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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公共财政

论述公共财政

论述公共财政范文第1篇

一、对“公共财政”的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决定着国家财政的构成及其职能。我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既是政权组织, 又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行使着双重经济职能,即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决定着国家的分配行为--国家财政是由两个部分即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组成,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具体职能和任务,应采取不同的政策。[1]

该看法还认为:

当前财政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大揽财政,随着社会的发展财政职

能也将逐步转变。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放眼社稷民生,做治邦安民的坚强后盾。公共财政是财政历史发展中的一种形态,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它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当前我国必须努力构筑公共财政新框架,适应财政体制的发展趋势。[2]

第二种看法认为:

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共财政,只有公共财政才能适应于、服务于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数百年来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所鲜明昭示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自然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向公共财政转化的趋势:(1)税收占预算内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而达90%以上;(2)税收制度从按所有制成分分别设置,逐步转向对不同经济成分实行同一税收制度上来;(3)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为下降,而同期社会文教支出急剧上升;(4)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急剧下降。该支出曾是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直接财力手段;(5)财政的基本建设支出从直接投资建设盈利性企业为主,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为主转化。[3]

第三种看法认为: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不断促使着财政职能的转变、财政制度的改革和财政支出范围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非常必要和正确,但不能忽视“国有资产财政”。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运行体制要求政府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两权分开”,与此相对应,就要求实行税利分流,复式预算,构建“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双重结构财政”运行模式。我国实行“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所固有的,但不能忽视“国有资产财政”,把“国家财政”变成单纯的“公共财政”。这是从财政基础理论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4]

第四看法认为:

公共财政不是“吃饭财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构建,并不意味着财政要从再生产领域完全退出,而转向“吃饭财政”。恰恰相反,公共财政是应当且必需在再生产领域有所作为的。事实上,任何社会形态下的财政,都不可能完全不管再生产之事。另外,我国财政逐渐向公共财政转变,不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道理很简单,现在我国国有经济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到1996年底国有资产为65894亿元,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这么大的国有资产通过自己运营,不应该影响其主导地位。目前国有企业的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机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政府投入再多也无济于事。[5]

第五种观点认为:

作为唯心主义产物的“公共财政”,无论其是财政的本质还是类型的理论,(避开财政本质讨论财政类型实际上是自欺欺人),都存在根本性的错误。正确的态度是依据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坚持“国家分配论”,大胆借鉴西方财政实践中有助我国财政改革与运行的具体作法,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分配论”。[6]

第六种观点认为:

当前我国财政的关键,是采取有力措施,适当集中财力,振兴财政,充分发挥并强化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应有的职能,而实行“公共财政”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也不能达到党中央提出的振兴财政的目标。他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以至降到10%的最低点,财政收入拮据,支出安排捉襟见肘,财政职能被肢解、被代替、被削弱,财政在宏观调控中无所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无疑是一种有所作为的政策,是财政职能的强化,是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的强化。但是,用“公共财政”则不能说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积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作用,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市场不能配置所有资源,需要政府介入;二是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才可能正常运行。这次积极财政政策采取的各项措施,都是实现这三项职能的有力手段。比如,增发1000亿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的发展,这本是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而且是一种通过结构性调整带动经济增长的措施,这是财政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7]

第七种观点认为:

应坚持国家分配论。他认为,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不足之处是没有明确回答财政分配的主体是什么;财政同谁有着本质联系;财政在社会再生产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等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如果完全用公共财政理论代替国家分配论,其结果势必导致国家财政作用领域的范围过分缩小,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功能的减弱和财政完全退出生产领域的局面。这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特征相悖。

我们坚持国家分配论,不是说国家分配论已经完美无缺,可以原封不动地搬来指导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运行实践,而是要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条件变化实际,发展国家分配论,完善国家分配论,赋予财政分配关系的新特点。[8]

二、关于“公共财政”的概念:

第一种论述:

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概括起来说,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权组织的身份,依据政治权力,在全社会进行的以市场失效为范围的,以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其分配具有公共性和非市场盈利性两个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动主要通过公共预算来体现,主要包括:经费预算和公共投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从性质上也应是公共预算性质的,它提供的也是公共服务。[9]

第二种论述:

“公共财政”不等于“财政”或“国家财政”,它仅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1)公共财政是市场失效的产物;(2)公共财政以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分析的基点。这两点对我国公共财政来说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3)公共财政不应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介入市场有效运行的范围内这一基点,对于我国有其一定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在市场有效运行范围内凭借资产所有权开展的分配活动,不是公共财政活动,而是另一类型的财政活动。这就表明,当人们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和国家观为基础而提出社会主义双元财政问题时,它也能够作出符合国际惯例的理论说明。[10]

第三种论述:

对于公共财政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公共财政就是国家财政,和我们经常谈的财政没有什么区别,加上“公共”两字主要是翻译的原因,后来约定成俗,把资本主义财政称为公共财政,而把社会主义财政称为国家财政。另一方面,从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角度来区分,财政在西方是属于政府经济或叫作公共经济、公共部门经济,而政府部门以外经济主体的活动都叫私人经济。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私人经济提供私人产品,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这样区分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而是以经济活动的不同特性为标准。从公共财政到公共经济,这是西方财政发展经历的两个阶段。[11]

三、中国“公共财政”的目标模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

当前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具体来说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基本职责,为市场的有序顺畅服务,即为市场运行提供外部条件、解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公平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等问题,从而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这实际上是从分配和资源配置上正确解决市场经济下政府、市场、企业三者的关系。

第二,建立以公共支出为主体的支出体系。在转轨过程中财政支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存在着越位与缺位并存的情况,公共财政的提出明确了财政支出必须以公共支出为主体。公共支出主要包括:为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经费; 为市场资源配置不能有效解决的各类社会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为实现公共服务所必需的政策性补贴;各种公益性或非市场盈利性公共工程投资。而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领域的各类盈利性经营性投资和支出,则应逐步减少和退出。

