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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范文第1篇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市畜牧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同时,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和污染治理的滞后现象,对农村生态带来了严重威胁。为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结合生态农业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努力实现种植养殖平衡、发展与治理同步。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到“十一五”末,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要求,在*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和市畜牧局备案。

禁养区应包含以下几个区域: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2010年底前要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在实施关停转迁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做好关停转迁等善后工作。

四、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外。

五、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管理规模确定为:存栏猪3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禽类5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必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水、废渣、恶臭、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1)。要通过合理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把农户散养的畜禽养殖逐步集中,使畜禽养殖规模与周围农作物种植面积相配套,保证消纳畜禽养殖粪便。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七、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积极组织实施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八、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养殖场(区),其排放标准均按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1)执行,污染物排放COD达到400mg/L、氨氮达到80mg/L以内。如省规定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应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九、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0年底前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各县(市、区)要根据企业状况、分类制订污染防治计划,限期完成。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由各县(市、区)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底。

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指导和管理。各级环境保护、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标准化技术水平、提升畜产品质量为重点,坚持退川上山、集聚发展、集约经营、产业融合、高效安全的发展方向,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引导、技术服务、示范带动,突出抓好规范化建场、标准化生产、无害化处理,促进我市现代畜牧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创建目标

创建部级标准化示范场3个(生猪、蛋鸡、奶牛各1个),创建市级一类、二类、三类标准化示范场10个。通过示范带动,到2015年,全市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的比重达70%以上,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化”的“五化”目标,畜禽养殖废弃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三、创建内容

(一)创建原则

坚持四个结合:规模化与标准化相结合,硬件与软件建设相结合,创建典型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阶段性创建与长效监管相结合。

(二)基本条件

1、必备条件:

①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址选择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

②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养殖档案完整。

③具有市畜牧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记录,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④种畜禽场还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商品畜禽养殖场必须同时具备①②③,种畜禽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所有条件。

2、规模条件:

①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3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含2000头)。

②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③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④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创建范围

1、全市达到上述创建基本条件的畜禽养殖场都可自愿参加创建活动。

2、必须参加创建活动的畜禽养殖场:

①享受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养殖场。

②享受去年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场中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养猪场和年出栏50万只的肉鸡场。

(四)示范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种猪选用长白、大白、杜洛克等原种猪,二元母猪选用长大(大长)二元杂交母猪;奶牛选用荷斯坦高产奶牛;蛋鸡选用海兰、罗曼等品种;肉鸡选用艾维茵、爱拔益加等品种。所有种畜禽需从国家正规的种畜禽场引进,有完整的引种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和系谱档案。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场生活区、生产区、引种观察区、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其中:生活区与生产区有明显的隔离措施;引种观察区建在生产区外,远离粪污无害化处理区;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相隔50米以上,病死畜禽填埋井处于生产区下风向,相隔100米以上。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中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有完整的饲料使用记录、免疫记录、发病、诊疗、死亡记录、生产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奶牛场还应有完整的繁殖记录和奶站各项指标检测记录,种畜禽场有引种、繁育和种畜禽销售记录。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养殖场有明显的防疫隔离带、生活区门口有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等,防疫制度健全,有疫情监测报告,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完整。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沼气池、三级沉淀池、干粪堆积发酵池等粪污处理设施齐全,处理能力与养殖规模配套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6、环境优美化。畜禽场周围、圈舍之间及空闲地栽种多行速生杨,生活区和办公区进行园林式绿化,场区所有道路及圈舍地面水泥硬化;养殖生产用具摆放整齐,场区保持清洁卫生,实现养殖场净化;畜舍屋顶造型及颜色美观大方、整齐统一,水泥粉刷,防水涂料喷涂,实现养殖场建筑美化。

(五)示范创建要求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要与市畜禽养殖场亮点活动打造同步进行,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要按照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细则进行改造,既要满足省畜禽养殖场标准化验收标准,又要满足市畜禽养殖场亮点打造的标准,实现布局合理化、设施完备化、环境清洁化、场区美化,提升规模场的标准化水平,示范带动我市畜牧业标准化不断提高。

四、活动步骤

(一)今年6月初,举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启动仪式。

(二)今年6月7日~6月12日,组织各镇畜牧专干、创建场区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三)今年6月13日~9月15日,各创建场根据创建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市畜牧局创建专家小组巡回进行督导。

