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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对地方财政自愿安排资金,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农户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补助资金可用于中央试点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3%,并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四条各地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水利部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

1.农户(包括联户)。

2.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有组织章程、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七条申请人向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户的基本情况或用水者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资料;

2.项目建设方案和建成后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者意见的基础上,对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3.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第九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1.粮食主产区或重点商品粮基地的农户优先。

2.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优先。

3.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第十条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批复下达年度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中央试点项目总投资的15%。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资金,并抄送同级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项目申请的农户或者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

第十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水利部门相关水利技术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402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 新机制 ,原则 ,措施

一、尽快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必要性

农田水利建设是以改善人们生存条件、农业生产条件为目的, 以治水为中心的国土综合整治活动。现代新型农田水利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 通过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 运用综合手段, 使农田水利建设实现历史性飞跃。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面临的问题

1、“一事一议”操作难度大

“一事一议”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进行农田水利等村内公益性事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一事一议”缺乏规范的操作性程序和管理办法,绝大部分项目因缺乏引导资金,事难议、议难决、决难成,效果不理想。

2、管理体制落后,水利发展动力不足

从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看, 以公益性为主的灌排沟渠、渠首建筑物、桥梁等,一般无人承包经营,使得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逐渐丧失原有功能,水利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即使改制了,也存在经营短期化,不投资维修养护等问题。

3、资金投入不足,农民群众参与积极不高

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更加困难:农民投资能力小,地方财力有限,因为农业比较效益低,风险大,回报少,社会融资困难。农民对水费承受能力低,水管单位不能保证工程设施正常维护,使得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开展难度大。

4、农田水利设施生存难度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挤占农业用水,建设占地占用灌排设施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农田水利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5、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规范程度低

虽然我国已颁布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的国家法律,但是各级地方政府没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法律法规,使得水执法无法可依,违法行为得不到合理严格处罚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1、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原则

在防止水对人的伤害的同时, 防止人对水的伤害, 当前主要是防止人对水的伤害。不仅要注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更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更要注重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改变一味“深挖沟、高筑堤”、人与水争地的做法, 给水以出路; 改变竭泽而渔、不加节制地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做法, 还水于生态; 改变饮鸩止渴、随意排放污水的做法, 造福于后代。

2、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

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农村与城市、工业互补共进原则

农村特别是郊区要自觉当好城市、工业的水源地, 农田水利建设要越来越多地搞一些恢复自然生态、涵养保护水资源和生态水环境的项目。城市、工业要自觉做好培植农业的工作, 建立对农业的补偿机制, 以城补乡、以工补农, 形成城乡一体、良性互动、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局面。

4、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四、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

一是加强领导, 建立责任制。应建立各级目标责任制, 并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 将工作任务层层落到实处, 将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成效作为各级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部门团结协作, 密切配合。农田水利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部门很多, 各部门应积极参与, 团结协作、各负其责, 形成合力。三是转变组织方式, 改进工作方法。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 各级政府要转变角色, 由从前的直接用行政手段组织农民搞农田水利的传统方式, 转变到重点抓权属管理、规划管理、宣传发动、资金扶持等, 从单纯的行政命令转变到行政、法律、科技、民主、教育相结合, 由过去的组织推动转变为政策引导、典型示范、优质服务。积极探索“两工”取消后新的组织方式, 大力扶持发展民营水利, 适合个人兴办的微型工程放手让农民自己建; 完善“一事一议”“一事一批”制度, 有计划地搞好一家一户干不了、公益性较强的工程; 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用水合作组织,承办较大的工程。

2、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3、增加投入, 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

政府财政部门应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 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入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4、实行分类指导, 推广新典型, 探索新路子

一是根据地区差异, 确定主攻方向。山东省多年来形成的三大区域的治水路子被实践证明是符合当地实际的, 应坚定不移地继续实施, 并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调整完善。二是根据“先急后缓、长短结合”的原则, 确定工程重点。三是根据结构调整的要求, 确定工程布局。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 农田水利建设在布局上必须在保证粮食安全和维护生态的前提下, 按照高效优质农业的要求来考虑。

5、坚持依法治水, 健全完善水利政策法规

在认真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的基础上, 加强配套法规政策的建设, 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 严肃查处和打击农村水事违法案件, 规范水事活动,保障水事秩序。依法足额征收各项水利规费。完善农田水利建设分级负担、受益负担、分级管理、收益补偿等政策, 划分事权, 明确责任。以水资源管理为重点,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

