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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交通工程的建设速度逐渐加快,有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交通建设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交通建设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了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国家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对于交通建设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也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更多的保障。本文主要从人、环境、设备、管理等几方面的因素对交通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分析,建立了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

交通建设的施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交通建设的施工条件比较恶劣,经常是在野外进行作业;会出现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的场景;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所以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比较困难;交通工程建设涉及到的建设步骤比较繁琐,施工人员的工作强度比较大,所以对于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比较难以实现;交通工程建设涉及到的立体交叉作业比较多,施工工作存在着多变性[1]。上述的问题都给交通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使安全生产管理不容易实施,一但出现了安全事故就全部都是大型事故,所以一定要加强对于交通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

2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交通部明确规定了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了各部门对于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形成了初步的管理体系,国家在近几年也相继了安全生产法、生产管理条例、管理规范等等,各个地区也纷纷成立了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是由于交通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我国对于交通安全施工还没有一个标准的管理模式[2]。

3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交通工程建设在安全管理方面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在交通建设中仍然会有安全事故发生,这些安全事故大多是因为安全管理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3.1宣传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低

施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不以为然,经常忽略掉对于安全生产的宣传,导致了交通工程的施工人员没有产生足够的安全生产意识,还有一部分的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没有专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出现了管理工作空白的情况,管理人员的管理范围也没有覆盖整个交通工程,导致了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时,没有受到相应的安全管理。某些施工单位为了应付上级领导的检查仅仅是做出形式化的安全管理,例如在施工现场贴大标语、横幅等等。

3.2安全生产管理缺乏规律

每一项交通工程的建设都需要从工程正式开始施工之前,一步一步有规律的进行管理,而且每一个管理步骤都需要符合规范。例如对工程建筑材料的管理、对交通工程施工设备的管理、对工程施工环境的管理、对工程施工人员的管理等等,每一个管理环节都是紧密相连的,任何一个施工步骤出现了问题都会影响到下一环节的安全施工,但是很多的施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缺乏一定的规律和连续性,导致了管理脱节的现象发生,为交通工程的建设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

3.3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不够规范

施工单位缺乏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比较低[3],而且管理者自身制定出的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够全面,经常会有不规范的管理现象发生,在进行交通工程的施工时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施工单位不能拿出相对的措施对安全事故进行紧急处理,长此以往就给施工留下安全隐患,施工人员在这种具有安全空缺的环境中进行工程施工,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3.4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

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违规操作的行为,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的管理职责,管理区域也没有划分到个人上,所以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管理人员会互相推诿责任,事后也不会进行相应的反省,导致安全事故会再一次发生。

3.5安全生产管理缺乏运行经费

施工企业没有对安全生产管理投入足够的资金,导致了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没有为施工人员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性非常差,施工人员始终处于危险状态中,非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4加强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对策

4.1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提高企业的违规成本

我国在修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要严格要求施工企业,增加企业在违反规定时的处罚,提高企业的违规成本,对部分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细致划分,使企业在违规时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4]。政府部门强化各个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概念的灌输,使施工单位能够有更加明确的意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4.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在有了明确的管理意识之后要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完善,明确各个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基本的制度,管理工作落实到人,保证为安全生产提供基本的保障,在安全生产的实施过程中具体做法如下: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编制安全生产施工方案;施工之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施工现场与其他区域分离,并设置警告牌;为施工人员配备齐全的安全保护工具。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流程见图1。

4.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施工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要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完成后要组织相应的考核,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正式上岗,而且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也要对施工人员进行连续性的安全培训,只有使安全意识深入到每一位施工人员的内心,才能保证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4.4施工环节中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是交通工程施工中第一线的管理负责部门,监理单位要对监理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加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巡视观察,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应予以及时的制止,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扩散的现象,从生产现场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5]。交通建设完工安全检测流程见图2。

4.5施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交通工程施工所在的实际位置具有针对性的制定管理制度,并对施工环节中,极易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管理,投入足够的资金配置安全生产设施,并制定多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结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20xx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验收和监测。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基坑开挖、地下暗挖、吊装、爆破、高大模板和高边坡作业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人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评估安全隐患风险,落实治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对重大隐患应当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使用相对固定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一)工作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了解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对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获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