第三,建立以税收为主体,以规范的非税收入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在市场体制下,税收对企业和居民来说是一种享受公共服务的付费(价格),从政府来说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基础,是避免个人“免费搭车”的一种必要形式,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的基本的收入。各种收费特别是行政性收费则不同,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运用其职能为企业或居民提供个别、特殊服务的收费,它不同于税,不是公共服务的收费,也不是价,不是市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在收入中只能处于辅助的地位。这种收费在某种意义上说还可起到限制资源的浪费,节约社会资源的作用。

第四,建立起以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财政法规为依据,以财政收支为中心,运用现代科学的手段和规范的制度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财政作为政府的分配行为,必须为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服务,财政分配管理都要以社会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这与公共财政为市场的有序顺畅运行服务是完全一致的。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财政就必须依法理财,健全财政法制,一切财政管理都是围绕财政收支进行的,公共财政也不例外。在现代社会,财政管理必需运用科学手段,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五,建立以保重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为目标,综合运用预算、税收、投资、国债、补贴、贴息等财政政策和手段的财政宏观调控体系。财政的宏观调控目标是依据一定时期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来确定的,但从公共财政来说,它主要通过上述财政杠杆调节总需求来调节社会总供需的平衡关系,它是政府实行反周期经济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12]

第二种观点认为:

中国的“公共财政”模式:

从收入方面看,“费改税”,提高“两个比重”是实行“公共财政”模式的基本条件;从支出方面看,要经历财政退出经营性领域的过程,要把握一个“度”,解决财政分配“缺位”和“越位”的问题,这是实行“公共财政”模式的关键;从预算方面看,做到预算的公开、透明,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外的收支行为,是实行“公共财政”模式的根本保障.中国“公共财政”至少有两大特殊性:一是中国的“公共财政”不是单纯的“公共财政”不象西方讲财政就是“公共财政”。中国还要处理“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之间的关系。我国多一个“国有资产财政”这是中国财政的特色;中国的“公共财政”远非西方的那么简单。二是中国的“公共财政”的责任不单单是要弥补市场不足和保护市场,同时还要影响和培育市场。在公共产品供应范围上,不仅要加强物质性的公共产品供应,如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还要加强政策、制度、法令性公共产品供应,以健全、完善、稳定市场经济。[13]

第三种观点认为:

中国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

(1)调整经济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形成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框架。

(2)建立收入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中期目标是: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由目前的11.5%提高15%;长期目标是:2010年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到20%以上。

(3)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通过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合理的支出结构,缓解收支矛盾,基本保证公共支出的资金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浪费。

(4)消灭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支稳定平衡。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将现有的财政赤字压缩50%,2010年以前基本实现财政收支平衡。[14]

第四种观点认为:

建立中国公共财政收入、支出制度的构想:

1、收入制度构想: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界定公共收入的范围。我国公共收入范围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规费罚没收入;出售、转让公产收入;基金收入;捐赠收入;公债收入。

(2)收入制度的创新: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实行税费改革;二是完善税制的改革;三是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2、支出制度构想:

(1)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

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即国防、公检法司、武装警察等;公共机构,即国家行政机关、外交等;公共服务,即教育、卫生、文化、科学、社保、社区服务等;公共工程,即环境保护、国土整治、公共设施等;公益企业,即水暖电气、公共交通、城市卫生、城市绿化等。

(2)公共支出的供给方式:

对“纯粹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应全额负担,不能由社会和个人负担。因此,军队和政府机关兴办的公司、企业和多种经营等创收活动应推向社会,交给市场。这类公共支出主要有

国防、外交、行政管理、公检法司、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等。

对“混合性公共品”中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广播电影电视等公共支出,实行最低保障原则。

对另一类具有“混合性公共品”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暖、排污、机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及公益企业,其公共支出供给方式应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对大中型项目,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投融资手段参与建设;对某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政府还可通过注入资本金参股的方式提供资助和支持;对完全由市场能解决的项目财政将不再安排资金。

(3)公共支出制度的创新:

在公共支出管理方面,为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将逐步推出零基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政府采购制以及国库单一帐户等项改革,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切实解决财政收入两个比重降低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运行的问题。

3、建立中国公共财政政策的运行与控制系统:

从规范财政政策的运行来看,构造财政政策的执行运作系统,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首先依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构造财政政策运行的预警系统,通过各种临界指标的判别,显示政策运行的状态,通过指标显示的警戒级次,为有效地制定和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2)构造财政政策的执行系统,即通过预警系统显示的运行状态,决策财政政策调控的力度,将政策力度分为不同的级次,并考虑政策工具的不同组合,依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3)构造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反馈、监督系统,即通过指标体系加以跟踪监督,具体指标可否考虑参照宏观经济景气状况以及政策传导的中间变量等因素,监督财政收支的总量或结构,以及中央或地方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及时反馈,有效稽查。[15]

第五种观点认为:

公共财政不等于吃饭财政,不等于财政建设功能的消失,而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放眼社稷民生,做治邦安民的坚强后盾,必须努力构筑公共财政新框架。

第一,深化财政改革。一是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财政运行体系。二是预算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深化财政支出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逐步把不应由财政开支的项目剥离出去。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第二,重新界定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对科学、教育、政权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的导向,不断优化行业内部支出结构,优化事业发展布局结构,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林水利等事业布局结构调整,解决低水平重复设置问题,建立开放型事业发展体制。第三,调整建设性支出投向。“公共财政”并不等于财政失去投资和建设的功能,而是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扶持生产的观念和做法,对财政在新时期财源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财政建设性支出,要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逐步地转到为生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投入上来,转向主要搞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项目,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同时,财政投入支持经济建设,应以反经济周期投入为主。第四,广泛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利用财政资金从社会生产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调控经济运行。[16]

第六种观点认为:

公共财政要抓三个环节。第一,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方面,要通过执行公共财政政策,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财政立足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社会公共需要,主动增加投入,有效地扩大内需,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要借助建立公共财政的有利时机,大力压缩一般性财政开支,集中财力用于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上。第二,建立规范的税收体系。一是调整和优化税收结构。二是要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三是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第三,确立科学的支出体制。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二是要重新确定支出顺序。三是要调整财政资金投入。四是要改革支出控管方法。[21]

