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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垃圾分类方案

县城垃圾分类方案

县城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1篇

2020年x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落实属地责任加快建立分类运输处置体系,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提供有力支撑。x城区2020年底要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示范片区覆盖不低于50%居民户,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与其相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必须同步跟进。到2020年10月底,x城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其他县(市、区)配备分类运输车辆,推动分类处置体系建设。到2021年,x城区垃圾分类运输体系和处理系统运行趋于完善,其他县(市、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分类处置设施建设

1.抓好设施规划建设。x要在2020年4月底前根据分类垃圾产生情况,制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规划,鼓励建设静脉产业园,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及粪便垃圾、污泥处理等设施。x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规划落地和设施建设,确保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其中:(1)垃圾焚烧设施:2020年11月底前赵县、行唐、灵寿要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2)餐厨垃圾:元氏县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日处理300吨餐厨垃圾的期项目建设。2020年6月底前中节能(x)环保能源有限公司、9月底前x对现有焚烧设施系统进行完善提升,分别增加不低于300吨家庭厨余垃圾处置设备。x要采用政策鼓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厨余垃圾处理站,组织辖区内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建设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引导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做到从源头上减量。(3)有害垃圾: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保证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

2.实施分类处理。(1)其它垃圾:落实省委省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按照就近处置、应烧尽烧的原则,将垃圾分类中的其它垃圾运往已投产的x协同处置垃圾项目、x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等焚烧处置单位处理。现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原则上作为应急备用和飞灰处置场所,不再填埋原生垃圾。相关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签订协同处置合同,从6月开始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应烧尽烧。(2)厨余垃圾:主城区的餐厨垃圾由市餐厨垃圾处置中心集中收运处置,家庭厨余垃圾和其它厨余垃圾进入垃圾焚烧厂经脱水烘干后焚烧处理,或送入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处理。其他县(市、区)厨余垃圾进入辖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处置。(3)有害垃圾:由生态部门负责监管的企业无害化处理。

3.补齐设施短板。采取整体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补齐飞灰、厨余垃圾、粪便垃圾、建筑垃圾等设施缺口。到2020年年底,x县建成x处置填埋场,填埋场有容量的县(市、区)改造现有填埋场,达到x填埋技术规范要求;每个县至少建成1座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建设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规范处置。

(二)建立垃圾收转运体系

x按照区域内各类垃圾产生量,鼓励建设垃圾集中分拣点,配足配齐分类收运车辆、严格分类装运,完善分类中转,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分类运输车辆喷涂或张贴统一、规范、清晰的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1.厨余垃圾。各县(市、区)科学测算辖区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其它厨余垃圾的产生量,建立覆盖城区的厨余垃圾收运体系。(1)餐厨垃圾,主城四区的由餐厨垃圾处理中心使用密闭专用车辆集中统一收运;其他县(市、区)优先采用直运模式,由专用车辆从收集点直接送到处理设施,收运距离超过40公里的也可通过转运方式密闭运输。(2)家庭厨余垃圾及其它厨余垃圾,x区结合生活垃圾压缩站配套的大型运输车对厨余垃圾进行直运,x区采用车车对接的直运压缩方式运输,市区其他区按照厨余垃圾运输车辆由各区按照实际情况配备,其他县(市、区)根据垃圾分类进展配套购置密闭运输车辆。

2.有害垃圾。各县(市、区)根据城区收运范围和有害垃圾产生量合理布局暂存场地,组织属地环保部门指导建设有害垃圾暂存场地。由x采取定时统一收集、预约上门收集等模式,利用专用厢式车辆,上门收集小区、单位等分类产生的有害垃圾,存放在辖区内暂存场地。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由有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场规范处理。x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辖区有害垃圾的收运储工作。

3.其它垃圾。x原则上利用现有环卫收运系统对其它垃圾进行收运。x区、x区采用车车对接的直运压缩方式,其他x沿用目前收集方式,即小区物业、单位等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密闭运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再由环卫部门利用现有车辆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或压缩站后,再转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

4.可回收物。由市供销社建立完善的可回收物处理体系,在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超市等源头建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以街镇为单位建设中转站,建成可回收物交投便捷、转运物流畅通的有效系统。

(三)建立严格的垃圾监管体系

市县(区)构建信息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立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所有处置企业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等重点信息纳入市区两级城管智慧化管理平台。所有垃圾运输车按要求喷涂规范、标识清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纳入管理平台。同时要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时间、处置去向、排放指标等信息,鼓励群众进行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x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x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设施、设备建设作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设备建设工作的落实。各级各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联动。

(三)加大资金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保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按时完成。所需资金也可从省对市2020年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中列支。

县城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2篇

一、主要目标

2020年底,全县形成从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

乡镇处理率不低于70%;

