺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投资者[9]。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目前还在讨论当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但有以下共性:(1)主体上,基本上仅限于非专业的自然人;(2)风险高低上,一般以中低风险投资标的为主;(3)交易目的上看,一般是非产生或营业易目的,将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一种个体金融需要。如陈洁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金融服务法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内,为满足非营业性的个体金融需要而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者享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10]。此外,由于我国依旧奉行的是分业经营与监管,从行业分布看,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是:将存款人、投保人均视作金融消费者,而股民、基民一般依旧被视为投资者[11]。结合上述分析,下文对债权众筹参与人的地位加以分析。

以拍拍贷为例,参与人如果参与项目融资,首先是在网贷平台注册,完善个人信息,绑定银行卡,然后选择不同风险级别、或者投资组合投入资金,同时与融资者签订电子版借款合同,整个过程中,网贷平台所起的作用包含以下内容:1.借款人的资信审核;2.标准协议的起草与制作;3.投资标的的分级与管理;4.帮助贷款人收款等。简言之,网贷公司作为中介,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信息服务,而参与人则是这种服务的接受者。从目前的收费来看,虽然平台并没有向投资人收费,但实质上,该部分成本已经转嫁到借款人手中,另言之,投资人牺牲了部分利息收益。综上,个人以为,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将参与人界定为金融消费者,或许能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益。

这一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检验:首先,从主体来看,项目参与人以自然人为主,呈现“两高一轻”的特点,即学历高、收入高、年纪轻的消费者占比较高[12]。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接受能力,但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服务易得性与金融教育的发展并没有很好的衔接起来,大部分参与人还是缺乏专业知识,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次,从交易目的来看,参与人之所以参与项目融资,很大一部分是认为该项投资收益高于一般银行存款,而且大平台风险也相对可控,依旧是一种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并不是生产交易目的。再次,从监管覆盖的角度讲,“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作为两个并列得概念,前者主要适用于银行业领域,后者则主要适用于证券领域[13]。目前我国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将网贷平台纳入银监会监管,而股权众筹则由证监会负责统一监管。结合前文论述,我们可知,金融消费者概念在银行以及保险领域运用已经相当成熟。如果将网贷平台归类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那么参照金融消费者概念在银行业领域的运用,债权众筹项目参与人的法律定位似乎也厘清了;最后,从面临风险来看,参与人面临来自融资者以及融资平台的双重风险,风险相对较高。但历经数年的发展,目前,网贷平台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控模式,网贷市场利率逐渐呈下降趋势,目前平均利率在11%左右。总体而言,网贷理财相较于股票、基金,风险处于中低水平。而在现代社会,个人所参与的中低风险投资行为应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从这个角度看,将债权模式参与人定型为金融消费者逻辑上并不存在障碍。

不过,若是从资信授予标准对债权众筹项目加以考察的话,得出的结论与上述却有所不同。下面简单探讨,资信授予标准作为区别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客观标准,获得了部分学者的认同。债权众筹中,如果个人是发起人的话,显然他是资信接受者,平台以及出借人为资信授予者。此时,按照上述标准发起人更像是一个金融消费者。如何解释上述分歧,值得探讨。或许可以从分析投资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中获得些启示,伴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普通个体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愈发突显,因此,在其利益保护方面,投资性质应逐渐淡化,而应强调倾斜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14]。无疑问的是,项目参与人是传统意义上的投资者,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日益扩展之际,借由倾斜保护,或许更能实现实质正义。这点在美国已有司法实践,2013年12月,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了一家名为Cashcall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原因是被告涉嫌不公平及欺骗易。这是该机构自成立以来首次针对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行动。因此,虽然,将债权众筹参与人定位为金融消费者还存在不周延的地方,但无论是从主体、交易目的、监管覆盖、风险高低等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的定位或许更能实现对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股权模式参与人地位