四、“公共财政”的职能:

第一种观点认为:

中国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政府承担着繁重的领导经济改革即经济体制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任。其中体制转型与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发育和完善市场、培育市场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职能。(1)支持经济体制创新的职能;(2)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3)建立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4)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5)稳定经济和促进经济发展职能。[17]

第二种观点认为:

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 由于财政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保证,因而公共财政又从财力上规范和制约了

政府这种职能范围。具体表现为:

1、政府从三位一体(政权组织、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向社会管理者转变。市场经济下社会管理者的经济职能是对市场运行的保障、服务、监督功能,即维护市场运行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提供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外部条件(如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基础设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逐步做到不直接干预,或不进入。

2、财政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而进一步清除计划经济的旧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前进了一大步。公共财政从财力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财政分配从统包大揽中进一步脱身出来,能够更加明确、有效地解决财政分配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更好地抓大事,管宏观,做好为市场顺畅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外部条件的职责。

3、为振兴财政,深化财政改革树立了明确的目标。公共财政体现了市场化改革中的财政目标模式,为正确的界定和健全财政职能,明确规范财政收支范围,加强财政管理和法制建设提供了明确的目标,这也就为振兴财政提供了条件。[18]

第三种观点认为:

提倡在中国实行“公共财政”的同志本意是让财政退出竞争性资源领域。一般来说,这种指导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但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有些问题也值得认真思考:其一,主张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从发展方向来说是对的,但只要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就可以了,也不必将已经约定成俗为大家所熟悉的财政概念改为“公共财政”。现代财政理论是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界定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竞争性领域通过市场配置可以实现效率,政府和财政自然可以不参与,而政府和财政的配置职能是弥补“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其中包括基础设施。其二,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作为发展方向是对的,但不能不考虑我国当前的实际,主要是我国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处于发展中阶段,面临着艰巨的结构性调整任务,而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结构性调整不可能靠市场自发来实现,靠银行贷款和部门收费或建立部门基金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只有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才是正确的途径。其三,所谓竞争性领域也要作具体分析,诸如钢铁、煤炭、化工、铁路、民航以及高新技术等支配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部门,既具有垄断性,又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在我们这样一个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也只能通过发挥财政的配置资源的职能,才能得到加速发展。第四,我国竞争性部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然这些企业的出路是实行股份制改造,面向市场,但这要有一个过程,当前国家只索取不返还,撇开不管,将不利于增强这些企业竞争能力,将不利于这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里也需要财政在资本金投入方面或实施某些优惠政策给以支持。[19]

第四种观点认为:

财政制度是规范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约束条件。财政效率制度分两个层次。一是政府的效率资源配置制度。政府决定提供公共商品种类、数量和质量,由此给公共部门安排资金。二是公共部门的生产效率制度,即按照政府配置的资源生产出尽可能多的公共商品,或生产出质量尽可能高的公共商品。效率问题是基础,效率优先始终是财政制度建构中要遵循的原则。

(1)公共部门的生产效率制度实质上是公共部门内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这主要要处理好集权和机动权的关系以信公共商品的生产成本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公共部门是贯彻政府意图的“生产单位”,因此集权是必要的,即必须按照政府的意图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但是要使公共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象工厂一样“程序化”是不可能的。因此,设置“机动权”地解决这一矛盾的手段。但“机动权”太大就难以考核和监督,这就有可能使“寻租”成为现实。二是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从事市场机制运行的个人的单位到公共部门中去寻找更大的“利润”,这为“寻租”提供了条件。因此,正确处理程序化和机动权的关系是公共部门制度建构中要注意的问题。

(2)公共部门的“投入”相当于生产公共商品的成本 (当然不是全部成本)。支出和公共部门中工作人员的“个人福利”是密切相关的。这里的个人福利包括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特权、尊严以及与个人福利相一致的公共开支。这就是说公共部门支出的增长有可能公私不分。显然,这与公共部门的生产效率要求不符。怎样激励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又要抑制公共支出的过度(无效率)增长,是公共部门效率制度建构中要解决的重点。

(3)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是,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解决了效率财政制度的建构问题。但在实际的做法上,有利于逼近效率的机制可供借鉴。这主要有:建立政治家、官员(行政长官及工作人员)、选民(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及成本负担者)的制衡机制;建立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送的机制;加强资源配置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在统一的中央政策下扩大各级地方政府的自,等等。[20]

资料来源:

[1]:叶振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构财政职能》,《财政研究》1993年第3期。

[2] [9] [12] [18]:李 利:《国家的钱应该怎样花》,《嘹望》1994年4月12日第15期。

[3]:张 馨:《市场经济不存在公共财政吗》,《财政研究》1998年第8期。

[6]:叶子荣:《“公共财政”辨析》,《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7] [19]:陈 共:《关于“公共财政”的商榷》,《财贸经济》1999年第3期。

[8]:刘邦池:《当前财政学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财政研究》1996年第7期。

[10]:叶振鹏、张馨:《双元财政》一书,1999年第2版。

[4] [13]:邓子基:《我所理解的公共财政》,《中国财经报》1999年3月26日。

[14] [15] [17]:冯健身、方淑芬:《论中国公共财政》,《财政研究》1999年第3期。

[20]:吴俊培:《重构财政制度的思路》,《中国财经报》1999年4月9日。

论述公共财政范文第2篇

当前对我国财政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是“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分析两种理论所蕴涵的国家职能观,以及它们从各自的国家职能观出发,论述的财政职能和财政支出范围,进而结合中国实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财政的职能和支出范围作出理论选择,是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的。

一、国家职能观的选择

(一)两种不同的国家职能观

国家分配论从财政本质切入财政是论研究。论者对财政本质的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都认为财政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其主要特点是强调国家的阶级特性,和国家通过财政分配实现对经济社会的主导作用。例如许毅、陈宝森编《财政学》,把财政的共性表述为:“财政是特定阶级统治的国家为了维护加强其上层建筑、巩固发展其特定生产方式而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从这种理论表述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国家分配论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由斗争中胜利的一方掌握统治权的,因此,国家的任务就在于维护加强其上层建筑、巩固发展其特定的生产方式,而财政则是国家为达到此目的运用的一种分配手段。这种国家观反映到国家职能方面,则是国家应统摄一切社会事务,使之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种国家职能观我们可称之为宽派。

