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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执法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

当前,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应用、处理、接受以及传播成为各项管理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高速公路交通行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也越加增大。当前,信息技术被大量引用到交通执法领域中,例如自动收费、应急电话、对重点路段和高速公路的监控系统等,信息技术逐渐成为执法工作的技术支撑。执法工作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关键环节,其具有信息种类多、信息量大的特点,执法要求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特别需要信息技术的科学应用。在执法工作中,执法效果需要进行档案管理,这是确保高速公路指挥调度、服务、收费、通信以及公路保养的重要技术。因此,本文主要对执法档案信息化进行有效分析,希望给予交通行业借鉴,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1执法档案的概念以及特征

1.1执法档案的概念

其主要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作为原始记录进行保存的声像、图表、文字以及其他载体和形式的相关资料信息。是执法工作的重要凭证,同时还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1.2执法档案的特点

执法档案在某种程度同其他档案性质相同,具有价值性、教育性、社会性、文化性、政治性、信息性、知识性以及历史性等特点,历史性是其基本属性。但是,执法档案也拥有属于自己的鲜明特征,具体如下:

1.2.1执法档案是在管理机构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文字材料以及其他载体保存下来的资料和信息。

1.2.2执法档案是电子信息、文字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和信息转化来的资料和信息。

1.2.3执法档案是路政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具有规范性、教育性、宣传性以及成果性等行业特征。

1.3执法档案归档

在执法活动中,对执法档案进行归档通常分为一般管理档案和执法文书档案。其中一般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路政车辆档案、人员档案、器材档案、装备档案以及路产档案等。执法文书档案主要分为路政检查监督、路政强制、路政许可、路政处罚以及路政处理等五类档案。

2执法档案实现信息化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推进,合理执法成为了路政管理机构的基本原则,而执法档案全面实现信息化,对档案管理十分必要。

2.1提高工作效率

执法档案信息化可以在很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例如管理数据以及执法文书信息化,可以显著提高管理统计以及文书制作的速度,不仅节省物力、人力以及财力,还提高了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2.2规范执法行为

路政管理实现信息化要借助相关的管理软件,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进行操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执法程度或者系统规定进行操作,从而促进了执法的规范性。

2.3便于统计分析

执法档案实现信息化便于路政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执法决策提供依据。执法系统通常具备较强的分析功能以及数据统计功能,通过各种统计的图表以及报表,为路政部门和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和相关数据。

3当前执法档案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3.1处理数据时间冗余

由于当前采用一问一答的信息交换方式,造成逻辑受到限制,处理时间较长。

3.2速度慢功能弱

由于公共服务网络受到限制,因此反应速度较慢,一些路政工作日常所需使用的报表受到机构限制,难以实现多功能,致使报表功能较弱。

4构建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系统

4.1路政巡查

路政巡查是指执法人员对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巡视,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路政巡查及时发现阻碍高速公路通畅以及安全的因素,并且通过档案信息系统反馈给相关部门,采取例如路政强制、路政处罚、路政赔偿等执法措施进行处理,需要监督等部门共同完成。因此,信息系统需要及时储存和录入相关的执法措施以及办理情况,例如应急事件、收费、通信、养护等相关报告。因此,要在系统模块上建立相应的储存模块、音像传输模块以及档案管理模块,还有一些依托信息平台的应急处理、通信、收费以及养护等信息模块。

4.2OA办公系统

高速公路在巡查中对发现的案件或者问题,除了要进行处理之外,还需要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将问题转办到经营、通信、收费以及养护等部门,并且对办理结果实行监督。因此,这就需要发挥OA办公系统的功能,实现局域网络和公共网络的充分结合。OA办公系统虽然主要在局域网中运行,但是通过巡查搜集相关信息,为了保证信息传输的及时性,要通过公共网络进行传输。同时,路政信息要通过调度平台,搜集路面信息以及实行职能监督,因此,要建立以C/S和B/S结合的管理系统。

4.3建立虚拟专用网

执法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具有保密性,因此,传输方式要通过虚拟专用网,通过建立局域网实现安全连接,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性。同时,虚拟专用网还能够保护当前的网络资源,有效的连接分支机构以及外联网络,提高安全程度。结语: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执法档案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档案建设情况各不相同,随着我国交通管理制度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路政管理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因此,对执法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至关重要,要对执法档案进行系统和深入的分析,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路政管理。

作者:王璇 单位:淄博市公路管理局张店分局

参考文献:

[1]姜雪松.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化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15):205-207.