在大多数股权众筹项目中,发起人让渡的是公司的部分股权。因此,众筹项目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发行。项目完成后,参与人直接或者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初创企业的股权。以天使客为例,项目大致流程是天使客与初创企业深度接触,对项目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确定估值,之后策划包装、确定领投人,领投人需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最后是服务投资人、项目路演、项目打款等等环节。在此过程中,平台作为一个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主要任务是:项目审核、包装、推广,以及提供相关协议制定、资金管理等中介。在此模式下,参与人投入资金相对较长,且收益与公司的运营密切相关。因此,除了欺诈风险之外,参与人还需处理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融资者投机行为并承担相应成本。因此,同一般的股票投资相比,参与人面临的风险更高。因此,在法律定位宜将其界定为投资者,放到《公司法》、《证券法》的框架下予以保护。

这一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检验:首先,从主体看,各国监管者倾向于设立投资者准入门槛,英国《众筹监管规则》对投资者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标准,即投资者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或者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美国一些众筹网站要求注册投资者必须按照美国证券法进行“认证投资者”资格审核。此外,我国推出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也有明确的限定。综上,在未来,项目参与人将以成熟适格投资者为主;其次,从交易目的看,项目参与人之所以会参与到股权众筹项目中来,大多数是基于对公司前景的良好预期,希望分享的是公司成功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应该说已经脱离一般生活需要或金融需要的范畴;再次,从监管覆盖的角度看,私募股权众筹属于证券非公开发行的一种,投资标的为股权,基于目前分业经营的现实,主要监管者为证监会。将项目参与人认定为投资者可以与现有监管框架与制度框架相衔接;最后,从投资风险来看,由于初创企业运营模式处于探索当中,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大部分难以存活。股权众筹平台的管理费用主要由融资者支付,此时就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众筹平台可能为了获得更多收益,而放松对项目的审核或者在宣传时误导投资人。总体而言,股权而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股权众筹对投资者本身的经济实力以及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面对的风险更多来自于控制人的问题,因此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抑制控制人的问题[15]。因此,在其权利保护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尽管股权众筹投资者在法理上具有股东地位,但却缺乏介入公司治理的途径,也缺乏介入公司治理的组织化力量[16]。基于上述考虑,将股权众筹项目参与人定位为投资者,便于监管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肯定股权众筹项目参与人投资者的法律定位,是否必然排除其本身所具有的金融消费者属性呢?显然不是,在接受众筹平台的金融信息服务时,如果面临平台的欺诈或者歧视,投资者依旧可以主张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定位必然还需回到不同法律关系中,这样才更加周延。不过由于参与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来自于企业本身,因此,其投资者的身份相较于金融消费者属性更为突出。

四、结论与建议

目前虽有对众筹融资进行研究的文献,但大多是基于模式介绍、融资风险以及监管等,缺乏对项目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即使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也是将互联金融参与者统一纳入消费者这个概念中加以保护[17]。这种大杂烩式的保护,显然是同现有法律框架存在冲突的,不利于众筹项目参与人寻找合适的请求权基础,或者向适格监管部门申请相应资质或者从监管部门处寻得帮助。

预购模式众筹,参与人的目的在于获取商品或服务,虽然同一般网购存在区别,但将参与人界定为消费者并无法律障碍。在此模式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重点关注参与人知情权、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参与人在获得产品之后,应当享有产品退换货等权利,项目发起人应予以配合。此外,如果项目研发失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起人应及时将相关款项退还给参与人,并说明相应情况。如果是由于项目发起人的重大过错导致,参与人可主张索赔,平台应当予以协助。

债权模式众筹,参与人从事的是一种理财行为,宜将其视为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而对其权益的保护,则主要可以从权利义务配置、立法完善、监管机构设立等几个角度加以考虑。首先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同时对众筹平台课以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适当义务等[18]。其次,可参照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实践,以特别立法构建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最后,可以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银行、网贷、保险等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股权模式众筹,参与人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回报,从事的是一种高风险投资行为。对其权益的保护,应当放置于《公司法》、《证券法》的框架下予以考量。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问题。充分保证投资人作为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提案权、分红请求权等权利。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内降低中小股东所承担的成本,有必要建立体系化、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以降低项目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在监管主体上,除了由证监会负责统一监管之外,也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此外,可结合美国JOBS 法案,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部分监管职责。当然,由于股权众筹的高风险,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也势在必行。

