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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在贯彻《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凡超过的,力争3至5年内逐步降到20%。目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达到20%的地(市)、县,不得借统一制度之机,擅自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少数地、市、县(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目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或调整原有企业缴费比例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从1998年元月1日起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快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
三、从1998年元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1997年12月3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从1998年元月1日起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1998年元月1日以前的只转移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四、凡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六、1996年元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6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且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含视同缴费)累计满10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高出20%的部分,纳入过渡性养老金仍按省政府111号文件规定标准和办法计发。从2001年开始,对基础养老金仍按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调整,直到20%为止。
七、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尽快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有关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尽快制订《湖北省城镇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八、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力争2000年实现省级统筹。
九、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任何企业都不能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1.控制人口数量,减轻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压力
控制人口数量增长必须从人口增长的源头抓起,因而需要继续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计划生育的难点在农村,可以说,超生、多生现象普遍存在着。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还未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长久以来,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他们的社会保障形式是家族式的,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家庭要获得必要的生存保障,就必须经营好自己承包的土地,那么,劳动力特别是男劳动力便成了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家庭都希望生男孩,并形成了“有了男孩想要女孩,有了一孩想要多孩”的生育观,多子多福的思想依然存在。生育抚养子女的成本低,是促使超生多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在农村,由于消费水平较低,生育抚养子女的成本也低,特别是农业劳动力闲置,使妇女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低,而且越是贫穷的地方,生育和抚养小孩的成本和机会成本越低,生育孩子的欲望越强烈,因而,形成了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情况。
2.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强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目前,农业仍然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阵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农村产业结构和剩余劳动力之间关系紧密,既相互抑制又相互促进。通过将农村产业结构和剩余劳动力之间的相互抑制关系转变为相互促进关系,代表了我国农村经济未来发展的基本思路。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的剩余使得农业生产排斥对农用机械的使用,导致农业生产的规模狭小,同时,较低的商品率和劳动边际产出率,使得农民缺少足够的生产剩余进行资本和技术投入。另一方面,不合理的农业产业结构造成了大量的劳动力剩余。首先,不合理、低层次的产业结构缩小了产业发展空间,降低了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其次,以往的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是在短缺经济下进行的,追求的是农产品数量的叠加。目前,就全国而言,农产品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消费结构升级在对农村原有产业结构形成压力的同时,经济效益的下降导致农村产业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所削弱。因此,农村产业结构与剩余劳动力之间的矛盾化解,主要应注意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只有合理的农村产业结构才能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增加产业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产业或行业之间所存在的不同的要素收益回报率必然促使要素在不同产业或行业之间的流动。刘易斯(W.A.Lewis)所描述的二元经济模型中,劳动力从传统部门向现代部门的流动本质上就反映了这一客观规律。因为现代部门的边际劳动生产率高于传统部门边际劳动生产率,在这种不同劳动边际效率压力之下,现代部门便形成了对传统部门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因此,通过改善当前农村产业结构并保证生产具有充足的市场需求,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就能够更好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个过程既包括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也包括向农业内部的转移。
3.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
乡镇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其主要社会经济功能。到2001年底,全国有27%的农村劳动力进入了乡镇企业,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在结构调整中,乡镇企业应妥善处理提高技术水平、竞争能力与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关系,并在产业发展的选择上得到体现。同时,重点发展六大产业。一是大力发展具有地区资源、传统工艺、特定市场优势的特色产业;二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三是大力发展具有传统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四是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五是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为规模企业配套的产业;六是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通过产业的发展,优化乡镇企业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更多地转移农村劳动力。
4.打破户籍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到目前为止,我国一直沿用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户籍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多年来,改革和发展一再呼唤劳动力市场的解放,20世纪90年代也开始了对二元户籍制度的谨慎改革,但真正具有实质性的改革始于2001年,其突破口在于小城镇户口的大幅度放开。2001年3月,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全面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并于2001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也大幅度地调整户籍政策,放宽落户条件。国家“十五”计划已确定了在大中城市全面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并提出了在5年内完成这一改革的设想。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公安部制定计划,力争“十五”期间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废除由二元户口管理结构衍生的户口“农转非”计划管理政策及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多种户口形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难预料,如果彻底取消户籍对劳动力转移的限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让劳动力合理流动,虽然城市失业率会有所提高,但社会经济总收益将会大幅度提高。版权所有
