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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治学

宏观政治学

宏观政治学范文第1篇

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一个大系统,其中的宏观环境又是这个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又是宏观环境的一个子系统,这个子系统又由各个环境要素构成,构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特点,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共性,这一共性并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特性、特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及大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康的心理个性的塑造有着重大的影响,只有科学的研究和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特征,才能更好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环境、利用环境、改优化环境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一、阶级性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阶级性,一方面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来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围绕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各个要素决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包含了一定阶级的意识形态在里面,对环境因素的价值走向和发展变化有着重大的影响。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存在于人类有阶级以来的任何社会中,是不同阶段、不同阶级共有的社会活动。马克思说过:“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是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在利用改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时,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以人为本,为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带有浓郁阶级色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能脱离环境而独立的开展,构成大学生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几大要素,都是体现了一定阶级的意识形态在里面。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大众传媒环境和生态环境,都从不同方面渗透着统治阶级的意识,活动的目标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符合,同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一致,通过对各个环境的优化和改造来营造一个有利于统治阶级存在和发展的环境。不论是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构成要素看,还是各个环境要素的作用方向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二、动态性

事物是运动变化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也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动态系统。第一,系统内的各个构成要素总是处于运动变化中的,各要素的发展变化及相互作用,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系统发生量或质上的改变,尤其在社会生产力变化发展的推动下,整个环境系统不断发展变动。第二,马克思说:“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人的实践活动会引起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发生变化,随着实践主体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的变化,环境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一变化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例如,新的经济政策的出台,生产力的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在一些方面,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却是匮乏的,很多人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的价值取向。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在这一大环境中进行的,作为教育者,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来改造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利用积极因素,消除降低不利因素的影响,从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有效性。

三、广泛性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环境系统,它的构成要素是丰富的,可以多角度,多层次的进行划分。不论是从空间构成还是从时间上看,它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方方面面的、时时刻刻的。抛开本文只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国内环境来说,还包括了国际环境的影响,伴随着对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研究的深入和细化,还有了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更深层次上的划分,这些划分是没有固定界限的,因为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活动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各类环境的构成也会发生变化。

从时间上来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又包含着历史环境、现实环境和未来环境,历史环境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从中国古代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到人们过去的一些生活环境,都会对人们产生重大的影响。现实环境中的各种因素,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现实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未来环境是一种虚拟的时空,例如共产主义社会、移居到别的星球以及个人对未来生活状态的一种想象,它是人们根具历史和现实环境的状况所作的预想,它就像人们的理想一样,对人们的言行有激励和引导的作用。

不论时间还是空间,思想政治教育的宏观影响都是广泛的,除了这两个角度,还可以看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是由各类环境要素构成的,各类环境要素又有自己的一个层次,因而它对大学生的影响是广泛的。每个大学生都是独特的个体,面对同一环境,每个人的反应是不一样,从而它所造成的影响又是多方面。

四、开放性

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微观环境不同,宏观环境是相对开放的。首先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构成要素来说,从最初的构成要素只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到现在的大众传媒环境、生态环境、社会心理等环境,可以说包罗了国内国际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是多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影响的“大环境”、“大气候”都可以纳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其次,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环境要素的影响不是固定的,也不可能将其封闭起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之间的交往从现实空间拓展到了虚拟的空间。尤其是在校大学生,虽然身处于相对纯净的校园环境,但却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大众传播媒介,了解、接收各种来自校外的信息。再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构成要素是广泛的,又是发展变化的,大学生的思想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也会随之变化,但是这一变化可能是与环境的变化同步的,也可能滞后于环境的变化,还有可能出现超前的反应。

宏观政治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3.16文献标识码:A

经济法学语境下的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性质

目前通说对于宏观调控性质的总结可归纳为以下四点:宏观性、总体性、指导性和间接性。即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总量的全局性的经济调节,其对经济的影响不是通过直接对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实施行政命令、行政指挥,而是通过间接作用于微观主体但足以引导、影响微观主体行为的各种政策、制度、措施等实现的。

(二)宏观调控的目标

宏观调控的目标统而言之就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值得注意的是:

首先,宏观调控的目标之间不是统一的,而是多元的,甚至存在矛盾的。如就业增长率和通过膨胀率有时存在此消彼长的可能。因此在宏观调控中,只有通过博弈和协调,才能制衡各种目标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趋向于达成某种预期或接近预期的结果。

其次,因为经济发展的灵活多变与不可设定,宏观调控的目标不可能按照预期数值准确无误地实现,只能是无限趋近。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或者说计划经济之不可行的根本原因。

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就是通过一系列法治原则和手段,以规范宏观调控中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市场失灵、规范国家行为的必要手段。原因有如下几点:

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就是要在宏观调控领域实现法治——法的统治,亦即使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以及被调控主体的行为都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这是实现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是保障被调控主体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