不过,无论是将众筹项目参与人定性为消费者,还是金融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其最终的落脚点是:认清项目参与人在众筹活动中所处的信息、经济弱势地位,基于实质正义的角度,而向其提供倾斜保护。不过由于不同模式下,参与人所面临的风险与交易目的不同。将其纳入到不同框架下,有针对性的加以保护,是本文的核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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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风险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策划 风险 防范策略

在一个企业中,财务管理工作是所有工作的重点,是企业发展和循环的基础。但是,财务管理工作中也与存在很多风险,能否正确把握风险、规避风险,对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研究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内容。我们要认真分析当前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问题,同时不断加强研究探索,吸取经验,实现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防范。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合法节税、税负转嫁筹划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虽然采用任何一种方法理论上都可以使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定每次税收筹划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很小或者为负,则该项筹划就不值得去做。1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试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一种理财行为。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法中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以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念与风险

(1)税收策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各种经营和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努力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方面的筹划活动。在企业纳税减少、受益相对增加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对企业的意义更加侧重于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在竞争中更有优势,同时也实现了买卖双方的互惠互利。

(2)企业税收策划的风险

任何一种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通常都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的税收策划同样存在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税收筹划的失败及其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企业不依法纳税的风险;第二,对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形成的风险;第三,缺少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把握形成的风险。我国企业目前在税收策划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政策不稳定

我国在税收政策的变化方面比较频繁,这种变化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又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每项税收筹划项目的完成都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那么已经制定好了筹划方案有可能违反变化后的政策,变成不合理的方案,给税收政策的筹划带来了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我国目前有多个征税主体,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机构。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时,各个系统经常会发生重叠,同时,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影响,经常会发生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在这种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环境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经常会出现以下风险问题: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将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或者没有及时追究企业违反税务法律的谁税收策划行为,使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产生错误观念,为将来的税收策划风险埋下了隐患。

3.税收筹划项目选择不当导致风险

税收筹划可以在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多个领域可以开展, 但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涉及的税收筹划项目也有差别,就就需要企业能够进行有合理选择问题。如果没有认真分析就开始了税收筹划,那么项目成功的概率自然比较低。

4.相关人员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

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基础。如果企业的会计的业务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很低,会严重影响信息的真实;另外,企业税收的筹划还需要企业领导的重视,否则难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做好税收筹划的人员基础工作,对保证项目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1)树立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

想要尽量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首先需要树立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纠正人们对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错误理解。利用各种媒体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宣传,对于一些重点内容要更要加大宣传力度。例如: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以及介绍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概念。税务征管工作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保证纳税人拥有了解税收筹划的权利。相关税务中介机构要介绍一些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

(2)加强相关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企业缺少对税收筹划理论的研究,理论研究基础十分薄弱,导致我国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上缺少理论指导,也导致了对风险的防范能力不足。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1.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税收筹划理论成果,并且认真研究分析,努力从研究中寻找适合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方法,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2.增加以税务机关、税务机构以及纳税人为主体的研讨会次数,在会中各方积极交流观点和意见,探讨我国税收筹划现状。分析国内外先进的成果和经验,并通过不断总结,找出未来税收筹划工作的规律。

筹资风险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电工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TV74 文献标识码:A

前言:水电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国家的能源安全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经济社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水电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加。在水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对于各种风险应该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使得评估体系逐渐完善。一个完善的评估策略对于水电企业的安全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风险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1.1概念

在水电工程的施工中,所谓的风险主要指的是在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使得施工方期待的经济效益和实际经济效益之间产生差距的现象。水电工程的财务风险在整个工程的财务管理中会出现在任何一个财务处理阶段,由于各种影响因素在整个工程的财务中的影响地位不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同。所以,在水电风险的评估中,对于其财务活动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完善,这样才能彻底的分析工程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较好的管理控制策略。