(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权利。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防护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监理责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理责任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并细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六)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与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要求。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不得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确认。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建立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并依法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告知相关部门。

依法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移送有处罚、处分权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并定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检举、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的;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或者推荐分包单位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应当受理的检举、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或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其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的内容就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通过规划、控制、协调,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别是施工安全,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安全建成并投入使用。

2、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遵循建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进行的建设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掌握现代管理及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程监理单位有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

3、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时,不得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必须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首要准则,也是监理行业的基本职业首要准则。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建设工程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2、有利于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既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顺利开展,从而保证了建设工程整体进度计划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种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的生产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生产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此外,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等,也可能发生不当生产行为。为此,监理工程师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也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4、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高整体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督促、检查等手段,促使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等,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高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了整体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工程监理单位、安全中介服务公司等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从而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有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安全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由于建设工程生产具有一次性、复杂性、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因此怎样搞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推动整个建设工程企业长期、快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涵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我们从定义上可以看出,搞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找出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点:由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还不平衡,各地条件参差不齐。目前建设工程生产具有以下特点:建设工程行业危险性大,安全隐患大;施工人员的总体素质低,很多非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某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盲目提高工程进度,增大工程安全隐患;工程建设遍布大江南北,文化观念差异大,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致。这些行业因素和特点造成我国建设工程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的体现,是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文明施工不但是安全生产的保证,还是企业的窗口。对建设工程中的人员、机器设备、施工现场及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是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安全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环节最重要的工作。只有做好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目前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说明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引起各方责任主体的足够重视。由此可见,安全管理是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性的重要内容。

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明文规定管理者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是要明确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坚持动态管理。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从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和全部生产过程、 全部的生产时间和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

四、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出现的现状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人员流动性太大,露天交叉作业多,作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建设工程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高低不齐等多种因素,导致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及企业的行业形象。其具体的现状问题如下:

1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

当前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由于自身利益的不同,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关注点也就不相同,建设方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员,因此比较重视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而不重视,因此严重缺乏管理和以人为本意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及时,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直到目前,这种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2没有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年来虽然得到一定改善,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安全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缺乏统一、专业、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缺乏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方式。部分施工企业只考虑应付各类安全检查,忽略日常安全管理及检查,导致安全管理体制难以落实。

3工程建设未正常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规模较大,因此建设工程的工期常常出现拖延的现象,而政府部门又为了面子工程非得提前竣工,有的私人业主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不断压缩承包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导致承包商不得不夜间加班施工,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超负荷施工导致疲劳作业现象严重,大大增加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

4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落实。当前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为了应付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实际,安全教育存在盲目性、随意性、缺乏长效性、缺乏规范性等问题,从而导致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水平较低,自我防护能力较差。

五、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的对策

当前建设工程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理念,以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笔者认为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完善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各部门各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的责任,与相关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有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分级做好安全风险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这样才能调动管理人员对安全监督工作的积极性,摆脱以前施工方独自承担安全风险的状况。二是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在加大对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的同时,还需对那些遵守安全生产的额法律、法规的部门和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额度,调动员工对于生产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4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宣传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章作业与违法指挥的行为,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感。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有利于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能够安全生产。

5学习引进一些先进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当前国家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范本等,要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的研读,并借鉴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建设工程的经验,对自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和优化。政府也要承担它在这方面的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管,并设置相应的各级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并监督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严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要停工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政府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予以重视,从而来提高建设工程承包商对其重视的意识,并按照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进行,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现象。

6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过程中要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安全警钟要时时敲,宣传教育要深入企业,深入民工。安全教育不应仅仅在施工阶段进入现场前进行,而应贯穿到整个工程生产过程中。不应仅对施工人员进行,而应覆盖到所有的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应普及到每一个工程参与者,确保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教育培训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等级、层次和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进行,即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工作人员进行不同的产前培训。同时搞好建设工程安全培训教育,仅企业的自觉性还远远不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培训教育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有效落实。

总之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社会舆论力量的日益增强,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也成了生产中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做好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安全,进而确保工程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温晓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现状及建议[J].建设工程安全.2013.