(四)今年9月16日~10月30日,实施验收挂牌,对示范创建活动进行总结、宣传,把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一是成立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有*。二是成立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专家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有*。领导小组、专家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均设在畜牧科,杨红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投入,政策扶持。农业部授牌的养殖场,优先享受国家、省养殖奖补项目资金扶持,同时,在今年市农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补今年创建达标的部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场,对带动作用较强的示范场,加大各项畜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资金奖补的数量。

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范文第3篇

一、上海畜牧业的短板

上海畜牧业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在几任市长的重视支持下,上海的畜牧业在1996年时到达了产业的巅峰,当时的生猪年出栏达到478.74万头,生鲜乳年产量达到22.01万吨,鲜蛋年产量达到14.88万吨,肉禽年上市量达到18446万羽,自给率分别达到30%、100%、85%、80%,为上海这座特大型城市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活保障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上海的郊区地域狭小,再加上水系纵横、村庄密布、耕地零碎,构成了畜牧产业发展的先天不足,稍有不慎即会引爆产业与周边环境之间的矛盾,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大。1.历史存量造成的影响。在2000年之前的畜牧业大发展时期,随着“菜篮子”工程、“家家富”工程等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农民致富工程的实施,做大了上海的畜牧产业,富裕了养殖业主,但也造就了大量位于村庄、河道旁边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单元,有些养殖单元还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扩越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势在必然。2.现实增量造成的影响。2007年以后实施的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工程,由于没有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多新建畜禽场的选址缺少合理性,特别是存在着距离规避物太近、截取河道作为氧化塘、棚舍密度过高等现象,对周边环境特别是河道的影响不容置疑。3.养殖者环保意识薄弱造成的影响。2000年以后连续实施的五轮畜禽场粪污减排工程以及随后实施的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工程,市、区两级财政都针对粪污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投入巨资,以期解决畜禽养殖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顽疾,但是检查发现只有50%左右的工程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还有50%的工程由于人为因素没有运转起来。那些没有实施政府专项治理工程的养殖场的情况更加不容乐观。4.缺少土地配置造成的影响。畜禽养殖场周边有真正配套农田的不多,处理好的畜禽粪尿能顺利还田的不多,污水纳管、达标排放又受到地理位置、处理技术等因素的制约,畜禽场液态污物消纳缺少载体。

二、规划编制的因由

上海在2005年就完成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退养任务,共计退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59个。“十二五”开始就着手对乱搭建、乱排放、乱用投入品的畜禽养殖场户,即不规范畜禽场户实施全面整治,第一阶段共计整治不规范畜禽场户6400家,第二阶段共计整治2720家。开展不规范畜禽养殖场户的集中整治,对于提升上海畜禽养殖行业的形象、降低畜禽粪尿的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实施不规范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仅仅消除了上海畜禽养殖业众多不足中的一小部分,潜在的风险点还有很多,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密集区域粪尿出路问题,难以找到突破口。近几年,国家和地方又频繁出台了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规章文件,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以后,觉得只有鼓起壮士断腕勇气,才能彻底改变畜禽养殖业存在的先天不足,进而真正迈向上海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新坦途。1.国家层面有关生态文明的要求。2012年11月,党的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10月,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首次被写入国家五年规划。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要求根据生态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实际养殖量。2015年5月20日,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2015年4月10日,农业部的《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都专门列出了关于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的举措。国家层面关于农村、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精神和要求,对于上海重新设计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蓝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2.地方有关农村环境治理的要求。2015年1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并提出:“积极主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实际畜禽养殖量,编制实施《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年12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提出:“开展不规范畜禽养殖户清理整治,进一步控制畜禽养殖总量,编制实施本市养殖业布局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严格控制规模化场污染物排放”。此外,在上海市贯彻国家“气十条”、“土十条”的实施方案中,也有规范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行为的具体内容。上海市出台的这些文件都对畜牧业生存形成无形压力,再不进行畜牧业顶层设计,这个产业在上海大部分地区很快就会全军覆没。