1.2原因

总的来说,造成水电工程风险的原因包括施工方自身运营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施工方自身运营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从事工程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够强,在工作中只是重视资金的收益和实用情况,对于整个工程存在风险没有进行一个整体性的评估。工程财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使得风险评估发生一系列的评估错误,从而使决策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目前的水电工程企业多是根据以往的常规模式和原有的工作理念进行评估,不能很好的把握整体评估的价值,使自身的财务决策缺乏准确性。水电企业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概括的一些比较宏观的经济环境,像国家的一些政策法规、银行利率、人民币汇率和国家的产业政策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风险。

2.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水电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价值度量的重要手段是财务风险,它能够很好的体现水电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要想有效的降低风险,要想使财务活动得到一定规范,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控制机制去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的评估。要想使水电工程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生产环境,为了使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了实现水电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必须亟待加强水电工程的风险评估,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得到顺利的开展。

3.风险评估策略

3.1加强筹资

筹资风险管理在整个水电工程的筹资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任何水电企业的风险管理不能违背经济发展的原则,应该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想使工程风险有所降低,必须遵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经济原则。一般来说,筹资活动的基本原则如下:工程的筹资的具体金额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尽量避免风险的产生和风险的增大;工程的投资活动不是单独的个体,应该和筹资活动结合起来,在投资活动中,对于资金的需求和实用方向,要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对于筹资的金额和规模要有一个很好的把握;企业的资产结构和筹资结构也要有一个良性的适应,筹资的途径可以通过企业的资产结构进行确定,并且通过分析资产结构,进而确定筹资的渠道和负债构成。

水电工程风险评估中涉及的筹资措施包括:水电企业筹资的规模应该符合自身的运营情况和生产情况;应根据财务的成本评估选择最合适的筹资金额;为了使筹资的成本和风险有所降低,对于整个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有一个很好的展望,并且能够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投资时机,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任何筹资活动的开展都要根据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筹资方案的确定。

3.2加强资金的使用

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与风险评估有着十分重大的联系。只有明确了资金使用风险的原因才能加强投资风险评估。一般常见的投资风险因素包括:整个工程的投资活动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科学的计划,而且相关领导做的投资决策不科学;水电企业投资时承担的风险较高,主要是因为在投资过程时没有使风险分散组合充分利用起来,使得收益和风险存在很大的差距;金融投资和实业投资之间的目标和需求发生脱离;大多数的水电工程在投资活动中都抱着机会主义的侥幸心理,因此使得投资的风险有很大程度的增加。

水电工程风险评估的资金使用措施包括:投资之前一定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控制策略和投资原则;投资活动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并且对于一些投资回收和风险要开展详细的测试;每个工程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把握好自身的实际情况,不能追风,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摸索出适合自身降低财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方法;为了使投资的风险有所降低,应该选用不同的投资主体,并且对其风险进行一定的分类。

3.3加强资金回收

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的投资风险,使水电企业的资金回收达到投资的目标,最关键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产品的质量,尽可能降低企业投入成本,使水电工程拥有较大的市场竞争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水电企业资金回收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重点,是把握对应收账款风险管理与控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注意评估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据工程的成交数额和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来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采用一定的折扣手段来提高工程资金回收效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来确定折扣政策,加快货款回收。

3.4加强资金收益分配

水电企业在资金分配活动中也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为了降低在分配收益时的风险,施工方必须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并且要积极处理好施工方利益与建设方利益的差异,使得工程的利益分配模式能够符合企业长远发展需要,而又能起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的目的。水电企业在资金收益分配活动中的风险评估措施主要包括:水电工程施工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并且结合企业预期收益的要求,合理制定会计核算与利润分配的有效方法。水电企业还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保证水电工程的再生产活动不受这些外界因素的影响。水电工程企业还必须充分考虑投资者的积极性,要拿出足够有说服力的投资方案使投资者对投资的未来收益有信心,并且要使投资收益得到有效保证、及时兑现和增长。

结语:

总体来讲,加强水电工程的风险评估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十分的重要。水电企业只有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其风险评估机制,才能使水电工程的财务风险成本有所降低,最终才能使整个水电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下去,才能实现安全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1]巫开正,巫正霞.水电工程风险成因与防范措施[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04).

