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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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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1、二级建造师的含金量还是很高的,二级建造师是中小型工程项目经理必备证书之一,未来也是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必备证书之一,二级建造师证书的含金量伴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的日益丰富而逐步上升。

2、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内容包括施工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成本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合同管理、施工信息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建设安全工程法律制度、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内容包括建筑结构技术要求、建筑材料、施工测量技术、主题结构工程施工技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等。

(来源:文章屋网 )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邓渝康,朱伟树,陈志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初探[J].建设管理,2012(3).

[2] 杨延艳.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1.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对策

0. 引言

我国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之后,为各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制度保证,为他们的工作在广大农村建设中扎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着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大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使得城乡一体化越来越深入。

1.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质量存在的问题

1.1不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而导致的。我国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相关的法律体系缺乏,目前为止,这方面的立法只有几个,《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即使有这些法律,规范内容也很少涉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在《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倒是对这些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被很好的施行,流于形式。第二,村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没有与其能够相配套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范的实施。第三,我国虽然有少量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的法律,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人竟然并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存在,被荒废的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建设工程不报建、不报监的现象非常严重。

1.2缺少管理机构

我国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问题除了体现在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上之外。管理机构各方面条件的缺乏问题也十分严重。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管理组织的体制不健全。一个良好的管理组织能够引导建设工程的工作很好的运行下去。在城市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管理组织,但是在地广人多的农村,基本上没有建立建设规划管理体系。很多乡镇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村镇规划的建设管理科室。即使存有这样的科室,很多时候也是形同虚设,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这些稀少的机构中,并没有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而是放置几个闲人,于是质量管理工作更加无法落到实处。 第二,我们知道由于村镇的生活条件较差,很少能够吸引广大人才到村镇进行发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作为村镇政府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部门,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也同样缺少有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不能够满足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本该成为村镇建设支柱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成为了村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经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1.3村镇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时也是由村镇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村镇建设工程的面积较小。很多施工队伍不愿意承接这样的业务,没有正规施工队伍的施工承包,很多村镇建设在开始的时候,事前没有准备勘察资料,事中也没有设计图纸,质量监督工作也做得不到位。村镇建设工程很多时候,都是由一些临时组建的农民队伍直接施工,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事故时有发生。

第二,有些业主为了能够节省成本,经常无视行业规范,即使有法律也不依法律行事,用较低的成本去招募一些资质不全的建工队伍。在工程建设中,也不履行必要的程序。这些行为都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脱离了法律的轨道,这样情况下,建设出来的村镇工程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第三,很多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使用较为劣质的建筑材料,并且省去建筑的防雷设施,这些行为为以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制造了障碍。很多强制性的标准在村镇建设中没有做到位。

第四,村镇的自然环境相对城市来说较为恶劣,而防灾能力又较为薄弱。在房屋建造的过程中,选址仓促,使得房屋建筑不时要面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环境的威胁。

2.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策

随着村镇化步伐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笔者提出几点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具体阐述如下:

2.1根据时代要求制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当不断的对其进行完善。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不足,我国目前为止只有几部法律规范有相关的规定,并且有部分规定将较为小型的村镇建设工程排除在外,如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此时亟待出台能够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较为小型的村镇建设工程,我国很多的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更新。

2.2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体系

建立功能齐全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队伍工作并不难,而造成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村镇建设自身的特点。村镇建设工程表现为数量巨大,工程较为分散,集中起来的难度较大。因此村镇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特别的思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针对性的解决村镇工程专业知识与工程技术薄弱的现状,可以从技术服务两方面入手分析,使村镇建设处于科学管理之下。第二,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工作,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能够处于行政监管的范围之下,同时又要注重政府对村镇工程的帮扶作用,形成帮扶与监管双管齐下的局面。

2.3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除了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加大工程队伍的建设与监管之外,还要做到依附于各种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从政策角度来说,对我国村镇建设管理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得法律能够贯彻实施。从其他法律制度角度来说,可以建立完善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违规建房等现象,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3.结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村镇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人员缺少、监管经费缺乏、体制不完善,笔者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系列对策,如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服务体系以相关制度等。希望我国村镇化建设管理工作能够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违法违章建筑;探讨

一、什么是违法违章建筑

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明确的定义,政府部门制定了一部分的规章来界定违法违章建筑,也仅仅是为了加强自己的行政执行力度,从而达到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先前有很多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多种释义,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1]。第二、没有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违法违章的[3]。由此我们提出违法违章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们国家,没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对自建、改建、扩建建筑进行规范,而民众对拥有建筑的愿望就引发了种种的违法违章行为;而且在我们国家,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这也是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主要原因。农村集体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决定了农村集体组织在以往城市建设中的占主导地位,随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高利润高效益,往往集体组织会避开政府搞一下建设[4];同时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不是很到位,致使民众很多情况下不知道是在违法违章,依据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违法违章建筑。