[2]张建峰.福建省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设计与应用[J].中国交通信息化,2012,23(9):108-111.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 路政管理 措施

所谓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法规,公路主管部门与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行有关公路的行政管理。即依照法规来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及安全运行的管理职能。加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使高速公路的发展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进行探讨。

一、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交叉,矛盾突出

我国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已有了十几年的管理经验,已形成了较完善及科学的管理体制,在依法行政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影响,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及先进的管理体制,路政管理体制问题一直也是困绕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高速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发展。

另外,从全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来看,通过地方立法,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较普通公路路政管理在职责上增加了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这就导致了公路路政与交通安全管理各自的职责产生了交叉。而因为利益的驱使,公安交警部门对本应属于他们职权范围内的危及交通安全的事不去加强管理,但对车辆排障有偿的服务,对车辆及司机的违章罚款及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等却抢着去干,司乘人员怨声极大,矛盾突出。

(二)路政管理机构内部执法不统一,执法力度不够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不统一表现在:目前,自上而下并没有对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路政执法的内容与职责全国也没有完全统一。导致了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环境与执法威信受到了极大影响,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执法的依据缺乏,路政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而且人民大众的护路意识与法制观念的淡薄,这就导致路政管理执法力度不够。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几年的迅猛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其发展速度却很难和高速公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所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与健全还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三)执法队伍建设质量不高,执法装备不完善

执法队伍建设质量的好坏,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的执法工作的力度与水平。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对执法人员的作风、纪律、行动和执法素质的管理与建设。但在现实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性质的单调及管理上的不完善,尤其是多部门的交叉管理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致使路政执法队伍管理难度加大。执法人员在作风、纪律、行动上产生涣散、不思进取,影响到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另外,由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查车辆,现代化的勘测设备与通讯设备、各种警告、指示及引导标志等。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某些地方执法装备不完善,给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也导致了执法力度跟不上。

二、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措施

(一)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路政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方式及方法

进行统一领导与统一管理,使权责分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行政部门与经营企业间进一步划分权力与责任,以避免政策冲突,减少事后不良的影晌。还应根据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探索路政管理工作在新时期的工作内容,强化行政意识,完善办案体系,增强服务职能,不断提高路政管理工作的主动性,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不断完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立法者与执法者及人民大众的紧密配合与协作,是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从自身做起,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人民大众的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们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路政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班,认真学习公路法律法规及路政管理业务理论,增强执法素质与执法能力,在维护路权职责过程中,树立公路管理行业良好的风气。

(三)以网络平台与先进设备为依托,打造路政管理的办公现代化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第3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4、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条为依据处罚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行为。

5、法九十三条处罚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的前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一款规定的本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只能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本款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护、安全设施,公民具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是为了惩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而且拒绝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严重违法行为,同时,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勤务模式,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处罚的执法而设定的。

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员进出的地方,护网都已经呈陈旧性破坏,高速公路沿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基层民警的困惑与误区

笔者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与部分领导和民警的交流中,听到了大多数人的心声:我们是人民警察,国家法律授权我们为人民管理交通,难道我们在高速公路上巡逻中发现了屡教不改的违法停车、停车上下人的行为时,我们就不能处罚违法嫌疑人吗?不处罚怎么震慑违法行为人,不处罚怎么能根治违法行为?如果连高速公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都不能处罚,国家要我们干什么?!

2004年3月4日与政协委员座谈时,温家宝总理的一句话概括了法制的精髓“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国家的法律,首先为政府、执法机关的行为划定了一个界限。法律详细列出了政府、执法部门可以行使的权力,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力,都是非法的;政府、执法部门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严格按照程序行使。[1]

三、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根源

1、“防护设施缺陷”是产生客车停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动的区域随处可见陈旧性的“出入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而商人违法逐利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处罚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减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上下人行为,强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行驶的车辆,并处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投入大,效果差,治标不治本。造成客运车辆在利润面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4、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渎职

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却又错误地选取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客运车辆”,将本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转化为“客运车辆”承担责任。同时,也掩盖了其本身不适应新形势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违法实施处罚”是执法者践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败!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陈旧性“出入口”。而这样的“出入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没有下车需求,那么,客车违法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在执法三要素-法律、执法者、执法对象中,第一要素“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好的,第三要素即广大群众也需要法律、需要秩序,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第二要素即执法者在落实国家法律、维护群众利益时为什么被群众拒绝,使工作陷于困境呢?[2]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注:

[1]引自《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2004年的公共生活》作者:秋风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第4篇

近期,高速公路上车辆的平均时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车辆超速行驶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又呈现上升势头。这些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形态主要有:

1、小轿车追尾撞击大型货车;

2、雨天由于“水滑”现象小轿车撞击护栏。

这些事故中,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小型轿车“超速”。笔者对预防“高速公路上小轿车超速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做了一些思考,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高速公路勤务的特别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由于我们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巡逻执勤并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从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一天起,就宣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与地方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彻底决裂,我们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就此结束。

二、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作为

高速三、五大队在临近高速公路出口的位置测速,在出口处处罚的模式,是交通管理的一种手段,却不是通过测速预防事故的最佳途径。由于超速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多在中途,三、五队的模式在平遥、灵石、临汾、侯马、雁门、朔州等地处大运高速公路中段,没有主线收费站依托的大队,没有借鉴意义,而且,由于测速地点不是超速引发事故的发生地,采取这种办法也达不到治理超速,预防事故的目的。而五队在高速公路上拦截、并处罚超速行为的做法,更是一种执法犯法,肆意践踏法律的违法行为,极其容易引发违法行为人的逆反心理,造成与管理者的冲突。

由于没有找到适当的突破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上无所作为的空白点,是现阶段小轿车超速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高发的一个原因。

三、小轿车超速的情况

常听运城人相互间盛赞大运高速公路的优越性:三个半小时到太原,真快!仔细想来,运城到太原400公里路程,三个半小时到达,扣除在中间服务区休息的时间,车辆的平均时速将达到140公里/小时,而在大运高速公路运城到太原沿线,允许车辆行驶的最高速度只有110公里/小时。在隧道、山区等事故高发路段限速往往只有80公里/小时。

超速现象极其普遍!

超速程度极其严重!

四、治理超速的对策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新形势下,笔者认为治理高速公路上小轿车超速最好的办法是:使用车速检测仪器对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进行车速检测,处罚超速的驾驶人,震慑超速驾驶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遏止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

五、处罚车辆超速的步骤:

(1)在“大运”沿线使用车速检测仪器进行车速检测,并使用微机保留相关证据;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和第八条规定的简易程序,邮寄送达支队机关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在当事人超过法定的缴纳罚款时间(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缴纳罚款的时间长15日)后,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三款“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协调当地交通警察支队,锁定车辆档案,使违法车辆不予通过年检,督促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第5篇

20xx年,**、**两条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使**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 20xx公里 。20xx年我省高速公路计划新开工14条,同时确保长株、邵永、衡炎3条高速公路年内建成通车。预计到20xx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突破 5700公里 。形成从省会城市到任何市州四小时的经济圈。

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延伸,**省边远、落后地区逐步纳入到高速公路的辐射网中来。而新开通的**高速公路经过的地区位于**的湘西山区地带,在**高速公路开通前,该地区相对于湘中、湘北、湘南地区是比较落后和闭塞的,延线又以少数民族的山区居民为多数,以及新加入到**高速公路警察队伍中不满一年的警员占了现在**大队总共民警数量的一半以上,新进民警执法水平和能力高低有别,这些特点使新开通的**高速公路警察在交通安全管理中遇到了一些在前面开通的高速公路经过的经济发达地区不太容易出现的现象和难题也必将更加普遍和突出,一些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

一、新开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沿线群众对高速公路的功能和特点缺乏认识,不听劝阻,易引发事故。

主要体现在行人上高速的问题上。高速公路采用全封闭、全立交,路段两侧均设置禁入栅,交叉口全立交,避免横向穿越,使车速的提高和安全有了保证。**高速公路沿线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山区居民,根据民警沿线走访的情况了解到,沿线村民大部分是老人和留守儿童,青壮年大部分在外务工和就学,在高速警察进村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之前,受到的交通安全教育几乎为零,他们之前从来没有接触过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的特点和功能不了解,高速公路对他们来说就是一件非常新鲜的事物,认为是:路就可以走,不然怎么叫路呢?因而行人经常置高速公路管理民警的劝告和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提示于不顾,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进行赶集、走亲访友、上学、搭车等其他行为,易使松弛的驾驶员突然反应,在毫秒之间,躲闪不及,轻则影响驾驶员驾驶,重则车毁人亡。

在新开通的**高速公路所发现的行人中,以下几类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1、高速公路延线的居民。