6、深化水利改革, 增强水利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坚持创新, 不断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务一体化建设, 强化水利行业管理职能。按照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部分协同作用的改革思路, 调整提高城市工业水价。水价改革的难点是农业水价问题, 重点是大中型灌区等供水工程水价。农业水价的改革要按照成本核算、群众负担、财政补助的原则,计算包括工程折旧、管理、运行、维修等费用在内的供水价格, 向用水户收取一定的水费, 不足部分按照工程的管理权限, 由同级财政承担。

7、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 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参考文献

[1] 杨永华.  对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滞后的原因透视及立法思考[J]. 农业经济. 2011(01)

[2] 郑风田.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反思:问题、困境及出路[J]. 湖南农业科学. 2011(02)

[3] 李万超.  多策并举破解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难题[J]. 武汉金融. 2011(03)

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尽快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必要性 农田水利建设是以改善人们生存条件、农业生产条件为目的, 以治水为中心的国土综合整治活动。现代新型农田水利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 通过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 运用综合手段, 使农田水利建设实现历史性飞跃。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

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面临的问题

1、“一事一议”操作难度大

“一事一议”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进行农田水利等村内公益性事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一事一议”缺乏规范的操作性程序和管理办法,绝大部分项目因缺乏引导资金,事难议、议难决、决难成,效果不理想。

2、管理体制落后,水利发展动力不足

从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看, 以公益性为主的灌排沟渠、渠首建筑物、桥梁等,一般无人承包经营,使得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逐渐丧失原有功能,水利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即使改制了,也存在经营短期化,不投资维修养护等问题。

3、资金投入不足,农民群众参与积极不高

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更加困难:农民投资能力小,地方财力有限,因为农业比较效益低,风险大,回报少,社会融资困难。农民对水费承受能力低,水管单位不能保证工程设施正常维护,使得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开展难度大。

4、农田水利设施生存难度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挤占农业用水,建设占地占用灌排设施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农田水利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5、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规范程度低

虽然我国已颁布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的国家法律,但是各级地方政府没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法律法规,使得水执法无法可依,违法行为得不到合理严格处罚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1、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原则

在防止水对人的伤害的同时, 防止人对水的伤害, 当前主要是防止人对水的伤害。不仅要注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更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更要注重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改变一味“深挖沟、高筑堤”、人与水争地的做法, 给水以出路; 改变竭泽而渔、不加节制地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做法, 还水于生态; 改变饮鸩止渴、随意排放污水的做法, 造福于后代。

2、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

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农村与城市、工业互补共进原则

农村特别是郊区要自觉当好城市、工业的水源地, 农田水利建设要越来越多地搞一些恢复自然生态、涵养保护水资源和生态水环境的项目。城市、工业要自觉做好培植农业的工作, 建立对农业的补偿机制, 以城补乡、以工补农, 形成城乡一体、良性互动、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局面。

4、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四、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

一是加强领导, 建立责任制。应建立各级目标责任制, 并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 将工作任务层层落到实处, 将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成效作为各级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部门团结协作, 密切配合。农田水利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部门很多, 各部门应积极参与, 团结协作、各负其责, 形成合力。三是转变组织方式, 改进工作方法。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 各级政府要转变角色, 由从前的直接用行政手段组织农民搞农田水利的传统方式, 转变到重点抓权属管理、规划管理、宣传发动、资金扶持等, 从单纯的行政命令转变到行政、法律、科技、民主、教育相结合, 由过去的组织推动转变为政策引导、典型示范、优质服务。积极探索“两工”取消后新的组织方式, 大力扶持发展民营水利, 适合个人兴办的微型工程放手让农民自己建; 完善“

一事一议”“一事一批”制度, 有计划地搞好一家一户干不了、公益性较强的工程; 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用水合作组织,承办较大的工程。

2、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3、增加投入, 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

政府财政部门应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 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入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4、实行分类指导, 推广新典型, 探索新路子

一是根据地区差异, 确定主攻方向。山东省多年来形成的三大区域的治水路子被实践证明是符合当地实际的, 应坚定不移地继续实施, 并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调整完善。二是根据“先急后缓、长短结合”的原则, 确定工程重点。三是根据结构调整的要求, 确定工程布局。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 农田水利建设在布局上必须在保证粮食安全和维护生态的前提下, 按照高效优质农业的要求来考虑。

5、坚持依法治水, 健全完善水利政策法规

在认真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的基础上, 加强配套法规政策的建设, 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 严肃查处和打击农村水事违法案件, 规范水事活动,保障水事秩序。依法足额征收各项水利规费。完善农田水利建设分级负担、受益负担、分级管理、收益补偿等政策, 划分事权, 明确责任。以水资源管理为重点,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

