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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小单位甚至个人挂靠资质单位组织施工或实施工程监理,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细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办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安全。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给予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方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办注》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
《办法》明确,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监控。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的,或来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
一、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限期禁止城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是减少污染、降低能耗、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对于节能减排,造福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应大力推进我县使用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与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
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新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二)造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国家规定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的有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后,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向社会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
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是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应对售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负责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定期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并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五、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核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禁止使用未取得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
六、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价格信息由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公布、生产、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按预拌混凝土(砂浆)定额编制工程概算、预算进行工程决算。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三级(含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用散条件不准参加招投标,且在工程水泥总量中使用散装水泥量须达到70%。
八、我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达到或超过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预拌砂浆。自**年1月1日起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年起禁止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年实施城市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应按照省、市“禁现”具体时间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九、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质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运输、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交通、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发放特种车辆通行证,以保证其在城区内正常通行。
十一、建设单位(个人)在申办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或水泥制品、预拌(砂浆)混凝土企业按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由县散装办征收。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县散装办审核散装水泥使用量和办理退还专项资金手续,再由县财政部门返还资金。
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地震危险性分析方法,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制定或审定的必须达到的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值Ⅵ度分界线附近8 公里区域的新建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企业和开发区。
进行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除有特殊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外,同一小区内的同类工程已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第七条 实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评价报告按评审权限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四)建设单位持上述有关文件到市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技术规范(GP177411999)》。
第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无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第十一条 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预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a)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b)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完成6家建筑施工企业及*县朝阳商品混凝土公司的资质年检工作,新办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一家。组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报考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40人,二级临时建造师过渡共35人。
2、在我县组织完成了*县建筑业各类技术工种培训300余人。
3、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亿。
4、报建16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率100%,廉政合同签订率100%。
5、审核签发施工图审图通知单14份。
6、完成了我县7家燃气换瓶点、燃气器具经营点的经营许可证更换。
7、按照计划完成了我县900户农村民居住房的重建和改建工程,省建设厅配套补助300万元。
8、牵头负责完成了由我局挂钩帮扶的62户5.12地震灾害恢复重建户。
9、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达标。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工程查处力度。按照省建设厅20*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市场巡查、集中整治、受理举报等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各方责任主体,依法查处到位。
2、严格执行工程报建制度,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今年以来共审查报建工程16个(面积14.5万㎡,投资额2.35亿),施工合同备案16份,廉政合同签订16份,核发施工许可证16份。
3、根据《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今年6月完成了我县7家燃气换瓶点、燃气器具经营点的经营许可证更换,组织各燃气换瓶点、燃气器具经营点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参加培训人员14人。
4、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依照该细则核发施工图审图通知单,今年以来共审查核发施工图通知单14份。
5、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办法》,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受处罚的企业及专业人员在建筑交易信用网上公布,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6、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审议意见》(水人大发[20*]32号)精神,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强化宣传。对新开工工程,严格实行保证金制度,不交纳保证金不允许开工建设,对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办理报建审批手续。
(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开展一线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今年以来,完成了*县建筑业各类技术工种培训300余人,组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报考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40人,二级临时建造师过渡共35人。
2、严格企业年检制度,强化资质动态管理,促进管理水平提高。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应检企业7家,实际参加年检企业7家,经审查合格企业7家。同时,新申报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资质1家。今年有5家省外企业进入*施工,都办理了入滇许可证。全县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亿元。
(三)加强建筑行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保证综治达标。
建筑行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抓好综合治理,是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的重要环节。今年以来,建设股高度重视建筑行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县政府与我局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利用召开行业管理会议的机会宣传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按计生部门的要求,加强管理,不准使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地农民工。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造价咨询服务业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经编制、审核、批准签发等工作程序。各程序应由具有资格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证后生效。该流程文字资料应和咨询成果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条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正、诚信、独立、客观地开展造价咨询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造价咨询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操作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应收集和整理下列资料:
㈠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㈡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特别是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价格;
㈢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㈣同期有关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
㈤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㈥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文件;
㈦同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㈧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概算
㈠概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估算内。
㈡概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估算;
2.各类设计文件:
⑴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⑵初步设计图纸;
⑶工料规范说明。
3.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概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概算;
2.对初步设计提出调整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概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和设计修改意见调整概算。
㈣咨询人在概算调整后应编制完整的设计概算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6.单位工程概算表;
7.工程量和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
10.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量汇总表。
第八条预算
㈠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㈡预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3.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
㈣咨询人在调整预算后应编制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预算书和各专业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6.建安工程费等单位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汇总;
7.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
㈠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收集有关招标项目造价基础资料;
2.了解建设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3.熟悉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并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技术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确定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2.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其内容为:
1.封面;
2.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6.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第十条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
㈠最高限价不应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投资额。
㈡预算控制价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3.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4.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控制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预算控制价;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控制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控制价。
㈣咨询人在调整预算控制价后应编制完整的预算控制价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计算表;
13.最高限价确定表。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报价
㈠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以下依据进行编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国家、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4.图纸、变更;
5.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
6.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7.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依据;
8.其他相关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2.应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㈠咨询人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价款增减计算审核工作。
㈡审核工作前,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为: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工程变更价款申请程序和时效。
㈢咨询人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工程变更在确认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咨询人可予以提醒。
㈣工程变更引发的价款变更申请,咨询人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咨询人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3.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变化,该材料(设备)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
㈠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应包括:
1.招标文件;
2.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3.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4.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5.工程签证单;
6.工程竣工图纸;
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8.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主要材料汇总表;
10.发包人供料、设备明细表;
11.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2.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13.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㈡咨询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做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和批准概算等;
2.工程项目涉及的设计人、施工总承包人、主要专业分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单位名称;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分析结果及其审核意见;
4.竣工结算书与审核结算书对比表(限政府投资项目);
5.《工程造价审定单》(见附样5)。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四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由市造价站监印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编制咨询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咨询成果专用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概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唐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造价站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唐执业。
第十九条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唐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市外埠进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市建设局[2006]122号)规定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进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参照执行《*市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完成咨询业务后30日内,应按《*市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市建设局[2002]117号)进行咨询成果文件备案。不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相关计价规范性文件、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咨询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核准事实,取得证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8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20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二)有意抬高或压低预算控制价幅度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