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由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组成,面对宏观调控权这一公权力,被调控主体的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而法治化的宏观调控就是保障被调控主体除了积极执行和配合实施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措施和决定之外,还享受各种正当权利,主要包括自主选择权、决策参与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或请愿权、监督权以及对自己的损失请求政府予以补偿的权利等等。[]

(三)是实现宏观调控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因市场国际化而形成的国际市场,也需要有相应的调节机制,这便是国际调节。[]中国加入WTO已经超过十年,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营造更加良好的商业氛围。

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如前文所讲,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就是通过落实宏观调控立法,以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来规制政府的宏观调控,使之不至于滥权,但这并不现实。

首先,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在一个多元利益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宏观调控面临着实现多种不同目标的艰巨任务,但宏观调控决策者对各种目标之间的重要相互关系的了解不可能很全面,因而在确定一个能数量化和可操作的天衣无缝的目标体系方面存在着困难。

其次,宏观调控手段体系也十分庞大,现有经济理论充其量只能大概地解释手段对目标的作用,而无法提供“作用链”上每一细节究竟如何发生反应的信息,不可能准确地计算手段对政策目标的逆反效应。

最后,宏观调控是建立在一定的局势分析和发展预测之上的,如果分析和预测的诸多前提中有一个被证明是错误的,则全部分析和预测的结果便是不可靠的,这样的宏观调控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在一个开放的和动态的竞争体系中,任何对未来变化的预测都不可能完全合乎实际,宏观经济政策所要求的条件难以全部满足,这必然给宏观经济政策带来某种局限性。

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要求灵活应对的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在经济上的合法性,取决于经济上的合理性,实际上就是经济上的“合规律性”。也就是说,与反垄断法一样,合理的宏观调控决定着它的正当、合法,而不是相反,宏观调控的合理和正当是不能用法条来证明的。因此,能够使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实现经济上的“合规律性”的制度约束和法律供给,就是对宏观调控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任务,就是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途径。

(四)丰富宏观调控监督机制

法治离不开民主的基础,政府的行为归根结底要接受人民通过制度内外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共同意志以各种形式所作的正当性评判。在国际上,法治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越来越多地将普通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上升到宪法高度,超越部门法的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宪法原则。宏观调控作为关系全局、具有深远影响的政府行为,更应当在公众的关注、参与和评判下适当地行使权力,接受监督、承担责任。[]至于追究责任或救济的途径,应当是体制内外任何可能的形式,不拘一格。体制内主要有政府运作中的日常检查监督、行政监察、审计、检察、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诉讼,也包括执政党的日常监督和专门的纪检等,体制外的途径主要是媒体和自发的舆论监督。[]具体包括完善、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媒体和公众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自发评议、监督,使各种宏观调控行为均获得尽可能高的社会认同度,形成对宏观调控内部激励和约束的有力、有效的外部制约,顺理成章的结果则是更多地从层面发动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救济,如官员辞职和罢免等。

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不断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各部门各机构间不断的磨合与协调制衡,有效的问责机制甚至社会舆论的密切关注监督,但需要肯定的是,在我国不断加强以法治国理念的今天,宏观调控法治化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宏观政治学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要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为了稳定经济发展,提出了2009年GDP增长8%的目标,并为此采取了以扩大公共投资和拉动消费为核心的一系列调控措施。对于政府提出的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实现,存在不同的看法。以法律制度分析为框架的研究表明,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8%增长目标有合法性基础、有法律机制和民主机制的保障,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从经济民主和法治的角度提出政府为保持经济增长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值得思考和探讨。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务院提出2009年GDP增长8%的目标。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因素很多,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判断。在现有条件下,2009年能否实现8%的增长目标关键在以扩大投资为核心的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有效。对于宏观调控措施的效果而言,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及运行机制是决定性的因素之一。从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角度判断,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实现GDP增长8%的目标。

一、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具有合法性基础

从市场经济确立之日起,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一直致力于寻找政府与市场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建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正式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多年里,这种经济体制对我国的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靠政府命令已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此后十余年的改革与发展,都没有绕开这一核心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在这样的市场体制形成过程中,我国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还有一些缺陷,但整体上看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上是必需的和有效的。

实践证明,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并且许多情况下政府的调控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政府的调控要发挥良好的作用,必须具备许多约束性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合法性条件:一是必须尊重市场自身的要求,二是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一个条件要求政府的调控经济应当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只有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政府才能采取调控措施干预市场。第二个条件要求政府调控经济应当符合以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的现代社会治理机制的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各国的宏观调控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逐步由过去单纯弥补市场失灵转向塑造国家未来。宏观调控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已经大大增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因此,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调控的合法性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保障。不论各国政府为应对危机和促迸经济增长而采取什么样的方案和措施,一个共同的条件是: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授权下进行,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缺乏合法性的支持就谈不上调控目标的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成为能否实现调控目标和产生良好效果的前提性条件。