第一条为加强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本站所有参运车辆及经营业主,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进入站场后应遵守站场管理制度,服从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安排,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摆放。不听劝告,强行将车辆乱停乱摆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五条所有发班车辆必须在站方指定区域内发班,禁止在站场内随意摆放或四处游动喊客,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六条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所有车主及其他人员不准在站场内外强行拉客、堵客,严禁将旅客使出站外上车等现象,违者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100元。
第七条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每趟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参运车辆应按核定座位载客,严禁超载,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安排车辆加班。
第九条未实行劳务费包干的车辆一律由车站统一售票,主动接受车站运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票或强行冲关,违者罚款1000元。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
第十条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所有进站下客的车辆,必须开到指定的下车区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车主间不正当竞争,凡是进入站场内拉货、接旅客的人力板车、机动三轮车、货的必须持运管办核发的进站证方可经营,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随意乱窜、乱摆,违者将取消进站资格,其他车辆特别是摩的严禁进入站场,小商贩和擦皮鞋者严禁入内。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50元。
第十二条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车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进站经营的运输车辆、车主和旅客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车站应加强对站场的管理、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站场环境,切实抓好治安管理,为车辆经营者和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条件。
第十五条车站由运管办公室负责对站场秩序的管理,监督车辆经营情况,处理突发事故及纠纷,打击“票贩子”。每天早上由主管生产的副站长及运管办主任招集有关人员,统一部署,运管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除安排专人在车站范围内外巡视值班,监督车主组织客源情况,一经发现有“票贩子”活动及过境车辆喊客、偷客等不法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将当事人扭送到运管办公室询问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车站积极配合运管所驻站办公室等机构搞好站内外的治安、整顿运输秩序工作,给经营者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七条车站应与进站参运车辆经营者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车站要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确保站场设施齐全,排放得当,整齐。候车室内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努力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客运车站对车辆经营者应一视同仁,实行统一售票、统一站务、统一结算,不得限制旅客选择购票的自由,今后将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第二十条车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按规定收取劳务费及税金,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费。车站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建立和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服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第二十二条多种经营服务摊位应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数量适度,不占道占线阻碍交通。收费须符合物价部门要求,严禁宰客,并负责搞好责任区域卫生工作。
第四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二十九条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三十条车站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别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另外做好进站车辆及商业门面摊位的工作,不许乱扔乱丢垃圾,所有的垃圾一律都要倒在车坪的垃圾斗内,如发现违反一次,罚款5-20元
第三十一条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慈利汽车站。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要求,运用现代流通方式,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在全市60%以上行政村建有综合服务社,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改善农村消费和服务环境,逐步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共同参与。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按照“多元化投入、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因地制宜,通过社村联办、社民联办、社企联办、网点改办、供销社自办、分销点扩办、改造基层社新办等方式,广泛动员,积极支持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服务半径适中、人口密度适当、交通条件相对便利的要求,统筹规划全市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选址上主要依托村组织办公活动场所组建,也可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经营网点设施进行组建。
3、完善功能、强化服务。根据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不断整合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档次,并实行公益与经营相结合,逐步建设成为新农村的“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4、健全机构,规范管理。村级综合服务社设立理事会,由村委会确定一名主任兼任综合服务社理事长,公益的日常管理、指导以村委会为主。根据开展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理事会下设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并明确理事会成员的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设标准
(一)公益项目
1、聘请专职或兼职农技人员,或承接农业、科技等部门委托,提供农业科技知识咨询和技术培训;
2、农产品市场信息、农资信息、劳务信息等;
3、代办邮政、通讯、保险、旅游、车(船)票、货物托运,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委托及中介服务;
4、提供文化、体育、娱乐等其他方面的服务。
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起步阶段公益项目必须达到2个以上,农民群众对其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二)经营性项目
1、设有日用消费品超市,经营品种在300种以上;
2、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包括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种类在2大类以上。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烟花爆竹销售、农副产品购销、废旧物资回收,提供农机具租赁修理、家用电器及沼气维修、餐饮、美容美发、缝纫等服务,经营服务总面积一般不低于60平方米。
(三)社容社貌
室内整洁、卫生,地面硬化处理,货架统一,商品陈列整齐,农资营业场地与日用消费品营业场地严格分开,有基本的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室外环境整洁,场地平整;经营服务人员着装整洁。
(四)经营服务管理
1、供销社、村委会、经营业主根据办社的实际情况,分别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村级综合服务社经营性项目实行“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自负盈亏,按时缴纳税费。
