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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机构建设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切实强化保障,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地点及经费“四个到位”。各村(社区)要明确一名安全生产协管员,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利用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讲话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镇派出所、交管站、卫生院、供电所等单位,要深入中小学、村(社区)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防触电等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扎实开展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围绕活动主题,利用广播、板报、标语、横幅、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精神,努力推动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切实提高涉安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根据《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县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乡镇)要求,镇政府与各村(社区)、各单位及重点企业签订《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村(社区)、学校食堂、餐饮店和承包宴席人员签订《2016年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各村(社区)、烟花批发点、派出所等单位签订《2016年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村、林场业主签订《2016年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书》。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与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签订《2016年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奖惩。
四、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市、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时报送有关活动材料,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力争做到基础档案达标率100%,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辖区内企业“三同时”审查率100%,特种设备协管率100%,企业分户建档率100%,监督覆盖率100%,事故报告及时率100%。
五、强化安全防范,完善应急预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治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把各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村(社区)和涉安单位(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水平,扎实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损失,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
一、2014年应急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计划
(一)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4年区总值班室共接报并参与处置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175宗/6569人次,同比宗数上升50%,涉及人数上升43%,死亡人数下降22%。其中,一般级别156宗/3779人次,较大级别19宗/2790人次,无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事件。
(二)主要做法
一是及早规划,制定要点指引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下发《区2014年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工作要点》,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理顺了思路,包括城市公共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提升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水平、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开展宣传培训演练。
二是奖惩有度,继续以量化考核制度提升管理效能。完成了2012年区应急工作目标量化考核任务,制作了2014年的量化考核测评表,详细列出了本年度应当实现的各项具体目标,继续在全区各有关单位实行应急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制度,以明确的标准奖优罚劣,有效促进应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五个创新,奠定城市公共安全季度分析会商模式。召开前三个季度的分析会商会和地面坍塌专题分析分商会。体现了我区城市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五个创新”:1.制度创新,建立区城市公共安全分析会商制度。2.理论创新,与高校共创应急管理新模式。3.实践创新,编制《区城市公共安全白皮书》,邀请社会调查机构,开展城市公共安全社会调查。4.形式创新,邀请各界代表开门办会议。5.内容创新,邀请市应急专家专题授课。先后邀请气象、地震、急救、疾控、心理干预等专家学者,在中心书城北区大台阶等公共场合,向市民讲授相关知识,提升市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是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做好“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在沙头街道上沙村举办了区2014年5?12地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包括紧急避险等9个科目。此次演练是全区首次,规模较大,参加演练的单位为11个,参演工作人员约400人,现场观摩的市民达3000余人,《南方日报》、《特区报》、《商报》等十余家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同时,在防灾减灾日,我区还印制了22万册《城市防震手册》,发放16万册至区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到每位学生人手一册;还通过城市U站,向市民进行派发。与华强北街道办在华强广场承办省第四届“百人百场”应急知识宣讲——走进活动,大大提高了市民自救互救的能力。
五是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降低突发事件数量和规模。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区分两个阶段组织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全区范围内分两个阶段全面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按照排查登记、分析评估、整改治理、统计汇总、督查落实的步骤,层层推进,逐项整改,以有效降低辖区突发事件的数量和规模。制定了《区地面坍塌事故防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积极协调推进方案的实施,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按各自分工落实地面坍塌防治工作。
六是升级改造区总值班室,建立综合应急指挥中心。以区总值班室改造为契机,拓展建设应急指挥、值班值守一体化的指挥中心。1.升级改造值班软件平台,实现值班、通讯、预案、处置等方面的智能管理;2.建设等离子拼接显示系统、多媒体投影机、高清录播系统、电子触摸屏系统和全数字会议系统,引入社会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接入全区3000余个监控通道视频,以实现突发事件的远程指挥和现场监控;3.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区应急物资实时动态管控和跨部门、跨街道综合调度,目前该系统已经过各街道和部分职能部门试用,录入了大量的物资数据。
七是首创应急微信公众平台,架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沟通桥梁。在全市党政机关率先开通官方政务微信“区应急办”,每天向辖区居民推送应急新闻资讯、预警公告和应急避险常识,提高居民的减灾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请市民及时向区应急办反馈身边的公共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信息,以便应急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处置突发事件。目前,关注人数已达到1.3万余人,位列全市党政机关微信平台第一位。
八是提高应急干部素质。举办应急管理高级研修班,培养机关应急专业骨干力量。今年9月,在清华大学举办了全区首次应急干部业务培训班。请国内著名学者给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的领导授课,以深厚的理论功底结合大量的案例分析,给参训人员灌输了前沿的应急管理理念和减灾防灾知识,着力提高我区应急干部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
九是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力度。创建区应急移动指挥平台,实现现场视频和声音的实时采集和传输;补强应急物资储备,购置了25套通用物资,配发给区值班领导,提高了应急工作基础。
(三)2014年工作计划
一是继续实施量化考核,完善考核指标。对考核中发现的难于实施或界定不清的指标进行修订,力求公平、公正、操作性强,能有效促进应急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与基层单位的沟通,认真实践群众路线。通过与街道相应科室建立直接对口联系,获取基层单位对我办工作的支持,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效率。通过社区宣传栏、报纸、政府网站、应急微信平台等媒体,加大对群众的应急知识宣传力度,建立与市民直接沟通对话的平台。
三是统一街道值班室建设,规范基层值班工作。选择一个街道作为试点单位,建设较为完备的值班设施,规范应急值守程序。待试点单位建设成熟后,在全区全面统一建设其他街道值班室。
四是建议扶持成立壁虎城市救援志愿者队伍。该队伍是在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志愿者组织,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其主管单位,在业务上接受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在日常管理与行动中接受山地救援队的辅导和训练。
五是建议成立区应急救援特训队。拟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保安服务公司选拔30名相对稳定、综合素质高的保安员组成区应急救援特训队,专门从事我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队伍的训练、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由区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队伍由区应急办直接指挥。