[2]卢阳.谈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山西建设工程.20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年我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范围:全区所有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农民集居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专项治理的内容是:以近年来高处坠落、起重设备事故、房屋拆除事故等较多发的事故类型为重点,同时针对触电、物体打击等易发事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区建筑领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专项治理的目标是:针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杜绝较大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好于往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政府办等部门为成员,成立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专项治理措施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安全生产是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各部门应该联动,齐抓共管,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2、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

要以宣传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主线,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系统,全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规范行为,提高整个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设、施工、拆除等各方主体必须学习《导则》,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并迅速投入到施工实践中去。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严禁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接工程,严禁借资质投标。同时要加强发证后的跟踪管理,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实施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针对高发事故,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加强起重机械管理。要认真做好“两登记一备案”工作,通过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前备案、安装后登记工作,杜绝无资质拆装行为,督促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拆装单位规范租赁、拆装、使用等合同行为,严格把好拆装方案的审批关、拆装队伍的资质关,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等原则,从源头上抓紧抓实。施工企业要加大机务管理人员培养,加强起重设备的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杜绝起重机械拆装过程中的机毁人亡事故,减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事故。

继续认真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严格制定高处作业防护方案并认真执行,防止高处坠落。每一个施工现场都要针对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洞口、临边、操作平台等部位的高处作业情况,制定防范方案,要特别注意做好烟道井、管道井等井体砌筑后的内侧水平防护工作,防护方案需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处作业防范方案进行防护。全面禁止使用简易溜槽,施工企业要采用安全、科学的技术方法解决物料的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问题。凡是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简易溜槽的,一律责令拆除,施工现场不得参与文明工地评比。

重点做好土方坍塌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办法》、《建筑工地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土方开挖、模板系统等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审查手续,对开挖深度大于5米、支模高度大于8米的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土方开挖、平整等作业过程要派专人监护,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防止房屋拆除事故。街办(乡)要督促建设单位、拆迁公司把拆除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操作人员上岗证作为承接工程的入门关,把做好拆除现场的封闭管理和拆除企业的现场防护作为监管重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拆除企业要积极做好拆除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懂得拆除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防范知识,根据拆除作业的进度,及时告知作业人员不同工序的拆除要求、安全防护和拆除作业的危险性。

4、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凡是达到年限又没有由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合格证明的设备,一律不再进行使用登记,已经安装的要予以拆除。

5、进一步前移安全监督关口,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⑴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必须把工程发给具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依法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和房屋拆迁、拆除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办理各项法定手续。

⑵强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程的施工(含拆除)必须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许可证。严禁出让企业资质或允许他人挂靠,严禁违法转包和分包,肢解工程。

⑶加强执业资格人员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主体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除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质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等情况外,不得更换。

⑷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把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培训的重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提高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6、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一要依法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督促施工企业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并有效运行,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市场承接工程。三要严格执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制度,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都应当按照建设部规定,由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严格监管,开展建设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各企业项目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业规范的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要强化多层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要做到作业班组每天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企业或分公司每月一次、各街道(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特殊季节还要加大检查得频次。要加大监督整改及行政处罚力度,通过检查整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8、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创建文明工地。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激励措施,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安全生产的费用,推动建筑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推行安全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有效遏制高坠、坍塌事故的多发态势,促使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上档次、上水平,扩大文明工地创建力度。

9、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通报和处理各类事故,同时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资质、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属于我区管理的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处罚,同时对主要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并处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实行重罚,迫使企业自觉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要求,提请发证机关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认真做好村镇建筑安全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街办(乡)对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建,街办(乡)要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专人管理街办(乡)和村的自建项目,督促施工(含房屋拆卸和装饰装修)单位报建,并负责报建前的安全监管,对由于受土地指标限制、不具备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各街办(乡)要重点督察,强化管理,对既不报建又不服从监管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施工,要确保从管理体制上来理顺关系,使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上不出现盲点,从而做到职责明确,抓住薄弱环节,对症下药,事半功倍地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审批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村镇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查处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部署

第一阶段(1~3月):组织发动。各街办(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层层部署动员,全面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4~10月):检查整改。各街办(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等,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