3、村级综合服务社应健全各项制度,实行规范管理,要求达到“五有”,即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统一服务公约、有商品明码标价、有商品销售台帐、有公益台帐。有关管理制度及服务公约要上墙公开。
4、各级供销社应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促进作用,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社的服务与管理,选取吸纳一批开拓市场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参与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并有计划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商品配送
突出抓好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等网络建设。鼓励富民农资、东方超市等龙头企业在综合服务社发展较好的地方建立配送中心。促进综合服务社与“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对接,引进连锁经营方式,实行统一标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组织实施代办服务、统一价格指导。起步阶段日用消费品的配送比例达到30%以上,农资的配送比例达到50%以上,以后逐年有所提高。
(六)诚信经营
1、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2、开架销售,明码标价。
3、商品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并向农民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4、服务热情,礼貌待客。
5、可提供送货上门和电话预约服务。
四、工作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确保质量”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1、因地制宜,编制规划。市委组织部、供销社前期加强调研,根据基层供销社发展现状和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实际情况,编制好综合服务社创建规划。结合我市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制定详细具体的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并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2、办点示范,逐步推广。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规范》的要求,2009年7月底前,重点选择3-5个有条件的村先行试点,对综合服务社进行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报务水平。在总结办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流动人口约两万人,核发暂住证九千余人,占48%左右。我市流动人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来源广泛,农业人口比重大。外来人口涉及全国所有省份,农业人口比重大,占81%;青壮年和男性比例高,占74%。二是居住时间短暂,从事职业多样化。他们主要从事建筑、运输、贩卖、餐饮、服务、加工、收旧等职业,大多是城里人不愿干的苦、脏、累、险行业工作,还有部分无正当职业,从事拾脏扒荒等。三是居住点分散,居住环境较差。大多数流动人口居住在个体小旅店、施工工地的工棚、居民出租房屋内,居住环境较差,且多以同乡、同族等关系聚居在一起,形成了以地域为纽带的“民工群”。四是文化程度不高,收入普遍较低。五是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近几年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外来人口占62%左右,抓获的犯罪团伙中,外地人组成的团伙占56%。
二、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我市建立了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但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五缺”问题。一是缺乏制约措施。流动人口管理没有纳入基层政府任期目标,基层组织缺乏具体明确的管理职责、任务和指标,检查、制约措施不够。二是缺乏专职管理队伍。长期以来形成了公安派出所独家管理流动人口的局面,但公安民警和专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缺乏协调配合。流动人口管理涉及公安、工商、劳动、税务、民政、交通、城建市容、计划生育等许多部门,由于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配合,造成资源信息不能共享,综合治理效能不好。四是缺乏服务意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多,服务少,致使有些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管理有抵触情绪,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逃避正常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缺乏经费保障。以前流动人口管理所需经费依靠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费。取消收费后,因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经费无法保障。
(二)流动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流动人口的特点是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加速推进,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再加基层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警力资源短缺等因素,造成流动暂住人口在部分辖区内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情况。
(三)流动人口成份复杂,难以管理。流动人口中有一些流窜作案分子隐藏其中,利用流动这种方式伺机作案;有的染有恶习或在原籍多次受过打击,为逃避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控制,借流动改变环境。这些不安定分子不易被发现,旅店、出租房主也无法辨其良莠,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遇有适宜的环境或条件,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不够到位。按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居住七天以上要到派出所登记。如果在一个地方只停留了两到三天,实际上处于失控脱管状态。还有的流动人口刚办理了登记,有可能又流动到别的地方去了,完全不受制约。加之少数业主为少缴或不缴社区居委会规定的卫生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瞒报、漏报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登记。至于不办证者,公安机关既无法掌握,更谈不上管理,故失控面较大。
三、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加强
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牢牢把握“构和谐、促发展、保稳定”这个大局,以“齐抓共管、优化服务”为出发点和着力点,不断理清工作思路,优化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实践服务管理新模式,努力在工作中实现“四个转变”。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制,由公安机关唱“独角戏”向“大管控”转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作为党政领导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公安机关唱“独角戏”向“大管控”转变,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的新格局,推动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能,落实专门力量,靠实工作责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不断发展。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特别是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做好工作。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必要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摸清底数,夯实基础,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确管控”转变。一要摸清底数。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建筑工地及中小旅馆、废品收购站点、劳务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易聚集的重点区域、场所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清查,彻底澄清流动人口底数。二要登记造册。集中清查收集暂住人口信息,通过身份证、照片、人口数据信息“三对照”后登记造册,并分别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和暂住人口管理系统。三要完善档案。以村、街、厂、矿、队为单位,把暂住人口档案装订成册,与暂住人口管理系统配套使用,健全辖区流动暂住人口的信息资料。四要核实身份。对无有效身份证件、来历不明、形迹可疑的流动人员进行网上比对,直到查清真实身份。并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将流动暂住人口划分为“重点人员”、“不放心人员”、“放心人员”三类,实行分级管理,实现由“粗放式管理”向有重点的“精确管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