公共财政理论把政府的服务看作是创造价值的第三产来的一部分。这样,政府的财政收支就融入了经济,成为经济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政府活动产生的是公共产品,非政府通过交换而融合。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需要由政府来生产公共产品?公共财政论者认为,这是由市场失效造成的。

公共财政论者避开了国家性质的认定,直接从市场经济的弱点切入,将政府的功能经济化,更具体的把政府功能和市场功能联系起来。但并不表明公共财政论没有国家观。公共财政论的国家观是社会契约论,主张国家由社会契约产生,从而否定了国家在执行社会职能过程中具有阶级统治的性质,在国家职能方面,公共财政理论实际上是主张由政府补私人之不足,我们可以称之为狭派。

(二)两种国家职能观的评估

国家分配论把国家完全等同于阶级统治,从而引导出国家职能是“维护、加强其上层建筑,巩固、发展其特定生产方式”。把所有社会活动都列入国家监控之中,需要国家去维护、加强、巩固、发展,使国家成了无所不在的组织,在国家范围内,什么事情都应该由国家去干预。反之,公共财政理论把国家看作是人群协调产生的产物,它的职能在于弥补私人经济的不足,私人能够办到的事情,国家就不应该干涉。两种不同国家职能观存在的

主要差异是:(1)国家是否具有阶级统治性质?(2)国家的职能应该宽还是应该狭?

1.国家是否具有阶级统治性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以上两种国家职能观都存在不足之处。实际上,国家既具有阶级统治的性质,又不完全是一种阶级统治。把阶级统治绝对化,或者完全抹煞国家所具有的阶级统治性质,都是脱离历史和现实的。

我们不赞成抹煞国家所具有的阶级性质,因为这是违反历史和现实的。早期的资产阶级学者也不隐讳国家的阶级属性,亚当·斯密就认为:“在财产权没有建立以前,不可能有什么政府。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财产,保护富者不受贫者侵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受控于资产阶级也是现实的存在,它们不但在自己国家的范围内维护资产阶级的权益,也在世界范围内维护资产阶级的权益,不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就看不清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所作所为的目的所在。正是从国家的阶级属性出发,我们可以看清楚公共财政理论的国家职能观如何的切合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凡是有利可图的,也是私人愿意去做的,就应该让私人去做;凡是无利可图的,也是私人不愿意做或不能做的,应该由国家去做。

我们也不赞成把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绝对化。实际上国家是具有多重性质的复杂事物。首先应该看到,经过历史锻铸的国家是一种具有共同文化和共同利害关系的最高地域组织。所谓爱国,也就是以共同文化和共同利害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集团意识。这种意识是不能以阶级斗争、阶级统治来解释的。其次,作为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社会制度看待,国家职能虽然打上阶级烙印,但它却是由氏族制度演变而来,最终又将转化为无阶级社会的社会制度,这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继承的都是公共事务的处理。不能认为,有了阶级就没有了公共事务,而只有阶级事务。第三,还应该认真看待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马克思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极其明确的指出社会形态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之间的密切联系,他认为,无论那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展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因此,对国家在维护现存生产方式方面的作用,只要这种生产方式处于可以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状态,国家的维护作用就是积极的,就不能单纯的把它看成阶级统治,看做只对剥削阶级有利的事情。

2.国家的职能应该宽还是应该狭。

国家分配论对国家职能作宽泛的理解,是和公有经济的广泛存在有密切联系的。在公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时期,个人经济能力只限于生活消费,一切社会事业都由国家和集体负责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结构已经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这种国家职能观应该有所修正。

公共财政理论对国家职能的理解似乎是消极的,他们认为国家只应做私人做不到或不愿做的事。这种理解有二个优点,一是突出个人自主性,在职能界定上,先个人后国家,有利于社会个体主动性的发挥。二是突出经济效率,在职能界定上,以效率为标准,凡私人去做有效率的由私人做,凡私人做没有效率的由国家做,有利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这种理解最大缺陷在于维护个人财富拥有不平等,有利于富有者更富有,扩大了社会贫富差距。

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实践看,虽然它们都奉行公共财政理论,但财政在实施国家职能方面,态度却并非是消极的。一旦社会政治经济形式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是决不会放任不管的。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实行何种社会制度,从整体上讲,国家职能总是统摄一切社会事务的。但在具体时期,国家职能的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和国爱财务的可能来确定。

二、财政职能观的选择

(一)两种不同的财政职能理论

国家分配论者认为,财政有四种职能:筹集资金、供给资金、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职能。这种职能论述并未显示财政职能范围。能够显示财政职能范围的提法可从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定义的阐述中看到。如此上引用的许毅等编着的《财政学》,把社会主义财政表述为:“社会主义财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加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为建立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实现以最少

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不断满足人民需要,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的有计划分配和再分配”。从这个表述和国家分配论其他论着中可以看出,国家分配论从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出发,对财政职能作出宽泛和积极的解释,在财政职能范围方面反对“狭隘的财政职能观”,在财政职能实现方面主张望积极主动的姿态。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职能有三种,这就是:配置资源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在财政职能范围方面,公共财政理论受它的国家职能观的制约,自然是局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这种看法正好与国家分配论针锋相对。我国一些论者,把公共财政理论看做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一种财政类型,而国家分配论则是从计划经济为体制基础的财政类型。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在财政职能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财政到底有哪些职能以及财政职能范围到底有多大。

(二)财政职能有哪些

从不同侧面去考察,社会事物的功能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财政职能也是如此。从总体上看,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其功能是以资金保证国家职能的实现。财政资金活动是国家职能实现在经济上的反映,因此,可以认为国家职能就是财政职能。这种说法说明了,突出财政以国家为主体的本质对于财政实践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它过于原则,不能完全满足理论探求和实践的要求。