2、在高速公路上下车的乘客。

3、部分拾荒、流浪人员。

4、观光采风人员。

(二)高速公路沿线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差,几种典型交通违法行为较突出。

由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列出第四章第五节对高速公路行车进行了特别规定。新开通高速公路配套设施较新,也较全。全程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诸如“不系安全带”、“超速”、“酒后驾驶”等,都设有警示标志。各涵洞、桥梁上的禁止、取消禁止,提示标志也较为明显,然而民警在执勤执法的时候发现,沿线驾驶员违反以下几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多。

1、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违法行为多。许多沿线居民,因为离高速公路近,不去车站买票坐车,而是直接和驾驶员电话联系,或者干脆就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邀手,示意坐车,驾驶员为了营利,不顾危险,而突然刹车,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上下客。

2、超速行驶、遮挡号码、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多。在新开通的**高速公路上,由于路况复杂,限速较低,初期超速车辆甚至能达到50%以上。处罚的普遍性,使得许多沿线司机养成了上高速挡号牌、挂套牌、不挂牌的习惯,上高速公路后,经常把车开在超车道上一路狂飙,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3、驾驶车辆不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没有手续的、走私的、报废的、拼装的车辆违法行为多。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在沿线的驾驶员违法情况中比较突出,自认为,自己在本县跑,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应该不会有人查车,查了车,有关系打个电话就可以放;有的沿线驾驶员驾驶已经报废的、走私的、拼装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况很差,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二、新开通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是新建成的高速公路,出现诸多问题是难免的。由于规划设计经验的缺乏使得桥梁、涵洞等方便通行的道路设置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以及居民对新事物、新交通方式还存在的不了解,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得新建成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新老问题。

(一)行人上高速,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出行需要。**高速公路多穿越山区、贫地。年青人外出打工较多,留守的多为孤老病残,人员素质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相对较低。为了出行的需要,他们常破坏高速两旁的防护网而进入高速。高速公路的修建满足了城镇间的沟通,但因为设计与成本的原因,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考虑得面面具到,便不会是全程天桥与地下通道,使一部分沿线居民的出行绕了远路。而新建成的**高速公 路,远离省会城市之地,车流量相较老高速而言较少,少数生活于高速旁的人,麻痹大意,敢于横穿高速。再则新建的**高速大多穿山越涧,特别是跨河大桥、高山涵洞的建成,缩短河两岸、山两边的距离。沿高速走将减少行程,从而不必翻山越岭,节约出行时间,这也是少数人敢于以身涉险的原因所在。以**大队沅陵中队辖区数百米长的樱桃湾隧道为例。该隧道大大缩短了往来沅陵县凉水井镇何家村、白合村、王家岭村、云从洞村、凉水井集镇等地间的距离,节省了翻山越岭近一个多小时的路程,每天在早中晚均有人穿隧道而过。

2、在高速公路上等车的现象并非新开通的**高速所独有,却以新开通的**高速较为突出。新建高速公路直接连接上了周边的市州中心城市,而城乡差距的明显,周边车站车辆班次规划的不健全,使一些小的出口附近乡镇的居民不再愿意到县区车站去转车,而直接选择了上高速招拦过路的客运货运车辆。大多高速出口没有配备车站站点,部分司机,为了利益的需要,也敢于在高速公路上停车载客,不顾事故隐患,严重违反高速行车规定。

3、在拾荒、流浪人员中,尤以精神病人最为典型。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大多车流量较少,但还是有部分拾荒者,为了一时经济利益的驱动,对高速公路上车辆制造的生活垃圾感兴趣,少数不文明的司乘人员抛洒到高速公路的生活垃圾成为拾荒者所青睐的财富。而沿高速流浪的人员中,以精神病人最为典型。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流浪人员上高速公路。 20xx年3月10日晚上 ,一名痴呆老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沅陵中队巡逻民警刘念、向胜及时发现,并联系其家人送回。像这样的例子,在**高速沅陵中队日常的执勤执法中,经常能够碰到,而且经常能碰到的,就是家住高速沿线的一两个精神病人。

4、观光采风人员偶尔有之。新建的**高速两旁大多山川迤逦,溪涧潺潺,春有油菜花遍野;夏有青山蝉鸣;秋有漫山红叶;冬有银装素裹。不少采风、摄影人员偏就喜欢另辟蹊径,或乘汽车而下,或由路口而上,以独特的视角,“观赏自然,感悟人生”。20xx年3月上旬之后,天气变暖,阳光明媚之时,在**高速沅陵出口附近,常能够看到三两手持相机的摄影爱好者,对高速公路两旁的金灿灿的油菜花颇感兴趣,在沅陵中队执勤民警的多次劝阻下,才从**高速沅陵收费站下高速。