第二社会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经济原因。中国人口众多,而且人口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城市和农村人口发展迅速,现有的建筑远不能满足人口的发展,违法违章建筑应势而生并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外来劳动力支撑,而这些劳动力没有办法支付高昂的房价或租金,只能选择低租金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居住,在劳动力数量的多少直接推动城市发展的今天,当地的领导者为了自身城市的发展,不得不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比较缓和的态度。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规定

第一1997年的通过的《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70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五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违法违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建设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登记机关对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第七,各地方为了规范建筑物,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部分相关的管理条例。如2004年7月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就对各种违章建筑的处罚做了一些规定。

四、现行法律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资 拖欠 法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机械技术的大量引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兄弟离开故土进入城市进行工作。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工作人员的重要构成之一,其主要从事基础建设等相关行业,这是农村人员增加非农业收入的主要手段,对城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农民工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以及相关制度的缺陷,导致部分农民工辛苦工作一年却拿不到自己应得血汗钱,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如何才能保障农民工兄弟拿到自己的应得工资,如何才能保证保农民工兄弟工作单位按时的发放工资,笔者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了研究。

一、我国农民工拖欠现状分析

所谓的欠薪是与劳动、工作相关联的概念,简而言之就是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应有的工资。工资是指不论名称和计算方式,雇主对受雇者,将其已经完成的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者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服务,以货币的形式结算,并由法律或者协议进行确认,通过书面凭据和口头雇佣合同等支付的报酬和收入。工资包括了计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等。一旦工资被拖欠,就构成了“欠薪”行为,即劳动者已提供正常的劳动和服务的前提下,用工单位未按协议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时和足额的支付工资给劳动者的行为。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相关部门为134.2万名劳动者追回了被拖欠工资和赔偿金额共24.9亿元,其中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最严重,约占83%.我国政府近年来展开了清欠工资的专项工作,收到了很大成效,但是拖欠的形式依旧严峻,特别是每年年末时,相关的拖欠工资问题更是集中爆发。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原因分析

(一)部分用工企业缺乏诚信、违规经营经济的爆炸性发展使得法律制度和相关的监督体系相对不完善,部分用工企业在经营上存在着违规操作,并且缺乏诚信理念和社会责任。大部分的农民工朋友在进行务工时,相关的用工单位未和其签订雇佣合同,甚至一定程度自行忽视合同的签订,这是农民工朋友被拖欠工资的最主要原因。

由于农民工朋友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该行业的违法分包现象普通,建设工程在招标时是由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但是实际的利益和义务却是其他人承担,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较严重,这使得侵权的主体难以确认,很多案例无法有效维权。侵权补偿工作难以有效实施,部分用工单位缺乏有效的资本监管和工作预警制度,并且开发资金不足,在进行工程的承包后,进行“空手套白狼”,在工程结算时拖延不放,长期无法支付工程款。这使得农民工朋友即使有法院的判决书,也因为用工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获得被拖欠的工资和相关的赔偿。

(二)政府部门的保护和干预的不力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给相关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条件,并且对相关企业的一些违规现象视而不见,采取较为宽松的方式处理,未进行有力的行政处罚。这种纵容往往使得用工企业的拖欠行为更为严重,最后导致农民工朋友的劳资问题集中爆发,使得问题更为复杂。相关的劳动监察机构往往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门,在进行监察的力度和执行的工程中无法独立的实行,这使得监察机构形同虚设。

(三)农民工朋友的相关法律知识淡薄农民工朋友相对的文化素质偏低,对法律了解不多,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当遇到这些拖欠现象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没有借助法律来追讨工资的意识。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依旧属于供大于求的状况,用工单位处于优势地位,为了达到自由使用劳动者和逃避相关责任等目的,用工单位总是不愿意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另一方面,处于劣势农民工朋友在面对岗位竞争的压力下,即使有签订合同的要求也不敢提出,只能委曲求全,答应用人单位的一系列不合理条件。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合同订立率偏低。农民工务工的流动性较大,部分农民工为了寻求更高的工资,自身不愿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以免被束缚,这也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四)追讨薪水的法律程序冗长出现欠薪的状况后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进行自我的协商,但是这种情况极少,就算出现了,也是农民工朋友做出极大牺牲才换到的;二是民间的调解组织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用工方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结果可由法院执行;四是申请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四种方法除了第一种外,其余都需法院来最终判决,在进行法院判决之前的工作都是需要时间和金钱的,而农民工朋友务工的原因就是补贴家用,这些时间和成本对农民工而言是不小的负担。很多的用工企业就是利用这点进行 拖延,而农民工朋友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以群体上访和其他激烈手段来实行,这进而演变成暴力事件。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保护措施研究