从财政满足国家需要的方法出发,财政自然是具有筹集资金和供应资金的职能。进一步分析,筹集资金的职能还可以划分为:税收、收费、国债等等;供应资金的职能还可以划分为无偿拨付、有偿借贷等等。但这种概括包含不了调控和管理。调控是指国家通过财政收支对社会经济现象产生的影响,它本身是一种目标。如果把它作为一种方法,它也不是和财政收支处于同一层次的方法,而是依赖于财政收支而存在的次生性方法。监督管理如果是指财政筹集资金和供应资金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如税收管理、预算管理等,那它只是内在于财政收支的一种方法,是蕴含于财政收支之内的,不能成为财政的一种独立职能。如果监督管理是指财政收支之外的监督管理,如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实施的管理,西方某些国家财政部门对证券市场实施的管!理,则这种财政管理外在于财政收支,是由政府主观决定的,不含有财政活动的规律性,也不能说是财政的一种职能,只能说是财政部门的一种职能。

从财政对社会经济发挥的实际作用出发划分财政职能,具有很好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这方面,国家分配论的分配职能与公共财政理论的资源配置职能是相似的,国家分配论的调控职能与公共财政理论的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是相似的。但从理论渊源看,两者有原则差别。国家分配论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其他部门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因此分配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分;而公共财政理论则认同所有的劳动(包括政府部门)都产生价值,资源配置在产来部门之间的配置,以及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同属资源配置。

我们认为,各种学派并存有利于理论的发展,在主要问题上应该各自保有自己的特色,但财政职能作为一个理论范畴,是财政功能的抽象概括,各方是可以有共同语言的。对财政职能的概括,应贯彻完整(能把同一层次的功能都包括进去)、明确(表述明白确切不致引起误解)、有利于实际应用的原则。从这些原则出发,财政职能应采纳公共财政的三职能说,表述为:(1)优化资源配置。(2)调节收入分配。(3)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三项职能能够完整的表述财政收支活动对社会经济能够起的实际作用,它们相互独立并明确表述了各自的独立功能,有利于人们把握它、运用它。

当然,当财政职能是指财政部门职能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实际职权,加上其他职能。

  (三)财政职能的范围

财政职能的具体范围,与经济体制有直接联系。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对于需要压缩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积极运用收入调节职能和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理论界是有共识的。争论的焦点在于财政该不该对竞争性领域进行投资。国家分配论者认为,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主体的国有企业,财政也应该投资,促进其发展。而公共财政理论的拥护者则完全排除国家对竞争性领域投资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国家在竞争性领域该不该投资问题,完全是一个经济效率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实践证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经营总体上是有效率的,当然没有理由不投资。但近年来实践说明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很差,亏损严重,经营机制和管理问题都没有解决好。因此,多数国有企业只能实行改制,以产权重组换取企业再生。至于今后国有资本是否全部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则是一个实践问题,应由实践作决定。在实践证明竞争性领域适于国家投资以前,财政应该谨慎从事,尽量不在竞争性领域作新的投资,而要集中力量发展基础设施。

三、财政支出范围的理论选择

(一)两种不同的理论

对于财政支出,我国财政学各流派过去多从财政支出的性质、原则、构成以及数量界限等方面进行研究,很少涉及财政支出范围。其所以如此,看来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有经济占绝对优势地位直接相关。因为在公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条件下,政府支出是公共支出,企业、事业支出也是公共支出,划分政府财政支出范围意义显然不大。改革开放以后,一般学者都意识到必须改变国家包揽一切的局面,但并未形成理论体系;或者是借用了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分析框架,但未能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作出分析。与西方公共财政论不同的是,我国还有不少学者在国有企业投资方面,仍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出发,持积极态度。

公共财政理论对财政支出范围有明确的理论界定。即把全部社会产品按消费受益范围划分为三个部分,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为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在消费过程中具有竞争性和排斥性的产品为私人产品,应由私人提供。凡产品具有非竞争性,但又具有排斥性;或者具有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为混合产品,应根据不同情况衡量效率与公平决定由政府提供还是由私人提供。公共财政理论为财政支出范围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留下来的需要具体讨论的是混合产品的提供问题。

根据以上综述,我们可就财政支出范围理论选择有关问题,作如下讨论。

(二)财政经营性投资范围问题

这个问题在公共财政理论中,是以政府该不该用公共生产方式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形式提出来的。答案是否定的。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经济是国家的基础,其中国有经济应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和”非竞争性、非排斥性产品“并不能完全吻合,这是矛盾所在。本文在讨论财政职能问题时已经涉及这个问题,现在进一步予以讨论。

1.经济领域所谓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并不是绝对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铁路、公路 、民航、通讯等基础设施及其经营,虽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也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如果完全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安排,有可能会伤及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并不是把人忧天。

2.以公共生产方式提供竞争性产品是否可行,完全是一个经济效率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如果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是有效率的,谁都阻挡不了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发展;如果实践证明国有企业经营是缺乏效率的,现有国有企业就只能从竞争性领域退出。

3.当前国有企业总体经营业绩不住,表明国有企业固有的生产关系和表现形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还没有找到适当的两相结合的形式。其次,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有自己的社会环境,特别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现代大型企业都存在委托——关系,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不但层次多于私有企业,而且最终所有者本身——政府也是人,使国有资产利益更易于受到损害。只有严密而又严格执行的法制,才能使国有资产利益受到良好的保护。再次,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还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维护。市场经济以利益为动力,社会运转具有浓烈的利益导向。国有经济必须以谋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动力,这就要相应的社会道德去维护。

总之,从理论上讲,适宜于国有企业经营的条件是可以营造出来的,但这样的条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成熟。

(三)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握混合产品问题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混合产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同时又具有排斥性的产品。这类产品在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损失既定的情况下,公共提供还是市场提供主要考虑该项产品或服务收费管理的难易程度以及它的需求弹性,难度越大,弹性越大就越适合于采用公共提供方式,相反,则应采用市场提供方式。另一类是具有外部效益的产品。这类产品由市场提供还是由公共提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产品外部效益的大小,如果产品的内部效益很小,外部效益较大,市场提供的效率损失就会很大,公共提供的效率损失就>:请记住我站域名/

