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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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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竣工决算的含义、作用

工程竣工决算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

通过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进行评价,分析概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对工程建设管理进行全面总结。竣工决算报告对积累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建设技术经济指标,为今后选择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以及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用,节约投资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竣工决算工作。

二、目前在竣工决算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对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性、及时性认识不够,各部门不能各司其责。

2.竣工决算的责任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如项目管理部门的工程结算不能及时办理、上报,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不能及时结算、入账等,财务部门往往坐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数据,而不能主动与各部门函接等。

3.其他费用不能及时清理和结算,待摊费用摊销存在随意性,交付使用财产明细与现场安装的固定资产存在差异。

4.基建工程账户的设置未能完全体现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需要,会计核算反映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投资有时与竣工决算报告的数字不一致。

三、那如何做好竣工决算?

本人认为只有建立竣工决算管理长效机制,才能推进竣工决算,这方面国网公司的一些做法非常值得借鉴,下面做些介绍:

(一)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为竣工决算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国网公司出台了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工程其他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工程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竣工决算资料的收集以及时间传递要求、竣工决算报告如何编制等,各电力公司还对工程竣工决算的相关办法进行了细化,从而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管控体系,在制度上保证了竣工决算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业绩考核体系

1.建立内部报表制度,在季报、年报中设立在建工程明细表、工程项目情况表等,全面反映工程项目的计划、实际完成投资、项目进度以及工程结算、决算编审、转增资产情况,以便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工程情况。

2.将竣工决算完成率纳入经营责任制指标考核体系,竣工决算完成率=实际完成竣工决算个数÷应完成竣工决算个数×100%。有的单位还将竣工决算完成率指标分解为设备清册提供及时率、工程费用结算及时率、竣工决算编制及时率和竣工决算审计及时率等四项指标,分别落实到物资供应部门、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3.依据国网公司[《关于创一流同业对标地市供电企业资产经营指标的说明》(财评[2006]22号)]的规定,同业对标评价体系包括指标对标和管理对标两部分,管理对标指标突出对资产经营过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行考评,而在管理对标指标的项目管理评价中,竣工决算完成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占1.5分。

4.对工程竣工决算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为了加快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速度,各电力公司对工程竣工决算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工程竣工决算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每个季度以简报的形式向单位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各基层单位通报各项工程决算进展情况,以促进各单位及其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关注,分析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以加快工程竣工决算速度,保证工程竣工投产后按时完成决算报表的编制与上报。

5.加强绩效管理,促进竣工决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从2006年起,国网公司系统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对部门、员工的工作定期进行评价和考核。绩效评价采取打分的形式,员工的绩效得分由自评分、领导评分决定;部门得分由自评分、领导评分、各部门互评分决定,得分高低将直接决定该部门、该员工的绩效奖金,所以绩效管理形式对竣工决算这种协同程度较高的工作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以SAP系统为信息载体,全面提升竣工决算管理水平

目前国网公司系统已全面实施SAP系统,实现了财务管理与物资管理、项目管理、设备管理的横向集成,每一笔会计业务,可以追溯到最前端、最底层,如工程成本中领用的物资,可以从SAP系统中查到采购订单、供货厂家、付款以及入库和领用情况。工程项目成本采用拷贝WBS标准模板,构建每一个工程的WBS元素,与工程概算的费用明细统一,改变了过去工程成本科目设置不规范、不明细、不能快捷地查询工程最底层成本,不能一目了然地查询移交固定资产完整信息的状况,为财务人员获取工程项目信息,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节约了时间。

(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工程财务管理水平

再完善、严密的管理体系,都需要人来执行,而竣工决算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收集的信息非常广泛,相关管理办法中虽然明确规定该项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但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往往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项资料完整地移交给财务部门,需要工程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主动和他们联系,收集资料。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程完工暂估转资等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工程技经等专业知识,竣工决算中待摊费用的分配需要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因此各单位基建财务管理都配备了业务素质过硬、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的财务人员。最近几年,国网公司非常重视财务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财务人员调考,考试的内容与平时工作密切相关,如2010年涉及财务集约化管理、工程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2011年又有资金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等内容。平时还经常组织工程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除了基建工程财务知识与技能之外,还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决策分析、工程技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在人力资源方面为竣工决算工作的编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四、以工程决算为导向,推行工程决算工作常态化管理

