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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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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行为规范;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职业道德

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推行,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行为规范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就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职业道德等规范的完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基本准则》的重构问题

1993年7月会计基本准则替代统一会计制度,顺利实施了十多年。论文百事通客观地说,会计基本准则功不可没,成绩突出。但是,企业会计基本准则暴露出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①缺乏理论深度。作为会计基本准则,必须对其所包含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外延、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但会计基本准则只是将一些基本概念作了抽象的表述,未作深透的原理性论证,因此,理论的有效程度和可信程度都不够。②适用范围有限。会计基本准则虽说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但在实际运用中越来越缺乏适应性,许多企业的会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③基本内容有待完善。例如,会计目标的规定空泛、抽象,缺少可操作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规定缺乏明确的层次结构,各种质量特征之间的关系模糊,释义不尽合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尽科学,没有完全体现会计目标的要求等等。

面对问题,可能的设想有三:一是对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进行适当修改,并将之等同于国外的概念框架。二是在对会计基本准则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再构建一份会计准则概念结构,形成会计准则概念结构———会计基本准则———会计具体准则的体系。三是取消现存的会计基本准则,重新制定和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并且不再赋予其基本会计准则的身份。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值得采纳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概念结构》是一套把目标和有关概念联结起来而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这个体系能导致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消除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深度不够的弊端,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理论性。

2、运用《概念结构》,可以避免所谓基本会计准则适用性问题的争论,将其作为评估、理解和发展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发展性。

3、运用《概念结构》,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编制者对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目的、内容、性质与局限性方面提供基础,以便在一个有效结构的准则体系下促进决策行为和经济发展,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教育性。

二、《企业财务通则》的弃留问题

弃和留,是探讨《企业财务通则》出路的两大主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这样几点值得注意:

1、《企业财务通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的颁行,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个特例;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的“财政———财务———会计”的单向制约关系仍然有着极大的影响。客观地说,在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大的经济背景下,就经济利益而言,中西方的企业不应该有根本的区别,“单向制约关系”实际上很难再有生存的空间和进一步延续的可能。

2、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理财自,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条件,包括筹资自、投资自和税后利润分配自。很显然,《企业财务通则》已经将企业行为政府化,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政府的功能,剥夺了企业应有的权力。

3、就《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看,撇开与其他经济法规的矛盾不说,单就与其他经济法规的重复问题而言,也足以说明其多余。《企业财务通则》中除去“总则和附录”没有实质性内容外,其他部分都可以归入到相关的法规中,其中:“资金筹集、利润分配、企业清算”可以归入《公司法》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营业收入和利润、外币业务”可以归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和费用”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其开支范围本属于税法调整的内容,政府无需特别规定,而且就现有内容看,也与《企业会计准则》重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作为企业(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归入《公司法》中也未尝不可。

既然理论上没有存在的基础,实践中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明智的办法应是废弃。

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了我国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六条职业道德,可以说内容比较实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①体系不完整,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较差;②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约束力不够;③职业道德缺乏应有的评价手段,无法形成社会对会计工作的理解和重视。

笔者认为,会计职业道德的完善和作用的发挥,应主要做到:

1、体系完善。初步设想,中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该是:①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②行为守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③行为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2、环境协调。中国会计职业道德在管制上应实现行业自律与政府行为的统一、协调。在政府管制上必须在坚持行业自律原则的前提下明确管制的范围与形式,重点应放在通过《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各种非规范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职业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评价方式。可以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法。对评价的结果应该使用奖惩手段、示范道德榜样、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使每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企业、组织内部和广泛的社会督导之下。

四、会计规范的实现

会计主体、会计行为和会计规范是会计行为过程的三大要素,会计规范的实现,除了规范本身的完善之外,重要的是会计主体行为的优化和会计行为的控制问题。

(一)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

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就是通过会计个体进行优化组配,以实现群体行为的整合效应,提高工作效率,为会计规范的实现创造重要的“主体”保证和环境。