六是建议建设全区应急物资仓库。我办已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市远望紧急救援供应链服务公司签订了《应急物资保障产学研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基地,探索以社会管理创新和现代物流管理的理念、采取市场化的模式解决应急物资储备投资大、管理难、调度不畅等难题,切实提升我区应急物资保障能力。我们建议采取“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专业储备与一般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以“一街道一仓库、一行业一仓库”为目标,全区建设一个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综合应急物资大仓库,由区应急办采取“物流储备”的模式,交由专业公司进行储备、管理、运营;各街道和民政局、住建局、卫人局、环水局、城管局、安监局等职能部门分别建设一个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应急物资小仓库,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自行建设、自行采购、自行管理,为加强针对性,各单位可参考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目录,根据本辖区、本专业的需要予以采购应急物资。
七是建议建设市民应急救援训练营。利用节假日和志愿者的力量,按照每年培训1万人的目标,对辖区市民负责进行自救互救和各类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八是建议在园博园建设全区首个城市公共安全主题馆。全方位、高层次地集中对城市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进行宣传。
九是建议我区将应急产业总部经济列为重点产业进行培育和发展。建设全国首个应急产业园、应急产品综合配套市场、应急产品博览会和全国一线城市中央商务区城市公共安全高峰论坛。
二、2014年民防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计划
(一)依法行政,抓好人防“结建”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审核人防工程的报建审核和竣工验收各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定和按规定程序实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未出现违规批准免建、少建和以缴费代建等情况。截止11月上旬,全年共计办理报建项目5个,新增报建建筑面积共计28921.15m2;新增竣工项目1个,新增竣工建筑面积4952.64m2。
二是易地建设费征收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本年度符合条件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1个,待缴易地建设费93576元,截止目前,在我办报建符合易地建设的项目共31个,共计收缴易地建设费6535025.84元。
三是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整理、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和明确行政审批和执法权力运行等工作。
四是配合市应急办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人防工程执法大检查,对近三年竣工的人防工程进行随机抽检,发现问题现场即时发出整改通知书,从检查情况看,我区人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良好。
(二)有备无患,不断加强民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积极推动我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成了上、下梅林文体公园室外避难场所规划设计,牵头制定了《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了“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同步建设”的实施原则,目前已将16个区属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打包向区政府申请立项和下达前期计划。二是落实指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了区指挥工程建设任务,开展了区101工程LED显示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实现了与区应急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并购置了指挥区和口部管理房家俬家俱。三是开展了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工作,区财政投资约100万元,于去年和今年分两批完成了辖区已竣工的349个人防工程的挂牌管理工作,并更正完善了工程档案信息。四是开发人防业务管理系统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委托了专业公司开发一套集人防报建审核、竣工核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及检查、防空警报设备管理、统计报表、地图标绘等业务为一体的人防业务系统软件,以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开展香岭社区安全体验中心地震展厅建设,作为地震安全教育宣传点,向市民免费开放,通过参观和体验,使其认识地震,掌握地震应急避险和自救技能。六是落实人防设施监管职责,每半年对辖区已竣工的375个人防工程、138台防空警报器和168个警报设备间进行一轮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监管单位实施整改;建立了街道一级人防设施属地巡查监管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政府对街道的年度应急管理工作量化考核指标;同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普及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法规及常识,编印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人防地下室常见防护设备维护保养手册》下发给各人防工程监管单位,促进其自觉按要求开展日常维护管理。
(三)四措并举,做好防震减灾宣教工作
在第五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期间,开展了一系列宣教活动,普及地震常识和应急避险技能,提高民众自救互救能力,收效良好。一是与区教育局联合,在下沙小学,上沙中学等11所学校开展了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使其掌握地震应急避险的基本方法,熟悉紧急疏散的程序和线路,提高学生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应变能力;二是与区教育局联手编印了《城市防震手册》,分发给全区16万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小朋友,并鼓励大家既当受教育者、又当宣传者,把《城市防震手册》推荐给家长和其他的亲朋好友学习;三是在全区8个志愿者U站设立宣传点,向民众普及防震减灾常识,共计派发《城市防震手册》2万册;四是在上沙等5个城中村人流密集的地方设置了70个宣传展板,过往居民积极主动围观学习,对区应急办普及地震常识和主动公开我市地震断裂带分布情况等做法给予了肯定。
(四)开展演练,检验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一是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检验和锻炼各专业应急部门应对地震等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和联动救援能力,5月12日,在上沙村组织开展了我区首次地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11个单位约400人在区应急办统一指挥下,成功开展了紧急疏散、搜救、高空救援等9个科目的演练,充分体现了我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多部门联动作战能力,也使民众得到了一次直观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教育。二是结合9月7日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活动,在上步中学组织初二年级师生约500人开展了一次防空袭疏散演练,演练内容包括紧急疏散隐蔽、人员点验、防护设备启闭和通风设备联动检验、人防常识和紧急疏散隐蔽技能示范讲解等。通过演练,使学生掌握各类防空警报时应采取的行动,普及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熟悉疏散路线,切实提高在校师生应急自救互救的能力。
(五)2014年工作计划
2014年,将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首善之区、幸福”的愿景,提速、提效尽快健全完善我区民防各项基础建设,为城市公共安全添砖加瓦。
一是全面铺开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尽快完成设计、概算申报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交由责任单位组织同步实施建设,争取年底前完成16个区属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任务,迎接省、市地震局联合验收。
二是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区建设。根据我市创建省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工作的部署,完成10个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2所示范学校和1个国家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并建设1个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三是健全完善民防应急预案体系。一是区防空袭方案和地震应急预案已超过5年,需重新修订;二是指导街道制订防空袭方案和地震应急预案;三是制订16个区属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实操性。
四是构建应急文化,普及应急常识,提高民众应急生存能力。一是与区教育局联合,在区属中、小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从小树立应急忧患意识,提高灾害应对能力。二是举办市民应急救援训练营,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开设免费向市民开放的应急救援和自救互救技能训练,提高市民面对突发事故和灾害和生存能力,预计全年培训1万人;三是不定期举办城市公共安全市民大讲堂活动,邀请各方面专家对市民进行公共安全常识和技能培训;四是开展中小学生自救互救知识夏令营活动,利用暑假,开设两期夏令营,组织区属中小学生学习、体验自救互救知识和活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省、市安监部门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
(八)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工作,及时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区经济局职责