工程决算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最后环节,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及其费用的清理,设备、材料的清理、核对和结算;工程施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动用预备费审批,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竣工决算审计、转增资产审批等。以竣工决算为导向就是在工程管理的各环节都要以竣工决算为切入点,一切服务于竣工决算。

(一)工程开工前的准备阶段

工程财务管理人员应主动与工程管理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工程项目的可研立项批文、项目投资及资金计划文件、初设及概算批文、批准概算书等,了解该项目的工作内容、资金来源、每项费用的概算值,并以此为依据控制各项费用,填制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和“概算价值”栏目。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资料。主要收集设计变更批复与增减投资批复、工程物资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资料。

2.做好工程核算,正确反映工程投资。工程财务管理人员要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清单、施工合同、施工方提供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支付工程价款;同时还要深入施工现场,通过内部网络、基建工作例会等渠道,及时了解整个工程的进度,并与工程管理部门上报的工程实际形象进度、财务账上反映的累计投资进行核对,以督促工程管理部门及时结算工程价款,真实反映工程投资。

3.登记工程设备台帐。在SAP系统中,财务人员可以方便地查询在安装设备的相关信息,但为了较好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还需要登记设备台帐,台帐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价值和安装地点等。这样把工作做在平时,可以更快捷地与物资部门提供的物资清单核对,更清楚地了解每一项资产。

4.控制工程其他费用。根据国网公司工程其他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其他费用据实列支,按概算数控制。所以工程财务管理人员要及时汇总各工程项目每一项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与项目主管部门核对,审核凭证时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工程其他费用超支的情况。

(三)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

工程财务管理人员要督促各部门完成结算、付款和资料整理及上报,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和资产入账工作。

1.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物资管理部门等应清理甲供物资,核对合同采购量、施工图预算及其设计变更加定额内的合理损耗量、实际耗用量、买价及运杂费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供工程物资移交安装清册和结算清单等资料,财务部门根据平时登记的设备台帐与工程物资移交安装清册进行核对,支付价款。

2.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项目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结算建筑、安装施工费,结算建设场地清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费用,完成动用预备费的审批和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国网公司的要求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协议核对账务,支付价款。

3.工程其他费用的清理,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概算书和审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数,核对账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特别要注意核对项目法人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等可控费用,有问题及时和责任部门沟通,以保证其他费用不超概算数。

4.清理核对上级拨付资金、物资调拨转账、清算资金往来。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实行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全区公共建设工程项目(三个工业基地除外)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即每年年初由建设单位提出所需建设项目的计划,报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经区委、区政府集体研究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中单个项目确需建设的,须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建设。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其是,更不得擅自决定开工建设。

二、规范公共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及乡镇(办)公共工程建设资金以乡镇投入为主、区财政补助的投入机制,所需资金主要由乡镇(办)自行负责,区财政视工程量和进度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国有(集体)资金投资为主,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以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严禁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投标,严禁以集体研究的形式代替公开招投标来指定施工队伍。

对于不须公开招投标的小额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按照《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廉办字号)规定来确定施工队伍;建设单位是区委部门、区直单位的,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共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以招商方式确定工程施工队伍。对确需以招商方式确定工程施工队伍的,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以招商方式并按BT模式确定施工队伍。

五、全区推行公共建设工程项目BT建设的模式。原则上,全区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BT筹资建设模式。实行BT模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垫资额度。鼓励投资商或开发商全额带资建设或开发。带资额度最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80%。二是信息公开。要按照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要求,将需要招商的项目的有关情况在规定的媒体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三是择优选择。要按照综合取费让利点最多的方式来确定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指定。四是明确资金支付期限。今后凡是垫资项目,垫资款原则上在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24个月后付清。五是严格按规定确定工程监理机构。