三、规划编制的过程

规划按照“上下结合”的工作思路,由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牵头、专业规划设计公司编制、技术专家论证、市区政府审核通过。编制过程主要分为前期准备、试点工作、区县推进和市级成果四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8月~2014年11月)。2014年10月9日,市农委、市规土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召开了全市养殖业布局规划工作大会,确定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本规划编制分为“1+9”两个层次,分别为市级层面的总体布局规划和9个区县的分区县实施规划,并选取浦东新区作为规划试点区。2015年2月10日,三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2.试点工作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4月)。浦东新区作为养殖业布局规划的试点区,率先开展了扎实的现状调研和规划方案编制,通过“三上三下”不断完善规划方案,至2015年3月底形成汇报方案,2015年4月召开了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初步完成了规划试点工作。之后,在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多次减量调整后,浦东新区养殖业布局规划最终确定。3.区县推进阶段(2015年3月~2015年6月)。在浦东新区开展试点的同时,2015年3月全面启动其余8个涉农郊区县的养殖业布局规划工作。至2015年6月中旬,各区县养殖业布局规划编制完成,评审工作全部完成。光明食品集团分布于郊区县的养殖场纳入所在区县的布局规划。4.市级成果阶段(2015年3月~2016年2月)。市级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区县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同步推进,期间市农委、市规土局和市环保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划编制工作。2015年6月23日,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规划方案。6月26日,市农委组织召开三部门联合会审会议,规划方案通过了联合审议,形成了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成果。7月15日,三部门以《关于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联合上报市政府。市级领导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于8月19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指出转变保有量观念,发挥大市场、大流通以及企业异地养殖的优势,形成可控的养殖量。要坚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原则,形成域内、域外合理的生产布局。9月17日,市级领导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全市养殖业布局规划编制情况的汇报。2016年2月市政府最终批复《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

四、规划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是一部涵盖近期和远期的专项规划,2020年是规划的近期目标,2040年是规划的远期目标。规划包括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水产养殖业布局规划(限于篇幅不涉及此部分内容)两大篇章。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主要包含两种畜禽类型,共计六大品种,一是有管控要求的四大畜禽品种:生猪、奶牛、蛋鸡、肉鸡;二是无管控要求的两大畜禽品种:种鸽和肉羊。编制范围包括上海市域范围的九个郊区县。规划编制分“1+9”两个层次,分别为市级层面的总体布局规划和九个区县的分区实施规划。包括总则、相关规划衔接、畜禽养殖业相关研究、水产养殖业相关研究、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水产养殖业布局规划、各区县养殖业布局规划和实施措施与政策建议八个部分。1.规划目标。综合统筹养殖业发展要求、规划土地管控要求、环保控制要求,按照“规模减量、布局优化、环境优先”的规划导向,明确畜牧业总体发展目标,合理确定近、远期畜禽保有量指标,保障畜禽产品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提高畜禽养殖标准化水平,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养殖业生态环境,最终形成养殖结构合理、生态环境良好、产品高端优质的都市型养殖业新格局。2.研究结论。规划配套开展了相关专题的研究,作为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在现状统计标准方面,本次规划现状调研统计对象为具有独立用地(用于养殖的独立结构房屋),且占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养殖场户,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统计畜禽品种为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羊、种鸽六大类品种,其中,生猪、奶牛、蛋鸡、肉鸡纳入本次规划管控。在保留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方面,纳入本次规划保留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00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0羽以上,种鸽存栏10000对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在畜禽品种间的换算标准方面,确定不同畜禽品种按畜禽粪尿量折算成出栏标准猪的换算标准为:1头存栏奶牛折算成20头出栏标准猪,15只存栏蛋鸡折算成1头出栏标准猪,150只出栏肉鸡折算成1头出栏标准猪。在土地承载标准方面,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畜禽环境承载力的有关标准,结合上海地区气候、土壤、水文等条件,得出每亩永久基本农田的畜禽承载力为存栏标准猪1.5头(即出栏标准猪3头),同时提出畜禽环境承载力的预警值,即郊区永久基本农田承载比例为40%,农场为80%。在畜禽养殖量控制方面,上海市域范围内出栏标准猪不低于200万头,涉及9个区县的规划导向分为三类:一是全部退养的闵行区、宝山区和青浦区,二是逐步消减的嘉定区、浦东新区和奉贤区,三是适度保持现状规模的金山区、松江区和崇明县。3.现状概况。规划开展了“一点一档”的现状调研,摸清了底数。全市现状独立占地1亩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共计1496个,总用地面积约2.31万亩。其中涉及管控的四大畜禽品种现状养殖总量(折算成出栏标准猪)为343万头,养殖场数量为1237个,占地面积为20697亩。另外,不涉及管控的种鸽场91个,占地面积为1118亩,肉羊养殖场168个,占地面积为1326亩。4.规划最终结果。至2020年底,计划退养畜禽养殖场数为1013个,新建27个,届时纳入规划管控(规划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共251个,养殖规模为200万头出栏标准猪,占地面积为12567亩。到2040年底,纳入规划管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共178个,相比2020年减少73个场,养殖规模为160万头出栏标准猪,占地面积为9656亩。