(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以及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督促、指导所属学校的物理、化学、电教、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区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辖区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十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所属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的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和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情况;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区建设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我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燃气、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和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工地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我区公房的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指导、协调、督促客运站、货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外经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督促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会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文体局职责:
(一)负责区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区属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区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生产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营运公司职责:
(一)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开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环保局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统计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工商局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消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区旅游局职责:
(一)配合市旅游局督促、协调、指导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和旅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我区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区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区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区贸发局职责:
(一)负责区贸发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场、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商贸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条区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区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园林绿化、园林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对我区公园、风景区、重大节日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江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西科技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应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天河区安监局“三服务、两促进”主题实践活动情况汇报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优良作风教育,紧紧围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密切联系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把重点延伸到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线,抓培训、摸实情,查隐患。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安委办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辖区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故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以内,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培训,打牢社会安全生产基础。
(一)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今年6月,我区紧紧围绕“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主题,积极开展了全国第六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天河区安全生产百题知识竞赛活动;区代表队取得了广州市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第三名的好成绩;在宏城广场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服务咨询日活动,吸引了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制作安全生产宣传画,在区政府和街道巡回展出;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到区辖内大企业宣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受到热烈欢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服务及执法警示活动,帮助指导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区组织咨询活动、知识讲座、知识培训194场(次),悬挂横幅、彩旗、标语1660条,张贴宣传画、图片4500多张,出专栏、墙报、板报420多个,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7万余份,宣传信息50多条。
(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今年以来,共举办了两期安全主任培训、再培训班,为大规模、大范围开展培训工作积累了经验。加强企业师资培训,组织48人参加了市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师资培训班。举办8期安全主任新培训培训573人。举办3期安全主任再培训,培训334人(统计数据截至8月23日)。通过加强安全培训,普及了安全知识,打牢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按照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方案》和我区《关于天河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指导意见》、《天河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试点实施方案》及《天河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要求》要求,我局认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主体责任试点工作。选定试点企业并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注意帮助指导各试点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成立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通过不同行业企业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防范的能力,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履行职责,依法从严监管
(一)深入一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是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和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1、组织了对吉山13家化工仓库的自查和检查活动,初步建立了仓库档案;2、3月份召开全部13家化工仓库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标准化建设》动员大会,把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仓库标准化建设作为上半年仓库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内容,经过半年来的推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3、组织化工城经营业户负责人业务培训,提高大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4、会同交管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运输危化品车辆,促进了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规范化,消除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上半年累计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80多家次,发出整改通知书37份,排查、整改安全隐患300多条处,关闭无证生产企业2家,关闭违法储存仓库3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62家,办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20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把好企业准入关。另外,为确保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安全、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振戎公司彩釉砖厂气站重大化学事故厂外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和《联新公司天平架气站重大化学事故厂外区域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完善我区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体系。这项工作计划在9月底进行一次实操。