六、严格工程审核和工程结算管理。凡是政府投资或政府部分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履行工程审核和工程结算程序。所有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区公共工程审核中心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未经审核和结算前,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额的50%。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造价咨询服务业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经编制、审核、批准签发等工作程序。各程序应由具有资格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证后生效。该流程文字资料应和咨询成果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条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正、诚信、独立、客观地开展造价咨询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造价咨询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操作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应收集和整理下列资料:

㈠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㈡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特别是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价格;

㈢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㈣同期有关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

㈤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㈥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文件;

㈦同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㈧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概算

㈠概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估算内。

㈡概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估算;

2.各类设计文件:

⑴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⑵初步设计图纸;

⑶工料规范说明。

3.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概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概算;

2.对初步设计提出调整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概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和设计修改意见调整概算。

㈣咨询人在概算调整后应编制完整的设计概算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6.单位工程概算表;

7.工程量和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

10.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量汇总表。

第八条预算

㈠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㈡预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3.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

㈣咨询人在调整预算后应编制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预算书和各专业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6.建安工程费等单位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汇总;

7.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

㈠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收集有关招标项目造价基础资料;

2.了解建设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3.熟悉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并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技术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确定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2.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其内容为:

1.封面;

2.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6.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第十条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

㈠最高限价不应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投资额。

㈡预算控制价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3.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4.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控制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预算控制价;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控制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控制价。

㈣咨询人在调整预算控制价后应编制完整的预算控制价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计算表;

13.最高限价确定表。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报价

㈠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以下依据进行编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国家、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4.图纸、变更;

5.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

6.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7.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依据;

8.其他相关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2.应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㈠咨询人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价款增减计算审核工作。

㈡审核工作前,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为: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工程变更价款申请程序和时效。

㈢咨询人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工程变更在确认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咨询人可予以提醒。

㈣工程变更引发的价款变更申请,咨询人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咨询人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3.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变化,该材料(设备)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

㈠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应包括:

1.招标文件;

2.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3.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4.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5.工程签证单;

6.工程竣工图纸;

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8.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主要材料汇总表;

10.发包人供料、设备明细表;

11.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2.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13.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㈡咨询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做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和批准概算等;

2.工程项目涉及的设计人、施工总承包人、主要专业分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单位名称;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分析结果及其审核意见;

4.竣工结算书与审核结算书对比表(限政府投资项目);

5.《工程造价审定单》(见附样5)。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四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由市造价站监印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编制咨询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咨询成果专用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概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唐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造价站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唐执业。

第十九条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唐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唐山市外埠进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市建设局[2006]122号)规定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进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参照执行《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完成咨询业务后30日内,应按《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市建设局[2002]117号)进行咨询成果文件备案。不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相关计价规范性文件、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咨询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核准事实,取得证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8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号)第20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二)有意抬高或压低预算控制价幅度超过5%;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全过程造价 造价控制 问题解决

一、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意义及目标

所谓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指在一个项目的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建设实施和竣工结算各阶段内事先主动进行与工程相关的经济指标概算、预算比较,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两者间的关系,并且把工程造价控制的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乃至整个建设工程的寿命周期之中,为领导层在投资决策、设计和施工等过程中做好经济参谋,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一定的限额内,并随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寻求提高投资效益与效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获取最大的投资效益;二是追求最短的投资周期;三是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是投资方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投资周期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建设工程的效益与效率;而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也可以说是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而又相互制约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忽略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最满意的控制效果,三者之间的平衡才是其追求的最终目标。

二、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

1、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主要的工作是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而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就是做好设计方案的投资估算以及项目的经济比较与评价分析。项目经济评价的各项数据分析,要以方案投资估算为依据,因此方案投资估算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可行性研究的质量。由此可见,方案投资估算是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需要认真对待。在合理估价的前提下,对该项目就总论、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项目条件和选址、环境保护、企业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各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编制出较高质量的可研报告。

