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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为积极应对当前我市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市国土部门的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费、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招投标中心的工业用地招拍挂报名费,公证处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公证费,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费,规划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定桩放样费,气象部门的防雷技术评价费、跟踪检测费,建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经贸部门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1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减免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房管部门的白蚁防治费从2元/m2降到1.5元/m2。
二、对部分行业企业延缓提高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对上一年度单位职工参保人数在50人以上且上一年度国地税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服装、针织、箱包、磁性材料、工艺品等五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市规模以上企业延缓一年提高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即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仍执行职工工资总额的40%,明年执行55%)。
三、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上一年度纳税超百万元的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四、用足用好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政策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消原来只在盈利的工业企业、并且要求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限制条件。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程序,先由企业自主立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然后费用归集、抵扣,再实行事后管理。
五、激活存量资产,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一)扩大动产抵押范围,加大力度。一是扩大财产范围,在原先用作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基础上增加了"半成品"。二是扩大申请人中抵押人范围,由"企业"增加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增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融资的能力。三是市政府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各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经贸局、人民银行共同制定。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为目标,全面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确保省、市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计划新建廉租住房403套,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0150平方米,在年内主体结构完工,在2010年3月低之前交付使用。
三、项目选址
依据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拟定选址位于*镇新亭(原物资局炸药仓库)。
四、项目规划
根据拟定的廉租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总规划用地约为50亩左右,总建设规模约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约为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约为2万平方米,杂物间及其他附属设施用房约为1万平方米,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约1000多户的住房问题,总投资约6000万元左右,容积率为不大于2.1,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为30%。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平均每年按占地15余亩的建设量分3—4年逐年完成。
五、建设标准
户型为:二房一厅一厨一卫和一房一厅一厨一卫两种户型,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装修配套标准:外墙为高级彩色涂料;室内墙体及天花为水泥砂浆面普通刷白;厨房为水泥砂浆面;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室内门及门框为一般木门,防盗入户门;窗户为铝合金窗;配套水表、电表每户各一表,集中户外设置,水、电安装到位;电话及电视网线安装到各入户口。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六、资金筹措
2009年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710万元,资金来源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806万元;
2、省财政配套资金403万元;
3、申请国债资金201万元;
4、由县财政配套安排300万元。
七、建设管理
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管理,规范运行。
1、*县房产管理局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组织项目招标及建设管理工作。
2、该项目招标按直接费加微利的原则进行。
3、项目的施工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三级以上(含三级)。中标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4、工程监理单位实行邀请招标确定,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乙级以上(含乙级)。
5、严格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控制住宅造价,努力降低成本,属于实际发生需要核定的项目,要加强核算环节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虚报虚列。
6、设立廉租住庑建设资金专户,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立帐,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7、所有竣工的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两个以上单项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该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八、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前期阶段(2009年2月15日至3月31日)
1、3月30日前拟定《*县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2、2月26日前组织人员完成前期项目选址工作。
3、3月31日之前完成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4、3月份完成项目报批、立项、设计与前期工作。
(二)工程建设阶段(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1、4月份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2、5月1日至12月31日,精心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完成主体工程;
3、2010年3月31日之前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
九、优惠政策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
1、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3、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
4、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
5、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
6、小区户外的供水、供电、有线电视以及邮电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依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投资建设。
十、配租管理
廉租房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执行。
廉租住房是以政府公益投资或社会捐资的普通住房,其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经租、养护和物业管理。同时实行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每两年由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基本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如实申报或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政府规定保障标准的,取消其租住廉租住房资格,并限期在一个月内搬迁腾退现住廉租对象。对已被取消租住廉租住房资格且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拒不搬迁的,或是将廉租住房转租他人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强制收回,没收转租所得,责令其补交商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的差额,并依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经济处罚。