6、深化水利改革, 增强水利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坚持创新, 不断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务一体化建设, 强化水利行业管理职能。按照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部分协同作用的改革思路, 调整提高城市工业水价。水价改革的难点是农业水价问题, 重点是大中型灌区等供水工程水价。农业水价的改革要按照成本核算、群众负担、财政补助的原则,计算包括工程折旧、管理、运行、维修等费用在内的供水价格, 向用水户收取一定的水费, 不足部分按照工程的管理权限, 由同级财政承担。

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农村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是全市仍有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水库,其中相当一部分进入了农村地区,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二是农村自身水污染严重。牛、羊、猪、鸡等牲畜家禽的饲养和貂、狐等特种经济动物的养殖、化肥农药的过渡使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水环境,饮水不安全,不仅损害农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严重制约因素。三是仍有部分的山地水土流失严重,不但使山丘区耕地退化,土质脊薄,产量下降,还造成了河流水库泥沙淤积。据统计,全市仍有200多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需要治理。

2、农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严重,综合利用效率低。由于现有农田水利工程运行时间长,建设标准低,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加上近年进行园区开发,大量小型水利工程如扬水站、倒虹吸、排涝沟、引水渠等破坏严重。全市80%的小型水利工程存在渠道淤积、灌溉设施不全、灌溉费用高等问题,直接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效益的发挥。

3、管理机制不适应农村水利发展要求。从调研情况来看,造成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既有资金短缺的原因,也有机制的问题。目前,大部分农村水利工程尤其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不明确,尚未形成一套良性的运行管理机制,农田水利的投入补偿机制未形成,当前推行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由于工程设施落后、思想认识不够等原因,没有在全市普遍推广,工程日常管理维护人员和经费短缺,水利工程使用效率低。

二、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多渠道融资,健全政府主导的的多元投入机制。农村水利建设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直接为“三农”服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议政府及财政部门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加强对水资源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规费征收的同时,最大限度返还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调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发展,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和收益权抵押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2、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农村水利组织领导机制。各镇(办)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农田水利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抓好项目实施,加强检查督促;基层水利人员要深入建设现场,搞好技术服务。对自愿投资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社会团体、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充分肯定和必要的精神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农民要齐抓共建、加大投入,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县乡发动、村社组织,自力更生、群策群力”广泛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长效机制。

3、搞好工程规划,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机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是基础。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议各镇,自下而上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逐级审核汇总,形成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适度纳入财政预算。水利部门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努力提高农田水利建设的科学性,使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时,要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坚持农民群众参与的原则,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4加强指导检查,健全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受益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村内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跨村工程由镇(办)负责组织建设,跨镇(办)工程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中坚作用,建立有效的用水户协会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确定协会建设主体、项目法人的地位,将国家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交给协会建设与管理,充分调动协会积极性。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采取招投标和项目评估等办法,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效益。政府补助资金要根据工程性质、农民筹资筹劳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实行筹补结合、多筹多补。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切实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营现状

广义的农村水利是指为增强抗御干旱洪涝、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服务的水利设施。狭义的农田水利工程是指为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水源、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等,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其直接经济效益来自灌溉水费,间接经济效益主要是农作物的增产增收、解放劳动力增加的打工收入等。1980年前,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1980年将约20亿元专项资金下放地方。这一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占比例较小,主要是依靠农村集体组织农民投工投劳修建。2001年中央财政开始对各地小型农村水利公益设施建设进行少量补助,2005年正式设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到2014年该专项资金规模达到210亿元,加上中央统筹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65亿元,专项资金规模有了大幅度增长,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也相应增长,项目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财政补助比例达到90%。同时,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中均有一定资金用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上主要依靠灌溉水费,由于执行水价仅占成本的约30%、水费实收率约60%,灌排工程运行艰难。自2011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部分用于工程维护费用补助,部分地区通过补贴电价、财政专项补助、骨干工程水费财政转移支付、落实灌区与泵站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费用财政补助等方式,促进农田水利工程正常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农业比较效益低,家庭经营性收入仅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约40%,种植业收入占比不大;农民收入不高,水商品意识尚待培养,从心理和经济上对水费的承受能力不强;尚未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缺乏,农业水价不及运行成本,工程普遍运行管护困难,严重影响工程可持续运行和更好为农业农村服务,也影响到各类社会主体投入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2民间资本投入农田水利的类型分析