农村实现“三有”,即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施,有完善的收运体系和装备,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实县级主导、部门主管、乡镇主抓的层级工作责任链。有序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管理体系。

户分类。城镇建成区居民户(商铺)负责做好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保洁;

农村居民户负责自身房前屋后和承包责任田(山)的环境卫生保洁,将自家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城区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1.有害垃圾(如电池、农药包装物等),由居民、驻地单位与个人自行收集,投放至指定收集容器,转运至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

2.可回收物(包括塑料制品、化纤布料、复合材料、金属制品、玻璃制品、陶瓷、可回收纸等),由居民自行收集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3.厨余垃圾由环卫部门餐厨垃圾收集车定时上门收集,交由专门处理终端作专业化处理。

4.易腐垃圾(包括农作物、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以植物为原料做成的产品等),由农村居民以堆肥、还田(山)等方式自行填埋处理。

5.其他垃圾(如已被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由居民袋装后直接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点或垃圾中转站。

村收集。各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和河道两岸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中心村主干道公路沿线等人流聚集区投放垃圾收集设备,负责按规定路线集中收集,实行“站点收集、直收直运”模式,做到日产日清。

乡镇转运。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的环卫保洁、垃圾运输和垃圾中转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合理安排垃圾车收运路线,将村内垃圾收集转运到乡镇垃圾中转站进行压缩处理(有条件的可直接运送到垃圾处理终端)。在满足清运要求的前提下,相邻的乡镇、村(社区)可协调跨区域收集清运。乡镇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就近运至野三关、神农溪和荷花等备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每个乡镇负责培育1至2家可再生利用资源回收企业,每个村(社区)培育1至2个垃圾回收点,可将垃圾中转站分拣站(房)免费出租给垃圾回收企业使用。对垃圾回收企业实行奖励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县处理。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统筹调配密闭式转运车辆,不定期将各乡镇经压缩后的生活垃圾转运至荷花垃圾预处理厂进行预处理后,统一运往秭归县郭家坝水泥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技术进行末端处理。

(二)落实稳定的保洁收运队伍。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负责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工作,各乡镇组建环卫队伍,村(社区)配备专门保洁人员,形成稳定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和保洁队伍。

1.组建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管理中心(在县市容环卫局加挂牌子)。调配4名事业编制,履行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经验推广等工作职责。

2.配齐清运保洁队伍。组建巴东县环卫公司,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135万平方米的卫生保洁清运、乡镇垃圾中转站至华新环境公司垃圾预处理厂的垃圾转运、县城备用垃圾填埋场和渗滤液处理站的维护管理。对城区主干道实行机械化吸尘、洒水和冲洗,次干道、梯道及人行道按照每50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实行人工保洁。

各乡镇组建人居环境整治服务中心,配备2至3名环卫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保洁队伍管理。乡镇建成区按照每100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实行人工保洁。村(社区)明确1名副职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村(社区)聘请专(兼)职保洁员,负责辖区的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公共区域清扫工作。每个自然村可按照每1000人常住人口配备1名保洁员,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可按30户以上配备1名保洁员,选聘农村低保人员或者贫困户人员担任,也可由村护林员、农村道路养护员灵活兼任,按标准配置保洁工具和保洁服。保洁员工资统一实行按量计酬,由乡镇和村(社区)分级负担,其标准由乡镇、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和村(社区)应划定环卫保洁责任区域、制定环卫保洁标准,加强环卫保洁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3.积极推进市场化服务。鼓励各乡镇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工作。对交通便利且区域邻近的若干村可一并打包,通过现场竞价或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保洁公司承担片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工作。鼓励各村推行上门或定点收集农户生活垃圾。

(三)配置必要的保洁收运设备。

1.适度配置垃圾桶。主要采用容积240l垃圾收集桶、3m3垃圾箱。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桶,原则上在主路旁及环境要求较高的道路旁不宜设置垃圾桶。城镇居住区按照服务半径不超过80米的标准布设一处勾臂式垃圾箱。乡镇主干道两边的居民集中区可摆放大型转运垃圾箱,街道、主要通道两边及居民集中区摆放分类垃圾桶。村(社区)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箱)。

2.科学配置垃圾车。主要采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密闭式收集”与“压缩车密闭式收集”两种工艺方式。城镇根据保洁清运面积相应配备洒水车、冲洗车、清扫车等专业设备。县城配置车厢可卸式大型垃圾运输车、餐厨垃圾收集车、吸污车,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调度,保障各乡镇垃圾中转站压缩垃圾和中转站渗滤液的转运处理。各乡镇根据需要配备后装式压缩车、清扫车和洒水车,每15至20个村(社区)配置1辆垃圾收集车,车辆使用由乡镇统一调度,清运路线由各乡镇自行规划制订。各村(社区)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度配置灵活机动的小型、密封、吊装式收运车辆进村入户收集生活垃圾。