混合产品的生产如根据效率优先原则,公共财政理论的论述是正确的。但效率优先并不等于事情的全部,还必须顾及公平。而在实际工作中,混合产品是否由公共提供问题,往往又决定于国力,国力强的,由公共提供的范围广、质量高;国力弱的由公共提供的范围狭、质量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依理对混合产品的提供,应多顾及公平的原则,公共提供的范围应当广一些。但我国又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处于不发达状态,如广泛以公共生产手段生产混合产品,兔费或低费供应,在财力上是有很大困难的。其次,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提供,全民企事业提供和集体企事业提供,不存在私人提供的问题。因此,对混合产品的供应问题,我们应该根据一定原则分别处理为要。这些原则应该是:

l.在由谁生产供应问题上,应根据效率优先原则作出选择。凡由私人供应可以提高效率的,应逐步改由私人提供服务,政府根据法令对私人服务范围和价格进行审批调控。

2.在国家提供服务补贴问题上,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原则,分产品、分对象、分时期、分地区提供不同的补贴。应该根据产品的性质、产品消费的对象,以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财力状态,分别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数额提供服务补贴,或者不给予补贴。

(四)公共财政论关于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的借鉴价值

论述公共财政范文第3篇

公共产品理论认定义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及混合产品出发,论述了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责范围所在及其分界线。首先,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特征表明了社会对于该类物品或服务是普遍需要的;而公共产品的非排斥性特征则表明了收费是困难的,仅靠市场机制远远无法提供最优配置标准所要求的规模。在这样的两难处境下,政府机制的介入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其次,在私人产品的提供问题上,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均是可利用之工具,但广泛的经验事实表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提供私人产品往往比政府机制提供私人产品更有效率,主要的原因在于,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通过分散化的处理方式,更为有效地解决经济过程中的激励和信息问题。所以,总的来看,公共产品理论的结论是,政府机制更适宜于从事公共产品的配置,而市场机制则更适宜从事私人产品的配置,这实际上也就划定政府与市场的理论分野。当然,对于界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应如何处置的问题,根据上述推理,公共产品理论也同样给出了原则性的回答,这就是根据混合产品中公共产品性质或私人产品性质强弱的不同,或近似于公共产品处置,或近似于私人产品处置,或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

通过上述对于公共产品理论的简明阐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共产品理论所力图解释的是,政府机制应该承担何种职责,以及与此相关的市场机制又应该承担何种职责,而并无涉及政府和市场在实际中正在承担何种职责。因此公共产品理论显然应归入规范研究的范畴,也就是关于“应该是怎样”的研究。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一理论明确定义为财政学理论体系中的规范研究部分,或称之为“规范的财政理论”。

二、实证的财政理论: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的要旨在于,它认为公共政策的生成是社会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矛盾折衷、平衡的结果。这一理论秉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优良传统,始终坚持以利益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政府机制运作的全部实际过程,使西方财政理论界展开了一次“向新政治经济学回归”的历程。

我国财政理论界的部分研究者在对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解上把注意力过分拘泥于诸如“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民主制”、“单峰型”、“双峰型”等理论模型之上,并进而得出公共选择理论不适用于我国财政实践的结论。其实,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之下,社会的不同利益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而政府的有关政策也必定是这些矛盾平衡的产物,因此,当抽象掉一些具体形式内容的不同,着重从其理论精髓的角度来理解时,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分析我国的公共政策和财政政策生成及执行的实际过程,仍然是有着很强的理论借鉴意义的。比如,最近几年国有股减持几上几下的实践,就可以充分反映出利益矛盾对公共政策生成和执行的制约。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公共选择理论的作用在于分析政府或财政过程的实际状况是怎样的,是对于客观状况的一种解释,并不涉及“好恶”等主观判断。因此,同样非常清楚的是,公共选择理论应归于实证研究的范畴,也就是经济分析中关于“客观事实是怎样”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公共选择理论所实证的并不仅仅是政府或财政过程的表象,它力图说明的是之所以产生这些表象的内在根源,即利益矛盾。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在实际上构成了财政学理论体系中的实证研究部分,或可将之称为“实证的财政理论”。

三、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关系

通过本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一个完整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中,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是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公共产品理论旨在说明一个理想的政府机制应该是怎样的。这一规范研究完全是有必要的。尽管在现实中,任何实际的政府机制总是和理想化的政府机制会有着或大或小的差距,但这并不能表明我们确立一个理想化的政府模型是不必要的,相反,只有确立了理论上的最优化模型,我们才能够辨别清楚经济活动所应努力的方向,并对现实经济状况作出适当的合意性评价。这就如同在实际的考试中,很少甚至没有学生能够达到100分的标准,但确立100分这个最优标准仍然是必需的。因为,只有确立了这样一个标准,才能够很好地解决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一是,究竟向哪一个方向变化才是好的,100分抑或0分?其二是,如果有一个学生成绩为70分,而另一个为80分,哪一个更为优秀一些?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都必须确立一个参照的标准,而100分就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标准。以此观之,公共产品理论的意义正是在于提出了一个政府机制应该怎样做的规范化标准并为实际中的财政机制变化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评判依据。

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财政理论体系而言,仅有规范理论是不够的,因为仅仅停留在“应该怎样才是做得最好”的分析上,而缺乏改变现状的实际方略,财政学研究仍然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经济实践。要想针对现实的经济状况提出切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来,就必须很好地分析实际的经验过程究竟是怎样的,以及主导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因素,因为进一步政策的制定将同样很可能受到这些客观存在的深层次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要使得理论研究能够很好地指导实践,不仅需要规范理论指明前进的大方向,而且必须通过实证研究牢牢地把握经济环境中的客观制约因素,这样才有可能制定出既符合正确的方向、又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来。财政理论体系的建设同样如此。而公共选择理论正是当代西方财政理论体系中解释客观财政现实究竟如何,以及为何是这样的理论。

因此,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作为规范理论的公共产品理论和作为实证理论的公共选择理论之间的关系,应是统一的和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西方财政理论的完整体系。

四、几点说明

之所以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会强调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差异,而相对忽视其统一性,其原因可能有下述两点:

1.混淆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界限。在以萨缀尔逊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的研究中,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比如,在宏观经济问题的研究中,当某国处于通货膨胀状态时,财政政策应该是紧缩的,这一观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显然属于规范分析的范畴,但是,当上述结论被不恰当地转换为“一国出现通货膨胀时,其财政政策就会是紧缩的”,就极有可能产生错误。因为,在利益刚性的制约下,即使在通胀期间,财政支出也有可能不仅难于下降,反而还发生实际的上升趋势。之所以在分析中发生这样的误解,就是因为后者关于事实是怎样的判断属于实证分析的范畴,不能简单地用规范分析来予以解释,否则研判的逻辑就变成了“应该是怎样,就会是怎样”,而这一逻辑显然不会是合理的。又比如,在证券市场的研究中,“有效市场”概念属于一规范分析之范畴,用于说明证券市场之最佳状态,毫无疑问是有着极大的理论价值的。但如果在实证研究中把有效市场假设和真实市场相混淆,则必然又会产生一些不正确的结论。同样的道理,由于公共产品理论的始作涌着正是萨缀尔逊严而马斯格雷夫等也都深受新古典综合范式的熏陶,因此,在如何认识公共产品理论在整个财政理论体系的地位的问题上,同样产生了混淆规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的错误。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理论本来的任务是提供一个理论上所确立的最优化政府模型,从而在财政研究中确立价值评判的标准和指明实践改进的方向。但是,新古典综合学派却不恰当地把它用于解释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财政活动的实际过程,并且得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财政活动就是公共财政的结论。而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财政活动在实际中究竟如何的问题,是由利益较量所决定的。因此,分析这一问题必须使用实证的财政理论,而非规范的财政理论。

2.正是由于新古典综合学派混淆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范畴,并在这一泥潭中难于自拔,他们的逻辑进而发展为:既然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是符合最优经济假设的,因而政府干预经济必定成功,所以,政府应大力干预经济。这就进一步导致了与布坎南等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在政策层面上的分歧。因为公共选择学派既然重视实证过程,就必定重视这些实证过程背后的利益矛盾制约,也就是政府政策所受的制约,并因此得出政府干预经常是无效的结论,所以不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经济。这也就是所谓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当然,在这一分歧发展的过程中,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过度地强调政府干预的无效性,也是导致分歧扩大的另一方面原因。

通过以上对于分歧产生原因的探讨,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是统一的、可被整合和应被整合的。因为分歧产生的原因并不在于理论本身,相反,恰恰是导源于对相关理论的误用,没有把握好相关理论在财政理论体系中的相对位置。

五、借鉴意义:整合的财政学

通过对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对于构建我国财政理论体系十分有益的可借鉴之处。这些可借鉴之处主要包括:

1.完善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必须有两大组成部分,即规范的财政理论和实证的财政理论。缺乏了前者,我们就有可能迷失努力的方向或很难对财政现实作出适当的全意性评价。而缺乏了后者,我们又很难把握财政现实之所以形成的客观原因,而解释不了这些原因,也即政策制订和实施中的客观制约条件,就不可能真正地使理论为实践服务。总之,规范理论体系是必须的,但仅有规范理论体系又是不够的,唯有依靠实证理论体系的支撑,才有可能使得规范理论体系所描述的最优化目标得以在实现中被逐渐趋近。

2.在构建我国财政理论体系的规范理论体系部分时,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是可以被借鉴的。尽管,西方国家的财政现实不可能达到公共产品理论所要求的规范标准,新古典综合派将这样一个理想化的目标与现实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但这并不妨碍这一最优化目标是值得借鉴的。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逐渐转化的条件下,也确实越来越趋近于为社会所有公众的公共利益作出最大限度服务的最优化目标,所以,公共产品理论只要定位恰当,完全是可以作为我国规范财政理论体系的基础理论的。

论述公共财政范文第4篇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市场失灵表现的是(D)

A.收入分配不公B.防治传染性疾病

C.国防科技研究D.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2.以下不属于造成垄断的原因的是(D)

A.成本递减B.规模报酬递增

C.产品之间的差别D.行业内的厂商很少

3.财政分配的主体是(C)

A.家庭B.社会团体与组织C.政府D.企业

4.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基本特征是(A)

三、名词解释

1.市场失灵

2.垄断

3.外部性

4.财政

5.财政职能

6.资源配置职能

7.收入分配职能

8.经济稳定

四、简答题

1.什么是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是什么?

2.简述财政的基本特征。

3.如何理解资源配置?

4.简述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

5.简述财政实现资源配置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6.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因是什么?

7.简述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五、论述题

1.试论述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

2.试论述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

3.试论述财政的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A.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B.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与服务

C.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D.分配具有历史性

5.财政分配的目的是(D)

A.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B.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C.为了实现国家政治经济职能D.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6.下列哪种观点主张“财政活动体现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A)

A.国家分配论B.价值分配论C.国家资金运动论D.社会共同需要论

7.财政是一个A,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A.经济范畴B.政治范畴C.社会范畴D.法律范畴

8.运用有限的资源能形成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达到优化资源结构的目的,属于财政职能中的(B)

A.收入分配B.资源配置C.物价稳定D.经济稳定和发展

9.当前,各国普遍使用的公平收入分配的指标是(C)

A.恩格尔系数B.收入弹性系数C.基尼系数D.价格指数

10.以下属于财政资源配置功能的是(C)

A.征收个人所得税B.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C.公共投资D.控制货币供应量

11.作为市场人的企业,与其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是(C)。

A.产品和服务定价B.销售产品和服务收费

C.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D.自主选择投资

12.通货膨胀是属于下列哪项因市场失灵而导致的宏观经济问题(D)。

A.公共产品供给“搭便车”B.资源配置失衡

C.收入分配不公D.经济波动与失衡

13.关于混合经济,下列哪项理解是错误的(D)。

A.企业和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B.企业和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受政府财税政策影响

C.政府提供服务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D.政府提供服务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14.关于资源配置效率,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B)。