五、规划实施带来的思考

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范文第5篇

1发展经验

1.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武胜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组织领导,负责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活动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技术专家组细分为生猪养殖、家禽养殖和草食牲畜养殖三个小组,主要职责是为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供技术支撑、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1.2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畜禽标准化生产按照“六化”推进。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实现畜禽品种良种化;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实现生产规范化;健全防疫制度,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实现防疫制度化;有效处理畜禽粪污,达到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依法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投入使用实施有效期监管,实现监管常态化。

1.3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2007年开始,到2011年全县利用中央投资,实施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共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57个。2010年起,全县启动实施了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2011年,根据省上有关要求,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2011年现代畜牧业优质生猪养殖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按养殖内容制定全县统一的评审打分细则,组织专家组开展初步筛选、技术培训、创建指导和验收评审等工作,及时高效地建成了12个圈舍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后由县政府补助每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25万元,为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树立了学习榜样,取得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成效。

1.4探索畜牧业发展新机制大力支持龙头企业采用“公司+专合组织+养殖农户(场)”的运作模式,实施“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销售、统一品牌)经营方式,运用寄养、托养、订单养殖等方式发展现代畜牧业。鼓励引导养殖业户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兴办各类畜牧合作社,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养殖业户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1.5重视畜禽养殖污染的无害化处理

1.5.1对养殖场实施干清粪、雨污分流改造,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

1.5.2对于具备粪污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区域,按照生态农业理念统一筹划。以综合利用为主,推广“畜-沼-果草”种养结合生态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农业,达到治污成本最低,治污效果最佳的目的。

1.5.3计划在畜禽规模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规划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有机肥厂),收集养殖场粪便运送到一个中心,利用生产工艺生产有机肥料,变废为宝。

1.5.4对广安天兆白坪种猪场等粪污量大而周边耕地面积少,土地消纳能力有限的畜禽养殖场,主要采取建立污水处理站进行工业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1.5.5落实好大中型沼气建设等项目,扶持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利用沼气发电项目等方式集中进行粪污处理,提高集约化处理和利用能力。

2主要问题

2.1投入不足,发展受限标准化规模养殖占用资金较大,各级部门支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政策不具体,投入较少,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畜牧业发展投入机制。金融机构对现代畜牧业扶持贷款额度小、周期短且条件严格,养殖户和企业融资难度大,缺乏引种和购买养殖设施设备资金,从而制约了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

2.2技术服务体系有待加强目前,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尚未聘用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及疫病观察员,影响到日常的疫病诊断、服务指导和疫情信息的发现、上报、处置等工作。技术人员知识普遍老化,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技术能力差。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少,工作难度较大,正常工作难以开展。部分基层技术人员竞争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服务范围窄“,轻防重治”、无法提供管理知识和信息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个别养殖场不能达到防疫制度化和监管常态化。

2.3养殖用地缺乏近年来,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加大,城市化、城镇化用地急剧增加,招商引资项目增多,总耕地面积有限,导致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紧缺,一些养殖项目因无法解决用地而不能得以实施,不利于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

2.4环保意识薄弱由于养殖场建环保设施投入大,而没有直接经济效益,业主环保意识不强不愿投入,致使一些养殖场对周边环境污染严重,不能达到粪污处理无害化,同时引发社会问题,阻碍了发展。

3思考及建议

3.1强化政策扶持抓住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发挥武胜县已有的基础优势,尽快制定出台促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发展的长效推进机制,调动养殖户的积极性。在规模养殖场优化品种、专合组织建设、技术推广、环境污染治理、争创品牌、畜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合理规划,统筹兼顾,把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解决土地、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在推进基本保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试行畜禽全面政策性保险,拓宽保险覆盖范围,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3.2强化畜产品安全

3.2.1着力动物免疫。认真做好畜禽春、夏、秋三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工作,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达到100%,彻底控制和消灭疫病。

3.2.2着力检疫监督。做好产地、屠宰、市场、运输等环节的检疫监督,引导业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确保畜产品无疫病、无药残、无公害。3.2.3着力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控制疫源流动,提高预警能力。

3.2.4着力完善应急机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变化特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建应急队伍,提高快速应急反应能力,构筑起畜牧业发展的安全屏障。

3.2.5着力投入品监管。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对饲料、兽药市场的整顿,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饲料及兽药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养殖户利益和畜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