十一、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县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予以调整,调整后,组长由副县长李建泉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协副主席、发改委主任张卫平、县建设局局长揭兴华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及住房保障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谢璐兼任,副主任由县房产公司经理甘小京兼任。
(二)责任分工
县房管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制定*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县发改委:负责会同县房管局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下达廉租住房建设立项、批复文件。
县建设局:负责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做好建设工程规划工作;负责落实工程建设的开工、质检、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办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工程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房管局落实银行贷款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做好各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建立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户。
县局:负责会同*镇政府做好群众和稳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镇政府对低保户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资格认定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财经》记者 罗昌平 欧阳洪亮 罗洁琪
中央电视台新址工程亮相以来,争议不断。
央视新址工程由主楼(CCTV)、电视文化中心(TVCC)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建筑面积达59.95万平方米,由荷兰大都会(OMA)建筑事务所设计。其中,有着“大裤衩”之称的主楼,是两个变异的塔楼从一个共同平台升起,在上部汇合,形成三维体验,突破了摩天楼常规的特征,极具视觉冲击力,亦挑战着世界级高层建筑难题。
与此同时,央视新址工程耗资巨大,也遭非议。元宵节的大火,把央视秘而不宣的财务问题揭开一角。
逐年递增的投资额
经过漫长的选址争论,2005年央视高调宣布,新址建设工程落户北京市中央商务区(CBD),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工程建设安装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
但这一数据其实并不确切。
央视新址办成立于2001年3月,全权负责该工程的报批与建设。同年12月20日,原国家计委“[2001]2795”号文批复,新址工程项目获准立项,总投资76.66亿元。其中央视自有资金55.17亿元,银行贷款21.49亿元。
据《中央电视台发展史》一书记载,上述批文上报之时,央视出具了建设银行总行提供20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的承诺书。
2002年,央视有偿获得原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光华路厂址的土地使用权,地址为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2号。后经北京市政府返还搬迁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共计14.30亿元。
2004年8月4日,国家发改委“[2004]1556”号文批复,可研报告提出项目总投资79.82亿元,较之立项时增加3.16亿元,修正其中投资估算偏高、少数项目重复计算等,建议批复投资78.91亿元。
同年12月,国家广电总局就此发文称,“所需资金你台筹集解决,资金使用要精打细算,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要严格控制投资。”
据了解,2005年4月开工之初,整个工程计划总投资50亿元。截至此次火灾发生时,已投入上百亿元(不含几十亿元新设备费)。即使考虑近几年的通货膨胀因素,其与预算之初的差额仍然惊人。
事业单位“预算包干”
《财经》记者从央视获知,上述投资主要由央视自行筹措,部分资金以事业单位的名义统筹安排,还包括数家银行提供的数十亿贷款。
央视现为国家广电总局下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内设15个中心(室),拥有职工近万名。
早在1979年,央视被批准为“预算包干”的试点单位之一;2001年起,实施“核定收支,比例上交,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为:电视台广告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免缴所得税;每年按照实际收入(不含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营业税及附加)的13%上缴国家(从广告收入中上缴),统筹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可按全年实际收入减赞助收入后的3%和6%,提取职工奖励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自2001年起,央视收入逐年递增,当年为60.99亿元,2002年增至70.42亿元;2003年采用国际通行的统计方法,纳入企业收入,全年高达102.27亿元(事业收入81亿元、企业收入21亿元);2005年总收入达124亿元(事业收入94亿元,企业收入30亿元)。其中“十五”期间,央视累计上缴国家税费30.9亿元。
2005年6月28日,在经过半年的例行审计后,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审计报告中点名批评称,央视的“预算包干”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这些年,央视不断尝试由事业化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但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始终未变,仍然拥有事业单位的种种优势。
目前,央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党组,下辖四个专业机构――行政管理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经营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其中徐威所在的央视新址办即隶属于行政管理委员会。
央视内部有人士称,正是基于“预算包干”式的管理,以及广告经营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等优惠,央视实际拥有很大的自主支配空间。比如,新址办自2001年3月成立至今,其100多亿元建设资金由央视财经办直接划拨。
失火大楼理赔存疑
截至本文发稿时,火灾对新址大楼造成的破坏程度尚在评估之中。接近调查组的建筑学家称,北配楼经过长达六小时的焚烧,隐患很大;即使大厦主体结构不拆除,其损失保守估计应在10亿元以上。
据悉,着火的北配楼已完成投资20多亿元(含设备费),年前央视资产登记时,核定为30亿元。
早在2005年,央视新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财产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所谓“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财产在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下称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次受灾大楼由该公司下辖北京朝阳支公司出单独家承保,险种即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15.32亿元,保险期限截至2009年6月30日。
据悉,火灾发生当晚,保险公司已连夜就理赔事宜作出安排部署。其中最重要的,是认定对理赔有关键影响的“除外责任”条款――根据定义,“除外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该承保公司法务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作为被保险人的央视显然存在重大过失。”
他介绍,重大过失包括极端疏忽和极端轻信。所谓“疏忽”,就是应该预见到事情的后果但是没有预见到;所谓“轻信”,就是虽然预见到后果,但是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任自力认为,官方通报可以证明央视没有尽到义务:违反北京市禁放规定;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不听治安民警的劝阻等。因此构成重大过失的可能性很大。
据事后央视声明称,新址办主要负责人“燃放烟花的行为未经请示批准”。任自力则认为,该央视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燃放行为,是以央视名义行事的,与其职务相关,所以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
不过,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一切都要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后才能认定,这是理赔的最直接依据。如果是央视的重大过失,肯定不赔;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那就会被认定为意外事故,属于理赔的范围。
关键词: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in highway construction with the constant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because the highway that involves several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ing industry, itself has more professional division and coopera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atur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highway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ersonnel to catch the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stage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eatures, and have the key point, a level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his also is to make sure the highway construction safety, operation and efficient necessary measures.
