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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畜禽;健康养殖;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063

1 畜禽健康养殖方式的重要意义

1.1 推广畜禽健康养殖方式

在饲养管理方面可得到加强,从而更有利于转变旧的养殖观念,提高饲养水平和加强畜禽养殖的环境建设,同时,推广有效的畜禽健康养殖工作,也为实现人畜共存的生态、科学环境设想奠定了基础。

1.2 良好的畜禽健康养殖方式有效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发展

畜禽业健康养殖方式的推广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原有畜禽生产体系的传统思路,在新型养殖模式下培育出的绿色环保、无毒无害畜禽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的食品标准,进一步促进了和谐社会的进步。

2 畜禽养殖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2.1 山东是我国畜禽产业的大省

存栏量、出栏量居全国前列。其畜禽养殖的区域化分和布局也有明显不同,如鸭的饲养主要集中于潍坊、临沂、菏泽等地。鹅的饲养主要集中于潍坊、青岛、烟台、威海等地。山东的畜禽养殖从过去简单棚养向舍养的模式转变,采用新模式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2.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养殖模式的迅速发展

山东畜禽养殖业发展快速,已成为该省家禽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并建成多家新型规模化、产业化畜禽饲养基地,畜禽产业随着畜禽产业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生产方式也在逐步转变,随之也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新问题和新状况,对消费者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2.2.1 畜禽品种研发体系不完善

长期以来,各地方品种多处于自我繁殖状态,科技投入少,粪便和污水的随意排放,不但污染空气、土壤,也破坏了畜禽健康生长的环境,因此,这种单一的养殖方式无法满足现代规模化生产的需要,严重制约了畜禽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进程。

2.2.2 畜禽饲养方式相对落后

大部门都以粗放管理为主,家庭饲养管理水平与现代化规模集约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制约了畜禽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个体养殖场的养殖方式条件简陋不容乐观,不符合现代化规模化饲养模式的发展要求,大多养殖户多采用塑料大棚、房舍简易、养殖舍内卫生条件差,畜禽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偏高,养殖效益低下。与形成规模的饲养企业相比,在标准化饲养模式和各方面标准化管理方面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2.3 无法避免畜禽疾病发生

由于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饲养水平和饲养环境的不同,饲养密度和管理模式也有所不同,形成畜禽疾病的传播与发生,另外,一些不规范的畜禽养殖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行超量违规药品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从而造成畜禽疾病的蔓延与传播。

2.2.4 高效新型养殖技术研发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专门从事水禽推广技术研究的技术人员较少,涉及养殖技术的人员一般都以家庭饲养管理为主,这与现代化规模集约化的要求无法取得平衡与协调。

3 发展健康畜禽养殖模式的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思想认识,促进畜禽健康养殖模式发展

加大力度,转变和创新畜禽养殖方式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因地制宜,提倡适度的养殖规模,促进畜禽产品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特性。

3.2 科学选址,为健康养殖模式的实施奠定基础

畜禽养殖场场址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养殖模式作为参考。一般应选择在离交通主干道、居民区、垃圾站等较远的地方。在场外设有的隔离缓冲地带,场内严格应划分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几个大区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隔离,防止污染及疫病的传播。

3.3 提高科学、卫生的管理方式,减少疾病和传染源的发生

应优先考虑水源的质量、数量以及养殖场周边的生态环境。水井应远离畜禽舍的地方为好,而且应注意与排污流向相反,水井旁边应添加消毒剂,一切都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目标来操作。

利用微生物或绿色农业循环系统的方法科学处理粪便,将粪便、废水中有机物合理转化以非蛋白氮形式存在的粗蛋白,或搭配成混合饲料,以减少饮料成本。

日常消毒管理工作必不可少,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切断各种传染源,争取一切措施减少养殖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总的指导思想是:抓住当前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机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公共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畜禽养殖“退户进区”为重点,大力发展健康生态养殖,加大养殖业粪污综合处理力度,统筹规划畜牧业区域布局,力争在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上实现新的突破,全面改善和提升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