1、会计个体行为。个体行为的规范实现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律、道德、准则等规范设定的模式直接通过个体行为转化为现实,形成现实会计实践中的互补和补足关系。第二,规范的实现必须由个体行为来监督和保证。因此:(1)要分析各类利益矛盾,实现国家、其他相关利益集团以及企业利益的最佳组合。(2)要在法律中具体确认和保护个体的利益。(3)严格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会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2、会计群体行为。为了实现会计群体行为对会计规范的作用,主要应做到:(1)根据利益最大化、群体稳定与合理行为持久性,以及激发成员工作热情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群体共同需要和利益分享,增强群体内聚力。(2)协调诸群体之间的关系,消除群体行为的任意性,实现群体整体行为的合理性。(3)强化“以人为本”的行为观,使人们的努力及其有效成果,与其物质利益紧密相关。

3、会计领导行为。在很大的意义上说,目前存在的会计规范得不到遵循、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与领导行为不当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应当通过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等手段为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提供保障。

(二)营造优化会计行为规范实现的产权环境

产权的明晰界定,是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进行会计管理活动的先决条件的基础。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会计规范的运行就会是有效率的。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行为规范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的条件:(1)作为所有者,必须是资产增值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2)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作为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经营者能够实现资产的增值,所有者就没有权力和理由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行为规范的界定功能,是会计行为规范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强化对会计行为规范遵循性的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保证会计行为规范遵循性的监督体系应由以下三个子系统组成。

1、政府监督系统。国家审计监督系统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和强制性的高层监督机构,主要针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审计,国有资产增值与保值的监督,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延伸审计等。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第2篇

员工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塑造辽东实业集团良好社会形象,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辽东实业集团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民义务和自身的工作职责,自觉维护辽东实业集团的信誉和整体利益,做到思想进步、道德高尚、业务精良、服务规范、经律严明。

第三条 本守则是辽东实业集团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各部门、各公司进行员工行为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守则适用于辽东实业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章

求知好学,进取图强

第五条 刻苦学习文化,认真钻研新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六条 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熟练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争取成为本行业的技术能手。

第七条 发奋学习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技术或知识,努力做到一专多能、一岗多能。

第八条 积极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专业证书等自学考试,不断提高自己的学识水平。

第九条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或安排的培训和学习任务。

第十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关于运用学到的知识或理论指导业务这实践。

第三章

诚实守信,敬业爱岗

第十一条 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品格。

(一)为人正直,诚实可靠,讲究信誉。

(二)一视同仁,以诚待客,童叟无欺。

第十二条 爱岗敬业。

(一)热爱辽东实业,认真实践辽东实业的企业精神,自觉维护辽东实业的利益。

(二)树立职业荣誉感,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第十三条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一)要有职业理想和追求,争先创优,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

(二)工作积极主动,勇挑重担。在成绩面前不骄傲,在困难和挑战面前不退缩,在挫折面前不消沉、不气馁。

(三)富有建设性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能够冷静分析,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开展工作。不得推卸岗位责任;不得拖延,马虎了事;不得投机取巧;不得,贻误工作。

(二)要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科学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五)岗位之间应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第四章

文明礼貌,俭朴大方

第十五条 行为文明,举止大方。

(一)站姿挺拨,正视客户,不左顾右盼。

(二)坐姿端庄、文雅,不左摇右晃。

(三)行姿稳重,抬头平视,两臂自然摆动。

(四)听姿认真,并做出积极反应。不要心不在焉、无理打断对方发言。

第十六条 保持整洁的仪容仪表。

(一)着装整洁,得体。上岗后,柜台人员、文职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着统一职业装、佩带工作牌;体力工作者均应着统一工作服、佩带工作牌。