筹资风险概念范文第4篇

众筹作为一种互联网融资模式,近些年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拓宽了融资渠道,丰富了融资模式,推动了整个金融的创新和变革。但同时也存在监管不到位、风险较大等问题。本文从分析众筹的优缺点、在我国发展现状等入手,对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众筹;现状;问题;措施

2009年4月,Kickstarer――一个专门以众筹为运行模式的网站在美国纽约正式上线运营,把“众筹”这一全新的融资模式正式带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

一、“众筹”投资模式概述

“众筹”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由美国著名学者迈克尔・萨利文最早提出。2006年8月,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第一次使用了Crowdfunding一词。他将其定义为: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该概念意境提出就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12年4月5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企业振兴法案》(JOBS法案),在该法案的第三部分,专门对“众筹”这一新兴的融资模式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对投资者身份、准入机制等做了详细的具体规定,标志着“众筹”作为一张融资模式,正式被纳入了合法范畴。

“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具有其与生俱来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在传统融资模式的基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我国的小微企业和民间借贷之间一直存在着“两难两多”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小微企业数量多,资金需求量大,但是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财务系统不够完善,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民间资金难以寻觅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很多资金甚至投入到高利贷等非法领域,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融资风险。在“众筹”的平台上,参与投资的主体多,但是每个主体的投资金额一般都较小,投资的分散性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投资风险。此外,“众筹”对互联网的利用率高,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成本低,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三是能够促进金融生产模式的变革和金融创新。一方面,“众筹”项目本身多是一些比较有个性和有创意的的项目,是众多小微企业、高科技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众筹”融资可以绕开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当然,任何事情都存在两面性,“众筹”融资模式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例如,参与者少,融资金额小,监管机制缺失等,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人们对“众筹”的认识更多的还停留在概念的认识上,进入实践的少。投资者较少、规模较小、制度较为滞后。

(一)监督监管、法律法规缺失

一方面,由于“众筹”机制在我国发展较晚,因此在法律法规上机会是一片空白。虽然在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但是并没有针对“众筹”有明确的规定。依照目前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众筹”正式游走于非法集资的红线之上,因此,必须要出台针对“众筹”的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众筹”的监督监管也相当缺失。在“众筹”的平台上,投资的门槛低,投资者之间联系程度低,而且投资者较为分散。投资者对于筹资者的资质情况、业务运营情况等不了解,增加了筹资金金融欺诈的风险。同时,参与“众筹”的投资者大多为小额投资者,投资经验不足,投资专业判断匮乏、技术欠缺,自我保护性较差,在所谓的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很容易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加强监督监管也是势在必行的。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处于难尽人意的境地,“众筹”投资模式的兴起给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众筹”项目很多都是具有个性化、创意性较强的项目,而整个“众筹”投资平台的高开放性决定了很难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盗版产品风行。而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人们的预期差距较大,知识产权拥有者很难自己保护好自己的成果,者就需要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下真功夫,大力度。

(三)“众筹”投资加剧了投资风险聚集

由于“众筹”引入我国较晚,发展水平较低,很多众筹平台都以提供“本金担保”等方式进行服务。这就使得“众筹”本来是借助平台的直接交易交易转变为运营方主导的间接交易,导致了风险的聚集和堆积。

三、对“众筹”投资模式在我国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众筹”融资有法可依

针对“众筹”融资在我国面临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必须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可以借鉴已经实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等,加强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众筹”投资准入机制、退出机制、行业标准、资金管理、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使得“众筹”投资在法律规范的轨道内运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不是扰乱金融秩序。