具体目标任务: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分步实施,完成对全市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实现“整治畜禽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一是加快畜牧业区域布局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新出台的《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辖区内养殖业区域布局,确保辖区内的养殖场达到环保要求。二是大力推进养殖业“退户进区”工程。年内建设、改造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标准的规范化养殖小区15个以上,平均每个镇至少新建1处养殖小区。三是继续发展生态环保养殖,因地制宜推广发酵床生态养猪技术,年内新增发酵床用户22家,推广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减少养殖粪污排放量。四是加大对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建设力度,年内新建和改扩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40家,逐步实现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排放。五是大力推广秸秆青贮养畜,年内完成玉米秸秆青贮22万吨以上,利用畜牧业发展优势减少农村“草堆”问题。

二、工作重点

(一)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布局。各镇处要结合辖区内的畜牧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编制本区域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要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各镇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要积极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加大环保治理力度,全部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对那些不愿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企业,养殖规模要严格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

(二)加大“退户进区”工作力度。“退户进区”有利于改善农村村庄的公共卫生安全,有利于动物疫病的防控,有利于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目前,全市的畜禽养殖“退户进区”的任务非常艰巨,必须高度重视。各镇处要抓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退户进区”工程建设,推动全市畜牧业转型升级。对建成的养殖小区,要成立畜牧专业合作社,实行集中管理和供料、配种、防疫、消毒、产品销售、粪污处理“六统一”服务,提高管理和服务功能,增强养殖小区吸引力。要加强科学规划,养殖专业村和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村庄要合理规划土地,率先建设养殖小区,将村内的养殖场户统一搬迁到小区养殖,对散养户逐步予以取缔,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粪污治理难题。

(三)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养殖。各镇处要把发展健康生态养殖作为本区域畜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优先发展,加快发展。一是要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要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推广发酵床生态养猪等畜禽生态养殖技术,不断解决畜牧业生产中的污染问题,努力做到生态养殖场粪污“零排放”。二是要加快畜禽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创建。要以畜禽粪污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内容,集中建设一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粪污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加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各镇处要把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真正实现畜禽粪污达标排放,净化养殖环境。一是要不断探索综合运用堆肥处理、污水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厌氧—好氧组合处理等技术模式,加强农村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二是要分层次发展养殖场(区)沼气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发动较大规模养殖场(区)建设沼气池、沉淀池等适用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彻底解决规模养殖场(区)的粪污污染问题;鼓励靠近村庄又难以搬迁的小型养殖场联合建设集体沼气池,化废为宝,服务农户。三是要大力推广有机肥加工模式。在养殖密度较大的区域,鼓励、扶持有实力的养殖企业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吸纳消化周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加工成有机肥,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

(五)推进秸秆青贮养畜工作。一是要广泛宣传秸秆青贮养畜的重要意义和秸秆青贮、氨化技术,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二是要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家畜,提倡养牛场户应用秸秆青贮养畜技术,广泛利用秸秆饲料资源。三是要加强技术指导,保证秸秆青贮质量。四是要探索建立秸秆青贮专业合作社,实现青贮饲料商品化运作。五是要鼓励发展秸秆青贮养畜,对秸秆青贮达到1000吨以上规模,并符合国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要求的养牛场,在落实有关奖励扶持政策时要予以优先考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处要切实加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突出重点,分区分类指导,调整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切实解决村庄内畜禽粪便乱堆乱放问题,扎实做好农村畜牧业污染整治工作。并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扶持政策,务求抓出成效。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养殖场沼气池的建设与利用等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场区建设,做好养殖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监测、动物检疫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做好禁养区以及其他整治不达标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或2000羽以上的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五条根据全区总体发展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关闭。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内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三)辖区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四)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商国土资源及规划、环保、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一)辖区境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以及中上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二)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2公里内区域;

(三)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和东部循环经济区所辖区域;

(四)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八条适度养殖区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养畜禽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主动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检疫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对现有养殖场的管理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猪存栏20头、奶牛或肉牛5头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大力规范限养区内小型养殖场,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有条件的小型养殖场要逐步过渡为适度养殖场。重点整治好15条河流两侧污染比较严重的小型养殖场,不具整改条件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有条件的镇、村要安排好养殖用地,设立专门养殖区域。

(三)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粪、沼渣、沼液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15条河道沿岸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沼气工程,鼓励养殖场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鼓励养殖场(户)按标准建设储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督促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业粪便及其它污染物处理要求:

(一)按照各镇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区造成环境影响。

(二)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渣和污水、污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对于禽畜养殖场燃烧工业废料产生有害恶臭气体的污染问题,由区环保部门另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储粪池、沉淀池或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园区向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及内容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需到畜牧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二十二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禁养区内设置的养殖场等相关违章建筑,由区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对带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标准的畜禽,由区畜牧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区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畜牧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标准范文第5篇

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作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培育典型,创新发展模式,并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顺利开展。区里将成立加快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的规划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加快推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务求实效。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为契机,近年来。加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畜禽标准化养殖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目前,全区畜禽养殖小区已发展到处,其中,市级标准化养殖小区处。但与全市先进区区相比,区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档次较低、规模较小、数量较少。为切实提高养殖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加快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快我区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的重要性

目前正处于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重要时期。搞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畜牧业是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于提高畜牧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畜牧业整体水平。加快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形成优势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二是有利于防控动物疫病。科学合理地规划布局,严格标准的管理手段,统一有效的防控措施,能够有效阻断疫病传播途径,保障畜牧业安全。三是有利于农民增收。推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扩大养殖规模、降低饲养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四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推广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实现零星散养向集中养殖转变,解决人畜混居,并实行粪污无害化处理,能够有效改善村容、村貌,避免环境污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任务目标

全区规模化养殖小区达到个(包括原有小区改造提升)其中生猪个、奶牛个、家禽个、肉牛个、特种动物个。力争每个乡镇建设个标准化养殖小区,年。并顺利通过市政府验收。

三、养殖小区生产规模

奶牛存栏头以上,生猪年出栏头以上或存栏母猪头以上。肉牛年出栏头以上,肉羊年出栏只以上,蛋鸡存栏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万只以上,家兔存栏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存栏只以上。

四、养殖小区选址与建设标准

并且远离居民区、养殖区、工矿学校、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米以上,养殖小区应建在地势高、排水好、环境燥、向阳、通风、有利于防疫的地方。距交通干线米以上。

科学合理地布局管理区、生产区、排污区,要按照畜禽特点和生产生活需要。并建设绿化带和隔离带。大门口必须建有消毒池和进出人员消毒室;畜禽圈舍要冬天保暖、夏季通风凉爽,便于科学饲养,便于清洗消毒,并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建设标准化、喂养科学化,粪便处理无害化”有条件的可推行种植-养殖-青贮-沼气-有机肥料生态产业链发展模式、走循环经济的路子。原有的养殖小区,可按上述标准改造提升为标准化养殖小区。

五、养殖要求

大力推进“五化”建设,要以养殖小区为载体。积极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畜牧业。

加大人工授精、胚胎移植、肉羊鲜精大倍稀释等适用技术的推广

一)品种优良化。建立健全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大力发展高产奶牛、夏洛来杂交肉牛、西门塔尔杂交肉牛、皮埃蒙特杂交肉牛、波尔杂交山羊、无角陶赛特杂交绵羊、德克塞尔杂交绵羊、杜泊杂交绵羊、外三元杂交猪、沂蒙巨型长毛兔、本地草鸡等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并做到良种良法配套,不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专业化、标准化饲养村

二)生产规模化。要围绕龙头企业建设养殖基地。围绕百村帮扶工作建设规模化养殖小区,促使散养向养殖小区集中,实行规模养殖,提高集约化水平。

严格控制疫病和药残;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三)管理标准化。要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的要求组织生产。实行标识管理。畜牧部门对每个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派驻一名兽医实行全程监管。

层层签订责任状

四)防疫规范化。建立健全防疫机构。落实防疫责任。全面落实畜禽免疫计划,做好免疫、检疫、疫情监测、环境消毒工作,确保小区内畜禽免疫率达到%产地检疫率%病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率%环境消毒灭源率%

及时调整优化养殖结构

五)结构合理化。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优势。着力提高生猪、家禽生产水平,大力发展奶牛、肉牛、肉羊、家兔等草食畜禽生产,积极发展狐、貂等特种养殖。各乡镇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专业化、区域化的原则、科学选择养殖品种,提倡“一村或多村一品、一乡或多乡一业”

六、保障措施

出台扶持政策,

一)科学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和农户改建、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要妥善解决好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农业用地管理;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支农贷款要向养殖小区倾斜,并按照有关规定,信贷规模、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将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纳入“农户致富工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要放开生猪等活畜禽流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推进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