二是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行业是我区的事故高发行业,我局加大了对在建工地、危房、围墙、挡土墙、基坑、排栅等的专项检查力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加大事故处理力度。上半年,重点对建筑工地相对集中的珠江新城地区进行检查,先后会同区建设局、质监站、冼村街道办事处、石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共检查了建设工地38个,共计235次,整改70处隐患,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8份,停工整顿工地2个。
三是对“三小”和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上半年我局会同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交通局、环保局、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城管大队、街道等有关部门对商场、超市、歌舞厅、影剧院、饭店、宾馆、网吧等“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大减少了火灾隐患,保证了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针对部分火灾险情,我局及时将火灾情况通报全区,督促各街道等相关部门确实抓好建筑工地安全管理,遏制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对“二合一”、“三合一”企业的查处力度,先后对元岗工业区、新塘的广州工业区、吉山宝山湖周围工厂、天园街工业区、沙东街粤垦路段等“二合一”、“三合一”企业较集中地区进行检查,先后检查企业200余家,整改隐患86处,发整改指令9份。
四是危房(危墙)安全整治。针对春夏季节多台风暴雨的特点,我局主动协调组织房管、建筑等职能部门对区内围墙、挡土墙和年久失修的房屋开展整治行动,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8处,并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围墙坍塌事故。针对石牌街反映中山三院围墙存在严重安全稳患的问题,现场办公,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四、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到服务与监管并重
一、各级政府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县长是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内容,定期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城乡消防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4.确定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和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并对计划实施与目标实现组织考核评价;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和调研活动。
5.每年主持召开一次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会议,分析和部署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和决策当地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6.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7.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或其它重大灾害事故时,应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协调做好善后工作,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组织研究加强防范的对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二)分管副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分管副县长是本辖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县长全面做好全县消防工作。
2.定期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组织制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
3.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制定网格化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如期销案。
4.抓好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提出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建设性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协调加强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5.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
7.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辖区范围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三)其他副县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其他副县长是分管条线内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分管条线内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
2.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3.督促、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有关部门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健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定期(每半年一次)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网格化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的消防工作责任区域,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5.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时,亲自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批复结案工作,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四)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是当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涉及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
3.组织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街道(乡镇)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4.每半年组织召开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5.组织研究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按要求组建街道(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农村志愿消防队,提高辖区抗御火灾的能力。
6.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各项消防安全整治活动;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
7.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在农村新社区建设工作中,同步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建立与农村新社区建设同保障、同规划、同建设的农村(社区)消防警务室。农村新社区建立建队配泵的志愿消防队,建队率达到100%。
(五)街道分管副主任、乡镇分管副乡镇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街道分管副主任、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消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解决或汇报重大火灾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5.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消防安全氛围,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6.结合上级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研究制定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具体部署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7.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8.牵头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工作站的火灾隐患排查、督改和消防宣传职能。
9.组织抓好各项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10.抓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落实经费,确保队伍正常运转。
11.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
(六)其他街道副主任、乡镇副乡镇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其他街道副主任、乡镇副乡镇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消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解决或汇报重大火灾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做好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部门共同职责
1.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批准实施涉及消防安全的计划。
2.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分管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本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部署涉及消防安全的计划,领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和协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一名消防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信息上报和沟通。
4.加强对内部负责行政许可的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在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5.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社会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7.积极参加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例会,参与研究消防工作。