(二)加强监督监管,使“众筹”投资处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

要明确对“众筹”投资监管的主体机构相关机构和部门对“众筹”投资的监督职责,制定明确的监管制度与措施,完善奖惩机制。但同时要避免人为过度监管,人为设置不必要的门槛阻碍“众筹”投资的发展。在明确监管责任的时候,由于“众筹”投资具有个性化的特征,要针对不同形式的“众筹”投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不能“一刀切”、“一把抓”。

(三)加强引导,分散投资风险

要加强对“众筹”投资平台的监管,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打击筹资者的金融欺诈行为,保护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分散投资风险。

四、结语

“众筹”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模式,对金融业的发展和变革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我们应当为其发展保驾护航,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黄健青.“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国际金融

[2]方永丽.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监管[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

筹资风险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流动性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管理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流动性对于企业的意义犹如血液对于人体一般,是企业经营的一项基本资源,充足的流动性可以用来满足预期和突如其来的现金流出,满足企业规模扩张的需求,保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反,因缺乏流动性而无法及时满足债务偿付义务,将会危及企业的活力,严重的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流动性管理对于企业而言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那些负债较高、固定资产占比较低,拥有大量流动资产的金融机构,其活动的本质就是作为流动性的通道,故而对流动性的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

流动性的含义和来源

流动性的含义。对流动性进行系统研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流动性的含义,准确的定义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内容。流动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流动性特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它们在性质上属于容易变现的资产;广义的流动性是指需要货币时获取现金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时间上的及时性、价格上的合理性以及数量上的充足性。美国银行业协会对流动性的定义为:银行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来满足客户当前或未来的资金需求。加拿大财政部金融机构监理局将流动性定义为一种能力,具体指一个机构可以及时地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足够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来应对到期的承诺。这些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对流动性的定义都是广义的。在广义的概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一项资产,是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性来源之一。目前对流动性的研究也大部分泛指广义上的概念。

流动性的来源。流动性的来源渠道有很多,但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如销售产品回笼的资金,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资产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或分红即属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该来源是一种基础性的流动性来源;二是通过筹资活动获得资金,包括短期筹资、中长期筹资以及权益筹资。不同的筹资来源可以应对不同的流动性需求,以金融机构为例,短期非急迫的流动性需求可以通过回购、隔夜拆借等手段解决,长期非急迫的流动性需求可以通过信用借款、发债或股权等方式解决,对于急迫的流动性需求则要采取非常措施,如担保筹资、向央行借款等。在正常的经营情况下,通过负债获得资金是一种很好的流动性来源,但是当发生系统性危机或者机构自身的信用受到市场质疑的时候,筹资困境会诱发资金的流出,增强现金流入的困难;三是通过销售资产获得资金,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资产能否及时地按照账面价值变现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资产所处市场的深度(反映承受大额交易的能力)、广度(反映参与者的多少)等。其中容易变现的资产可作为流动性储备,流动性储备是所有流动性来源中最可靠的。企业为了应对意外的流动性需求,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资产,但流动性储备资产的回报率是最低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会尽可能地降低此类资产,合理的流动性储备规模是在流动性风险和盈利之间寻找平衡。经营活动和销售资产取得的现金属于内生流动性,筹资属于外生流动性,流动性储备犹如水池中的水一样,现金的流入似水池的进水口,现金流出似水池的排水口,当资金的流入大于流出时,流动性储备就会增加,相反,当资金的流入小于流出时,流动性储备就会相应减少。

应对需求时流动性来源的安排顺序。一般而言,以上三种流动性来源在满足需求时,未担保的筹资安排是在经营现金流之后的第一道防线,出售资产变现是最后一道防线。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抵押或者卖出资产,尤其是那些固定的或者关乎企业生存的重要资产,将减小企业的财务弹性,降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当然,这样的一种顺序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景来综合考察各个来源的特点。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正常情况下,银行借款是一项很好的流动性来源,但当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自身经营、声誉发生重大损失和变化时,银行借款将会变得异常困难,出售资产将会成为获取流动性的首选途径。