A.资源的组合B.基本生活品产出化

C.社会福利D.资源配置结果均衡

15.下列哪项不属于政府财政职能手段(D)。

A.税收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

C.企业节能减排的财政补贴D.企业自主创新投入

16.下列关于经济发展的理解正确的有(D)。

A.经济增长B.GDP增长C.国民收入增长.D.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进步

17.下列哪项不属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A)。

A.比例所得税B.累进所得税C.社会保障制度D.养老保险制度

二、判断题

1.完整的市场体系是由家庭、企业和政府三个相对独立的主体组成的,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凌驾”于市场之上介入和干预市场。(T)

2.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处于0.4~0.5之间被视为合理区间,基尼系数越小越趋于公平。(F)

3.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多越好。(F)

4.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公平分配,因而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是确定显示公平分配的标准和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机制和手段。(T)

5.经济发展一定包含着经济增长,但经济增长不一定是经济发展。(T)

6.财政是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这种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主体是企业。(F)

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起资源配置主导作用的仍然是计划方式。(F)

8.充分就业是指全社会所有成年人就业。(F)

9.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直接执行政府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F)

10.单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T)

三、名词解释

1.市场失灵

2.垄断

3.外部性

4.财政

5.财政职能

6.资源配置职能

7.收入分配职能

8.经济稳定

四、简答题

1.什么是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是什么?

2.简述财政的基本特征。

3.如何理解资源配置?

4.简述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

5.简述财政实现资源配置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6.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因是什么?

7.简述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五、论述题

1.试论述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

论述公共财政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理论到实践探讨了贪污罪主体的演变过程,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村民小组长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贪污罪主体共同犯罪问题。 

一、贪污罪主体的演变进程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则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主体呈扩大的趋势。实务部门甚至把一些经手公共财物的劳务人员,如公共汽车售票员,也纳入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这就严重违背了贪污罪的立法宗旨。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变化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问题

何谓国家机关?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但与我国宪法相对应的概念只有国家机构而没有国家机关。实践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争议最大的是有关党或者政协的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党派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只能认定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肯定说认为,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协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并且上述人员均填写过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履历表,因此,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认为,肯定说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对于这些机关是否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协处于参政议政地位,其所从事的活动应当视为具有公共事务的管理性质,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可以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应作必要限制: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务人员和政协人员是指对党和政协的事务进行整体性、全面性管理的工作人员,而非所有党组织的成员或者所有党员、政协委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中争议较大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们认为,各级人大代表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其行为并不是公务行为。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是权力机关,但是其组成人员即个别的人大代表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将其作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人大代表利用其特殊身份构成其他罪,仍不能笼统地将人大代表一律理解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由于居委会、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其中的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均无争议,但对这些基层组织的人员是否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很大争议。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上述人员不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其理由是:居委会、村委会并非一级政权组织,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它们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当然不应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权利义务不平等,上述人员无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如工资、离退休、劳保、医保等(居委会成员的有关待遇是其以前的待遇);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国家公务的特征,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并不属于公务活动;国家财政不负责其活动经费,其财产也不是国家财产。肯定说认为,上述主体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构成贪污罪。区别对待说认为,上述主体有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张应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来具体分析和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的集体性事务,还协助行政机关代行部分行政事务,但不能简单地判断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成员如果从事的仅仅是集体中的事务,如管理集体财产,就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果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代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就应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在何种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的解释》作了如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只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才能以政府名义参与组织、监督、领导、管理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与社会发展相关的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其工作才体现为国家对社会的组织、管理职能。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有关贪污罪的规定。

四、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对于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是否适用于村民小组长,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村民小组长应视为“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理由是: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基本条件是在公共组织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这里公共组织是指所从事的事务和所管理的财物均具有公共性质的组织,它有别于所管理的财物系私有或属于共有的一个组织或者合伙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组织。它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农村事务的一个管理层次,是公共组织。因此,如村民小组承担了村民公共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该公共财物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小组中的出纳、会计等财务人员及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村民小组长等人员)应视为“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否定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制发的《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村民小组组长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而构成贪污罪主体。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正确的,但不能据此认为村民小组组长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村委会有下设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自治责任,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时,村委会可能将部分工作直接交给村民小组等下设组织来具体完成,如救济款的发放、计划生育管理等,这些行政事务又与村委会集体日常管理的自治事务不同,村民小组长被赋予这些职能时,他和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一样,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五、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其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去从事公务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并没有改变,仍然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这些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盗取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团体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要将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不应当将他们视为贪污罪主体。

上述两种观点,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说理不够全面。要想弄清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关键要弄清楚人民团体的性质。人民团体是否属于国有,是认定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前提。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也只能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来执行。但《刑法》第九十三条没有对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我们认为,人民团体委派到上述单位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看人民团体是否列入国家财政拨款并相应地接受其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这个标准,凡享有财政拨款并相应地接受其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其委派人员即可成为贪污罪主体。

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对于该条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是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的另一类主体,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均存在着争论。有的认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出于惩治贪污犯罪的需要才将这类人员列为贪污罪的主体。他们虽然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能否成为只能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主体,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的主体,还必须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特别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这些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下属生产经营单位,能否成为“委托主体”呢?有的认为,它们也可以成为合法的“委托主体”,甚至包括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它们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应视为合法的“委托主体”。我们认为,上述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下属部门或单位并不拥有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必须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直接委托,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接受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含有国有资产的其他公司的委托,也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委托主体。

由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形式多样,有的是承包经营,有的是租赁经营管理。实践中对劳务型承包中的承包人在生产经营中,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发包企业交付其经营的固定资产、运转资金等国有财产,是否构成贪污罪,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对劳务型承包,因承包人从事的是具体劳务,而非管理、经营活动,其侵吞国有财产的,不能以贪污论。有的认为,劳务型承包中的承包人应构成贪污罪。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是可取的。劳务型承包中承包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吞发包企业的国有财产,不以贪污罪论处较为妥善。因为劳务型承包中的承包人经营国有财产是一种生产过程,而不是管理活动,他们对其经手的财产并不具有管理、处分权,他们履行合同的过程就是从事劳务的过程,因此,劳务型承包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类承包人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处理。