2012年出台了《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实施细则》,各地也探索通过“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中都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作为项目申报和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近年来各地的情况看,民间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主动投入。一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看中新发展灌溉面积上新增的农业收入,主要来自灌溉面积扩大和种植结构调整,主动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和发展节水灌溉。如阿克苏市农民李国平的金田家庭农场,1996年,李国平中标并与乡政府签订了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约693hm2的戈壁开荒,50年的承包期。到2014年,昔日戈壁变成了万亩良田,灌溉设施、防护林、土壤改良等投入超过6万元/hm2,渠道和膜下滴灌等农田水利工程是主要投入,基本是其个人积累和依靠银行贷款滚动投入。2006年始,李国平将土地发包给附近的208户农户耕种,户均经营规模3.33hm2,最大的6.67hm2。李国平也成立了农机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兴办了轧花厂,为农户提供播种、灌水施肥、机收、收购服务,水费525元/hm2,不足实际灌溉运行成本,也未计提灌溉工程折旧。李国平大约净收5250~6000元/hm2,承包户的收益也在1.2~1.5万元/hm2。来自棉花的种植、加工收入和发包收入让李国平的农田水利投入逐步得到回报。

(2)被引导投入。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农田水利各类项目区,多数地区农民以投劳或投资折劳参与为主。近年来,部分地区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有效方式,有效调动项目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积极投入。新疆发展棉花、加工番茄膜下滴灌,自首部至田间投资约1.8万元/hm2(含电力配套),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约0.9万元/hm2,受益主体负担约0.9万元/hm2,由于节水增收效益明显,且节约的部分水量可以新增灌溉面积,所以工程受益主体积极性较高。安徽定远县通过补助工程投资的1/2~2/3,鼓励农民扩挖塘坝、进行沟塘库泵站等连通,提高灌溉能力。农民王胜球申请财政补助11.5万元,自己投资8万元,将承包经营的原来仅有4万m3的塘坝扩容到9.6万m3,不但保证了原来受益户的灌溉权益,而且增加灌溉面积5.33hm2,增加年养鱼收入9万元。

(3)生产经营性投入。主要指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节水灌溉设备的更新等。新疆、甘肃和东北节水增粮项目区实施的滴灌,每年需要更换田间毛管,投资约1200元/hm2。塘坝、渠道等灌溉设施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日常维护,都需要由受益主体将维护费用上交给工程管理主体进行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骨干工程主要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小型工程主要由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一些实行了管理体制改革的机井、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者,为保证工程在使用期内正常发挥作用,农民投入的主要形式是上交水费或工程维护费。陕西富平县流曲镇丈八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灌溉农田面积266.67hm2,涉及5个行政村13个村民小组530户农户,协会按照0.028元/m3的标准收取水费维持工程运行。但是,根据测算,要实现把工程维护好和协会正常运行,协会管理的工程水价要提高到0.108元/m3。

(4)捐助投入。广大农村还延续着过去士绅、乡贤带头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习惯,在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中本村在外工作、经商人员及在本村、本组有影响人士等带头捐资、捐物。同时,也有政府组织动员号召单位、个人为农田水利建设捐资捐物。2013年湖南宁乡县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老粮仓镇双舞村党支书记李喜文动员家族企业捐资近12万元,菁华铺村李小平先行垫付建设资金10万元,龙田镇企业老板李健康投入10万元,带头受益农户积极投劳投资改善农田灌溉条件。2012年湖北省开展“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活动,全省整治20余万口当家塘堰,实际投入资金81.75亿元,其中各级工作组帮扶资金6.24亿元,占7.63%;企业和社会捐资18.8亿元,占23%。

3几点认识与思考

目前,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未来一定时期,是大兴农田水利的重要时期,需要大幅度增加投入和强化管理,逐步建立良性发展机制。在投入机制上,既要看到在粮食等大田作物的灌溉设施投入上越来越依赖财政投入,也要看到在一些经济作物规模化种植区、小型水源工程建设上,受益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因此,要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重要治水思想,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机制,鼓励和吸引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入农田水利,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水利基础。

(1)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好组织、规划、标准、监管等职责。要依托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发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资金等引导作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等涉水资金的整合,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增加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投入。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加大力度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有效实现途径,优先把符合条件的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的主体,自主建设,自行管理,将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交由其持有,充分调动其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2)多渠道吸引民间资本积极投入。在加大财政项目带动的同时,完善价格、税收、金融等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以建立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明晰农业初始水权、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农业节水精准补贴机制和统筹节水灌溉工程与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骨干工程水价与田间工程水价合并的终端水价制度,合理分担农业灌溉成本,实行灌溉用水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建立农业节约水量的有偿转让或政府回购机制,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投入包括节水灌溉工程在内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借鉴国际经验,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发放低息、长期贷款。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先进适用的节水灌溉设备,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