农民工工资拖欠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每年年末政府都会举行各部门的联合专项治理行动。但是更重要的是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朋友的权益。

(一)完善相关欠薪追讨的受理机制司法途径来解决欠薪纠纷时往往存在着程序复杂、维权时间漫长、成本较高的缺陷,我国的相关仲裁、调解、援助机制不够完善,无法有效的保障农民工朋友的权益。所以需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这包括调解、协商、仲裁等其他非诉讼且低成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1.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一旦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在欠薪情况出现后,农民工朋友可以依据自己当时情况进行自主的选择救济的方式方法,但是实际情况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要先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就可以要求仲裁,继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当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这就是意味着必须先通过仲裁才可以上诉法院,法院不受理未经仲裁程序的欠薪上诉。由于仲裁不是最终的手段,所以相关的调查显示,大部分欠薪还是需要上诉进行解决。仲裁裁决期限为2个月,在诉讼期间,一审期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时间跨度近一年,而且要比民事诉讼多出三分之一的费用,这对农民工朋友而言是极大的负担。

(1)废除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用工单位为了给农民工讨薪更多的障碍,必然会坚持走完全部的程序,尽可能的拖延时间,这使得仲裁前置原则形如帮凶。取消仲裁前置制度,实行自由的选择,当事人在讨薪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讼,降低费用和减少时间消耗。

(2)建立仲裁和审判协调机制。在现实的案例中,出现很多法院判决和仲裁结果不符现象,这一大原因是法官和仲裁员主观认识的不同,这些不同反应在时间和具体的工资上。这使得不少农民工对仲裁结果不满,希望法院给出更好的结果而进一步上升。所以,做好仲裁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就极为重要,在一些重大的讨薪案件中,仲裁机构可以邀请法院进行协助;对仲裁结果不满,坚持上诉法院的相关人员可以根据仲裁信息开始诉讼程序。

2.完善法律援助职能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对其的讨薪帮助是极其重要的。这需要从以下来完善:一是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放宽对经济困难状况审核的范围,保证农民工朋友可以有效的利用这一机构;二是积极借助媒体的力量,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会遇到各种的阻力,甚至受到威胁。相关的媒体可以对法律援助进行跟踪报道,即可保证讨薪的顺利进行,又可以进行法律维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给用工单位强大的社会压力,一定程度上减少拖欠现象。

(二)完善讨薪的救济制度1.完善工资优先权所谓的工资优先权是指企业在破产或者清理的过程中,职工工资可以优先进行补偿。工资债权是优先于其他债权的,但是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其与担保物权的顺序存在极大冲突。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在破产清偿债务时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便是职工的工资和相关的补助等。但是大部分建设工程企业的用工都是劳务公司派遣的,这本身就是建设工程企业用来建少工程成本的一个不正规手段,这使得工作人员的工资归属于劳务公司,而非建设工程公司,在建设公司破产清理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就无法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需将劳务公司的派遣人员计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劳务公司需与建设工程在合同中明确派遣人员享有工资优先权,在建设工程企业无力偿还时,劳务公司需进行连带的赔偿责任。

2.建立统一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保障基金是防范工资拖欠的基本方法之一,这是一种重要的欠薪保障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欠薪保障制度,只有在地方进行了实施。但是由于地方相关的局限性,对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层次较低,其覆盖的范围有限,各地方的基金筹集、运作和支付的条件不一,这就需要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统一体系,积极预防。

(三)完善欠薪追讨的惩处1.明确工作拖欠企业的相关刑事责任我国出台的刑事修正案中通过了“恶意欠薪罪”条文,这意味着拖欠工资将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刑法,需要严厉处罚。但是目前的情况而言,该罪名只是对用工单位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具体的执行工程,还需要进行立法的完善。

2.明确工资拖欠的行政责任部分政府机构在进行执法时存在一定的责任缺失,对相关企业的欠薪行为未及时有效的予以纠正,甚至一定程度纵容。这就需要加强欠薪治理的劳动执法力度,首先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相关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对欠薪事件进行立案,及时调查,并迅速执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对相关欠薪企业进行行政治理,例如工商部门不予年审,建设部门对其建筑许可证进行封管,限制其不得参与政府招标等,综合所有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欠薪治理,积极有效地保障农民工朋友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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