流动性风险的含义和分类

流动性风险的含义。若在流动性概念的基础上来定义流动性风险,那么流动性风险的概念将更为具体,它是指企业不能根据需要而以正常的价格(合理的融资成本和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时获取现金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企业在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一种主要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强、冲击破坏力大的特点,尤其对于高杠杆经营的金融机构,其被称为“最致命的风险”。在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很多资本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充足的流动性来应对债务,被迫进行合并或者被收购,甚至走向了破产清算的境地。这次危机证明了流动性风险爆发的突然性和严重性,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成为金融机构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分类。流动性风险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流动性需求。流动性需求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流动性缺口,即现金的流出大于现金的流入;二是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资金。

其一,错配型流动性风险和突发型流动性风险。从流动性缺口产生的原因上,可以将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错配型流动性风险和突发型流动性风险。错配型的资金缺口是指由于资产负债期限和规模错配导致一定时期内现金的流出大于现金的流入。如短债长用的情况,短期负债到期后需要偿还,但资产期限尚未到期无法及时回流现金,从而导致净现金流出。对于提供流动性转化的金融机构而言,这样的错配是无法避免的,是由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质和资产负债表结构本身决定的,从性质上讲是内生的。突发型的资金缺口指资金的需求超出了金融机构的计划,或者现金的流入低于金融机构的预期,导致没有充足的资金应付突发的现金需求。造成突发型资金缺口的原因有很多,大体可以归为四类:一是无法预测的现金流量。二是不利的法律或者管理部门的裁决;三是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和企业的负面印象。在现实的经营环境中,大部分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一些在时间或者数量上无法预测的现金流量,如居民储蓄存款、开放式基金的赎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性投资等项目在时间和数量上均不确定,并且无法预测的程度越高,突发型流动性风险也就越高;四是不利的法律或者部门裁决会带来紧急的支付、赔偿和停业的成本。这会对经营活动和相关的现金流量造成暂时的或者永久的破坏。企业财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其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无法预测性,如果管理不规范,就会增加预测企业现金流的难度。企业的负面印象会改变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方式,降低交易和减少资金供给,使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变动不可预测。总体而言,突发型的流动性风险往往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或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而引发,是一种“间接的、结果性”风险,从性质上讲是外生的。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流动性风险早已蕴含在资产负债表的脆弱性中,而一些触发性的事件会将其暴露出来,流动性缺口的产生往往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二,筹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从获取资金的方式上也可将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筹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筹资流动性风险是指不能根据需要在成本合理的程度上获得未担保的筹资而遭受损失的风险。造成筹资流动性风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负债不具有连续性;缺乏融资市场渠道;负债筹资来源过度集中和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当信用资金的提供者不愿意将到期负债继续提供给企业使用,或者企业被迫接受增加的成本来保证负债来源时,往往表明企业的筹资流动性风险已经存在了,信用资金的连续性可以作为筹资流动性风险的早期信号。缺乏融资市场渠道意味着企业无法进入特定的融资市场,从而被迫接受较高的融资成本,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那么短时间的资金需求将被局限在需要资产抵押的回购市场上。企业过分依赖单一的产品、市场或者贷款方也会增加筹资流动性风险,因为过度集中的筹资来源一旦停止,企业想要寻找到替代性的融资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当然,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比如金融系统流动性趋紧,同样会增加企业筹资的难度。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不能根据需要按照账面价值将资产变现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包括以不合理的贴现折扣比例将其资产作为抵押品,或者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卖出其资产组合。通过资产获取流动性的方式包括抵押无负担的资产获取贷款、出卖流动性资产获取资金、进行资产证券化、变卖非流动性资产等。这些方式一般与资产流动性风险的高低相对应,如果企业拥有充足的营业现金流量和筹资来源,就不会面临资产流动性风险,当资产流动性风险较低时,企业可以通过抵押资产获取现金,如果企业通过变卖非流动资产来获取流动性,则意味着企业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已经很高了。影响资产变现的因素包括资产市场性的缺乏、缺少无负担的资产、资产过度集中、企业自身高估资产价值、贷款抵押物不充分等。资产市场性的缺乏意味着资产不容易或者根本无法变现,比如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的售卖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容易及时变现以满足流动性的需求;缺少无负担的资产表明企业缺乏可处置的资产,那么通过资产获取流动性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资产过度集中存在两个含义,一方面指企业拥有的头寸相对于市场容量来说占比较大,另一方面指某一资产的头寸在企业整体资产规模中占比较大。过度集中的资产可能会由于市场深度不够而无法按照账面价格整体变现,例如企业某一金融资产进行大规模抛售时,市场价格有可能出现大幅度下降,从而影响资产变现的价值。过度集中的资产也有可能遭遇因市场突然变化而无法变现的风险,2007年的金融危机使得“次级债券”交易几乎停滞,大量持有该类债券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而如果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被高估,那么企业以该项资产为基础获取流动性的数量必将低于企业的期望值。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贷款项目出现风险,那么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回收资金;但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本息金额,那么金融机构将会遭受损失。