8.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对消防部门上报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并统筹协调治安、消防部门以及派出所等下属机构,认真履行法定工作职责,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社会管理创新水平等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3.督促指导刑侦、消防部门落实协同调查火灾工作机制,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4.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依法从严查处。
5.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6.将派出所消防工作作为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考核比重。
7.督促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派出所受理并查处有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举报案件。
8.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派出所全体辖区民警参加的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并突出跟班作业培训,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9.分管领导应当经常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指导帮助消防部门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10.分管领导应当组织策划并带头参加消防安全重大行动。
(三)消防部门职责
1.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定期向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推动消防工作的合理建议。其中每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不得少于1次。
2.积极发挥消安委办公室作用,负责筹备消防工作会议和消安委例会。
3.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4.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6.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对亡人火灾或影响较大的火灾,应当提出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建议。
7.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8.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9.加强执勤备战,切实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
(四)监察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参与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认真考虑消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发改部门职责
1.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和设施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安排。
2.在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中,将消防相关要求纳入核准内容,确保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安排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消防队(站)设施建设等消防正常业务经费预算,以及现役消防官兵福利经费和非现役消防员经费预算,保障足额经费支出需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
2.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手续。
2.负责违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3.依法拆除土地违法的违章简易棚,同时加大对“两沿”(沿河沿路)消防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
(八)住建部门职责
1.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规时,应当落实消防专项规划有关内容。
2.对不符合城乡规划中有关消防强制性内容的建设项目,不应办理规划许可。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
4.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对于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不应审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监督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5.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6.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组织建设竣工验收。
7.对未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的建设工程(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除外),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8.负责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指导、督促物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
9.做好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九)质监部门职责
1.负责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纳入监督计划,组织抽查。根据政府有关部署,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工作。
2.对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
3.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
(十)安监部门职责
1.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的,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照。
2.将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督促基层安监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一)工商部门职责
1.督促各市场主办单位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办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疏散逃生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
2.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根据有关部署,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工作。
3.在核发企业、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前,要将场所内部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督促其做好场所内部消防安全。
4.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十二)教育、经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人口计生卫生、旅游、民族宗教、民政、人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职责
1.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业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加强对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其及时消除,对拒不改正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负责,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2.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把场所内部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督促其做好场所内部消防安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3.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及卫生部门每年年初分别召开一次由教育机构、文化场所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会议,部署本系统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底,教育、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当地各教育、医疗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
4.教育部门负责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保证学校开设的消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督促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5.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义务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6.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纳入相关职业资格考核内容之中,提高劳动者的消防安全技能。
三、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分为事中问责和事后追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中问责:
1.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本级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2.未认真执行本级政府要求建立网格化责任制度,情况较为严重的;
3.未认真执行本级政府关于整治火灾隐患工作任务,工作严重拖沓的;
4.有关部门未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执法不作为,工作不到位,配合不主动,处理不及时的;
5.班子成员、工作片(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主要领导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纠正的;
6.其他需要事中问责的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