(二)发型大方。不留怪异发型。

(三)修饰得体。不留长指甲,女员工化淡妆,男员工不留长发、蓄长须。

第十七条 使用文明用语。

(一)与顾客说话时吐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语气要亲切,称谓要得体。

(二)使用普通话。

(三)接听电话或与人交谈,要热情、礼貌、客气。重要内容应作好笔录,及时汇报或转告。

第十八条 创造或保持优雅的工作环境。

(一)室内和桌面应保持整齐有序,不要摆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和资料。

(二)各类文件和资料应按顺序、分类别摆放整齐、便于取阅。

(三)讲究环境卫生,坚持每天清扫并定期大扫除,责任区内的环境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

(四)营业场所要保持柜台整洁、业务用纸整齐,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 尊敬领导,关心和尊重下属。

(一)认真对待领导的工作意见,服从领导安排,如实、及时向领导汇报和请示工作。

(二)不得采取趋炎附势、阿谀奉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悦领导。

(三)领导要严于律已,光明磊落,公道正派,为下属做出榜样。

(四)尊重下属的人格、隐私,宽容待人。不在下属面前逞威风、耍权术,不独断专行,不打击报复。

(五)知人善任,合理安排下属工作,充分调动下属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搞任人唯亲。

(六)热情指导下属的工作、学习、品德修养,关心下属的政治进步,尽力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艰苦朴素,勤俭创业,不奢侈浪费,不贪图安逸享受。

第五章

遵章守纪,团结谦让

第二十一条 依法合规经营。

(一)熟练掌握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格执行辽东实业集团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中遇到不清楚的法律、法规问题,应及时请示或咨询。

(三)自觉抵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到不越权限、不超范围。领导干部不得、失职渎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一)禁止逆程序操作。

(二)不得省略必要的程序。

(三)正常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级指挥。

第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一)遵守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不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离岗处理私事应事先请假,获得批准后做好工作交接方能离开。在处理紧急工作时,不得请假。

(三)严禁带无关人员进行货场、工作间、车间或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严守 保密制度。自觉保守集团秘密,工作调离时不得把秘密资料、图纸的原件或其复印件带走。

第二十五条 强化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一)认真按制度或程序操作,杜绝隐患。

(二)坚持工作交接管理制度。无论是生产岗位、服务岗位还是值班警卫,都应按要求的格式、内容填写交接纪录、履行交接手续。

(三)每名员工都要义务保护公司财产,时刻保持警惕,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同事之间要真诚相处,团结和谐,精诚合作。

(一)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把团队目标置于个人目标之上,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反对利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二)尊重同事的人格,同事之间不分高低、贵贱。尊重同事的隐私,不背后议论同事是非。

(三)开展坦诚的交流,平等的对话和友善的沟通,做有利于团结的事。不挑拨离间、造谣生事,不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四)工作中要主动协作,不能互相拆台;当同事遇到困难时,要竭诚相助。

(五)敢于承担责任,不诿过他人。

(六)及时、善意地指出同事的不足,不得嘲笑或鄙视同事。

第二十七条 妥善处理内部矛盾。

(一)同事间应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减少磨擦,避免冲突。

(二)发生矛盾时,当事双方应本着宽容、克制的态度,主动反省自己的不足,互谅互让。

第二十八条 公平竞争,取长补短。

(一)注意收集竞争对手的有关资料,善于学习其长处。

(二)尊敬竞争对手,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对手。

第六章

仁慈博爱,忠孝善良

第二十九条 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约,维护社会公德。严格遵守有关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如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

第三十条 养成尊老爱幼、相互尊重、勤俭持家的美德,建立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员工要熟悉并正确理解本守则的内容,经常自省、自律、自励,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养成自觉行动。各级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守则。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第3篇