合法性之所以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基本保障,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和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双重性的功能,即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所说的国家悖论。求解这种悖论,应该借助宪政和法治,宪政和法治的安排作为解开“政府悖论”的一把钥匙,其所崇尚的人民主权、宪法至上、有限政府等法治精神,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找到了一种恰当的平衡,使政府对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承诺变得可信。其所包含的经济意义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个人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制度环境。[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走向是不断提高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程度,将政府的经济职能纳人法制运行的轨道。在2000年,吴敬琏就率先提出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观点。[2]2001年,钱颖一详细地论证了“好的市场经济”的内涵,认为决定市场经济好坏的因素有资本、劳动、技术、地理、开放和制度,其中制度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总的来说,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之下的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这是好的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关键。只有好的市场经济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和收人提高。[3]

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权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全国经济工作的权利。2006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和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

为了保持2009年GDPS%的增长速度,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包括产业振兴计划、货币政策、税收调节、外贸政策、社会保障措施等,基本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十一五”规划》以及金融财税、外贸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规定。调控措施中最重要的4万亿投资方案基本上是按照“十一五”规划以及其他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没有超出政府调控权的范围。许多调控措施已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反映出来,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而确立了政府为保持经济增长而采取的各项调控措施的合法性。尽管影响国民经济增长的因素很多,但根据宪法和法律所采取的调控措施获得了明确的合法性,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并纳人到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范围内,为实现GDPS%的增长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性基础。重庆社会科学

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具有灵活的法律机制保障

从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政府与市场一直在矛盾中努力达到均衡。二者的适度平衡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这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也为实践所证明。但经济发展的实践同时也证明,在由经济和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不同宏观调控制度下,政府调控经济的效果同样存在明显差别。如何寻找一种能够将二者的关系安排得比较恰当的法律制度,既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及宏观调控制度完善的重点,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点。

从世界范围内看,政府与市场是驱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两大车轮,二者的关系自然也就成为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应成为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和矛盾的出发点。这也是各国的改革历程所带给人们的启迪。[4]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断探索宏观调控制度完善的道路,并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即建立了回应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法律制度类型相比较,回应型法律制度不过分关注法律的规则结构,而是强调法律所服务的目的支配性地位,注重追求实质正义,讲求实际结果的正当性。回应型法律制度强调机构的开放性,各种机构都采取一种务实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以及随机应变的策略,回应型法律制度倾向于积极性、主动性和开放性,倾向于使自己融人社会现实生活中,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5]这种回应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深刻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性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相比较.伐国回应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即政府享有广泛和灵活的调控权,并能够广泛和灵活地采取调控措施。

第一,充分考虑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为主,授予政府比较广泛的宏观调控权,为政府灵活配置资源提供了保障。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授予政府广泛的调控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按照现行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政府可以综合利用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外贸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公共投资政策等措施,实施全方位的调控,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调控经济的功能,实现调控目标。二是,在某一具体的经济领域,政府享有广泛的调控权。如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财政支出方面,政府扩大公共投资,着力加强重点建设,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资,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力,以此拉动内需。同时推进税费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财政部提出2009年将在全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以此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增加投资、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同时将继续执行已经实施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广泛的调控授权丰富了政府调控的内容和措施,提高了政府全面把握调控效果和综合运用调控手段的能力,成为实现调控目标的有力保证。

第二,在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程序的控制、调控决策的规范、调控权的监管机制等方面,选择了比较务实的弹性制度建构,坚持了灵活高效的原则,但这无疑有利于提高调控的效率。在中国现有宏观调控制度下,政府在调控方面拥有较大的调控自主权和灵活性,可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这从制度上增加了实现GDP增长目标的可能性。

中国宏观调控制度的这种灵活性和回应性,不仅是中国宏观调控制度的特色,也是实现8%增长目标的制度保障。同时,政府也预留了政策空间,随时都可以提出新的刺激经济的政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一个最大优势在于随时提出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下,政府可以采取灵活的调控措施,迅速集中并配置资源,改变消费等经济增长的结构,将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实现GDP的增长目标。

三、政府通过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其有民主机制保障

就目前政府已经出台的调控措施而言,核心是增长投资,通过投资拉动内需,从而促进GDP的增长。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能否发挥预期的效果,民主参与机制和公众的支持是重要因素。在调控措施决策的形成及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是确保调控符合民意及调控合法化的根本途径。古人云:“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政府调控更应符合民心和民意。[6]

为保经济增长,政府在宏观调控方案和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只有注意采取一定的方式扩大公民参与,倾听公众的意见,了解民心所向,才能为宏观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并保障其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宏观调控方案和措施的民主性除了体现其群众性基础之外,还支撑着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基础。我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为政府有效实施调控措施并实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提供了民主参与机制。政府出台的各项调控措施大都纳人了民主决策与互动机制中,具体表现为:

第一,政府出台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规定、方案和措施前,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民众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建言献策。通过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进一步保障宏观调控决策的民主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日益成为广大民众参与政治的一个重要平台。互联网所具有的实时互动性、超越时空性、对外开放性的特点,可以使信息迅速交流,同时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性,提高了公民参政的效率和水平。