2、施工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这一阶段中包括施工开始前与施工过程中两个部分。施工开始前阶段主要工程造价控制:一是初步设计概算;二是工程项目招投标。这一阶段的两项工作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中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初步设计概算需要做的是按照业主的要求,根据相关计算规则,以及掌握的技术资料和调查的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出包括土建、装饰、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专业在内的初步设计概算。其概算造价要控制在可行性研究要求的额度之内。初步设计概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有计划、分阶段筹措资金,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工程量清单应紧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在编制过程中,要标明工程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明确工程项目单价包括的费用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发给有意向参与该项目施工的有关施工单位,作为投标报价之用。从中选择出符合工期要求、报价合理、实力强、资信高的施工单位作为中标者。在这个过程中须对中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认真审查分析、反复推敲、细致论证,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和合同总价。确保合同合法、完整,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漏洞,以减少工程结算时不必要的争议,尽可能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是全过程造价控制中耗费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大、最错综复杂的阶段,也是全过程造价控制中最重要的阶段。因此,施工现场应常驻专业素质过硬的技术骨干,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跟踪控制。对进度款的拨付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修改和现场签证,及时收集确认,并按月、分类编号保存,以供工程结算时使用。对设计修改和现场签证单,要按每份单独计算出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对重大修改和签证,要及时进行计算,以便掌握工程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积极配合采购人员做好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选择优质、价格合理的材料及设备,以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并把工程造价控制在理想的范围之内,同时与财务部门配合,核实所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购买价格,使阶段性结算尽量准确。

3、工程竣工之后的造价控制

这一阶段造价控制主要考虑投资效益。当工程竣工之后,各部门专业工程师应及时投入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工程竣工结算是整个工程的收口阶段,也是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工程造价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极为重要,必须高度重视。在工程竣工之后,工程部门要催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完整的竣工结算书、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等资料。这些相关资料备齐后,要集中人力和精力,即刻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书、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要分专业进行整理,并由各专业造价工程人员对其逐项审核。对有出入的工程量和价款,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涉。最终将工程结算审定单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校核已付工程款和甲供材料款,确定除质保金外的尚应支付的工程尾款,并由结算审核负责人及时编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全过程造价控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1、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三超”现象时有发生“三超”是指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这种现象贯穿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各个阶段,其原因是在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深度不够,外部建设条件不落实、建设内容考虑不全面导致概算超估算:在项目施工实施阶段设计部门的设计质量不高且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赶工期致使其设计深度不够,初步设计考虑不全面导致设计变更频繁出现,投资增加,导致预算超概算:在工程竣工之后这一阶段是由于部分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差,未能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报价中弄虚作假以及部分施工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虚报工程量、故意提高工程量和价格导致结算超预算。针对这一问题,需要严格把握各阶段的审核审批程序,对待每一阶段的工作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及控制要点。决策阶段加强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论证充分考虑全面,保证其指导作用的发挥;施工前期阶段择优选取设计合理、高质低价的设计方案,并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设计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和新材料,以达到节约工程投资的目的;施工阶段加强对编审从业人员的管理,同时重视从业人员编审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确保质量与进度;工程竣工阶段要注重测算工程经济指标,从而为日后的建设工程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概算依据和投资估算指标。

2、理论与实际脱节,缺乏现场经验

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决策阶段提供决策依据纸上谈兵,对整个项目的评估停留在理论层面,所提供的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导致项目先天不足;施工阶段的施工工艺也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际现场经验,以至于招投标清单及工程概预算造价中单项项目的施工工作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现实中无法施工或即使可以施工也与实际工程造价存在较大的差距;工程竣工阶段照本宣科,所掌握的材料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脱节,对现场的实际施工工艺缺乏了解,导致结算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处于被动局面。

四、结语

针对上属问题,对决策阶段的决策要坚持客观性,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提高相关专业能力,扩展知识面,积累实际现场经验,避免纸上谈兵;施工阶段的专业造价人员,对于现场施工工艺更是要了解掌握,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建设工程项目尽可能做到全程现场跟踪,对于隐蔽工程更不可忽视,应在其施工进度完成前主动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记录作为日后工作指导;工程竣工阶段的造价编审人员要积极开展调研,对于建筑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应注意日常积累,要定期深入市场开展调研,并建立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库,对搜集的信息进行分析,了解价格趋势,避免脱离实际。

参考文献:

[1]张晓健,张英钢.工程造价控制的分析[J].探讨与研究,2006(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