道德规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运用伦理观念、社会风俗和人的心理来调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关系。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与道德规范的作用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道德规范在仲裁职业中的体现。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规范作用:首先,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树立了行为的标杆,使得仲裁员在行为过程中自觉抑制自己的私欲,节制自己的行为。其次,在职业文化中明确了主流意识,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使仲裁员在良心上受到谴责,严重的甚至会受到行业内的制裁,这样可以促使仲裁员在行为中形成一种自觉的压力。再次,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职业道德规范为监督仲裁员的行为提供了可以明确参照的标准。引导作用:首先,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职业氛围,并确立了公平、诚信、正义的标准,引导仲裁员积极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和信仰。其次,有助于提高行业信誉和形象。信誉和形象是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通过提高每个仲裁员的职业素养,最终获得仲裁职业的发展。再次,可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能够促进全社会道德的发展,亦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国仲裁员道德规范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仍然缺乏专门的全国性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制定了全国性的一体适用的《中华人民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然而却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统一规定仲裁员职业道德,只有各地方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仲裁员管理办法”中有零星规定。《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这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基本的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明确定性该规则是仲裁员道德准则。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勤勉、公正、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员应当认真勤勉等等。另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也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各个地方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是仲裁员管理办法虽然内容也很详细,但是规定相对分散,不够全面。还有一些规定并不是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只能算是一般的工作规定或要求。

(二)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但是,由于人所存在的私欲导致自我约束的放松,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地方的仲裁员守则或管理规定零碎、分散,往往只能成为摆设而执行力不够。缺乏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依据,各地方与仲裁员职业道德相适应的后续制度及行为准则的设立就会出现混乱,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在建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方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但是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都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公平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的选任条件中注重仲裁员的道德素质条件比如诚实信用;仲裁员应当积极学习,认真勤勉地完成工作;必须回避的各种情形等。这些规定可以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可以将所有仲裁员纳入规范系统,有助于增加社会对仲裁员的信赖和对仲裁的认可,提升办案质量。同时,也减轻了诉讼所承担的压力,有利于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三、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一)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可以说是仲裁人立身之本,忠实诚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二是仲裁员自身具有的诚实信用的品质。仲裁虽然具有民间性,仲裁员能否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长期以来也饱受争议,但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来看,都应当是仲裁人忠实的信仰。《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由此可以看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仲裁的界限,是仲裁员在职业过程中所应坚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是保证仲裁裁决效力的前提。若是没有这个道德底线,不仅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会消失,而且仲裁员自身也会迷失方向。诚实信用是作为一个仲裁员所应当具有的品德。诚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人无信不立”,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员的信任,而将纠纷交由其裁决,这就有赖于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值得信任的品质。

(二)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当是仲裁追求的最终目标,仲裁员居中裁决的目的就是产生正义,所以仲裁员的个人品德和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正义是指公道正派,不偏袒徇私。仲裁员要做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能够独立,独立的行使职权,裁决纠纷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员进行仲裁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其次,仲裁员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允不偏私。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选定仲裁员作为第三方来裁决纠纷,如果仲裁员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造成结果的不公正,这样即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仲裁行业的信誉。再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如果说忠实于法律是仲裁员的信仰,那么依据法律裁决纠纷则是仲裁员的职责。

(三)清正廉洁

《楚辞•招魂》中说“:朕动清以廉兮”。王逸注释为“不受曰廉,不贪曰洁。”可知清正廉洁的含义是指不收受贿赂,不滥用权利贪污。清正廉洁,不只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各行各业各单位都应当恪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体到仲裁员的清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仲裁员清正廉洁是保障仲裁裁决公正的前提,只有仲裁员保持清廉才能抵御来自当事人或者其他方的任何诱惑,才能独立公正地裁决纠纷,保证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若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则必须回避。巴尔扎克曾说“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只有将清正廉洁作为一项道德规范,时时警醒仲裁员应当保持清廉的高尚品质,才能保证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勤勉敬业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财会 职业道德 建设途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113-02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所应具备的道德规范。它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群体以及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的总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内容: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提高技能、搞好服务。主要体现在: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和不做假账。

一、高校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会工作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更是贯穿于高校的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财会人员在高校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高等学校经济信息的主要提供者,一名合格的财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重要性,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更要在职业行为上奉公守法,尽职尽责;不仅要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岗位职责,更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国家和社会对财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是提高财会人员内在素质的要求。因此,加强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必须下大力气开展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并不断创新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切实提高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水平。高校财务人员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能,才能够做好账,理好财,服好务,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目前高校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