这种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参与机会的均等性,较大地激发了民众的参政热情。为促进2009年经济的增长,政府所采取的各种调控措施及方案,基本上都通过网络、专家论证、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看法,使各项调控措施更好地反映公众的要求和意志。尤其许多措施都是根据《十一五规划》制订的,《十一五规划》的编写和通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许多调控措施被写人政府工作报告,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同样具有较高的民主性。经过民主参与程序和机制而形成的调控措施,具有发挥良好效果和基础的基本条件,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宏观调控制度的基本经验。

第二,宏观调控与多种民主制度结合,形成多种宏观调控措施实施监督与信息反馈制度,形成调控措施实施的民主互动机制,如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听证制度。从政府的整个调控过程看,主要调控措施包括产业振兴计划、税费改革、价格调整、公共投资、利率调整、汇率改革等主要措施的具体实施都纳人民主互动的程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基础。例如,4万亿投资方案出台后,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公众讨论,国务院又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和相关投资计划,进一步细化了投资方案。许多其他调控措施的实施也都经过了民主参与评议和监督程序,保证了宏观调控措施落实的民主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我国宏观调控中值得思考的几个法律问题

从上述三个方面分析,政府在现行宏观调控制度安排下,可以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实现8%的增长目标。当然,能否最终实现这一增长目标,还受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仅仅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宏观调控调控制度为实现增长目标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虽然中国的现行宏观调控制度有利于政府灵活高效地调控经济,促进经济的增长,但同样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应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民主商谈机制。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制度的民主参与机制还不充分,以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为例。方案一出台,各地方都开始游说中央政府,争取分得尽可能大的蛋糕。这反映出公共投资或财政支出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宏观调控的民主商谈机制的缺失、民主互动的不充分,公共投资分配可能事实上脱离了经济民主机制的约束,受某些利益主体的不当干扰,公共投资应有的公共性受到影响。从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为了保障政府调控的效率,某种程度上牺牲了民主化程度。因此,以4万亿投资方案为代表的宏观调控措施也给人们一个重要启示,即高度灵活与广泛授权的宏观调控制度必须具有更高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政府的重要调控行为必须在民主机制开展,否则,宏观调控可能会背离公共利益目标,走向其反面。

第二,建立公共预算和公共投资的法律制度约束。为保证调控的效果,政府许多宏观调控手段多以政策的形式出现,随着调控政策的成熟和稳定,需要将宏观调控纳人法治化轨道。这主要取决于两个的因素:其一,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于公共权力的制衡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理应纳人法治的轨道。其二,宏观调控自身隐含的风险要求宏观调控应当法治化。[7]

此次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以税政策为例,涉及到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国家税收的问题,从而凸显出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和公共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在政府的公共投资中,财政资金筹措、投资决策、拨付和使用都应纳人法定的预算及公共投资程序。

关于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学界探讨也较多,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预算和公共投资的法律约束机制。以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政府拥有更广泛和灵活的宏观调控权,对政府调控权的监督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但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公共投资的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应当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当然,为了保证政府调控的效率,法律程序和控制不必过于复杂,但基本的法律程序控制不应缺失。

第三,建立和完善更为广泛的民主参与制度。我国的民主参与制度建设虽然已经有很显著的成就,但总体而言,民众参与的热情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民众参与的渠道还比较单一,现有的民主参与制度还需完善,特别是听证制度,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早已广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了这一制度。听证是发扬民主、确保政策立法符合民意的重要途径,是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合法化的要求。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制度需建立广泛的民主参与机制,宏观调控的民主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第四,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制止并制裁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当宏观调控措施在实施中偏离了预期目标时,应当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及时调整和校正。我国在构建监督体系时,应建立以国家立法机关和审计机关为核心,以社会公众监督为基础,以外部及公开的法律监督体系为主,以宏观调控机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为辅的监督体系。

作为全球经济共同体的重要一员,中国政府一直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和变化,对中国而言,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本身就是对世界的最大贡献。在支持政府通过调控实现GDP增长目标的同时,还应当思考上述一些更长远一点制度建设问题。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这两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注释:

[l]王小卫:《宪政经济学的国家观念研究》,《财经研究》2005年第3期,第89页

[2]吴敬链:《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第391—399页

[3]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8页

[4]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政府与市场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的基点》,《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页

[51叶明:《经济法实质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44页

宏观政治学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30年来,“宏观调控”日益成为“ 中国 模式”的重要组成。以 科学 发展 观为指导,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与创新。绩效评估、法制建设、行政问责是宏观调控制度建设与创新的主要任务。绩效评估应以政策程序为评估内容、以程序成本为评估方法、以地方政府为评估对象;法制建设应从宏观调控法和绩效管理法两个进路出发;行政问责应以科学评估和法治调控为前提。由此形成的“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仍要以宏观调控法治化为终极取向。