其三,流动性漩涡。筹资流动性风险或者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出现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带来财务困难。但在某些情况下,筹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会同时出现,形成流动性漩涡,造成失去偿付能力的危险。流动性漩涡可以由内部或外部因素诱发,企业首先出现筹资困难,被迫出售或抵押资产,从而降低财务弹性,引起利益相关人的担心,抽离资金,导致企业筹资更加困难,进一步出售资产变现,最终进入财务困境,造成偿付危机。

流动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流动性管理的目标。流动性管理的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应对未来流动性需求,确保企业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其核心是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虽然极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漩涡)发生的概率极低,但破坏性极高。正常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能始终储备足够高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极端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是将流动性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保持快速发觉流动性问题的能力,一旦发生异常情形,可以采取措施迅速获取流动性。

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方式。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金融风险的覆盖方式不同(详见表1),市场、信用和操作风险会造成资产损失,侵蚀企业的资本,需要通过资本来覆盖损失,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在一定时间段的累计净现金流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是需要现金的流入,资本在这方面的作用有限,应对流动性风险需要靠高流动性资产的出售或借贷市场上资金的融入。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是减少净现金流出和用流动资产抵消净现金流出的风险组合。如果一定时间段内,符合条件的流动性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超过了该时间段内的现金流出,那么流动性风险就能实现完全覆盖。而某时间段的现金净流出和可变现资产的现金流入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市场地位以及市场的状况息息相关,所以流动性风险必须在不同的情景下进行分析。

影响企业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包括内外两方面。以金融机构为例,内部因素包括资产配置结构、筹资能力和经营状况等,非流动性资产占比较高、过多的流动性负债支持长期资产、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经营亏损等情况的出现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变现和筹资来源,引发流动性风险。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的变化、行业的发展状况等,经济增速下滑、紧缩性货币政策、金融行业的周期性变化等会对个体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就个体金融机构而言,外部因素是不可控的,属于系统性风险,而内部因素是可掌控的,也是企业控制流动性风险需要努力的方向。

流动性管理的原则。流动性管理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流动性管理必须面向未来。流动性风险是未来发生的事件导致不利结果的风险,流动性管理必须估计未来的资金需求,并寻找相应的资金来源。二是流动性管理必须为突发的现金需求保持一定资金作为缓冲。突发的现金流发生的概率和造成的影响成反比,发生率越高,企业准备充分,造成的影响也就越小;相反,发生率越低,企业准备不足,造成的影响也就越高,因此为突发的现金需求预备资金对于流动性管理至关重要。三是流动性管理要尽可能地平衡成本和收益。流动性不足无法应对极端的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过多又会提高成本,降低收益,故此流动性管理是在成本和收益之间寻找平衡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