高校的财务部门是学校对内对外的服务窗口,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关系到学校对外的形象,关系到学校在师生员工心目中的形象。从目前高校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看,虽然总体上是好的,但在财会从业人员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财会人员服务意识差、服务不到位,不团结周围同志;有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对财务分析、成本核算增收节支和贷款风险等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会计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得过且过,不负责任;有的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法规和业务,工作效率低,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有的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丧失立场,不能坚守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偷税、漏税、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个别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严重丧失职业道德,为追求私利,监守自盗、贪污、挪用公款。

三、高校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途径

(一)建立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评价体系

财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评价就是人们或组织根据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对财会人员的从业行为的进行判断。可以采取单位内部测评、自我测评、服务对象测评的方式进行。也可引入第三方会计组织的评价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能使财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处于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财会从业人员良好职业道德的形成。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领导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起好示范作用。领导如果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就会影响并带动财会从业人员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试想如果领导违反会计法规又怎么能要求财会从业人员执行会计法规呢? 二是职业道德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奖惩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奖罚措施有效结合起来。建立财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职业道德考评考评情况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二)建立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仅靠教育手段是不够的,更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而不断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便于操作的,切实可行的职业行为守则。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严格考核和奖惩,确保各种行政规章及道德守则在实践中得以落实,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并将考核情况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另一方面,要加大《会计法》、《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人员,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要吊销,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

2.健立健全多元化监督机制。首先,加强国家监督。税务、审计、银行等监察部门应当严密配合,加强经济活动的监管,促进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检查和监督。第二,加强社会监督。由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财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履行“经济警察”职责,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三,加强内部监督。不断加强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强化财会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同时,结合政风行风建设,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将相关意见及时与有关财会从业人员进行沟通。

(三)健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岗位的轮换不仅是实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手段之一,也是全面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轮岗制,可以促使财会人员学习掌握多种岗位技能,拓宽知识面、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增大岗位人员的替代性,做到人才的综合运用,有利于防止财会人员长期在一岗工作,因利益驱使而放弃原则犯错误,出现贪污腐化行为。因此,实行有计划的会计轮换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内部监督;有利于防止贪污腐化行为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提升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但由于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的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方法等都要求一致性和连贯性。因此在岗位轮换时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设置合理的岗位流程和轮换周期。二是要执行严密的交接流程。

(四)强化在职财会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应纳入财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中,贯穿于财会从业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首先,要抓好会计法律法规的教育。《会计法》是规范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会计法》有关规定具体化,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本规则和方法。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其次,要抓好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的教育。高校财会人员充分要认识到自己工作岗位的重要性,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对师生员工服务热情周到。财会人员在与钱物打交道的同时,也是在同法律法规打交道,遵纪守法是财会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职业道德。只有不断加强党的方针政策、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学习,才能提高政治理论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个人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加防腐抗变的能力。

总之,加强高校财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学校和个人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内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财务管理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在学校整个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应《会计法》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高校财会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途径,提高财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高兰.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初探.财经纵横,2009(2)

2.刘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及对策研究.继续教育研究,2011(4)

3.郑燕玲.新时期高校如何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3)

4.戈金义.浅谈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今日科苑,2007(5)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第5篇