面对国内 经济 在通胀与增长之间的艰难徘徊、以及国际 金融 风暴的愈演愈烈,中央政府毅然启动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二轮宏观调控。相对于2003一2004年首轮调控而言,本轮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条件更为困难、争议更为激烈。从改革开放30年的 历史 经验来看,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不仅在于政策的选择、更在于政策的施行。本文试图就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估、法制建设、行政问责等问题展开讨论,相信此种讨论既可为当下调控建言献策,亦可为“中国模式”拾薪添火。

一、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估

作为典型的中国化国民经济管理术语,“宏观调控”有别于日常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1],对其进行的绩效评估显然也应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相区别。关于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不胜枚举,但迄今为止尚未有直接针对宏观调控进行的绩效评估,此中难处一方面在于作为“例外行动”的宏观调控自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则在于评估内容、方法与对象的模糊性。

(一)评估内容:实体与程序之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行为当然具备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调控实体主要指具体的政策选择,调控程序主要指具体的政策实施。关于调控实体的绩效评估本质上属于目标绩效评估,也即对政策目标与政策结果之间关系的考察[2],经济学界对此已经有着较为充分的讨论,例如丁伯根法则、政策损失函数等政策评价的技术方法[3]。暂时不考虑评价技术设计的目标选择问题,对调控实体绩效评估的理解并不困难,而且基本属于学院派的理论讨论和政策争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范畴。

相比之下,调控程序绩效更应成为评估的核心内容,一是因为调控程序较之调控实体更充分地表现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危机管理的基本能力;二是由于宏观调控的高度专业性与临时性使得实体评价的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历次调控的基本程序却相对稳定;三是源于政府集体决策的“公共负担原则”,对调控程序的问责比对调控实体的问责更有意义。

(二)评估方法:成本与收益之议

经典的绩效评估理论本质上就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政府绩效评估的大多数类型也属于此,西方国家近年来盛行的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平衡计分卡等技术方法均深刻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直接引人政府经济管理、进而是宏观调控领域,则会出现一系列困难和悖论。例如,宏观调控引致的全社会福利水平的变化可能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完全体现,也即所谓的“管理时滞现象”,再加之收益的无法完全货币量化的特点,使得绩效评价至少在理论上是难以操作的[4]。

客观地讲,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管理工作确实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无论是物质的、货币化的,还是非物质的、非货币化社会资源,都是调控成本的必要组成,绩效评估目的之一就在于逐步降低“成本/收益”比率,但问题依旧在于比率量化的困难。此外,由于‘快策黑箱”的存在,使得实体绩效较之程序绩效的成本收益分析更为困难,而行政程序实施成本相对容易把握,那么关键就在于调控程序收益的技术处理。考虑到调控中政府自身限制因素的影响[5],调控收益可以量化为包括政策实施时间、政策分解效果、政策执行程序以及主要实体指标及其改进情况在内的一整套指标体系[6]。

(三)评估对象:中央与地方之争

在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的理论体系中,主要矛盾体现为政府与 企业 间关系,那么评估对象 自然 为克服市场失灵的政府主体。但是,从历次宏观调控实践来看,我国矛盾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而且调控程序的实施成本也主要来自省级政府的“政策化解”,由此导致了宏观调控绩效评估对象问题的复杂化:调控实体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中央层面、调控程序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地方层面。