(二)针对沿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行驶出现的许多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

1、新开通的**高速大多每小时限速 一百公里 以下。这是针对高速涵洞桥梁多的整体而言,在某些路况较好的路段,因为是新建高速,路面条件甚至优于某些平原旧高速。驾驶员便会放松警惕,加速行驶。随着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及居民购买能力的增强,普通小轿车的最高时速都能达到每小时 160公里 以上。而走遍全国,没有一条高速会允许你跑到每小时 120公里 以上。以**高速沅陵段为例,该路段全程限速每小时 80公里 ,但实际上,查处的超速驾驶员经常抱怨,以每小时80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跑,“感觉就像是爬一样”。

许多驾驶员对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不够重视,把平时驾车随意行驶的习惯带上高速,占超车道、骑线、随意停靠的比较多。特别是新开通的**高速车辆较少的情况下,前后没有车辆时,便把两个车道当成一个车道开。极易在超车前后造成其他驾驶员的心理紧张,易酿事故。

2、一些短途驾驶员,习惯性的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出行。一些新车,临时牌照过期一两个月,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也照常上路行驶。对张贴检验保险标志的问题,普遍的不够重视,怕影响车辆美观,难以清洗,放在车上也不想去贴。认为万一被交警查到了一个电话也可以解决问题;一些车况不好的报废、拼装、走私车辆,驾驶员为了贪图便宜,坏了再修,只要能发动,能行驶就开着上路,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不顾,这些虽都与驾驶人员日常的习惯有关,但也与当地地方交警部门管理的松懈不无关系。

三、交通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之初步探讨

正因为新开通的高速有着这样那样的新老问题,这就对我们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的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省高速公路民警队伍不断扩大的情形之下,新民警、新面孔不断的充实到高速公路管理队伍中来,必然会在管理中出现经验不足,协调能力欠缺等诸多问题。这就对新开通的高速公路的民警执勤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问题不是没有发现,没有处理,而是发现的不够及时,处理的不够完善到位。初步应做到“加强学习,做好宣传,有效管理,搞好沟通。”

(一)认真学好交通法规,善于向老同志学习,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民警自身执法水平和能力。

法律是执法者的武器,高速公路警察在执勤执法之余,应当积极主动学习业务知识。只有学好用好法律法规,民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才能够在处罚当事人时理直气壮,义正辞严;才能够对违法违章人员产生威慑能力;才能够在执勤执法中受到侵害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熟悉沿线执勤执法环境,开展执法宣传。

1、对高速沿线的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民情社情,了解治安状况。对沿线的学校,居民集中聚居区进行走访,充分 利用 老师、村镇干部、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对群众进行教育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2、针对客车超员、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情况,要找准原因,对车站的驾驶员,重点对私营的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让其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了解我们高速警察的管理意图,对于屡次违反的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

3、在醒目和重要的路段悬挂标语条幅,用手将安全知识贴在群众的心里,要走村窜户,用口将章程规定送到老百姓的耳中。只有沿线居民真正意识到你的认真,你的不遗余力,他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他才会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树立高速警察良好形象。

1、对行人上高速等问题,以规劝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可以提出警告,纠正违法后放行。通过教育宣传的手段,逐步使居民习惯于不再走上高速。对规劝不听的,影响通行的也要尝试着进行处罚,毕竟对行人上高速的处罚是有法可依。

2、对驾驶员的处罚,不仅仅是使其交钱接受惩罚,还应当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在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扣分等处罚的同时,要使驾驶员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确是违了法的,以后不能再犯,而不仅仅只是当面的唯唯诺诺;从心底里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仅是针对驾驶员个人的规定,而是对整个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规定;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仅置自己于险境,还有可能会侵害到他人利益。

(四)与相关部门联动,共同抓好高速管理工作。

1、对护栏被破坏的地方,及时通知路政部门进行维护修理。护栏破损而得不到修复,使得许多本不上高速的人也跟风走上了高速,形成行人上高速的习惯。

2、对超员、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等违法行为,通报车站、运管等部门。可尝试配合车站、运管,建立营运车辆的违法违规准入机制,对经常超载超员,视法律如无物的进行严厉打击,直至取消其载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