3.建设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结合“智慧巴东”建设,建立健全“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在线监控。

三、工作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

制定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运管理实施方案,逐步理顺全县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广泛宣传动员。组建巴东县环卫公司,开展垃圾处置设备更新升级和垃圾分类试点推广、存量垃圾清零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基本建成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0月)。

对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提出下阶段工作目标和计划,积极做好全面迎检准备工作。

(四)成果巩固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

集中梳理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常态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三级书记主抓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先进经验,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融媒体中心,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及12个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成员的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推进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运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无害化处理收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运管理工作的统筹调度、工作推进、监督考核等事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运管理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协调做好本乡镇垃圾分类、收集、收运工作,明确人员职责分工以及镇村环卫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大力宣传引导。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部门要深入宣讲生态环保理念,普及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知识。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推行院(户)门前“五包”,定期开展卫生评比。驻村“尖刀班”要紧密结合脱贫攻坚“六个全覆盖”工作,在农村大力宣传,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教育部门要将垃圾处理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通过开展“小手拉大手”等主题活动,扩大社会教育面,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县城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县城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4篇

一、高位推动,抓落实

在县委、县政府高位推进下,全力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体系建设。调整了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公室成员,抽调专人负责办公室工作;二是压实治理工作责任,印发了《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评细则》。县政府与各责任主体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落实工作机制。建立“县指导,镇(园区)负责,村为主”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机制。镇党委书记、园区管委会主任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四是加大工作调度。县政府制定了一体化推进农村生活治理工作方案。五月份召开了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推进会。结合全域环境整治,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多次调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对治理工作升温加压。

二、聚力攻坚,抓行动

依据制定的一体化农村生活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县全域市场化工作,开展了以清除积存垃圾为内容的“百日行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清理农村积存生活垃圾“大会战”。会战期间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多次调度、职能部门明查暗访、突出排查、清理、验收三个环节。“广排查”全县八镇两个园区,共110个村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陈年垃圾3000余处。“抓清理”采取人机结合,引进专业化公司等多种方式开展集中专项整治6期,对自然村村庄、河塘沟渠、房前屋后,乡村道路沿线,林带边坡等区域全面清理,共清理陈年积存生活垃圾6326吨,建筑垃圾1910吨,废弃秸秆420吨,其他杂物1436吨,出动人力16242人次,出动机械2177次。“消盲区”,清理结束后,镇(园区)对村陈年垃圾进行了自验,县组织了全面验收确保清理效果。通过专项整治补齐历史欠账短板,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极大地改善。

三、督查考核,抓效能

市由文明办牵头,对全域环境整治工作每月下旬组织督查,考核排名,考核结果通报曝光,县、镇(园区)都出台了对村考核办法,和资金奖补办法,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并出台严格的问责措施。由县文明办牵头、县督查办、县城管局等单位每月对全县全域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明查暗访,对督查出的问题派单整改跟踪问效抓整改,对督查结果以压实责任,推动工作为导向,予以运用。

四、立足改革,抓长效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紧紧抓住县全域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这一主题,推进城乡环卫作业一体化建设,自四月份先后会同财政、公管等单位实地考察了和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ppp项目,外出考察学习浙江金华、山东昌邑、巢湖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县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县全域生活垃圾综合治理项目市场化采购实施方案》并于6月16日经县深改组会议通过。方案确定了全域城乡环卫一体化作业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运营方案,保障和推进措施。依据方案,县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编制招标文件,推进项目招投标工作。8月11日项目开标,东莞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标。项目中标价为2658万元,于10月1日正式运营。

项目运营以来以六大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努力走进“城乡统筹、技术支撑、监管有力、环保达标、保障跟进、群众满意”的全域生活垃圾治理新时期。

围绕补短板,抓设施体系建设。十月份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引进中标企业投入近1800万,新购压缩转运车、洒水车、洗扫车、电动快保车、割草机、水面打捞船、垃圾桶及垃圾集中点建设等环卫设施。使全域环卫设施基本配套、改变了靠垃圾池收集、拖拉机、农用车转运、环卫设施短缺、落后、陈旧现状。

围绕无盲区,抓保洁体系建设。按照全域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治理目标,以环卫工人职业化、保洁网格化、作业分类化为核心,推进保洁体系建设。环卫工人职业化即环卫工人工资依据工作性质按不低于省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配备环卫工作服装、专业劳动工具;保洁网格化即将集镇建成区、村庄、沟渠、塘、坝、路等作业内容划定区域,将保洁任务落实到1050名环卫工人;作业分类化即“靓”集镇:集镇建成区实行机械化清扫,人工保洁模式,每周一冲洗,适时洒水降尘。“洁”村庄:保洁员配套保洁电瓶车巡回对村庄保洁。“净”道路:省道、县道、乡道按每5km配备一名保洁员和保洁车辆,巡回捡拾垃圾。“清”水面:河道、水面配备船只及时打捞水面漂浮垃圾。