一、文献综述

世界范围内的财务舞弊与审计合谋案的发生使得CPA职业道德治理问题在21世纪面临严峻挑战。研究CPA职业道德问题在学术界取得丰硕成果。韩传模研究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自律机制,并将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体系与其他国家的体系比较,提出构建职业道德框架。叶陈刚也做了类似的研究。他们都深刻剖析了道德、职业道德及其历史文化渊源并做了中外比较。劳秦汉对会计职业道德做了理性的思考,剖析会计职业道德的经济基础。陈汉文、韩洪灵基于公共合约观描述和分析了CPA职业道德准则变迁,他们认为CPA职道德准则的性质是CPA与社会公众所“签署”的一份关于服务质量的隐形的公共合约,其内容是对职业会计师与相关利益者当事人交互行为方面的约定,明确界定CPA行为空间,并按此合约构建了一个融利益相关度、期望差距、政府管制参与度、合约的技术特征及时间在内的五维分析框架。徐彦夫、刘骏都从文化角度探讨了CPA职业道德标准性质,认为职业道德是自生自发的内在约束会计职业人员机会主义的隐形制度,要求职业会计师自觉执行规范。同时,也认为CPA的职业道德应该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两方共同作用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另外,也有一些学者从研究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案例出发对CPA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责任的作用机制、实际约束以及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CPA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不是简单的相互包含关系。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大都是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范式开展的。我们可以归纳为两大类:1、分析职业道德性质和构建CPA职业道德体系;2、比较各国关于CPA职业道德准则,这种比较仅是作为文中的一部分或是仅是将各国的CPA职业道德准则罗列在一起,没有进行细致的分析,也没有指出他们之间产生不同的原因。因此,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和内容上比较我国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CPA职业道德标准的异同,以此分析原因并为我国CPA职业道德标准提供借鉴。

二、我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标准体系比较

(一)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由上文提到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指导意见》组成,CPA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上述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作为基本准则,对CPA职业道德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以及附则。《指导意见》是CPA协会针对基本准则制定的具体准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两个层次。其中,基本原则包括:CPA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具体要求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CPA的审计业务,以及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职业道德委员制定《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体系内容有定义、导言、公众利益、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1)定义是对规范涉及的术语给出解释。(2)导言是对规范适用范围、会员国的责任及规范框架做出的说明。(3)公众利益是指职业会计师的责任并不是专门满足某个客户或雇主的需要,会计职业准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利益。(4)目标是指规范要达到的最高执业标准,包括:可靠性、专业化、服务质量、信任。(5)基本原则,包括:公正性,职业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客观性,职业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谨慎原则,职业会计师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直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以确保客户能享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保密;职业行为,职业会计师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技术准则原则,职业会计师应遵照相关的技术和专业准则提供专业服务。(6)具体规范,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第二部分适用公共执业会员,第三部分适用受雇佣的职业会计师。

(三)二者体系上的异同。由上述分析得出,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大体一致,都贯彻了由基本准则到具体准则,由抽象到具体的路线图,即基本原则⇒具体规则⇒规则解释。其中,基本原则指出了CPA所追求的理想行为标准,能够在较大范围和较长过程中对CPA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但基本原则的表述比较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规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规则从中推导而出。

但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在具体规定上没有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层次明晰。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准则没有明确职业道德规范的目标和定义。我们认为,在CPA的职业道德的规范标准中首先明确一些定义是必要的,优于仅给出一些解释,这样更权威、更具有执行力度。比如,明确CPA的宣传、广告、招揽业务、职业会计师、执业会计师的定义。明确定义也就确定了范围。在基本准则的制定中,我国没有将公众利益单独提出,这是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最大不同。

三、我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比较

(一)我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内容比较。我国CPA《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基本准则有:公正性、客观性、独立性、专业胜任和谨慎、保密、技术准则原则和对客户及其其他责任。与我国相比,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基本准则中没有单独规定独立性、对客户同行及其他责任。

可见基本原则基本相同,我国职业道德准则在总则和一般原则中明确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而后者仅在基本准则中明确了公正和客观。我国单独在基本准则中规定了对客户、同行的责任。而后者在职业行为原则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没有单独规范。后者的职业行为原则更为宽泛。我们认为,基本原则应该规范的简洁有利,因为CPA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应当是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较高层次,是指导CPA职业行为的基本信条,既要体现一定的概括性,也要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当借鉴那些国际公认的CPA职业道德原则,如客观、公正等。同时,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汲取有益成分,以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传统道德,才能使我国的职业道德原则既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具有本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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