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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已形成巨大的力量,但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市场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种必然,它将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2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3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3.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平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3.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4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机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5结论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缺陷;改革;国外经验;模式探索
一、引言
农村金融体制是指服务农村经济的融资系统,包括组织结构、市场体系、金融产品等金融形态及其相应的运行机制。1996年,国务院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农”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近年来在变革之中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而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出发,针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缺陷,借鉴国外在这一方面的先进经验,探讨构建新的农村金融模式。
二、国内外关于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
从国外来看,关于农村金融产生原理的传统理论主要有两种,即农业信贷补贴论(Subsidized Credit Paradigm)和农村金融市场论或农村金融系统论(Rural Financial Systems Paradigm)。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业信贷补贴论在农村金融理论界占主导地位。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所以需要通过银行的农村支行和农业信用合作组织将大量低息的政策性资金注入农村。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论逐渐替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它是在对农业信贷补贴论的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强调农村金融也有市场机制在运行。
随着研究方法的改进,在农村金融补贴论和农村金融市场论的研究基础上,出现了新的农村金融理念。如哈耶克(Hayak)从信息经济角度出发,提出了局部知识论,它与农村金融市场论相呼应。而斯蒂格利茨(Stiglitz)从市场竞争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论。
国内许多学者对农村金融发展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研究,有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讨论倍受关注,争论的观点可以分为完善派和重构派。完善派认为现有农村金融体制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基本上是合理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在保持原有体制下的不断完善措施。重构派却认为现有农村金融已经不适应目前农村金融需求,需要对现有农村金融进行重新定位、改革和重组。笔者认为,完善派的观点更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1、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自1996年以来,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基本上形成了政策、商业和合作相区别的三类金融机构,即分别设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已初步并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这种合作金融为基础,农业银行这种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银行这种政策金融各尽其职,三者之间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而中国人民银行则承担对它们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的功能。这种体系和改革方向初步改变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混淆不清、利益冲突、机构单一的局面。不过,这种农村金融体系框架的形成,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时有反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其业务单一,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有减无增(见图1)。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和投资农业的收益性相对较小,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其贷款结构不断调整,涉农贷款比重逐渐降低(见表1)。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已占居垄断地位,但随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合作社的互助共济性正在淡化,行政干预过多,贷出的款往往成为呆账、坏账,大大恶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质量。
2、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非正规金融组织是指在央行或银监会监管之外从事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的农村金融机构,即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受到打击和排挤。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于非法。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缺陷
1、结构性缺陷。(1)空间结构缺陷。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失衡、区域性布局失衡严重。中西部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户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较完善,商业金融也较发达。(2)经营主体缺陷。现有的金融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的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的中小商业金融和互助金融缺失。(3)金融服务种类缺陷。现有的金融组织机构发展,仅仅停留在存款及信贷机构的发展上,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不足。
2、功能性缺陷。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不健全,缺乏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资产质量差,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资金蓄积功能弱。
四、国外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的经验借鉴
(一)合作金融体制是农村金融体制的重要组织形式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共性:一是坚持合作制的办事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由入股社员拥有,民主管理。二是实行多层次合作,各层之间均不具有上下级关系。三是建立较为健全的自律组织。
(二)土地在农村金融体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土地对增强农民的受信能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提升了农民获得贷款的能力,从而在农村金融体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政府为农村金融体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农村金融体制的建立及其作用的发挥都得益于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国政府不仅制定了农村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还直接出资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四)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农村金融体制建设提供了保障
当今世界,农村金融体制较为完备的国家,无不是通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约束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同时,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和政策体系又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五)市场机制促进了农村金融体制的不断发展
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依靠市场来调节和配置资源是其经济运行的显著特征。在农村金融体制的建立、发展、完善及其运行中,虽然各国政府在不同层面、不同力度上给予了支持,进行了干预,但按市场经济
规律办事,依靠市场作用和影响农村金融体制是其共性。
五、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模式探索
(一)最优路径选择:“平行推进”取代“循序渐进”
1997年以来我国在对农村金融体制实施改革的过程中放弃了“平行推进”的改革路径,选择了“循序渐进”的改革战略,使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出现了严重萎缩和不协调发展。“循序渐进”改革战略所造成的"不协调成本",不仅阻碍了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而且还降低了改革收益,结果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极端低下。要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在改革中就应选择“平行推进”的改革路径,即在对农村信用社体制进行改革的同时,适时地推进对农村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保险以及农村资本市场的改革。当然,如果从更广泛的层面加以考虑,对农村财政体制、土地制度的改革也应适时跟进。
(二)具体模式选择
1、重新定位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将中国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
2、引导民间金融支农行为。民间融资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3、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一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二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三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4、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发挥对农业经济的补偿作用。二是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三是推进农村金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行适度的城乡差别利率。四是推进农村金融利税改革,县城内金融机构要将吸收存款一定比例资金投放当地使用并适当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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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农村金融制度发展的现状
2006年以来,伴随一系列行政许可性实施细则的颁布,全国31个省进行了试点改革,按照“低门槛,严管理”的原则,加快了农村金融改革进程。随着农村金融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农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得以放宽,金融机构体系不断完善并开始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经营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取消,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分离,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一系列改革。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的状况是,横向上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非正规金融作用凸显;纵向上以合作金融为核心,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并存。
(一)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二元并存
从法律约束角度出发,可以把现有的农村金融结构分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种。正规金融通常指的是开发银行、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等受一般法律约束和相关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则是常说的民间借贷现象,是一种自发式的民间信用形式。由于金融制度不完善,近年来非正规金融发展迅速,并呈现出以下特征:手续日渐完备、贷款程序简单、本金回收率较高、借款期限灵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可以说,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中发挥着缓解农村资金压力的重要作用。
(二)多种金融机构并存
根据资源配置主体与目标、业务宗旨、资产负债结构、运行机制等不同,可以将金融机构区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合作性金融机构三大类。对此,吉林省与国家的设立保持了一致性,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核心的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并存和发展的局面。一是农业发展银行。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重要的政策性银行之一,由国家建立并所有,发挥着促进农村发展和反贫困的重要作用,在政府政策指令的驱使下,将接受的捐赠资金和部分财政资金以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输入到农村相关部门。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另一种是股份制地方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依据设立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般设立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户行为商业化程度较高、绝对贫困基本消失的地区。三是合作金融机构。我国合作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⑴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城乡分布最广泛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⑵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另一种组织形式,是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出现的银行,主要设立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户行为商业化较高及贫困大幅度下降的地区。⑶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而建立的。从这三类金融机构中可以看出,合作金融作为唯一可以与农业、农户直接业务来往的金融形式,在农村金融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二、吉林省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含混不清
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对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探寻农村正规金融的制度缺失与非正规金融具有的经济效应、制度效应入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并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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