Keywords: highways; and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高速公路施工建设不仅仅涉及到路基、桥涵以及路面等主体建造工程,而且也包括机电工程施工,并且后者也是施工的主要部分。机电工程施工主要涵盖了收费、通信以及信息监控系统建设,相关供配电、通风、照明以及消防系统建设等等,它对于整个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能否有效营运起着至十分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还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施工管理各个阶段的系统化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而,主要立足于工作实际,将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管理划分为几个阶段进行系统研究。
1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管理的阶段性研究
1.1初步设计跟踪阶段分析
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标工作完成以后,相关单位就要认真着手机电工程施工人员雨单位的进场,由于机电工程有具有自身的独有的特点,因而进场之后,并不具备当即投入工程施工的条件,招标阶段只能完成整个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于初步设计涉及的相关内容并不能够具体指导工程施工,它只是提出了相对系统的框架。因而要使机电工程得到实质性实施,必须完成具体施工图的设计,而机电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则是需要根据高速公路路基、桥涵、监控中心选址等设计方案来进行综合考虑的。所以,若要进行相应设备的选型以及具体技术路径的确定,就必须结合上述的现场资料,进行实际的界面跟踪,界面跟踪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对路基、桥涵以及隧道的实际长度与结构形式的变化进行分析,并对路面结构层的构成情况进行跟踪研究,因为这些因素的变化往往直接关系到高速公路建设机电工程建设中相关通信管道以及消防管道的布设。
第二,要对桥涵、隧道的预留以及预埋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由于在实际工程施工中桥涵、隧道等一线施工单位不了解相关机电设计单位事先提供的预留设施的用途,因而会常常出现遗漏、错位以及不合要求的情况,因此,需要相关机电施工单位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其施工方进行相应的整改,对于已经不能进行整改的,则需要改变原有的机电设计方案,并切在下一阶段的机电工程施工设计中进行相应调整。此外,高速公路建设各个施工单位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以此来提高机电工程施工的效率。
第三,对房建、监控中心以及收费中心的建设进行跟踪,并且根据相关设计图纸,提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线缆路由以及设备布设的方案,并且按照相关施工方案提供必要的界面以及接口。
1.2完善设计阶段分析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各施工方在初步设计跟踪阶段分析之后,还需要将规划与初步设计进行必要的完善,以此来形成一套切实可行、运行可靠的机电系统,而这也就要求监理、设计单位、各个施工单位进行共同研究,并且确定最终的施工方案,并且最终付诸于施工图的设计当中。
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中,如果有以下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需要进行联合设计:比如机电建设工程规模比较大,相关机电系统通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不同的设计单位联合来完成的;或者是同一条高速公路是由几个相关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同步分段实施的等。在进行联合设计的时候,需要对于之前的初步设计方案经过不断的完善和优化。
1.3施工图设计阶段分析
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管理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整个工程施工主要的依据,它不仅仅是指导机电工程施工的具体办法,同时也是确保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基础。
但是长期以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这一步骤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际中,许多机电工程建设项目常常采用以招标图纸与相关的联合设计文件为基础,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等到工程结束后设计还没有真正完成。这种结果会造成整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质量的低下,也使得返工的现象十分严重。正确的程序是在相关的联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机电工程施工图的设计,该施工图设计需要经过专家的详细评审并且经报批后,据此开始相应的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施工。专家评审需要考察相关设计的广度以及深度,要充分考虑到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完整性、准确性、确定性、规范性以及合理性。
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图设计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第一,确定管理体制以及管理机构;第二,确定工程的系统功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性能;第三确定整个机电工程建设的施工量清单,并且强调“量”的准确性;第四,确定相关设备、主材的规格、型号以及供货厂商,并确定施工的具体流程、施工方法以及施工工艺。
1.4机电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阶段分析
在机电工程建设进入现场施工以及设备采购与安装阶段,项目管理人员的重点就是相关机电设备的厂验以及现场施工质量的抽检。
一方面要对机电设备进行厂验,当前存在这样一个误区,也就是业主把厂验这个环节放在联合设计的前面,从而去考察单位准备采用的机电设备供货商资质、相应生产能力、并且测试相关厂商提供的样机的评价指标是否满足既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但是在实际供货中,却往往会出现贴牌产品、必要的技术指标降低、相应功能减少的情况,这也使得采购方蒙受了比较大的损失。正确的做法是,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完后,工程承包商与相关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等到供货商生产产品自检合格之后,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到设备生产厂,借助厂家自身完善的试验来检测设备,并且对照既定的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图的技术性能要求,对拟供的机电产品进行系统全面的测试,对于符合规定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并且整理其出厂编号,并且索取相关产品的合格证书以及质保卡;另一方面,要进行现场施工质量的抽检,由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涉及的专业比较多,机电设备与材料也是五花八门,因而不能能象主体工程项目那样建立十分完善的工地实验室,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自检于抽检。在实践中,受委托单位要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相应的过程性检测项目以及竣工验收检测实施方案。
1.5机电设备调试与试运行阶段分析
在进入机电设备调试与试运行阶段,相关单位要根据既定的招标文件以及机电施工图的技术性能要求对整体工程系统的功能进行详细的检查验收,并且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的可靠性、完善性以及安全性进行评价。评价的重点放在相关的软件设计流程的评判上。对于实际工程量清单中据实计量的细目,比如工程光缆、电缆以及管材等实际发生的具体数量进行复测;并且要检查所提供的备品以及备件是否齐全。在完成这些相关的程序之后,机电工程才开始进行试运行。
2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