综上,由于中国政府宏观调控行动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实际上将催生出两套不同的评估体系:一是以政策实体为评估内容、以实体收益为评估方法、以中央政府为评估对象的学院派绩效评估,二是以政策程序为评估内容、以程序成本为评估方法、以地方政府为评估对象的绩效评估。显然,第二类绩效评估体系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由此,不妨尝试性地给出第二类绩效评估体系所需的基本指标,如表1 二、宏观调控的法制建设 (一)制度建设、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央政府先后采取了七轮宏观调控行动,历史的梳理不仅反映了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 规律 线索,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驾驭市场经济的理念变迁,更为关键的则是宏观调控制度环境的不断改善。制度环境的改善一方面源于社会、经济、 政治 环境的外生改善,另一方面也是调控主体自觉改善的结果,所谓“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提法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来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在制度建设与创新中,实践上最为紧迫、也是本文最为关注的就是宏观调控的法制建设问题。 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那么宏观调控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必然是法治调控。然而,30年来调控实践的法理基础依然欠缺明晰 [7] ,与宏观调控相关的 法律 法规散布于包括《宪法》《行政许可法》在内的诸多部门法之中,由此导致了中央政府在调控中权威性的动摇与合法性的争议 [8] 。宏观调控的直接目的当然在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过冷”或“过热”,实际上也就是在以自身的边际成本换取经济发展的边际收益,进而宏观调控法制建设的作用就在于降低宏观调控的边际成本,因为只有当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时的宏观调控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想类型”。 (二)宏观调控法与绩效管理法 宏观调控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既包括法律的制定、亦包括法律的施行,目前则有赖于从以下两个进路出发: 一是要加紧制定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作为保障和约束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根本法,该法的制定既要谨慎借鉴德、日、美等国立法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尤其需要注重对宏观调控主客体关系、实施程序、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且应将调控程序绩效评估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9] 。目前的立法困难主要来自对“宏观调控”理解的冲突,不仅在经济学界与法学界之间存在矛盾,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争议也很大,如何化解隔阂、理顺关系、进而将30年调控实践的宝贵经验上升至法律高度,应该是破解难题的关键所在。 二是要加快绩效管理立法。所谓绩效管理立法就是要将绩效管理目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一部法律存在的意义是针对整个政府绩效评估而言的,是解决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本文更为关注的是其对宏观调控绩效评估的影响,一方面应该以一般性绩效评估技术为宏观调控绩效评估构建基础,另一方面则要以具体条款与《宏观调控法》相互呼应,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在这方面,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可以为我所鉴:“该法案最重要的贡献是为当代联邦绩效评估建立了永久性的法律框架,为政府部门和国会提供了连续使用的可能性。” [10] (三)科学发展观与宏观调控法制技术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作为指导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全局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必然会对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到宏观调控法制建设问题上,科学发展观不仅应体现在指导思想层面,更应落实于立法技术环节。 根据调控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科学发展观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一是要注重统筹兼顾,主要是针对各个区域之间、省份之间发展条件的不同,在程序上保证某些地区在调控中的例外权利;二是要注重以人为本,主要是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程序上动员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各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参与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三是要注重可持续发展,主要通过在绩效评估体系中设置合理指标加以控制;四是要注重全面协调,主要通过在调控范围和评估体系中添置合适的社会类型指标加以实现。 (四)宏观调控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关于宏观调控法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学界多有阐述,本文试图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给予一个简单的说明,即借助新古典生产理论中的“等产量曲线与等成本线决定最低成本”的原理,通过对宏观调控行为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来说明单独立法更有益于效率的提高。 如图1所示,将“宏观调控行为的总成本口,划分为“严格遵循规范的调控行为的成本C1”(用横轴Ox1表示)与“其他调控行为的成本C2”(用纵轴Ox2表示)两部分,前者又具体包括“严格遵循散布于现行各个部门法中的成文规范的调控行为的成本Cll”、“严格遵循一般规制的调控行为的成本C12”以及即将引人的“严格遵循单独立法的调控行为的成本C13”等,后者具体包括“大部分调控所需的行政费用C2l”、“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过度博弈耗费C22”、“中央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宽导致的权力滥用C23”以及“其他成本C24”(例如纪检部门的非诉支出等),两者共同构成了图中“等成本线”,在一国中央财政支出中宏观调控相关费用既定的前提下,两大类别成本总量既定,此消彼长。

宏观调控绩效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得来的,图中,借助一组“等产量曲线(I1、I2等)”加以表示,该族曲线拟凸且互不相交,越靠近原点代表的收益水平越低。其中隐含着一个强假设:不同组合的C1和C2可以得到相同水平的收益。无须作更多说明,类似于生产理论,最初的“宏观调控等成本线AB,,,与“宏观调控等产量(收益)曲线I1,,相切于E1点。在E1点,两线拥有共同的斜率与最佳投人安排—即为实现既定宏观调控目标所需的最低成本。

仅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单独立法之后,法律位阶相应提高,对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约束力也随之增强,各主体违法成本也由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所提升,进而宏观调控中的守法行为也更加普遍,由严格遵循规范的调控行为的增加导致其“相对价格”的下降,那么在资源约束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获得更多的x1:由OB延伸至OB,(注释:需要说明的是.单纯的立法及司法的自身成本可以视为高阶无穷小而被忽略不记。)。

新的等成本线AB,与新的等产量(收益)曲线I2切于E2点,达到新的均衡,相同成本约束下达到了较高的收益水平。而具体分析这一变化过程,又可以借用“替代效应”与“收人效应”的概念:从均衡点E1到E2,投人成本C1由Ox1,增加至Ox1,,,,其中的增量x1,x1,,被称为“替代效应”作用的结果,增量x1,,x1,,,被称为“收人效应”作用的结果。其中的x1,,是由与AB,平行的A,B,,与I1切于E3所得(补偿预算线)。

原始的“替代效应”与“收人效应”来源于消费者行为学说,前者归因于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化,但并不改变消费者的效用水平,后者则表示相对价格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消费者实际购买力水平的提高。而在本分析中,“替代效应”x1,x1,,系指在既定宏观调控收益目标下(E1和E3均在I1之上),不同的成本组合的改变状态:“严格遵循规范的调控行为的成本Cl”与“其它调控行为的成本C2”在一定比率下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这又是源于自由裁量与遵循规范两者的替代关系;再看“收人效应”x1,,x1,,,,就是要剔除相对价格的变动来判断成本量的变化,此时平移不改变斜率,两种投人的相对量值没有发生变化,向右平移则表示在总成本不变的条件下总收益水平的提高(E3位于比E2水平更高的等收益曲线之上):随着宏观调控单独立法的实现,“不严格遵循规范的调控行为的成本C2”逐渐减少(相对Cl的增加而言),具体来看,这是由于单独立法规范了行政费用C21、降低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过度博弈耗费C22、限制了中央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宽导致的权力滥用C23、更节约了纪检部门的非诉支出等C24。