围绕日清率,抓收运体系建设。遵循“无害化,减少垃圾落地”的清运原则,实行“桶装、车载、桶换桶”直运模式。桶装:按10户左右配一只240升垃圾桶。集镇街道按50m左右配备垃圾桶,农贸市场等垃圾产生量大的区域配备660升垃圾箱,立足垃圾不落地;车载:全县八个镇只保留偏远镇两座中转站,其余中转站全部关闭。依据垃圾产生量、路况新配不同吨位垃圾压缩转运车近40辆,并科学规划清运路线,形成清运责任区,落实到每辆清运车,做到清运块状化,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桶换桶:对道路窄、路况差区域,采取人机结合桶换桶模式作业。

围绕市场化,抓监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属地化监管”的原则,9月份全县以全域为范围,各镇打捆招标,吸纳优质实力型环卫企业。通过公开招标,东莞家宝园林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658万元。该公司在县设立分公司,在镇设置项目经理,村设保洁队长。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扁平化管理,与县城管局签订合同,接受城管局业务指导。镇作为采购人与中标公司签订卫生作业服务合同,落实监管责任。

围绕增和谐,抓保险体系建设。符合购买社会保险条件的环卫工人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购买意外保险,把依法办事和维护环卫工人权益落到实处,维护社会稳定。

围绕满意率,抓评价体系建设。实行“双线双向”考核评估。扎紧明查暗访考核线,责任向基层传导。建立“县指导、镇负责、村为主”的全域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机制,县考核镇、镇考核到村,通过通报排名、约谈、组织处理等措施,压实基层组织全域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责任。织牢项目监督线,压力向企业传递。实行中标公司自查、镇督查相结合。县城管局督查中标企业自查情况。镇依据合同对中标企业监督考核,采用日巡查、月汇总等措施,利用“互联网+”建立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微信群、村民大管家、垃圾有奖举报平台等形式,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作业标准、质量、规范进行动态考核。通过奖惩、派单整改等措施,跟踪问效,提升项目服务质量。“双线双向”评估体系的建立使镇村两级在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工作重心转移到服务于企业,培育农民环保意识、推动垃圾分类等工作上,既防止了实行市场化镇村两级干部当“甩手掌柜”,一化了之现象,又激发了中标企业履约的内生动力,提高了企业自律意识。政府与企业在全域环境治理工作中做到互动有为,分工不分开,把服务外包、责任不外包落到实处,全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县城垃圾分类方案范文第5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树立城乡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理念,全民动员、科学引导,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垃圾分类,健全收运、回收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专业化、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机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每个市、县(市)建成一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城市取消临街放置的非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及堆放点,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密闭收运网络。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县)或示范项目,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市达到50%。加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较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创新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及乡村延伸,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及乡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地要按照《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大纲》要求,2011年内完成本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经费列当地财政支出。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城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完善垃圾收运网络。各地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网络和体系。按照分类、密闭、压缩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设备,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重点加快区域性大中型转运设施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扩大生活垃圾收运范围,提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模式。

(三)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在建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拟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集成多种处理技术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技术优势互补。

(四)加快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各地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要对照国家规范、标准,逐项检查、整改、达标,确保2011年底前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的生活垃圾清理。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及简易填埋场,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成后三年内完成封场并做好后续监管。

(五)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各地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大力推行专业化运营,强化对运营单位的考核。对运营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在全省通报,直至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上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工作。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逐步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促进源头减量。

(七)稳步开展分类试点。2011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支持市、白山市、敦化市、桦甸市、通化县等试点城市(县城)先行先试。通过试点探索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途径,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试点城市(县城)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其他城市(县城)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八)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各地要整合现有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规模化废电子器件及废旧家具回收、分选中心或拆分中心,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探索有机垃圾堆肥等先进处理技术。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污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企业示范项目建设。

(九)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科学编制《省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途径和方法。建立有效的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网络机制,创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分类生态处理、综合利用。可堆肥的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需要送相应垃圾处理场的生活垃圾,可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加快城市周边乡镇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进程,逐步建立健全小城镇及乡村生活垃圾管理机构,成立专业作业队伍,配齐人员及装备。

(十)加强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各地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按要求严格设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十一)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政府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已建成项目的安全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资金不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地方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政府成立城乡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予以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监察厅等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协调机制。在省城乡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高效、务实的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工作措施,推进项目建设,规范运营行为。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上下联动,积极谋划,齐抓共管,推动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