综上,本文运用技术分析方法证明了宏观调控单独立法的效率合理性:在宏观调控总成本既定的现实约束下,它可以得到较优的收益值,进而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绩效目标。 三、宏观调控的行政问责

(一)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学视野下的“行政问责”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体现,深刻反映了 现代 民主 政治 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利益诉求: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并加以满足,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 法律 责任和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控制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六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在责任政府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2003年以来湖南、天津、重庆、海南等掀起的地方政府问责风暴,将我国行政问责的实践不断向前推进。但是,当前依然存在制度建设不到位、地区间 发展 不平衡、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弱点,应该在积极借鉴他国经验、加强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最终确立起 中国 特色行政问责制度。

(二)调控案例的对比与分析

近年来问责风暴的主要处理对象集中于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社会管理领域,直接针对 经济 管理、特别是宏观调控的行政问责却不多见,即使出现此种情况,通常也是依据其他问责机制加以处理,这也反映了宏观调控问责的缺失[12]。

上一轮宏观调控中的“江苏铁本案”、“内蒙新丰电厂案”、“郑州违法占地案”均是新世纪着名的调控问责案件,对三者加以抽象比较有利于对调控问责的全面把握,诊释如表2:1)从案发时间来看,集中于2004一2006年调控时段,且屡教不改,可见中央的强硬措施并没有随时间产生敲山震虎之效;2)从区位分布来看,东(江苏铁本)、西(内蒙新丰)、中(河南郑州)三 大区域无一幸免,可见地方对政绩的追求恰如资本追逐利润,并不因时因地而改变;3)从案发主体来看,铁本案中虽然地方政府难辞其咎,但主要责任还是固化于私企老板戴国芳身上;而新丰案主体则转变为由自治区蒙电集团控股的国有 企业 —新丰电厂;到最后的郑州案中,具体的企业与个人都已难觅踪迹,地方政府在其中起了绝对关键作用;4)从政策角度来看,铁本案主要反映了中央遏止投资增长过快的产业政策的失效,新丰案进一步触犯了节能降耗环保指标,郑州案则公然侵犯了号称最严格的土地政策;5)从结案后处罚来看,铁本案先叫停,而后对戴国芳等人刑事处理,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总体上有所保留;新丰案则除了给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之外,还责成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三名主席副主席做出检查,并在全国范围内点名批评,彰显治吏决心;郑州案进一步给予了两位省级干部党内严重普告处分。6)从法理分析来看,铁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很明确,只是存在执法力度与透明度的问题,属于司法的技术性问题;新丰案中关于节能降耗的环保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成文法加以规范,存在立法隐忧;郑州案中反映出的土地规划与管理问题则存在立法与执法的双重缺失。

综上,三大案例暴露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现实中遭遇到极大挑战,地方政府由阳奉阴违发展到公然对抗。然而,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中央调控地方的手段依然仅局限于组织处理办法,相应的调控程序和问责机制存在立法真空,更没有一套约束地方政府调控行为的绩效评估体系加以保障。可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绩效评估为支撑、以行政问责为制约的制度创新,才是解决宏观调控症结的根本出路。

四、结论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宏观调控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深刻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两者博弈的天平必须重新调整,而对天平的固化不仅在于“铁腕治吏”,更在于制度建设与创新。

宏观政治学范文第5篇

一、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及其法治化

区域经济,又称地区经济,是在经济结构关系或经济空间的地域分异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具有地方化特点的地域经济综合体或地域生产综合体。一般来讲,区域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综合性。与专业化分工形成的行业经济不同,区域经济作为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国民经济在局部地区的缩影,不论其包括的地域范围大小,都可以按照产业、行业和部门进行分解,可以从所有制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等角度进行划分。因此,区域经济虽然只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局部,但仍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和综合性;二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地区之间的差异性是地域分工和区域经济形成的基础,不同的地区,地理条件、资源优势不同,人文传统、制度环境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也不尽相同,事实上,也正是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决定着国民经济的地区布局,也是国家制定区域经济政策,实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依据所在;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对性。区域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在空间范围内的划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亦即区域经济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从大范围来讲,我国可以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带,又可以划分为六大经济区(六大经济区域的划分是指把我国国土大致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中、中南、西北和西南六个部分),还可以具体分为省域经济、县域经济等等。不同的划分方法形成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所谓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应当理解为国家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宏观战略出发,对于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的区域经济活动进行的协调和干预。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的宏观决策与战略指导,地方政府的政策传导以及区域内部的发展部署都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区域经济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于当前的改革本身存在的诸多缺陷,特别是由于改革措施缺乏制度化保障这一薄弱环节,改革的效果并不尽人意。作为改革预期目标的中央、地方两级调控体系远不完善。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难点问题可以概括为区域之间的分工和协作淡化,地区封锁和地区垄断,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化,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急剧拉大,区域经济增长和区域矛盾激化以及公平和效率在区域发展上的两难选择等几个方面,这些方面的问题都反映着我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明显乏力这一客观现实。实现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治化,就是要把国家在对区域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普遍地纳入法制轨道,实施法律调整,明确法律责任,实现依法调控的法治化,重在“法治”观念的树立。“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称的概念,“法治”不等同于法制即法律制度,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法律至上、法律权威高于一切的治国精神。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有法制,但由于政府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的权力无所限制,因此,其仍然逃脱不了“人治”、“政策之治”的根本属性。(2)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法治化,重在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政府行为(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规范始终是影响我国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危害,因此,我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制度设计,要切实转变到规范政府行为的重点上来,法治的目标取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就是从制度层面上规范政府的行为。(3)我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法治化,重在实现依法调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判断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两个基本标准。对于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而言,虽然合理性的取向更为理想,但由于其具有管理操作和评判标准上的难度,故而实践中的政府经济管理工作当倾向于以合法性作为基本的评价标准。“政府经济管理首先必须合法,其行为不能越出国家经济法律规范,一切违反法律的政府行为都将得到纠正直至惩罚”。国家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必须首先注重合法性,强调依法调控,但同时也要注重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保证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化。

二、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体系

构成和基本内容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基本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主体,其内容一般涉及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体制性规定,包括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主体的调控权限、调控范围、调控原则、调控方式和手段、宏观调控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等,其目的主要是制约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杜绝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并为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奠定体制基础。这一类法律尽管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中数量不多,但都属于基础性、框架性的规定,起纲领性作用。因此,称之为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基本法,是较为适宜的。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主要是具有法律形式的经济手段。体现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领域,就表现为由国家区域政策法律化所形成的区域经济政策法。这一类法律占据了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的绝大多数,其内容因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的内容而各异,如区域开发制度、区域财政制度、区域投资制度等等。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基本法,作为规范政府区域经济宏观调控行为、确定区域经济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是要建立旨在制约政府区域经济宏观调控行为,促进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科学化、适度化的法律机制和调控体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主体、调控权限、调控范围、调控原则、调控方式和手段以及调控的法律责任等等。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是对享有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权的一系列国家机关的总称,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的综合经济职能部门等等。如何在这些机构之间配置宏观调控权限,是一个必须由法律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方针以及重大的区域经济政策的决策权,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务院享有一定的经济政策制定权,区域发展计划权由计划委员会实施,区域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等等,分别由国务院及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行使。有学者提出,应当设立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委员会,来综合行使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权利。笔者认为,设立综合性的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机构,统一行使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权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乃是世界各国发展区域经济的通行做法,对于我国,设立这样的机构必然有利于维护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权的统一性。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权应当包括区域经济发展决策及调控权和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权:(1)区域经济发展决策及调控权,应当理解为中央政府为实现国民经济区域布局的优化组合,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以及实现发展目标的措施和步骤进行决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细分为区域经济发展方针、战略的决定权、区域经济政策的决定权、区域经济发展计划的决定权等等;(2)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权,应当理解为中央政府为实现各地区的公平发展,对于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区际关系进行协调,推动地区协作和促进横向联合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区域经济发展决策及调控权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权的主要内容。区域经济政策法作为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其构成了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内容。区域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旨在改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的准则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区域经济政策的内容是极为广泛的,涉及计划、财政、投资、税收等多个方面,区域经济政策法的内容因区域经济政策的不同而各异。最基本的区域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包括区域经济发展计划法律制度、区域开发政策法律制度、区域财政政策法律制度和其他区域政策法律制度等。区域经济发展计划法律制度,是国家区域经济发展计划的法律化,主要指国家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战略规划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区域经济发展计划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布局和战略措施:(1)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是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目标一般包括社会进步目标、人民生活目标和经济增长目标三个方面的内容。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时限性。战略目标不仅是“某一个战略时期的最终目标,而且要规划出在战略期间不同阶段所能达到的程度。”二是综合性。区域发展战略目标不仅包括社会进步目标、人民生活目标和经济增长目标多个内容,而且是全国各个地区发展目标的统一规划。三是可行性。区域发展战略目标的确定应当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能够最终实现。四是号召性。区域发展战略目标应当是积极的,鼓舞人心的,能充分调动区域经济建设积极性的。区域开发政策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对特定区域(通常是欠发达地区)进行开发而制定的综合性政策法律制度。包括:开发区域的确定、区域开发的战略目标、区域开发的组织机构、区域开发的基本原则、区域开发的任务重点等。区域财政政策法律制度是国家区域财政政策的法律化,区域财政政策法律制度按其内容可为分为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制度。包括:区域税收制度、区域财政支出制度等。其他区域政策法律制度。除去区域经济发展计划制度、区域开发法律制度和区域财政法律制度之外,区域政策法还包括区域投资制度、区域金融制度、区际关系协调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